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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额”与“起征点”:概念的混淆、扭曲和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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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18 22:29: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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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额”与“起征点”:概念的混淆、扭曲和误用
摘 要: 起征点与免征额是重要的税收专业术语。由于这两个专业术语客观上存在一些交集和属性上的类似,以致有些业外、甚至业内的人士对其产生混淆,并时常错误应用这两专业术语,进而引起涉及这两个税种改革和执行的负面影响,以及弱化一些税种改革成果的积极作用。本文对国内外关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概念的研究进行梳理和回顾,对两者的内涵、区别、联系和现有相关税法规定进行阐述和论证,矫正不恰当的表述和应用;统计描述了一般文献、知名专家学者以及有影响力人物三方面在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等税制上混淆这两个概念的基本情况,分析这两个概念混淆造成的税收扭曲和困惑、对税负和财政收入的影响,以及包括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重要提案也难以具体落实等消极后果,并提出消除和避免继续混淆这两个概念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 税制构成要素; 免征额; 起征点
在国外,起征点被称为Threshold,即起始点的意思。根据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起征点是对课税对象实施征税的最低界限值,如果课税对象未能达到起征点,则对其不进行征税;当达到起征点,则对其进行全额征税。这一目的主要是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而免征额的英文为Tax exemption,即免除额、豁免额的意思,具体是指准予对于课对象数额中扣除免予征税的数额,即当课税对象的数额低于免征额时,对其不征税;当课税对象的数额高于免征额时,只对其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免征额在相关税种的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上有时也用“费用扣除标准”替代,多用于个人所得税中。
自从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用错起征点和免征额的媒体、专家、学者以及政府官员屡见不鲜,甚至有人即使意识到用错概念,也不愿将起征点与免征额混淆使用的习惯改掉。个人所得税改革在即,矫正混淆起征点、免征额两者概念的任务迫在眉睫。本文将对以下问题进行阐述和分析:起征点与免征额之间的区别和联系;专家、学者、政府官员以及媒体的记者对混淆起征点与免征额的具体表现和后果;如何消除和避免继续混淆起征点和免征额。
一、文献综述
在国外的税法规定中,几乎都有起征点和免征额这两种概念的应用。例如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定:夫妻双方合并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可享有12 600美元的标准抵扣额和每人4 050美元宽免额的税收优惠。另外,在美国的关税制度中也提到了起征点的概念,其关税起征点为800美元。起征点在国外多用于增值税以及遗产与赠与税。Gale等(2016)[1]指出在33个OECD国家开征增值税的国家中,已经有28个国家设置了起征点。外国学者对于起征点、免征额的讨论主要集中在如何设定最优阈值及其影响:Keen和Mintz(2004)[2]用一个简单规则,即在管理成本和税收收入中权衡来确定增值税的最优起征点;Bruce(1981)[3]分析出个税免征额的上调将增加单身母亲的劳动供给,对社会经济发展有积极的促进作用;Kalb等人(2009)[4]使用MITTS模型来研究个税免征额在税收政策中的作用,模拟分析发现如果一个社会福利体系中只有税收、政府转移支付,则在这种体系中个税免征额对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并不大,个税免征额不是必需的。
国内在革命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在人民革命根据地建立了农业税收制度,且设置了起征点或免征额的税收优惠,以保证合理税收负担。自新中国成立后的1950年全国开征了农业税,在中国实行农业税的初期,所征收上来的收入就已经占全国的财政收入近五分之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实行的《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中出现了起征点税收优惠,即规定农业税采取起征点全额累进税制。实行农业税起征点的目的在于照顾粮食低产地区以及交税困难的穷队,并解决“过头粮”的问题,促进农业生产发展[5]。1951年中央政务院公布《特种消费行为税暂行条例》并开征特种消费行为税,其中对筵席、冷食和旅馆都设置了起征点。1956年《财政部关于对私营工商业在改造过程中交纳工商业税的暂行规定》中对合作小组的组员户及个体小商小贩实行起征点税收优惠。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当时的税法规定工资、薪金可免征的金额为800元,即仅对超过800的部分征税;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若不满4 000元,则其免征额为800元[6]。直到1994年以前,个人所得税法只适用于外籍个人纳税人,而1986年开征的对工资薪金、承包转包、劳务报酬、财产租赁四项所得的免征额为400元的个人收入调节税只适用于国内个人纳税人[7]。
随着1980年《个人所得税法》和1986年《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中规定了免征额的税收优惠,国内学者开始对免征额和起征点的概念进行关注。王振军(1982)[8]指出许多人将两者的概念混淆,起征点和免征额均为减、免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起征点是在农业税收政策对收入极少的纳税人的优惠,人均口粮在起征点以下的免征农业税;免征额则是对所有纳税人的一定数额的免税照顾。王国清(2002)[9]指出起征点和免征额不允混淆,必须要弄清楚两者的联系与区别,虽两者都属于税惠范畴,但起征点优惠于部分人群,而免征额优惠于全部人群。朱为群和徐后能(2004)[10]对免征额在增值税中的调节作用也加以说明,辨析了起征点与免征额的迥异。邱慈孙(2012)[11]对起征点和免征额进行了辨析,即起征点是对课税对象征税的起点,即开始征税的最低收入数额界限。免征额又称“费用扣除额”,是对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免于征税的数额,即在确定计税依据时,允许从全部收入中扣除的费用限额。林永友(2015)[12]也强调了起征点和免征额的区别并明确指出起征点和免征额是不可以相互替代。上述学者大多是就其起征点和免征额本身的含义进行辨析,指出这两个专业术语的不同本质,并认为这两者是不可相互替换。本文同意并吸收这些观点,并将阐述两者的联系与区别,统计从1980-2016年在文献中出现混淆和误用起征点和免征额概念的情况,对其更正的代表性文献,分析混淆和误用两个税收专业术语带来的扭曲效应,并提出消除和避免继续混淆和误用这两个税收专业术语的意见和建议。
二、起征点与免征额的联系与区别
起征点和免征额这两个概念之所以如此容易混淆,是由于这两个概念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其相同的地方是在于起征点和免征额都是属于税收优惠的范畴,并且都体现了合理税负以及支持经济发展的理念。在存在起征点或免征额,且起征点或免征额的数值相同的条件下,当课税对象的数额都小于起征点或免征额的临界值时,课税对象均不缴税。Pechman(1987)在总结起征点真实值变化的同时就特意提到低于起征点的不动产不用受到联邦税的影响。正是由于这方面的相同,导致很多人就常常误把免征额当作起征点。实际上,起征点和免征额有着本质的区别。
从计算原理和操作的角度来分析,课税对象的数额大于起征点或免征额时,采用起征点制度的就要对课税对象全额征税,而采用免征额制度的就只对超过部分进行征税。
从适用的税种看,起征点主要多用于流转税,有利于财政收入稳定,而免征额多用于所得税,调整免征额可以带动经济主体税负的变动,进而发挥政府宏观调控政策。在我国现行税制的营改增前后,部分主要的税种关于对起征点与免征额的规定如下。
(1)营业税及增值税。全面营改增之前,《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在一定营业额之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免税[14];全面营改增之后,《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五十条明确列出了增值税的起征点幅度[15]。
(2)关税。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0号文明确了特定关税的起征点均为每票货物50元[16]。
(3)个人所得税。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除偶然所得外,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及其他项目可扣除的费用都采用免征额的概念[17]。
(4)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和《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符合一定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享受一点的税收优惠[18,19]。
从设置的意义上分析,起征点和免征额设定可以更好地保证公平税负和量能负担。起征点大多用于流转税中。征税方很难通过流转税的应纳税额去衡量实际的税负。因此对纳税能力较弱的小微行业的企业不征税,可以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保证量能课税。而免征额一般应用在个人所得税中。个税是对纯收入分类征收,设置免征额相当于保证所有纳税人在相同的最低界限下都不用交税,照顾了纳税人的最低需求,可以较好地体现税负公平。此外,免征额不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的管理决策产生扭曲效应,有利于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
最后,免征额作为政府宏观政策的一种工具,调节社会分配时范围更广、程度更深。
三、混淆、误用起征点和免征额的现象与有些专家学者和院校对其指正的文献(一)实践中混淆起征点与免征额的现象
1.一般报刊文献的起征点与免征额混淆的情况
自1980年颁布个人所得税法以来,先后有一些学者在对税制或其他课题进行研究时会提到个税,或专门对个税进行研究。通过统计中国知网1980-2016(上半年)历年国内混淆两者概念的文献数量,可以发现在每次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期间(2006年左右,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将个税的免征额由800元提到1 600元;2008年,个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又从1 600元提到2 000元;2011年,对境内个税纳税人的免征额由2 000元提高到3 500元)关于个人所得税的讨论均到达了极值点。与此同时,混淆概念的期刊文献也到达了极值点,如图2-1所示。
   
图2-1 混淆起征点、免征额的文献数量统计
数据来源:中国知网。

此外,在2011年将免征额误认为是起征点的文献数量达到了峰值,此后几年的下降或是由于个税改革的讨论热度下降。很明显的是,2011-2016年上半年这5年半来混淆文献数量总数与1980-2010年这31年来的混淆文献总数相差无几,如图2-2所示。这也说明,随着个税的讨论热度的上升,越来越多的学者对于起征点和免征额两者的概念混为一谈,或者知道两者是有区别,但仍称个税免征额为个税起征点。此时也有另一些能够分清两者区别的学者写文章来提醒起征点和免征额是有本质区别的,但是效果并不是很显著,近几年来混淆两者概念文献的数量仍然很多。
   
图2-2 混淆起征点、免征额的文献数量统计
数据来源:中国知网。

2. 专家学者乃至知名专家学者混淆起征点与免征额的情况
纳米药物载体介导的联合给药逆转肿瘤多药耐药的研究进展 ……………………………………………… 曹晓孚等(5):716
针对于一些知名的专家学者混淆起征点和免征额概念的情况时,笔者主要关注将“个税免征额”误解成“个税起征点”的知名学者。笔者从中国知网上检索发表在核心及一类期刊中的文章,通过统计发表时间段在1980-2016年(上半年)期间混淆两者概念的知名专家、学者人数,得出的结果如图2-3所示。
   
图2-3 混淆概念的专家学者个数
数据来源:中国知网。

从1980年至1991年混淆概念(把个税免征额理解成个税起征点)的知名专家学者人数极少,几乎为0。然而这并不代表没有知名的专家学者混淆两者概念,因为在1980-1991年,个税并不是很受学者关注,知网上所收录的文章也不多。自1991年之后有越来越多的知名学者专家混淆两者概念。且在2002年之后,出现错误的专家人数迅速攀升,这一段时间,个税免征额是热议话题,自然而然,研究相关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人数也越来越多,尤其是在2005年、2006年和2007年、2008年,常务委员会的会议上就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进行讨论和实施。随后,2011年个税免征额调到3 500元,成为各方面的热论议题和学术方面的研究对象,研究的知名专家学者的人数为所有年份最多。近几年关于这方面的混淆概念的文章数量有所下降,一方面是由于相关研究有所回落,同时也有一些专家学者对“个税起征点”这种错误进行了批判,但同样的错误仍然保持较高,且2011-2016年混淆的知名专家学者比1980-2010年混淆的知名专家学者人数还多,如图2-4所示,这主要受之前错误和各大媒体错误报导的影响,因此纠正相应的错误,还需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图2-4 不同时间区间混淆概念的专家学者个数
数据来源:中国知网。

3. 有影响力人物混淆起征点与免征额的情况
由于重要人物对专业标准化名词也有一定的影响,因此笔者选择近几年主流媒体上的相关数据进行分析。信息来源主要有红旗、求是、瞭望、人民日报和光明日报等主流期刊、报纸以及人大网、财政部和国税局等官方网站,以及历届的人大、政协的代表和委员对税改的提案等。本文对于有影响力人物的定义为全国人大代表、省级常委、政协以及国家各部委以及重要政策研究机构和相关有影响力的官员等。统计时间段选择在2001年至2016年上半年。数据分布情况如图2-5、2-6所示。
   
图2-5 有影响力人物出错人数统计
数据来源:中国知网。

   
图2-6 不同时间区间有影响力人物出错人数对比
数据来源:中国知网。

从图中可以看出近几年,有一定有影响力的人物混淆起征点和免征额(针对“个税”)人数分布情况,在2005年和2011年这两个时间段出现两个高峰时期,这与当年对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实施都有关系。从之前混淆文献数量和知名专家学者混淆数量的数据也可以看出这两年也是出错的高峰时期,可见有影响力人物的导向影响和媒体对有影响力人物语录的宣传加剧了概念的混淆。高峰之后回落,个税法修改热题渐渐淡出,因此有影响力人物出错的人数有所下降。2011年以后,有影响力人物混淆起征点、免征额的情况较之2011年以前更少了。因此,若不看到有影响力人物混淆起征点和免征额问题,这不能保证下一次修改个税法是否还会出现出错高峰,因此各领域应当纠正这样的错误,不让这种混淆这两概念成为一种习惯。
当然,混用起征点和免征额概念情况的在境外也存在。例如:“台湾对小规模盈利事业纳税人,只是有税务管理部门直接核定,并实行起征点办法,规定了相应的应税所得额标准,对于年盈利事业应税所得额12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盈利事业纳税人免征盈利事业所得税;年盈利事业应税所得12万元以上至18.18万元以下的,按其超过12万元以上的部分的一半征税。”其实质也是免征额。
(二)对混淆混用起征点与免征额行为提出指正的代表性观点和正确做法
针对以上现象,除上述文献综述里提到的王振军(1982)、王国清(2002)、朱为群和徐后能(2004),以及邱慈孙(2012)和林永友(2015)等不少专家学者就对混淆起征点和免征额问题提出指正。限于篇幅,下面仅列举了潘明星教授、安体富教授等几位专家学者在其论文中指出和专门强调过起征点和免征额的不同的一些观点,以及厦门大学财金系在研究生复试中重视起征点和免征额税收专业术语的正确做法。
1. 潘明星对其提出指正的主要观点
在税务研究2005年第11期,潘明星教授的《改革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之我见》深刻剖析道正确认识概念是学术研究和讨论的前提,同时阐述了在所得税中“免征额”不能当作“起征点”的原因,强调了免征额作为纳税人最低生活保障的实际意义。同时,对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设计进行了历史回顾。因此,对于今后的个税改革,厘清起征点和免征额的区别是重要前提之一[20]。
2. 安体富对其提出指正的主要观点
在期刊《学习与实践》2006年第12期中,著名教授安体富和任强共同撰文《税收政策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国际经验及其借鉴》一文中提到“提高高科技人才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所提到的免征额就是多数学者、媒体人误解成的起征点。另据了解,安教授还多次在国家、部委的会议上阐述混淆起征点和免征额的危害,并力陈不能混淆这两个概念的主张[21]。
3. 纪益成对其提出指正的主要观点
(4)要加强地质人才培养,引进人才激励机制。地质人才是理论创新、技术变革的重要基础,也是进行深部找矿的关键,为此我们应该加强地质人才的培养,建立健全人才激励机制,鼓励更多的地质人才去为深部找矿发展做贡献。一方面要采取相应的鼓励机制,鼓励更多的人报考地质领域的相关专业。另一方面要保障地质工作者的各方面待遇,在改善他们生活条件的同时也要加强队伍培养和人才业务能力建设。鼓励更多专业素养过硬、有吃苦耐劳精神的年轻人加入,同时也要完善相关的人才激励机制,加强技能培训力度,更好地激发他们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不断提高他们的实践能力。只有人才得到保证才能使我国的地质事业更好地可持续地发展下去。
纪益成教授曾于2005年两次指出某个有一些影响的地方报刊编辑部在对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专题报道中用错“免征额”概念的问题,并向该报社总编室专门建议今后对个人所得税制度中涉及带有免征额属性的扣除额的专业术语使用时,要么就使用“扣除额”,要么就使用“免征额”,避免对这类扣除额使用“起征点”这个专业术语。在期刊《税务研究》2011年第5期中,纪教授在《海峡两岸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资格制度的比较》一文提到“台湾对小规模盈利事业纳税人,只是有税务管理部门直接核定,并实行起征点办法,规定了相应的应税所得额标准。”并用引号加以说明中提出:“起征点一词,强调的意思是这并非大陆所谓真正的起征点,恰恰是我们通常所指的免征额”。其表明,台湾的所得税法也存在混用“起征点”和“免征额”的情形[22]。
……等等。
在人际促成环节,设计了复述和角色扮演的口语输出活动。首先,让学生了解产出任务的步骤和要求;然后,学生进行选择性学习,从之前输入的语料中选择产出活动需要用到的语言形式和话语结构;最后,学生将选择性学习的结果直接运用到产出任务中[13]。口语产出任务具有即时性,教师对学生的选择性学习,要给予即时的检查和指导。在学生选择性学习的过程中,教师要扮演好脚手架的角色,把握好尺度。数据显示,有85%的学生明确表示多模态-POA听说教学模式有助于提升自己的口语水平。
此外,从厦大财金系到厦大财政系研究生复试中对其坚持正确的做法。
断奶至性成熟阶段,平均日增重800克时第一个产奶量最佳。从管理角度来说,700~900克日增重都可以获得较好的产奶量。牛养到合适的日增重即可,不宜太高,否则造成饲料浪费,并且在没有意识到的情况下可能已经损失了一部分奶量,如图3所示。
厦门大学财金系和现在的财政系几乎在每年的研究生复试时,也都会针对起征点和免征额或相关的专业概念进行考核,了解学生对两者及相关概念基础知识的理解、掌握情况,并及时对不懂的或混淆这两种概念的考生进行帮教和纠正,也希望通过以这种方式提升及引起学生们对包括起征点和免征额在内的税收专业知识的重视和注意。同时也在此环节提醒想报考财税专业学生以及税收专业任课老师对待专业术语要持有认真、严谨的态度,更好地将标准规范的专业知识一年一年地传承下去。
四、混淆、误用两个税收专业术语带来的扭曲效应(一)对税法和税收制度扭曲
混淆起征点和免征额这两个税收专业术语将对税收立法意图、公平、公正,以及对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等产生扭曲的影响,也同时给税收执法人员和纳税人产生困惑。起征点和免征额制度均是对纳税人的税收优惠,但各自所针对的对象是不一样的。在国内的税制中,起征点常见于增值税、营业税(存在于2016年5月的全面“营改增”前)以及关税等流转税中,是对少部分收入较少的小微企业的支持,超过起征点,则企业的收入全额均要纳税;而免征额是个人所得税中规定的政策,是对所有纳税人的税收优惠。
若将起征点错当为免征额,低于起征点的纳税人不会受到影响,但是高于起征点的纳税人的税负将会大大降低,这扭曲了设立起征点的“量能课税”政策意图。如例1、表3-1和3-2所示。
例1刘先生开了一家餐饮店,在2015年3月份(营改增前)的营业收入为1.8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刘先生可以免征营业税。王先生也有一家餐饮店,在2015年3月取得了营业收入5万元,按照税法规定,王先生应按照营业收入缴纳营业税。
表3-1 按照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税收入起征点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税负刘先生1.83000王先生5350.255%

表3-2 混淆概念后计算的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税收入免征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税负税负变化刘先生1.830000王先生5320.12%-60%

很明显,例1中的刘先生应税收入不高且在起征点之下,所以起征点和免征额的区别对刘先生的应纳税额并没有影响;但是王先生却受益于两者概念的存在区别,当按免征额所计算的税负比按起征点计算的税负轻了60%。所以,若起征点和免征额的混淆成为了常态,那么国家原本维护低收入的税负公平的意图将受到破坏。
反而言之,若是将免征额混淆为起征点,低于免征额的纳税人不会受到影响,但是高于免征额的纳税人的税负将会大大加重,这同样扭曲了设立起征点的政策意图,且违反了公平税负原则。如例2、表3-3和3-4所示。
例2李先生在一家公司工作,当月取得工资收入4 500元,根据税法规定的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为3 500元,当月李先生应交税额为
工资薪金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4 500-3 500)*3%=30元
同公司的赵先生工资收入为2 000元,则赵先生工资薪金不缴纳所得税。
表3-3 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免征额应纳税额税负李先生45003500300.67%赵先生2000350000

表3-4 混淆为起征点计算的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起征点应纳税额税负税负变化李先生450035003457.67%1045%赵先生20003500000

若将免征额错用成为起征点之后,例2中的李先生的收入由于超过了免征额要多承担1 045%的税负,这就必然会极大影响保证每一个纳税人的最低生活标准的政策意图。总而言之,起征点和免征额的混淆将给纳税人的税负带来很大的变化,因而不能混为一谈。
因起征点和免征额的混淆而给税收执法人员的主要困惑是,在国内的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等税种的税法、税收条例和税收政策中,对涉及到起征点和免征额的规定,都已科学表述解释清楚,为什么有些人总是要错用呢?而且按其错用在具体的税收执法中根本就无法实施和操作。而真正懂得起征点和免征额的纳税人也会对混淆起征点和免征额的言行深感困惑并会用法律手段来为其正当权益。
(二)对财政收入的影响
从另一个方面看,混淆起征点和免征额不仅会对税收立法意图的扭曲、对纳税人的税负产生影响,还会对财政收入有着不同的影响。在实行全面营改增之前,部分行业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如上面例1中的两家餐饮业仍按照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如下表3-5、3-6。
2016年5月起,我国实行全面的营改增,因此若是例1中的刘先生、王先生的餐饮店在2016年6月分别取得含税营业收入1.8万元和5万元,则他们的餐饮店(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3%的征收率缴税,具体如表3-7、3-8所示。
表3-5 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税收入起征点应纳税所得额税收收入刘先生1.8300王先生5350.25

表3-6 混淆概念后所计算的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税收入免征额应纳税所得额税收收入税收收入变化刘先生1.83000王先生5320.1-60%

表3-7 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税收入起征点应纳税所得额税收收入刘先生1.75[1.8/(1+3%)]300王先生4.85[5/(1+3%)]34.850.1455

表3-8 混淆概念后所计算的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税收入免征额应纳税所得额税收收入税收收入变化刘先生1.753000王先生4.8531.850.0555-61.9%

可见,无论是营改增前还是营改增后,财政收入都会因为将起征点混淆为免征额而直接减少营业税和增值税的税收收入,这是由于免征额减少营业税和增值税的税基。近几年来,也有许多学者呼吁将增值税中的起征点改为免征额,理由是免征额虽会直接减少财政收入,但更能够保证税负公平,且拉动全社会的边际消费倾向,从而间接提高财政收入(朱为群、徐后能,2004)。因此,起征点与免征额的混淆对财政收入有着双面的影响,即一方面由于税基减少,导致财政收入的直接减少;另一方面拉动社会消费需求,间接提高财政收入。
(三)影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关于重要提案的具体落实
以在近几年全国“两会”提案和涉及税制改革的其他提案中所提出将个人所得税的工薪所得的“起征点”提高到5 000元为例,这种提案虽然比原来的境内的规定金额3 500元提高了1 500元,但是,若照此执行,除了那些月工薪收入没达到5 000元的境内个人纳税人能得到这部分增加免税额的实惠外,所有月工薪收入超过5 000元的境内个人纳税人也将会因本是“免征额”的概念错用为“起征点”以致该项关心民生的提案的结果不但使原来的3 500元扣除额全没了,还要因此多负担更多的个人所得税。这样的后果在贫困地区还可能与“精准扶贫”的目标冲突。在实际执行中,也会因无法具体落实而使这些本是很好出发点的提案不得不“报废”。
(四)挑战教学科研、学术严谨性和准确性,对坚持执行业标准的理念和依法治税等都会带来明显的负面作用
第一,教学科研和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严谨性和准确性出现问题,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被理解成起征点,在不少期刊、新闻、学术研究方面把个税中的免征额误解读为起征点。这种错误容易扩散、蔓延以及流传下去,同时可能会使广大纳税人不能充分理解政府政策实施的意义。这也给近年来提倡的标准化理念增添阻力,使这种理念成为空谈而未付诸于实践之中。这还会对在教学科研中一直坚持严谨性和准确性的专家学者在今后的教学科研工作中是否还要坚持严谨性和准确性感到困惑,甚至产生动摇。
ZHANG Chao, HUA Mei-mian, WANG Fu-bo, GUO Fei, WANG Hui-qing, PENG Guang, XU Meng-lu, SONG Li,YANG Bo, SHENG Xia, XU Chuan-liang, SUN Ying-hao
第二,标准化对社会生产以及科学管理起到重大作用。标准化可以规范社会的生产活动,规范市场行为,引领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建立最佳秩序,促进相关产品在技术上的相互协调和配合。自然当某一项标准指标被曲解、混淆,以致错用和误用,这也会使各种分析失去准确性、严谨性甚至会使整个宏观决策方向错误,成为优化经济决策的阻力和绊脚石。因此,统一标准会给经济发展、交流带来助力,提倡标准理念对发展大有裨益之处。
第三,这种混淆和误用起征点与免征额专业术语的行为不仅会破坏税收活动中必须坚持的“依法治税”的基本大原则,也会影响十八大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精神的贯彻和落实。因此,针对这种看似很一般的且长期存在的混淆和误用起征点与免征额专业术语行为问题的深层动因展开研究就成为非常必要。
五、消除和避免继续混淆起征点与免征额专业术语的意见和建议
指出混淆“起征点与免征额专业术语”存在的问题和分析其弊端的目的不是在“吹毛求疵”,也不是“小题大做”,更不是在显示自己的高明,而是在秉持“细节决定成败”的理念、用“以理服人”和“对事不对人”的求真务实态度。基于此,以下为消除和避免继续混淆起征点与免征额及相关专业术语提出几点意见和建议。
(1)利用税收知识普及宣传,做好包括起征点与免征额专业术语和税收基本概念等知识的普及。可以利用每年的税收宣传月来纠正媒体、专家学者以及政府官员。当地政府可以制定“学习专业术语、普及税法知识”为主题进行宣传,并在学校内组织考核包含易混淆的税收专业术语内容的知识竞赛,借此强调正确认识税务专业术语的重要性。其次,在大学相关专业的本科、研究生乃至博士教育中也要经常强调税收基础知识,正确阐述税收专业概念,分析混淆这些概念带来的严重后果,以知识传播路径有效防止这种表面像低级错误、实质会造成高等专业培养质量的情况的出现。
(2)把是否严格执行包括起征点与免征额专业术语和税收基本概念知识纳入专业业务考核指标体系。对于税务机关人员来说,混淆起征点与免征额及相关的概念,就会在税收征管上带来对税收制度扭曲和效率上的损失,甚至容易产生征纳双方的税收争议及纠纷。因此,税务机关人员更需要牢牢掌握税收基本知识。促进税务机关人员主动积极学习的办法之一就是将税收基本概念知识纳入其专业知识考核体系,这样,税务干部和管理人员就会主动关注税收的基本理论和知识,积极学习和掌握专业基本概念和知识。
(3)各报刊媒体的记者编辑加强把关、及时更正这样的专业术语的混淆。新闻媒体作为信息的中介,在信息传播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在这个信息“大爆炸”时代,人们获得的信息大都来自移动媒体,在对信息加工传播中出错,自然能会对广大非专业相关读者带来错误认知,甚至造成“以訛传訛”。同时,一些有影响力的专业人士也要明确标准的专业术语,毕竟是信息源泉,更不能马虎、出错。
此外,还提醒和呼吁错用“起征点和免征额”的有影响力人物们注意,尤其是从事财经管理的领导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知名人士:应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从小善做起。今后当其在报刊杂志、媒体和其他公开场合上发表与这有关的大政方针和其个人高水平的税制改革重要观点、见解和主张等正能量时,应尽量避免再带有这种看似“低级错误”实则可能是严重的“硬伤”而影响其正论、或导致其所提出的相关重要税制改革提案难于具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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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x Threshold and Tax Exemption:Confusion, Distortion and Misuse of the Concepts
JI Yi-cheng, WU Si-ting, LI Ya-dong
(School of Economics, Xiamen University, Xiamen 361005, China)
Abstract:"Tax threshold" and "Tax exemption" are both elements of tax system and professional terms. Due to some intersections of two concepts, many experts cannot distinguish them and even misuse the two terms, which leads to negative effects of the reform and implementation of tax reform and offsets the positive effect of tax reforms. In order to clarify the two concepts and correct the misapplication and improper expression, this paper reviews the study of China and foreign countries about these two terms, including the concepts, differences and connections, and laws and regulations. Then, the paper describes the situations of confusing these two concepts through counting the numbers of literature, experts and influential figures who confuse the two terms in added-value tax and business tax, and then analyzes the the confusion and distortion effect of this phenomenon and the effect for tax burden and revenue, and the negative effect for the proposal of tax reforms, for instance, income tax reform. In the last part of the paper, it gives suggestions about the methods of avoiding and eliminating this kind of mistakes.
Key words:elements of tax system; tax exemption; tax thresho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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