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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19秋学期考试《民事诉讼法学》离线作业(手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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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9 14:05: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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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19秋学期考试《民事诉讼法学》离线作业(手写)

民事诉讼法学
要求:
一、独立完成,下面已将五组题目列出,请任选其中一组题目作答,
每人只答一组题目,多答无效,满分100分;
二、答题步骤:
1.使用A4纸打印学院指定答题纸(答题纸请详见附件);
2.在答题纸上使用黑色水笔按题目要求手写作答;答题纸上全部信息要求手写,包括学号、姓名等基本信息和答题内容,请写明题型、题号;
三、提交方式:请将作答完成后的整页答题纸以图片形式依次粘贴在一个Word
文档中上传(只粘贴部分内容的图片不给分),图片请保持正向、清晰;
1.上传文件命名为“中心学号姓名科目.doc”
2.文件容量大小:不得超过20MB。
提示:未按要求作答题目的作业及雷同作业,成绩以0分记!
题目如下:
第一组:
一、简答题(共40分)
1.宣告公民死亡案件必须具备哪些条件?(20分)
2.仲裁裁决被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20分)
二、案例题(25分)
嘉明,男,34岁,居住在河南洛阳市甲区,从事汽车维修,其所开的汽车维修站位于河南洛阳市乙区。该维修站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业主是其表弟凯明,凯明居住在洛阳市丙区,但凯明实际上并不经营这家汽车维修站。嘉明雇佣了一个汽车修理工秦乐,秦乐常年居住在洛阳市丁区。秦乐为客户柳平(家住洛阳市戊区)修理汽车。修好后,秦乐按照工作程序要求在修理站内试开时,不慎汽车起火,造成发动机损坏,秦乐自己没有受伤。相关各方就如何赔偿该汽车损失发生纠纷,未能达成协议。现柳平向法院起诉。
问:(1)柳平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2)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为什么?
(3)若出现了管辖争议,在管辖权争议未解决之前,其中一个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案件就作出了判决,对此判决及判决所涉及的案件应如何处理?
三、论述题(35分)
辩论原则。
第二组:
一、简答题(共35分)
1.起诉需要满足的条件。(20分)
2.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范围。(15分)
二、论述题(35分)
1.处分原则的内容。
三、案例分析(30分)
1.A市的左公司和B市的右运输公司在A市签订了左公司长期在B市内的货物运输合同,双方约定如果出现纠纷则交由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油价、养路费上涨的原因,双方就运输价格发生争议。于是,双方交由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随后,左公司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右公司解除合同,并赔偿左公司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法院在不知其有仲裁条款的情况下进行了审理。庭审过程中,右公司进行了答辩,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认为一审判决错误,提出上诉,并称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法院对本案无诉讼管辖权。在二审中,右公司提出反诉,要求左公司支付运输款。二审法院经过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
1、何地法院对本案具有诉讼管辖权?
2、假设本案起诉前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争议,可以通过何种途径加以
解决?
3对于右公司的反诉,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4、假设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可以如何处理?
5、如果二审前双方进行了调解,为了达成和解,右公司认定的事实能否作为以后审理的依据?
第三组:
一、案例题(25分)
居住在北京朝阳区的甲从事电器修理业,其所开的电器修理铺位于北京西城区。该电器修理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业主是其兄乙(居住北京海淀区),乙实际上并不经营电器修理。甲雇佣的修理工丙(常年居住在北京石景山区),为客户丁(居住在北京东城区)修理一台电视机。修好后,丙按照工作程序要求在电器修理铺前试看时,不慎电视机爆炸,造成电视机报废,丙自己没有受伤。相关各方就如何赔偿该电视机损失发生纠纷,未能达成协议。现丁向法院起诉。问:1.丁应以谁为被告?请说明原因。2.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据是什么?
二、简答题(共45分)
1.诉的种类,予以简要解释,并至少各举一例。(20分)
2.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可缺席判决的情形有哪些?(25分)
三、论述题(30分)
特别程序的特点。
第四组:
一、简答题(共45分)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区别,予以简要阐述。(25分)
2.开庭审理的程序。(20分)
二、案例题(25分)
2013年12月,某知名杂志社执行主编李奇在其杂志社出版的杂志上发表了一部短篇小说,其中详细描述了该市某著名企业家邹某在私生活方面的表现,此小说发表后,一些报刊和杂志转载了其中的部分内容。邹某不满该小说中对自己的描写和评价,向该杂志社的上级主管部门写信反映情况并进行投诉。邹某诉称:被告李奇在某杂志社出版的杂志社发表短篇小说,对原告肆意诋毁,损害了原告及其企业的形象和名誉,也给原告的家庭和亲友造成了极大伤害。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杂志社和李奇收回此小说,以消除不良影响;在大型知名杂志上发表声明,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原告及其企业的名誉;赔偿精神损失费180万元。被告李奇称:此文是依据事实写成,不构成对邹某名誉的侵害,邹某之诉与事实不符,应当予以驳回。李奇同时诉称:该小说发表后,由于邹某四处投递诽谤作者的信函,给作者的社会评价、尤其是其在写作界的声誉造成了及其恶劣的影响,侵害了作者的名誉权,请求
法院判令邹某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向社会公众澄清事实,以恢复作者的名誉,同时支付作者精神损失费20万元。问:本案中李奇提起的精神损失赔偿之诉与邹某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之诉间是什么关系?是否存在牵连关系?请说明理由。
三、论述题(30分)
什么是法院调解?法院调解的原则有哪些?
第五组:
一、简答题(共65分)
1.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25分)
2.提起反诉的条件。(25分)
3.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的区别。(15分)
二、案例题(35分)
1.肖某是甲公司的一名职员,在2006年12月17日出差时不慎摔伤,住院治疗两个多月,花费医疗费若干。甲公司认为,肖某伤后留下残疾已不适合从事原岗位的工作,于2007年4月9日解除了与肖某的劳动合同。因与公司协商无果,肖某最终于2007年11月27日向甲公司所在地的某省A市B区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安排其工作、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期间公司减发的工资、公司2006年三季度优秀员工奖奖金等共计3.6万元。
本案经审理,一审判决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相关费用;肖某以各项费用判决数额偏低为由提起上诉。二审开庭审理时,由于一名合议庭成员突发急病住院,法院安排法官周某临时代替其参加庭审。在二审审理中,肖某提出了先予执行的申请。2008年5月12日,二审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该判决由原合议庭成员署名。履行期届满后,甲公司未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肖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甲公司则向法院申请再审。
问题:
1.纠纷发生后,肖某与甲公司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
2.诉讼中,肖某与甲公司分别应当对本案哪些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二审中,肖某依法可以对哪些请求事项申请先予执行?对该申请应当由哪个法院审查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该裁定应当由哪个法院执行?
4.若执行中甲公司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可以采取哪些与金钱相关的执行措施?对甲公司及其负责人可以采取哪些强制措施?
5.根据案情,甲公司可以根据何种理由申请再审?可以向何法院申请再审?甲公司申请再审时,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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