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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农地规模与结构状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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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25 17:08: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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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农地规模与结构状况分析*
——基于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两县市普通农户的全样本数据
郭熙保 高思涵

[提 要] 本文利用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中部地区两个县市的全样本数据分析了普通农户的农地确权、流转和经营规模的总体和分布状况。统计分析结果表明,农户确权地户均3.73亩,基尼系数为0.341,呈现微型化和均等化格局;非确权地面积占总农地面积的2%,虽规模不大,却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确权地80%由农户自己耕种,土地流转不活跃,且有限的农地流转中60%以上是在普通农户之间进行,流转质量较低;流入规模经营户的租金高于流入普通农户的租金,意味着规模经营效率更高。农户经营地户均3.9亩,基尼系数为0.421,表明农地经营具有一定的集中化趋势,但集中度不高。两县市的农户确权地、流转地和经营地规模与结构呈现明显的差异,这主要是由其资源禀赋和发展水平不同所致。比较农业“一普”“二普”“三普”数据发现,农户经营规模仍显示微型化格局,并且长期呈现下降趋势。针对以上研究结论,本文提出了深化农地制度改革、加快农地流转和集中的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 普通农户;农地确权;农地流转;农地经营规模;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

一、引言
近年来,尤其是中央提出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和“三权分置”以来,农户农地确权和流转问题受到政策制定者的高度关注,也是学者研究的热点。国内学术界对我国农户农地确权、流转和经营规模与结构以及影响因素进行了系统深入的分析,提出了很有价值的学术观点和政策主张。但是,鲜有文献把农户的确权地、流转地和经营地(以下简称“三块地”)的规模和分布情况结合在一起分析,这可能是因为抽样调查中并未全面地涵盖农户“三块地”的详细数据。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调查年份是2016年)为我们分析农户“三块地”的具体情况提供了难得的原始数据资料。本文将利用中部地区两个县市农业普查的全样本数据对农户“三块地”的规模和分布状况进行详细的统计分析,揭示农户确权地、流转地和经营地规模和结构之间的联系,并对统计结果进行比较和理论阐释。

本文在如下几个方面做出了边际贡献。第一,本文把普通农户的确权地、流转地和经营地这“三块地”结合在一起分析,这在学术界还不多见。

第二,本文利用普查获得的全样本数据对我国部分地区农户农地规模和结构分布情况进行了分析,这在文献中尚未见到。

第三,本文首次对农户的非确权地规模和分布情况进行了分析,这是本文做出的新贡献。因为非确权地调查是第三次农业普查表中新增加的调查项目。

第四,本文不仅对第三次农业普查数据进行了截面分析,还在数据可得的情况下对农业“一普”“二普”与“三普”数据进行了纵向比较。

第五,本文对两个县市普查数据分别进行了统计分析和比较,发现两个县市在经济发展水平、地理环境、人口规模和土地资源禀赋方面存在着较大差异,在农户农地确权、流转和经营规模与分布方面也存在着显著差异。这意味着我国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对农户农地状况除了总体分析之外,还需要分区域、类型和结构分析以得出更多有意义的结论。

二、样本总体情况与代表性分析
为摸清“三农”基本国情,查清“三农”新发展新变化,国务院组织开展了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由国家统计局组织实施。这次普查的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共登记了2.3亿农户、60万个村级单位、4万个乡级单位和200多万个农业经营单位。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国务院农普办组织了数据质量抽查,评估了普查数据质量。综合抽查结果显示,农业普查登记户的漏报率为0.19%,普查指标数据差异率为0.40%,数据质量达到设计标准。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普查结果显示,我国2016年的农业经营户数为20 743万人,其中普通经营户数为20 345万人,规模经营户数为398万人,普通经营户占比高达98%。可见,普通农户仍然是我国从事农业生产的主力军。

(一)两县市普通农户普查数据的总体情况
本文数据主要来源于全国第三次农业普查数据库中湖南省Y县和湖北省X市2016年普通农户农地方面的全样本数据。湖北省X市位于长江中游,地形地貌以平原丘陵为主,总面积1 200多平方公里,总人口80多万,2016年第一产业产值占生产总值的20%,人均GDP约4万元。湖南省Y县位于湖南省中部,以山地为主,总面积1 700多平方公里,总人口也是80多万,2016年第一产业产值占生产总值的25%,人均GDP不到2万元。两县市虽同处于中部地区,总人口状况相近,但X市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人均耕地面积较大;Y县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人均耕地面积较小。对两县市的数据单独进行比较分析,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我国具有不同发展水平、不同资源禀赋状况地区的农户“三块地”的规模和结构差异情况。

两县市普查数据的总体情况见表1。根据表1可得出两县市的户均农地情况。确权地方面,两县市户均确权地面积为3.73亩;户均非确权地面积为0.08亩。流转地方面,两县市户均流出面积为0.38亩,户均流入面积为0.23亩。经营地方面,两县市户均经营地面积为3.68亩,人均0.91亩。

表1 两县市普查样本农户及农地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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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根据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整理所得。

(二)两县市数据的代表性分析
全样本数据的优点是能够克服抽样调查所固有的样本选择误差问题。但本文的全样本只局限于两个县市,在全国2 000多个县市中也只占千分之一;总样本虽然达到30万个,但与全国2.3亿农户相比,也只刚过千分之一。中国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因此与抽样调查一样,本文使用的普查数据也会存在样本选择误差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本文将这两个县市的农地数据与全国、东部、中部以及湖北和湖南的农地数据进行比较,以此来说明选择这两个县市的代表性问题。

对比数据主要来自农业农村部编辑的《中国农村经营管理统计年报》(2016年)(以下简称《年报》)。该年报由农业农村部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组织编撰,数据由各级农业部门采集、填报、汇总和审核上报。年报系统收录了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西藏和广东省深圳市)农村经营管理方面的各项数据。根据2016年《年报》得出(如表2所示),全国30个省市区的户均确权地面积为5.96亩,人均确权地面积为1.38亩。相对应的,利用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得到,2016年两县市户均确权地面积为3.73亩,人均0.92亩。可以看出,这两县市户均和人均确权地面积小于全国平均水平,其中户均小2.23亩,或小37.4%;人均小0.46亩,或小33.3%。这表明两县市的资源禀赋并不能代表全国的平均水平。但是,根据《年报》,湖北省和湖南省的户均确权地面积分别为4.74亩和3.68亩,对应的人均确权地面积分别为1.11亩和0.89亩;相对应的,根据普查数据,湖北省X市和湖南省Y县的户均确权地面积分别为4.58亩和3.18亩,人均确权地面积分别为1.06亩和0.83亩,与《年报》得出的湖北和湖南两省数据相差不大。由此可见,这两县市的资源禀赋能够大致代表湖北省和湖南省的平均水平。表2还列出了中部6个省份和东部7个省份的人均和户均确权地面积。可以看出,这两个县市的农户户均和人均耕地面积略小于中部,但与东部7个省份相近,因此,它们大致上可以代表东中部13个省份的资源禀赋情况。

表2 农户确权地面积与粮食产量对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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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全国和地区的确权地面积和农业劳动力数据根据2016年《中国农村经营管理统计年报》整理,X市和Y县数据根据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整理;全国和地区粮食产量数据根据2017年《中国农村统计年鉴》整理,X市和Y县粮食产量数据根据两县市各自2017年统计年鉴整理。中部6个省份包括山西省、河南省、安徽省、湖北省、江西省和湖南省;东部7个省份包括广东省、江苏省、山东省、浙江省、河北省、福建省和海南省。

三、农户确权地规模、分布与均等化状况分析
(一)两县市确权地与非确权地总体与分布情况分析
根据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得出,两县市农户确权地总面积为1 104 087亩,户均3.73亩,中位数为3.23亩。图1显示了户均确权地面积的分布情况。从图1中可知,78%的农户确权地面积在5亩及以下,45%的农户确权地面积在3亩及以下,其中2亩~3亩区间的农户数量最多,占总样本农户数的22.02%。从这次普查数据中还发现,零亩确权地的农户有1 887户,占农户总数的0.64%,这意味着99%以上的农户都拥有确权地,表明自20世纪80年代初实施家庭承包制以来,这两县市的农户承包地权属非常稳定。另一方面,有1.89%的农户确权农地面积超过10亩,仅仅只有740户的农地面积超过20亩,最大农地面积为50.9亩。超过10亩,尤其是20亩以上的农户,大部分可能是承接了其他集体成员转让的承包地,少部分可能是早期承包集体土地进行经营,最后在确权时变成了自己的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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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不同农户确权地面积下的农户占比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增加了对确权之后增加与减少的土地信息的收集。增加的农地面积包括本户没有列入确权的自留地、开荒地、复垦地及其他原因累计至普查时点增加的农地面积。减少的农地面积指本户因土地用途改变、自然灾害等原因累计至普查时点减少的农地面积。如表1所示,非确权地总面积为22 523亩,占总农地面积的比重为2%,整体规模较小。从拥有非确权地的农户情况看,农地全样本中有8.66%的农户在确权之后增加了农地面积,其中绝大多数(80.42%)增加的面积小于1亩,仅仅只有0.43%(109户)的农户增加了超过10亩的农地,但是最大值达到了100亩。另一方面,全样本中有1 966户普通农户在确权之后减少了农地面积,户均减少1.72亩,说明因土地用途改变、自然灾害等原因减少的农地面积很小。

(二)湖北省X市与湖南省Y县比较分析
从农户确权地面积来看(见表1),湖南省Y县户均确权地面积(3.18亩)比湖北省X市(4.58亩)少1.4亩。从农户确权地结构来看(见图2),湖南省Y县拥有0亩~5亩确权地的农户占该县总农户数的78.9%,而湖北省X市相应比例为56.5%。湖南省Y县拥有2亩~3亩确权地的农户比例最高,达到了26.6%,湖北省X市拥有3亩~4亩确权地的农户数占比最高,其比例为16.2%。确权地等于或小于2亩的农户占农户总数的比例,在湖南省Y县是25.99%,在湖北省X市为18.88%。从大户样本来看,湖南省Y县仅有14户确权地面积超过20亩;相比之下,湖北省X市有731户。由此可见,虽然两县市的农户确权农地面积都较小,但是湖北省X市农户拥有的确权地面积要远大于湖南省Y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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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分区域不同农户确权地面积下的农户占比

非确权地方面,湖北省X市与湖南省Y县存在较大的差异(见表3、图2)。

表3 按农户非确权农地面积分组的农户数与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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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显示湖北省X市有24 447户(占比为20.98%)农户在确权之后增加了农地面积,其中,有91户增加了超过10亩的非确权农地,最大值为100亩。然而,湖南省Y县的数据要小得多,只有1 185户(0.66%)。农户在确权后增加了农地面积,最大面积仅为25.9亩。

表4 分区域按非确权农地面积分组的农户数与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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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户确权地的均等化程度
为了从总体上了解农户确权地面积分布的均等化情况,本文在此引入了基尼系数进行衡量。在图3中,横轴表示全样本农户数百分比,纵轴表示与农户百分比对应的确权地面积百分比。图中的曲线是根据普查数据得出的洛伦茨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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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农户确权地面积分布的洛伦茨曲线

本文运用张建华(2007)的方法来测算基尼系数,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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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将拥有确权地的农户全样本按面积由低到高排序,分为数量相等的n组,从第1组到第i组农户累计确权地面积占全部农户总面积的比重为wi,然后利用定积分的定义将洛伦茨曲线的积分分成n个等高梯形的面积之和。根据式(1),利用普查数据最终得到的基尼系数为0.341,这意味着两县市农户拥有的确权地面积还是比较平均的。分区域计算,得出湖北省X市农户确权地面积分布的基尼系数为0.362,湖南省Y县的基尼系数为0.295,表明Y县的农户确权地分配比X市更为平均。

(四)对农户确权地状况统计结果的分析
1.农户确权地面积微型化,反映了中国典型农业区人多地少的基本特征。表5提供了各种来源的农户确权地规模。表5显示,我国农户户均确权地面积在4亩~6亩之间,其中2016年《年报》报告的户均承包地面积是5.96亩。虽然抽样调查和统计年报数据都证实我国的户均承包地面积较小,但结果仍然存在较大差异,最低值与最高值相差大约50%。两县市的户均确权地面积比全国平均数更低,反映了中东部地区人多地少的典型特征。

表5 不同来源的农户确权地面积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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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确权地面积不容小觑,如何纳入法制化农地管理是一个需要重视的问题。本次调查把农户拥有的农地面积分为确权地与非确权地,把非确权地列入调查在国内大型数据调查中尚属首次。湖北省X市和湖南省Y县的非确权地面积占总农地面积的比例为2%,其中,湖北省X市非确权地面积所占比例是3.71%,而湖南省Y县相应比例只有0.34%。全样本中有8.66%的农户在确权之后增加了非确权地。其中,湖北省X市有20.98%的农户在确权之后增加了农地面积,而湖南省Y县的比例仅为0.66%。地理环境因素可能是差距产生的主要原因。湖南省Y县山地较多,地形复杂,宜开荒和复垦地较少;而湖北省X市适宜的气候、平坦的地形以及众多的河流湖泊,使其成为农、林、牧、渔全面发展的适宜地区,更适合进行农地的开荒和复垦。

摸清非确权地情况对于农地产权制度改革和相关政策制定具有重要意义。湖北省X市的非确权地面积占所有农地面积的3.71%,而且有约21%的农户都增加了非确权地数量。这不是一个小的数目和比例,这些农地没有确权登记,但是属于农户占有,同样可以耕种和流转。如何把非确权地合法化,如何在制定农地流转政策时把非确权地也考虑在内,如何减少非确权地流转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纠纷和矛盾,这些都需要认真研究。

3.农户确权地分配均等化程度较高,显示出土地平均分配的特征仍然未变。两县市全样本确权地分配的基尼系数为0.341,表明农村土地在农户之间的分配是公平的。20世纪80年代初按人头和劳动力分配到户的集体农地,虽然经过几十年的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但至今仍然维持着平均分配的格局。这是因为国家不断强化农地承包权的稳定性,严格限制承包地流转,致使承包地很少转让。

四、农户农地流转、分布和租金状况分析
(一)农户农地流转参与情况
农户农地流转参与率是指参与农地流转的农户数占全样本农户数的比例。如图4所示,2016年全样本普通农户农地流转参与率为20.12%,其中仅参与转出的农户比例为14.59%,仅参与转入的比例为4.97%,同时参与转入与转出的比例为0.56%。这表明更多的农户选择了转出农地。未参与农地流转(既没有转出也没有转入)的农户比例最高,高达79.88%,这意味着两县市的农户参与农地流转不活跃。农地流转参与率在不同区域间存在较大差异。湖北省X市的普通农户农地流转参与率为13.07%,而湖南省Y县为24.69%,后者比前者高11.62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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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不同农地流转参与情况下的农户比例

(二)农地流转率与流转面积分布情况
农地流转率是指农地流转面积占农户农地总面积的比例。与农户参与农地流转不活跃相对应,农地流转率总体上比较低,而且,湖北省X市的土地流转率比湖南省Y县更低。用流出面积减去流入面积可以得到净流出面积。两县市农地净流出面积为43 234亩,其中湖北省X市净流出面积为12 690亩,湖南省Y县为30 545亩。农地净流出意味着农户农地流向了除普通农户之外的其他主体,主要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净流出面积仅占全部农地流出面积的38.66%,这表明农户农地流转主要是在普通农户之间进行。

表6展示了按流出农地面积分组的农户分布情况。农户流出农地面积总体较小,没有转出承包地的农户占全部农户总数的比例高达83.22%,这表明绝大多数农户的承包地是由自己耕种。

表6 按流出面积分组的农户数与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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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区域来看,湖南省Y县有21.14%的农户流出了农地,比湖北省X市的10.07%高出10多个百分点。湖北省X市的户均流转规模要大于湖南省Y县。其原因很明显,湖北省X市户均承包地面积(4.58亩/户)要大于湖南省Y县(3.18亩/户)。

在农地流入中,如表7所示,农户全样本中有19 835户(6.71%)参与了农地的流入,户均流入农地面积为3.46亩。12 561户(占全部流入户数的63.3%)流入面积在2亩及以内,有16 950户(占流入户数的85.46%)流入面积在5亩以内,只有1 507户的流入农地面积在10亩以上。可见,在农地流入方面,如同农地流出一样,户均规模都较小。

表7 按流入面积分组的农户数与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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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地通过村集体流转到各类经营主体的
情况
普通农户农地的流转主要分为两种:一是农户间的自发流转,如上文所述,这种流转主要是在普通农户,特别是本村农户之间进行,且大多数是非正规流转,无需通过村集体。还有一种是通过村集体的流转,利用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中行政村普查表的数据,整理结果如表8所示。两县市全样本中,农地通过村集体流转到规模经营户的比例最高,占流出农地的42.42%;其次是流到农民合作社,占流出农地的31.55%;8.68%的农地流转到企业,其余的农地流向其他主体(1)在第三次农业普查方案中,其他主体被解释为除了农民合作社、企业和规模户以外的主体,这里未具体注明是哪个主体。笔者认为其他主体可能是指同村集体成员之间的承包地正规转包、转让,以及政府为商业开发或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目的而转为非农业用地等。。这表明通过村集体流转农地的去向主要是规模经营户和农民合作社。

表8 农地通过村集体流入各类经营主体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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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农地流转租金
从表9可知,农户之间无偿流转的比例较低,仅占全部参与农地流转农户的5.27%。其中,湖北省X市的无偿流转比例为20.99%,远远高于湖南省Y县的1.77%。无偿流转主要发生在亲朋好友和本村集体成员之间,较为常见的形式是无偿代为耕种。这是一种非正规的农地流转,大多数只有口头协议,而无书面合同。湖北省X市无偿流转的比例如此之高表明农村中还存在着较多的非正规流转情形,这种土地流转实际上不是市场交易行为,也不能算是规模经营,但对于防止土地抛荒和充分利用土地有一定的意义。

绝大部分农地采取有偿流转,这里用普通农户农地流入租金表示。两县市全部流入农地实际支付的平均租金为294.39元/亩,中位数为200元/亩。如表9所示,2016年全样本中有2 142户(占流入户数的10.8%)流入农地的租金小于100元/亩,租金在100元~200元之间的户数比例最高,达到44.52%,在200元~300元之间的比例次高,为15.03%,两者相加接近60%,这意味着大多数农户流入租金在100元/亩~300元/亩之间。只有2 461户(占流入户数的12.41%)的流入租金超过了500元/亩,其中有658户超过了1 000元/亩,最大租金为1 999元/亩。

表9 按流入农地租金分组的农户数与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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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区域来看,湖北省X市的户均流入租金为174.91元/亩,比湖南省Y县的321.03元/亩低146.12元/亩,前者是后者的55.5%。湖北省X市土地租金中位数为105元/亩,也比湖南省Y县的中位数200元/亩低95元,即前者是后者的52.5%。除此之外,湖北省X市有28.9%的农户流入农地的租金低于100元/亩,而湖南省Y县相应的比例只有6.75%。流入租金超过500元/亩的农户中,湖北省X市只有63户,占其流入户数的1.74%;而湖南省Y县则有2 398户,占该县流入户数的14.79%,且最大租金也在Y县。由此可见,无论是高租金户数比例还是亩均租金,湖南省Y县都要远远高于湖北省X市。土地租金是土地实际价值的表现。Y县租金大大高于X市,表明前者土地产出率要显著高于后者,这也说明各地的土地租金差异非常大。

湖南省Y县与湖北省X市的流转租金为何存在如此大的差异?回答这个问题需要特别观察和分析湖南省Y县的高租金情况。根据农户普查表提供的数据,高租金流入农地农户的户均流入面积为1.35亩,最大值仅为25亩。这表明高租金不是由高效率的规模经营带来的。进一步分析发现,这些用高租金流入农地的小农户大部分不是单纯的种植一般农作物,相当一部分农户(229户)的农地有地膜覆盖,有53%的农户种植高价值的经济作物,如百合、花卉等;96.79%的农户参与了林果和水果生产,包括茶叶、桑果、柑橘、葡萄、板栗等种植;85.95%的农户饲养了家畜家禽,还有5.88%的农户从事水产养殖。由此可见,高租金流入农地的农户大都是多元化经营,而且是从事土地密集型的高价值产品生产。

规模经营户的农地流入租金方面,湖南省Y县相应数据有较多缺失,本文以湖北省X市为例来分析。X市的规模经营户农地流入租金数据来自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中的规模农业经营户普查表(2)在普查表中X市规模经营户有1 430户,但填写了租金的规模经营户只有284户。。湖北省X市流入到规模经营户的农地平均租金为249.54元/亩,比流入普通农户的平均租金(174.91元/亩)高74.63元/亩,即前者比后者高43%。前者流入农地租金的中位数为200元/亩,也比后者流入租金中位数105元/亩高95元,即高90%。从规模经营户和普通农户农地流入租金的比较中可以看出(见表10),只有3.52%的规模经营户的农地是无偿流入的,而高达20.99%的普通农户是无偿流入农地的。流入租金超过300元/亩的规模经营户数占全部规模经营户数的比例高达22.89%,相应普通农户的比例仅为7.74%。

表10 湖北省X市按农地流入租金分组的规模

经营户与普通农户数量与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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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农户农地流转状况统计结果的分析
1.农户农地流转参与率和农地流转率低,大部分农户承包地由自己经营。数据显示,两县市农户流转参与率只有20%,其中转出参与率不到15%。两县市的农地流转率是16%,其中流出率是10%。无论是参与率还是流转率,都表明两县市农地流转不活跃,80%的确权地是由农户自己耕种。这种情况也得到了其他来源数据的支持。表11展示了不同来源的农户承包地流转情况,比较发现,不同来源的数据结论差异明显。参与农地流转的农户占比从不足15%到高于53%,农地流转率从不足22%到35%。彭开丽等(2019)得出的农户土地流转参与率高达54%,是因为样本选择性偏差,他们主要选择农地流转活跃的县市进行调查。何欣等(2016)、朱建军和杨兴龙(2019)的大样本统计分析结果差别也很大,其比例相差一倍以上。这里值得提及的是,根据《年报》,全国农地流转率高达35%,农户流转参与率接近30%,比学者抽样调查所得出的结果要高,尤其是农地流转率。农户农地流转数据比农户承包地数据的差异性更大,这是因为家庭承包制实施以来,农户拥有的承包地是相对稳定的,因此调查结果差异不大;土地流转情况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期差别很大,因此抽样调查所获得的结果必然存在巨大差异。从普查数据中得到的农地流转率要低于大多数抽样调查所得到的流转率,而且远低于《年报》相应数据。

表11 不同来源的农地流转率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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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地流转率与户均确权地面积呈反向关系,表明资源禀赋状况是影响土地流转的重要因素。根据普查数据得出湖南省Y县户均确权地面积(3.18亩)小于湖北省X市(4.58亩),然而,从农户农地流转参与率来看,湖南省Y县(24.69%)比湖北省X市(13.07%)高出11.62个百分点;从流转农地面积占确权地面积比例来看,湖南省Y县的农地流转率(19.86%)比湖北省X市(13.28%)高出6.58个百分点。钱忠好和冀县卿(2016)的研究也证实了这种反向关系的存在,即户均农地面积少的江苏,其农地流转率比户均农地面积大的黑龙江高。这表明人多地少的地区农地流转积极性较高,而人少地多的地区农地流转积极性较低。在分析土地流转时,资源禀赋状况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影响因素。

3.大部分农地流转发生在普通农户之间,农地流转质量较低。普通农户的农地总流出面积减去农户总流入面积即是流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3)从表8可以看出,流转出普通农户的农地有一部分去向是其他主体,但绝大多数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分析方便,这里假定它全部流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面积。由表1可知,两县市流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面积为43 234亩,占全部流出面积的38.66%,这意味着全部流转农地中只有三分之一强流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三分之二弱流向普通农户。何欣等(2016)利用全国29省份的11 653户农户调查数据的研究结果显示,发生在小农户之间的流转比例从2013年的82.6%下降至2015年的76.3%,虽然呈下降趋势,但比例仍然很高。朱建军和杨兴龙(2019)基于2015年中国农村家庭追踪调查(CRHPS)数据统计得出,转出农地承租对象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比例为21.9%,非新型经营主体占78.1%。如果把农地流转到新型经营主体界定为高质量流转,流转到普通农户界定为低质量流转,那么,我国目前大部分农地流转质量较低。

通过村集体流转的农地中,流转到规模经营户的比例最高(占流出农地的42%),流转到农民合作社的比例次高(占流出农地的32%),仅仅只有9%的农地流转到企业。这与《年报》报告的数据基本相符。根据《年报》,2016年全部流转农地中,流转入农户(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的面积占58.4%,流转入合作社的面积占21.6%,流转入企业的面积占9.7%。叶剑平等(2018)的研究结论是,在有大户或公司租地的村中,大部分(71%)承包地租给了外村、外地或本村的农民种植大户,租给公司的较少,仅占28.9%。可见,在农村从事规模经营的主体大多数还是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

4.农地流转租金较低,但规模经营户流入租金高于普通农户流入租金,意味着规模经营效率高于小户经营。流转农地租金分析显示如下特点。一是租金偏低,全样本中,流入农地实际支付的平均租金为294.39元/亩,中位数为200元/亩,租金在100元~200元的比例最高。二是不同区域租金差异大,湖北省X市的户均流入租金(174.91元/亩)与湖南省Y县(321.03元/亩)相差将近150元,租金相差比例高达85%。三是极值差异明显,全样本中有16%的农户流入农地的租金小于100元/亩,但也有超过12%的普通农户流入租金高于500元/亩,最大租金达到了1 999元/亩。

农地流转租金在学术界有不少研究,数据几乎都来自抽样调查。从表12中可以看到,各个来源的数据存在较大差异,所得出的租金额大多高于普查数据中得到的平均租金和中位数租金。据湖北省X市普查数据,流入规模经营户的租金要高于流入普通农户的租金,前者比后者高近75元/亩,相差43%;以中位数表示,前者比后者高95元/亩,相差90%。

表12 不同来源的农地租金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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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流入不同主体的租金差异也得到学术界一些研究的证实。何欣等(2016)利用11 653户大样本数据所得结论是,2015年农业用途转出租金(即农户转出到规模经营户和企业的租金)均值为396.76元/亩,转入租金(即农户之间流转的租金)均值为262.97元/亩。仇童伟等(2019)利用CHFS数据研究得到,2015年1 478户农地转入户在与熟人交易时,平均支付了 168.62 元/亩的农地租金,在与非熟人交易时则支付的租金为251.7元/亩。这里所说的非熟人交易,就是指农地流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个发现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政策意义。租金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土地价值的高低。同一块农地流入规模经营户比流入普通农户的租金更高,意味着规模经营户的农地产出要高于普通农户的农地产出,这表明把更多的农地向规模经营主体流转,将会大大提高我国的农地配置和使用效率。

五、农户农地经营规模、分布与
均等化状况分析
(一)普通农户的农地经营规模与分布
农户实际经营的农地,包括确权地、自留地及因开荒、复垦而增加的农地,因改变用途、灾损等原因减少的农地,流入、流出的农地和他人委托代耕代种的农地。从表1中可以看到,两县市户均实际经营农地面积为3.69亩。户均经营面积比户均确权面积减少了0.04亩。但是,有确权地的农户中有16 024户没有经营任何农地,占全样本农户总数的5.42%。如果除去经营面积为零的农户,可以得到实际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的户均经营面积为3.9亩,比户均确权面积增加了0.17亩。

图5显示了按实际经营农地面积分组的农户占比分布情况。通过图5可以清楚地发现,将近三分之二(63.66%)农户的实际经营农地面积处在0亩~5亩之间,其中2亩~3亩区间的农户数量最多,占到了总样本农户数的19.54%,其次是3亩~4亩的农户数占16.38%,再次是4亩~5亩的农户数占11.9%。只有3.07%的农户经营面积超过了10亩,其中超过20亩的有2 162户(0.73%),还有79户的农地面积超过50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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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 不同实际经营面积下的农户占比

(二)湖北省X市与湖南省Y县比较分析
图6展示了两县市按实际经营农地面积分组的农户数分布情况。从图中看到,两县市的差别较大。湖南省Y县经营0亩~5亩农地的农户数占该县总农户数的72.4%,而湖北省X市相应比例为49.72%。Y县经营2亩~3亩农地的农户比例最高,达到23.88%,X市经营3亩~4亩的农户占比最高,为14.18%。以上比较表明湖南省Y县的农户经营面积小于湖北省X市。相较于零亩确权地农户数量,两县市零亩经营面积的农户数量要大得多。湖北省X市拥有零亩经营农地的农户数为8 137户,占比为6.98%,与零确权地农户数相比,多了6 432户;湖南省Y县拥有零亩经营农地的农户数为7 887户,占比为4.4%,比零确权地户数多出7 705户。不经营农地的农户意味着他们完全转移到非农产业,其中很大一部分可能离开了农村,但这部分农户占比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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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 分区域不同实际经营面积下的农户占比

与此同时,湖南省Y县有558户(0.31%)农户实际经营农地面积超过了20亩,而湖北省X市对应的农户达到了1 604户(1.38%),还有78户(0.07%)的实际经营面积超过了50亩,最大面积为206亩。这再次表明湖北省X市农户经营规模远高于湖南省Y县。

(三)经营农户的农地流转结构
将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土地流转情况分为5类:有地无流转、有地并转入、有地并转出、兼有转入和转出,以及无地并转入。由表13可知,有地无流转的经营户占所有农户的比例高达77.04%,户均经营农地面积为3.92亩。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证实了农村土地流转率比较低,大部分承包地由农户自己耕种。

表13 不同流转类型下的农户数与户均经营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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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地并转入是指从事农业生产并流入本村其他农户确权地的普通农户,占比只有5.56%。有农地流入农户的户均经营面积为7.57亩,显著高于其他几个类别。这类农户一般是全职农民,他们的承包地不能满足自身耕种需求,于是连带着耕种本村其他村民不种的承包地。这种流转方式大多数无书面合同,租金很低,甚至零租金,因此不能算是正规的农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并不会带来更高的生产效率,农户不会对流入的土地精耕细作或者进行长期投资(郜亮亮等,2011)。

有地并转出的农户占总样本的15.71%,此类型农户户均农地经营面积最少,仅有1.29亩。这类农户大部分为兼职农民或年长农民,他们没有足够精力或能力完全经营自己的承包地,故转出一部分承包地,留一部分自己耕种。但这类农户常常是把质量较好的农地留给自己耕种,而把条件较差的贫瘠承包地流转出去,所以租金也比较低,或者干脆不收租金,无偿流转。

全样本中仅有3 117户兼有农地的转入与转出,这类农户的户均经营面积为3.52亩。农户既有农地转入,又有农地转出,这显然涉及农户之间承包地的互换。同时有农地转出和转入的农户占全部从事农业生产农户的比例只有1.05%,说明这种互换情况在农村还不是很普遍。

无地并转入的农户是指自己没有承包地,经营的农地全部流转自其他农户或集体。这类情况比较少,只有281户,占比仅为0.09%,反映出两县市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都是拥有原始承包地的农户。

(四)农户经营农地面积的均等化程度
按照张建华(2007)的方法,可以得到全样本农户实际经营农地面积分布的基尼系数为0.421,其中,湖北省X市的基尼系数为0.441,湖南省Y县的基尼系数为0.369。这表明农户农地经营面积分布的不平等程度较高,特别是湖北省X市。如表14所示,相较于确权地面积分布,实际经营面积分布的基尼系数均有所上升,说明农地流转促进了土地的集中,提高了土地经营集中化程度。

表14 农户确权地与经营地面积的基尼系数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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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农户农地经营状况统计结果的分析
1.农地经营呈现一定集中化趋势,但集中度仍然不高。农地经营的集中化趋势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说明。一是从经营地面积与确权地面积来看,2016年实际经营农户的农地户均面积为3.9亩,比户均确权面积3.73亩增加了0.17亩。二是从经营地与确权地均等化程度来看,农户经营农地不平等程度(基尼系数为0.421)高于确权地的不平等程度(基尼系数为0.341)。三是从无实际经营的农户数量和比例来看,有超过1.6万农户有承包地但不经营,占总样本的5.42%。这部分农户的承包地大都是流转给其他农户或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耕种,也反映了土地经营的集中趋势。

尽管如此,从以上分析中可知,农地经营的集中化程度仍然较低,流向新型经营主体实行规模经营的农地比例更低。根据表1数据(农地流出减流入)可以推算出,湖南省Y县只有30 544亩承包地流向新型经营主体,占全部经营面积的比例只有5.6%;而湖北省X市则更低,流到新型经营主体的承包地面积只有12 689亩,占全部经营面积的比例不足2%。

2.农地经营规模显示微型化格局,且长期呈下降趋势。根据两县市普查数据显示,2016年普通农户户均经营面积只有3.69亩,即使只考虑实际经营户,户均经营面积也只有3.9亩。其中,有30.31%的农户实际经营农地面积在2亩以下,96.93%的农户经营农地面积没有超过10亩。这表明我国当前农户经营规模仍然呈现出微型化和细碎化格局。学术界对农户经营耕地面积的调查研究不是很多,只有些粗略的结论,如表15显示,农户经营耕地面积虽然总体上比较小,但结果差异也很大,而且大多数抽样调查所得的农户经营面积远高于普查数据。何欣等(2016)得出的结论是,2015年农户户均土地经营面积为12.9亩;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所得的相应数据是7.07亩。这个差别的原因可能是本文考察的两个县市的户均和人均耕地面积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如表2所示)。

表15 不同来源的农户农地经营面积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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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长期,农户经营的耕地规模微型化格局非但未变,甚至经营面积趋于更小型化。本文无法获得湖南省Y县和湖北省X市农业“一普”“二普”的普查数据,但可以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农业“一普”(1996年)、“二普”(2006)和“三普”(2016)相关的统计数据得到全国、湖北和湖南农业经营户户均经营耕地面积的变化情况。从表16中可知,全国的农业经营户平均经营的耕地面积从1996年的10.1亩下降到2016年的8.78亩,湖北省从8.72亩减少到8.4亩,湖南省从5.11亩减少到4.8亩。这种下降趋势有可能是由于挑选的普查对象和数量,或者统计口径在三次普查中存在差异。但本文认为,农户农地经营面积的减少更有可能是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加速推进,耕地面积不断减少,而从事农业经营的农户数反而有所增加所致。(4)根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我国乡村户数2000年为24 148万户,2012年增加到26 802万户。农户经营面积的下降意味着我国农业规模经营进展缓慢,与适度规模经营的政策目标背离,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是学者和决策者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表16 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农业经营户户均

经营面积变化情况 单位:亩/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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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根据国家统计局网站公布的三次农业普查数据库中农业经营户户数和耕地总面积统计数据计算。但2016年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中只有全国耕地面积数据,却未公布省份耕地面积数据,因此,2016年“三普”数据中的湖北、湖南耕地面积来自湖北和湖南统计局网站。

六、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主要结论
根据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对两县市的统计分析,我们得到如下主要结论。

首先,两县市的户均确权地和经营地规模都显示微型化格局,与现有抽样调查研究所得出的结论基本一致,但在规模上更小,这也许是因为本文分析的两县市的土地资源禀赋小于全国平均水平,因此它只能代表人口密度更大、土地资源更稀缺的东中部地区。从长期来看,我国农户农地经营规模不仅呈现微型化,而且还有下降趋势,其原因可能是工业化、城镇化的加速推进导致耕地面积不断减少,但从事农业的农户数量并没有相应减少。

其次,农户确权地分配高度均等化格局依然未变,但因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各地的农户承包地分配均等化程度存在较大差异,如湖北省X市经济发展水平高于湖南省Y县,导致农地非农化程度有所差别,农户失地情况不同,因此前者承包地分配均等化程度要低于后者。与确权地均等化程度相比,农地经营均等化程度有所降低,表明农地经营呈现出集中化趋势。但统计分析结果表明,农地经营集中化程度较低。

再次,农户农地流转呈现“三低”现象:活跃度低,流转质量低,流转租金低。约80%农户的承包地由自己耕种,农地流转率较低,甚至比现有抽样调查和官方统计数据所得出的农地流转率更低。农地流转质量较低,60%以上的农地流出是在普通农户之间进行,而流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数量和比例较小。农地流转租金较低,大多数在300元/亩以下,中位数仅200元/亩,甚至比抽样调查数据所得出的租金更低。此外流入不同对象的租金呈现出较大差异,流转入规模经营户的租金显著高于流转入普通农户的租金,这意味着规模经营效率高于小农经营。

最后,农户非确权地相对于确权地来说面积不大,但它是一个不可忽视的数量,应引起学术界和政府部门的重视。

(二)政策建议
第一,农户拥有的承包地微型化,表明承包地是农民最后的生活保障的观念值得商榷。根据现有的物价水平和消费支出情况,农民无法依靠3亩多承包地维持一家人正常的生活水平。即使那些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工在城里找不到工作,绝大部分(除了少数返乡创业人员和年龄偏大的农民工)不会回到农村种地,因为依靠他们的承包地经营收入是无法满足一家人消费需求的。其实承包地对于农民的重要功能就是能够带来一份额外收入(财产功能)。改变“土地是农民最后的生活保障”这一根深蒂固的观念对于推进农地产权制度改革是必要的。这里有两种情况值得一提。农民进城之后不愿意放弃承包地,在很大程度上可能是非经济因素所致,如“乡土情结”和“享受乡村生活”。他们在城里工作和生活,但在农村保留一份土地和住房,可以在年老时回家安度晚年,享受农村田园风光和宁静生活。还有一种情况是经济因素。当进城农民预期农地价值会上涨时,他们不会现在转让自己的承包地,农地变成了一项待价而沽的稀缺资源。这些情况的存在不能成为反对农民退出承包地的理由。

第二,在依法自愿有偿的条件下,大力支持和鼓励进城落户农民有序转让承包地及其权能。以上分析表明大约有5%的农户并没有经营自己的承包地,而是流转和委托他人经营,这些农户大都举家外迁从事非农产业。2003年以来,举家外出农民工的数量和占比不断增长。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9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截至2019年底,我国农民工总数为2.9亿人,其中外出农民工为1.74亿人,而年末在城镇居住的农民工数量为1.35亿人,这意味着大约一半农民工常年住在城市,远离农村。随着我国农业劳动力转移接近尾声,农民工市民化政策快速推进,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农民工进城落户。在这种情况下,大力支持和鼓励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合法转让承包地权能是推进农地流转和农地规模化经营的重要举措。为了配合承包权流转和土地规模化经营,促进农村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和优化重组、提高要素的使用效率,确权工作有必要进入第二阶段,即把确定农地退出权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促进农地承包权在更大范围内流转。只有切实搞活土地承包权,才能真正实现农地流转顺畅,有效维护现有法律和集体所有制。

第三,深化农地产权制度改革。改革的重点是把农户承包地变为承包权,把土地变资产,把农民变股民,把农民承包地的占有权和使用权让渡出来,而保留其收益权和处分权。因为以上分析结果表明,大多数农户经营的农地数量不到4亩(人均1亩左右),承包地对他们来说起不到生活保障的作用,而只是一种带来额外收入的资产。在这种认识下,可以把承包地的物理属性变成承包权的价值属性,这既保护了农民的承包权益,同时也促进了土地更快的集中,实现规模化经营,有利于加快农业现代化。

第四,适当发挥政府的引导和管理作用以促进农地流转。除了通过确权工作来明晰农地产权外,地方政府的引导和管理作用同样有助于促进农地流转。首先,通过村集体进行农地流转有助于提高农户参与农地流转的活跃度。我国承包到户的土地高度分散在农户手中,如果企业和规模经营户想整片转入农地,挨家挨户谈判的交易成本往往很高。冀县卿等(2015)的研究发现:农地流转中搜寻交易对象等相关信息的费用越低,越有利于农地流转;有组织服务的农地流转能够节约谈判费用和订约费用,从而促进农地流转。除此之外,由于农户的从众心理,在不完全信息的环境下,通过村集体流出的农地激发了农户自身转出农地的想法,呈现出“羊群效应”的特征(杨卫忠,2015;何欣等,2016),也会促进农地流转。其次,政府积极引导承包农户互换土地可促进农地流转。本文的研究表明,农户承包地互换在农村还不是很普遍。针对这种情况,在坚持自愿原则的前提下,地方政府应指导承包农户积极开展互换并地,促进土地小块并大块,减少农地的细碎化程度。再次,通过村集体进行农地流转有助于提升农地流转的质量。高质量农地流转是指农地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要求农地承租对象为非亲友、流转有偿、签订流转正规合同(朱建军和杨兴龙,2019)。相对应地,低质量流转是指农地在农户之间,尤其是在亲朋好友之间的流转,其租金较低,甚至无偿流转,而且没有正规书面合约。以上分析结果表明,我国农地无偿流转和村组内部亲戚、邻居之间的农地流转并不少见,这种流转没有实现真正的规模经营,农地利用效率较低,且流转期限不稳定。通过村集体进行流转在保证流转关系的稳定性和可实施性方面具有比较优势,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协调担保使得村民对收益最大化的追求超过了对风险的担忧,因此倾向于采用市场化交易方式,将农地流转给出价高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农地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第五,应重视非确权地的合法化问题。根据普查数据获知,我国有些地方,如湖北省X市的非确权地面积较大,这部分农地处于非法和合法之间的灰色地带。国家对这部分农地目前还没有进行规范管理。这些农户自己开垦的农地是否像确权地一样受到法律保护,是否发放承包权证书,这些农地流转签订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等问题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把非确权地纳入法制化轨道,应制定相应的法律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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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ANALYSIS ON THE FARMLAND SCALE AND STRUCTURE IN PEASANT HOUSEHOLDS——Based on the Full Sample Data of Two Counties’ Ordinary Peasant Households in the Third National Agricultural Census
GUO Xi-bao1 GAO Si-han2

(1. Center for Economic Development Research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He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 Center for Economic Development Research, Wuhan University; 2. Institute of Central China Development, Wuhan University)

Abstract: Based on the full-sampled data of the Third National Agricultural Census on two counties respectively located in Hubei Province and Hunan Province,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scale and distribution of confirmation of contracted right, circulation and operation scale of farmland in peasant households. The results show that the average area of right-confirmed land per household is 3.73 mu, with Gini coefficient 0.341, showing the pattern of miniaturization and equalization. The proportion of non-confirmed farmland is 2%, which is not high but still a problem that cannot be ignored. 80% of the confirmed contracted land is cultivated by the peasant households themselves and the land circulation is not active. Moreover, more than 60% of the limited circulations are carried out among ordinary peasant households, indicating the quality of the circulation is poor. Land rent flowing into scale operation households is higher than that flowing into ordinary households, which indicates higher efficiency of scale operation. The average farmland operation scale per household is 3.9 mu, with Gini coefficient 0.421, showing a certain trend of centralization and a low level of concentration. The scale and structure of confirmation of contracted right, circulation and operation scale of farmland in peasant households in the two counties are obviously different, which is mainly caused by their different resource endowments and development levels. By comparing the data of “The First Census”, “The Second Census” and “The Third Census” in National Agricultural Census, it is found that the operation scale still presents a pattern of miniaturization and there is a long-term downward trend. In response to these characteristics,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the relevant policy suggestions of deepening the reform of farmland system, accelerating the process of farmland circulation and concentration.

Key words: ordinary peasant households; confirmation of farmland rights; farmland circulation; farmland operation scale; the Third National Agricultural Census

*郭熙保,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特色经济发展研究中心,武汉大学经济发展研究中心,邮政编码:430072,电子信箱:xbguo@whu.edu.cn;高思涵,武汉大学中国中部发展研究院。本文得到了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农业现代化进程中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与家庭农场研究”(18JJD790012)的资助。感谢匿名评审人提出的修改建议,笔者已做了相应修改,本文文责自负。

(责任编辑: 杨万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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