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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印书馆与美国宪法在中国大陆之翻译及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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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5 14:20: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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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印书馆与美国宪法在中国大陆之翻译及传播

摘 要:以翻译出版外国学术著作为重心的商务印书馆,成立一百二十周年以来,推出了大量涉及美国宪法的(编)译著作,比如清末的《列国政要》与《欧美政治要义》、民国时期的《美国共和政鉴》与《美国宪法释义》,以及民国至今持续出版的查尔斯·比尔德系列著作。这些介绍美国宪法文本与体制的书籍,一方面为清末以来的历次立宪活动提供了重要参照,另一方面也成为中国知识界认识和研究美国宪法的阶梯。而且,其中一些由商务印书馆推出的美国宪法中译本,被其他书籍所转引、收录,反复印刷、发行,形成数量和受众都非常可观的二次传播,影响深远。
关键词:商务印书馆;美国宪法;《列国政要》;比尔德;二次传播
商务印书馆历来以翻译出版外国学术著作为出版重心,成立仅五年(1902年)便设立了专门的编译所,聘请蔡元培、张元济等学界、政界名流担任所长,并于1907年出版《新译日本法规大全》八十册、《列国政要》三十二册,1929年开始编印《汉译世界名著丛书》,1988年推出《美国丛书》第一辑二十种。这几套丛书,累积至今,已达上千种,蔚为大观。
商务印书馆系中国现代出版事业的开创者和领头羊,一百二十年来,久久为功,翻译出版的世界各国政治、哲学、历史、经济类著作,成为中国人开眼看世界的重要窗口,泽被了一代又一代学人。作为一名研究美国宪法与历史的青年学者,笔者也从商务印书馆的一系列美国政治、法律、历史著作中获益良多。2017年恰逢商务印书馆成立120周年,借此大庆机会,本文希望追根溯源,谈谈商务印书馆与美国宪法在中国大陆的翻译及传播。
一、清末商务印书馆出版图书中所见之美国宪法
1902年,也就是商务印书馆成立编译所的同一年,一批留学日本的中国学生以“出洋学生编辑所”的名义,在商务印书馆出版了一套名为《帝国丛书》的小册子。这套“丛书”共7本,主要依据日本学者的论述编译而成。其中两本——《各国国民公私权考》和《各国宪法略》,虽然都只有薄薄数页纸,但都提到了美国宪法。
《各国国民公私权考》认为,公权是“指社会成立以后,宪法或其他国法、法律所认定者,故宪法与国民之公权,尤有密切之关系焉”。公权系“专属于本国公民之权利,外国人所不得享有,所谓本国公民权是也”。“美国凡归化之外国人,充当上院议员者,必须九年以后,下院议员者,必须七年以后”[1](P.1、4、5)。
《各国宪法略》正文共七章,包括政体、行政立法司法之三权、国会之权力及选举议员之权利、君王及大统领之制与其权力等。“美国及瑞士,皆以联邦而立,上院议员则各邦之代表也,其选举之法,美国则由各邦之邦会公举”。“美国、瑞士,遇有宪法当改正者,不由国会议定,而别开一改定宪法会,由人民另举员以议定之”[2](P.3-4)。“美国大统领(总统),惟有指挥常备兵之权耳,其他权利必经国会委任之,然后能有”。“美国之大统领,虽非无准驳改正法律之权,惟须经国会再议,三占从二;苟议员由三分之二认为可,则大统领不能驳之”[2](P.4-5)。
除了这套《帝国丛书》外,1902年商务印书馆还出版了由“出洋学生编辑所”译述的另外两本涉及美国宪法的译著:《欧美政体通览》和《万国宪法比较》。《欧美政体通览》共五章,分述德、美、奥匈、法、英等国政治体制。其中第二章(亚美利加合众国)分三节详述美国建国经过,以及合众国议会与大统领(总统)之选举方式与权限。
选举人之资格,国法向无一定章程,而宪法中所言者,惟因各州之法律以定选举之资格,故合众国选举人之资格,全因各州之法律以定者也。
代议院议员之任期,以满二年为定,不依元老院改选议员总数三分之一之法。每当二年,各行总选举一次。其解散议院,亦非其国宪法所认定者。盖美之代议院也,其权在规定院内章程……
美国之议会,亦两院制度之一种。元老院其上院也,代议院其下院也。但须权限均平,方能实施其事。故议会一节,实为其国之立法部,每一年中,开会一次,凡国中法律,皆其所议决者。譬如新定一法律案,必须先经议会议决,而后始可呈之大统领。大统领复详加考核,毫无异议,则钤印其上,可做国法。苟大统领有异议时,须载其理由,将提出之案,再送之议院,详细覆议[3](P.11)。
《万国宪法比较》由留日学生、“出洋学生编辑所”核心成员、湖北房县人戢冀翚主笔,书名虽有“比较”二字,实则是国别基础上,简单罗列日本、伊大利(意大利)、英吉利、俄罗斯、葡萄牙、比利时、土耳其、合众国(美国)等70余国的宪法大纲。全书五十一页,美国宪法部分共两页,列举了国会和总统(大统领)的选举方式与各自权限[4](P.40-41)。
与《帝国丛书》中的《各国国民公私权考》一样,《欧美政体通览》和《万国宪法比较》两书的作者也都是日本人(上野贞吉和辰已小二郎)。在清末的维新风潮中,有志于新学之士,纷纷将目光投向邻近的日本,从日文转译日本学者翻译编写的西学著作;政治法律类著作尤其多,其中不乏涉及美国宪法的专著[5]。比如,1907年,五位从湖北到日本留学的学生(刘德熏、郭斌、司克熙、周珍、王镇南)就曾从日文转译美国学者巴尔基(John W.Burgess)的《政治学及比较宪法论》(上下卷),在日本印刷,运回国内发行;该书近七百页,详细比较了英美德法四国的政体与宪法。但是翻译仓促、问题较多,国内发行量少,购置不易。1913年,商务印书馆推出了朱学曾等人的重译本,书后附有完整的美国(亚美利加合众国)宪法全文(近四十页)。据学者考证,《政治学及比较宪法论》在清末民初曾出现过好几个中译本(或节译本),① 除1907年刘德熏等人的译本(法制经济社藏版)、1913年朱学曾等人的重译本(上海商务印书馆丁末年[1907年]11月初版,民国五年[1916年]9月七版),《泰西各国立宪史论》(伯盖司著,张竞良译,上海文明书局光绪二十九年版)很可能也是《政治学及比较宪法论》的节译本,《政治学》(拍盖司著,杨廷栋译,上海作新社光绪二十八年版),也出自该书。参见孙宏云:“汪精卫、梁启超‘革命’论战的政治学背景”,载《历史研究》2004年第5期;孙宏云:“学术连锁:高田早苗与欧美政治学在近代日本与中国之传播”,载《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是清末中国思想界论战的重要理论来源,影响十分广泛。
在清末西学东渐过程中,学界对西学的翻译与传播固然是主流,官方的改制需求和考察编译活动,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这其中,最重要、影响最大的当数五大臣出洋考察事件。
1905年,清政府曾派遣端方、戴鸿慈等五位大臣,“随带人员,分赴东西洋各国考求一切政治,以期择善而从。”[6](P.1)在五位考察各国政治大臣出洋之际,清政府又在政务处“设立考察政治馆,延揽通才,悉心研究,择各国政治之中与中国政体相宜者,斟酌损益,纂订成书,随时进呈,候旨裁定”。1906年,五大臣考察回国后,将周游世界各国所搜罗的数百种政治书籍交给该馆,为该馆开展编译工作,提供了极大的便利。① 1906年11月,考察政治馆还奏请清廷,将已经裁汰的太仆寺旧署作为该馆的编译所,专门编译介绍外国立宪制度的书籍。参见彭剑:《清季宪政编查馆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8-9页。
1907年,考察政治馆以这批书为基础,编译整理出《列国政要》,署名“出使各国考察政治大臣戴鸿慈、端方同辑”,② 据学者考证,《列国政要》系出自陈庆年之手笔,参见张生:“从‘《列国政要》看清末宪政”,载《史林》2012年第4期。交由(上海)商务印书馆出版发行。《列国政要》全书三十二册,共分为132卷,计有宪法10卷、官制10卷、地方制度5卷、教育19卷、陆军23卷、海军18卷、商政7卷、工艺2卷、财政29卷、法律8卷,以及教务1卷。其中,介绍美国(美利坚国)政制的有30卷。③ 宪法部分第5卷(全书第5卷),官制部分第8-9卷(全书第18-19卷),地方制度部分第2-5卷(全书第22-25卷),教育部分第12-15卷(全书第37-40卷),陆军部分第19-23卷(全书第63-67卷),海军部分第16-18卷(全书第83-85卷),商政部分第6-7卷(全书第91-92卷),财政部分第26-29卷(全书第120-123卷),法律部分第2-6卷(全书第125-129卷)。在这30卷中,直接涉及美国宪法的有四卷,包括宪法部分第5卷(议院规则)、官制部分第8卷(联邦政府)、地方制度部分第2卷(省政)、地方制度部分第5卷(麻沙朱色得士省④ 麻沙朱色得士省即今天的马萨诸塞州,又称麻省。宪法)。
其中,宪法部分第5卷分“额数会员”(第一节)、“开会章程”(第二节)、“聚会时地”(第三节)、“决见原理”(第四节)等四十二节,详细介绍了美国宪法中的“议院规则”。
官制部分第8卷共分为八节:上下议院、总统及外部、户部、邮部、内政部、农工商部、司法部,详细介绍了美国宪法中的“联邦政府”,包括制宪原因⑤ “自美之历史言之,美之先无所谓国,但有省而已。后各省为巩固之计,乃共立联邦政府而定联邦之宪法,所谓合众国宪法者是也。省各取其固有权而让之于国,国保其不受外侮、保其永为民政,其权限之分明,皆著于宪法”。、上下院议长年俸、联邦政府立法官(议员)所有职权⑥ 共二十三项,包括“征进口货物之税”(一)、“兴借国债”(二)、“与邻邦订立通商条约及各省与中央政府之条约”(三)、“铸造钱币”(五)、“招募兵士及保护兵士”(十二)、“按法律可以宣布卖国之罪而惩罚之”(二十)。、总统之选举与权限。⑦ “总统者,掌理全国之行政权者也。美为民主国,故总统必由选举,凡举总统,须以本国土著年及三十五岁,居于合众国十四年者,方为合格。其举副总统亦然,均为四年一任,有才德服众,或再任四年。满期总统,必自告退,从来无联任八年以上者”。
地方制度部分第2卷分为五节,介绍美国各省(州)与全国之关系、各省(州)宪法、各省(州)立法权、各省(州)行政权、各省(州)司法权。对于美国联邦体制之特点与成因,分析甚为详当。⑧ “美国政治,联邦分治之政体,而非中央集权之政体也”。“美国宪法明定其权受之中央政府,则各省不得侵预。然宪法苟无明条谓以此权专属中央政府,则其权即为各省政府所分,而中央政府即不得与闻。此美国宪法之所以特异于他国,而其原因则基于美国立国之历史者也。美国立国合十三州为一联邦,曩者州自为国,其政权固所自有者也。其后合众联邦,联邦政府本无丝毫之政柄。然既成一联邦矣,苟非于各州之上,更立一枢府,以统大权。角立分离,不相统属,则外交内政必涩滞而不能灵通。于是诸州政府,不能不割其政权之最大者数端,奉而让之中央政府,而其余仍自操之”。对于各省(州)宪法之变化与趋势,也有深刻认识。
地方制度部分第5卷共十三节,集中介绍马萨诸塞州(麻省)宪法,包括“宣告省民之权利”(第一节)、“遣代表员至合众国国会”(第十节)、“增加宪法”(第十三节)。
三十二册本《列国政要》初版于1907年4月(光绪三十三年岁次丁未四月),当时的刊印数量,目前尚不可知。就印刷手段而言,此书系石印本,比传统的雕版印刷更为简单、经济。以印刷业起家的商务印书馆,当时已经掌握了成熟的石印技术;⑨ 商务印书馆曾石印《四部丛刊》、《百衲本二十四史》,获利丰厚。而且,此书为官方出资编印,资金充足,如果大量印刷,技术和成本都不是问题。官方编印此书的目的在于为预备立宪时期的政治改革做参照,《列国政要》出版之后,除了通过考察政治馆呈递清廷、分送各部外,主持编撰此书的考察各国政治大臣端方,还曾亲自给各省发咨文,推销此书。商务印书馆总经理、候选道夏瑞芳也咨请“各督部堂采购若干部,颁发各府厅州县及各局所学堂,以资参考而广流传”。⑩ “护督部堂准江督端咨饬购列国政要分颁以资参考札文”,载《四川教育官报》1908年第3期。与此同时,商务印书馆通过自己在全国各地的分销处,出售此书。到次年(1908年)2月,这套书便印刷了四次。① 该书刊行后,商务印书馆曾在《申报》刊登广告,从广告可知,该书印行以前,即有订购者,订购券四元,发行后可代金。全书定价十元大洋,除上海之外,北京(京师)、奉天、天津、济南、太原、开封、成都、重庆、汉口、长沙、福州、广州等全国诸大城市均有销售。参见张生:“清末《列国政要》的编撰与意义”,载《文汇报》2013年9月23日。据此推算,《列国政要》在当时的发行量可能达到上千部之多,传播面不小。那时,科举废除不久,在举国上下一片维新声中,缺乏晋升渠道的传统读书人,已经无法抗拒西学知识;如果所有新式学堂都能得到一部《列国政要》,那么,此书的阅读群体和受众面就非常可观了。②1911年,戴鸿慈和端方又合作编撰了三十二册本的《列国政要续编》(共94卷),仍由商务印书馆印刷、发行、分售,2014年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以原版影印的方式,重新出版了这两套书,让新时代的学人可以方便地了解当年五大臣的出洋考察成果和晚清官方的西学知识。
《列国政要》初版半年之后,戴鸿慈和端方又将他们合作编撰的《欧美政治要义》一书(四册十八章)交由商务印书馆印刷、发行、分售。此前(1906年),清廷颁发谕旨,宣布“仿行宪政”之后,两人曾将该书内容进呈给慈禧太后和光绪皇帝御览,获朱批“书留览”。因此,《欧美政治要义》一书具有浓烈的君主立宪倾向,对君主和皇室权力介绍甚详,不甚重视没有皇权(君权)的美国宪法。尽管如此,该书第二章(国家宪法之制度)第三节(宪法及附属法令之改正)所论述之美国宪法修改程序,仍值得留意:
盖宪法改正最难为困难者,莫如北美合众国,依其宪法第五章所定,必由国会两院议员三分之二以上以为此宪法须改正,或各州州会三分之二以此要求,始得召集国民会议,而发修正之案。其修正案必得各州州会四分之三或国民会议四分之三,其意相同,始有法律之效力,或为宪法之一部分。故自其宪法制定时起,一百年间,其提议修正之事,多至一千七百三十六次,得奏修正宪法之效者,不过十六次而已。③ 对于宪法修改之难易及其利弊,《欧美政治要义》第二章第三节也有精当而辩证的看法。“然则宪法当求固定而难改正乎?抑当使之容易改正乎?得失之间,经泰西学者及政治家之讨论,尚无定说。盖宪法为国家根本之规程,不刊之大典,其非轻易可改正者,固不待言。然更由一面观之,国家为有机之物,倘人类之生活,日见发达,则国家所以保护诱掖之者,亦日有不同。昔日之所谓良法者,不必为今日之良法,故应时度势,必留可以改正之途,亦事理之必然者也。使于宪法中不留此途,则或因此而妨国家之进行,害民生之发达,皆所不免,而大势所趋,一发而不可复制,反至有人民暴动破坏宪法之虞。是以欧美各邦,君主国之宪法必预备改正之途,且已有屡行改正之事。若夫难于改正之宪法,而不虞人民之革命者,则惟于民主国见之。”
《欧美政治要义》初版于1907年11月,到第二年6月间,便出到第三版,可见印数不少、流传颇广。④2016年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以原版影印的方式,重新出版了这部书,虽未写明印数,但据一般学术图书的馆配量估计,当在2000-3000册左右。
二、民国商务印书馆出版图书中所见之美国宪法
在清末立宪改革大潮中,民间和官方纷纷引介欧美政治体制,以为国内立宪参照,由于清政府希望施行君主立宪体制,这些介绍更为关注英、德等保留君主权力的国家;对于邻国日本加强皇权的维新体制尤为倾心。1907年,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新译日本法规大全》八十册,邀请了端方、戴鸿慈、大隈重信、高田早苗等12位中外名人作序,其中第一卷就包括当时的日本宪法。
但是1911年的辛亥革命,彻底改变了清政府的改革计划。随后,民国肇始,共和思想更是势不可挡。国内学界在翻译介绍西方政治体制和宪法文本时,也更倾向于共和国家的宪法,尤其是当时世界最大共和国美国的宪法。作为国内出版社事业的先行者,地处上海的商务印书馆自然极早感受到这种思想动向。
辛亥年10月,几乎就在武昌起义的同一时间,上海商务印书馆出版发行了(商务印书馆)编译所编译的小册子《法美宪法正文》,全文刊载了当时世界上两大共和国(法国和美国)的宪法全文,大受欢迎,不到两年便出了四版[7]。
同年11月,商务印书馆编译所又推出了《世界共和国政要》一书。编译者在该书的“凡例”中表示,“是书专采集今世各共和国之政要,合欧美非三洲共得二十有五国,国自成篇,汇为一册。是书所注重者为民主立宪之纲要,故于宪法、国会、议院选举法,以及大统领之职权,言之綦详,足资参考”。全书200余页,美国(美利坚)宪法部分共计16页,分为“公共之法律”和“各国之法律”两部分,前者系1787年美国宪法,而后者则是综合简介当时美国各州宪法。“公共之法律”部分详细介绍了政权归属、两院议员选举方式、任期资格、俸给与职权,以及大统领(总统)任期、选举与职权。
民国元年(1912年)4月,《世界共和国政要》一书在商务印书馆再版,书后广告页刊登了当时各大报馆对《法美宪法正文》和《世界共和国政要》两书的评价。《神州日报》、《申报》、《商务日报》、《华兴报》皆云:上述二书为共和时代、必读之书、必需考察之书,咸宜购买,以资考察。《民立报》更是直言不讳,“现在吾国改建共和,二书正可谓参考之资料”。① 商务印书馆编译所:《世界共和国政要》,商务印书馆1912年4月再版。1912年5月再版的《美国共和政鉴》书后广告页也刊登了同样的广告。
民国元年5月,商务印书馆再版了初版没几个月的《美国共和政鉴》,该书系辑译自美国学者著作,前后十二章(合众政府、国会、国会之权力、代议院之规则与惯例、元老院之规则与惯例、总统之选举、总统之职务、行政官、行政官续、司法制度、人民之法权、各州),八十余页;基本上是按照美国宪法正文的次序,逐一介绍解释。该书第一章(合众政府)对美国制宪缘由与目的,言之甚详,兹抄录如下:
夫吾美之民,多自英国来者,英国宪法,所谓不成文宪法也,所以维系其国者,不过旧时之风俗。故暴君污吏,可以违法自恣,不良议院,亦可以作法厉民。美国无是弊也,盖其成文宪法,实代治之南针,而一切法律之标准也。由国民之力,以建立宪法,即以宪法之力,维系国家。凡食息斯土者,固无不受其管辖也。
合众国宪法既立,而联邦制形式,亦益巩固,各州之间,非若当时之为共同行动而已,直结合为一,如婚约之不可破。各州本有之权利,亦因此而减损。以如是然后得谓完全联合也。其联合之宗旨,请分述之。一曰维持公道,谓通国之民,皆当受正直平等之待遇也。二曰平治内政,谓四境之内,当雍和静谧也。三曰抵御外侮,谓立国于世界,不可不有相当之武力也。四曰永保共和,谓合国民之意志,拥护法律,碻保自由为世世子孙之福利也。泱泱大国,以是而生存,亦以是而结合焉[8](P.3)。
《美国共和政鉴》篇幅适中,“译笔亦情切明显,简洁不芜”[9],出版后大受欢迎,1912年5月出版第二版,到同年9月,便印刷发行了第三版。
次年(1913年)4月,商务印书馆又印行了专门讨论美国宪法的《美国宪法释义》,这是商务印书馆历史上出版的第一部以美国宪法为惟一主题的专著。在此之前,美国宪法的中译单行本,还只有1902年上海文明书局出版的《美国宪法》(章宗元译)和1907年江南制造局刻本《美国宪法纂释》(舒高第等译)两种[5]。
《美国宪法释义》全书八十多页,包括总纲、正文七章、修正案十五章,与美国宪法序言、七条正文和前十五条修正案一一对应。译者沈允昌在书末总结说,“本宪法包含几多共和之原理,以全体必要之一定权利,为人民各州及中央政府巩固之本。宪法实不能谓之立法,不过各州及中央政府立法之基础,即谓本宪法为立法者之向导,立法者之指针,亦无不可。此为世界最古老之成文宪法,而宪法于今日之强有力,更为历史上所未有,因此宪法遂建立一世界所未曾见之共和政体,且不能背近世各国一世纪前所发生之自由精义”[10](P.87)。
就在初版《美国宪法释义》的同一年(1913年),商务印书馆编译所还编译出版了厚达七百余页的《世界现行宪法》,依照公布时间的先后顺序,收录了世界上二十多个国家的三十种宪法,② 排在第一位的“英吉利宪法”,包括4个单行法律:1215年颁布的《大宪章》、1628年颁布的《权利请愿书》、1689年颁布的《权利法典》和1700年颁布的《皇位确定法》。其中就包括1787年的“北美合众国宪法”。① 同年(1913年)7月,商务印书馆编译所又在此基础之上,编译出版了《世界现行宪法续编》三十种,收录了芬兰(1772年)、乌拉圭(1829年)、罗马尼亚(1866年)、埃及(1883年)与巴拿马(1904年)等国的三十种宪法。
1913年前后商务印书馆之所以接连出版(美国)宪法方面的著作,与当时的形势密切相关。1912年南北议和之后,袁世凯出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随后,中国首次根据《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进行国会选举,第一届国会的主要任务就是制定中华民国宪法。作为新成立的亚洲第一共和大国,当时中国亟需了解美国等共和国的宪法状况与共和体制。1913年2月10日出版的《法政杂志》为《世界现行宪法》一书所做的广告,就明显地体现出当时的时代需求。
本书由英法德葡日本等国文译出,皆为现代最新之文本。其中,共和国宪法十一种,君主国及属地联邦十九种,共三十种,凡七百数十页,约二十余万言,世界重要各邦均已完全。凡研究宪法学及参与起草议定中华民国宪法者,不可不读。② “世界现行宪法三十种出版”,载《法政杂志》(第二卷第八号),1913年2月,封二广告。
《法政杂志》由商务印书馆于1911年2月创办,印刷、发行、分售也均由商务印书馆负责,实际上是商务印书馆出版事业的一部分。1913年初(1-2月),该杂志曾连载过译自《美国政治学季报》(Political Science Quarterly)的一篇长文“共和政体最良之宪法草案”,作者详细考察了美国各州现行宪法和世界各民主国宪法之后,提出了一份“拓展人民秉政之权力与夫增进公仆任事之功效”的最优(州)宪法草案。在这份草案的前面,是一份长篇说明书,认为内阁制比总统制更为优越,因为首相拥有立法建议权,如果“编订法律之责任,涣散而不聚于一,则吾人断不能得有良法制也”;“盖内阁政府所以能以实效见胜,更能以民主精神见胜者,要自有其原质,而吾上述美宪法之某款中,即具备有此原质者也”[11](P.183、185)。
随后三期的《法政杂志》(1913年2-4月),连载了中国人自己写的长篇论文“比较共和国宪法论”,详细比较了英美法等国宪法中关于立法和行政机构的规定,涉及美国(北美合众国)宪法的文字不少。③ 比如,“北美合众国宪法取三权绝对分立主义,故无复主权所在之规定”,参见陶保霖:“比较共和国宪法论”,载《法政杂志》1913年2月第2卷第8号。比如,“盖间接选举本较优于直接选举,而在上院则尤以间接为善。然如美国,形式上为间接,而事实上仍为直接,则立法为政习所限之弊也”,参见陶保霖:“比较共和国宪法论”(续前号),载《法政杂志》1913年3月第2卷第9号。比如,“夫主张总统制者,自谓效法美国,欲扩张总统之权限,使总统得发舒其才力,以救丛弊积弱之国,冀得渐臻富强”,参见陶保霖:“比较共和国宪法论”,载《法政杂志》1913年4月第2卷第10号。
与《美国宪法释义》和《世界现行宪法》两书一样,“比较共和国宪法论”一文的主要目的,也是为中华民国首届国会制宪提供借鉴与参考。实际上,民国时期,包括美国宪法在内的西方宪政知识在中国的翻译与传播,都与中国国内的制宪需求紧密相关。
1916年,袁世凯称帝失败,约法之争再起,各方势力经过反复博弈,最终短暂恢复《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此背景之下,商务印书馆再版了1913年初版的《美国宪法释义》,并于次年5月出版《欧美宪政真相》一书。该书分“立宪政治之真谛、各国制定宪法之由来及特色、各国元首与实际政治之关系、各国内阁制度及政机运用之实际、各国之议会制度及其实际、各国之选举事情、各国之政党”等七章,详细论述了“美国制定宪法之由来及特色”、“合众国大统领与实际政治之关系”、“合众国之内阁制度及政机运用之实际”、“合众国议会之组织权能及政治的位置”。编纂者认为,美国宪法“内容系折中英国宪法之主义原则与殖民地时代之先例。出席于夫拉忒尔夫耶(即费城)宪法协议会之代表议员,先调查殖民地时代及革命时代亚美利加各地之制度,从各地可以共通之先例,以宪法的而定政治组织”[12](P.36)。在《欧美宪政真相》一书后的广告页中,商务印书馆再次刊登了《世界现行宪法》(正续各三十种)、《法美宪法正文》、《世界共和政要》、《美国共和政鉴》、《美国宪法释义》等书目,认为“皆足备研究宪法之参考”,“热心宪政之君子,当亦有取于斯”。可惜,在1916-1917年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只维系了短短一年时间,便被张勋复辟所破坏,直到1922-1923年间才得以短暂恢复。
1921年,商务印书馆曾出版赵蕴琦编、张慰慈校的《美国政府大纲》,该书三百余页,共分五编,第一编“美国政治制度的起源”中第三章(论美国宪法)和第四章(美国宪法的发达),以十多页的篇幅,概述了美国宪法的基本内容和解释、修改方式[13]。这部《美国政府大纲》虽然由中国人署名编写,但实际上仍是一部编译著作,主要参考了美国学者门罗(William B.Munro)和比尔德(Charles A.Beard)的相关著作。上述关于美国宪法的两章内容,完全来自门罗的《美国政府》一书第四、五两章。① William Bennett Munro,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National,State,and Local,New York:Macmillan Co.,1919.门罗(1875 -1957)出生于加拿大,长期在美国任教,其政治、宪法与市政方面的著作,在民国时期翻译传播甚为广泛,1937年,佩文斋书局(北平)曾出版其《美国宪法通论》(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A Brief and General Commentary,1930)一书,郎依山译述。
《美国政府大纲》后来由商务印书馆多次再版,发行量极大,读者众多。此书的校阅者张慰慈教授,还曾主持校译英国历史学家、政治家布莱斯(James Bryce)的《现代民治政体》一书,并亲自翻译该书第二编下(美国部分),1931年初版于商务印书馆。该书第三十九章(政府的组织——各邦地方与联邦宪法)简要介绍了美国联邦宪法的起草过程和主要内容。② [美]蒲徕斯著:《现代民治政体》(第二编下),张慰慈译,商务印书馆1931年版,第11至29页。2001年吉林人民出版社又重新校对出版了此书。
三、比尔德、李道揆与美国宪法中译本的二次传播
在编写《美国政府大纲》过程中,赵蕴琦除了依赖门罗的《美国政府》外,还大量取材美国历史学家比尔德的《美国政府与政治》一书(英文版)。1934年8月,国民政府教育部下设的国立编译馆推出了该书的中译本,由商务印书馆印刷发行。该书篇幅甚大,将近六百页,除了第二章(合众国的宪法)集中介绍美国宪法外,第五章(联邦司法机关)、第六章(国会的组织)、第七章(国会工作之进行)、第八章(总统之指名与选举)和第九章(总统的职权),也与美国宪法密切相关。这几章内容加在一起,将近两百页,占全书三分之一。
在第二章“合众国的宪法”中,比尔德提到,“美国的律师协会似已把宪法和耶稣的教训,置诸同等地位;它认为,凡属忠实的美国公民,都应声明:‘合众国的宪法当和耶稣在山上的教训一样,在我的生活和宗教中,成为确实的一部分’”[14](P.17)。紧接着,比尔德在这一章中还讨论了美国宪法应该由何人作何种之解释,在宪法文本无法通过明确答案的情况下,就必须“参照制宪者的意志”、“采用理性的方法”、“采用心理的方法”以解释宪法[14](P.18-37)。
查尔斯·比尔德的这部《美国政府与政治》流传极广,1939年因抗战暂时迁往长沙的商务印书馆,还在万分困难的情况下,分上下两编(共四册)重新印行了此书。而且,商务印书馆印行的比尔德著作,还并非只有这一种。早在1929年,商务印书馆就曾印刷发行过比尔德(俾耳德)和巴格力合著的《美国史》,书中第九章即名为“美国宪法”[15]。该书系商务印书馆大学丛书(教本)之一,为民国时期最流行的美国史教科书,最近几年,大陆几家出版社又重印了此书。③ 比如,2016年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将其列为《民国西学要籍汉译文献·历史学(第一辑)》原文影印出版;同年,河南人民出版社也将其列入《民国专题史丛书》,出版了简写本。此前,新世界出版社(人文经典书系,2015年)和东方出版社(民国大学丛书,2013年),都曾出版过这本书。可见此书余绪犹在,仍有市场。
在《美国史》(1929年)和《美国政府与政治》(1934年)两书之间,商务印书馆还印行过比尔德所编辑的《人类的前程》(一名《现代世界的文化》)一书,该书收录了胡适等十几位世界文化名人的专题论文。④ [美]俾耳德著、于熙俭译:《人类的前程》(一名《现代世界的文化》),商务印书馆1931年11月初版,1947年3月第二版(新中学文库)。2014年,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再版了此书。
1934年和1939年商务印书馆印行的《美国政府与政治》,译自1931年出版的原书第六版,1944年——也就是比尔德去世前四年,在亲人和朋友的帮助下,他出版了《美国政府与政治》的第九版。1985年前后,朱曾汶先生将该书第九版翻译成中文,仍交由商务印书馆(北京)出版。1988年,该书列入商务印书馆“美国丛书”第二次印刷。
朱曾汶先生是商务印书馆的老译者,也是二十世纪中国的杰出翻译家,他是真正的独立知识分子,很早就为商务印书馆翻译学术著作,前后为商务印书馆翻译校订了《美国政治思想:1865-1917》《杰斐逊选集》、《林肯选集》、《潘恩选集》、《政治中的人性》、《自由主义》等十七部学术名著,被称为商务印书馆历史上“译书最多,贡献最大”的一位译者。① 黄晓峰、华慧:“朱曾汶谈好莱坞电影在老上海”,载2013年6月9日《东方早报·上海书评》。这些书,有好几本都收入了“美国丛书”。
进入21世纪后,80多岁的朱先生老当益壮、笔耕不辍,继续为商务印书馆翻译了长达700页的《最高法院与宪法——美国宪法史上重要判例选读》[16],该书首印5 000册,颇受宪法学和外国法制史专业的学生欢迎。
朱曾汶先生为商务印书馆所翻译的《美国政府与政治》和《最高法院与宪法》两书,书末尾都附有美国宪法(及其修正案)全文中译本。这个译本,为学界很多人所接受,并广为引用。有鉴于此,2014年,商务印书馆单独出版了这个中译本的中英文对照本,并附上了两位中国学者的相关解读文章。这个名为《美国宪法及其修正案》的单行本,因为篇幅不大、定价不高,在市场上很受欢迎,截至2017年3月,已经印刷3次了,估计发行量超过一万册。
尽管如此,朱曾汶先生为商务印书馆翻译的美国宪法中译本,可能还不是改革开放以来翻译最早、传播量最大、传播范围最广的中译本。实际上,就在朱曾汶先生翻译出版比尔德的《美国政府与政治》四五年后,中文世界又出版了中国学者李道揆所独力撰写的《美国政府和美国政治》,此书1990年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初版时为一册本,1999年改由商务印书馆出版后,分为上下两册。下册附录了美国宪法(及其修正案)全文中译本。2004年,商务印书馆再版了此书。② 后来,该书还收入《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库·国际问题研究系列》,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再版。
而且,这个译本也并非李道揆先生翻译的美国宪法第一个中译本。早在1979年,他就译出了美国宪法的中译本;③ 收录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国家法教研室、资料室编的《中外宪法选编》,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1987年,借助纪念美国宪法诞生200周年之际,他又重译了美国宪法。“重译时,比较了各种译本,择善而从,遇疑难则查询美国宪法学专著,力求探明原义而后落笔,……把求‘信’放在首位,兼顾通顺”[17](P.775)。由于作者对美国宪法和政府体制素有研究,两次全文翻译美国宪法全文,还请同事一起,“两次逐字逐句对照原文核对译文”[17](P.775)。所以,李道揆先生的美国宪法中译本一经推出,便成为学界公认的可信译本,不但通过重印和再版,进行了广泛的第一次传播,而且通过其他论著的收录,实现了更为广泛、更为持久的第二次传播。据不完全统计,2000年以来,至少有十部中(译)文著作全文收录了李道揆先生翻译的美国宪法全文。④ 比如,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初版、2005年修订版、2014年增订版;刘绪贻、李世洞主编:《美国研究词典》,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任东来等:《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初版、2005年再版、2015年新版;何顺果:《美国历史十五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后来多次重印;[美]西德尼·M.米尔奇斯、迈克尔·尼尔森著,朱全红译:《美国总统制:起源与发展(1776-2007)》,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宋云伟:《美国二元联邦主义时代》,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美]戴维·O.斯图沃特著、顾元译:《1787年之夏:缔造美国宪法的人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姜峰、毕竞悦编译:《联邦党人与反联邦党人:在宪法批准中的辩论(1787-1789)》,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美]詹姆斯·威尔逊著、李洪雷译:《美国宪法释论》,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美]理查德·毕曼编著,刘雁译:《美国宪法导读》,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除了专著外,一些发行量很大的外国法制史教材,也收录(或者节录)了李道揆先生的这个译本,比如曾尔恕主编的《外国法制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二版。其中,王希先生的《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经过2005年和2014年的两次修订、增订再版,多次印刷,总发行量估计在2-3万册之多。而任东来等几位老师合作撰写的《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虽然没有进行大的修订,但每年都在根据出版协议加印,每次的印量均在6 000册左右;经过十余年的累积,印刷总量估计高达十万册。
《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和《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两书,虽然不是商务印书馆出版著作,但书后均附有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李道揆先生翻译美国宪法全文。因此,每当上述两书重印之时,书后附录的美国宪法全文也会一并重印,进入更广泛的读者群。由此推算,李道揆先生美国宪法全文译本的二次传播面和阅读受众,可能要远远超过其他几个中译本。① 而且,因为二次传播李道揆先生的美国宪法中译本,还曾发生过一件对簿公堂的学术公案。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国美国史学界的两位前辈(刘绪贻和李世洞)主持编撰了中国第一部《美国研究词典》。经李道揆先生授权,“词典”收录了他所翻译的美国宪法全文,但是在未经李先生同意的情况下,“词典”编辑在附录中“订正”了李先生标注的宪法修正案批准日期。李先生坚持认为自己标注的日期是正确的,“词典”编辑擅自修改他人原著,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要求对方公开登报道歉,并在未售的“词典”中加入勘误表,承认他所标注的批准日期是正确的。双方经过反复协商,未能达成一致解决方案,最后对簿公堂。2003年9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当年12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这种注释不当行为应属学术规范范畴,不宜采用著作权法进行规范,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此后,李道揆先生又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年4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详见胡晓进:“一个附注引发的官司”,载2014年11月16日《东方早报·上海书评》。
当然,在商务印书馆出版的著作中,就美国宪法的全文译本而言,除了上述朱曾汶和李道揆两位先生的译本,还有一些流传(包括二次传播)广泛的译本,比如程逢如等人翻译的《联邦党人文集》② [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著,程逢如等译:《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后收入商务印书馆的《美国丛书》,多次再版重印,印数数万,流传极广。、王合等人译著《美国政治》[18]一书后附录的译本。这些译本不乏自身特色和可取之处,它们无疑也强化了美国宪法在中国的翻译力度和传播繁荣程度。
此外,商务印书馆出版发行的其他一些关于美国宪法、政治的名著,虽然没有全文收录美国宪法中译本,但是对中国人理解美国宪法体制,同样影响深远。比如查尔斯·比尔德的名著《美国宪法的经济观》和托克维尔脍炙人口的《论美国的民主》,这两部著作虽然出版年代不一,但都收入了商务印书馆1988年推出的“美国丛书”。其中,比尔德的宪法观独具一格,值得专文介绍。而且,比尔德著作的中译本,几乎都是由商务印书馆首先出版的,完全可以单独成一个系列。从这一点也可以看出,商务印书馆在翻译西方人文社科学术著作方面,确实独具慧眼,往往能得风气之先,引领学界思潮和思考。
参考文献:
[1][日]井上毅 著、出洋学生编辑所 编:《各国国民公私权考》,上海商务印书馆1902年版。
[2]出洋学生编辑所编:《各国宪法略》,上海商务印书馆1902年版。
[3]出洋学生编辑所编:《欧美政体通览》,上海商务印书馆1902年版。
[4]出洋学生编辑所编:《万国宪法比较》,上海商务印书馆1902年版。
[5]胡晓进:“清末民初美国宪法在中国的翻译与传播”,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5年第3期。
[6]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 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
[7]商务印书馆编译所:《法美宪法正文》(版权页),商务印书馆1912年四版。
[8][美]特韦斯 著:《美国共和政鉴》,钱智修项基本原则辑译,商务印书馆1912年版。
[9]商务印书馆编译所:《世界共和国政要》(书末广告语),商务印书馆1912年版。
[10][美]卜布尔 著:《美国宪法释义》,沈允昌 译,商务印书馆1916年版。
[11][美]樵独思蒂纷汀 著,“共和政体最良之宪法草案”,甘永龙 译,载《法政杂志》1913年第2卷第7号。
[12]陈寿凡 编纂:《欧美宪政真相》,商务印书馆1917年5月初版。
[13]赵蕴琦 编:《美国政府大纲》,张慰慈 校,商务印书馆1921年初版。
[14][美]俾耳德 著:《美国政府与政治》,国立编译馆 编译,鄢远猷 译,国立编译馆1934年版。
[15][美]俾耳德、巴格力 著:《美国史》,魏野畴 译、向达校订,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
[16][美]斯坦利·I.库特勒编 著:《最高法院与宪法——美国宪法史上重要判例选读》,朱曾汶、林铮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
[17]李道揆:《美国政府和美国政治》(下册),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
[18][英]维尔 著:《美国政治》,王合 等译,马清槐 校,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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