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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对苏南“一田两主”制的认识与改造(1950—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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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4 10:00: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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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对苏南“一田两主”制的认识与改造(1950—1951)
张 会 芳

摘 要 “一田两主”制现象在苏南地区分布广泛,全面抗战爆发后受到较大冲击。苏南土改中,着力打通原耕农民思想,并兼顾社会经济状况与动员需要,制定折田标准。在对苏南“一田两主”制改造过程中,中共秉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的高度统一。土改过程始终贯穿强烈政治意味,不单纯是经济和技术问题。

[关键词] 一田两主;土地改革;苏南;中共

“一田两主”制是过去主要存在于中国南方各省农村的特殊土地制度,长期以来深受学界关注。一般认为,其萌芽于两宋,明清盛行于东南(1)④ 乌廷玉:《中国租佃关系通史》,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92年版,第87~88、215页。,大体终结于20世纪50年代初。新区土改时期,在建立农民土地所有制的目标下,土地资源被重新分配整合,各种租佃制度也随之消亡。围绕新区土改,既有研究在许多方面取得了长足进展,但对于“一田两主”制在土改前的实际状况以及中共在土改过程中针对这种特殊田制的观察定性、政策制定与实际推行,细致的专门讨论尚且有限(2)以往学术界对“一田两主”制的研究多集中于明清时期,对其近代以来的变化关注较少,本文聚焦于近代“一田两主”制的演化及中共在土改过程中的相应处理。曹树基等学者的研究,在史实和论证层面为本文写作提供了启发,但对于“一田两主”制改造的具体过程都还谈得不够充分,有待继续补充[胡华:《近代江南双层地权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南京师范大学2004年;莫宏伟:《近代中国农村的永佃权述析——以苏南为例》,《学术论坛》2005年第7期,第136~139页;张少筠、慈鸿飞:《清至新中国建立初期政府永佃权政策的演变——以国家和福建地方互动为中心的考察》,《中国农史》2011年第1期,第74~83页;张一平:《苏南“土改”中一田两主地权结构的变动》,《中国农史》2011年第3期,第82~92页;曹树基:《两种“田面田”与苏南的土地改革》,曹树基、刘诗古:《传统中国地权结构及其演变》,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06~124页〗。。苏南一带,人口稠密,经济富庶,向为租佃关系最活跃地区,也是“一田两主”制最发达地区之一。本文主要依据当地土改过程中留下的各种资料,对上述问题试作分析。

一 苏南土改前的“一田两主”制
民国和土改时期的调查,常将“一田两主”制视为主要存在于江南尤其是苏南农村的一种特殊制度。据1936年全国土地委员会调查,苏浙皖永佃(3)当时常以“永佃”概念指代“一田两主”制。农所占比例最大,平均占佃农总数38%(4)④⑦ 天津市土地改革参观团等:《我们参观土地改革以后》,第26、26~27、27~28页。。孙毓棠1951年提到:“这种永佃制度在我国主要存在于苏南、浙西、皖南、赣北一带;此外如苏北、浙东、福建、广东、河北、绥远、察哈尔,也间有此制(或称永租、死佃),但不普遍,所以也可以说它是江南的特殊制度。”(5)孙毓棠:《江南的永佃权与封建剥削》,天津市土地改革参观团等:《我们参观土地改革以后》,北京:五十年代出版社1951年版,第26页。潘光旦在次年发表的《苏南土地改革访问记》中认为:“中国的田底权与田面权的分化现象,以长江下流各省,尤其是苏南为最最普遍,而苏南农村尤以东部为多。”(6)潘光旦、全慰天:《苏南土地改革访问记》,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2年版,第43页。

“一田两主”在各地的习惯称谓不同。据孙毓棠总结,“苏南普通都称田底田面;浙江称主田客田、大皮小皮、大卖小卖、大业小业、大根小根、田骨田皮、大田小田;安徽称丈田佃田、里子面子、下盘上盘;江西称管骨管皮、骨业皮业、骨田皮田等;他省还另有其他名称”(7)④⑦ 天津市土地改革参观团等:《我们参观土地改革以后》,第26、26~27、27~28页。。潘光旦提到,有田面权的土地在长江下游各省有肥土田、客田、上皮田等名称。在苏南各县,除无锡叫灰肥田或老租田外,吴县一般叫管业田,太仓叫单租田,松江、吴江、常熟等县叫大租田,江宁县叫肥土(8)⑤ 潘光旦、全慰天:《苏南土地改革访问记》,第38页。。

尽管“一田两主”制被认为在明清时期已十分流行,但苏南地区田底面制的广泛形成,通常被追溯至19世纪中叶。据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民事习惯调查,江苏境内田底面制的形成,与太平天国运动在本地区所造成的动荡有莫大关联(9)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胡旭晟等点校:《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上),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80~181页。。孙毓棠谓:“这种永佃制度在江南曾存在于明清两代。但今日江南永佃制度的形成当追溯到同治年间。”④潘光旦谓:“我们访问苏南农村时,便很有些人告诉我们说:‘苏南农村田底权与田面权分化的现象,是太平天国革命战争以后才开始的。’”(10)⑤ 潘光旦、全慰天:《苏南土地改革访问记》,第38页。以上主要就田面权的起源和发生而言,太平天国运动结束后,经过近百年时间,农民取得田面权的方式又发生较大变化。苏南“田面权”土地的来源共有十余种之多(11)⑧width=17,height=14,dpi=110 中共苏南区委农村工作委员会编印:《苏南土地改革文献》,1952年版,第514~515、514、515页。,主要有垦荒、土地改良、购买、典卖、押租、寄托以及少数特殊土地的租佃关系等。“这些因素,数十年来累积促成了江南永佃制的普遍形成。”(12)④⑦ 天津市土地改革参观团等:《我们参观土地改革以后》,第26、26~27、27~28页。

在苏南广大地域范围内,“一田两主”制的分布并不均衡。据土改时期调查,农民享有田面权的租田,主要分布在19个县约500万人口的范围内,“其中以中部地区为最多,吴县、吴江、常熟和无锡东北区,均占租田总数的80%左右”(13)⑧width=17,height=14,dpi=110 中共苏南区委农村工作委员会编印:《苏南土地改革文献》,1952年版,第514~515、514、515页。。各县田面田数量有别。据何梦雷1935年调查,苏锡常三县之各种佃租制度中,均以田底面制最为普遍,然苏州几乎全县皆为此种制度所笼罩,常熟所占之百分率亦在80%左右,无锡因环境关系而比较稍低,约占50%(14)何梦雷:《苏州无锡常熟三县佃租制度调查》,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63),台北:成文出版社1977年影印本,第33029~33060页。。具体到同一个县内部,田面田的分布也有差异。以无锡为例,1950年中共苏南区委的调查提到,这种田底面分裂的土地,主要分布在该县东部,西部地区则无,田底田面均为地主所有(15)中共苏南区委农村工作委员会:《苏南土地情况及其有关问题的初步研究》(初稿),1950年版,第6页。。同年该县南部华庄区的调查提到,本区借种田(16)指田底、田面均归同一业主所有的普通租佃田。为主,只有新南一个乡,灰肥田占90%以上(17)《华庄区十一个乡土地改革工作报告——在无锡农村工作团总结会上》,无锡市锡山区档案馆藏,档号:B1-5-10。。

苏南“田面田”租额一般低于普通租田。全面抗战前,不少地方一般是每年交8斗或6斗米加上2斗麦的租,约占农业总产量40%左右(18)⑧width=17,height=14,dpi=110 中共苏南区委农村工作委员会编印:《苏南土地改革文献》,1952年版,第514~515、514、515页。。抗战爆发后,在复杂动荡社会背景下,“田面田”租额出现明显下落。抗战胜利后,伴随解放战争的推进,在一些地方,有田面权的佃农少缴租或欠租不交,渐成常事。与此相应,田底面比价也开始变化,主要体现为田底价值下降以及田面价值相对提高。

全面抗战前,田底价值一般高于田面或与田面相等。据1927年《东方杂志》记载,无锡租田价格“普通田底占十分之七,田面占十分之三”(19)容盦:《无锡》,《东方杂志》第24卷第16期,1927年8月25日,第109页。。据满铁调查,松江县何家埭村某农户1931年出售田面价平均每亩33元,当时田底价65元,田面价格约为田底一半(20)曹幸穗:《旧中国苏南城居地主的土地租佃》,《古今农业》1990年第2期,第112页。。在土地革命时期农民暴动等因素冲击下,部分地区开始出现变化。1932年华洪涛关于无锡第十区(北下乡)的调查提到:“五年以来,田地价值,田面上增,而田底则略减,其故在农村人口增加。”(21)华洪涛:《无锡一隅之农村概况》,《教育与民众》第3卷第7期,1932年3月,第1429页。

因社会环境动荡所造成的租佃关系改变,在全面抗战爆发后更为明显。新中国成立后的调查对此有较详细记载:“苏南农村有‘田面权’租田的田价,表现了复杂的和变动不定的情况,一般在抗日战争以前是田底价高于田面价,抗日战争时期,田底与田面价格有高有低。日寇刚投降后,田底价格飞涨,解放前一年,田底价则普遍下降。”这在一系列具体事例中得到印证(22)中共苏南区委农村工作委员会编印:《苏南土地改革文献》,第516页;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编印:《江苏省农村调查》,1952年版,第133、195~199、175、185页。:

表一 苏南“田面权”租田价格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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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调查中,不同县份的田价变化幅度有别,但整体上,田底价值逐渐失去优势,殆为不争之事实。据同一时期浙江调查,亦有类似变化趋势(23)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编印:《浙江省农村调查》,1952年版,第222页。。可见,由革命、战争等外力因素所造成对于基层农村社会结构及“一田两主”租佃关系之冲击,或为其时江南农村较大范围之普遍现象。

1949年4月,人民解放军强渡长江天堑成功,此后更以破竹之势,迅速向苏南全境推进。中共对苏南城乡占领和接管同时,建立起各级地方政权。作为抗战时期从华北开始成长起来的“执政党”,中共在将北方地区已被证明行之有效的土改经验向苏南这一当时在全国经济、文化都堪称最发达地区推广的时候,也遇到了不少前所未见的“新问题”,“一田两主”制即其中之一。

二 中共对“一田两主”制的认识和政策制定
苏南解放之初,在征粮、减租过程中,对于田面田都采取了有别于普通租田的政策。1950年春,新区土改被提上日程。3月30日,中共中央为公布新土地法致电各中央局征询意见:“为准备秋收后在一些省区实行土地改革,拟以中央人民政府名义公布新的土地法及划分阶级的决定。在新的情况下,过去公布之土地法大纲及一九三三年文件,经我们研究后,有些地方已可做肯定的修改。有些问题则仍须征求各地意见”。后文共开列14项问题,望各地“于研究后在二十天内答复”。其中第七项为“田面田”问题:“江、浙部分地区有所谓田底权与田面权(即永久使用权,但与永佃权又有不同,因为田面权还可出租和买卖)问题,在分配土地时,对田面权特别是中、贫农的田面权应如何处理?其他地方是否也有此问题?”(24)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1949—1952)农村经济体制卷》,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65~66页。

华东局随将此指示传达苏南区委。稍后,苏南区委于4月4日至10日召开土改准备工作会议,重点传达该指示精神,并以各专区为单位进行分组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在讨论中,常州分区提出,对于田底田面权,同意苏南区党委提出处理草案(25)此文件原文尚未见。中的第二个意见,即折价后分配。苏州分区多数同意抽出中农超过当地平均数的土地与折价后分配这两项办法,尤以同意前项者为多。松江分区提出,关于永佃权问题,如果只动地主的自耕与出租土地及富农的出租土地,不动富农的佃入田,那么使用权没有变动,只是在佃入户中变佃田为自田。如果富农的佃入田可以动,富裕中农的佃入田也可抽动一点。镇江专区的讨论中未涉及田底田面权问题,其说明是:“有些问题未讨论,缺乏具体材料和根据,有些特殊问题在本分区是不存在的。”(26)《苏南土改准备工作会议上各专区代表讨论中央征询关于土改政策意见的报告》(1950年4月14日),江苏省档案馆藏,档号:7006-2-0016。

在对各专区的讨论意见进行综合审核之后,中共苏南区委作出《对中央三月卅一日电示征询土地改革政策意见的答复》,指出:这种田底田面分裂的土地,土改时如果单按田底权分,有田面权之农民认为是自田,会加以反对;如果单按田面权不分,在此种土地占多数地区,无地少地农民将没有多少土地可分。苏南区委主张,“凡田底权属于地主(旧式富农所有者包括在内)一律没收”,具体分配方案如下:一、如中央确定佃入土地可以调整,可采取如下三种方法:规定一个当地群众共同同意的中农平均数字,做为分配土地最高标准,超过最高标准多余的土地,拿出分配;按照田底田面价格,以折实办法抽出土地,不动农民实际利益,使农民不吃亏;由政府按田面权价格征购其超过平均数的土地。二、中央确定佃入土地不动,则一律维持原耕者状况,即田底分给有田面权的农民,但有一点应注意,即田底权原属地主,田面权属乙农民而出租丙农民耕种者,土改中田底权又分给丙农民,仍应承认乙农民田面权,丙农民须向乙农民交田面权的租,否则会造成农民之间纠纷(27)《对中央三月卅一日电示征询土地改革政策意见的答复》(1950年4月14日),江苏省档案馆藏,档号:7006-2-0016。。

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其中强调对原耕农民的照顾,并针对田面田特别规定:“原耕农民租入土地之有田面权者,在抽动时,应给原耕者保留相当于当地田面权价格之土地。”(28)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1949—1952)农村经济体制卷》,第79页。7月14日饶漱石在华东军政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报告,亦强调在土改法规定范围内,适当照顾原耕农民利益,使其不受或少受损失。此次会上通过的《华东土地改革实施办法》规定,在原耕基础上分配土地时,原耕农民租入土地之有田面权者,其价格一般得依抗战前的价格计算(29)中共苏北区委农村工作委员会、苏北行署土地改革委员会编印:《苏北土地改革文献》,1952年版,第15、19页。。

8月4日,苏南行署正式布告在秋收后实行土改。25日,陈丕显在苏南区第一次代表会议提出,原耕农民租入土地之有田面权者,分配土地时应按田面与田底折价比例,先折后分。对租入和自有土地超过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的原耕农民,连同其自有土地,以分满相当于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为原则。但超过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的田面折价部分,不予抽动,超过的田底部分应全部抽出。田底面折价比例由当地农民自行协议,如发生纠纷则呈请县人民政府决定。同年11月28日颁布的《苏南土地改革实施办法》,延续了这一报告的基本精神(30)中共苏南区委农村工作委员会编印:《苏南土地改革文献》,第71、75、116页。。

9月,中共苏南区委再次强调:对于农民有永佃权的土地,原则上是要分的,因为田底属于地主,同时贫农缺少土地,但分配时又要照顾有田面权的农民,与没有田面权的土地分配,应有不同的处理办法。所提出的方案仍是三种:抽出中农超过当地平均的土地;按照田底田面权价格折价后分配地;由政府按价格征购(31)《对土地改革政策的意见(初稿)》(1950年),江苏省档案馆藏,档号:7006-1-0027。。从之后各地土改过程看,具体实践的主要是前两种方案。

在中央、华东和苏南的各级部署下,虽然“一田两主”制的改造已势在必行,但真正进入施行环节,仍有不小困难。

首先是伴随“田面田”自全面抗战以来的租额下降,尤其是在当地解放前后出现较大范围欠租不交情况,使得部分拥有田面权的农民产生了“租田为自产”和“土改改中农”(32)苏南地区绝大多数田面田在中贫农手里。参见曹树基、刘诗古:《传统中国地权结构及其演变》,第107~108页;慈鸿飞:《民国江南永佃制新探》,《中国经济史研究》2006年第3期,第60页。的想法。在这些思想影响下,种田面田的农民(多是中农)反对抽田,认为土改实际损害了自己利益;其他一些希望分进土地的农民(多是贫雇农),则产生了地主的田都在农民手里,不动富农的田将无田可分的疑问。

无锡坊前乡、梅村区三个乡在土改宣传动员时,贫雇农内心想分田怕分不到。有的说:地主田在农民手里早就交掉了(意指不交租),富农不动哪来田分,地主得一份,还要进田哩。种灰肥田的中农怕平分,怕把灰肥田全部抽出去。有的发牢骚,认为富农还不动,中农倒要抽,思想不通。少数看大势,个别的谩骂,甚至扬言:要抽田打开头也不行(33)中共苏南区委农村工作委员会编印:《苏南土地改革文献》,第325~326、330页;《梅村区三个基点乡土改第一阶段工作报告》(1950年9月),江苏省档案馆藏,档号:7006-3-0359。。墙门区墙西乡有一地主对中农说:现在土改不是改地主的田,实在是改你们中农的田。中农一般认为抽动灰肥田是政府法令,对抽掉的是地主的田认识不足(34)《墙西乡土改工作汇报》(1950年11月25日),锡山区档案馆藏,档号:9201-3-4。。

西漳区是不在地主较多而农民租种土地中灰肥田占比较高的地方,全面抗战以来发生的变化也较大。据1950年3月调查,该区大半每年还糙米1-3斗,不交者占50%左右,群众有“租田为自产”之语(35)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编印:《江苏省农村调查》,第100页。。土改宣传时,贫雇农一般拥护土改,表现高兴,认为可以分田了,也有认为富农不动,田都在农民手里,无田可分。有些佃中农认为,灰肥田已不缴租,变为自田了,还是土改,改穷人。有的用不动富农来反对为什么要抽中农超过平均数的田。个别说“啥人要分我的田,我即与他拼命”,“贫雇农团结起来分田,我们中农也团结起来叫他们分不成田”。有的情愿交租,不愿抽田,认为后者事实上损失了他的利益。还有农民认为,田少一抽,没有副业人的生活不得过(36)《五队在无锡西漳区的土改工作报告》,无锡市锡山区档案馆藏,档号:B1-5-16。。

针对上述情况,在土改具体环节,如何顺利打通原耕农民思想,为土改扫清障碍,成为首要问题。其次,从施行过程看,田底所有者主要是地主和公田,自然在没收征收之列,但拥有田面权的多是中农,希望分进田地者主要是无地少地的贫雇农。那么,当执行政策时,如何在作为团结对象的中农和作为基本依靠力量的贫雇农之间进行平衡,成为土改工作所面临的重要考验。对此问题的处理,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中共的政治文化特色。以下主要以无锡县为例进行具体观察。

三 苏南土改中对“一田两主”制的改造
针对“租田当自产”的认识,土改中的处理方法,首先是加强宣传教育,打通原耕农民思想。无锡县第一批进行土改的81个乡,在没收征收土地之前,工作队对原耕农民进行教育,强调灰肥田的产权实际是属于地主的,农民只有使用权,因为三年不交租就要丧失田面权,因之地主的田底应该没收。同时,强调过去抗租和不交租都是有政治原因的,是农民团结斗争的结果,因此对土地应该公平合理统一分配,不能单纯地把“租田变自田”。因为没收、征收的土地应在原耕基础上抽补调整,如果单纯地使“租田变自田”,就会让没有或很少有租田的无地少地农民分不到土地。

其次是在实际分配过程中对原耕农民适当给予照顾。在上级政策规定的基础上,无锡县第一批土改乡的主要经验如下:在原耕基础上抽补;以分配给相当于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的土地为原则;对佃入最好的那部分土地实行少抽或不抽;田面权折价计算;适当兼顾个别特殊情况。部分原耕农民对于抽动自己所佃入的应没收征收土地感觉思想不通,主要有以下原因:负债过多,抽了田还不起债;家庭人口多,劳动力多,抽田后劳力过剩,生活困难;完全以种田为生,没有其他收入或副业;鳏寡孤独的单身汉;田面权土地是新买进来的;原来租种的是桑田、荡田、坏田,经过自己勤劳耕作,变成稻田、好田。工作队对此采用了个别问题个别解决的办法,例如,对负债过多者废除无锡解放前借自地主的债务,没有其他收入或副业而生活确实困难者酌情少抽,对单身汉有劳动力者考虑分给一个半到两个人的土地,等等。吴县姑苏乡在抽田时,“一般规定不超过平均数一亩者不抽。但对田面权者的利益的保证及特殊人口的照顾,未因已超过一亩而有所变更。一般抽出来的为普通田。适当照顾了各种情况,如生活特殊困难和残废者少抽,自田中荒地过多者调出一些荒桑地,使其水稻田不低于一亩七分,并适当照顾了抽出户田亩的完整”。在具体没收征收时,采用第一平均数(37)当地每人使用土地平均数,由本乡全部使用土地数除以在本乡有户籍的全部人口数得出。的算法,只将超过此标准的多余土地抽出参加分配,这也避免了在有田面权的原耕农民中形成简单一刀切局面,一定程度缓解了土改阻力。例如,坊前乡全部佃入田925.5亩,其中农民有田面权的灰肥田有400多亩。400多家灰肥田佃户中,有接近一半是中农。1950年7月当地开始土改典型试验,在宣传动员阶段,中农曾经怕抽田,思想不通。经工作队在7月20日第一次乡农代会上公布全乡土地平均数后,那些租田不超过平均数的农民,情绪便完全稳定了(38)③ 中共苏南区委农村工作委员会编印:《苏南土地改革文献》,第385~387、340、323~336,387页。。

在全面抗战前后田底面比价发生较大变化背景下,土改中依据什么标准对于田面权土地进行折算,直接影响到土改的实际效果。如田底抽出较多,势必影响中农以上阶层情绪;如田面保留较多,又将难以满足无地少地贫雇农得田需求。关于田底面折价方式,在华东和苏南的土改政策中仅有简单规定。无锡土改过程中所呈现的实际样态,要丰富和复杂许多。

土改酝酿阶段,无锡农村工作团的几个大队分别依据各自所在地区的田底面价格变化情形,提出不同的比率标准和抽补办法。其中,二队、三队和六队都主张田底面价格标准为一比一,即以田底田面权等价,抽灰肥田的一半。理由是:1.以田底、田面价格来看,解放前几年,一般是不相上下,有时高,有时低,折中平分(二、三、六队);2.为了照顾农民利益,并在原耕基础上抽补,以一半折算,群众不反对(三队);3.避免纠纷,手续简便(二队)。

六队还有一种意见是以田底、田面价格为六比四处理。其理由如下:1.以抗战前作标准(田底价高于田面)是正确的,抗战后田底田面价格每年都有出入;2.以六比四为标准,抽出地主的土地可以较多些,贫雇农可以多分得一点土地;3.实际上被抽出土地的农民人均土地是超出当地平均数以上的,种地主土地的农户一般都是富裕中农和富农,波动面不过大,也不十分影响他们所需要的生产面积;4.抗战后田面权贵,田底权贱,主要受革命形势发展的影响,革命的果实是给予广大农民享受的(39)《土地分配的实施办法》,锡山区档案馆藏,档号:B1-1-5。。

其后的土改实践中,第一种意见取得了压倒性优势。1950年秋收前无锡县第一批进行土改的81个乡,除西漳区6个乡实行的是底四面六外,其余乡均采取对折方式(40)③ 中共苏南区委农村工作委员会编印:《苏南土地改革文献》,第385~387、340、323~336,387页。。对半折算在当时之所以成为最通行方式,一方面来自对于抗战前后田底面价格的折中,同时,也未尝不是中共在照顾原耕农民利益和满足贫雇农需求这两个略有矛盾的选项之间所作的主动平衡。

西漳区存在例外,或与当地的特殊背景相关。据统计,该区抗战前租米一担或八斗,田底七成,田面三成;抗战开始后租米七斗到八斗,田底五成,田面五成;抗战胜利后租米二斗到三斗,田底四成,田面六成。无锡解放前三四年租米不缴的,堰桥有15%,张村10%,刘仓15%(41)《五队在无锡西漳区的土改工作总结》,锡山区档案馆藏,档号:B1-5-16。。在制定当地土改行动方案时,工作队小心翼翼地强调,由于灰肥田在租借田中数量很大,“因此抽补对灰肥田的折价与团结中农等问题,是一个需要很好细心研究处理的问题”。“如何不使抽动面太大,是很重要的一个问题,当然又要很好照顾到贫雇农得田的一面。”(42)《西漳区土改行动方案》,锡山区档案馆藏,档号:B1-5-25。西漳区委提出:灰肥田的田底价值是由租米的收到与否而决定,抗战前田底与田面的价值是一比一,后来由于革命形势发展,租米低落或收不到租米,田底价值也低落下来。若以解放前后田底田面价值对比折算,则不能抽动或抽动很少,不能满足贫雇农民要求,若以抗战前一比一的价值折算,被抽田农民的土地不少于当地每人平均数,这样可以适当满足一部分贫雇农的要求,抽动土地农民也比较容易接受(43)《西漳区关于土改中具体政策的意见》(1950年7月15日),锡山区档案馆藏,档号:B1-5-16。。从土改结果看,这种意见占了上风。该区虽有部分乡采用四六折,但其余不少于一半的乡仍实行了对折。

目前所见无锡各地的土改实践,田底价值高于田面的例子仅见于最后一批进行土改的藕塘区钱桥乡。该乡土改中灰肥田价格按底六面四进行折算(44)《无锡县藕塘区钱桥乡土改工作报告》(1951年1月25日),锡山区档案馆藏,档号:B1-2-30。。其原因或许在于灰肥田在当地应没收征收土地中所占的比例颇高(80%),不如此折算则可用于重新分配的土地资源过于有限。

尽管华东土地改革实施办法规定“田面权价格一般得依抗日战争前的价格计算”,但在无锡土改过程中,所采用的标准多是抗战前后田底田面价格的折中。例如,梅村区梅村乡在土改没收征收分配阶段开始前,各村先组织小型会进行漫谈,了解灰肥田的历史及田底面之价格比例,群众反映,抗战前三七比,抗战中四六比,田底超过田面,胜利后至解放前,土地价格混乱不一。根据群众意见及为了照顾原耕农民,实行田底面各半计算。该区荆福乡各村贫雇农在讨论灰肥田折价时,有的提出要没收地主在中农的灰肥田的七成,认为中农田多,拿点出来分分不差事。经过以村召开小型会议,讨论各村灰肥田抗战前、抗战胜利后和解放前三个时期的价目,贫雇农要求通按田底六成、田面四成;中农要求田底、田面各半,大家翻身。后由工作组呈请上级政府批准灰肥田田底面各半,并照此执行(45)《梅村乡第三阶段工作报告》、《荆福乡土改第三阶段没收征收分配工作情况小结》,江苏省档案馆藏,档号:7006-3-0059。。

新政权建立之初,无锡作为中共在苏南地区权力中心,各项政策的推行都居于前列。在同一政治环境下,其他各专区对于田底面田的改造方式,与其相比,并无明显出入(46)苏南各地土改中对农民佃入地主的永佃权土地一般都实行了折半处理,即一半变为农民的自田,一半作为没收的土地。莫宏伟:《近代中国农村的永佃权述析——以苏南为例》,《学术论坛》2005年第7期,第138页。。由无锡的事例可以看出,土改中按照什么标准进行折田,一方面是基于实际社会经济状况,另一方面是结合政治考虑和动员目的。尽管华东土地改革实施办法规定“田面权价格一般得依抗日战争前的价格计算”,但在土改实践中,所采用的标准多是抗战前后田底面价格的折中。尽管贫雇农是土改运动中的基本依靠力量,但土改政策的着眼点,不仅仅在于简单满足贫雇农经济需求,而是要同时兼顾稳定社会与发展生产的目的。

结 语
本文主要以苏南为中心,分析了该地区“一田两主”制近代以来的变化情况,及其对于新中国成立后中共在此推行土改政策的影响。“一田两主”制作为主要存在于中国南方各省农村的特殊土地制度,尤以苏南地区分布为广。近代尤其是全面抗战爆发以来,在复杂动荡社会背景下,“一田两主”制租佃关系受到较大冲击,租额明显下降,收租难度增加。田底、田面的价值随之改变,田面逐渐超过田底。1950年夏,苏南土改拉开帷幕。针对“租田为自产”、“土改改中农”的普遍认识,土改主要以加强宣传教育和在没收征收分配过程中给予适当照顾,打通原耕农民思想,并兼顾社会经济状况与政治动员需要,制定田底田面折算标准。

解放战争后期,中共在成功接管的同时,在广大新解放区,“老革命”也遇到了不少前所未有的“新问题”。苏南地区的“一田两主制”,即为其中之一。在对这种特殊田地的处理过程中,中共依然秉持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高度统一。租佃关系的实际状况,是土改工作的前提和出发点;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则是始终不变的政治需要。土改的过程,始终贯穿强烈的政治意味,而不仅仅是单纯的经济和技术问题。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s Understanding and Reform of the System of Dual Land Ownership in South Jiangsu Province,1950—1951
Zhang Huifang

Abstract:“The System of Dual Land Ownership”,which at one time was popularized in south Jiangsu province,was severely challenged and crumbled away after the outbreak of the Full-scale War of Resistance against Japanese Aggression.The communist land reform in the area was guided with the idea of persuading and educating the peasants,taking account of the social-economic conditions and the need of motivation,and figuring out a standard of assessing values of land for distribution.To reform “the System of Dual Land Ownership”,th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adopted a method which combined its basic principles with flexibility in each specific case.The article suggests that the land reform was not simply an economic or technical issue,but with strong political overtones.

Keywords:Dual Land Ownership;Land Reform;South Jiangsu Province;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中图分类号] D65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583-0214(2020)11-0064-07

收稿日期 2018-10-15

作者 张会芳,历史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北京,100101。

【责任编校 翁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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