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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 民法总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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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1 17:23: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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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 民法总论(二)
一、单项选择题
1、张某因工厂锅炉爆炸而死,该死亡在民法上是(  )
A、民事法律行为      B、民事法律事件
C、生活事实    D、偶发事实
2、下列不属于民法基本原则功能的是(  )
A、评价功能    B、约束功能
C、指导功能    D、补充功能
3、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表述哪一个是错误的?(  )
A、抵消权是一种形成权
B、知识产权是一种支配权
C、债权请求权是不具有排他性的
D、支配权不存在对应义务
4、下列关于法人机关的表述哪个是错误的?(  )
A、法人机关无独立人格
B、财团法人没有自己的意思机关
C、法人的分支机构为法人机关的一种
D、监督机关不是法人的必设机关
5、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已经存在但未清偿的债务,对外(  )
A、承担有限责任    B、承担按份责任
C、承担连带责任    D、不承担任何责任
6、甲乙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若甲的儿子2010年考上大学,则甲将房子租给乙。此约定属于(  )
A、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
B、无效民事行为
C、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D、附生效条件的民事行为
7、意思表示不包括下列哪个要素(  )
A、表示行为  B、效果意思  C、目的意思  D、主体适格

二、名词解释
1、民事法律关系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3、无效民事行为
三、简答题
1、欺诈行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2、民法上物的概念与特征。
3、法人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参考答案:
1.欺诈行为的概念:是指一方当事人因受对方的欺诈而陷于错误认识所为的民事行为。构成要件:
(1)欺诈方有欺诈的故意。
(2)欺诈方有欺诈的行为。
(3)须受骗方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认识。
(4)须受骗方因错误认识而为意思表示。
2.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满足权利主体的利益需要,并能为权利主体所支配和利用的物质实体。
特征:
(1)存在于人体之外。
(2)须为有体物。
(3)能为人力所实际支配。
(4)能够满足人们的生产或生活的某种需要。
3.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成立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经费或财产。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题
甲住A地,常往来于A、B两地经商,自2003年7月起离开A地住所后有无音讯。甲有妻乙及10岁的女儿丙。邻居丁在此期间对乙、丙时常照顾。到2008年6月,丁请求与乙结婚,并收养丙,要求乙对甲申请死亡宣告。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乙、丙、丁三人中哪些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死亡宣告?
(2)法院宣告死亡时,应当通过什么样的程序确认甲死亡及死亡时间?
(3)如果甲失踪后,居住在B地,且2009年购买了戊的房子,而后楼房涨价,戊能否以甲已被宣告死亡无权利能力为由,而否认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4)如果甲于死亡宣告后返回A地,发现乙与丁已经结婚,丙已由丁收养,此时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如何?
参考答案:
(1)甲妻乙有权向法院申请死亡宣告。因为根据《民通意见》第25条的相关规定,只有甲妻有权提出死亡宣告申请。
(2)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院在接到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时,应当对外发布公告,公告期为一年。如公告期满后甲仍未出现,或仍未有甲的下落,法院可推定甲已死亡,做出死亡宣告,判决宣告之日为甲死亡日期。
(3)不能,这是关于死亡宣告效力范围的问题。被宣告死亡的公民,事实上果然死亡的,其权利能力归于消灭。实际上尚生存的,其权利能力仍然存在,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都不受影响。所以戊不能以甲已被宣告死亡为由,否认甲的权利能力,主张合同无效。
(4)这时甲与乙的夫妻关系,甲与丙的父女关系应当消灭。而丁与乙的夫妻关系,丁与丙的父女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即使当丁去世后,甲、乙之间原有的夫妻关系也不能自行恢复,甲与丙之间的父女关系经丙同意后可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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