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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代性的椭圆结构
——“八二宪法”中的“建设者”述论
摘 要:当下中国,社会主义价值与现代性始终是国家所追求的双重目标。中国的现代时间包括“革命时间”与“当下时间”,而同为现代时间意识的革命与建设并非前后之决然二分。“建设者”是一个具有现代性的功能身份概念,它的出现与“八二宪法”的时间观、时间意识密切相关。宪法中的“建设者”作为一种时间维度的存在物,正处于这一进步主义时间坐标的“现在”位置上。工人阶级分享了执政党的阶级优势,成为其执政的“阶级基础”,“建设者”分享的则是在国家现代性目标中的功能特性,成为执政的“群众基础”的一部分。国家现代性既需要具有革命血统的工人阶级保证它的社会主义性质,也需要“建设者”等其他社会阶层对国家现代性的实际贡献。“建设者”受制于宪法所构筑的“国体语境”(阶级性),同时又独立于这一语境,而与国家现代性联系在一起。就其来源而言,它所属的“新的社会阶层”,既是国家现代性的伴生物,又是促进国家现代性实现的重要主体,其意义将由“未来”(目标)给付和规训。“建设者”的现代功能身份与政治身份的二元构造,说明了党在实现国家现代化的进程中,其理论已发生衍变的事实。
关键词:现代性;现代时间;革命时间;社会主义;八二宪法;建设者;椭圆结构
出现在“八二宪法”中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以下简称“建设者”)这一用语一般不会引起读者或研究者太大的注意,“一晃而过”并不违反阅读或研究的通行机制,因为宪法文本有太多更重要的内容需要关注,比方说权利与制度。然而,任何一个新的用语,其背后都可能蕴含着一种思想、观念生成的大问题,而将它揭示出来则是阐释者的任务和目的所在。本文先从宪法中的时间问题开始。
一、宪法的时间意识
“建设者”的出现与“八二宪法”的时间观、时间意识密切相关。“现代时间意识”是被称作“八二宪法”的一种标志,也是“建设者”存在的时间维度。
中国的现代时间包括“革命时间”与“当下时间”。“革命时间”存有三个时间节点:其一,宪法序言所指向的“新民主主义革命”,这一革命的意义既被赋予了中国“现代时间”的开始,也被看作是推进这一时间进程的恰当方式和路径,而作为革命结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呈现的既是这一事件的完成时态,也是革命时间的另一个开始。其二,1949年至1978年的中国历史进程。这一时间段落通常被称作“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然而,这一过程本身也是中国现代革命(无产阶级革命)的另一种叙事,“建设”是革命的存续方式。特别是从20世纪60年代中期至70年代中期这一历史时段,革命符号替换了建设的指代,“抓革命,促生产”是其原则性标志,革命的旋转成为达至社会主义目标的时间累积。其三,在八二宪法中,“革命”已经隐退在文本的幕后,但革命时间并不单纯是与八二宪法相对峙的“过去”,而是不断涌入当下,参与“现在”的塑造。“革命时间”与“当下时间”作为现行宪法的现代时间意识,既具有前后相继的绵延特点,也呈现出一种并置状态,带有时间的空间化(spacing of time)特征。
“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宪法序言第五自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 一个完全不同于“过去”的中国——是中国的“创世纪”,也是中国“现代时间”的真正开始。而革命既是“新”中国的锻造者,也是现代时间的开启者。宪法序言第一至第四自然段的内容*宪法序言第四自然段:“一九一九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但是,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这一表述可被看作是现代时间的“过去时”。,汇成了“现代时间”的“过去”,其存在价值就是为“现代时间”的绽出所作的准备。革命终结了过去,又与过去相逢、汇合。“革命”确证了“过去”的意义,也把“过去”作为自己的“传统”带向未来。反过来讲,没有“现代时间”的绽出,“过去”就只是时间的流逝,并不带有任何的历史意义。这便是宪法“现代时间”中的“革命时间”。
而作为“现代时间”的“当下时间”集中在序言第七自然段:“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期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被看作是八二宪法的“现代时间意识”的经典表述。作为现代化属性规范者的现代性*“现代化”与“现代性”是两个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概念。现代性是比现代化更为晚出的一个概念,但二者指的都是同一个历史过程,及这一过程中的人类的现代境遇问题。一般而言,现代化理论所关切的是现代化的起点、动力、标准问题,也可以抽象化为一种“现代化的观念”。现代性理论所思考的重心是现代化的意义、价值和后果,带有反思性特点。本文是在近似意义上使用这两个概念,除非有意识地作出区分,便不再标注。,无论人们对之有多少歧见和争议,指向一种特定的时间意识却是共同的:“只有在一种特定的时间意识,即线性不可逆的、无法阻止的流逝的历史性时间意识的框架中,现代性这个概念才能被构想出来。在一个不需要时间连续型历史概念,并依据神话和重现模式来组织时间范畴的社会中,现代性作为一个概念将是毫无意义的。”*[美]马泰·卡林内斯库:《现代性的五副面孔》,顾爱彬、李瑞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第18页。中国接受现代性(现代化)也是以这种不可逆的、进步的历史时间意识为前提的。当导源于西方世界的现代化随着西方殖民的脚步不断拓展、衍变为一种全球性的历史进程时,中国也被迫地被纳入了这一时间之中。在这种线性的带有进步趋向的时间坐标上,中国发现了自己的“落后”。“落后”不只是感到比别人差,而且是意识到自己与之处在不同的时间里。一个走在前面,而另一个还囿于后面的“过去”。在现代性的时间意识里,“过去”从时间的流逝状态被赋型为“传统”意义,既与“现代”断裂、相隔,又可能成为进步的拖累。时间决定了一切:“东西文化的差异,其实不过是时间上的……是时间上的迟速,而非性质的差异。”*《瞿秋白文集:政治理论篇》,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88年,第14页。因而,“赶超”就成为中国知识精英、政治精英持守的现代性观念,并具有高度的意识形态化色彩。即是说,自鸦片战争以来,无论中国的政治派别之间有多少纷争,追求以“富强”概念为表征的现代化成了他们政治权力争夺的高调合法性,一种被普遍接受的意识形态。“从此以后,所有要求改革与拯救社会的思想与运动,都以实现现代化为自己的目标……孙中山先生有自己的独特的现代化中国的生动想象——客观而言,20世纪中国历史的巨大的历史纷争,并不是要不要现代化之争,而是现代化的构成、条件与实现方式之争,是‘谁’的现代化之争。”*胡传胜:《现代化理论的三个视角》,《南京大学学报》2001年第3期。作为现代中国“创世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后的1954年,中国的政治家便清晰地、明确无误地提出了国家现代化的要求和目标*周恩来在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我国的经济原来是很落后的。如果我们不建设起强大的现代化的工业、现代化的农业、现代化的交通运输业和现代化的国防,我们就不能摆脱落后和贫困,我们的革命就达不到目的。”(《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5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第584页),十年之后正式提出“四个现代化”,二十年之后又重申“四个现代化”*1963年1月,周恩来在上海科学技术工作会议上指出:“我国过去的科学基础很差。我们要实现农业现代化、工业现代化、国防现代化和科学技术现代化,把我们祖国建设成为一个社会主义强国,关键在于实现科学技术的现代化。”(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周恩来经济文选》,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第518页)1964年12月,周恩来在第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正式提出“四个现代化”:“从第三个五年计划开始,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可以按两步来考虑:……第二步,全面实现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使我国经济走在世界的前列。”(《周恩来经济文选》,第652页)在1975年在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周恩来又重申了这一目标。。而首次出现“四个现代化”表述的国家根本法,是1978年宪法。这是合乎中国历史和政治逻辑的形式,一种现代革命理想与现代性欲求相并置的“复调结构”*1975年,作为政府工作报告的现代化叙事与党的修宪报告以及随后出现的宪法文本的革命叙事具有极大的差异性,前者内含了现代化“重申”的意义,而这种重申本身又隐喻了对革命极端修辞的稀释;后者则是革命极端修辞的代表。这两种叙事方式的并置,说明了这一时期中国政治的多面性和复杂性。。
“八二宪法”所表述的“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则是一种现代时间意识的明示和确证,“根本任务”既规定了“当下”,同时又指向了“当下”的意义。具体说来,“当下”并不是一个自然时间概念,而是随身携带着由“革命”规定的现代时间意义,即“社会主义时间”。“社会主义”作为人类理想,被中国的马克思主义者切分为两个时间段落,一个“现在”的“初期阶段”和一个“未来”的愿景。“现代化”之所以被作为中国的现代时间来把握,是因为它受中国社会主义“现在”的规约。“现代化”在“社会主义初期阶段”这个时间框架内被赋予了意义和价值。那又如何确证“初期阶段”自身的正当性呢?这由两方面提供保证,一方面,“初期阶段”是中国革命所至的时间,由革命提供它存在的时间维度。汉语的“革命”一词有两个来源,一为中国古典所提供,如《周易》“革”卦云:“天地革而四时成。汤武革命,顺乎天而应乎人,革之时大矣哉。”一为近代以来对英文“Revolution”(革命)的翻译。通过翻译,汉语的“革命”一词便与英语的Revolution建立起了一种对等关系。然而,这种对等关系是虚置的,汉语革命词语改写了Revolution的意义,是Revolution在中国这一异域的意义再生*正如论者所言:“当概念从一种语言进入另一种语言时,意义与其说发生了‘转型’,不如说在后者的地域性环境中得到了(再)创造。在这个意义上,翻译已不是一种中性的、远离政治及意识形态斗争和利益冲突的行为。相反,它成了这类冲突的场所,在这里被译语言不得不与译体语言对面遭逢,为它们之间不可简约之差别决一雌雄,这里有对权威的引用和对权威的挑战,对暧昧性的消解或对暧昧性的创造,直到新词或新意义在译体语言中出现。”见刘禾:《语际书写——现代思想史写作批判纲要》,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35页。。Revolution在英文中最基本的含义是“旋转”,即把一种不正确的东西倒转过来,具有“回复”的意思。1688年英国革命之所以被称为“光荣革命”,通常被认为是没有流血的革命。这只是其中的一义,更为根本的原因是,英王的行为被视作破坏了英国已形成的“合理状态”,而革命就是回转,回复到以前那种合理状态中去。汉语的“革命”一词则与其相反,带有“创生”、“创造”的含义。正如“天地革命”才有了“四时”,汤武革命则是创造了新世界。中国的现代革命追求的是“新中国”,而不是回复到中国过去的任何一种既定状态。革命连接着“新”,并通向“新”。正是因为中国现代革命创造“新”,从“无”到“有”,所以才有了社会主义的“现在”以及社会主义未来的许诺*关于汉语里的“革命”与“Revolution”的关系以及“革命”一词的不同运用,参见陈建华:《“革命”的现代性——中国革命话语考论》,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刘小枫:《儒家革命精神源流考》,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另一方面,作为“现在”的“初期阶段”,它最终的意义是由“未来”(国家目标)决定的。“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则是未来(目标)为“现在”(“初期阶段”)提供的规范意义。即是说,作为目标的未来是一个带有合目的性的时间许诺,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就像一条矢量时间之河,一直流向未来,不可逆转。虽然,这一进程中可能包含着反复、停顿、紊乱,但其方向始终是朝向未来的。在进步主义的现代时间链条上,因为有了“未来”的目的设定,历史也就变成了现在的过去,未来成了透支的现在。因为时间的前后相继,“现在”也就从一种漫无目的的游逛状态中摆脱出来,变成了瞻前顾后,其存在的意义由未来确证和担保。而宪法中的“建设者”作为一种时间维度的存在物,正处于这一进步主义时间坐标的“现在”位置上,其意义则是由“未来”(目标)给付和规训。
在“八二宪法”序言中,理解起来比较困难的是第八自然段。它夹在序言中间,缺少上下文语境,略显突兀。然而,若再加细究又觉得这段文字另有意义:“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这里,虽然没有出现“革命”二字,但“阶级斗争”作为两种敌对力量的博弈,身在革命时间,是中国现代革命的产物。作为中国改革者的马克思主义者曾意味深长地说过,“现在我们正在做的改革这件事是够大胆的。但是,如果我们不这样做,前进就困难了。改革是中国的第二次革命。这是一件很重要的必须做的事,尽管是有风险的事”*《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13页。。这里的“第二次革命”不应被看作是有关改革的一种修辞,而是一种智性的判断。这说明,作为“现代时间”的中国革命,在八二宪法中并没有与“当下时间”完全断裂,成为纯粹的历史存在。中国的现代化建设便是中国改革设计者认识现在所需的过往实践的统合。这里所体现的时间观便是空间感的时间观,革命岁月流动于当下,而当下的实践又成为“革命记忆”涌入的阀口,“过去”与“现在”并非处在时间连续性中的一前一后,而是过去与当下两种时间记忆的同位空间并置。这也说明,同为现代时间意识的革命与建设并非前后的决然二分,这是八二宪法一个醒目的标志。
正是在革命时间与当下时间的并置中,“建设者”与工人阶级(包括其他劳动者)相遇。后者带着革命岁月的荣耀记忆进入到当下的“现代时间”,而“建设者”却是当下时间的产物,它虽然也有自己的记忆,但它却无法与工人阶级分享。国家现代性既需要具有革命血统的工人阶级保证它的社会主义性质,也需要“建设者”等其他社会阶层对国家现代性的实际贡献。他们彼此在现代时间相逢,相互打量,相互审视,又都从未来的许诺中寻取自己当下存在的意义和价值。
二、宪法规范的相邻性
“建设者”出现在“八二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作为宪法的一个新概念,它是于2004年通过宪法修改的程序被直接嵌入文本的句段之中的,处在本自然段的中间位置。对它的出现,修宪者给予了一个权威性说明:
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第一句明确规定,“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的统一战线不断扩大。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新的社会阶层“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据此,宪法修正案(草案)在宪法关于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统一战线包括的“劳动者”、“建设者”和两种“爱国者”,一层比一层更广泛,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和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新的社会阶层。这样修改,有利于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王兆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说明》,《解放军报》2004年3月9日。
由上可知,它的出现涉及三个问题:一是宪法规范语境的开放性。因为宪法原有表述中有“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后面一句的表达在语境上已经向新的可能性敞开,而“建设者”恰好处在敞开的位置上。二是在社会实践层面,“统一战线”呈现扩大趋势,而把“建设者”纳入到这一政治框架之中是这一趋势的重要特征。其三,也是最重要的,作为国家和人民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在其重要文献中已经把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新的社会阶层”定义为“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作为党领导制定(修改)的宪法,将其“转译”为宪法表述也是情理中的事情。“建设者”由执政党发明,宪法刻录,说明党与宪法之间具有内在的传接性。或者说,“建设者”能否被置于宪法规范的开放语境中,主要也是党基于执政的性质、地位以及其他因素所考虑的:“修改宪法,必须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有利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王兆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说明》,《解放军报》2004年3月9日。
“建设者”作为社会的一种新兴的现代性力量被宪法所标示,成为宪法的新主体,被看作具有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以及其他方面的重要价值。这是党所作出的判断,而其原理和逻辑关系则蕴含在党的不同文献之中。也就是说,“建设者”并不是由宪法发明,而是来源于党的政治文献,一般认为是形成于2001年,由时任党和国家领导人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的讲话中提出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阶层构成发生了新的变化,出现了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而且,许多人在不同所有制、不同行业、不同地域之间流动频繁,人们的职业、身份经常变动。这种变化还会继续下去。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引下,这些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广大人员,通过诚实劳动和工作,通过合法经营,为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和其他事业做出了贡献。他们与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和解放军指战员团结在一起,他们也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江泽民:《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
而次年的中共十六大政治报告又进一步确立了这一概念:“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代表大会上的报告》,《求是》2002年第22期。而新修改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对此的表述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宪法援用了这一名称。
这意味着党对这一新型社会力量的认知也有一个逐步明晰的过程。从“也是”,到“都是”,从“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的提出,中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的表述,最后定型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建设者”不仅与“特色社会主义”相联系,而且也伴随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始终。与之相对应,“建设者”也就从一个策略性表述上升为一个主体性概念。
“建设者”既然来自于“新的社会阶层”,那它主要也是从社会分层的意义上被定义的,而不是根据阶级身份被创设出来的。但在社会主义这个根本性原则之下,它既独立存在,又无法彻底断绝与阶级性的联系。在宪法文本里,有关阶级性的语言构成了它的“外语境”,而国家现代性功能和价值的表述是它的“内语境”。外语境始终作为它的制约、规训的因素而存在,内语境则是它的支持性力量,起到证成其正当性的作用。
那么,在此双重语境之下,对于“建设者”,宪法是如何表述的呢?
宪法序言第八自然段:“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
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
宪法第1条第1款、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宪法第6条第1款、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宪法第11条第1款、第2款: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宪法第13条第1款、第2款: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宪法序言的第八自然段属于修宪者所说的,“可改可不改的、可以通过宪法解释予以明确的不改”*参见王兆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说明》,《解放军报》2004年3月9日。的范畴。“阶级斗争”这个提法在现行宪法中仅出现过一次,而且与整个宪法的基调和叙事风格形成了强烈对比。在宪法文本的整体语境下,这不应被看作是一种“强调”,而是“革命时间”有意识的存留,即对社会主义国家的阶级属性的提示。很显然,这个段落与“建设者”的存在没有逻辑关系。然而,“剥削阶级”、“阶级斗争”这样的用语又能让人产生某种联想,会唤起对“建设者”的身份属性的阶级记忆。这是因为,宪法文本的句段之间是一种相邻的并置空间,它们在文本语境中既互相区分,又相互缠绕,完全剥离了语境的理解是不存在的。
宪法序言的第十自然段是“建设者”所处的位置。它显然不同于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后者作为党以及党领导的国家所依靠的力量,既享有文本上的优先性,也具有阶级身份的优越性。换言之,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在党所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之所以成为“依靠的力量”,首先是因为他们的政治属性,然后才是他们的职业属性(劳动者),这种双重身份决定了他们在社会主义事业中的核心角色。而“建设者”的身份是一种现代职业属性的表达,在文本中受“工人、农民、知识分子”语境的限制和框定。
宪法的第1条被中国宪法学者看作是中国国体的表达。工人阶级是这个国家的领导者,工人与农民之间的联盟关系是中国社会主义国家的基础,这是保证国家社会主义性质的核心条款。同时这也进一步确认了工人(包括知识分子)和农民的国家主体地位。“建设者”只有在这个基本前提下才具有它自身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与之相联系的经济制度——公有制是保证国家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基础和物质基础,这实际上又从经济制度层面进一步确认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在社会主义性质上的价值和地位。“建设者”只有在“公有制”这个根本原则之下——而不是公有制自身——才能找到自己存在的空间。
与之相比较,宪法的第6条第2款、第11条、第13条的表达才是属于“建设者”的“自我条款”。那些表述既是“建设者”得以成立的条件,也是对“建设者”存在的正当性和合法性的宪法确认。
“建设者”受制于宪法所构筑的“国体语境”(阶级性),同时又独立于这一语境,而与国家现代性联系在一起。就“建设者”的来源而言,它所属的“新的社会阶层”本身既是国家现代性的伴生物,同时又是促进国家现代性实现的重要力量主体,“建设者”自身便是一个具有现代性的功能身份概念。
三、阶级与阶层
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坚持马克思主义学说的执政党,在领导中国这样一个相对落后的大国实现现代性目标的过程中,遭遇了这样一个问题:既要实现国家现代性,又要保证现代性的社会主义性质。即是说,党必须同时实现国家的两个价值:社会主义与现代性。而其中所关涉的“建设者”概念,从根本上说来是国家现代性的产物。没有实现国家现代性的使命,就没有“建设者”。在现代性目标被置顶的前提下,“阶层”概念的价值开始显现,知识分子就是一个鲜明的例证。国家的现代化程度与生产力的高低密切相关,这是现代中国共产党人的共识。中国的马克思主义者曾提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这样的论断。如果说,科技是先进的生产力,那么,科技的主要承担者就是工人阶级队伍里的知识分子。科技总是与脑力劳动联系在一起,知识分子作为与工农相区别的社会阶层,其价值也主要体现于此。“建设者”也一样,从客观方面讲,现代化的发展主要依赖于两个因素,一个是科技,一个是资本,而这两者又都与“建设者”有关。
相比因科技和资本方面的优势而与现代性的直接关联,“建设者”与社会主义之间的联系显得间接而隐晦,需要在“社会主义初期阶段”概念里悉心发掘。换句话来说,这种联系植根于一个更深层的理论问题,即社会主义与现代性的关系。而这两者的关系在马克思主义那里并没有作为问题提出来。这是因为,马克思主义学说中的社会主义是建立在现代性基础之上的,社会主义意味着社会高度的现代性,意味着国家逐步地自行消解。而且,马克思和恩格斯最初在阐释自己的学说时使用的是“共产主义”而不是“社会主义”。从19世纪中叶以后,马克思、恩格斯才较少使用“共产主义”而更多地使用“社会主义”这个术语。
马克思、恩格斯在阐述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时,虽然也涉及到生产力的发展问题,但这主要是在发达资本主义基础上所提出的一种社会要求,其理论的重心则是着力于社会主义这一制度类型的内在属性和价值:
无产阶级革命,矛盾的解决:无产阶级将取得公共权力,并且用这个权力把脱离资产阶级掌握的生产资料变为公共财产。通过这个行动,无产阶级使生产资料摆脱了它们迄今具有的资本属性,使它们的社会性有充分的自由得以实现。从此按照预定计划进行的社会生产就成为可能的了。生产的发展使不同社会阶级的继续存在成为时代的错误。随着社会生产的无政府状态的消失,国家的政治权威也将消失,人终于成为自己社会结合的主人,从而也成为自然界的主人——自由的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759760页。
“在当前同资产阶级对立的一切阶级中,只有无产阶级是真正的革命阶级。其余的阶级都随着大工业的发展而日趋没落和灭亡,无产阶级却是大工业本身的产物。”*《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1页。
“社会主义就是宣布不断革命,就是无产阶级的专政,这种专政是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差别,达到消灭这些差别所由产生的一切生产关系,达到消灭和这些生产关系相适应的一切社会关系,达到改变由这些生产关系产生出来的一切观念的必然的过渡阶段。”*《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第166页。
引证这些文字是为了说明这样一个看法: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是建立在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工业基础上的,也只有这个基础的存在,社会主义的不断革命才能使人成为真正“自由的人”。现代性与社会主义在马克思、恩格斯那里是一体的,而且在物质形态上社会主义比资本主义更具现代性。
然而,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主义革命理论和实践,最终不是在西欧而是在大工业相对比较落后、资本主义发展并不充分的俄国取得了胜利。这个转变是列宁主义诞生的前提条件。列宁所面对的俄国问题自然不同于马克思、恩格斯的“欧洲视角”。列宁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也就转变为这样一个问题——在坚持社会主义内在属性和价值的同时,如何实现国家的现代性:“当无产阶级夺取政权的任务解决以后,随着剥夺剥夺者及镇压他们反抗的任务大体上和基本上解决,必须要把创造高于资本主义社会的社会制度的根本任务提到首位;这个根本任务就是提高劳动生产率。”*《列宁全集》第2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235页。1920年,他又特别强调,必须“把全部注意力转移到这种经济建设上去”*《列宁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381页。。“如果我们不能恢复我国的经济,那末我们就落在而且将来还要落在资本主义列强的后面,我们就会挨打。”*《列宁选集》第4卷,第384页。后面这句话对于我们中国人来讲倍感亲切,相似的遭遇会产生类似的感情。“落后就要挨打”的教诲,更使得国人感同身受。
这里的社会主义已不能当然地嵌入现代性,后者越来越凸显为社会主义国家必须面对的问题。随着中国革命的胜利,社会主义革命也不断地下移,分别在亚洲、美洲诸如朝鲜、越南、老挝、古巴等贫穷落后的国家取得了胜利。如何把社会主义自身的内在属性、价值与国家的现代化、现代性协调起来,成了这些国家的难题。事实上,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主义与现代性的“整体论”经过俄国社会主义革命,已经分成了社会主义(内在规定性)与(国家)现代性两个部分。社会主义既为国家现代性提供手段和途径,同时又是现代性价值的厘定者、规定者;而国家现代性则成了保证社会主义实现不可或缺的物质基础。“贫穷不等于社会主义”是其集中表达。对此,中国的马克思主义者把社会主义分成“初级阶段”和“高级阶段”两个既独立又相联系的部分。而有关社会主义与国家现代性的问题则集中在“初期阶段”:“我们不要资本主义,但是我们也不要贫穷的社会主义,我们要发达的、生产力发展的、使国家富强的社会主义。”*《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31页。“根据我们自己的经验,讲社会主义,首先就要使生产力发展,这是主要的。只有这样,才能表明社会主义的优越性。社会主义经济政策对不对,归根到底要看生产力是否发展,人民收入是否增加。这是压倒一切的标准,空讲社会主义不行,人民不信。”(《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14页)这两句话说得清清楚楚,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以“富强”为标志的国家现代性追求是主要目标,而社会主义则是达到这一目标的有效途径。那么,社会主义的内在价值又是什么呢?答案就是“共同富裕”:“共同致富,我们从改革一开始就讲,将来总有一天会成为中心课题……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64、373页。国家的现代性追求不能扔弃社会主义的内在价值,这一点被中国的马克思主义者反复强调,并对现实存在的,丢掉“共同富裕”这一社会主义内在价值而出现“两极分化”的可能性提出了严厉警告:“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如果产生了新的资产阶级,那我们就真是走了邪路了。”*《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11页。
“建设者”与社会主义的联系恰在于它对接上了“共同富裕”这一社会主义的内在规定性与核心价值。这一价值在法学意义上也可以被看作是现代性基础之上的“平等”,即全中国人民具有平等地分享中国现代化建设成果的权利。而如何把国家的现代性追求与社会主义平等价值协调起来,则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实践的根本问题。一方面,为了确保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必须坚持国家的“工人阶级领导”,这也是宪法规定的现行国体;另一方面,为了实现“社会主义初期阶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主要目标,又需要“建设者”这类角色,即聚合起社会各个阶层的力量,调动起各方的积极性。
事实上,“工人阶级”与“建设者”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理论表达。前者属于马克思主义的阶级理论范畴;后者与现代性理论相关,只能在社会分层理论中被发明出来。为了把“建设者”与工人阶级建立起理论联系,先把工人阶级抽象化而加以悬置,然后再把它拆分为若干阶层,这样一来,“建设者”就不是与工人阶级而是与工人阶级“内部阶层”发生逻辑联系。这是国内学界对此问题处理的通行方式*参见陆学艺主编:《当代中国社会流动》,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陆学艺主编:《当代中国社会结构》,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李强:《社会分层十讲》,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论文可参见闵锋:《工人阶级内部结构及其相互关系》,《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1992年第2期;刘继兴:《当前我国工人基本状况的分析与思考》,《社会学研究》1991年第1期;仇立平、顾辉:《社会结构与阶级的生产结构与分层研究的阶级转向》,《社会》2007年第2期。。
中文的“阶级”和“阶层”,是来自于英语“Class”和“Stratum”的翻译。在社会理论中,它们分别代表了两种不同的视角和进路。“严格来说,阶级指的是具有类别特征的社会群体,而阶层指的是具有等级差距的社会群体。”*李春玲、吕鹏:《社会分层理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11页。前者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理论的特征,它强调的是所有权关系以及阶级之间的利益冲突和对权力结构的影响;后者是马克斯·韦伯的分析路径,它所坚持的是所有权关系之外的因素对社会分层的影响,其理论意图是解构阶级概念的分析功能。国内学界普遍是在承认马克思意义上的工人阶级这一概念的同时,又运用韦伯的理论把工人阶级进行阶层化处理,使“建设者”成为一个与工人(阶级)相并置的社会阶层。阶层视角接替了阶级分析:“20多年来,我国大多数社会分层研究是以市场经济的假定为取向的。这类研究的最鲜明的特点是以职业为社会分层标准,或者以韦伯的权力、财富、声望等,从多元的角度(这种多元有时还把职业、群体、收入混在一起)研究中国的分层。”*仇立平:《回到马克思:对中国社会分层研究的反思》,《社会》2006年第4期。
虽然,韦伯的社会理论使用的仍是阶级概念,但是它通过重新定义,使“阶级”成为一个与马克思的定义完全不同的分析范畴,以建构自己的社会理论。“建设者”概念和理论上的安排基本是循着韦伯的思路:
“阶级”在这里不是确定的意义上的共同体,而仅仅是某一种共同行为的可能的(和经常的)基础。在下述情况下,我们想说是一个阶级:1.对于为数众多的人来说,某一种特殊的构成原因的生存机会的因素是共同的;2.只要这种因素仅仅通过经济的货物占有利益和获取利益来表现;3.即它是在(商品和劳务)市场的条件下表现的(阶级状况)。*[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下卷,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247页。
韦伯的阶级(阶层)概念所依托的是“市场处境”,而不是市场背后的所有权关系和由这种关系决定的权力结构。这就把根植于所有权关系对立基础上的阶级冲突,转化为“市场处境”下资本、技术和劳务转移或交换的和平机会,并通过市场机制确定市场场域里的每一个人的地位和生活机遇。人在市场里的处境就是他的阶级地位。阶级就是那些市场处境相同的群体。这样一来,马克思关于阶级冲突的阶级概念就变成了(因为市场处境不同)若干个不同阶层的分层理论。马克斯·韦伯的这一运思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给那些为不同社会群体寻找理论出路的研究者提供了依据。“建设者”恰好成了“韦伯理论链条”上的一个重要环扣。“建设者”是资本或技术的拥有者,在“市场处境”里,是那些具有相同境遇和经济利益的人。工人阶级则以不同阶层的“劳动者”身份与“建设者”一道出现在市场里,一方出售他的劳动力,另一方则依赖于他的资本或技术。他们之间的不同就是包含在市场交换中明确的经济利益的差异。“建设者”也就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成长过程中出现的一种自然现象。
但需要深思的是,工人阶级(无产阶级)作为马克思主义革命理论的主体有它的阶级规定性。马克思、恩格斯、列宁以及中国的马克思主义者对其都有完整的论述。而作为一个历史范畴,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对其也有阐发。工人阶级随着社会大工业的发展而发展,其内容也得到不断丰富和充实*马克思曾根据资本主义社会阶级结构变化的动向提出“商业无产阶级”、“脑力劳动无产阶级”和“总体工人”等概念:“随着劳动过程本身的协作性质的发展,生产劳动和它的承担者即生产工人的概念也就必然扩大。为了从事生产劳动,现在不一定自己动手;只要成为总体工人的一个器官,完成他所属的某一种职能就够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82页)。然而,无论工人阶级的内涵怎样充盈,它都不是从阶层这一视角被认知的。在工人阶级范畴中,“工农”并不是两个互不隶属的独立阶层,而是被看作具有类似阶级基础的同盟者。所以,中国的现行国体才有“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这样的断语。工人阶级有其内在的构成要素,而不是不同阶层在其内部的累积和相加。“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的论断,是从知识分子的阶级属性着眼的,而不是把知识分子作为一个阶层归属到工人阶级里面去的*参见《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91页。。用社会阶层去填充工人阶级概念,这并不意味着工人阶级的发展变化,而是消解了工人阶级这一概念的解释力。因为任何一个概念外延的扩大都意味着概念内涵的减少。从这一意义上说,西方出现的“工人阶级终结”断言也就不难理解了*见Andre Gorz,Farewell to the Working Class:An Essay on Postindustrial Socialism(London:Pluto Press,1982).。
中国的现代化事业需要工人阶级,无论现代化在它身上有多少希求,“阶级”却是工人阶级概念得以成立的唯一理论基础。“阶级”被解构,工人阶级也就散失了。马克思是阶级理论的大师。他一以贯之地坚持把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生产关系)作为阶级划分的标准。这在他的重要著作《资本论》中有清晰的表述*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1888年英文版中增加了这样一个注释:“资产阶级是指占有社会生产资料并使用雇佣劳动的现代资本家阶级。无产阶级是指没有自己的生产资料,因而不得不出卖劳动力来维持生活的现代雇佣工人阶级。”。然而,马克思本人并没有给“阶级”下过定义。下定义的是列宁。在列宁的定义里,生产资料和劳动的占有关系仍被看作是阶级概念的核心要素*“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大的集团,这些集团在历史上一定社会生产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同生产资料的关系(这种关系大部分是在法律上明文规定了的)不同,在社会劳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因而取得归自己支配的那份社会财富的方式和多寡也不同。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集团,由于它们在一定社会经济结构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其中一个集团能够占有另一个集团的劳动。”(《列宁全集》第3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13页)。这是马克思阶级理论第一次被定义化。随着俄国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国家的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的私有制也被公有制所取代。然而,列宁以后的马克思主义者并没有回答这样一个问题:生产资料已经公有制的社会主义国家,仍坚持把“生产资料与劳动的占有关系”作为划分阶级的唯一标准是否合理?阶级概念是否还需加入其他要素?事实上,世界上所有社会主义革命取得胜利的国家(包括列宁的苏联在内)实行的并非马克思意义上的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而是“国家集体所有制”。在实践中,这种所有制实际上又是以“单位公有制”的形式运行着。国家或集体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被划分为若干个不同行业、规模、效益的部门,作为该部门的管理者与一般工人(职工)之间,无论在权力的行使或是利益的分配上都具有极大差异性,而各个部门的“领导干部”是该部门权力和利益事实上的支配者;公有制下的各类部门由于所处的国家地位不同,受国家的重视程度不一样,工人(职工)之间的权力和利益也就存在很大差别。这也衍生出另一个问题: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是否能够确保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的公共权力必然具有公共性质?马克思意义上的“权力异化”现象是否存在?经济基础能够说明权力的性质,但它无法保证权力都能像它的性质那样运作。在社会主义的现实语境中,作为每一个个体包括工人在内,他不仅与公有制相联系,而且也处在各类权力的关系中。社会主义国家的阶级概念除了谨记马克思的教诲之外,是否还应在公有制基础之上增加属于上层建筑性质的“权力”这一要素?在现代社会,权力已渗透到社会各个角落,它成了比财产、财富更具力量的一种资源。财产、财富未必能直接转化为权力,而权力可以组织财产和财富。权力既能干预经济的运行,也能支配人自身。从这个意义上说,财产和财富只是权力的存在形式而已。“阶级的基础是与地位有关的权力差异,即与权力预期值有关的社会功能结构。……个人由于发挥了与权力有关的社会功能而成为一个阶级的成员……他属于某个阶级是因为他在一个社会组织中占有某种地位,也就是说,阶级的身份来自对社会功能所承担的责任。”*R.Dahrendorf, Class and Class Conflict in Industrial Society (London:Routledge﹠Kegan Paul,1959), 148149.只要权力存在,就必然有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区分。阶级概念加入了“权力”这一维度,其自身自然会更加丰满,其解释力也会更强:“阶级必须从权力这个方面理解而不是从收入、财富或者生活习惯,尽管按照后面这些标准都可以区分为不同的阶级。因为如果从一开始把阶级理解为一种权力的话就可以把它当作一个动态的关系而不是静态特征的集合。而把阶级看作一个权力问题的同时也可以把阶级、种族和性别有机地联系在一起,但是如果静态地看待阶级的话,就可能把它与种族、性别分离开来了。”*丁晓钦:《当代国外马克思主义阶级理论研究》,《马克思主义研究》2009年第12期。
要理解工人阶级在中国社会主义现实中的地位,重要的不是探讨它“应该如何”,而是它“实际如何”。只有进一步理解阶级概念,才能揭示出现实社会中的工人阶级的实际状况,卸掉加诸于它身上那些过多的政治寄寓和理论负载,还它一个清白。
而作为阶层概念的“建设者”,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从阶级身份而不单纯从国家现代性的功能方面靠近社会主义。
四、政治身份
当下的中国,一方面要不断向现代化迈进,一方面又要坚守国家的社会主义价值。这两者之间有重合的一面,也有各自不同的面向。固然说,“贫穷不等于社会主义”,而“富裕也不等于社会主义”。社会主义价值与国家的现代性始终是国家所追求的双重目标,“建设者”概念恰好处在这个双重的坐标轴上,在“革命时间”与“当下时间”的交叉点上。就其现代的功能身份而言,“建设者”是通过现代性的分层理论而被确证,即作为一个“新的社会阶层”而获得正当身份的。然而,只有这样一种身份远远不够,因为这并不能确保它在社会主义框架下,同样正当与合法。一句话,它还需具有一种与“社会主义”相匹配的政治身份。这个身份被定义为党(扩大了)的“群众基础”,“群众基础”即是它的政治身份。
中国共产党从领导人民取得胜利的革命政党转变为领导国家实现现代性的执政党,这对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方式提出了挑战。一方面,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马克思主义性质的政党,它必须坚持其执政的阶级基础,把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作为自己依靠的力量。若舍弃了他们,漠视他们的意志和利益,党和国家的性质就会发生变化。另一方面,作为实现国家现代性的领导者,党不能不注意到社会的变化,特别是除工、农、知识分子之外对“现代性”本身具有自身优势和特点的“新的社会阶层”的出现,党必须扩大和增强自己的执政基础。在现代性语境下,能够增强执政党执政能力的因素通常被表述为“群众基础”,而“建设者”就是被涵括在这个基础之内的。工人阶级分享了执政党的阶级优势,成为其执政的“阶级基础”,“建设者”分享的是在国家现代性目标中的功能特性,成为执政的“群众基础”的一部分。而这一政治身份的获得要在“革命时间”里寻找依据,即一种有别于其现代功能身份论证路向的、与执政党的革命性质相一致的政治确证。作为一个“新的社会阶层”,“建设者”是从社会分层理论被推导出来的;而作为“群众基础”,它则是阶级理论视角下的产物。群众基础的“面”要大于“阶级基础”,表达的是执政党的社会影响力。只不过是,即便作为社会阶层的工人与“建设者”都构成执政党的群众基础,其重要性及表现方式也是不同的。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是党的群众基础的基本面,而“建设者”则属于“扩大”的部分。要弄清“建设者”的这种复杂身份,关键在于“群众”这个概念。
“群众”作为一个描述性词语,并不是现代才有,中国古时就已存在,如,“知者未得治,则功名未成也;功名未成,则群众未县也;群众未县,则君臣未立也。”(《荀子·富国》)“是故权利不能倾,群众不能移也,天下不能荡也。”(《荀子·劝学》)又如,“宰制万物,役使群众,岂人力也哉?”(《史记·礼书》)这里的“群众”泛指“许多人”或“众人”,并不特别指向“集聚”这一含义,更不具有任何的政治意味。而且,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无论从使用的频率,还是重要性上,“群众”一词都无法与“民”这个带有强烈政治意向的词语相提并论。
中国现代意义上的“群众”概念既是对西方思想理论中的“Crowd”(英语)、“Foule”(法语)、“Massen”(德语)的翻译,也是对西方“群众理论”的改写。西方政治学中的群众理论有两点值得注意:其一,它主要指向的是不特定的群体聚合,关注个体于其中的心理、行为,以及该群体对参与其中的个体心理和行为的影响,而不论这一聚合起来的群体的身份或等级:“群体并不是与平民、公众、穷人、无知者、无产者或乌合之众同义的,也不是与社会精英或贵族相对的。”*[法]塞奇·莫斯科维奇:《群氓的时代》,许列民等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99页。群众是为了行为的目的而聚集成的群体,这与中国现代的“群众”概念着力于其阶级地位和身份具有根本性的差异。其二,西方的思想者、研究者,从柏克、托克维尔、泰纳、勒庞、塔德、弗洛伊德到奥尔特加、卡内提、莫斯科维奇等人,都着重从负面描述群众的特征*“第一,独立的人格丧失,‘群众人’变成了没有脸孔的无名氏。‘有意识的个性被群体无意识的人格所淹没’,完全受无意识的因素的控制,并且服从于一种‘独特的集体逻辑’(参见[法]古斯塔夫·勒庞:《革命心理学》,刘训练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76页)。第二,其心理和行为具有非理性、情绪化的特征。他们易受传染和暗示的影响,判断能力低下,目光短浅,盲从,轻信,对事物过于敏感,易冲动。第三,既具有革命、破坏性,又容易追随领袖和屈从于权威。容易受到‘群众领袖’的煽动、利用、操纵和奴役。第四,就道德水平而言,其犯罪倾向和自我牺牲的英雄主义两个方面超过个人。”见丛日云:《当代中国政治语境中的“群众”概念分析》,《政法论坛》2005年第3期。。
中国共产党人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结合中国社会特性实现了对西方群众理论的中国化再造。“再造”主要是围绕无产阶级政党自身的性质、事业、使命而进行的。即是说,中国共产党在保持自身性质的前提下,要完成自己的使命和事业,必须审慎地思考和判断它与中国各种力量、各个社会阶层之间的关系,分清自己要达到的目标,依靠的对象,并把这些不同的对象纳入到与自身(身份、事业、目标)的关系范畴加以权衡。“群众”这一概念就是在这种关系中被改写和确定的。
“群众”是一个关系概念,其地位、价值只有被置于与无产阶级政党的关系中才能被识别。在这一过程中,能够在党的事业和使命中发挥正面作用或潜在地发挥正面作用的群体就被称为“群众”。这样一来,“群众”就从一个没有姓氏的无名者转变为在党的事业和使命中具有正当身份的成员。“人民群众”是其统一的姓氏。
被改写的“群众”概念还体现在党与群众之间的各自角色身份的不同。党作为“先锋队”,始终处在主导者的地位,“群众”则是被主导的角色。党根据自身的性质和使命以及与此关系的远近而将“群众”进行分类,区分出“依靠的对象”和“团结的对象”,其中又可以具体分为三类:作为尊重、信任和依靠的对象;作为组织动员的对象;作为关心、服务的对象:
上述三类行为必须在以下几组关系中才能理解,即党与群众、政府与群众、领导(领袖)与群众。这几组关系的前项是上述三组行为的主体,他们是主动者,作为后项的群众是行为的客体,是受动者。在这几种关系中,已经暗含着“上—下”关系,“中心—外围”关系或“核心—边缘”关系。这种关系构成对群众的基本政治定位,即在现实政治关系中,他们是处于下位者,上位者虽然能够信任和依靠他们,但他们的关系并不平等。*丛日云:《当代中国政治语境中的“群众”概念分析》,《政法论坛》2005年第3期。
作为先锋队的党,在处理它与群众关系时所坚持的根本原则是“群众路线”。而这一路线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动员”,即把包括“建设者”在内的群众吸引到党的事业上来。“动员”是个复杂的概念,蕴含了领导者与群众之间的互动。对领导者而言,动员包含着“说服”,没有说服就谈不上动员;对群众而言,接受说服是动员成功的标志。说服能否奏效取决于两个因素:沟通的实际效果和接受说服的基础。前者依赖于领导者向群众传送的信息与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的密切程度;后者意味着,使群众意识到党的事业与他们的利益之间的一致性是群众接受说服的基础,这一点对“建设者”尤为重要。动员的最终目的是群众的积极参与,而实际中也可能出现这种情况:群众的自发性与领导者的计划相冲突。被动员起来的群众未必都能被有计划地控制在领导者的意图之内。解决此类问题依靠领导者与群众不断地交换意见,并最终达成一致。这要求“群众路线”具有既能把党与群众粘合在一起,又能把党(领导者)与群众区别开来的复杂机制*“群众路线”的基础是相信群众,群众参与的热情和积极性则有赖于领导者自身的工作方法和政治艺术。党的领导者如若不能准确地掌握群众的心理诉求和实际需要,就不会赢得群众的信赖和尊重,所谓的群众路线也就成了一种单纯的意识形态宣传。党的领导者应该是群众工作的专家,善于从经验中进行概括,而不是先入为主地去实施某个概念或理念。“群众路线”不是来自于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某些概念和教条,而是植根于党的领导者手边的实际工作。“调查研究”作为一种实践方式,其标准是有效性,它是密切联系群众的最佳途径。群众并非是全为自己利益盘算的盲众,但利益需求的满足却是某种觉悟生成的媒介。“为群众谋利益”不仅仅是党的领导者的一种政治意识形态,而且也是确保党的事业和使命顺利完成的真正基础。无论党的领导者与群众之间的关系如何亲密,党的领导者的利益并不等同于群众自身的利益。对群众而言,维护自身的利益是他们献身于党的事业的一个必要条件。毫无疑问,“调查研究”是准确掌握利益差异性的恰当途径,也是密切联系群众,与“群众打成一片”的主要实践方式。相反,“脱离群众”则意味着对这一原则的背离。关于这一思想,中国的马克思主义者有一个经典表述:“凡是正确的领导,必须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就是说,将群众的意见(分散的无系统的意见)集中起来(经过研究,化为集中的系统的意见),又到群众中去作宣传解释,化为群众的意见,使群众坚持下去,见之于行动。”(《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569页)“群众路线”不是从书页中来,而是一种实践的产物。它是在实践中形成的经验。而经验随着不断积累则成了运用于指导实践的政治范式,当这一范式被不断地强化、应用,最后就变成了一种意识形态标准。任何“经验”都有自己的局限性。“当下”与未来的发展不可能与“过去”形成经验的环境、条件完全一致。经验是某种模型,模型再完美也无法穷尽现实与未来以不可预测的方式所带来的复杂性,“经验失效”是经验局限性的集中反映。中国的马克思主义者对“经验失效”有深入的思考,对已经变化的环境与条件十分警觉,《实践论》是对这一问题所作的理论阐释,是对从教条主义泥坑里爬出来后又坠入狭隘的经验主义陷阱的思想预防。尽管如此,“群众路线”作为一种从实践得来的经验,然后又上升为一种理论指导范型的实践性思想还是值得深入研讨的。构成这个理论范型的有三个主要元素:领袖、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和群众。从领袖的角度来讲,要保证向他的各级下属下达正确指令或命令的一个必要条件就是亲自到“群众中去”倾听群众意见,然后再把这些意见集中起来进行系统化的工作进而转化为一项指示或是命令。这是一件复杂的工作,若要在这样一个人口众多、地缘广袤的国家里进行各种调研,那可能意味着调研者一天都无法回到他的办公室。还有一种策略就是,领袖要求他的各级干部(下属)像他那样在自己的所辖范围内走到群众中去,然后再把实践中取得的信息和材料进行“集中”形成政策。但这也存在一个问题:领袖本人实际上并不能保证他的每一个下级都能像他那样认真地调研,从而保证信息与材料的可靠性。从各级干部来讲,他们扮演的角色更为复杂,一方面要执行“上面”的指示和命令,因为他们是“下属”;另一方面,他们又必须扮演一个“总指挥”的角色,根据自己所辖范围的条件灵活地调整已下达的指示或命令。这是一个容易引起含混或模糊不清的领域:如果指示与命令执行得不如人意,很难判断是指示或命令出了差错,还是因为下级对这些指示或命令进行了不适当的“调整”,或是因为群众工作的懈怠。更为关键的是,尽管最高领导人对他的各级干部时常进行“群众路线”教育,但他无法从根本上保证每一个干部像教育的那样去做。当这些掌握了各级领导权力的干部们有了权力和资源,人就容易变得官僚、享乐。“吃苦”并不是每一干部都能胜任的职业要求。另一方面也必须被强调,作为领袖不管他多么伟大,都难免会有主观上的弱点,判断也会出错,客观的信息也不一定都准确。当领袖下达了一个不正确的指令时,并不排除各级领导干部会有人主动进行“调整”,但要让每一个干部都能如此选择,既不可能也不现实,因为他们是“下属”,在“忠诚”与“正直”之间非要做非此即彼的选择,并不是所有人都会选择正直。相反,对于那些喜欢偷懒的干部们来讲,他们不但不会去“调整”,而且还会从“实际”方面中去迎合这种错误。“大跃进”中的“浮夸风”就属于这种情形。当“群众路线”成为一种意识形态标准去要求它的每一个干部的时候,也难以避免那些喜欢耍花样、走过场的干部搔首弄姿的“摆拍”,挽裤脚、握个手、抱抱娃则成了他们的标准姿势。。
“群众路线”既是党与群众关系的构造模型,也是党处理与群众关系的指导原则。而群众与党的关系的远近以及在党的事业中的价值大小是与其所处的地位相联系的。这可能出现两种情况:根据阶级的归属不同,“群众”分别从政治意义上被定义,如“积极群众”、“一般群众”。“建设者”作为党所团结的对象与作为“依靠对象”的工农相比,应当属于后者;而在社会分层的意义上,“建设者”可能又比工农阶层实际占有更多的社会和组织资源,其真实价值又不能被“一般群众”这一政治身份所涵摄。也就是说,在党与群众的关系中,不同群众之间的地位和价值并不是恒常的,而是变动的。固然说,作为“新的社会阶层”的“建设者”是党团结的对象,但这也只是就其政治身份归属而言。在现实层面,他们要成为党执政的“群众基础”,还应经过必要的政治中介,即经过党的教育、示范等一系列的转换机制才能完成。这就需要一个与精神、意识、心灵有关的“觉悟”概念的介入。“觉悟”直接参与了群众意义的塑造,也是群众类型、作用大小等相互转换的心理和意识机制。觉悟变了,群众与党的关系的远近也会随之发生变化。这是党的群众理论中的一个关键部分。
历史上,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曾被看作是马克思主义政党与其他政党相区别的分水岭。而现在,随着现代化成为党和国家的一个重要目标,党把先进生产力、先进文化以及“最广大人民”这些国家现代性的因素与自身的执政党地位联系了起来。中国共产党既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参见《中国共产党章程》(2012年版)“总纲”第一自然段。“同时”二字在这里不单指向了“时间上的并置”,而且也意指了“意义上的并置”。换言之,中国共产党成为“中国人民的先锋队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并不是由“工人阶级先锋队”身份属性决定的,而是一种平行意义上的双重身份,即阶级属性与功能属性的共存。就功能性而言,“中国人民”无疑是比“工人阶级”要广泛得多的概念,它几乎涵括了中国现代社会所有的社会阶层,当然“建设者”也身在其中。“中华民族”则是就中国人民的族群身份而言的,它意指的是中国境内的各个民族。无论“建设者”来自于哪个民族,它首先是作为一个“新的社会阶层”而出现的。“建设者”既包含在“中国人民”之中,也与“中华民族”的族群身份相重叠。在先进生产力的旗帜下,“建设者”便是这一生产力主要承担者的一部分,在这方面,“新的社会阶层”,特别是“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这类“建设者”比普通工人、农民更有优势;在传统表述中,党所指称的“广大人民”通常是指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而现在所表述的“最广大人民”,显然是包括了上述三者之外的其他社会阶层。这个“最”字便是“建设者”正当性的空间,它作为国家现代化事业主体的一部分被纳入“人民”的范畴、成为党的“群众基础”,也就成了必然逻辑链条上的一环。革命时期,保证取得胜利的中坚力量无疑是工人、农民组成的“革命群众”;正是因为曾经的革命者身份,在建设发展时期,他们又成为了党执政最可信赖的“群众基础”。而“建设者”,因为没有像工人阶级那样辉煌的革命履历和身份,它在党所强调的自己的无产阶级政党性质面前,就只能作为“扩大”了的“群众基础”而存在。
就其身份而言,“建设者”是党在现代化进程中发明出来的,在社会主义框架下存在的一个新主体。而“建设者”的现代功能身份与政治身份的二元构造,说明了党在实现国家现代化的进程中,其理论已发生衍变的事实。处在国家现代性路口的中国共产党,从革命性政党转变为领导一个大国实现现代性的执政党,它既不想扔弃也不想偏安于自己的阶级属性,而是放宽了尺寸,成为全中国大众走向现代与幸福的引路人。这意味着其阶级身份向功能性身份扩展的趍向。正是有了这样的身份扩展,“建设者”的产生才有了可能。这一事实表明,在现代性的历史进程中,党既要对自己的阶级属性加以强调,又要对各种社会力量之间实际关系的变化(包括利益、关系、策略)进行调整,“群众基础”变得越来越复杂。
“建设者”作为宪法中的新主体,复合了中国当下诸多复杂的政治和社会因素,中国的当代历史进程也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现代性两者之间展开的。为了两者的共存和融通,中国的研究者包括宪法学者,不得不在马克思主义的阶级理论与韦伯意义上的分层理论两条线上作战。这就出现了两种范式的共存和并置。一方面,宪法规定的国体存在那里,工人阶级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领导阶级,其阶级性必须得到坚持;另一方面,现代性的诉求又需要在阶级理论之外寻求新的解释。这就出现了社会主义理论与现代性理论的“双头鹰”现象:它们并不共享以一个支点为轴心所形成的、逻辑上完全自洽的同心圆理论,而分别是以不同的理论形态被组织在一个“椭圆结构”里,呈现的不是以一个轴心形成的理论圆圈,而是点与点的集合。有关“建设者”的理论便出现在“椭圆结构”的某一个点上。从党和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来讲,“建设者”因为没有像工人、农民那种“荣耀的出身”,因而它只能是处于“核心”边缘的一个角色;而对国家的现代性价值来说,它实际上又在一个离核心较近的位置上。这种规范与事实的身份差异,主要是由社会主义与现代性两种不同价值所决定的。这也回到了本文第一部分有关八二宪法的现代时间问题:与阶级相连的中国革命没有成为“过去”,它还存在于当下,在参与中国现代性塑造的同时,也塑造着自己。这是现代性走向东方这个大国之时无法避免的中国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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