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后半期的中国,“辩证法”概念的普及程度曾超过几乎所有其他哲学范畴。所谓“一分为二”“对立统一”等,都曾是从庙堂到江湖各种不同话语情境中同样受到青睐的标签。但对“辩证法”理解和使用上的庸俗化,也因此超过了几乎所有其他哲学范畴,以致最终引发普遍性的社会心理抵触。20世纪末期之后,作为反弹,排斥乃至嘲弄“辩证法”似乎成了时尚。① “辩证法”渊源于古希腊时代的对话观念,强调不同主体间的相互辩难是克服认识片面性的助力。“辩证法”是思想工具,不是思想本身,把“辩证法”程式化、绝对化,会使其在客观上蜕变为认识的枷锁。就此而言,《辩证法与放屁》之类网络文字的恶搞有其某种积极意义。但从抵制“辩证法”的庸俗化走向抛弃“辩证法”本身,这种“时尚”已经日益陷入新的片面性,对此学术界理应保持警惕而不是推波助澜。受此种潮流裹胁,学术界也产生了一种偏向,就是片面理解形式逻辑的作用范围,相应地贬低乃至否定“辩证法”在认识过程中的作用,把哲学意义上的“矛盾”化约为逻辑意义上的“悖论”,把思维的简单化等同于理论的彻底性,并从这样的视角出发对学术思想的是非得失进行评判。辩证法就其实质而言,不过是对象世界固有的联系性、发展性及主体存在的超越性在思维过程中的呈现而已,它不会因为排斥的态度和抛弃的愿望而真正消失,但就具体的思维过程而言,无视或排斥辩证法,必然导致认识的浅薄化。这种倾向对当代人文科学研究的观念和方法都已经产生了明显危害。就笔者闻见所及,刘清平有关思想史上各种所谓“悖论”的系列性批判,是这方面问题比较突出同时也引起了较多关注的典型性个例,辨析刘清平“悖论”批判中存在的问题,对于推动有关当代人文科学研究方法论的反思,或可提供有益的借鉴。当然,本文所谓“浅薄化”,意在强调特定理论偏向对思维成效可能造成的消极性影响,与对具体学者具体论著本身学术水平的评价有所不同。刘清平“悖论”批判广涉古今中西,但其中产生了最广泛影响、同时也是论证相对比较充分的,首推有关儒家伦理思想的批判,本文分析即主要依据其这方面的著述。① 针对儒家伦理思想中的所谓“悖论”,刘清平近十几年来发表、出版了一系列论著,依时间顺序主要包括:《无根的仁学——论孔孟儒学的深度悖论》(《哲学评论》2002年第1期)、《美德还是腐败?——析〈孟子〉中有关舜的两个案例》(《哲学研究》2002年第2期)、《儒家伦理与社会公德——论儒家伦理的深度悖论》(《哲学研究》2004年第1期)、《论孟子心性理论的深度悖论》(《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从儒家悖论看正当对善的优先性》(《中国社会科学辑刊》2009年夏季卷)、《忠孝与仁义——儒家伦理批判》(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年)、《儒家伦理与诚信危机》(《栗谷学研究》第30辑,韩国:成均馆大学栗谷学研究院,2015年)《儒家从“不能用”到“受重用”的命运转折——“忠孝不能两全”的悖论解析》(《社会科学家》2018年第3期)、《如何破解正义底线与血缘亲情的冲突悖论?——与黄启祥教授商榷“父子相隐”的命题》(《文史哲》2019年第4期)等。近几年,这种所谓“悖论”批判的范围进一步扩展及于康德(Immanuel Kant)、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亚当·斯密(Adam Smith)、以赛亚·伯林(Isaiah Berlin)、路德维希·冯·米塞斯(Ludwig Heinrich Edler von Mises)、弗里德里西·冯·哈耶克(Friedrich August von Hayek)等西方学者,发表了《不承认自由意志的自由意志主义者——哈耶克自由观的悖论解析》(《兰州学刊》2017年第9期)、《道德理性是否可能?》(《天津社会科学》2017年第3期)、《理性精神扭曲下的自由意志——康德自由意志观的悖论解析》(《南京社会科学》2018年第2期)、《市场经济的道德价值何以可能:斯密悖论新解》(《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9年第2期)等系列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