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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论文(案例)安某与费某因口角发生扭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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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8 15:03: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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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财经大学2018年3月课程考试《刑事诉讼法》论文(案例)
  《刑事诉讼法》案例
(共三个案例,任选一个案例写作,写作模版见附件中的“课程论文写作模板(单题式),字数2000~3000字,范文参见“单题式案例类范文”)

案例分析1:
安某与费某因口角发生扭打,安某将费某打成重伤。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费某同时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审理后,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安某有期徒刑6年,赔偿受害人费某经济损失3万元。一审宣判后,安某对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费某对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
  问题:
  1. 第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的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认定事实都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应当如何处理?
  2. 二审期间,受害人费某对附带民事部分判决上诉中增加了独立的诉讼请求,被告安某在二审中也对民事部分提出了反诉,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3. 假设一审宣判后,本案的刑事部分既没有上诉也没有抗诉,受害人费某对本案附带民事部分提起了上诉,在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的刑事部分有错误,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2:
被告人丁某,男,建筑结构设计高级工程师,某省建筑总公司建筑技术发展中心原副主任。1994年底,某市振兴建筑公司聘请其当技术顾问,丁某在1994年底至1998年与振兴公司合作期间,共实施了8个工程,挽回损失超过千万元,使振兴公司获利80万元,丁某也从中断断续续共得各种费用20万余元。丁某被人举报,经过依法立案、侦查,于1999年10月 7日某市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定丁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丁某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丁某在服刑中,仍继续钻研,创造出“沉井纠偏法”技术,利用此技术扶正危房、抢救斜塔25幢。2000年丁某被减刑,改判为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在丁某服刑期间,其妻一直奔走于各级法院、检察院、政法委,共送发申诉材料20多份,最终于2002年3月引起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重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中止执行原裁判,由原一审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2003年6月,原合议庭在仔细查阅案卷材料,调查核实证据的基础上,认为丁某所得20万元属于正当所得,宣判撤销原判,改判丁某无罪,上诉期满后丁某即被释放。
结合上述材料,请撰文详细叙述:
(1)本案的处理过程体现了刑事诉讼法的哪些基本原则?
(2)法院和检察院的诉讼活动有哪些违法之处?
案例分析3:
国有军工企业党委办公室副主任景某,男,38岁,因涉嫌为境外某机构非法提供国家秘密而被其所在的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某日,公安机关将景某拘传至分局,让侦查人员贾陵对其进行讯问。景某否认对他的指控,并提出要聘请律师。贾陵告诉他现在不能请律师,同时将其关在一间屋内让他仔细考虑不交代问题的后果。景某同时还被告知:我们的政策历来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只要你说了,就什么事儿没有,否则,即使你没罪我们也可以照样将你一直关下去。
在被隔离3天后,景某受不了这种不能吃喝拉撒睡的日子,为早日回家,景某写下了他为谋取私利而向外国人提供某项党内文件的供述。侦查人员问其有何证据,他想了想说:“资料已给外国人了,没有样本,但我收了对方付给的500美金,就放在家中箱子内”。侦查人员贾陵即单独押解景某一同回家搜查,果然发现有500元美金(事后查明是景某开出租车的妻子多年攒下的)。于是,贾陵当即逮捕了景某,将其羁押。案件经过区检察院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于是向区法院提起公诉。区法院经过审查认为案件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又退回区检察院补充侦查。3日后区检察院又将案件起诉至区法院,法院无奈只好受理,并安排审判员李国独任审判,李国在审理期限内公开审理了此案,并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判决书送达景某与区检察院后,双方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或抗诉,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景某也于判决书生效后被释放。
结合上述材料,请撰文详细叙述:
(1)本案在立案管辖和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的哪些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2)在本案的审判过程中,区法院的诉讼活动有哪些地方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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