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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攸关:明代军伴制度的规范与破坏
郑 宁
摘 要 军伴是明代军中特有的群体,洪武年间就已存在,但至成化初年明廷仍未订立相应的制度规范。成化至嘉靖年间,围绕军伴问题,明廷陆续颁布了以限定人数为核心的政策与法令,并不断调整,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军伴制度。明廷力推军伴制度的规范化,希望以此遏制军伴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但实际收效有限,军伴制度屡遭破坏,在京营试行的军伴折银也以失败告终。由于武官与军士都可以借军伴之弊牟取利益,故对军伴问题的整肃某种意义上是朝廷与武官群体的利益争夺,朝廷的利益目标超出了其控制力所能达到的范畴,故而难以达成。明代军伴坎坷的制度化过程,反映了武官群体对国家权力向下延伸的抗拒;其失败的结果说明,明廷对基层官军的控制力是有限的。
[关键词] 明代;军伴制度;卫所;武官群体
明代军队中活跃着被称为“军伴”的群体,他们服务于武官,承担警卫、勤务等任务,职能与伴当相似(1)参见傅衣凌:《伴当小考》,《明清社会经济史论文集》,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308页。。然细究身份属性,军伴与武官自行招募的伴当、家丁又有所不同,军伴由国家调拨,对武官而言是一种待遇,对军士而言是一项差役(2)参见赵中男:《论明代军队中家丁的特点与地位》,《社会科学战线》1988年第3期,第148页;曹循:《明代镇戍将官的官阶与待遇》,《历史档案》2016年第3期,第68页;程彩萍:《明代军伴的产生及其社会化》,《历史档案》2016年第4期,第49页。。有明一代的军队体制发生过多次变化,但从明初到明末各式体制下的军队中都存在有军伴。上至总兵、都督,下至守备、百户,各级武官皆配备有军伴,无论卫所还是营兵,其军士都需要面对被称作“军伴”的差役。故军伴虽微,却是观察和分析明代军事制度演进与变化的窗口。作为一项差役,军伴牵连甚广,关系着各级武官与普通军士的切身利益,围绕其来源、调配、使用等环节,逐渐形成一套政令、法规,并且随着军事制度的变化而不断调整。这些有关军伴的规制条文载录在包括会典、律令条例等各种文本中,成为国家制度的一部分,其内容的制定、变化影响着军户军役、卫所制度等诸多问题(3)参见于志嘉:《明代江西卫所军役的演变》,《“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68本1分,1997年,第18~20页;张金奎:《军户与社会变动》,万明主编:《晚明社会变迁:问题与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449~450页。,与明朝军制紧密相连。总而言之,“军伴”一词具有多重意涵,既是军中的特殊群体,也是关乎武官与军士利益的差役,围绕军伴的政令条文则构成明代军事制度之组成部分的军伴制度。
目前学界对军伴的系统研究还比较有限,主要关注的是作为群体和差役的军伴,但所讨论的问题也已触及制度层面,研究者发现,自明中叶开始,朝廷陆续订立相关制度,然武官与军士却逆流而行,不断挑战和破坏军伴制度(4)参见程彩萍:《明代军伴的产生及其社会化》,《历史档案》2016年第4期,第58页。。为何会出现这种情况?明代军伴制度化是如何推进的,又牵动了何种利益关系?这些问题还没有得到充分讨论。本文以明代军伴制度为核心,尝试梳理相关制度订立、调整、完善的过程,分析制度破坏的表现和动因,探析其中的利害关系与权力博弈,不当之处,尚祈批评指正。
一 洪武至成化初年军伴制度的缺漏
军伴是明代独有的群体(5)如道格尔题名碑中残留的“□□军伴贾永□”文字,被视作支持该碑系明代刻立的重要证据(参见王科社:《甘南碌曲道格尔题名碑和莽揑剿虏》,《西部考古》第15辑,北京:科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305~307页)。,但与明代军事制度的许多内容一样,其源头可追溯至元代的伴当,即“那可儿”,故而被视为元明之际北制南下的表现之一(6)参见李治安:《元和明前期南北差异的博弈与整合发展》,《历史研究》2011年第5期,第72页。。不过,元代的伴当具有“门户奴隶”的特点(7)参见亦邻真:《成吉思汗与蒙古民族共同体的形成》,《内蒙古大学学报》1962年第1期,第9页。,与主人具有紧密的人身依附关系,明代的军伴虽与其职能相似,但身份性质明显不同。充任军伴是明代军士需要承担的一项差役,故而既有“当差军伴”,也有“补役男”的说法(8)明太祖敕录,王天有、张何清点校:《逆臣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00、198页。。一般而言,武官所用的军伴来自统辖的军士,如永乐年间平定安南、设立卫所,武官的军伴“亦如旧例,就于所管土兵内定数拨用”(9)黄福:《奉总兵英国公》,陈子龙等辑:《明经世文编》卷二○《黄忠宣文集》,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影印本,第159~160页。。这些军士轮流当差,充任军伴,与武官不存在稳定的人身依附关系。理论上,武官强占军伴、控制人身自由是严重的违法行为,甚至会被处死(10)《明宣宗实录》卷六三,宣德五年二月乙酉,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校印本,第1483页。。明代中叶负有监营和镇守之责的内臣也参照武官,享有配给军伴的待遇。在朝廷配给的军伴之外,武官、内臣往往还另有私役,也以军伴为名(11)参见李建武:《公务与私用:明代镇守内官跟随人员考》,《江西社会科学》2016年第9期,第127页。。
由洪武末年成书的《逆臣录》可知,早在明朝建国之初,卫所武官就已经配有军伴,使用的人数与武官的品阶直接挂钩,卫指挥使至少有8位军伴。这些军伴日常跟随主官,协助办理各项公务、私事,深度介入武官生活。其中一位名为王兴住的,被陶指挥招为军伴,平时跟随服侍,即便外出也要“跟随本官回家吃饷午饭”,故而对武官的公私事务了解甚多。他供述了陶指挥外出拜访的人物、家中来访的客人以及私下谈话的内容,成为给陶指挥定罪的依据(12)明太祖敕录:《逆臣录》,第178~179页。。由此可见,早在明朝立国之初,军中就已经普遍使用军伴。
《明太祖实录》记载,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礼部奏定武职随从人数,一品至三品六人,四品至六品四人,七品至九品二人,俱用正军,三日一更”(13)《明太祖实录》卷二二九,洪武二十六年七月丙寅,第3347页。。有人认为此即明初的军伴规制(14)参见于志嘉:《卫所、军户与军役:以明清江西地区为中心的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68页。。实际上,这条材料记载的内容是否与军伴有关,还值得商榷。最明显的问题是,军伴普遍服役时间较长,《逆臣录》中出现的军伴正是因为长期伴随武官,才能知晓主官勾结“蓝党”、阴谋反乱的机密。但此条记载中的“三日一更”,明显与长期服役的事实相违背。此外,这条材料中最高的一品大员也只有6名军伴,人数远少于《逆臣录》中出现的数字。明初的相关史料较少,将考察的时段向后延伸,又可获得新的发现。
成化七年(1471年)大宁都司所属卫所的指挥佥事薛聪上奏,请求朝廷将有关军伴的“太祖高皇帝旧制,通行内外法司”,以明确各级官员配备军伴的数量、军士服役时间、选取军伴来源等重要内容。朝中官员查阅典章,只发现礼制榜册中有官员“合用仪从”的记载,“别无开指挥千百户等官使用军伴名数”(15)刘笃才等点校:《皇明条法事类纂》卷二六《纵放军人歇役》第5、6条,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乙编第5册,北京: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8~9页。。成化十四年(1478年)兵部论及以往情况时也表示:“自来不曾奏准定与军伴额数。”(16)《皇明条法事类纂》卷二六《纵放军人歇役》第11条,第17页。成化朝的大臣们不可能缺乏查询明初典章制度的能力,也没有必要隐瞒实情,唯一的解释是,虽然自洪武以来明代军中已经普遍存在军伴,但朝廷始终没有订立相应的制度规范,而上引《明太祖实录》中记载的内容只是礼仪性质的扈从,故而“三日一更”,并非军伴。
由于不存在相应的制度,故有学者认为,明初没有为武官配置合法的军伴,这一时期出现的军伴属于非法性质的私役(17)参见程彩萍:《明代军伴的产生及其社会化》,《历史档案》2016年第4期,第50页。。事实上,尽管没有制度细则,但自洪武以来,朝廷从未禁止武官役使军伴,郑和船队中就有相当数量的军伴,还得到了朝廷相应等级的赏赐(18)《明太宗实录》卷七一,永乐五年九月己卯,第999页。,可见其身份是合法的。武官、内臣对自己役使军伴也不隐讳,比如永乐十六年(1418年)云南刻立的《永乐重建宾居神庙碑》,其中清楚地记载了动工之前内官潘荣“差军伴戴道隆往白塔场”的经过(19)《永乐重建宾居神庙碑》,转引自杨伟兵:《滇西旱坝的水利与地文——以宾居下村为例》,《历史地理研究》第3辑,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19页。。又如雁荡山存有一方景泰三年(1452年)刻立的石碑,系市舶司内臣与锦衣卫武官游览所留,落款处有名有姓的军伴多达12人(20)参见《明陈彝记游碑》,浙江省乐清县文化局编:《雁荡山摩崖石刻》,浙江省乐清县文化局1987年印行,第31~32页。。成化之前武官役占军士以充当军伴乃是常态,尽管存在着自主性与随意性,但很难称之为“非法”,更近似于“无法可依”。
总之,明太祖订立了许多制度规范,形成了有明一代影响深远的“祖制”(21)参见吴智和:《明代祖制释义与功能试论》,《史学集刊》1991年第3期,第21页。。但洪武年间订立的规章制度仍有不少缺漏,军伴即是其中之一。自洪武至成化初年的百余年间,军伴一直活跃于军中,但明廷始终没有制定相关的法规细则,制度设计长期存在缺失。
二 成化至嘉靖年间军伴制度的完善
洪武以来军伴制度的缺失,当与明初以卫所为绝对主体的军事构成有关。军伴直接介入武官的日常生活,难免涉及机密要务,地位虽微却能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武官需要选择最为熟悉、可靠的军士充当自己的军伴,无差别地调发军士既不利于军伴发挥作用,也不符合武官的实际需求。在世袭罔替的卫所内部,由武官自行决定军伴的使用,未尝不是一种办法。进入明代中叶,随着军制的变化,军伴的调拨与使用也面临着新的环境,最先发生改变的是京营。景泰三年选编十营团操,称团营。每营设坐营都督一员,都指挥三员,下设指挥、把总指挥、领队、管队等官(22)参见黄冕堂:《论明代的京营》,《史学集刊》1992年第3期,第33页。。团营的出现改变了卫所体制下武官和军士的统属关系,团营官兵选自三大营,却重新编制成军,武官统辖的不再是原先卫所的军士,也就无法按照传统模式获得军伴。这个问题很快被反映到朝廷,并在当年就得到了解决:各官从管辖的团营军士中拨发军伴,“总兵官六十人,坐营都督及五千神机营伯三十人,达官侯伯二十人,都督十人,都指挥四人,坐营都指挥八人,其余把总、管队、指挥、千百户、镇抚俱一人”(23)《明英宗实录》卷二二四,景泰三年十二月甲午,第4863页。。
此次朝廷对团营拨发、使用军伴的规定只是应急之举,并未得到推广和完善,也没有引起朝中大员对相关制度建设的重视。成化七年辽东卫所武官奏请明晰军伴规制,朝中官员虽然发现缺少相应的制度规范,但是并未修订制度。直到成化十四年御马监太监汪直巡边,才注意到军伴制度缺失带来的问题。在巡视永平等处防务时,汪直发现“镇守守备内外官员中间,多有将备边军士私自占用二三百名或百五十名,妨碍操守”,占役军伴直接损害了国家的军事和经济利益。留心军事的汪直深感事态严重,将情况上报明宪宗,请求“将镇守至管队官,俱定与军伴名数”(24)《皇明条法事类纂》卷二六《纵放军人歇役》第11条,第18页。。
汪直发现的营兵武将滥用军伴,根源在于制度缺失。营中武官虽然大多来自卫所,但其铨选方式更为灵活,都司卫所内品级很低的武官,在营兵中可能被任命为较高的武职(25)参见彭勇:《从“都司”含义的演变看明代卫所制与营兵制的并行与交错——以从“都司领班”到“领班都司”的转变为线索》,《明史研究论丛》第13辑,北京:中国广播影视出版社2014年版,第151~152页。。由于此前没有可资参考的“军伴事例”,营中各官随意调配军伴,往往大肆占役。这些军士消耗国家粮饷,却不能操练御敌,自然引起朝廷焦虑。经明宪宗敦促,军伴制度化终于正式开启,首先针对汪直巡视营兵发现的问题,明确了以限定使用人数为核心的营兵规范(26)《明宪宗实录》卷一七七,成化十四年四月丁未,第3196~3197页。。之后,作为京营老营的三大营以及在外卫所的军伴规范也纳入了讨论范围,参照团营、营兵规制,明廷相继确定了各级武官配置军伴的数量(27)参见《皇明条法事类纂》卷二六《纵放军人歇役》第9条,第14页;第11条,第18~19页。,军伴制度的规范化初步实现。
明廷之所以在成化十四年连续发布政令,规范军伴的定额与使用,除了汪直的强力推动外,更为重要的原因是滥役军伴降低了军队的战斗力,特别是在营兵中,军伴的存在直接削弱了国家养军的价值,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利弊关系既已清晰,本就不享有军伴的文官们要求进一步削减军伴定额,而享有军伴的武官、内臣则竭力反对,双方对于军伴问题的态度泾渭分明。
成化二十一年(1485年)正月,朝中文臣提议将各官军伴数量削减过半,遭到武臣的强烈反对,宪宗下令复核“先年及今人数来奏”(28)《明宪宗实录》卷二六〇,成化二十一年正月己丑,第4395页。,裁革提议无果而终。次月,以兵部尚书为首的文臣再次发难,他们以武官多占军士、影响正役为由,成功说服宪宗削减了高级武官的军伴定额(29)参见《明宪宗实录》卷二六二,成化二十一年二月乙卯,第4434页。。不过,武官、内臣虽然无力在朝堂上阻止文臣形成决议,却能另辟蹊径,阻挠制度的落实。军伴新制颁布不到一个月,以神机营监枪内臣邓瑢为首的23人直接向皇帝进言,以“近减军伴”不足使用为由“奏乞增益”,要求增加配给的军伴数量,得到了宪宗的允许(30)《明宪宗实录》卷二六三,成化二十一年三月辛丑,第4464页。。类似的特例随之而来,并被各处效仿,使得刚刚确立的军伴制度形同虚设。弘治十一年(1498年),兵部侍郎李介巡视边防,发现以限定人数为基础的军伴规制并未得到贯彻,武官、内臣普遍超额使用军伴(31)参见《明孝宗实录》卷一三四,弘治十一年二月壬申,第2356页。。兵部尚书刘大夏也批评道:“管营内外官员,率于军伴额数之外,摘拨在营操军役使,上下相袭,视为当然。”(32)刘大夏:《条列军伍利弊疏》,陈子龙等辑:《明经世文编》卷七九《刘忠宣集》,第703页。显然,成化年间虽然订立了一系列的军伴制度,却未能有效落实。
弘治一朝整顿国家制度,军伴制度的规范化被再度提上日程。以成化年间限定人数的制度规范为基础,结合地方督抚的建议,弘治朝订立了更加严密的军伴制度,在限定人数的同时,还明确了军伴的选取范围、服役时间等内容(33)参见徐日久:《五边典则》卷二,四库禁毁书丛刊史部第25册,北京:北京出版社1997年影印本,第518页。。鉴于成化年间过度削减军伴数量,引发武官、内臣抵制的事实,此次订立规制时注意做出了一些让步,武官配给的军伴定额较之成化后期略有增加(34)参见万历《明会典》卷一三二《各镇通例》,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676页;卷一一九《降调》,第618页。。
表1 明代营兵武官军伴定额表(35)数据来源:《明宪宗实录》卷一七七,成化十四年四月丁未,第3197页;卷二六二,成化二十一年二月乙卯,第4434页。万历《明会典》卷一三二《各镇通例》,第676页。另,表中“-”意为引用的史料中没有对应的数字。 (单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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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弘治年间修订的制度规范为基础,嘉靖年间的军伴制度又有了进一步的完善。嘉靖八年(1529年)朝廷明确了四卫营内臣使用军伴的具体办法,使军伴制度实现了对与之相关的各种群体的覆盖(36)参见万历《明会典》卷一三四《四卫营》,第694页。。嘉靖中期恢复三大营旧制,明廷随之补充和修改了军伴制度的相关内容(37)参见万历《明会典》卷一三四《营政通例》,第691页。。自成化年间开启军伴制度的规范化以来,经过反复修订,最终在嘉靖年间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军伴制度。
三 嘉靖至崇祯年间制度的破坏与军伴折银
翻检史料不难发现,尽管军伴制度的设计愈发严密,但制度的执行情况很不理想。军伴制度的核心是限定役占人数,然而嘉靖以后滥役军伴的情况却比比皆是。在边镇,“一官到任,选军一番,更乱成规”(38)颜鲸:《都察院右佥都御史胡公东皋传》,焦竑辑:《国朝献征录》卷五六,续修四库全书第528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影印本,第98页。,“镇臣路将有占至数百名,少亦不下百名者”(39)《明神宗实录》卷五七八,万历四十七年正月丁酉,第10942页。,超额役占军伴可谓司空见惯。京城同样如此,京营大小官员无不多占军伴,数额远超规定。比如京师九门的守门武官、内臣,按照弘治以来的制度规定,每门配备军伴5人(40)参见胡丹:《明代北京的宦官门官初探》,吴艳红主编:《明代制度研究》,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70页。,然而万历末年仅在册的九门军伴就多达588人(41)参见《明神宗实录》卷五七一,万历四十六年六月癸未,第10782页。,是定额的10倍有余。无论是源自皇帝“额外施恩”的赏赐,还是武官私役、军士投充(42)参见程彩萍:《明代军伴的产生及其社会化》,《历史档案》2016年第4期,第50~53页。,超额役占都破坏了军伴制度,看似完善的制度规范难以落到实处。而武官、内臣之所以想方设法多占军伴,并非出自劳役需求,主要是借军伴名目“冒支月粮,办纳月钱”(43)霍翼:《军政条例类考》卷一《禁革占军冒粮》,续修四库全书第852册,第20页。,牟取经济利益。因为许多军士虽然列名于军伴名册,但并不承担实际劳役,而是通过诸如“按月包银”(44)万历《四镇三关志》卷七《巡按御史王友贤条陈疏略》,四库禁毁书丛刊史部第10册,北京:北京出版社1997年影印本,第301页。的形式向武官、内臣缴纳银钱。
武官将军伴折银纳钱,固然有违制度规范,但行之既久,又存在于各处,早已不是秘密,朝廷在整顿和维护军伴制度时,也考虑到了这种情况,京营的军伴折银正是酝酿于此。嘉靖四十三年(1564年),明廷发布了新的规定,京城三大营的武官、内臣不再从营中发拨军伴,而是“不分营官大小,每军伴一名,每月给银四钱”,根据制度规定的军伴数量,直接向武官、内臣发放对应的银两(45)⑩ 万历《明会典》卷一三四《营政通例》,第691页。。万历九年(1581年),御马监统辖的四卫营也做了同样的调整,“军伴照三大营折银,以杜役占”(46)毕自严:《度支奏议》云南司卷四《覆班军盐菜犒工不得冒破疏》,续修四库全书第489册,第223页。。这笔开支由朝廷统一安排,最初于“班价内给与”⑩,后将太仆寺的部分收入“留为军伴之用”(47)《明神宗实录》卷五〇九,万历四十一年六月庚戌,第9645页。。明廷之所以在京营推行军伴折银,根本原因是武官、内臣以军伴之名大肆役占军士,削弱了京营的战斗力。营中军士被占作军伴,意味着可用的营操战兵相应减少,而且武官征用的大多是强壮有力、家资富裕的军士,导致战斗人员的数量、质量都出现了下降,京营之所以出现“籍有万人之名,营无万人之实”(48)陈时明:《严武备以壮国威疏》,陈子龙等辑:《明经世文编》卷二二九《陈给谏奏疏》,第2402页。的窘境,滥役军伴是其原因之一。正是出于“以杜役占”的目的,朝廷才在军伴制度方面做出退让,希冀通过折银的方式,变相地“赎回”被役占的军士。
然而明廷的折银只限于额定的军伴数量,并未考虑多占军伴给武官、内臣带来的收益。朝廷认可军伴折银,固然是制度层面的让步,但在多占军伴已是普遍现象的情形下,按军伴定额折银也是要求武官、内臣在利益层面做出退让。军伴折银发放之后,京营“将领既领军伴银两,仍又额外役占”(49)章潢:《图书编》卷一一七《京营练兵事宜》,文渊阁四库全书第972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影印本,第570页。,“岁费军伴已自不少,而占役占马又复不赀”(50)李邦华:《李忠肃先生集》卷四《请裁三备兵营疏》,四库禁毁书丛刊集部第81册,北京:北京出版社1997年影印本,第187页。,武官、内臣拒绝退出既得利益,他们在领取军伴银两的同时,仍旧役占军士。其结果是,京营军伴折银的改革不仅没有解决困扰朝廷的占役问题,反而增加了直接的财政负担。崇祯二年(1629年),京营军伴等项开支一千四百余两白银(51)参见毕自严:《度支奏议》福建司卷四《题议三大营廵捕营各官加衔冒饩疏》,续修四库全书第490册,第412页。,“己巳之变”后新提拔了大量武官,军伴等项的开支也相应增加,这笔不菲的支出成了户部官员眼中“数十年不破之积蠹”(52)李邦华:《李忠肃先生集》卷四《酌议清汰备兵疏》,第190页。。
失败的京营军伴银改革还向外传递了错误的信号,使本就非法存在的军伴折银更加肆无忌惮。京城以外,明廷不仅从未允许过任何军伴折银,而且早有严令,“不许按月纳钱”(53)《明宪宗实录》卷一七七,成化十四年四月丁未,第3197页。,但外镇的营兵、卫所军伴折银屡见不鲜,“占役百余辈,半多折银以充囊”(54)周孔教:《中州疏稿》卷二《举劾武职官员疏》,《周中丞疏稿》,续修四库全书第481册,第277页。早已成为常态。万历以后,更有明码标价贩卖军伴者,如南直隶池河营把总刘承祖公开“卖军伴而每季纳银四两”(55)郭应聘:《郭襄靖公遗集》卷一○《五年考察各营将领疏》,续修四库全书第1349册,第225页。,不仅明目张胆地违犯法度,其价码也远高于京营每月四钱的标准。有研究者根据京营的军伴折银标准,参照军伴制度中限定的使用人数,将军伴银量化为外镇武官的收入(56)参见曹循:《明代镇戍将官的官阶与待遇》,《历史档案》2016年第3期,第69页。。事实上,外镇营兵、卫所武官的军伴收益具有很大的自主性,最终的数额取决于他们实际役占的人数与获利的方式,收入形式也种类繁多,既有银两,也有实物,甚至“以屯田抵差钱”(57)施沛:《南京都察院志》卷三三《明职掌专责成练兵振武以保安祖宗根本重地疏》,四库全书存目丛书补编第74册,济南:齐鲁书社2001年影印本,第216页。,很难一并折银计算。
四 制度整肃与利益纠葛
制度的落实需要相应的惩处机制作为保障,军伴制度亦是如此。早在成化年间朝廷就明确规定,凡有违制役占军士者,要根据役占人数的多少处以不同程度的惩罚,严重的要“罢职充军”。随着军伴制度的规范与完善,滥役军伴的惩处细则也得到了明确与细化(58)参见万历《明会典》卷一一九《降调》,第618页。,相关条文成为明代法律的一部分(59)参见怀效锋点校:《大明律》,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13页。。直到晚明,朝廷仍然强调各级官员使用军伴需遵照定额,“有额外多占”、“卖放军人,包纳月钱”者分等降级,甚至“罢职发边卫充军”(60)《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一四《纵放军人歇役》,复旦大学图书馆藏清光绪三十四年修订法律馆刻本,第43~44页。。就条例而言,整肃军伴制度有法可依,建立在相关条例基础之上,朝中文官也屡有整肃军伴制度的提议,要求严格约束武官、内臣“除额定军伴外,不得占役一人”(61)汪width=11,height=10,dpi=110:《再陈愚见以弭边患事》,黄训辑:《名臣经济录》卷四三,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44册,第290页。。但这些动议无不遭遇强大的阻力,有的在朝堂上就“多格不行”(62)《明武宗实录》卷八,弘治十八年十二月壬戌,第246页。,有些虽然通过了朝议,却难以落到实处。弘治年间,因司法审理“近例太多,人难遵守”,明孝宗下令统一编订新条例,但在审定的过程中,朝中官员多有争议,其中军伴即是争论的内容之一(63)陈洪谟撰,盛冬铃点校:《治世余闻》上篇卷四,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30~31页。。实际情况也确实如此,独石口守备曾被发现多役军伴,“显是蒙胧作弊,欲将本官依军令处治”,结果涉事武官“抗拒不服,毁骂奔走去讫”(64)叶盛:《边奏存稿》卷六《抗拒不服毁骂内臣等事》,《叶文庄公奏议》,续修四库全书第475册,第361页。。军中自有体系,中下层的守备尚且如此,何况世袭已久、势力盘根错节的高级武官,军伴律例的实际约束力相当有限。
军伴制度的立与破,背后是朝廷与官、军的利益之争。规范和整肃军伴制度,既能增强军力,也可节省国家财力,特别是明代中后期募兵日渐增多,役占军伴对国家利益的侵害显得更为直观,有的地方把军伴作为一个专项编入军费,比如江阴县所募水路哨官兵中就有军伴三人,每日支银二分(65)参见万历《常州府志》卷一二《额兵》,南京图书馆藏稀见方志丛刊第58册,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2年影印本,第29页。。此种情形下,朝廷希望通过制度规范,控制军伴的使用数量。“往时将官多役占,故议给军伴”(66)申时行:《纶扉简牍》卷四《答蹇理庵廵抚》,四库禁毁书丛刊集部第161册,第162页。,即自成化以来朝廷制定和完善军伴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限制武官役占军士,减轻国家军费、军力的消耗,这是明廷最基本的利益关切。
但就军队而言,武官配属军伴,犹如文官役使皂隶(67)参见《明太宗实录》卷一二下,洪武三十五年九月辛丑,第221页。,是不可缺少的部属。特别是亲临战阵的武将,必须有相当数量的亲信军士伴随左右,而军伴正是将帅亲兵的重要来源,与“标兵”有着直接的继承关系(68)参见肖立军:《明代省镇营兵制与地方秩序》,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第13~15页。,残存的明朝档案中也有军伴跟随将领投入激烈战斗的记载(69)如万历九年祖承训在辽东出击作战,阵亡名单中就有“军伴一名,徐忙儿”(参见《广宁左卫左所为官军斩获犯边达子首级得获马匹事给巡按山东监察御史的呈文》,中国明朝档案总汇第97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9页)。。因此,有明一代,军伴不仅长期存在,而且得到了统军将领的重视。在戚继光编练的军队中,各级军官都有数额不等的军伴(70)戚继光:《练兵实纪》卷一《练伍法》,丛书集成初编第948册,上海: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第3页。;卢象升整顿军队,也认为“营将虽有大小,而书识、军伴等役,势不能无”,同样为各官编制了军伴(71)卢象升:《明大司马卢公奏议》卷八《遵旨覆奏杂流武职冗滥疏》,四库未收书辑刊第2辑第25册,北京:北京出版社2000年影印本,第209~210页。。即便是在军事职能已经弱化的卫所,晚明也出现了诸如“军余丁差,照依民户条鞭,一例雇募,以杜役占”(72)陈有年:《陈恭介公文集》卷二《酌议军余丁差以苏疲累事疏》,续修四库全书第1352册,第635页。的改变,但军伴仍存有力役的形式。在威海卫,万历三十七年(1609年)掌印指挥董遇时推行条鞭之法,将各项力差“俱免编名,止分三则纳银”,“各给工食招募”,但军伴一项并未折银,只是限定应优先从本族选用,“不得拣占异姓”(73)乾隆《威海卫志》卷九《遵宪定额条鞭碑记》,中国方志丛书·华北地方第2号,台北:成文出版社1968年影印本,第223页。。武官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军伴,同时又希望尽可能扩大役占规模,以此获得额外收入,这是他们的利益所在。
因军伴制度破坏而获利的,不只是役占军士的武官,许多充当军伴的军士也在借机取利。文臣是揭露军伴弊害、倡导规范军伴制度的主要群体,阅读他们的奏议,往往给人以武官滥役军伴、虐待军士的印象。但程彩萍注意到,“明代军伴的生活又并非皆如此困苦”,充役的军士里既有被欺凌的受害者,也不乏兴风作浪之人(74)程彩萍:《明代军伴的产生及其社会化》,《历史档案》2016年第4期,第55页。。从军士的行为以及他们的利益动机来看,后者不在少数。与一些文臣描述的军士不堪荼毒,尽力逃避军伴差役的表现截然相反,许多军士不仅甘愿充当军伴,而且为了当上特定武官的军伴,还要付出不小的费用。如万历年间云南左卫指挥马阜招纳军伴一百名,“每名索二三两不等,方准收用”(75)毛堪:《台中疏略》卷三《举劾武职官员疏》,四库禁毁书丛刊史部第57册,第617页。。这些军士之所以热衷于充当军伴,核心动机在于可以借军伴的身份躲避差役、减轻负担,因为“跟官占役,例不出钱”,“例不做工”(76)万历《四镇三关志》卷七《总督都御史刘焘条陈疏略》,第296页。。虽然军伴要为武官提供劳役、金钱,但两相权衡,反而负担更轻。倘若投充的武官位高权重,军伴还能狐假虎威以借机牟利,明末档案中就出现有军伴借主官之名欺凌军士,甚至公然劫掠的事情(77)参见《直隶巡按监察御史叶成章为纠劾不职武弁事题本》,中国明朝档案总汇第5册,第258~259页。。
正因为有诸多避役、牟利的机会,在许多地区,武官借军伴名目大肆役占,不仅没有遭到基层军士的反抗,反而极受欢迎。在明末陕西,有军士“昔年钻营”,只为能长期充当军伴等差,以此“希图霸种屯地”(78)孙传庭:《白谷集》卷四《行清军兵备道查各衙门军役檄》,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96册,第332页。。在战场前线,充当军伴的好处更为明显,将领们的军伴既能逃避营中苦役,还因为跟随武官的缘故,能够在两军交锋的战场上处于相对安全的位置。在宁夏镇,“官军投托各将领以避征调,多至千数百人”(79)《明武宗实录》卷七七,正德六年七月丙辰,第1686页。,每遇“地方不宁”,以军伴之名“投托跟官不岀者”尤多(80)叶盛:《两广奏草》卷八《巡抚等事》,《叶文庄公奏议》,第439页。。事实上,对于军士热衷于充当军伴并借机牟取私利的情况,文官并非一无所知,早有官员将“一官占用数十”与“奸军用财买求”并列,视为军中积弊(81)艾穆:《艾熙亭先生文集》卷一《条奏事宜疏》,四库未收书辑刊第5辑第21册,北京:北京出版社2000年影印本,第686页。。
对国家而言,军伴制度的破坏意味着利益损失,但对役使军伴的武官、内臣以及相当数量的军士而言,破坏军伴制度意味着更多的收益。借军伴名目,武官可以驱使军士,“或役其力,或取其资”,为己牟利(82)万历《杭州府志》卷三五《军额》,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第524号,台北:成文出版社1983年影印本,第2588页。,充役的军士也能凭借爪牙身份“多方攫取”,牟得利益,甚至作威作福(83)郭应聘:《郭襄靖公遗集》卷四《举劾武职官员疏》,第108页。。超额占役的军伴数量越多,制度的破坏就越严重,但从中获益的武官和军士就越多。研究者注意到,明代中后期军事体制中的社会化、经济化因素显著增强,比如原本用于防卫操练的班军,逐渐转变为职业工匠(84)参见彭勇:《班军:从操练之师到职业工匠——明代北京城防御战略转变的一个侧面》,《北京社会科学》2006年第6期,第70页。。军伴制度也是如此,在更多情况下呈现为社会与经济层面的事务,明廷整肃军伴制度,实际是要剥夺官与军通过破坏制度而获得的利益,并由此保护国家利益。因此,军伴的制度化整肃不只是政治制度层面的改革,也是朝廷与武官、军士等的利益之争。
对于其中复杂的利益关系,当时人并非毫无察觉,最具代表性的是万历年间的内阁首辅申时行。作为朝廷的首脑人物,申时行一方面认可整肃军伴规制、维护国家利益的必要性,他支持文官清查积弊,也赞成“将领已给军伴,不宜仍占役”的原则(85)申时行:《纶扉简牍》卷四《答王舂陵总督》,第173页。,但另一方面,针对制度落实过程中遭遇的困难,特别是武官的反对,身居高位的申时行务实地意识到,强制推行军伴制度、严厉整肃不法官军,不仅注定无法成功,还有可能导致动荡。因此,对于地方督抚整肃军伴积弊的提议,申时行的回复是:“军伴一节,尚须详议,如就于本镇通融处抵,乃为尤善耳。”(86)申时行:《纶扉简牍》卷二《答周乐轩总督》,第52页。在这位内阁首辅看来,与其纠缠于无法实现的制度设计,不如向现实妥协,维持军队卫所的稳定。
申时行的观点虽与其性格不无关系,但也是服从于现实的选择。整饬军伴制度虽然有利于国家,却又必然损害官与军已经占有的利益。朝廷没有能力强迫官军放弃通过破坏制度而得到的现实利益,军伴制度化的落实与整肃就注定只能是镜花水月。从更现实的一面出发,军伴制度的败坏固然造成了国家利益的损失,但至少能保证这些军士还在朝廷可控的军队序列之中,“额外占役与包纳月钱者,情虽可恶,而其军犹在也”(87)⑤ 霍翼:《军政条例类考》卷六《严禁条以惩夙弊》,第118页。。武官、内臣多占军伴的确有违制度规范,但此行为既难以禁止,军士“置之间地,不行差操”(88)⑤ 霍翼:《军政条例类考》卷六《严禁条以惩夙弊》,第118页。也总归好过逃绝,与其一味地谋求整肃制度,不如听任于现实。正是出于现实考虑,虽然直到明末还有官员呼吁整肃军伴制度,但朝廷已不再采取大规模的强力惩治措施,事实上默认了军伴制度的崩坏。
五 结 语
军伴虽微,但直接关联着普通军士和各级武官的切身利益,又牵动着对国家至关重要的军事和财政,以实际成效衡量,明代军伴制度的规范化无疑是失败的。成化以后,尽管明朝君臣察觉到了制度的缺失与遗漏,并不断完善制度内容,但始终未能消除积弊,特别是最为突出的超额役占问题,直至明末仍是军中的普遍现象。程彩萍认为,这“反映了武官群体过度追求经济利益而军事素质下降之趋势”(89)参见程彩萍:《明代军伴的产生及其社会化》,《历史档案》2016年第4期,第58页。。诚然,对于使用军伴的武官、内臣以及借军伴之役牟利的军士而言,经济利益无疑是其破坏制度规范的重要出发点,但作为一项关系甚广的军事制度,军伴制度本身也存在着严重的缺陷。
首先,作为明代军事制度的基础,卫所军制的败坏与军伴制度的破坏具有相互影响的关系,滥用军伴也被视为卫所制度崩坏的表现之一(90)参见吴晗:《明初卫所制度之崩溃》,《吴晗史学论著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656页。。在卫所,武官、军户皆世代承袭,武官使用世代统辖的军士为军伴,容易形成自成一体的空间,制度弊病难以避免。有明一代的军制虽然几经变革,但绝大多数武官都出自卫所,又使得军伴之弊不可避免地从卫所蔓延至所有的新生军制之中。
其次,制度设计长期存在不及时、不合理的问题。早在洪武年间,就已经出现了卫所武官大量私役军士的事件,被明太祖发现并严厉惩处(91)参见《皇明诏令》卷三《戒谕武臣敕》,续修四库全书第457册,第70页。。然而朝廷并未以此为契机,及早订立相应的制度规范。成化年间订立的军伴制度,是在“率为营私”带来的“尺籍徒存,行伍渐耗,军额日削”(92)陈有年:《陈恭介公文集》卷二《酌议军余丁差以苏疲累事疏》,第635~636页。的担忧之下仓促形成的决议。由于没有充分考虑到武官、内臣以及军士的利益,军伴制度自订立之初就备受争议,在推行过程中遭遇到了强大的阻力。
再次,最高统治者对军伴制度的严肃性缺少足够的认识,严重妨碍了制度规范的落实。成化二十一年,朝廷决议削减军伴定额不足一个月,明宪宗就额外恩赐数十人增加军伴人数,破坏了制度规范(93)参见《明宪宗实录》卷二六三,成化二十一年三月辛丑,第4464页。。弘治朝全面规范了军伴制度,但对于私役多达千余人的内臣刘恭,明孝宗却拒绝了文臣提出的严惩意见,仍留用于原处(94)参见《明孝宗实录》卷一九二,弘治五年十月乙巳,第3539页。。嘉靖年间军伴制度已经趋于完善,皇帝还是把军伴视作可以随意增加的赏赐,比如嘉靖十九年(1540年)太监辛寿向皇帝乞休,明世宗“赐军伴三十名”(95)参见王显国:《明代太监辛寿墓志考略》,《首都博物馆论丛》总第33期,2019年,第307页。。最高统治者的游离态度,从一开始就严重削弱了军伴制度的执行力。
最后,即便得到了朝廷的重视,明代的军伴制度也难以落到实处。总览明代有关军伴的纷争,归根结底是朝廷与武职的利益争夺,而制度设计的利益目标过高,超过了明廷控制力所能达到的范畴。一方面,订立制度的文官们没能充分考虑到武官与军士的利益诉求,以至于出台的规制不仅有损于其既得利益,也不符合现实的合理需求,必然遭到强烈反对。潘季驯曾提醒,“各卫掌印佥书、军伴多不够用”(96)潘季驯:《兵部奏疏》卷一《酌议军卫事宜疏》,原国立北平图书馆甲库善本丛书第222册,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3年影印本,第290页。,一味地寻求裁减军伴、约束武官并不可行,但这样的认识没能吸纳并体现于军伴制度之中。另一方面,朝廷虽然制定了规范,却很难在军队中强制推行,特别是无法强迫武官与军士放弃既得利益,再严密的制度设计也不免沦为空文。尽管明廷也通过修订制度的方式,做出过诸如增加军伴定额、试行军伴折银的让步,但调整后的目标依然超出了对军队的控制能力,也与武官、军士所获得的实际利益相差甚远,制度整肃的屡屡失败自然不可避免。
An Issue of Benefit:The Normalization and Disintegration of
the Junban System in the Ming Dynasty
Zheng Ning
Abstract:Junban (军伴) was a unique group in the military of the Ming dynasty,which had existed since the Hongwu period,but had not been normalized until the early years of Chenghua period.During the period from Chenghua to Jiajing,the imperial court issued a series of policies and decrees centering on limiting the number of Junban,which were constantly adjusted and finally formed a relatively perfect system of Junban.The imperial court tried to normalize the Junban system in hope of containing the problems existed in the using of Junban.But it had a limited effect and the Junban system was repeatedly undermined.The commutation of Junban with silver,which was tried out in the Beijing-camp (京营),also ended in failure.Since military officers and soldiers could both gain benefits from the drawbacks of the Junban system,the normalization of the system in a sense became an interest struggle between the imperial court and the military attache.In this game of interest,the imperial court’s benefit objective surpassed its control over the military attache.As a result,it failed to achieve the goal of institutional standardization.The tortuous institutionalization process of Junban in the Ming dynasty reflects the resistance of the military attache against the downward extension of state power.Its failure likewise illustrates the limited control of the imperial court over the grassroots military officials and soldiers.
Keywords:Ming Dynasty;Junban System;Weisuo;Military Attache
[中图分类号] K24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583-0214(2020)11-0019-09
收稿日期 2019-12-05
作者 郑宁,历史学博士,上海师范大学人文学院讲师,上海师范大学都市文化研究中心研究人员。上海,200234。
【责任编校 汪维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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