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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中后期的宗禄折银与地方财政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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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5 21:32: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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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中后期的宗禄折银与地方财政运作
——以河南为中心的考察
盛 承

[摘 要] 明代宗禄在制度层面始终以实物为计算标准,而实际上,河南的宗禄自弘治年间已逐渐折银运作,低廉的米银比价减轻了地方的财政负担,禄米折银也使宗禄的财政来源突破了本色税粮的桎梏。河南各王府的供给状况存在明显差异,宗禄负担及其缺额主要集中于旧封王府。河南将宗禄纳入省级财政预算之中,通过地方财政收入的分配向宗禄倾斜,甚至分割中央坐派的起运钱粮及其附加费用,力图满足宗禄的日常开支。但是,由于万历中期以后财政支付能力逐渐降低,宗禄引起的财政困境呈现出逐渐恶化的趋势。另外,以粮石为基准的会计数额只能表面呈现宗禄不断线性增长的趋势,与分封地方以白银为基准的实际财政负担并不一致,河南宗禄年度开支在嘉靖末期达到峰值。

[关键词] 明代;宗禄;白银财政;区域视角

一 问题的提出
明代宗禄问题向为学界所关注,相关论著较多,积累深厚。从其研究路径,大致可以归纳为三种:一是估算不同时期宗室的人口数和人均岁禄数,从整体上分析宗禄规模在长时段的变化趋势(1)参见布目潮沨:“明朝的诸王政策及其影响”(布目潮渢,“明朝の諸王政策とその影響”),原载东京《史学杂志》1944年第55卷第3、4、5号,后收入氏著《隋唐史研究:唐朝政权的形成》(隋唐史研究:唐朝政權の形成),东京:东洋史研究会1968年版,第385~494页;顾诚:《明代的宗室》,明清史国际学术讨论会秘书处论文组编:《明清史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89~111页;赵毅:《明代宗室人口与宗禄问题》,《长春师院学报》1986年第2期,第13~19页;张德信:《明代宗室人口俸禄及其对社会经济的影响》,《东岳论丛》1988年第1期,第77~82页;覃延欢:《略论明代藩王对明代经济发展的影响》,《中国经济史研究》1991年第2期,第97~100页。;二是从区域视角切入,探讨宗禄负担对分封地方社会经济的影响(2)参见张民服:《明代河南宗藩浅述》,陈支平主编:《第九届明史国际学术讨论会暨傅衣凌教授诞辰九十周年纪念论文集》,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24~230页;安介生:《从山西宗藩看明朝中后期出现的“宗禄困境”》,行龙、杨念群主编:《区域社会史比较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322~342页。;三是考察明代晚期宗禄的定额化过程(3)参见陈旭:《明朝万历天启年间宗禄定为永额新考》,《西南大学学报》2012年第4期,第130~136页。。这些研究已经形成共识:明代中期以后,宗禄支出日渐膨胀,而宗藩制度改革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宗禄引发的财政危机与社会矛盾不断加深,是明朝灭亡的重要原因(4)清人徐乾学奉康熙皇帝之命稽考明代宗藩岁禄,梳理了有明一代宗禄制度的演变过程,对其评析已经与今人无异(参见徐乾学:《憺园文集》卷一八《明宗藩岁禄考》,续修四库全书第1412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影印本,第546~551页)。。该宏观性的结论无须再做探讨。然而,深入研读广为征引的两则核心史料,从中不难发现新的问题。

第一则是嘉靖八年(1529年)户部尚书梁材的题稿,其中列举了山西晋府、河南周府、山东鲁府、湖广楚府、陕西韩府等五个王府各自现有的宗室人口数和岁支禄米总额(5)参见《户部等衙门尚书等官臣梁材等谨题为谨天戒事》,不著撰者:《户部题稿》,不分卷,无页码,明抄本,中国国家图书馆藏,善本书号:A01255。。第二则是嘉靖三十二年(1553年)礼部尚书欧阳德的奏疏,其中概述了全国现有的宗室人口数和岁支禄米总额,列举了山西、河南二省存留米麦与宗室禄米的数额(6)参见欧阳德:《欧阳南野先生文集》卷一四《中尉女授宗女宗婿名号》,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80册,济南:齐鲁书社1996年影印本,第561页。。通过这两则材料可见,嘉靖朝中央官员议论宗禄时,无论是以王府为单元,还是以行政区为单元,统计的都是实物禄米“粮石数”(7)嘉靖四十四年纂修《宗藩条例》,其中统计的岁支禄米数为“八百六十余万石”,可见当时朝廷会计宗禄亦用粮石数(李春芳纂修:《宗藩条例》卷上《议处改折》,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59册,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88年影印本,第368页)。。万历初期亦如此,《万历会计录》备列分封省份各王府的禄米粮石数,仅江西有所不同(8)参见张学颜等:《万历会计录》卷三二《宗藩禄粮》,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53册,第1030~1032页。。宣德以后,宗禄本折兼支已是惯例,折色禄米按一定比例兑换宝钞,实际价值日渐变小,这些账面上的实物禄米与王府宗室实际所得可能相差甚远,因此根据宗禄粮石数额推导出的财政负担及其变化趋势可能与史实不符(9)赵毅和张德信分别估算了嘉靖以后宗禄岁额占全国田赋收入的比例,二者在数据上略有差异,但呈现的变化趋势则相一致:嘉靖末期至隆庆时期为30%以上,万历二十二年增至65%,万历三十二年增至84%,万历四十二年增至108%,天启四年增至143%,崇祯末年增至225%(参见赵毅:《明代宗室人口与宗禄问题》,《长春师院学报》1986年第2期,第18页;张德信:《明代宗室人口俸禄及其对社会经济的影响》,《东岳论丛》1988年第1期,第80页)。显而易见,这些估算数据直观呈现出嘉靖以后宗禄负担引起的财政困境,但与实际状况并不相符。宗禄岁额是根据人均数与人口数计算而来,人均数统一估算为298石。在估算人均数时,关键数据取自《明经世文编》卷一〇三《梁肃公奏议二》所载《会议王禄军粮及内府收纳疏》,其“王禄”部分与《户部等衙门尚书等官臣梁材等谨题为谨天戒事》所述内容相同,但是文字脱漏、错讹甚多,如将韩府宗禄数嫁接到楚府、五府数据仅存四府,还将晋府宗室人口数“二千八百五十一”误为“一千八百五十一”,因此计算出的人均数难免有失偏颇,进而影响宗禄总额的估算和变化趋势的分析。。

日本学者布目潮沨较早质疑欧阳德所言岁支宗禄853万石的财政意义,估算实际负担为本色禄米约330万石,认为前者不过反映了明朝宗禄数额的表面增加,无益于考察对实际财政的影响(10)参见布目潮沨:“明朝的诸王政策及其影响”,《隋唐史研究:唐朝政权的形成》,第481页。。佐藤文俊将其概括为两种会计方法:“一是按满足规定之禄米额计算的原额总数之法,一是按分封社会实际负担的定额(实额)计算方法。”(11)佐藤文俊:“王府论”(佐藤文俊,“王府論”),森正夫等主编:《明清时代史的基本问题》(森正夫等主编,明清時代史の基本問題),东京:汲古书院1997年版,第245页。这种认识对推进明代中后期宗禄问题的研究颇具启示意义。然而,布目潮沨的结论同样是估算数据,是否与史实相符仍需进行实证探讨。更重要的是,自成化以后,白银货币化趋势已经深刻地影响了明朝财政与税收的货币化,引发了明朝一系列制度的变化(12)参见万明:《明代白银货币化与制度变迁》,纪宗安、汤开建主编:《暨南史学》,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76~309页。。与之相应,宗禄的收支也逐渐折银运作。因此,欲了解明代中后期宗禄真实的财政负担,不能直接依据禄米粮石数,必须从宗禄折银切入,通过“银两数”加以考察(13)万明等人在新近出版的《明代〈万历会计录〉整理与研究》中,将《万历会计录》所载全国宗禄总额“粮石数”折算为“银两数”,并在白银财政的构架下形成新的认识(参见万明、徐英凯:《明代〈万历会计录〉整理与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5、41、1286、2105、2123页)。不过,数据折算中存在较为严重的偏差,折算方法和所得结论有待商榷,笔者将另文探讨。。

明代财政制度将赋税划分为起运与存留两大部分,宗禄为地方存留开支项目(14)参见肖立军:《明代财政制度中的起运与存留》,《南开学报》1997年第2期,第72页。。各王府与所在省份形成相互对应的财政关系,即使明代中后期各分封省份的地方财政状况日趋困窘,这种宗禄供给体制仍旧相沿不变。正如梁材在题稿中所言,“百姓税粮有限而宗支蕃衍无穷”,有限的地方存留与不断增长的宗禄需求必将失衡。分封较多的山西、河南,弘治年间地方财政已经出现入不敷出的情况(15)《明孝宗实录》卷一九二,弘治十五年十月辛酉,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校印本,第3552页。;至嘉靖时期,如欧阳德在奏疏中所言,山西、河南的全部存留税粮都已无法满足宗禄的开支。面对历时长久且日趋严峻的宗禄困境,地方官府如何解决财政赤字问题?在“明实录”中,屡见各地凑补宗禄的案例,然而这些互不关联的个案大多是临时举措,未能揭示出宗禄供给在地方财政中的日常运行实态,有待挖掘系统的资料加以考察。宗禄问题实质是地方的财政问题,区域视角是深化研究的应有之义。本文以颇具典型性的河南为中心,主要发掘利用前人未曾使用的赋役册籍、地方公文,具体探究弘治以降的宗禄折银及地方官府的财政运作。

二 河南的宗禄折银及其内部差异
明代宗禄折银经历了由禁止到许可的过程,其转折在弘治至嘉靖时期,这与白银在明代货币史上的发展进程相契合(16)参见彭信威:《中国货币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452~453页。。从万历《大明会典》(下文简称《会典》)的记载看,弘治十三年(1500年)朝廷仍在禁止王府将禄米“折收银两”(17)万历《大明会典》卷三八《户部二十五·廪禄一》,续修四库全书第789册,第670、670~671页。。但事实上,折银已经比较普遍,已是不可逆转的趋势。弘治十五年(1502年),江西巡抚林俊上疏称,宗禄早已私下折银收受,但折价过高致使百姓困苦,请求朝廷“酌量等第定银”(18)林俊:《见素集奏议》卷一《定禄米疏》,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57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影印本,第344~345页。。次年,户部认可江西宗禄折银的既定事实,制定改折标准,并获得皇帝的批准(19)参见《明孝宗实录》卷一九六,弘治十六年二月壬寅,第3613~3614页。,这表明此前的禁令已经松弛。兹以河南宗禄为中心,梳理其折银情况。

《会典》中最早的宗禄折银事例是在嘉靖元年(1522年),此年“奏准,郡王以下禄米有派支不通舟车州县者,每石征银八钱,放支折给五钱,扣留三钱贮库,作正补欠”(20)万历《大明会典》卷三八《户部二十五·廪禄一》,续修四库全书第789册,第670、670~671页。。从文字叙述来看,该事例似乎通行于所有王府。据《万历会计录》记载,该事例源自山西晋府,嘉靖元年河南左布政使闵楷奏行于唐府(21)参见张学颜等:《万历会计录》卷三二《宗藩禄粮》,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53册,第1037页。按,《国榷》称山西宗禄于嘉靖五年“始”折支银两,且归功于巡抚江潮(参见谈迁:《国榷》卷五三,嘉靖五年九月庚戌,北京: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3342页),所言不甚确切。晋府宗禄折银事例不晚于嘉靖元年,嘉靖五年山西巡抚江潮奏准本省宗禄折银收支,扣留差价弥补缺额,这实际上是将晋府事例推广到山西其他王府(参见《明世宗实录》卷六八,嘉靖五年九月庚戌,第1566页)。。自嘉靖元年始,河南唐府郡王以下宗室的禄米,若派征于交通不便地区,收支均改折银两,每石扣留差价三钱,弥补宗禄缺额。此时禄米折银征收尚有限制条件,亲王亦不在事例之内。

嘉靖元年,河南的王府还有周、赵、郑、伊、崇、徽、汝等七府,其禄米折银情况如何呢?嘉靖二十一年(1542年),河南巡抚魏有本曾追溯本省宗禄改折的过程:

国朝宗室禄米旧有本折中半之例,弘治十一年周府封丘王府教授沈宝等呈乞,本色禄米上半年本色三分、折色七分,下半年本色二分、折色八分,而折色俱支银三钱五分。嘉靖十五年,周府将军同钶等具启,愿尽折银三钱五分。今赵、伊、周、徽四府概称本色麦米每石折银三钱五分,不敷食用,户部题覆加银一钱,而不知三钱五分之例弘治十年以前盖已行之(22)《明世宗实录》卷二五八,嘉靖二十一年二月己巳,第5169页。。

所谓“本折中半之例”,是指禄米分本色与折色(即折钞)两部分,各占其半。弘治十年(1497年)以前,本色禄米已经开始折银,并形成每石三钱五分之例。细加考索发现,河南推行宗禄折银始于徐恪巡抚河南之时。史载,其巡抚河南时,对宗室“持法尤严”,招致攻讦(23)张廷玉等:《明史》卷一八五《徐恪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4905页。。弘治七年(1494年),他呈奏《辩明王府讦奏陈情疏》,其中言及在财政困境下的宗禄改革:

只得查照户部设法措置勘合,斟酌时宜,截长补短。如近河州县及在二百里之内者,令纳本色,每米一石定拟耗脚、席草之费,多寡不等,运赴开封府,仓收候支。合如远河州县及在二百里之外者,令纳折色,粳米每石折收银八钱或七钱,粟米每石折银五钱或六钱或六钱五分,解赴布政司库收贮。各府有愿折银者,则照汴城时估陆续支给,粟米每石折银三钱五分或四钱,粳米每石折银五钱或六钱,余剩、耗脚、席草价银仍作禄米正支,以补岁计不敷之数(24) 徐恪:《少司空主一徐公奏议》卷七《辩明王府讦奏陈情疏》,天津图书馆孤本秘籍丛书第2册,北京:中华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9年影印本,第282~283、283页。。

交通便利的地区征收本色,不便利的地区折收银两,本色加征耗脚、席草价银。关支是否折银采取自愿原则,米银比价遵照开封地区的市场价格。王府原本设有仓廒直接收纳禄米,弘治六年(1493年)徐恪奏请本色禄米由有司官仓寄收候支(25)参见徐恪:《少司空主一徐公奏议》卷六《陈言修省八事疏》,天津图书馆孤本秘籍丛书第2册,第256~257页。。官府征收切断了王府从中谋利的渠道,而禄米收支时的米银比价此高彼低,更加剧了宗室的不满。对此徐恪辩解道:“立法虽由于臣,而行事则由于布政司,一收一支自有卷簿,臣何人斯敢低昂克减于其间耶?”(26)徐恪:《少司空主一徐公奏议》卷七《辩明王府讦奏陈情疏》,天津图书馆孤本秘籍丛书第2册,北京:中华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9年影印本,第282~283、283页。从米银的收贮衙门看,此政策主要就开封府的周府而定。不难理解,周府分封河南最早,宗室人口最盛,禄米负担最重,改革的要求亦最为迫切,徐恪试图通过截取征解时的附加费用和收支间的折银差价来弥补缺额。

徐恪因宗室的责难而改任湖广巡抚,但他制定的宗禄改折政策又因宗室的请求而逐渐推行。据魏有本考述,弘治十一年(1498年)周府封丘王府呈请禄米折银,本色禄米分上、下半年支给,上半年七分、下半年八分折银,每石折银0.35两。因当时执行的是自愿原则,所以河南各王府禄米折银的时间前后不一,前述唐府到嘉靖元年才施行。至嘉靖十五年(1536年),周府将军朱同钶请求将原未折银的禄米全部改折,每石折银仍为0.35两。据《会典》记载,该事例通行于河南所有王府(27)参见万历《大明会典》卷三八《户部二十五·廪禄一》,续修四库全书第789册,第671页。。面对日益严峻的宗禄困境,河南地方官继续采用徐恪初创的策略,通过收支间的差价弥补宗禄缺额,而普遍折银则是实现这种财政运作的基本前提。朝廷认可这种“截长补短”之法,河南宗室不得不遵照执行,对地方官亦不再有“低昂克减”的攻讦。或许为减少阻力,抑或地位尊贵,亲王排除在事例之外。

嘉靖十五年继续沿用弘治时期较低的米银比价(详见下文),随后便引起宗室的抗议,王府、朝廷和地方官之间展开了争论。嘉靖十八年(1539年),赵王奏称本府宗禄本色折值太轻,拖欠严重,要求重新支给米麦。户部建议婉拒赵王的请求,而皇帝下旨从宽酌处,户部转而让河南巡抚等官议处遵行(28)参见《明世宗实录》卷二二六,嘉靖十八年七月戊寅,第4695~4696页。。其结果是,赵府宗禄继续折银,自嘉靖十九年(1540年)起每石加增一钱。嘉靖二十年(1541年),伊、周、徽三府又相继请求加增,也得到了朝廷允准(29)参见《明世宗实录》卷二四九,嘉靖二十年五月癸巳,第5006页;朱勤?儳5:《王国典礼》卷三《禄米》,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59册,第119页。。如此一来,河南的财政负担无疑会加重。嘉靖二十一年魏有本追溯前朝历史,意在抵制米银折价的提升,建议以弘治十一年事例为节点,已经折银者仍旧每石0.35两,原支本色者每石折银0.45两。嘉靖皇帝没有采纳他的建言,下旨遵照新例执行(30)参见《明世宗实录》卷二五八,嘉靖二十一年二月己巳,第5170页。。可见,王府在米银比价上虽存有异议,但折银已成不可逆转之势。嘉靖二十一年后,赵、伊、周、徽四府本色禄米的米银折价有所上涨。

从以上分析可知,河南郡王以下本色禄米在弘治时期已经部分折银,嘉靖十五年后全部改折。亲王禄米和折色禄米的情况如何?下面主要利用赋役册籍做进一步考察。

嘉靖《河南赋役总会文册》(以下简称《文册》)是现存最早的明代河南全省赋役册籍,较为真实地呈现了当时的赋役实态。据卷首收录的公文称,该《文册》具体由“本司左布政使纪、右布政使丘”共同编修完成(31)嘉靖《河南赋役总会文册》,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60册,第163、173页。。嘉靖时期同时在任的纪姓左布政使、丘姓右布政使为纪常、丘中茂(32)参见顺治《河南通志》卷一四《职官》,清顺治十七年刻本,京都大学图书馆藏“近卫本”,编号:5-86,第32、36页。,时在嘉靖二十七年(1548年)。二人主要是修订旧有的《赋役总会文册》,现存《文册》反映的是修订时的情况。《文册》仅存一卷,卷名《税粮》,其中有“各王府禄米”条目,从中可以发掘出颇有价值的信息。

先看其对亲王禄米的记载:

亲王周、赵、郑、唐、伊、崇、徽、汝八府本色禄粳米麦六万六千七百石,每石照依户部则例加耗七升,脚价酌量地里远近不等,每十里一升。其徽府折银禄米五千石,每石折银五钱,共银二千五百两。赵、唐二府各折色禄米二千石,每石折钞一十五贯,共钞六万贯,内一半本色钞,折银三十两,一半折色钞,折钱六万文,俱在南阳、彰德府库关支(33)嘉靖《河南赋役总会文册》,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60册,第163、173页。。

嘉靖二十七年,河南共有八位亲王,依照岁禄制度的规定,总计本色禄米6.4万石、折色禄米0.4万石(34)据万历《大明会典》载,嘉靖二十七年河南八位亲王额支禄米分别为:周、郑、崇、徽、汝五王本色禄米各1万石,赵王本色禄米0.8万石、折色禄米0.2万石,唐王本色禄米0.4万石、折色禄米0.2万石,伊王本色禄米0.2万石,合计本色禄米6.4万石、折色禄米0.4万石(参见万历《大明会典》卷三八《户部二十五·廪禄一》,续修四库全书第789册,第666~668页)。。实际派征数比额支数略高,细化为三项:其一,八府本色禄粳米麦6.67万石,另派加耗和脚价。其二,徽府折银禄米0.5万石,每石0.5两,共计0.25万两。其三,赵、唐二府折色禄米共计0.4万石,折钞6万贯,又改折为白银30两、铜钱6万文,即折色禄米每石折银0.015两,或铜钱30文。概言之,河南亲王本色禄米仍以派征米麦为主,折银并不普遍;折色禄米名义上折钞,实际又改折为白银和铜钱。

嘉靖朝以后,河南亲王有除封、绝国以及新封者,其禄米数额相应地有所变化。嘉靖三十五年(1556年)徽王因罪除封(35)参见《明世宗实录》卷四三九,嘉靖三十五年九月乙丑,第7532页。,嘉靖三十七年(1558年)汝王无嗣绝国(36)参见《明世宗实录》卷四六二,嘉靖三十七年闰七月丁酉,第7803页。按,史籍中对汝王去世的时间有嘉靖二十年、嘉靖三十七年两种说法,《明世宗实录》载,“汝王祐梈薨,无嗣国除,命保定侯梁继璠往迎王柩归葬及其宫眷还京师”,其说更为可信。,嘉靖四十三年(1564年)伊王因罪除封(37)参见《明世宗实录》卷五三〇,嘉靖四十三年二月己酉,第8632页。,总共裁减禄米2.2万石。万历时期潞王、福王相继就藩卫辉府、河南府,二者岁禄各1万石。此后,河南分封亲王再无变化。从总额来看,嘉靖朝以降河南亲王禄米负担并未加重,反而有所减轻。新封的潞、福二王米银兼支,本色粳米0.4万石,折银禄米0.6万石(38)参见《明神宗实录》卷二〇九,万历十七年三月戊午,第3916页;卷三九〇,万历三十一年十一月戊午,第7336页。。清初统计的明末河南宗禄中有本色禄粳米麦4.5624万石(39)参见顺治《河南布政司赋役全书》,清顺治刻本,中国国家图书馆藏,善本书号:A03649,第26~27页。,其中绝大部分应属于亲王的。由此可见,河南亲王禄米至明末仍未全部折银。

再看其对郡王以下宗室禄米的记载:

郡王以下将军、中尉、妃、夫人等,郡县乡主、君并仪宾禄米七十三万二千四百六十五石一斗四升。内粳米一万一千五十石,内本色粳米四千二百一十石,折银粳米六千八百四十石,每石折银五钱,共银三千四百二十两;米麦七十二万一千四百一十五石一斗四升,每石折银三钱五分,共银二十五万二千四百九十五两二钱九分九厘……惟唐府郡王、将军,郡县(乡)主、君(并)仪宾禄米奉户部勘合,题准比照晋府事例,每石征银八钱,放支五钱,余银作正支放(40)嘉靖《河南赋役总会文册》,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60册,第173~174页。。

除八位亲王外,河南宗室禄米约为73.2465万石,细化为两项:一是粳米1.105万石,其中本色0.421万石;折银0.684万石,每石0.5两,共计0.342万两。二是米麦约72.1415万石,每石折银0.35两,共计约25.2495万两。由此可见,嘉靖十五年以后,郡王以下宗禄原则上全部折银,但实际上郡王禄米保留了少量本色粳米(41)《文册》中“派征钱粮”条载,额派本色亲王麦米和郡王粳米“照旧另派”,不与其他折银项目“作一条鞭征收”,可见亲王本色禄米和部分郡王本色粳米仍派征本色(嘉靖《河南赋役总会文册》,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60册,第166页)。。前述赵、伊、周、徽四府上涨的米银折价又回落到每石0.35两,而唐府禄米仍旧每石折银0.5两,较通行米银折价要高。嘉靖三十三年(1554年),河南地方官奏请将唐府宗禄依照周府事例折银,获得朝廷允准(42)参见《明世宗实录》卷四〇六,嘉靖三十三年正月壬子,第7095~7096页。。至此,河南各王府郡王以下宗室禄米的改折标准趋于统一,除郡王关支少量本色粳米外,其他宗禄均折支银两,其中粳米每石0.5两,粟米每石0.35两。粳米主要供应给亲、郡王,其数额占全省宗禄总额的比重较小,粟米才是河南宗禄的供给常态。

《文册》中所言禄米指本色禄米,缺载折色禄米的情况(43)这一缺载可能是《文册》编纂体例所致。《文册》现存卷一《税粮》,主要内容是田赋收支情况,折色禄米改折宝钞,不从田赋中拨给,故而该卷中缺载。《文册》卷五《岁支》中有“王府禄粮”条,所载应该确详,可惜现已不存。,我们只能通过间接材料加以分析。

嘉靖三十九年(1560年),河南布政使司会计本省宗禄时称,本年支出嘉靖三十六年(1557年)至三十八年(1559年)折色钞银5.68万余两,不见有宝钞开支项目(44)参见张永明:《张庄僖文集》卷三《乞处补禄粮疏》,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77册,第355页。,可见折色禄米已经全部折银。前述嘉靖二十七年亲王折色禄米每石折银0.015两,其他宗室应该相差不远。据《王国典礼》记载,万历时期所有王府折色禄米尽数折银,通行折率即源自周府事例,每石折银0.02两(45)参见朱勤?儳5:《王国典礼》卷三《禄米》,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59册,第124页。。由此推测,河南郡王以下宗室折色禄米折银较早,至迟在嘉靖中期已经全部改折,米银折价为每石0.02两。

综上所述,自弘治至嘉靖前期,河南郡王以下宗禄逐渐完成折银运作,米银比价也渐趋一致。但是,亲王因为地位尊贵,且人数较少,与其他宗室的禄米政策有所不同,河南宗禄折银事例将亲王排除在外,故而直至明末其禄米也未全部折银。嘉靖朝之后,河南亲王禄米总额有减无增,郡王以下宗室禄米不断膨胀才是宗禄困境日趋恶化的根源。

三 宗禄折银的实质及其区域差异
弘治时期,禄米折银是维持河南地方财政正常运行的被迫之举。弘治五年(1492年),巡抚徐恪明确指出,由于税粮起运逐年增加,存留已经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宗室禄米和官军俸粮(46)参见徐恪:《少司空主一徐公奏议》卷四《地方六事疏》,天津图书馆孤本秘籍丛书第2册,第208~209页。。与此同时,河南又灾荒频仍,屡有蠲免钱粮之请,存留税粮更少。尽管王府禄米同起运税粮优先征收(47)参见徐恪:《少司空主一徐公奏议》卷六《陈言修省八事疏》,天津图书馆孤本秘籍丛书第2册,第254页。,但宗禄供给状况仍然令人担忧。弘治七年,河南存留税粮已经不足以坐派宗禄,尤以周府缺额最多,以致宗室以禄米相要挟,违例出府出城,布政司被迫用其他收入折银关支(48)参见徐恪:《少司空主一徐公奏议》卷七《保民弭患疏》,天津图书馆孤本秘籍丛书第2册,第263~264页。。折银虽是无奈之举,但客观上为宗禄开支的财政运作提供了润滑剂。关支本色必然受制于足额坐派并征收本色税粮,折银以后则突破了这种制约,地方官府不仅能够截留收支间的差价,而且可以使用“两税”以外的收入来弥补宗禄缺额。更为重要的是,河南宗禄折银本身即是一种贬值手段,通过区域比较便一目了然。

明代宗禄制度初定于洪武九年(1376年)(49)参见《明太祖实录》卷一〇四,洪武九年二月丙戌,第1741~1743页。,更定于洪武二十八年(1395年)(50)参见《明太祖实录》卷二四二,洪武二十八年闰九月庚寅,第3517~3518页。,并载入《皇明祖训》(51)参见朱元璋:《皇明祖训·供用》,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264册,第187~188页。,是为不可擅改的祖制。宗禄标准以实物为基础,按爵位高低依次递减,是整齐划一的制度设计。在运行过程中,各亲王的岁禄有所增减,郡王以下宗室的岁禄与制度设计基本一致(52)参见万历《大明会典》卷三八《户部二十五·廪禄一》,续修四库全书第789册,第668页。。宗禄标准在形式上一直相沿不变,制度变化体现在本色与折色的区分上,本折比例仍由爵位等级而定(53)参见李春芳:《宗藩条例》卷上《议处改折》,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59册,第369页。。换言之,在制度层面,相同等级宗室的岁禄并无区域间的差异。然而,禄米折银打破了统一性,以下就河南、江西、湖广三省进行比较分析。

首先简要梳理江西、湖广二省宗禄折银情况。江西本色宗禄于弘治十五年获准部分折银,至嘉靖二十年(1541年)全数改折,本色禄米折银:亲王的每石1两,郡王以下宗室的每石0.8两;折色禄米每石0.03两,万历十一年(1583年)降为0.02两(54)参见万历《江西省大志》卷三《藩书引》,明万历二十五年刻本,中国国家图书馆藏,善本书号:A01347,第107~108页。。湖广宗禄折银初行于楚府,嘉靖八年全省本色禄米全部改折,亲王的每石折银0.763两,郡王的每石折银0.7两,其他宗室的每石折银0.5两(55)参见范钦编:《嘉靖事例·议处湖广王府禄米》,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51册,第88页。;折色禄米初始折银时间不详,比照河南、江西的情形,当不晚于嘉靖中后期,其米银折率为每石0.02两(56)参见朱勤?儳5:《王国典礼》卷三《禄米》,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59册,第124页。。

禄米折银以后,岁禄则有相应的银额标准。本色与折色的米银折价相差巨大,二者比例的调整直接引起银额的变化。嘉靖四十四年(1565年)议定《宗藩条例》,增加折色比重,实际减少了折银数额。结合前文所述,可以换算出河南、江西、湖广三省宗室(亲王除外)岁禄的银额,详情见表1。

表1 嘉靖四十四年前后河南、湖广、江西三省宗室岁禄银额对比表(57)说明:1.本折比例来源于万历《大明会典》卷三八《户部二十五·廪禄一》,续修四库全书第789册,第668页。2.郡王原有初封与袭封之别,初封者禄米岁支2000石,袭封者禄米岁支1000石,嘉靖四十四年以后不分初封、袭封,均岁支1000石,本表统一按1000石计算。3.河南宗禄有粳米、粟米之别,粳米折价较高,粟米折价较低,前者大多特供给亲、郡王,后者才是宗禄的供给常态,本表采用后者的米银比价。4.河南宗禄折银事例将亲王排除在外,亲王禄米直至明末都未全部折银,因此本表未将其列入。5.江西折色禄米的米银比价原为每石0.03两,万历十一年才改为每石0.02两,本表采用每石0.03两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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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表1,郡王岁支禄米为1000石,嘉靖四十四年《宗藩条例》颁行前禄米本色与折色各占50%,颁行以后则本色占30%、折色占70%,根据河南、湖广、江西三省宗禄折银的米银比价,嘉靖四十四年以前郡王岁支禄银分别为185两、360两、415两,嘉靖四十四年以后则分别降为119两、224两、261两,其他等级的宗室岁支禄银的数额依此类推。银额是宗室实际的岁禄收入,亦是地方真实的财政负担,以之为据作出的比较才有意义。在三省宗室岁禄数据中,虽然禄米额、本折比例完全相同,但因米银折价不同,同等级宗室的实际收入悬殊,河南宗室岁禄银远少于其他两省,禄米严重贬值。嘉靖四十四年变更本折比例,全国性的减禄政策对河南宗室影响更大,岁禄收入更加微薄。

综上所述,宗禄折银实质上是白银货币化大背景下的地方财政运作手段,目的是缓解祖制不可擅改与地方财政拮据之间的矛盾。地方官府不仅可以截取禄米派征与支出之间的折银差价,而且可以挪用其他一切可资利用的白银收入,在财政困境中艰难维持宗禄的日常支出。虽然宗禄标准是统一的制度设计,但是由于米银折价在不同分封省份之间存在明显差异,同等级宗室的实际岁禄也呈现出明显的区域差异。因此,宗禄折银对不同分封省份的财政意义也不尽相同。就河南而言,低廉的米银比价大幅降低了本省宗室的经济待遇,从而减轻了地方财政负担。然而,宗室个体的岁禄虽然贬值,但境内王府分封众多,宗室人口不断增长,宗禄总额日渐膨胀,财政负担仍较他省为重,筹措宗禄仍是地方官府长期面临的棘手问题。

四 河南缺额宗禄的财政运作实态
明代中后期以《宗藩条例》《宗藩要例》等为核心的宗藩制度改革,试图限制宗禄规模的过度膨胀,并未从根本上改变宗禄制度和禄米供给体制,因此宗禄的财政来源成为分封省份面临的切实问题。当地方存留的“两税”难以满足宗禄开支时,地方官府采取的措施更具有现实意义,对其考察将有助于深入了解明代中后期的宗禄问题和地方财政的运作情况。本部分不从“中央”视角考察明廷削减宗禄的制度改革,诸如本折比例的调整、食禄时间的限定等,而是从“地方”视角探讨河南筹措宗禄的具体办法。

礼部尚书欧阳德在嘉靖三十二年奏称,河南存留米84.3万石,宗禄已达192万石,但因宗禄包含折色部分,二者实际不具有可比性。据前引《文册》,嘉靖二十七年亲王本色禄米为6.67万石,郡王以下宗室本色禄米约为73.25万石,合计已达79.92万石。至嘉靖三十二年,即使宗禄本色不再增加,河南存留米也已经无法满足本省宗禄的坐派。这些以粮石为单位的会计数据,仅能反映河南宗禄开支引起的财政困境,并不能呈现地方财政的运作实态。笔者新近发掘出题为《河南议处禄粮稿》(下文简称《禄粮稿》)的资料(58)不著撰者:《河南议处禄粮稿》,明抄本,罗氏雪堂藏书遗珍第8册,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2001年影印本,第29~58页。按,据卷尾罗继祖所撰题识,《禄粮稿》原藏于天一阁,阮元《天一阁书目》著录为《禄课稿》,而薛福成所辑《天一阁见存书目》已不著录该书,罗氏推测可能在太平天国战乱时期散佚,但不知何时流入其祖父罗振玉所建大云书库。因此,现存部分可能是残本。,内容是一份事由为“使司为查补禄粮事”的公文,即河南布政使司给河南巡按的上行文书,其中详述河南布政使司筹措宗禄的具体方案,直接呈现了河南宗禄缺额的财政运作情况。

由于《禄粮稿》为抄本,内容上缺乏关键信息——公文产生的时间,需要略做考证。据公文所述,河南宗禄派征“原额”涵盖周、赵、伊、郑、徽、唐、崇、汝八府,而宗禄支出却已经不再包含汝府,据此知,公文形成时间应在嘉靖三十七年闰七月汝王除封以后。另外,宗禄派征和支出中均无潞府,可见潞王尚未就藩卫辉府,故此公文产生的时间当在万历十七年(1589年)之前。公文中还提到两位官员,因避名讳而只存姓氏,一为“升任左布政使范”,二为“巡按杨”。嘉靖至万历朝,顺治《河南通志》载范姓左布政使有范鏓、范钦,杨姓巡按监察御史有杨勉学、杨惟平、杨家相以及杨相(59)参见顺治《河南通志》卷一四《职官》,第32、28页。。范钦于嘉靖三十七年恰好在任河南左布政使,且于当年九月升任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抚南赣汀漳(60)参见《明世宗实录》卷四六四,嘉靖三十七年九月戊子,第7828页。。范钦升迁在汝王除藩之后不久,与公文中所称“升任左布政使范”亦相吻合。与范钦同时在任的巡按河南监察御史是杨惟平,《国朝典汇》载嘉靖三十七年河南巡按杨惟平“献(芝)二十五本”(61)参见徐学聚:《国朝典汇》卷一一三《礼部十一·祥瑞》,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265册,第766页。。综上,公文大致产生于嘉靖三十七年的后半年,提及的两位官员是左布政使范钦和巡按监察御史杨惟平。

此时,河南宗禄的供给情况如何呢?公文第一部分转录范钦的咨文,首先介绍了郡王以下宗禄收支情况。八府“原额岁派”郡王粳、粟禄米共征银8.902 58万两,至嘉靖三十七年每年宗禄银达35.828 3万两,开支总额远超派征原额。这是就河南宗禄供给的整体情况而言的,若具体到各王府,各自情状又有所不同。公文中开列了当时河南七王府宗禄银的收支细目,详情见表2。

表2 嘉靖三十七年河南各王府郡王以下宗室岁禄收支统计表(62)该表数据来源于不著撰者:《河南议处禄粮稿》,罗氏雪堂藏书遗珍第8册,第36~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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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表2,河南宗禄的主要负担是本色禄银,七府“两税额派”即范钦所称“原额岁派”禄米银,总额为8.902 58万两。从整体上看,全省宗禄开支入不敷出,缺额比例达75.15%。从各王府的供应看,唐、崇二府宗禄银仍能足额,其他五府的缺额程度亦各有别,缺额最大者为周府,数额已近25万两,占全省缺额的92.56%。换言之,河南宗禄问题的核心是周府禄米的严重缺额。可见,明代中后期宗禄问题的症结在于明初所封的旧王府,而新封王府则使供给状况进一步恶化。

嘉靖三十七年,除《禄粮稿》所开列的七府郡王以下宗禄银35.828 3万两外,河南还要负担七位亲王的岁禄,其数额比较稳定。汝王除封后,周、赵、伊、郑、徽、唐、崇七位亲王岁支禄米总额为本色禄米5.4万石、折色禄米0.4万石(63)参见万历《大明会典》卷三八《户部二十五·廪禄一》,续修四库全书第789册,第666~668页。。虽然亲王禄米直至明末都未全部折银,但为形成口径统一的比较数据和较为直观的整体认识,不妨将亲王禄米全部估算为白银。若按嘉靖《文册》所载徽王禄米本色每石折银0.5两、折色每石折银0.02两估算,七位亲王岁禄合计折银2.708万两。若按潞王禄米本色每石折银0.9两(64)参见《明神宗实录》卷二〇九,万历十七年三月戊午,第3916页。按,湖广亲王本色禄米每石折银0.763两,江西亲王本色禄米每石折银1两,河南存在禄米严重贬值的现象,亲王禄米每石折银0.9两已是接近上限的米银比价。、折色仍旧每石折银0.02两估算,七位亲王岁禄合计折银4.868万两。因此,嘉靖三十七年河南宗禄银估算总额为38.536 3万两~40.696 3万两。

由于财政支出的缺口过大,宗禄放支拖欠严重,河南不得不频繁奏请截留起运钱粮以补不足。然而,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均已短绌,宗禄缺额无以为出,出现严重的财政困境。面对巨额的财政缺口,既不能声援于中央财政,又不可加派于民(65)加派民赋以补宗禄的做法在明代中后期非常普遍,此前研究已经指出且每有批评,此不赘述。,河南将采取何种措施筹足宗禄呢?范钦提出如下方案:

查得应补禄银及可以那借如存留麦米丝布、地租、站船水夫、编剩驿传、辞革禄米、改回、扣余、路费、陂堰、退滩、海壕、鱼藉[藕]、开荒、还官庄田、民校、兵、匠,陕西、通州布等项银两,以一年论之约有三十余万,足可以充一岁之用,似觉尚有赢余(66)不著撰者:《河南议处禄粮稿》,罗氏雪堂藏书遗珍第8册,第33页。。

这只是范钦的设想,具体执行的项目及银两数额有待布政使司清查,是否可行亦得转呈巡抚、巡按批示。布政使司遵照范钦的提议,清理出“应补禄粮”“堪以那借”和“计无定数”3个大类,合计27个小项,除去缺载数额和无定数的4项,银额总计达34.497万两(67)具体言之,“应补禄粮”类22项:每年额派本司库收夏税麦丝布银,每年额派本司库收秋粮米草银,各王府辞免并革爵、薨逝例减禄米银,每年本司库收所属州县人户新增地内米银,所属府州县收各州县人户新增地内米银,每年所属州县陂堰租银,每年各县黄河退滩地亩并海壕鱼藕银,每年各卫所开荒地亩银,查出颍川卫退滩地亩银,每年各王府退出还官地亩银,每年各驿递革退站船水夫银,每年所属州县编剩驿传银,每年各递运所革扣牛只除北征车价并公差盘缠支剩银,每年所属州县拣退老弱民兵银,每年织染局人匠空月银,每年所属州县富户银,每年所属商税银,每年兑军盘剥银,每年边镇粮草路费银,每年小滩镇扣回余银,每年薨绝民校银,汝王薨绝每年各官柴薪、斗级、库子、厨役、祭葬银。“堪以那借”类2项:每年陕西布政司布银,每年通州布银。“计无定数”类3项:每年粮草积余银,每年各驿倒死马匹旷役银,每年各驿递铺陈支剩银。每个小项下又详细开列具体细目,此不赘述。前两类各项银额多者十余万或数万两,少者百余两,计量单位位数繁多,可见清查数据翔实可信。。巡按杨惟平作出了肯定性批复,范钦提出的方案得以施行。

明初规定宗禄于封国府份的存留秋粮内关支,这种供给方式到明代中后期显然已不适应地方财政的运作实情。在范钦的方案中,河南调整旧有的供给方式,从开源与节流两个方面凑补缺额。所谓开源不是在秋粮中加征民赋,而是增加宗禄所对应的财政收入项目,不再局限于封国府份的秋粮。新增项目的种类繁杂:从行政隶属上看,有隶属于布政使司司库者,有隶属于各府州县者,还有隶属于各卫所者;从收入类目上看,有额派的夏税秋粮,有新增新垦地亩银、陂堰租银、富户银、商税等。所谓节流,一是尽可能压缩其他开支,包括拣退老弱民兵、革退站船水夫、截留驿站和递运所剩余银两以及与边镇相关的各项费用,影响最大者是地方民兵与驿传;二是挪用陕西和通州的布价银,实际是减少本省财政的起运部分。另外还有从王府“回归”的收入,一是因王府辞免、革爵、薨逝而例减的宗禄及各项徭役银,二是各王府退出还官地亩的租银,这些钱粮转而用以补充宗禄。至晚在嘉靖二十五年(1546年),河南已经开始推行“一条鞭”征收钱粮(68)参见嘉靖《河南赋役总会文册》,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60册,第166页。,而在一条鞭法推进的过程中,赋役制度改革的本质是赋役合并与用银折纳的深刻化与普遍化(69)参见梁方仲:《一条鞭法》,《明代赋役制度》,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24~25页。。正是在此种背景下,宗禄缺额的筹措才形成了囊括赋税银和徭役银的变通方案。概言之,河南布政使司在职权范围内汇集各项地方财政收入,调整地方财政分配,尽可能补足宗禄缺额。

范钦通过调整地方财政分配来增加宗禄来源,在财政会计上看似能够保证宗禄的收支平衡,但正如杨惟平所言,“要在有司征解及时”,因此具体执行的效果颇值得怀疑。嘉靖三十八年(1559年),河南巡抚张永明向朝廷呈上《乞处补禄粮疏》,其中述及河南宗禄开支的拮据状况。嘉靖三十八年至嘉靖三十九年春季,宗禄缺额预计达42.42万两。在财政收入总额有限、宗禄派征原额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凑补之法无外乎两种——“请留京税”和“那借官银”,前者指截留部分起运钱粮,后者指调整本省地方财政的分配,即“节年借过冠服、协济、赃罚、地亩、盐钞、编剩等银”(70)张永明:《张庄僖文集》卷三《乞处补禄粮疏》,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77册,第354~355、357~361页。。嘉靖三十七年范钦提出的方案即为后者,假使凑补项目全额征收,总额亦不过34.497万两,仍然存在数额不小的缺口。明代中央集权的财政体制使地方长期处于拮据状态,加之宗禄多年积欠、钱粮征收不足以及宗禄总额不断增长,仅仅调整地方财政分配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日益严重的宗禄问题。

河南巡抚张永明上疏的真实目的是“请留京税”。嘉靖三十七年,河南巡抚章涣、巡按杨惟平曾向朝廷请求“少派起运,多派存留三五十万石”,试图缩减起运钱粮来增加宗禄来源。户部议定,“三十七年会计已过,会计三十八年钱粮之日再行会议定夺”,然而户部三十八年的坐派税粮勘合并未多派存留。因此,张永明借机上疏朝廷,备查历年相关卷宗,援引旧例提出九项举措,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一是增加存留税粮,二是截留部分起运京边地区的仓粮银、草价银,三是扣留解部的事例银、裁省协济浙江的驿递银以及本省缺官的柴薪夫马银(71)张永明:《张庄僖文集》卷三《乞处补禄粮疏》,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77册,第354~355、357~361页。。这些请求是否全部或部分得到朝廷批准不得而知。明代中后期日趋严重的财政问题不仅限于宗禄缺额,整个明王朝的财政都处于困窘状态,朝廷很难分割大量的起运钱粮来弥补不断增长的宗禄。即使有所允准,亦非常例,因此才有张永明翻检多年成案后援例奏请的举动。

正是陷入严重的宗禄困局,嘉靖末期明廷推行宗藩制度改革。嘉靖四十四年朝廷颁行《宗藩条例》,禄米本折比例的调整大幅降低了河南宗禄的折银数额,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宗禄开支引起的地方财政危机。随着宗室人口的继续增长,额支宗禄再次水涨船高,入不敷出仍是宗禄开支的常态。隆庆三年(1569年),河南巡抚李邦珍奏称本省“积负禄粮至六十余万”(72)《明穆宗实录》卷三三,隆庆三年六月丙子,第857页。按,“六十余万”后无计量单位,“石”与“两”均有可能。。万历三年(1575年),河南巡抚孟重奏称,“周、赵等府郡王宗仪岁用本、折积欠共六十七万四千六百余两”(73)《明神宗实录》卷三七,万历三年四月癸酉,第857页。。万历十年(1582年),礼部尚书徐学谟上疏称,河南周府宗仪“十年秋冬二季银一十余万无处凑补”(74)徐学谟:《题酌议宗藩事宜疏》,陈子龙等辑:《明经世文编》卷三四一《南宫奏议》,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3656页。。万历十一年,河南巡抚杨一魁等题称,“该省各王府禄银共该二十六万八千四百余两”,而“该省存留钱粮共该四十四万七千三百余两”,除去官吏师生、各卫军士、孤老等的俸粮以及抛荒地亩有派无征之外,所剩其他钱粮全部征收也无法满足禄粮之需(75)《明神宗实录》卷一四〇,万历十一年八月甲寅,第2604~2605页。。在河南宗禄巨额积欠和短缺的背景下,朝廷再次商议宗禄制度改革,万历十八年(1590年)河南率先在宗多禄少的旧封王府中推行“永额制”(76)据陈旭考证,河南于万历十八年推行宗禄永额制(参见陈旭:《明朝万历天启年间宗禄定为永额新考》,《西南大学学报》2012年第4期,第130~136页)。永额制主要针对宗多禄少的王府,仅能限制部分旧封王府的宗禄规模,而非将全省宗禄定为永额。万历四十二年,福王就藩河南府,新封王府不仅加增了宗禄总额,而且无永额可定。另外,在永额制推行后,加增禄米的请乞屡见不鲜,所谓永额亦非固定不变。尽管如此,永额制对减缓宗禄增长趋势仍有一定的作用。。

嘉靖四十四年以后,虽然宗禄困局未见根本性扭转,但此后河南宗禄的年度开支数额再未超过嘉靖末期。以宗禄数额最多的周府为例,表2中嘉靖三十七年宗室岁支本色禄银为30.015 1万两,万历十年宗室岁支禄银为22万余两(77)参见徐学谟:《题酌议宗藩事宜疏》,陈子龙等辑:《明经世文编》卷三四一《南宫奏议》,第3656页。,万历十八年施行“永额制”后宗禄增长缓慢,甚至在崇祯时期派征原额“二十六七万不等”,实际支出额则为“一十八九万不等”(78)毕自严:《度支奏议》河南司卷一《题覆河南宗禄余银解部贮库疏》,续修四库全书第490册,第523页。。再就河南全省而言,入清以后明代宗禄全部解送到户部,清初原额“宗禄折色”银为32.410 9万两,原额“宗禄本色”折银4.279万两(79)顺治《河南布政司赋役全书》,第27页。,即明末宗禄总额约为36.689 9万两,仍低于嘉靖三十七年河南宗禄总额的最低估算额38.536 3万两。各类文献中屡见河南宗禄问题日趋严重,主要是万历中期以后地方财政支付能力下降,历年积欠带来了积重难返的恶性循环,而地方官府也只能在困境中不断想方设法筹措宗禄(80)前引毕自严《题覆河南宗禄余银解部贮库疏》中,崇祯时期河南宗禄银在财政会计上甚至有“盈余”,因此有“余禄充饷”之议,而地方的实情是钱粮派征不足原额,宗禄关支经常挪用其他款项。。

综上所述,嘉靖以后河南宗禄支出的膨胀主要集中于人口众多的旧封王府,尤以周府数额为巨。明初规定宗禄于分封府份关支,这种“画地为牢”的财政关系致使各王府的宗禄供给状况存在显著差异,其中周府缺额最多。在不直接加征民赋的名义下,河南筹措宗禄缺额的财政运作主要有两种措施:一是布政使司在职权范围内,调整本省地方财政收入的分配,压缩地方各级官属的开支和公共事务经费。二是奏请朝廷增加存留税粮的份额,分割坐派本省起运到中央和其他外省机构的钱粮及其附加费。从行政隶属关系角度言,前者仅限于省内各机构财政关系的调整,后者则牵涉地方与中央财政关系的变动,前者的推行相较于后者更为容易,故而是地方官府筹措宗禄的常行办法。宗禄收支统一纳入省级财政预算之中,实际是将宗禄由分封府份供给扩展到由分封省份供给,但宗禄问题始终是分封省份的地方财政问题。嘉靖四十四年本折比例的调整使宗室岁禄大幅贬值,河南宗禄负担相应减轻,此后虽因旧封人口继续增加和新封潞、福二王府,宗禄支出又开始逐渐增长,但整体负担并未超过嘉靖末期。尽管如此,由于明代宗禄制度与财政体制的制约,以及明代中后期地方财政的日渐恶化,河南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宗禄问题,而是在日积月累的积欠中艰难地维持着宗禄的财政运作。

五 结 语
从王朝制度而论,明太祖将宗禄制度编入《祖训录》,是为不可擅改的祖制。明初规定宗禄于分封府份存留税粮内关支实物,随着宗室人口的迅速增长,禄米开支逐渐超出府一级财政的承受能力,尤其是旧封王府的宗禄供给问题日渐凸显。宣德以后,朝廷推行部分本色禄米折钞关支,并逐渐形成禄米本折兼支的“惯例”性制度,从而消解了分封地区的部分宗禄负担。这种办法未能遏止宗禄不断增长的趋势,明代中期宗禄供给逐渐陷入困境。以嘉靖四十四年《宗藩条例》为核心的改革,朝廷通过调整禄米本折比例和增加食禄限制来缩减宗禄规模,然而在明代后期国家财政状况不断恶化的大背景下,这种改革并未让分封地方走出宗禄困境。或可如是认为,明代宗禄制度与宗禄供给体制必然导致分封地方不可能根本解决宗禄问题。

从制度实践而论,宗禄支出必须落实到分封地方,其支付实态与地方财政运作直接相关。在分封众多的河南,周、赵等旧封王府郡王以下宗室禄米的不断膨胀才是宗禄问题日趋恶化的根源。自弘治至嘉靖前期,郡王以下宗禄的派征与支出逐渐折银运作,实物禄米折算的白银数额才是宗室实际的岁禄收入,也才是分封地方实际的财政负担。河南宗禄折银起初是被迫之举,却使宗禄的财政运作逐渐脱离了本色税粮的桎梏,从而为缺额的筹措创造了条件。宗禄纳入省级财政预算之中,通过地方财政收入的分配向宗禄开支倾斜,甚至分割中央坐派的起运钱粮及其附加费用,力图满足宗禄的日常开支。尽管地方官府竭尽所能,但由于明代后期地方财政拮据和宗禄积欠的不断累积,河南宗禄的财政运行实态仍然长期处于捉襟见肘的境地。

明代宗禄标准在形式上始终以实物为基础,以粮石为基准的会计数额呈现出宗禄不断线性增长的趋势。宗禄折银以后,由于米银折价在本色与折色之间、在不同分封地区之间存在巨大差异,实物禄米隐匿了宗室的实际收入和分封地区实际的宗禄负担及其变化趋势。相较于湖广、江西,河南低廉的米银比价本身就是禄米贬值的重要手段,同等级宗室的实际收入出现显著的区域差异。嘉靖四十四年禄米本折比例的调整,河南宗室的经济待遇再次大幅度降低,宗禄负担亦相应大幅度减轻。此后,宗禄虽又继续增长,但年度额支数至明末都未超过嘉靖末期。可见,明代中后期河南宗禄负担的变化趋势处于曲折波动之中,嘉靖末期达到峰值。但是,由于万历中期以后地方财政支付能力的逐渐降低,河南宗禄引起的财政困境却呈现出逐渐恶化的趋势。

以上是就河南进行的个案考察,其他分封省份明代中后期宗禄的地方财政运作与河南并非完全相同,尤其是北部边塞地区的财政结构具有自身的独特性,相关问题尚待进一步探究,但从宗禄折银切入和区域视角无疑是深化研究的主要路径。

The Payment of Royal Clan Official Salaries in Silver and the Local Financial Operation in the Middle and Late Ming Dynasty:A Study Centering on Henan Province
Sheng Cheng

Abstract:Grain had always been the standard of calculation for the royal clan official salaries in the Ming dynasty,but the form of payment had gradually changed into silver since the Hongzhi period.The low grain-silver ratio alleviated the financial burden of the local government,and the change from payment in grain to payment in silver had emancipated the financial source of the royal clan official salaries from the shackle of grain tax.There were prominent differences in the supply situation of each prince’s house in Henan province.Generally speaking,the financial burden and deficiency mainly existed in the senior prince’s house.As a response,Henan province incorporated the royal clan official salaries into the provincial budget.Through tilting toward the royal clan official salaries in the distribution of local financial revenues,even appropriating part of the grain and money taxes turning over to the central government and other additional expenses,the provincial government tried hard to meet the daily expenditure of royal clan official salaries.However,due to the local government’s declining financial payment capacity after the middle of Wanli period,the financial predicament caused by the royal clan official salaries showed a trend of gradual deterioration.Besides,the unreliable date based on grain could only show the superficial trend of continuous linear growth of royal clan official salaries,which was inconsistent with the credible date based on silver reflecting the real financial burden of the local government.In Henan province,the annual expenditure of royal clan official salaries reached its peak in the late Jiajing period.

Keywords:Ming Dynasty;Royal Clan Official Salaries;Silver Finance;Regional Perspective

[中图分类号] K24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583-0214(2020)12-0029-12

收稿日期 2020-01-09

作者盛承,历史学博士,厦门大学图书馆馆员。福建,厦门,361005。

【责任编校 汪维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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