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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晋南北朝督护制度考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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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5 21:32: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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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晋南北朝督护制度考索
熊 昕 童

[摘 要] 督护制度是两晋南北朝地方军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督护起源于西晋武帝时期,最初是由都督、校尉等地方军事长官在战时委派的、用以代表自己监督统率一支临时军队的差遣之职。两晋之际的战乱使地方藩镇坐大,差遣督护成为地方军事长官控制管内军事力量的重要方式。东晋时期的地方军事结构中,隐约存在着“中央—都督—督护”三级军事指挥体系。南朝地方军事长官自主权缩小,督护失去了存在的土壤,与参军等职结合,成为参军督护等军府闲散僚佐。广州地区的三江督护还保留着军事职能,但其除授权已收归中央,与两晋时期的督护性质不同。督护制度在北朝进一步发展,形成督护郡县制度,主要职能由军事转向行政。督护郡县制度与州—郡—县的行政结构并行,成为州郡长官支配下属郡县的有效手段。隋朝经过自上而下的改革,重塑了地方行政秩序,督护制度随之退出历史舞台。

[关键词] 两晋南北朝;地方政治制度;督护;都督

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督护制度,是地方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1)关于魏晋南北朝时期地方行政制度的研究,参见张小稳:《近百年来魏晋至隋地方行政制度研究概况》,《中国史研究动态》2004年第11期,第12~19页。。前贤时彦对此已有措意,其中首推严耕望的研究(2)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魏晋南北朝地方行政制度》,“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3年初版,此据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他通过排比史料,对各种督护的性质与职能作了归纳。此外,李凭、陶新华、夏炎等学者也对督护制度有所论及(3)李凭:《论北魏宗主督护制》,原载《晋阳学刊》1986年第1期,收入氏著:《北魏平城时代(修订本)》,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371~373页。陶新华:《魏晋南朝的地方护军和都护将军:兼说都护与督护》,原载《杭州师范学院学报》2001年第2期,收入氏著:《魏晋南朝中央对地方军政官的管理制度研究》,成都:巴蜀书社2003年版,第207~208页。夏炎:《前凉督护系列军职与安定梁氏考:以〈梁舒墓表〉为中心的考察》,台北《早期中国史研究》第8卷第1期,2016年,第101~134页。。先行研究虽推进了对督护制度的认识,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严耕望虽勤于搜检,然限于其书体例,割裂了不同时期不同性质的督护之间的联系,无法体现这一制度发展的连续性。其余研究多是在探讨其他问题时旁及督护制度,难以揭示督护在较长时段中演变的过程。在一些具体而重要的问题上,以上研究也有可商之处。督护制度的形成、演变与消亡经历了怎样的过程,其背后所反映的政治与制度背景如何,是本文力图阐明的问题。

一 督护的起源、性质与最初功能
关于督护起源的时间,主要有东汉末年与晋惠帝时期两种说法。陶新华持东汉末年说(4)陶新华:《魏晋南朝中央对地方军政官的管理制度研究》,第207页。,依据是《三国志》裴注引王粲《英雄纪》:“〔董卓〕遣兵步骑五千迎之,(陈)〔东〕郡太守胡轸为大督护,吕布为骑督,其余步骑将校都督者甚众。”(5)陈寿:《三国志》卷四六《吴书·孙破虏讨逆传》裴松之注引,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1098页。“东”字据赵一清《注补》改,参见卢弼撰,钱剑夫整理:《三国志集解》卷四六,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版,第2841页。但《后汉书》李贤注引司马彪《九州春秋》记载胡轸的身份是“大督”,而非“大督护”(6)范晔:《后汉书》卷七二《董卓传》李贤注引,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2329页。雷家骥也认为应作“大督”,参见氏著:《试论都督制之渊源及早期发展》,武汉大学中国三至九世纪研究所编:《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35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7年版,第26~27页。。此后直到魏晋之际均未见“督护”一职,故难以将此视为督护的起源。晋惠帝时期说的首倡者是元人胡三省。他在注释《资治通鉴》时两次提及督护设置于魏晋之间(7)《资治通鉴》卷八一晋武帝太康七年条胡三省注:“魏晋之间,方镇各置督护,领兵之官也。”同书卷九九晋穆帝永和十年条胡注:“魏晋之间,凡居节镇者,其部将有督护。”(司马光:《资治通鉴》,北京: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2591、3142页),又于晋惠帝太安二年(303年)称:“督护之官,盖创置于此时。”(8)司马光:《资治通鉴》卷八五晋惠帝太安二年条,第2682页。可见他将督护设立的确切时间定在晋惠帝太安年间。严耕望与夏炎也认为督护起源于晋惠帝时期,特别是永宁、太安年间。永宁元年(301年),益州刺史赵廞反叛,其帐下有督护常俊(9)房玄龄等:《晋书》卷一二〇《李特载记》,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3024、3027页。。朝廷命罗尚为平西将军、领护西夷校尉、益州刺史,入蜀平叛,其帐下有督护田佐、张龟、何冲、左汜、何深等(10)房玄龄等:《晋书》卷一二〇《李特载记》,第3026~3027页。常璩撰,任乃强校注:《华阳国志校补图注》卷八《大同志》,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464页。。太安元年(302年),河间王颙遣督护衙博入蜀(11)房玄龄等:《晋书》卷一二〇《李特载记》,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3024、3027页。。益州变乱的永宁、太安年间是督护开始集中见于史籍的时期,严、夏二氏所举最早的督护之例无出其外。但是,仔细搜检关于督护的史料,仍可发现早于惠帝时期的记载。晋武帝太康七年(286年),夫馀后王依罗请求护东夷校尉何龛助其复国。《晋书·四夷传》载:“龛上列,遣督邮贾沈以兵送之。”(12)房玄龄等:《晋书》卷九七《四夷传》,第2532页。同书《慕容廆载记》作“督护贾沈”(13)房玄龄等:《晋书》卷一〇八《慕容廆载记》,第2804页。。周家禄《晋书校勘记》以“督护”为是(14)房玄龄等:《晋书》卷九七校勘记〔二〕,第2551页。。按,督邮为郡国属吏,负责监察属县(15)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魏晋南北朝地方行政制度》,第285~288页。,东夷校尉属下无此官,故周校可从。据《华阳国志》记载,惠帝元康八年(298年),汶山卢水胡反叛,“西夷校尉西平麹炳表出军,遣牙门将孙眺为督护,万人征之”(16)常璩撰,任乃强校注:《华阳国志校补图注》卷八《大同志》,第445页。按,据该书“出版说明”,任氏校勘,或以他书文字删补原文,或仅依文理改动文字,与通行校勘原则有不合之处,但因有统一标记而可回溯原文。本文引用该书,皆据其底本原貌,不从其删补改动。。此事也在永宁以前。西夷校尉可以差遣督护,也可证明东夷校尉何龛所遣当为督护,而非督邮。要之,督护最晚产生于晋武帝时期。

从字面上理解,“督护”有“监督统领”之意(17)吴慧莲:《东晋刘宋时期之北府》,台北:台湾大学出版委员会1985年版,第74页。。表示职能的动词固定为官称,符合官制演变的一般规律(18)将军、相国等官称皆符合这一规律。顾炎武认为春秋“已有将军之文,而未以为名也……及六国以来,遂以将军为官名”(顾炎武撰,黄汝成集释,栾保群等点校:《日知录集释》卷二四“将军”条,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1366~1367页)。徐复观称“‘相国’当由动词衍变而为名词”(氏著:《两汉思想史》卷一,北京:九州出版社2013年版,第119页)。,也体现了督护的临时差遣性质(19)本文用于描述职官性质的“正式”与“临时”,主要区别在于是否经过成文制度的规定和是否具有品级、编制。临时并不意味着设置时间短。。督护的差遣者是都督、校尉、刺史等地方军事长官,而非朝廷;被差遣者各有本官,或是长史、司马等军府僚佐,或是太守等地方长吏,或是牙门将等下层武官(20)严耕望对两晋时期的督护概括称:“大抵晋世诸将行军常遣督护以统之,诸州亦然,盖临时差遣上佐、参军等督护诸军以事征伐,后乃演变为官称。”(氏著:《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魏晋南北朝地方行政制度》,第209页)从史料中看,都督、校尉、刺史等地方军事长官可以差遣督护。魏晋南北朝除不领兵的“单车刺史”外,刺史多加将军号而有领兵之权,他们能够差遣督护参与作战行使的是军事长官的职能。因此,这里一并将其视为军事长官。被差遣者除上佐、参军等府僚佐外,还有地方长吏、下层武官等。。在军事行动中,地方军事长官差遣督护代表自己统领军队,其掌兵规模或大或小。陶新华对“督护”与“都护”作了区分,认为“都护是数支互不统属军队的统领者,是独当一面的领军者;而督护通常是某支军队的统领者,而且从属于主帅”(21)陶新华:《魏晋南朝中央对地方军政官的管理制度研究》,第208页。。该说源自胡三省。《资治通鉴》晋惠帝永兴二年(305年),“刘弘以张方残暴,知颙必败,乃遣参军刘盘为都护,帅诸军受司空越节度”。胡注:“尽护行营诸将为都护,督护则止督一军耳。”(22)司马光:《资治通鉴》卷八六晋惠帝永兴二年条及胡三省注,第2712页。仔细推敲文献,可发现这一说法存在问题。《资治通鉴》该条中“都护”二字在《中华再造善本》影印南宋绍兴年间两浙东路茶盐司公使库本与《四部丛刊初编》影印元翻刻南宋建本中均作“督护”(23)司马光:《资治通鉴》卷八六,《中华再造善本》影印宋绍兴二年至三年两浙东路茶盐司公使库刻本,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6年版,第3页b;《四部丛刊初编》影印元翻刻南宋建本,第4页a。。《晋书·刘弘传》载此事作:“及东海王越奉迎大驾,弘遣参军刘盘为督护。”(24)房玄龄等:《晋书》卷六六《刘弘传》,第1767、1763页。可知这里统率诸军的刘盘实为督护。胡三省所见《资治通鉴》中的“都护”存在讹误,而强为之说,不可为据。由于后人对于此时的“督护”已不甚了解,故在史书撰写以及史籍传抄过程中经常将其与“都护”相混(25)汉代有西域都护,掌西域城邦诸国。又,献帝中平六年(189年),“省扶风都尉,置汉安都护”(范晔:《后汉书》卷九《献帝纪》,第368页)。汉安都护是中央设立的地方军事长官。魏晋有都护将军,孙吴、蜀汉都有都护,这些都护皆正式职官,且出自中央任命,与本文所论的督护性质不同。。在点校本唐修《晋书》中可见几例:《石勒载记上》“署武遂令李回为易北都护”(26)房玄龄等:《晋书》卷一〇四《石勒载记上》,第2726页。,校以《中华再造善本》影印宋刻本《晋书》(27)房玄龄等:《晋书》卷一〇四,《中华再造善本》影印宋刻本,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3年版,第12页b。,并参校《册府元龟》《资治通鉴》《通志》等书(28)王钦若等:《册府元龟》卷二三〇,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影印本,第2731页下栏。司马光:《资治通鉴》卷八九晋愍帝建兴四年条,第2839页。郑樵:《通志》卷一八七,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影印本,第2994页中栏。,可知“都护”亦是“督护”之讹。《刘弘传》“弘遣南蛮长史陶侃为大都护”(29)房玄龄等:《晋书》卷六六《刘弘传》,第1767、1763页。,《朱序传》“桓温表序为征讨都护往讨之”(30)房玄龄等:《晋书》卷八一《朱序传》,第2132页。,虽无版本依据,但也应作“督护”。通过以上对于“督护”与“都护”的辨析,可见督护既可为某支军队的统领者,也可为数支互不统属军队的统领者。

有的督护看似只统一军,但其所统军队内部也互不统属。前引西夷校尉麹炳遣牙门将孙眺为督护,率领万人出征。牙门将平时掌兵大概在二百人左右(31)《三国志·魏书·夏侯玄传》裴注引《魏略》载护军主武官选举,其时多有行贿求官之事,“有谣言‘欲求牙门,当得千匹;百人督,五百匹’”(陈寿:《三国志》卷九《魏书·夏侯玄传》,第300页)。又,《晋书·汝南王亮传附祐传》载惠帝“以征南兵八百人给之,特置四部牙门”(房玄龄等:《晋书》卷五九《汝南王亮传附祐传》,第1593页)。牙门即牙门将省称,可见牙门将所统军队当在二百人左右。,因此孙眺所率领的万人并非他平时所统的军队。再如“东海王越遣督护麋晃率国兵伐〔河间王〕颙”(32)房玄龄等:《晋书》卷五九《河间王颙传》,第1622页。。西晋时期藩王有国军,由中尉统领(33)房玄龄等:《晋书》卷二四《职官志》,第744~745页。。麋晃本职无考,所统领的国军应有其内部编制,也未必是麋晃平时所统领。所以,地方军事长官在战时差遣督护的原因之一是,参与作战的军队是临时组建的。他们或从不同编制中抽调,或集合了多个编制,需要有人代表军事长官监督统领这支军队。督护一职便应运而生。

在更多的时候,地方军事长官在战时所指挥的军队更为复杂,不但有其直接统领的军队,还包括他们间接统领的其他地方军队。经过汉末的混战,魏晋时期地方上军队成分纷繁复杂。总体而言,“地方有两种军队,一是由朝廷特派的各种名号将军以都督名义统率的驻屯军。二是由刺史、太守统率的州郡兵”(34)唐长孺:《魏晋州郡兵的设置和废罢》,《魏晋南北朝史论拾遗》,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142页。。在汉末军阀混战中形成的州郡兵,具有较高的自主权(35)关于魏晋时期的州郡领兵制,参见高敏:《东汉、魏、晋时期“州郡兵”制度的历史演变》,《魏晋南北朝兵制研究》,郑州:大象出版社1998年版,第17~43页。。魏晋朝廷通过各种手段笼络、整合、支配地方军队,都督制度就是其中之一(36)陈仲安、王素:《汉唐职官制度研究(增订本)》,上海:中西书局2018年版,第178~183页。陈琳国:《魏晋南北朝政治制度研究》,台北:文津出版社1994年版,第235~241页。两书均指出,都督制度的出现是为了整合州郡兵等地方军队。。都督的主要功能有二:第一,都督持节,代表朝廷的权威(37)廖伯源认为魏晋时期的都督是由汉代的监军使者演变而来的,都督所持之节在汉代是皇帝使者的信物,代表皇帝之权威。见氏著:《使者与官制演变:秦汉皇帝使者考论》,台北:文津出版社2006年版,第188、265~271页。,并有诛杀之权(38)持节又分三等,《宋书》卷三九《百官志上》:“使持节为上,持节次之,假节为下。使持节得杀二千石以下;持节杀无官位人,若军事得与使持节同;假节唯军事得杀犯军令者。”(沈约:《宋书》,北京:中华书局2018年点校修订本,第1329页),以此监督地方军队;第二,都督自身统领着军队驻屯地方(39)相对于州郡兵,都督所率领的驻屯军具有中央军的性质。参见何兹全:《魏晋的中军》,《读史集》,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42~268页。,同时可以支配州郡兵,发挥军事统帅的作用。要之,都督也具有监督、统领的双重功能(40)石井仁与雷家骥在对都督制的起源进行探讨时,都重点论述了都督具有监督、统领的双重功能。不过二者在追溯都督制的渊源时各有区别。石井氏从“都督”这一名号入手,侧重于探讨汉末各割据势力中的都督;雷氏则从都督制成熟形态的功能入手,侧重于从汉代的监军制与护军制中寻找都督制的渊源。参见石井仁:《都督考》(石井仁:《都督考》,《东洋史研究》(《東洋史研究》)第51卷第3号,1992年,第349~377页。雷家骥:《试论都督制之渊源及早期发展》,武汉大学中国三至九世纪研究所编:《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35辑,第1~51页。。都督对于地方军队的支配除凭借中央权威和制度约束外,也依靠驻屯军对州郡兵的军力优势。通过都督制度,中央能够“如身使臂,如臂使指”地间接控制地方军队。晋武帝太康三年(282年)曾一度取消州郡领兵之权,都督、校尉治军,刺史、太守治民,实行军民分治的政策。但是在惠帝元康以后这一规定遭到破坏,州郡领兵之制再度恢复(41)唐长孺:《魏晋州郡兵的设置和废罢》,《魏晋南北朝史论拾遗》,第142~151页。。具体到镇戍地方的都督层面,面对管内复杂的军队成分,也需要各种行之有效的支配手段,督护就是其中之一。惠帝永宁元年,赵王伦篡位,镇守邺城的成都王颖“使兖州刺史王彦,冀州刺史李毅,督护赵骧、石超等为前锋……赵骧至黄桥,为伦将士猗、许超所败……又使赵骧率众八万,与王彦俱进”(42)房玄龄等:《晋书》卷五九《成都王颖传》,第1615页。“冀州刺史”,同书卷四《惠帝纪》作“豫州刺史”(房玄龄等:《晋书》卷四《惠帝纪》,第97页)。。刺史王彦、李毅率领的是州军,而赵骧、石超率领的应当是直属于成都王颖的驻屯军。任命赵骧等为督护,一则统率驻屯军,二则监督兖、冀二州军队。《晋书·惠帝纪》载“及颖将赵骧、石超战于湨水”(43)房玄龄等:《晋书》卷四《惠帝纪》,第97页。,可见此战中赵骧、石超实为主帅。永嘉五年(311年),都督幽冀诸军事王浚“遣督护王昌、中山太守阮豹等,率诸军及务勿尘世子疾陆眷并弟文鸯、从弟末杯,攻石勒于襄国”(44)房玄龄等:《晋书》卷三九《王沈传附子浚传》,第1147页。此事又见《晋书》卷六三《段匹width=11,height=10,dpi=110传》,第1710页;卷一〇四《石勒载记上》,第2718页。。此战中督护王昌率领的不仅有包含中山郡兵在内的“诸军”,还有段部鲜卑的军队。类似例证尚多,兹不赘举。在军事行动中,督护代表军事长官监督和统领地方军队,并发挥着主帅的功能。督护与都督都具有监督和统领的双重功能,区别在于都督代表中央,督护代表都督。

地方军事长官差遣督护代表自己指挥战斗的另一个原因,是他们并不亲自参与战斗以及在战役中需要多面出击。太安二年,罗尚讨李特,遣督护张龟等攻繁城,督护常深攻毗桥(45)常璩撰,任乃强校注:《华阳国志校补图注》卷八《大同志》,第464页。。有时为了标识督护在战役中的位置,则可冠以“前锋”等称号。如光熙元年(306年),北中郎将平昌公模“遣前锋督护冯嵩”与成都王颖作战(46)房玄龄等:《晋书》卷四四《卢钦传附志传》,第1258页。。建兴二年(314年),大将军刘琨以温峤为督护前锋军事(47)房玄龄等:《晋书》卷六七《温峤传》,第1785页。。“督护前锋军事”与“前锋督护”含义相同。在这些案例中,军事长官均未亲自作战。督护之前还可冠以其他称号。太安二年,张昌作乱,刘弘“遣南蛮长史陶侃为大(都)〔督〕护,参军蒯恒为义军督护,牙门将皮初为都战帅”(48)房玄龄等:《晋书》卷六六《刘弘传》,第1763页。改“督”字说见上。。刘弘虽亲自率军出战,但只是跟随在前锋之后。所谓“义军”应指地方上主动响应官军的私人武装,义军督护是刘弘差遣的义军统领者。刘弘在战后上表请求补吏称:“长史陶侃、参军蒯恒、牙门皮初,勠力致讨,荡灭奸凶。侃、恒各以始终军事,初为都战帅,忠勇冠军,汉沔清肃,实初等之勋也。”(49)房玄龄等:《晋书》卷六六《刘弘传》,第1765页。可见在战斗中,大督护陶侃为主帅,义军督护蒯恒次于主帅,二者均是指挥者;牙门将皮初为战将,直接参与战斗。如果将战役中的各级军事长官划分为指挥者与作战者两种身份,那么督护在战役中更多地是发挥着指挥者的功能。督护前冠以“大”“义军”等称号,是为了标明指挥权的大小以及所统领军队的性质。

督护代表都督等军事长官行使监督统率之权,其权威来自他们与长官的亲密关系(50)监军之职须借重委任者的权威,二者之间的亲密关系是这种权威的重要来源。《史记·司马穰苴列传》载,齐景公任司马穰苴为将军,穰苴曰:“臣素卑贱,君擢之闾伍之中,加之大夫之上,士卒未附,百姓不信,人微权轻,愿得君之宠臣国之所尊以监军,乃可。”(司马迁:《史记》卷六四《司马穰苴列传》,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点校修订本,第2611页)。建兴元年(313年),杜弢作乱,“王敦以从弟廙为荆州刺史,令督护征虏将军赵诱、襄阳太守朱轨、陵江将军黄峻等”(51)房玄龄等:《晋书》卷五八《周访传》,第1580页。。这里应当理解为王敦任命王廙为督护,统领赵诱、朱轨、黄峻率领的三支地方军队。大将军刘琨以其妻甥温峤为督护前锋军事以讨石勒(52)房玄龄等:《晋书》卷六七《温峤传》,第1785页。。相对于州郡长官以及下层武官而言,位于都督侧近的军府僚佐与府主之间构成了一种制度性的亲密关系,因此督护常由长史、司马、参军等军府僚佐担任。不过,有的督护则完全因作战需要而设,与长官关系并不紧密。《晋书·李特载记》记载,太安元年,“河间王颙遣督护衙博、广汉太守张征讨特”(53)房玄龄等:《晋书》卷一二〇《李特载记》,第3027页。又,《华阳国志》卷八《大同志》、《资治通鉴》卷八四晋惠帝太安元年条皆同。见常璩撰,任乃强校注:《华阳国志校补图注》,第459页;司马光:《资治通鉴》,第2668页。。《元和郡县图志》剑南道剑州临津县条:“晋太安元年,遣(都)〔督〕护卫博讨李特。”(54)李吉甫撰,贺次君点校:《元和郡县图志》卷三三《剑南道下》剑州临津县条,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847页。改“督”字说见上。《晋书·忠义传》又载,次年,安定太守卫博响应司马乂起兵反颙(55)房玄龄等:《晋书》卷八九《忠义·刘沈传》,第2306页。。而《资治通鉴》记此事作“安定太守衙博”(56)司马光:《资治通鉴》卷八五晋惠帝永兴元年条,第2694页。。诸书记载互有出入,河间王颙当时以太尉镇关中(57)房玄龄等:《晋书》卷五九《河间王颙传》,第1620页。,安定郡在其管内,且“衙”“卫(衛)”字形相近,可以推断衙博、卫博应是一人。综合这些记载,可知河间王颙差遣境内安定、广汉两太守各率郡兵讨伐李特,并将其中一人命为督护,代表他统领原本互不相属的两郡兵。仅一年后,曾被河间王颙遣为督护的衙(卫)博就起兵反颙。这里的督护只是出于统兵作战的需要,与军事长官的关系并不密切,甚至还出现反叛之举。在这种情况下,督护更多地行使统领之权,而监督的功能则有所弱化。

行文至此,可以暂作小结:督护起源于西晋前期,是由都督、校尉等地方军事长官在战时临时差遣之职,其基本功能是代表长官监督、统领一支原本隶属关系不同而临时组成的军队。汉末以后地方军事成分的复杂化是督护出现的历史背景。魏晋朝廷利用都督制度将州郡兵等地方军队加以整合。当都督不亲自参与作战时,就需要派遣自己的代表来监督、统领军队,督护一职应运而生。换言之,差遣督护是都督等地方军事长官支配地方军队的一种方式。两晋之际,都督的权力膨胀,督护更加活跃于历史舞台。

二 作为都督制度延伸的督护制度及其在南朝的衰亡
在两晋之际的战乱中,中央权威衰落,地方军镇坐大。东晋偏安建康,“不得不推诚将相,以总戎麾”,以至藩镇“楼船万计,兵倍王室”(58)房玄龄等:《晋书》卷六史臣曰,第165页。。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督护的差遣更加普遍化,其功能也逐渐复杂。在朝廷权威稳固之时,中央军令可以通过成熟的军事制度予以贯彻。地方军事长官依据中央军令统率地方军队,并依据制度行使监督之权。即使派遣督护,也主要出于统军作战的便利。而在八王之乱,特别是赵王伦篡位之后,地方陷入混战。藩镇令由己出,对地方军队的支配缺少来自中央的权威支持。州郡对于藩镇也叛服不定,因而如何有效支配地方军事力量,成为摆在藩镇长官面前的难题。具有监督与统领双重功能的督护,更加成为都督等藩镇长官支配地方军事力量的重要手段。

军事征讨中差遣督护的普遍化是这一时期督护发展的首要表现。晋武帝时期督护仅见一例。在军事行动中,地方军事长官大多亲自指挥下辖军队,无须差遣督护。至惠帝永宁、太安年间,督护开始屡见于史籍。自此以后,地方军镇坐大,且经常多线作战,军事长官难以亲临战场。西晋末年,坐镇建康的琅琊王睿想要亲征杜弢,参军熊远劝谏称:“今公亲征,文武将吏、度支筹量、舟舆器械所出若足用者,然后可征。愚谓宜如前遣五千人,径与水军进征……必使督护得才,即贼不足虑也。”(59)房玄龄等:《晋书》卷七一《熊远传》,第1886页。熊远认为琅琊王睿亲自出征成本过高,建议差遣督护代表自己统率军队。可见坐大的方镇长官已难以亲自率军作战,差遣督护领兵出征成为他们的一个重要选项。在东晋时期荆扬之争的政治形势下,地方军事力量依然较大,都督区的扩大即其表现之一。曹魏西晋时期的都督区范围较小,大体上一至二州,最多如都督河北诸军事统摄冀、幽、并三州。东晋时期的都督区则更大,例如荆州都督区经常包含荆、雍、梁、益、宁、交、广七州(60)关于两晋之际都督区的扩大,参见小尾孟夫:《六朝都督制研究》(小尾孟夫:《六朝都督制研究》),广岛:溪水社2001年版,第88~120页。张鹤泉:《西晋永嘉、建兴年间都督诸州军事制度探讨》,《史学集刊》2001年第1期,第22~27页。。在这样的军事条件下,都督更难以亲自作战,督护的差遣也更为普遍。

咸和二年(328年)开始的苏峻之乱最能体现督护在东晋时期的诸多变化。在苏峻之乱的东西两战场上,督护的差遣都非常普遍。在西线战场,平南将军、江州刺史温峤率先“遣督护王愆期、西阳太守邓岳、鄱阳太守纪睦为前锋”(61)房玄龄等:《晋书》卷七《成帝纪》,第172页。。其后诸藩镇共推陶侃为盟主。陶侃在此战中先后遣龚登、杨谦、彭世等人为督护(62)房玄龄等:《晋书》卷七《成帝纪》,第173页;卷六六《陶侃传》,第1774页。。在东线战场,郗鉴被陶侃进为都督扬州八郡军事,并节度王舒(会稽内史、行扬州刺史事)和虞潭(吴兴太守、监扬州浙江西军事)二人。王舒分别任命前吴国内史庾冰、前义兴太守顾众、护军参军顾飏为督护(63)房玄龄等:《晋书》卷七六《王舒传》,第2000、2001页。。其中顾众先被王舒命为督护吴中军事,同时被吴国内史蔡谟檄为本国督护。后庾冰、顾飏失利,王舒又“以顾众督护吴、晋陵军”。随着战事发展,王舒、虞潭共同檄顾众为“五郡大督护”(64)房玄龄等:《晋书》卷七六《王舒传》,第2000页;《顾众传》,第2016~2017页。。此外平乱诸将所遣督护尚多。上述史实在展现督护差遣普遍化趋势的同时,还至少体现出东晋时期督护之职的以下两个变化。

第一,督护的冠名中开始标识其支配的地理范围,本文称之为督护区(65)现代学者多将“都督某某州诸军事”名号中标识都督所节度的地理范围的“某某州”称为“都督区”。本文模拟这一名称,将督护所节度的地理范围称为“督护区”。。温峤所遣督护王愆期率领二郡太守参与战斗,是西晋时期的督护就已经出现的功能。顾众之例则与此不同。他首先被王舒与蔡谟分别任命为“督护吴中军事”与“本国督护”。顾众即吴国人,所谓“督护吴中军事”与“本国督护”含义相同。后来顾众督护的范围逐渐扩大,最终被任命为“五郡大督护”。督护区表明督护可以节度这一范围内的军事力量。这一现象在西晋后期也零星出现。如平阳李矩“还为本郡督护。太守宋胄欲以所亲吴畿代之,矩谢病去”(66)房玄龄等:《晋书》卷六三《李矩传》,第1706页。,时在元康末年。这里的本郡督护并非太守属官,而是上级军事长官委派以监督统领平阳太守的。这只是督护一郡的现象,且为太守所逐,可见并不成功。管见所及,最早出现的类似于“督护吴、晋陵军”的督护区之事例是在东晋建立前夕。《晋书·魏该传》:“元帝承制,加冠军将军、河东太守,督护河东、河南、平阳三郡。”(67)房玄龄等:《晋书》卷六三《魏该传》,第1714页。东晋时期此类事例不断增多。苏峻之乱中还有王允之为“督护吴郡、义兴、晋陵三郡征讨军事”(68)房玄龄等:《晋书》卷七六《王舒传》,第2000、2001页。。宁康元年(373年)监荆扬雍州军事桓豁“以新野太守吉挹行魏兴太守、督护梁州五郡军事,戍梁州”(69)房玄龄等:《晋书》卷七四《桓彝传》,第1942页。《水经注》卷二七《沔水》称其为“梁州督护”(郦道元撰,陈桥驿校证:《水经注校证》,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649页)。。督护区的出现确立了督护支配范围的界限,使其职能更加明确,自主权也更大。另外,督护区也出现了从征讨到镇戍,由战时而平时的趋势,使督护一职逐渐常设化。

第二,除了被地方军事长官差遣的督护外,还有一些既有军事存在的领导者被长官追认为督护的现象。顾众返回本籍“潜图义举”是其自发行为(70)房玄龄等:《晋书》卷七六《顾众传》,第2016页。。王舒、蔡谟、虞潭的权威来自盟主陶侃的任命,他们先后以顾众为督护,既是对战争指挥上隶属关系的声明,也是对起兵勤王的顾众的承认。如前所述,在战役的“指挥—作战”结构中,督护的功能是指挥者(71)庾冰、顾飏战败后,王舒“斩二军主者,免冰、飏督护”(房玄龄等:《晋书》卷七六《王舒传》,第2000页)。督护是战役的指挥者,“主者”是作战者。。督护统率军队,也需借用更高的权威。因此,地方军事长官将既有军事存在的领导者追认为督护这一行为,对于任命者来说可确立上下隶属关系,对于被任命者而言则获得了指挥的权威。督护的这种象征意义有时比统兵作战的基本功能更为重要。例如,琅琊王睿令魏该督护河东、河南、平阳三郡时,对这一地区并无实际控制力,因此这一任命的主要目的是确立二者的君臣关系。《晋书·海西公纪》:太和元年(366年),“南阳人赵弘、赵忆等据宛城反,太守桓澹走保新野”(72)房玄龄等:《晋书》卷八《海西公纪》,第211页。。《桓彝传附子豁传》作“南阳督护赵弘、赵忆等逐太守桓淡”(73)房玄龄等:《晋书》卷七四《桓彝传附子豁传》,第1942页。。其时,桓豁为监荆扬雍州军事、荆州刺史,南阳在其管内,南阳督护可能出于桓豁的任命。南阳太守桓澹疑是桓氏宗人。赵弘二人在帝纪中称为“南阳人”,应是当地大族(74)《新唐书》卷七三下《宰相世系表三下》:“南阳赵氏亦世居宛县,后徙平原。”(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2984页)。桓豁任命赵弘二人为督护,更多出于羁縻的目的,并非使其统领太守桓澹。

这里不妨将都督与督护进行比较。如前所述,都督与督护都具有监督与统领的双重功能。二者的区别在于,都督是中央任命的,而督护是地方军事长官差遣的。值得注意的是,都督在汉末也由各割据势力自行任命,在汉魏鼎革之后被中央官化了(75)参见石井仁:《都督考》(石井仁:《都督考》),《东洋史研究》(《東洋史研究》)第51卷第3号,1992年,第349~377页。山口正晃:《都督制的成立》(山口正晃:《都督制の成立》),《东洋史研究》(《東洋史研究》)第60卷第2号,2001年,第1~28页。按,以往学者探索都督制度的起源,常以魏晋以后形成的州都督制度为其成熟形态,进而从功能角度探讨其渊源,追溯到汉代的监军御史等职务。而石井氏从“都督”这一职务本身的演变入手,提出一个“原都督”的概念。他认为汉末群雄的军事组织中普遍出现“都督”一职,它打破了军队原有的编制组织,群雄通过原都督这一“军阀私设职”实现了军队的私兵化。而曹魏政权则将这种“私设职”中央官化了。这一思路为山口氏所继承,对于进一步认识都督制度的产生具有很大启发。。在两晋时期,“都督”之名号已为中央所垄断,因此地方军事长官差遣的统兵之官只能称为“督护”。督护在东晋时期的演变表现出与都督制度的诸多相似之处。曹魏时期出现州都督制,形成具有军管区性质的都督区(76)参见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魏晋南北朝地方行政制度》,第25~27页。陈仲安、王素:《汉唐职官制度研究》,第178~204页。。两晋之际出现的督护区,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视为都督区的下一级军管区。在州都督制的成熟形态下,形成了“使持节(持节、假节)+将军(中郎将)+都督(督、监)某某州诸军事+某州刺史”的任官组合。西晋末期以后也出现了“将军+督护某某郡军事+某郡太守”的组合,除了代表皇帝权威的“节”不在其内,其他因素都与都督极为相似。两晋时期的都督制被用作笼络、羁縻和确立君臣关系的工具,如元帝以慕容廆为“都督幽平二州东夷诸军事”(77)房玄龄等:《晋书》卷六《元帝纪》,第155页。。后来甚至施于外国,如安帝义熙十二年(416年),以百济王馀映为“都督百济诸军事”;宋文帝元嘉二十八年(451年),以倭王珍为“都督倭、新罗、任那、加罗、秦韩、慕韩六国诸军事”等等(78)沈约:《宋书》卷九七《夷蛮传》,第2626~2627页。。督护的笼络、羁縻等功能也与都督具有相似性。通过以上比较可见,督护制度在一定意义上是都督制度的延伸,此时的军事结构中隐约存在着中央—都督—督护三级军事指挥体系。

与东晋并立的十六国诸政权中的督护可成为这一结论的旁证。成汉、前凉、后赵、前燕、前秦等政权中都存在督护(79)成汉、前凉、后赵督护之例见下文所引。前燕之例见《资治通鉴》卷一〇一晋穆帝升平五年条:“平阳人举郡降燕。燕以建威将军段刚为太守,遣督护韩苞将兵共守平阳。”(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一〇一晋穆帝升平五年条,第3184页)前秦之例见《资治通鉴》卷一〇四晋孝武帝太元元年条:“使殿中将军张旬前行宣慰,庭中将军魏曷飞帅骑二万七千随之。曷飞忿其恃险不服,纵兵击之,大掠而归。坚怒其违命,鞭之二百,斩前锋督护储安以谢氐、羌。”(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一〇四晋孝武帝太元元年条,第3280~3281页)。《晋书·张轨传》:“王弥寇洛阳,轨遣北宫纯、张纂、马鲂、阴濬等率州军击破之。”(80)房玄龄等:《晋书》卷八六《张轨传》,第2223页。《资治通鉴》载北宫纯为督护(81)司马光:《资治通鉴》卷八六晋怀帝永嘉二年条,第2737页。,《太平御览》引《十六国春秋》载纯为长史(82)李昉等:《太平御览》卷一二四《偏霸部》引崔鸿《十六国春秋》,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影印本,第599页上栏。。张轨以府长史为督护,代表自己率军出征,与晋朝督护的功能相同。后赵石勒“署武遂令李回为易北(都)〔督〕护、振武将军、高阳太守”(83)房玄龄等:《晋书》卷一〇四《石勒载记》,第2726页。改“督”字说见上。。“易北”指“易水以北”(84)司马光:《资治通鉴》卷八九晋愍帝建兴四年条胡三省注,第2839页。,“易北督护”即“督护易北军事”。督护区的设置以及“将军+督护+某郡太守”的任官组合也与东晋之制相同。不过,十六国诸政权的督护也有自身特点。与两晋具有临时差遣性质的督护相比,十六国诸政权的督护更加常态化、职权界限更加清晰、正式化程度更高,实际上相当于独立政权中的都督。前凉政权除张祚一度称帝外,大多以晋之藩臣自居,自称大都督。前凉设置的中督护、左督护、右督护之号,与中央政权设置的都督性质无二(85)冯君实认为,“疑张氏父子以督护代替将军或都督之称”(氏著:《十六国官制初探》,《东北师大学报》1984年第4期,第101页),其说甚是。关于前凉的督护,可参看夏炎:《前凉督护系列军职与安定梁氏考:以〈梁舒墓表〉为中心的考察》,台北《早期中国史研究》第8卷第1期,2016年,第101~134页。。成汉李特以李流“为镇东将军,居东营,号为东督护”(86)房玄龄等:《晋书》卷一二〇《李流载记》,第3029页。,此时李特“自称益州牧、都督梁益二州诸军事、大将军、大都督”(87)房玄龄等:《晋书》卷一二〇《李特载记》,第3027页。。石勒以李回为易北督护时,接受了刘聪的大都督陕东诸军事、幽冀二州牧等号(88)房玄龄等:《晋书》卷一〇四《石勒载记》,第2724页。。点校本《晋书·姚兴载记下》:晋义熙二年(406年),“平北将军、梁州督护苻宣入汉中”(89)房玄龄等:《晋书》卷一一八《姚兴载记下》,第2991页。此事应在义熙三年,见该卷校勘记〔一〕,第3005页。。《资治通鉴》称“氐王杨盛以平北将军苻宣为梁州督护”(90)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一一四晋安帝义熙三年条,第3596页。。按,《宋书·氐胡传》载晋朝以仇池公杨盛为平北将军,又载杨盛“遣将苻宣行梁州刺史”(91)沈约:《宋书》卷九八《氐胡传》,第2639页。。“平北将军梁州督护”,应指平北将军杨盛所任命的梁州督护,中间不宜点断。这些政权在名义上都从属于其他政权,其国主自称“都督”,他们所差遣的督护与独立政权的都督无异。反观东晋之制,则“督护制度是都督制度的延伸”与“中央—都督—督护三级军事指挥体系”的论点可由此得到旁证。

东晋时期督护制度虽可视为都督制度的向下延伸,但是不应过分夸大督护设置的普遍性与稳定性。史书中记载的督护大多是军事征讨中临时差遣的,一旦战争结束,督护的名号和职权即被取消。如前所述,督护也呈现出从征讨到镇戍,由战时而平时的发展趋势。但这主要出现在交战的中间地带或者防御重镇,例如桓豁任命吉挹为梁州督护,而梁州在两年后失陷。学者认为,都督区具有“军管型准政区”的性质(92)周振鹤:《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37~349页。,都督的功能已超出军事而进入行政领域。督护对于地方行政可能也有所渗透,兼任郡太守是其表现之一,但是这种渗透的程度也应有限。魏晋南北朝州刺史多加军号,其下军府僚佐与刺史属吏并行。两晋担任督护者除下层武官、地方长吏外,主要是长史、司马、参军等军府僚佐,未见治中、别驾等刺史属吏担任督护的例证,这也说明督护主要承担军事功能。

以督护制度为都督制度之延伸的发展趋势,在进入南朝之后被打断。督护与参军等结合成为参军督护等僚佐,虽然成为正式职官,但是职能则闲散化了。从《隋书·百官志上》所载梁代官班的流外七班中可知,公府、军府均有参军督护、功曹督护,公府另有东曹督护(93)魏征等:《隋书》卷二六《百官志上》,北京:中华书局2019年点校修订本,第814~815页。。它们形成之初可能是参军等职与督护的结合。《宋书·百官志上》:“参军督护,江左置,本皆领营,有部曲,今则无矣。”(94)沈约:《宋书》卷三九《百官志上》,第1328页。这里的“江左”应指东晋时期。东晋虽有遣参军为督护的现象,但参军督护连称则始见于东晋末年。《宋书·刘锺传》称刘锺先“为刘牢之镇北参军督护”,后又转刘裕镇军参军督护。“桓歆寇历阳,〔刘裕〕遣锺助豫州刺史魏咏之讨之。”(95)沈约:《宋书》卷四九《刘锺传》,第1566页。刘锺由军府差遣,与州刺史一同出战,这与两晋时期的督护并无差别。《宋志》所谓“领营,有部曲”也表明参军督护是统兵之职。但是在晋宋鼎革之后,参军督护丧失了军事功能,且有正式的品级和编制,不再由地方军事长官临时差遣(96)参军督护有由中央除授者,如宋文帝以商怀福为右军参军督护,延陵盖为镇军功曹督护;也有由军府版授者,如刘宋司徒建安王休仁版贾袭宗为其府参军督护。见沈约:《宋书》卷四四《谢晦传》,第1478页;卷八四《邓琬传》,第2354页。。它们似无固定职掌,为府中闲散僚佐,所承担的任务由府主委派,且未必承担军事任务。医者李亮任府参军督护(97)点校修订本《魏书》卷九一《术艺·李修传》:“李修字思祖,本阳平馆陶人。父亮……世祖时,奔刘义隆于彭城……徐兖之间,多所救恤……累迁府参军,督护本郡,士门宿官,咸相交昵。”(魏收:《魏书》,北京:中华书局2017年点校修订本,第2130页)笔者下文将讨论北魏的督护郡县制度,“督护本郡”的表述似与之相似。但是,李亮本阳平馆陶人,在北魏相州境内,他南奔刘宋而活跃于徐兖之地,“督护本郡”则难通。点校本《北史》卷九〇《艺术下·李修传》断为“累迁府参军督护。本郡士门、宿官,咸相交昵”(李延寿:《北史》,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2968页),更为合理。所谓“府参军督护”,应指徐兖二州军府的参军督护。,显然不是领兵出战之职。宋孝武帝于江州起兵,府中典签戴法兴、戴明宝、蔡闲“具转参军督护”(98)沈约:《宋书》卷九四《恩倖·戴法兴传》,第2529页。。此三人是孝武帝亲信,他们担任参军督护,应是在府中谋议,而非统兵作战(99)严耕望依据戴法兴之例推断参军督护为“伺察之任”(氏著:《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魏晋南北朝地方行政制度》,第214页),并无确据。。作为都督制度延伸的督护制度之消亡,应与南朝军事体制的变革有关。东晋末年的北府兵系统中出现了军、幢、队等新型军队编制,相应地存在军主、幢主、队主等武官,这在刘宋建立后推广至全国(100)参见宫川尚志:《六朝史研究:政治社会篇》(宫川尚志:《六朝史研究:政治社会篇》),东京:日本学术振兴会1956年版,第555~584页。周一良:《魏晋南北朝史札记》“军主、幢主、队主”条,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408~411页。朱大渭、张文强:《中国军事通史》第八卷(两晋南北朝军事史),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64~268页。宫川尚志指出,军主等编制起源于北府兵系统。。中央依靠这套军事体系,严格控制地方军事长官的发兵权(101)《宋书·孝武帝纪》:大明七年(463年)诏“自今刺史守宰,动民兴军,皆须手诏施行。唯边隅外警,及奸衅内发,变起仓卒者,不从此例”(沈约:《宋书》卷六《孝武帝纪》,第142~143页)。由此可见南朝地方军镇自主权的萎缩。。宋末沈攸之起兵,尚书符征西府,对上至刺史、下至军主的调遣以及他们在战役中的位置均有明确指令(102)见沈约:《宋书》卷七四《沈攸之传》,第2115~2116页。萧子显:《南齐书》卷二四《柳世隆传》,北京:中华书局2017年点校修订本,第500~501页。。都督等地方军事长官的军事调度权相应缩小,督护制度便失去了存在的基础(103)值得注意的是,从北朝的史书中可见,在南朝的边境地带,督护制度仍零星出现。在刘子勋之乱中,对抗宋明帝的冀州刺史崔道固“以兼治中房灵宾督清河、广川郡事,戍盘阳”,青州刺史沈文秀以府中兵参军房崇吉“督郡事”,以府长史房天乐“督齐郡,州府之事,一以委之”(魏收:《魏书》卷四三《房法寿传》,第1072、1076~1077页;卷六一《沈文秀传》,第1492页)。房法寿后来倒戈,攻击崔道固。《宋书·崔道固传》称其“为土人起义所攻”(沈约:《宋书》卷九八《崔道固传》,第2445页),盖指此事。清河房氏在青冀一带影响较大,被称为“土人”。崔道固、沈文秀以他们为督护,是对地方现有势力的承认。可见在南朝,当地方难以借用中央权威(如叛乱)之时,督护制度仍是他们在试图控制地方时可以选用的手段。。

南朝广州地区的西江督护、南江督护和东江督护(本文统称“三江督护”)(104)关于南朝的三江督护,特别是西江督护,参见彭丰文:《西江督护与南朝岭南开发》,《广西民族研究》2004年第2期,第62~67页。,仍延续着东晋督护的军事功能。《南齐书·州郡志上》:“西南二江,川源深远,别置督护,专征讨之。”(105)萧子显:《南齐书》卷一四《州郡志上》,第292页。三江督护多带将军号并兼任郡太守,如刘宋刘勔为“龙骧将军、西江督护、榆林太守”(106)沈约:《宋书》卷八六《刘勔传》,第2406页。。这种任官组合与东晋督护相似。但是,三江督护是正式职官,除授权在中央,这与两晋地方临时差遣的督护有本质区别。梁武帝时,陈霸先被广州刺史萧瑛命为“监西江督护、高要郡守”,后又“除振远将军、西江督护、高要太守、督七郡诸军事”(107)姚思廉:《陈书》卷一《高祖纪上》,北京:中华书局1972年版,第2~3页。。前者是权宜之下的临时任命,而正式任命则需朝廷除授。正因为此,他们与广州刺史关系并不密切,甚至常有矛盾发生。如齐西江督护周世雄“杀广州刺史萧季敞”(108)萧子显:《南齐书》卷二九《周盘龙传附子世雄传》,第606页。。梁侯景之乱,“广州刺史元景仲谋应侯景,西江督护陈霸先起兵攻之”(109)姚思廉:《梁书》卷四《简文帝纪》,北京:中华书局2020年点校修订本,第119页。。这种存在于边疆地区的督护还保留着军事功能,但也与两晋的督护性质不同。因此可以认为,两晋时期地方盛行的督护制度,在南朝因军事体制的变化而衰亡。

三 北朝的督护郡县制度
两晋时期发展起来的督护制度虽在南朝衰亡,却在北朝有进一步发展。北朝公府、军府僚佐中也有参军督护,首见于北魏孝文帝太和二十三年(499年)的“后职令”(110)魏收:《魏书》卷一一三《官氏志》,第3262~3263页。,应是对南朝之制的模仿。《隋书·百官志中》载北齐之制,公府、州府均有参军督护(111)《隋书》卷二七《百官志中》载三师、二大、三公府有“长兼行参军、参军督护等员”,点校修订本在“参军”“督护”间点断,非是。又,州刺史置府,属官中有“行参军、长兼行参军、督护”,“督护”上应脱“参军”二字(分见魏征:《隋书》卷二七《百官志中》,第837、848页)。。东魏《蔡儁碑》碑阴中载参军督护三人,在长兼行参军之下(112)拓片图版见北京图书馆金石组编:《北京图书馆藏中国历代石刻拓片汇编》第6册,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第64页。参考录文见端方:《匋斋臧石记》卷八,《石刻史料新编》第1辑第11册,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82年版,第8058~8060页。,与《隋志》相合。《元锺墓志》:“起家襄城开府参军督护。”(113)拓片图版见赵万里:《汉魏南北朝墓志集释》图版六六,北京:科学出版社1956年版,第43页a。参考录文见王其祎、周晓薇:《隋代墓志铭汇考》第4册,北京:线装书局2007年版,第169~170页。时在北齐。《隋志》齐第九品有诸开府参军督护。所谓“襄城开府参军督护”,即襄城王所任开府属下的参军督护(114)《隋代墓志铭汇考》以唐同州有襄城府,称“今据此志,知唐之襄城府盖承隋旧,而隋之襄城府当亦属冯翊郡”(王其祎、周晓薇:《隋代墓志铭汇考》第4册,第171页)。按,此说不确。据墓主之父为“齐奉朝请、伏波将军”,又“参军督护”下云“周平东夏”,知襄城开府参军督护为北齐之官。其意应为襄城王开府之参军督护。北齐有襄城景王淯,薨于天保二年(551年)。嗣王亮,字彦道,齐亡入北周。志主元锺卒于大业七年(611年),年六十,故生于天保三年,应担任的是襄城王亮开府参军督护。。北朝参军督护也应是府中闲散僚佐,与南朝之制无异。不过,北朝还有一种督护郡县制度,这里结合出土石刻材料作一探讨。

北朝的督护郡县与两晋时期的督护一样,都是由地方长官委派、以控制地方为目的、具有临时差遣性质的职务。不过,北朝的督护郡县制度也有自身特点:第一,督护不再是领兵作战的军职,而更多地承担行政职能。如前所述,东晋时期的督护对地方行政的渗透力有限。而北朝的督护没有称为“督护某某诸军事”的例子,多称为“督(护)某郡/县事”或“督(护)某郡太守/县令”。另外,在军政僚佐二分的体制下,担任督护者也不再限于军府僚佐,刺史、太守属吏担任督护的例证颇多。可见督护郡县更多地参与地方行政事务。第二,北朝督护的管辖边界更加清晰,表现为明确的“督护区”。这也是称之为“督护郡县制度”的原因。

从现有材料来看,重要地方的督护可能需朝廷认可,但府主也可自行派遣督护。《韦彧墓志》:“天使巡方,命为别驾,督京兆郡,行州府事。”(115)拓片图版见毛远明:《汉魏六朝碑刻校注》第6册,北京:线装书局2008年版,第77页。参考录文见罗新、叶炜:《新出魏晋南北朝墓志疏证(修订本)》,北京:中华书局2016年版,第124页。别驾为州中上佐,在孝文帝以后由朝廷敕命(116)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魏晋南北朝地方行政制度》,第547页。。这里的“督”与“行”也应是“天使”一同所命。以州别驾督护属郡的例子尚多,如《元保洛墓志》:“除恒州别驾,督护代尹郡。”(117)拓片图版见赵万里:《汉魏南北朝墓志集释》图版六一,第39页a。参考录文见赵超:《汉魏南北朝墓志汇编》,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8年版,第59页。《皇甫驎墓志》:“除君为别驾……从景明三年至四年,督护新平、安定二郡事。”(118)拓片图版见赵万里:《汉魏南北朝墓志集释》图版二一七,第130页a。参考录文见赵超:《汉魏南北朝墓志汇编》,第81页。这两例中,督护是否由朝廷任命不得而知。在另一些例证中,督护则明显是由府主自行差遣的。《耿寿姬墓志》载耿世明“为郡功曹,督护本县令”(119)拓片图版见赵万里:《汉魏南北朝墓志集释》图版二七,第17页b。参考录文见赵超:《汉魏南北朝墓志汇编》,第102页。。郡功曹由太守自行征辟,故其所任督护非朝廷除授。《李达及妻张氏墓志》记载李达终生不仕,而死后“督护阳平郡事”(120)拓片图版见赵君平编:《邙洛碑志三百种》,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19页。参考录文见杜莹:《〈汉魏六朝碑刻校注〉未收北魏碑刻整理与研究》(硕士学位论文),西南大学2014年,第76页。,合理的解释是死后的追赠。志主籍贯魏郡,与阳平同属相州,墓志作者是魏郡功曹。追赠“督护阳平郡事”与这方近四百字的墓志都是地方对于处士李达的褒赏,而最有可能赠以此职的是相州刺史。相州刺史无权赠予其正式职官,而授予督护却是刺史能够做主的。可见地方长官具有督护的委任权。

如前所述,督护或称“督护某郡/县(事)”,或称“督护某郡太守/县令”。后者如《寇侃墓志》“督护舞阴太守”(121)拓片图版见赵万里:《汉魏南北朝墓志集释》图版二五六,第157页a。参考录文见赵超:《汉魏南北朝墓志汇编》,第203页。。即使称为“督护某郡太守/县令”,督护也与太守、县令并置,而非取代太守、县令。北魏宣武帝永平三年(510年)的《南石窟寺碑》据考证是泾州刺史奚康生所立(122)民国《甘肃通志稿》卷一一一《金石·石刻》:“考魏史奚康生列传,其经历官阶均与碑文吻合,则造寺立碑,固出于康生矣。”(全国公共图书馆古籍文献编委会编:《中国西北稀见方志》第6册,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4年版,第40页下栏)《南石窟寺碑》碑阴拓片图版见北京图书馆金石组编:《北京图书馆藏中国历代石刻拓片汇编》第3册,第131页。参考录文见张维:《陇右金石录补》卷一,《地方金石志汇编》第26册,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1年版,第524~526页;甘肃省博物馆:《甘肃泾川南石窟调查报告》,《考古》1983年第10期,第914页。。碑阴题名记载了立碑之时泾州的府、州僚佐以及下属郡县长吏,其中有“骑兵参军事、督护安定内史辽西段迤”,同时又有“征虏将军、安定内史、临(下阙)”。这表明“督护某郡太守/县令”并不等于担任该郡太守或县令。督护是府主差遣以统领控制太守、县令,进而支配地方行政的职务。巧合的是,此前一年的《嵩显寺碑》据考为前任泾州刺史所立(123)民国《甘肃通志稿》卷一一一《金石·石刻》:《南石窟寺碑》“与《嵩显寺碑》较相距不过一年,文中颂圣诸语词意亦复略同,铭词作‘遂兴颂曰’四字,尤为此二碑所独创,或竟属一人手笔”(全国公共图书馆古籍文献编委会编:《中国西北稀见方志》第6册,第40页下栏)。张维补充认为,《嵩显寺碑》中所记载的事件典故“皆不能比附康生,当是两碑搦管或出一人,而立碑之人则属两事”(张维:《陇右金石录》卷一,《石刻史料新编》第1辑第21册,第15969页上栏)。《嵩显寺碑》碑阴参考录文见张维:《陇右金石录补》卷一,《地方金石志汇编》第26册,第520~522页。。若将碑阴题名两相比较,则郡县长吏几乎没有变化。《嵩显寺碑》“征虏将军、安定内史、临泽伯□□,字天□,河南人”,从军号与封爵来看应与《南石窟寺碑》的安定内史为同一人。但两碑所载的军府僚佐如长史、司马及诸参军等则完全不同。郡县长吏并不因刺史的人事变动而变化,而军府僚佐则随府主迁移。相对于下属郡县长吏而言,州郡长官与府中僚佐更为近密,差遣僚佐督护下辖郡县,是控制地方行政的有效手段。安定为泾州治所,新到任的奚康生以府中僚佐督护安定内史,应是为了加强对首府安定的控制力。

如此督护郡县就与行、带等地方长官任用方式有别(124)参见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魏晋南北朝地方行政制度》,第853~856页。严氏认为,督护的性质与“州府佐吏带郡县之制为近,疑即‘带’之异称耳”。。“行”表述为“行某州/郡事”或“行某州刺史/郡太守”。行事者代行州郡事务,实际上是刺史、太守的代理或后备人选,因而多有“即真”的例子。“带”有兼职之意,是一种正式的任用方式。州郡佐吏带郡县守令,是对地方长官的正式兼任。督护的身份也大多是州郡佐吏,但不正式兼任郡县长吏,往往与郡县守令并置,也未发现转为正式守令的例证。督护也不代替郡县守令行使职权,而是由府主派出以监督统领下属郡县,将郡县长吏置于其支配之下的一种形式。东魏元象二年(539年)《凝禅寺三级浮屠碑》题名中有“元氏督护”(125)拓片图版及参考录文见毛远明:《汉魏六朝碑刻校注》第7册,第222~226页。。沈涛《常山贞石志》称:“考县令属官无督护,刺史府属有之,当是刺史府属,或分驻元氏者耳。”(126)沈涛:《常山贞石志》卷二,《石刻史料新编》第1辑第18册,第13189页下栏。其说是。督护虽为刺史府僚,但分驻地方,因而可以视为派出机构。现代行政学认为派出机构能加强对于地方的控制权与监督权(127)韦农·波格丹诺主编,邓正来等译:《布莱克维尔政治制度百科全书(新修订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45~246页。,这正是设置督护的意义。同为派出机构,这里不妨将督护与部郡从事、督邮等职作一比较。魏晋南北朝时期地方存在一个“(州)→部郡从事→(郡)→督邮→(县)”的监察体系(128)周振鹤揭示了汉代“部”的概念,认为存在一个四个层次的部所组成的监察地域系统,可表示为“(中央)→刺史部→(郡国)→督邮→(县道邑国)→廷掾→(乡)→亭部→(里)”。见氏著:《从汉代“部”的概念释县乡亭里制度》,《历史研究》1995年第5期,第36~43页。本文引申了这一观点。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刺史已经成为正式的行政等级,而部郡从事则具有周氏所谓的“部”的功能。。部郡从事与督邮都具有派出机构的性质。州将属郡划为若干“部”,大郡单独成“部”,小郡则合若干郡为一“部”(129)《晋书·职官志》:“州置刺史……所领中郡以上及江阳、朱提郡,郡各置部从事一人,小郡亦置一人。”(房玄龄等:《晋书》卷二四《职官志》,第745页)严耕望认为小郡不置部从事,见氏著:《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魏晋南北朝地方行政制度》,第146~147页。按,部郡从事既监察属郡,理应全面覆盖而无遗漏,故“小郡亦置一人”应理解为小郡合置一人。。部郡从事作为刺史属官,被派出监察属郡。同理,郡也将属县划为若干“部”,太守派出督邮分部监察属县。部郡从事和督邮的职能在于监察属郡、属县长官是否违法,当然也包括监督属郡、属县长官是否贯彻了上级行政长官的政令。与部郡从事、督邮不同,督护则可干涉地方行政,将地方长吏置于其控制之下。

督护郡县制度与州—郡—县的地方行政结构并行,以下三个案例可以展现两者的复杂关系。

[案例一]北魏正光三年(522年)《张猛龙清颂碑》阴额七行题名录文如下(130)王昶:《金石萃编》卷二九,《石刻史料新编》第1辑第1册,第514页上栏。:

郡中正爰孝伯 中正颜文远

鲁郡白法相

功曹史孔晖祖 督鲁弁新阳

主簿大□元哲 督汶阳弁二县令

鲁县令杜僧寿 汶阳县令明景欣

邹县令韩咸 阳平县令卫安族

弁县令董文定 新阳县令崔咸

碑主张猛龙为鲁郡太守。自郡中正以下至各县令列于该碑阴额,是郡中地位最高的人物。这里“督鲁、弁、新阳”“督汶阳、弁二县令”与六县令并置,也可证明“督(护)某某县令”并非实际担任该县令的论点。鲁郡太守设置两个督县以统领属县,尽管未覆盖所有属县,且所督之县有所重合,但督县俨然成为郡—县之间的一个准行政等级,使地方层级更加“垂直”化。

[案例二]西魏《元遐碑》碑阴题名中有以下督护(131)此碑1926年出土于甘肃天水,首曰:“君讳遐,字乐延,河南洛阳人。”最早著录于陈万里《万里校碑录》,题“□遐碑”,见氏著:《西行日记》,北京:朴社1926年版,第163~166页。张维《陇右金石录》亦收录,题“君遐碑”,见《石刻史料新编》第1辑第21册,第15971~15972页。张氏《陇右金石录补》卷一又录碑阴题名,并认为“其刻石当在太和以前”,见《地方金石志汇编》第26册,第528~529页。韩理洲据《陇右金石录》录文标点,题“□遐碑”,且定为东魏之碑。见氏著:《全北魏东魏西魏文补遗》,西安:三秦出版社2010年版,第81页。按,叶昌炽《语石》据官制与地名认为“此碑为西魏石刻也”(叶昌炽:《语石》卷一,北京:中华书局1994年版,第16页),更为合理,今从其说。又诸录文颇多讹误,笔者据中国国家图书馆所藏拓片(著录为“元遐碑”)校录。:

治中,督护清水郡略阳王达迁

兼别驾,督护略阳、清水二郡京兆韦祉元

长史,行陇西镇,督护天水、陇西二郡河东侯(下阙)

兼治中从事史,主簿,督护略阳、清水二郡事天水姜胡

主簿,督护汉阳郡事

兼主簿,西曹书佐,督护上封、显亲二县事王俭

从事史,兼略阳部郡,督护黄瓜(下阙)

清水、略阳、天水、汉阳是秦州属郡,陇西是渭州属郡;上封、显亲是天水郡属县,黄瓜是汉阳郡属县(132)王仲荦:《北周地理志》卷二《陇右》,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36~151页。。碑阳残泐过多,不知碑主元遐官居何职,但从碑阴题名推测,可能兼任秦渭二州刺史。以上所列本职均为刺史府、州僚佐,同时督护属郡、属县。其中,别驾、长史、治中等府州高级僚佐督护属郡,西曹书佐、部郡从事等低级僚佐督护属县。刺史僚佐直接督护属县的现象表明,州刺史已经将其管理跨度向下延伸至县一级(133)所谓管理跨度,指上级向下管理的层次多少。参见阎步克:《中国古代官阶制度引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5~47页。。这种设置消解了州—郡—县的行政层级,将原有的科层结构变成了一个“州刺史—高级僚佐督护属郡—低级僚佐督护属县”的圈层结构,将“垂直”的地方层级“扁平”化了。

[案例三]北齐天保三年(552年)《宋显伯等造像龛记》佛像两侧有题名(134)拓片图版及参考录文见毛远明:《汉魏六朝碑刻校注》第8册,第274~278页。:

像主,征东将军府主簿,督/轵、沁二县事杨荣

像主,征西将军长流参军,督温/县、野王、怀县、河阳四县事袁略

轵、沁、野王、河阳四县属河内郡,温、怀二县属武德郡,两郡同属怀州(135)施和金:《北齐地理志》卷二,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254~258页。。碑阴第三层题名中另有“旨授野王令”,其地位不及佛像两侧的“督县事”。这两个“督县事”的府主军号一为征东,一为征西,皆为重号,应是刺史一级。如果两人是由怀州刺史所委任,那么此例中刺史的管理跨度也达到县一级,通过“督县事”直接管理属县。两个“督县事”的管理范围又与郡界相交错,其中一个“督县事”横跨两郡。郡一级的行政区划在这里被架空。如果两人由不同府主委派,那么怀州就有两个权力中心,地方行政结构则更为复杂。

以上三个案例都反映了督护郡县制度与州—郡—县结构并行的事实,但二者之间的关系则有不同表现。案例一表现为行政垂直层级的增加,案例二表现为行政层级的扁平化,案例三表现为督护对某一行政层级的取代。不同表现反映了督护设置的灵活性,置罢与权限皆依府主意愿,较少受到既有行政制度的限制。

北朝后期督护郡县制度的盛行,与州—郡—县地方行政体系一定程度上的失效有关。在中国传统制度理想中,中央—州—郡—县本应呈“如身使臂,如臂使指”的关系,但是在北朝后期,高级政区与低级政区之间存在着张力,督护制度成为调和这种张力的重要手段,可以认为是对州—郡—县体制的补充。北魏孝文帝太和年间,韩麒麟出于给当地士人提供晋升职阶的目的,建议“守宰有阙,宜推用豪望,增置吏员,广延贤哲”,即任用当地豪望担任郡县守令,同时增加各级僚佐的员额,这一建议被朝廷采纳(136)魏收:《魏书》卷六〇《韩麒麟传》,第1454页。。地方长官的本籍回避制度遭到破坏(137)关于此期地方官的本籍回避问题,参见窪添庆文著,赵立新译:《魏晋南北朝官僚制研究》,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251~315页。,会加重地方的离心倾向。到了北魏末年,州—郡—县体系进一步被破坏。“魏自孝昌之季……豪家大族,鸠率乡部,托迹勤王,规自署置。或外家公主,女谒内成,昧利纳财,启立州郡。离大合小,本逐时宜,剖竹分符,盖不获已。牧守令长,虚增其数。”(138)李百药:《北齐书》卷四《文宣帝纪》,北京:中华书局1972年版,第62~63页。在州—郡—县体系失效的背景之下,督护的设置更加普遍。后废帝中兴二年(532年)诏称:“自中兴草昧,典制权舆,郡县之官,率多行、督。”(139)魏收:《魏书》卷一一《后废帝纪》,第280页。除了派出督护以控制下属郡县外,将在地势力命为督护也可收羁縻笼络之效。北齐武平三年(572年)的《王胜族造像碑》碑阴题名显示:高凉郡功曹,高凉县功曹、主簿、中正,督护高凉县令均由王氏族人担任(140)胡海帆:《北齐王胜族造像碑》,《考古与文物》2005年第3期,第22~25页。北京大学图书馆藏拓。。虽不知督护高凉县令为何人委派,但可知在当地势力把持地方行政的背景下,用督护之职笼络地方豪望,也是一个可能的选项。

在州—郡—县行政结构失效的历史背景下,督护以其设置上的灵活性成为州郡长官主动控制地方的有效方式。州刺史直接听命于中央,又利用督护制度控制属地,如此则可收集权之效。由于史料匮乏,对于北朝督护制度的消亡难以详考,但是可以推断,州—郡—县地方行政秩序的重塑、中央对于地方控制力的增强和地方自主权的相应降低,必然使得督护郡县制度失去其存在的基础。北齐与北周乃至隋朝都不断整顿地方行政制度。北齐天保七年(556年),对州郡县进行省并,但主要针对郡县,对于州一级的触动不大(141)参见侯旭东:《地方豪右与魏齐政治:从魏末启立州郡到北齐天保七年并省州郡县》,《近观中古史:侯旭东自选集》,上海:中西书局2015年版,第248~280页。该文指出,天保七年并省州郡县的主要目的是打击地方豪右,因此主要针对的是郡县二级。。北周“方伯守令,皆受命天朝”(142)令狐德棻等:《周书》卷二三《苏绰传》,北京:中华书局1971年版,第382页。。在东西两政权中,北齐灭亡前夕仍有督护的记载,而在西魏《元遐碑》后,北周不再有督护的痕迹。隋代对于地方行政制度进行了根本性的整顿,主要表现为:第一,省并州郡县,文帝改州—郡—县三级制为州—县二级制,炀帝又改州为郡,形成郡—县二级制。第二,剥夺刺史的兵权,使刺史成为纯粹的牧民之官。第三,废除府州双轨制,精简州僚属建置,并将僚佐任命权收归中央(143)关于隋朝地方行政制度改革,参见浜口重国著,黄正建译:《所谓隋的废止乡官》,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四卷(六朝隋唐),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315~333页。内田昌功:《隋炀帝时期的地方行政改革与通守制度》(内田昌功:《隋煬帝期の地方行政改革と通守制度》),札幌《北大史学》(《北大史学》)第36号,1996年,第20~47页。王德权:《从“罢郡存州”到“改州为郡”》,《台湾师范大学历史学报》第26期,1998年,第43~93页;《“废郡存州”的再检讨》,台北《政治大学历史学报》第20期,2003年,第55~90页;等等。。通过这一系列的改革,州—县(郡—县)体制再次名实相符,成为地方行政制度的主干。西晋时期产生、存续近三百年的督护制度至此消失。

四 结 语
督护制度自西晋时期产生,至北朝末年消亡。督护产生之初,是驻守地方的都督、校尉等军事长官在征讨活动中差遣的统军之职,目的是代表自己监督、统领一支临时组建的军队。督护不是正式职官,具有临时差遣的性质,在处理地方事务上具有灵活性。随着地方自主权的扩大,督护逐渐成为藩镇进行地方控制的手段。纵观督护制度近三百年的发展历程,两晋与北朝时期是其发展的两个高峰。

两晋时期的督护以军事功能为主。地方军事成分的复杂化,是督护制度发展壮大的历史背景。朝廷设置都督驻屯地方,以整合、支配州郡兵等地方军队,形成了具有军管区性质的都督区。经过两晋之际的战乱,藩镇都督势力扩大。原本只是战时差遣以领兵的督护演变成为控制地方的工具,出现了从征讨到镇戍,由战时而平时的发展趋势。督护区作为督护节度军力的地理范围,成为都督区下的一级军管区。“将军+督护+太守”的任官组合也与“节+将军+都督+刺史”的模式极为相似。可以认为,督护制度是都督制度的向下延伸,在地方军事制度中隐约存在着中央—都督—督护三级军事指挥体系。不过,督护的普遍性与常设化程度不宜过高估计,且这种发展趋势在晋宋鼎革之后被打断。督护与参军等结合成参军督护等军府(公府)闲散僚佐。广州地区的三江督护仍保留着军事功能,但已经中央官化、正式化,也与两晋时期的督护不同。作为都督制度延伸的督护制度在南朝消亡了。

北朝仍然存在督护制度,但以行政功能为主。北朝的督护制度在文献中常被表述为“督护某郡/县事”或“督护某郡太守/县令”,因而可称之为“督护郡县制度”。州郡长官常任命府中僚属为督护并派驻地方,统领一郡(县)或多郡(县)政务。督护并非取代下属郡县长官,而是与郡县长官并置,并将郡县长官置于其支配之下,以便上级长官控制属郡、属县。北朝后期地方豪右把持郡县和州郡县的滥设使得州—郡—县的地方行政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失效,督护制度因其灵活性而成为州郡长官支配下属郡县的可能选项。在某种意义上,督护制度成为州—郡—县体制的补充。经过北朝末期至隋代对于地方行政制度的整顿,督护制度失去存在的基础而退出历史舞台。

Investigation on the Duhu Institution in the Jin and Southern and Northern Dynasties
Xiong Xintong

Abstract:The Duhu (督护) institution was an important component of local military and government system in the Jin,and Southern and Northern Dynasties.Duhu originated in the period of Emperor Wu (武帝) of the Western Jin Dynasty.Initially,it was assigned in the wartime by local military officers such as Dudu (都督) and Xiaowei (校尉),to supervise and command a provisional troop on their behalf.The chaos of the Jin dynasty made the regional military governors gain strengthen,and in consequence,assigning Duhu became a method for local military officers to control local military forces.In the Eastern Jin Dynasty,there seemed to exist a three-level hierarchical command system of Center-Dudu-Duhu in the local military structure.By the Southern Dynasties,the autonomy of local military officers was reduced and Duhu lost its living soil.It was combined with its subordinates such as Canjun (参军) and changed into Canjunduhu (参军督护),which had no real functions.On the other hand,Sanjiang Duhu (三江督护) in Guangzhou still retained its military function,but it was appointed by the central government and its nature was also different from Duhu in the Jin dynasty.The Duhu institution underwent further development in the Northern Dynasties and formed the Duhu-County-Prefecture (督护郡县) system,and its main function changed from military to administrative.The Duhu-County-Prefecture system ran parallel with the Province-County-Prefecture (州郡县) administrative structure,which became an effective means for provincial and county officers to control subordinate counties and prefectures.The top-down reform in the Sui dynasty reshaped the local administrative order,and the Duhu institution disappeared from the stage of history.

Keywords:Jin and Southern and Northern Dynasties;Local Political System;Duhu;Dudu

[中图分类号] K23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583-0214(2020)12-0015-14

收稿日期 2019-07-17

作者熊昕童,北京大学历史学系博士研究生。北京,100871。

【责任编校 徐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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