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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明代的建言民情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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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3 08:3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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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明代的建言民情会议
李 小 波

[摘 要]明初鼓励天下军民上言四方利弊,上言者的身份和言事内容几无限制。洪武时期,明廷即为议处四方建言创设了一项会议制度。这类会议由礼部主持,参议者至正统末年固定为九卿堂上官和六科掌印官。会议举行的频率,正统时期规定每月一次,成弘时期基本是一年两次。简单事项,会议时直接作出决定;需查议者,会后由各该管部门详议复奏。明代前中期言路顺畅,与这种专门会议有直接关系。只是到了嘉靖中期,国家多故,这类会议渐趋弛废。建言民情会议因其周期和参议者稳定,与明代多数因事召集的会议很不相同,不可不察而将文献中专门针对此类会议的记载视为明代的一般会议。建言民情会议是明代会议制度化程度之高的一个表现,也不失为古代国家治理史上一项有益的创举。

[关键词]明代;建言民情会议;礼部

会议是明代中央决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明代政治中的地位十分重要(1)较早强调会议在明代决策中的重要性的,是美籍华人罗荣邦[参见罗荣邦:“明代的战争决策”(Lo Jung-Pang,“Policy formulation and decision-making on issues respecting peace and war”),贺凯主编:《明代政府:七项研究》(CO Hucker,ed.,Chinese Government in Ming Times:Seven Studies),纽约:哥伦比亚大学出版社1969版,第41~72页]。近年,王天有从明代决策程序的角度对会议的地位和作用予以重视和肯定(参见王天有:《明代政制论纲》,《明清论丛》第5辑,北京:紫禁城出版社2004年版,第123~126页)。李伯重新近发表的《明代后期国家决策机制研究》(《中华文史论丛》2019年第1期,第1~69页)对廷议作用的评价亦很高。。因其重要,行用广泛,明代形成了一些特殊的会议类型,本文所要介绍的建言民情会议即为其中的一种。“建言民情”是明朝术语,广泛见于明代官私文献中。《大明会典》(简称《会典》)对这类会议有简单记述:“凡天下官吏军民人等建言民情,每岁本部会官议定可否,俱赴御前奏过。其间可行者,移各该衙门施行。”(2)《正德大明会典》卷七九《礼部三十八·建言》,东京:汲古书院1989年影印本,第2册,第205页。但关于这类会议的参议者、周期等基本规制则全无记载。也许是由于《会典》缺载,迄今为止,学界对建言民情会议所知甚少(3)不仅没有专论,通论性著作中提到的也不多。何朝晖在吴宗国主编的《中国古代官僚政治制度研究》之明代部分论廷议时提到:“诸司、军民建言及有关礼制典章者,由礼部长官主持。”(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97页)张兆裕在最近发表的《从建言到舆论:明代民情表达方式的变化》中也提到:“为了进一步保证民情建言的落实,明代从宣德三年开始设立建言会议制度。”(《山东社会科学》2018年第9期,第83页)这是目前笔者所见关于这类会议的仅有论述。。其突出表现是,现有关于明代会议的论著中常常分辨不出史籍中特指这类会议的记载。例如,弘治元年(1488年)七月,刑科给事中胡金鉴于会议之重要地位却在程序上尚有不少弊端,建议朝廷划一完善,事下礼部议,部复中提到:“会议旧有成规,有半年一议者,有半月一议者,亦有五日内即议者,大要酌事势缓急而为次第也。有会一二衙门议者,有会部院省寺大臣并掌科给事中议者,有兼会公侯伯、都督并翰林院、詹事府、国子监、十三道御史议者,亦因事势轻重,而欲各伸所见也。”(4)《明孝宗实录》卷一六,弘治元年七月甲戌,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校印本,第395~396页。这段话中有泛指、有特指,恐怕很少有人知晓其中“有半年一议者”和“有会部院省寺大臣并掌科给事中议者”就特指的是建言民情会议。由于无法分辨,很容易将针对建言民情会议的记载扩大化,视为明代会议的一般情形。

本文即欲通过对《皇明条法事类纂》之类相对原始的文件的整理,结合“实录”、笔记和文集,梳理这类会议的参议者、召开频率、如何举行和议复等基本规制。这样,笔者就可解释上面认定“有半年一议者”和“有会部院省寺大臣并掌科给事中议者”特指建言会议的原因,同时也能为明代会议制度化程度之高提供一个实例。

一 建言民情会议的主议者与参议者
如果不明白建言民情会议在明代是一种专项会议,对有些会议案例往往难免困惑。建文四年(1402年)末湖广衡州府耒阳县县民王丑保上言,洪武时垛集有正军和贴户,正军病死,贴户补役,“今编黄册未审,惟编正户为军,或改编贴户”,成祖“命礼部会官议”(5)《明太宗实录》卷一五,洪武三十五年十二月壬戌,第278页。。又如洪熙元年(1425年)闰七月,“都督府吏左辅、兴州卫军士谭瑛言驿站及民间粮税、养马诸事”,“上命行在礼部议”,尚书吕震认为建言者无非希求进用,想推诿不议,宣宗不允,“其如例会官议”(6)《明宣宗实录》卷五,洪熙元年闰七月戊戌,第127页。。笔者初见这两个案例就有疑惑,垛集更代、驿站、粮税、养马诸事与礼部职掌毫不相关,朝廷何以会命礼部会官议奏?待至与前引《会典》中的规定联系起来,这些疑问都迎刃而解:“实录”所记载的这两则事例,就是“天下官吏军民人等建言民情”,依制,确系礼部会官议奏。

明初,朱元璋为“广言路以求直言”,许“天下臣民,凡言事者,实封直达”御前(7)《明太祖实录》卷一一三,洪武十年六月丁巳,第1864页。。言事者唯生员不许,其他身份不限。内容亦不限,凡有军民利病,俱得直言无隐。对于这些汇集到朝廷的军民建言的处理,明廷很早就将其归入礼部职掌。洪武五年(1372年),明廷第一次颁定六部职掌,礼部的主客部即“掌贡献、建言、四夷朝贡、赏赉”(8)《明太祖实录》卷七四,洪武五年六月癸巳,第1361页。。洪武十三年(1380年)废中书省后重定六部官制及职掌,礼部的主客部“掌朝聘、进贡及诸蕃来朝、建言、宾客、赏劳之属”(9)《明太祖实录》卷一三〇,洪武十三年三月戊申,第2070页。,与洪武五年差别不大。洪武十三年至二十二年(1389年)之间,各部立“石刻职掌”,礼部石刻中主客部下仍有“建言”一项,且注“定议可否”(10)俞汝楫:《礼部志稿》卷八《职掌》,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97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影印本,第115页。按,张荣林在《明洪武朝之吏部职掌》(《大陆杂志》第59卷第3期,1979年,第111~119页)中指出:洪武朝六部皆有石刻职掌,石立于各部大堂之左,刻各部及所属子部职掌;石刻职掌颁布时间应在洪武十三年至二十二年之间。其说可从。。由这些规定可知,在明初的一段时间内,建言具体由礼部之下的主客部负责。至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颁布《诸司职掌》时,主客部职掌仅载朝贡、宾客和给赐三项,没有建言,其他三子部亦无。我想这应当不是罢废了建言之制,而是《诸司职掌》的漏载。不过其时建言是否还属于主客部管则不无疑问。正德《大明会典》中“建言”置于仪制司下,颇疑洪武二十六年时建言这项职掌已由主客部移至仪部(11)上引张荣林文通过比较吏部石刻职掌与洪武二十六年《诸司职掌》,指出吏部所属四子部的具体职掌颇有调整。实际上这种情况各部皆然。比如礼部,除这里指出的建言之外,石刻职掌中“贡举”和“颁历”分属主客部和总部,《诸司职掌》中则分属仪部和祠部。,洪武二十九年(1396年)仪部改为仪制清吏司,建言仍由该司具体负责。《大明律》中有“对制及奏事、上书诈不以实”的条款,雷梦麟解释,“上书”即与建言有关:“承清问而登答者谓之对制,有职业该行公事而启奏者谓之奏事,其不系本等职事,敷陈时务、建言民情者谓之上书。”(12)⑨ 雷梦麟著,怀效锋点校:《读律琐言》卷二四《刑律·对制上书诈不以实》,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36页。也就是说,朱元璋对建言者的身份没有限定,但要求建言者保证所言属实,如果“诈不以实”,则要受到“杖一百、徒三年”的惩处⑨。

由前引洪武朝礼部石刻职掌可知,洪武时期四方建言军民利病即例由礼部“定议可否”,但是否“会官”,“实录”中未见有具体事例,不得而知。现所见礼部会议建言的最早一事,就是上引建文四年的事例。以此推断,会官议的制度应该发端于洪武。前引洪熙元年七月事中,宣宗命礼部尚书吕震“如例会官议”,则说明当时这种会议已有定“例”,只是其“例”如何,诸如会哪些官、如何举行等问题,不得而知。

建言事件由会议定议可否,这应该不难解释。正如前举诸例显示的,四方建言之事包罗万象,会涉及各部职掌,虽然定制由礼部专掌建言之事,但所言之事应行应否、如何处理,其实还需由相应部门来决定。建言又多系条陈,一份建言本中条列数款,一并抄发礼部,由礼部召集各部会议,在操作上较礼部将诸事一一分类再通报各部议处来得方便。

明确了会议的召集和主持者,再来考察参加者。现所见对这类会议参议者的最早规定,出现在宣德三年(1428年)四月。是月,礼部就建言会议的规制问题请示宣宗:“官民建言,请同六部尚书、都御史、六科给事中会议以闻。”(13)《明宣宗实录》卷四一,宣德三年四月癸亥,第1005页。宣宗认可。正式确定了与议人员为七卿大臣和六科给事中(实际应是都给事中)。宣德至景泰时期,建言民情会议的参议人员有所变动,一是阁臣的加入与退出,二是通政司、大理寺二衙门堂官的加入。

阁臣与议,始于宣德十年(1435年)十二月。是月英宗诏命阁臣杨士奇、杨荣和杨溥“论议建言事件”,“从行在礼部尚书胡濙奏请也”(14)《明英宗实录》卷一二,宣德十年十二月壬寅,第217页。。不过三杨与议可能是缘于他们辅政大臣的身份,而非阁臣,因为正统十年(1445年)礼部又一次就阁臣参会的问题请示英宗,当时杨荣和杨士奇已故,新阁臣陈循、曹鼐、马愉是否参会尚无明确规定,礼部以“天下诸司官吏军民建言,例会廷臣议行”为由建议出席,英宗允准(15)《明英宗实录》卷一二九,正统十年五月甲戌,第2565页。。如果宣德十年那次是命阁臣与议,以后阁臣循例即可,似不需要再由礼部奏请。《会典》在条列会议事例时言,“正统十年命内阁官与各衙门会议,后免会议”(16)《正德大明会典》卷七九《礼部三十八·会议》,第2册,第206页。;影响很大的《翰林记》又增一“始”字,谓“正统十年始命内阁官与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堂上官,六科掌印官会议,遂为例”(17)黄佐:《翰林记》卷二《会议》,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96册,第876页。。这两则史料成为很多学者考察阁臣参与会议的立论依据,其实通过上面征引的“实录”记载可知,《会典》和《翰林记》的依据就是正统十年事。但阁臣参与会议并不始自正统十年,而且正统十年所命只是针对建言民情这类会议。《会典》和《翰林记》中的记载都剥离了这个具体背景,将这个命令抽象化、扩大化了。

宣德三年四月所定参会者只有七卿和六科都给事中,《翰林记》提到的正统十年会议已经有通政司和大理寺堂上官,所据不详,但应该可信。因为叶盛记载,景泰初期“中外陈言奏,皆礼部于内府会六部、都察院、大理寺、通政司堂上,六科掌印官会议”(18)叶盛著,魏中平点校:《水东日记》卷四《记会议异同诸事》,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44页。。“中外陈言”,即建言民情。叶盛当时是兵科都给事中,是这类会议的亲历者,所记自无可疑。这说明其时通、大二衙门堂官已加入到与议者行列。但叶盛未记阁臣,似乎其时阁臣又未与议。由于史料缺载,现已难知通政司、大理寺堂上官与议和阁臣退出的确切年份。总之,至景泰初期,建言民情会议的参加者最终稳定为九卿堂上官和六科掌印官,此后未再变动。

二 建言民情会议的举行频率
主议和参议者既已明确,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会议的举行频率。即使凭空想象,也可知道事务繁忙的六部大臣一定不会凡有建言即聚议商决,而如果我们仅看“实录”中所载的一件件案例,恐怕很容易产生这样的误解。

有关这一问题,“实录”中出现过明确记载。正统十二年(1447年),户部照磨张瑾上言边军月粮、俸米、皮袄等八事,英宗下礼部会议时并谕尚书胡濙:“今后群臣言事,有切于政治者,尔等月一集议行之,毋或延误。”(19)《明英宗实录》卷一五二,正统十二年四月甲辰,第2981页。只是“月一集议”在当时是否得到贯彻,由于材料所限,不得而知。

现在我们可以基本理清成化一朝建言民情会议召开的日期和频率。这是因为此期有大量的部院题奏本通过《皇明条法事类纂》等文献保存下来,其中就有成化一朝到弘治初各年份各部院对建言民情的议复题本。天一阁藏《条例全文》《六部事例》及中国明朝档案总汇第85~87册所收《明代档册》,与《皇明条法事类纂》(以下简称《事类纂》)内容相近,关系密切,也是成化朝至弘治初各部题奏的汇编,多可与《事类纂》互校互补(20)这些文献之间关系密切,多有重合,详情参见张伯元:《抄本〈条例全文〉遗存考》,华东政法学院科研处编:《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华东政法学院建院四十五周年文集》,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19~333页;《〈皇明条法事类纂〉与〈条例全文〉》,韩延龙主编:《法制史论集》第1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20~540页。。根据这些文献中所收题本,大致可以整理出成化时期各个年份建言民情会议的召集情况。

《事类纂》中可辑出各部院对建言民情的复议题本88份,天一阁《六部事例》和成化、弘治《条例》以及《明代档册》中的同类文件,剔除与《事类纂》重复者,可得14份。这百余份复议题本涵盖的时段为天顺八年(1464年)至弘治四年(1491年),而且分布均匀,除成化十二年(1476年)和弘治三年(1490年)外历年均有。为便于讨论,有必要将逐年会议及其依据制为表格。但考虑篇幅问题,我们只择取反映每次会议信息最全的一份题本列入表中。《事类纂》题奏本的名称大多较长,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乙编所收标点本则为卷内每篇添加了序号,因此表中开列该书时就只列标点本卷次和序号,不再详列篇名。

交代过主要依据的文献和制表标准之后,对何以能够认定表中所列题本为建言民情之事也应先行说明。以成化二年(1466年)为例,其中一份题本这样开头:

成化二年六月初十日礼部等衙门题为建言民情等事。成化二年月日不等,于礼科抄出陕西汉中府城固县等衙门知县等官朝海等建言民情事件。通政使司通政使张文质等奏:看系建言事理,合着礼部抄出会官议。奉圣旨:是。钦此。钦遵。抄出到部,会同各部、都察院、通政使司、大理寺、六科都给事中议得,除有例见行及泛言难准外,数内四十九件合准所言,宜从吏部等衙门查勘定夺施行(21)蒋达涛等点校:《皇明条法事类纂》卷一二《不许纵容窝住老引客商例》,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乙编第4册,北京: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94页。。

显然,这是礼部在为建言民情事件举行的会议结束之后向皇帝的题复。题本中明确说会同官员包括九卿长贰和六科都给事中,与我们在前文介绍的相同。下表所列其他文件,也大都如此。

表1 天顺八年至弘治四年建言民情会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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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天一阁藏明代政书珍本丛刊第5册,北京:线装书局2009年影印本,第233页。

②中国明朝档案总汇第85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54页。

③天一阁藏明代政书珍本丛刊第5册,第351页。

④天一阁藏明代政书珍本丛刊第4册,第10~16页。

⑤日本内阁文库藏明嘉靖刊本,第56页。

width=695,height=1047,dpi=110
①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乙编第2册,第79页。

②中国明朝档案总汇第85册,第342页。

据上表可知,在天顺八年至弘治四年共28个年份中,只有成化十二年和弘治三年未见有建言会议的记载。在有建言会议记载的26年中,有12年是一年两次召开会议,另外14年是每年一次。考虑到文献缺载的情况,一年两次的年份应该不止这12年。正如成化十二年和弘治三年虽未见有关建言民情会议的记载,恐怕不代表这两年就真的未举行过此类会议。表中所列时间为礼部议复和奉旨的时间,会议的举行应在这个时间点之前不久。从表中可以看出,开会时间不太固定,但以年中和年末居多。一年两次的话,则间隔时间为半年。

现在我们至少已知道这类会议在正统时期有过“月一集议”,在成弘时期大致半年一议或一年一议。弘治之后周期如何,由于缺乏像《事类纂》之类的史料,不能详知。台湾“中研院”史语所所藏《嘉靖各部新例》保存了一些嘉靖朝题奏,与《事类纂》性质相近,惜其篇幅较小,收录题奏本件数远远不及前者。从中只辑得嘉靖八年(1529年)、十二年(1533年)、十四年(1535年)和二十一年(1542年)四份有关建言会议的复题,其中二十一年题本缺载会议时间,另三份题本的时间都在该年十二月(22)参见《嘉靖各部新例》不分卷,傅斯年图书馆藏未刊稿钞本,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2015年版,史部第27册,第389页;史部第28册,第34、137、209页。。这与成弘时期所见年中和年末会议的情形基本相符,但已难知是半年一次还是一年一次了。在这之后,建言会议趋于废弛,嘉靖三十二年(1553年)有一年一议的规定,但能否遵奉已很难说,详情将在下文展开。

不论是一月一次还是半年一次,都说明这类会议针对的议题可能十分重大,但不会太过急切,否则不能等到固定的时间点才来议处。那么接着就可追问,谁来判断四方章奏系“建言民情事理”,应入会议事项之中,而非当即议复?史料中未见明载,似乎就是通政司。上引成化二年六月初十日的议复题本中言,通政司于不同时间(“月日不等”)收到各处建言民情本章之后,呈至御前,下发礼部。据此大致可以认为,判断是否“建言民情事理”者应该就是职掌章奏通进的通政司。因为通政司接收在外章奏时,有权拆看存底,若其认为事急,当尽快议处,则及时封进,抄发各部即时议行;“看系建言事理”,则抄发礼部存案,至期会议可否;如果认为所言荒谬,也有权压下不奏(23)通政司有此权力,详情参见拙文《论明代的章奏通进渠道》(《文史》2017年第3辑,第226~229页)。另外,《明武宗实录》卷三〇“正德二年九月丁未”条记:“司礼监太监李荣传旨谕九卿:今后建言民情,非泛言并于例有碍而有可行者,即与封进,不必类奏。”(第755页)由于缺乏上下文,不能判断武宗此旨确切所指,也许此旨的传谕对象只是通政司,要求通政司收到“建言民情”要及时封进,不必类奏。。

三 会议的召开和议复情形
通政司接到四方建言,奏报皇帝后发给礼部,由礼部择日召集九卿、六科会议讨论。上表中列出的仅为“议准事数”,上会讨论的肯定远远多于这个数字。如宣德三年礼部尚书胡濙奏,“近磁州判官张僎等及耆民四十人各言郡县官吏军民利病凡二百余事”,礼部会官议定后,认为“有益于民可行者八十事”(24)《明宣宗实录》卷四一,宣德三年四月壬申,第1012页。。议准者仅占讨论事项的三分之一。礼部在召集会议之前需将这些奏词抄录数份供与会者参阅,如果会议之后有些条款尚需送至相应部门去核查议拟,则还有必要抄送,如此多的章奏,礼部的誊抄工作相当繁重。为此,朝廷就将抄誊奏词作为监生历事的项目之一。天顺元年(1457年),礼部针对这部分监生上言说:“本部会官计议各处建言民情,应用监生十人誊录奏词,周年更替。近年以来,监生营求,预先送部待缺,仿效成风。”请“移文国子监,今后本部书写民情监生,并各司写本监生,直待一年满日,移文到监,方许挨次选补,不许似前营求”。疏上,“从之”(25)《明英宗实录》卷二八〇,天顺元年七月壬申,第5999页。。

会议的举行地点和会议时各官的位次,“实录”有详细记载:“礼部会议民情,俱于阙左门东直房中序坐。尚书、左右都御史等官列于上坐,侍郎、副都御史等官照席对坐。通政司参议、大理寺寺丞等官列于东傍。六科掌科事给事中列于西傍,俱有次序。”(26)《明宪宗实录》卷六四,成化五年闰二月庚辰,第1306页。明代廷议一般于阙左门召开,但多为露天立议,唯有这种“会议民情”是直房坐议,较为特殊。

关于召开会议时的情景,叶盛对景泰初年三次建言会议的亲历记录,为我们提供了难得的现场细节。第一次叶盛关心的主题是召回各地中官。会前叶盛曾有意让京中群臣联名奏请此事,恰好于谦告知:“中官事言之有名矣,近南京周叙学士言事中及之,外人来言,更便也。”数日后周叙的建议上会讨论,对此款条陈出现了两种意见,“有言此亦有例见行,侍郎储懋即挥笔批定”,叶盛和都御史陈镒力主同意周叙之言,户科都给事中马显又以“有例见行”反对,最后“礼部胡公乃易批会奏,竟不果”,意即会上主议的礼部尚书同意了叶盛的意见,但报给景帝后又被否决。第二次会议讨论的议题中,有人奏言南京沿江有盗贼,乞行御史、锦衣卫巡捕,“刑部尚书俞士悦以为当准拟”,叶盛以为,“锦衣官较近已革去,当止行御史”。第三次会议中,“因马显言,户部请议节省用费”,马显本意是裁撤户部额外官,但对众人没有明言,“金尚书因略言不可之故,扣之亦不言”。叶盛提议查革宣德以来老病而支全俸的在内府工作的军职,金濂同意“此当即查行”。叶氏因为会议时发言积极,引起一些大臣不满,甚至讥刺他,说“叶某在议事处,如有少保责任在己者然”。为此叶盛发出一番感慨:“盖例,凡中外陈言奏,皆礼部于内府会六部、都察院、大理寺、通政司堂上,六科掌印官会议,礼部侍郎宣言其要,诸部院正官面决可否。自正官外,更无出一言者,则旧习然也。”(27)叶盛:《水东日记》卷四《记会议异同诸事》,第42~44页。这段总结涵盖了其所述三次会议的情形,对会议参加者的介绍又符合建言民情会议的特征,故可判断其所记三次会议皆是建言会议。

叶盛说会议之时先由礼部侍郎“宣言其要”,之后“诸部院正官面决可否”,此“正官”即所陈事项归属的主管衙门正官,如其所举巡捕盗贼之于刑部尚书俞士悦、节省用费之于户部尚书金濂。叶盛批评的正是这种只有该管正官面决可否的现象。诸正官表态之后,仍由礼部侍郎将其意见批写于该项之后,如第一次会议中,礼部侍郎储懋即据所言“有例见行”的意见批写,所写或即这四个字。明代廷议中,凡会议事项为条陈之时,大多采取与建言会议类似的方式。如弘治十四年(1501年),因灾异诏府部衙门陈言,其中有“览群策”一条:“欲将诸臣建议如系边情军务积至二十起以上,本部径自会同各府部官计议,于逐条下略断可否,通行覆奏。”(28)《明孝宗实录》卷一七五,弘治十四年六月丙午,第3201页。下兵部议复,兵部议:“今后凡有言及兵政,积至二十款以上者,本部请如各官所奏,会官评议一次。止照户部会议民情事例,略书数字于各条下,以断其可否,庶几便于覆奏。”(29)《明孝宗实录》卷一七八,弘治十四年八月己巳,第3283页。所谓“略书数字于各条下”,我们从礼部的复议题本中可以有更直观的印象。成化十五年(1479年)会议后礼部题复中如此开列:

一件 禁约冠带散官违法……前件,行巡按御史禁约。

一件 禁豪强以除民患。浙江严州府寿昌县省祭官吴贵言……前件,合准所言。

一件 欺公玩法禁革为民官员。四川成都府内江县观音里民吴濬言……前件,行巡按御史禁约(30)《皇明条法事类纂》卷一《禁约散官违法禁豪强以免民患禁欺公玩法》,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乙编第4册,第52~54页。。

“行巡按御史禁约”“合准所言”,即属于“略书数字于各条下”之类。负责批写的是礼部侍郎,如果批写之后礼部又被其他人说动,还可由尚书“易批”即修改,如叶盛所记第一事显示的那样。

会议时对各条建言要给出一个结论,大致可分为准与不准两大类。前引礼部复议题本中即说,“除有例见行及泛言难准外”,数内若干件“合准所言”,即此两大类。会后写入部复本中呈报皇帝的,只有“合准所言”者。弘治元年刑科给事中胡金说会议时言:“临议之际,诵者不过概论大略,听者或不能周知其详。疏条浩繁,坐起疲倦,类多迁就,莫可致诘。或云‘此见行条例’,或云‘此泛言难准’,甚至以人微而弃其言,以势重而附其说。”(31)《明孝宗实录》卷一六,弘治元年七月甲戌,第395~396页。批评的就是与会者多以“有例见行”“泛言难准”而轻易否决建言者提议的现象。前举叶盛所记议撤在外中官,与会者也是以“有例见行”否定了这条建言。

对于“合准所言”事项的处理,又可细分为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事较简单,呈报皇帝后奉旨依允,即行该管部门行文地方抚按以至州县,或禁约,或兴办。上引成化十五年题本中有两条就是“行巡按御史禁约”。另一种事项较为复杂,还需要下发至相应部门做进一步研究,会议时的“面决可否”只是决定其是否还有发至该部议复的必要。因此,有些会议的议复意见,“于各条下”“略书”的“数字”即为“某部查行”,待皇帝批复会议题本后,再由礼部移咨该部,由该部再行复议。兹以成化五年(1469年)十一月建言民情会议后产生的两份题本为例,略做说明。

第一份题本的事由是“成化五年十二月十二日刑部尚书陆等题为建言民情事”。

浙江清吏司案呈,准本部云南清吏司付,奉本部送,准礼部咨:成化五年月日不等,礼科抄出云南姚安军民府等衙门知府等官人等晁铨等建言民情事件。该通政使司官具奏。抄出会官议得:除有例见行及泛(言)难准外,数内一百八十件合准所言,宜从吏部等衙门查勘定夺施行。未敢擅便。成化(五年)十二[一]月二十九日早各官于奉天门奏。奉圣旨:是。钦此。钦遵。抄单移咨,备付到司。内一件,吏部省祭官朱廷惠奏言戒贪暴……前件议得:法司查行。今查得(32)《皇明条法事类纂》卷三《巡盐捕盗军职纵人生事害民事发其多余弟男子侄发原籍当差例》,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乙编第4册,第112页。……

第二份题本的事由是“成化五年十二月十八日礼部等衙门尚书等官邹等题为建言民情事”。

仪制清吏司案呈,奉本部送,准吏部咨,礼科抄出金华府金华县儒学训导虞孟言一件抑清进以正志……抄出会官议得:前件,吏礼二部查行。成化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各官于奉天门奏。奉圣旨:是……查得(33)《皇明条法事类纂》附编《监生挨次分拨各衙门历事例》,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乙编第6册,第41页。按,从此处所举两条引文还可看到,排比同一次建言民情会议的不同议复题本,对于《皇明条法事类纂》的文本校勘也能起到一定的作用。如卷三引文中原作“成化十二月”,据附编中的引文则知此次议复时间是成化五年十一月,可补足卷三的年份,并可改正“十二月”之讹误。……

成化五年十二月的这次会议共议准180件事,其中包括了吏部省祭官朱廷惠和金华训导虞孟所陈事,会议时仅议准前件事由“法司查行”,后件事由“吏礼二部查行”。礼部将会议结果呈报皇帝后,奉旨允准。而后,需法司查行者,礼部即将此事件“抄单”并移咨刑部,由刑部再行议复。该礼部再做查行者也是同样办理。这两份题本就是刑、礼二部又行查议的题复,“查得”之后即两部分别给出的议复意见,文长不具引。

因此,欲让建言生效,首先得保证会议时不被否决。为实现这一点,有条件的建言者还会利用私人关系,事先和参会者特别是主管部门的长官疏通。如弘治元年南京太仆寺寺丞文林就有《上会议诸公书》,说自己“勉陈十事”,“误蒙恩宥,复赐会议,林惶恐不胜。因复思之,前日进呈之时,颇涉未信而谏之嫌。辞不别白,不足以动大人君子之听。谨择率旧章一条,试为明公备言之”(34)文林:《文温州集》卷六《书·上会议诸公书》,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40册,济南:齐鲁书社1997年影印本,第325页。。“勉陈十事”,即文林集中的《弘治戊申(元年)陈言圣政十事》(35)参见文林:《文温州集》卷三《奏议·弘治戊申陈言圣政十事》,第302~308页。。无独有偶,明代有各地督抚每年八月回京议事的规定,“各陈地方利弊,则从户部会议”(36)《正德大明会典》卷七九《礼部三十八·建言》,第2册,第205页。。地方有事不能进京者,亦需具本指陈,一并会议。这种会议中也见到先与参会者沟通的案例,如山西巡抚何乔新写信给“少司马”(即兵部侍郎)李敏:“生临镇以来,边务方殷,加以岁歉民饥,公私匮竭,兹因条陈救荒事宜及地方急务。其救荒本内军职比试一事,议事本内禁冒袭、设军站二事,皆属贵部掌行。会议之际,万望维持。倘得准行,非惟生之至幸,山西军民之幸也。司马张大人处,无益之书不敢辄羾,乞叱名道意。”(37)何乔新:《椒丘文集》卷一六《书·与少司马李公勉》,明别集丛刊第1辑第50册,合肥:黄山书社2013年影印本,第368页。何乔新成化十六年(1480年)至十八年(1482年)九月巡抚山西,李敏任兵部侍郎的时间是成化十五年至十九年,信中有“司马张大人”,检此期张姓兵部尚书只有成化十八年出任的张鹏,因知此信写于成化十八年三月之后。所谓“议事本”,即何氏所上备会议的地方事宜疏。他因“禁冒袭”和“设军站”两项内容为兵部掌行,即驰书托付兵部长官,“会议之际”为之“维持”。这也说明会议虽由户部主持,决事仍听各相应衙门。议复程序,亦如上文所介绍的那样。

四 建言民情会议的废弛
建言民情会议的对象是朝野言事,会议的正常化代表朝廷对言事的重视,这也必然能够鼓励这种举动。表1专门显示了建言者的身份信息,可以看到既有地方官,也有听选官、吏员,乃至老人、民人等布衣百姓。如果统计《事类纂》等史料中所见身份明确的建言者,共可考出120余人,其中布衣军民23人,杂职吏员19人,听选官30人,文武官员43人,而官员又以州县卫所的中下层地方官和学官为主。这个数据虽只建立在很不完整的现存史料之上,但其构成比例或不乏典型性,也就是说,建言民情这条渠道主要面向中下级官吏、乡绅和有一定知识水平的布衣平民,朝廷需要听取他们对地方社会治理的批评与意见。《明史》馆臣对此评价很高:“明自太祖开基,广辟言路。中外臣寮,建言不拘所职;草野微贱,奏章咸得上闻。沿及宣、英,流风未替。虽升平日久、堂陛深严,而逢掖布衣、刀笔掾史、抱关之冗吏、荷戈之戍卒,朝陈封事,夕达帝阍。采纳者荣显其身,报罢者亦不之罪……以此为招,宜乎慷慨发愤之徒,扼腕而谈世务也。”(38)张廷玉等:《明史》卷一六四“传赞”,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4461页。这个评价比较中肯,只是“沿及宣、英,流风未替”的说法对时间概括得不是太准确,从上表中的情况看,至少在成弘时期,“谈世务”的“草野微贱”仍有不少,上言渠道顺畅,朝野间保持着比较良好的互动关系。

“实录”记载这类建言会议事件,基本止于弘治初期,弘治之后再无记录。前文说到,根据《嘉靖各部新例》,可知直至嘉靖二十一年这类会议尚在延续。而嘉靖三十二年礼部尚书欧阳德论建言民情会议的奏疏,则说明这类会议已渐趋废弛,朝臣对它的兴趣已经很小了。欧阳德上疏的起因仍是“湖广等布政使司武昌等府大冶等县民卢俊杰等各奏缘由,看系建言民情事理,合着礼部会官议处”,但欧阳德无意再维持这种会议了。他将《大明会典》中对建言民情会议的规定与洪武二十四年“在京衙门奉旨为格为例,及重事,须会多官计议”、景泰四年(1453年)“令建言者该衙门详细参看,果有利国利民,可行则行,有假以言事报复仇怨者,具奏治罪”两条例牵合解读,认为会议的条件,或为“事体重大,及应该议拟裁断,著为格例施行者”,或为“建言民情,亦须各衙门参详应该会议之事”,“非不论小事一概会议,及未经各衙门详看而辄会议也”。最后提出建议:

近来各处建言,有称抚按见行、要得久远遵守者,则不待议;有须行抚按勘报乃知的确,则不能遽议;有累经题奏钦依、著之令甲、难以变更者,则不当复议。若概行会议,似涉泛滥,与先后例意不合。及照洪武年间有直陈得失、无事繁文之式,永乐年间有蓦越合干上司、径赴朝廷干冒之禁,通合申明,合无今后凡有建言民情,本部即行各衙门参详。系抚按见行、小民称便者,径行查照遵守。应该抚按查勘、不能遽议者,径行勘覆。累经题著令格、不当更改,或中间稍有损益者,径自题覆。违式违禁、挟仇报怨者,径参治罪。其事体重大、应该议拟、裁为格例,而一向未经题定,或虽曾题定而时异势殊应更革者,然后回报本部,年终会议,取自上裁。其各该衙门参详过,径行、径覆、径参等项事件,亦随报本部,年终俱节略开坐题知。庶几会议不滥,事体可久(39)欧阳德:《欧阳南野先生集》卷一五《奏疏·官政·申明会议建言民情》,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80册,第583~584页。。

十一月十六日疏入,两日后报允(40)《礼部志稿》卷六五《议事备考》录有此疏,但记载说,“嘉靖三十一年十一月内,该本部题为申明会议建言事”(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98册,第96页)。而同卷《建言·参详建言》条又言:“嘉靖三十三年,礼部覆通政司议:自今凡建言民情,本部即行各衙门参详。抚按见行、小民称便者,径行查照遵守。应该抚按查勘、不能遽议者,径行勘核。累经题著令格、不当更改,或中间稍有损益者,径自题覆。违式违禁、挟仇报怨者,径参治罪。其事体重大、应该议拟、裁为格例,而一向未经题定,而时异势殊应议更革者,回报本部,岁终会议,取自上裁。其径行、径覆、径参者,亦报部,岁终开具节略奏闻。报可。”(第98页)这段文字当抄自《明世宗实录》卷四〇四“嘉靖三十二年十一月庚申”条[史语所影印馆本无此内容,《明世宗实录校勘记》据别本补(第2164~2165页)],但《礼部志稿》的编纂者没有注意到这段文字即自欧阳德疏而来。“实录”和欧阳德文集所载时间相同,自为准确,而《礼部志稿》两处引用,但都将时间抄错。。此疏仍能说明嘉靖三十二年建言民情会议仍在持续,十一月这一时间仍符合我们上文说的年终举行的惯例。但欧阳德的中心意思是要将过去需由会议的建言本章直接分发到各该管衙门,只有应该“裁为格例”或已著为例而需要更革者才“年终会议”。欧阳德将《会典》中三款有关会议的条文捏合解释,并将景泰四年“令建言者该衙门详细参看”例解释为先由各衙门参看而后礼部会议,都与往例不合,《皇明条法事类纂》和《嘉靖各部新例》中所见各部复议建言民情题本即不支持这一判断。但经他建议且由皇帝批准后的建言民情诸事项应该是如其建议的那样分流了,如此一来,许多事项即可由相应衙门自行处理,恐怕没有多少再需会议的了。

明代文献中关于建言民情会议的记载,除了万历《会典》中沿袭正德《会典》中“建言”条目之外,欧阳德疏是我所见最晚者。朝廷自不会下明诏废止这种会议,我们也不敢确定之后再没有举行过这种会议,不过即使有,也一定很少了。弛废原因未见明人论说,也许可以从内外两方面进行推测。从会议本身而言,欧阳德的指摘不无道理。建言指陈之事以地方利弊为主,中央部院、六科难以即时判断,需行抚按勘报。抚按勘查后,细事又无须再向中央汇报,随即处理即可。故而欧阳德建议将建言随时移文各地抚按查勘,若勘后认为此事具有普遍性,有必要由朝廷裁为格例或更革旧例,再呈请会议。这个意见有其合理性。如果说承平时期坚持会议还有传达重视民意的政治功能,那么嘉靖三十年左右明廷面临的边防压力骤增,可能使部院大臣无暇再顾及于此了。这应该是会议在此时渐趋废弛的外部原因。

五 结 语
以上我们对建言民情会议的兴废和参议者、举行频率、召开及议复情形等基本问题做了尽可能详细的探讨。最后,我们再就此类会议的特点和效用进行三点归纳。

第一,也许是因为“看系建言民情事理”者一般不属于特别重大之事,因此“实录”的修纂官只是按其标准择其尤要者记载之,故从“实录”中只能看到一些零星案例。明代六卿大臣的文集奏议,也很少有将这种建言议复收入其中的。笔者所见,唯天顺末到成化初年的礼部尚书姚夔的文集中收录了一份“礼部为建言民情等事”。这份文件载所议事项为“浙江金华府知府李嗣建言一件”,请修缮金华府的胡大海、陶成二祠,每岁令有司举行祭典,“该通政使司官奏系建言事理,合着礼部抄出会官议”,会议准行(41)姚夔:《姚文敏公遗稿》卷一〇《礼部为建言民情等事》,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34册,第582页。按,同样的例子还有,如黄训所辑《皇明名臣经济录》卷三四收录有马文升《为建言民情事》一疏(哈佛燕京图书馆藏明嘉靖刊本,第30~36页),为弘治十三年民情会议后礼部转咨兵部查复的事件,但此疏却未收入马文升《马端肃公奏议》中。。这应该是姚夔觉得此事尚有重要性,因而留有底稿以备编辑文集。姚夔于天顺七年(1463年)至成化五年任礼部尚书六年半,主持这类会议至少十次,涉及礼部职掌者也绝不会仅此一件。其实,“实录”纂修官和部院大臣不认为是特别重大的事,不代表这些事就不重要,至少它们与各地的吏治民生息息相关。这反映出“实录”和奏议类文献的局限,也显示出开拓新史料的必要。

第二,因明人对此类常行之事无集中记载,造成今天的研究者误解颇多。建言民情会议是明代廷议中的一种专门类型,它的定期性与明代多数廷议因事临时召开很不相同。明人有些说法是专门针对这类会议而发的,我们不可不加区别地将之推广到其他廷议。其中之典型,一是前举“月一集议”之说,不少先行研究即将此视为一般廷议的召开频率(42)如前引何朝晖文(参见吴宗国主编:《中国古代官僚政治制度研究》,第397页)及王天有《有关明史地位的四个问题》(《明清论丛》第7辑,北京:紫禁城出版社2006年版,第3页)。;二是前引叶盛“盖例”之后的一段话,迄今研究明代会议制度的论著中几乎都会征引这段话,且多在不察之下将其中说的廷议人员和廷议程序当作所有廷议的一般情况,这是不对的。人员方面,张治安注意到这段话中没有提到各道掌印御史,而据其他材料又知景泰时期掌印御史已可参与廷议,遂将叶盛此语视为“正统间事”(43)张治安《明代廷议之研究》,原发表于1973年,后以《廷议》之名收入其论文集《明代政治制度》中,此据后者(台北: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10、20页)。。上文我们已经论证掌印御史始终不是这类会议的参加者,即使到了嘉靖时期,礼部议复中仍称“会同各部、都察院、通政使司、大理寺、六科议”(44)《嘉靖各部新例·建言民情等事》,傅斯年图书馆藏未刊稿钞本史部第27册,第389页。。程序方面,张治安认为廷议之时由各部“侍郎宣布议事内容”,即是据叶盛“礼部侍郎宣言其要”之语的推论。其实其他廷议中,负责宣布议事内容的是主议部门相应司的掌印司官,而非侍郎(45)姚士粦《见只编》卷中所记万历二十四年五月明廷为是否封倭举行的廷议:“班既定,于是职方郎中贾公维钥等北面一揖,宣旨。”(丛书集成初编本,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88页)此次会议是兵部主议,正管的职方司郎中宣布会议事项。以此类推,各部皆然。。张氏这一疏误为不少研究者所承袭(46)如前引何朝晖文(参见吴宗国主编:《中国古代官僚政治制度研究》,第397页)。另,李伯重《明代后期国家决策机制研究》亦然,此外该文对“月一集议”的理解亦如本文所辨之误(《中华文史论丛》2019年第1期,第25页)。。本文开头引弘治元年礼部题本,认定其中“有半年一议者”和“有会部院省寺大臣并掌科给事中议者”是特指建言民情会议,依据即是固定的周期和参会人员。文献中常有这类看似泛指实为特指的记载,这是我们应该特别留意与分辨的地方。

第三,叶盛所记景泰元年言官欲请景帝召回各地中官一事中,于谦有“中官事言之有名……外人来言,更便也”的说法,显示出建言的特殊作用:有些朝臣当言而又不便言的话题,外来建言往往可提供一个契机。因为它显示的是一种“民意”,而在朝之人恰恰需要这种民意以为借口。建言者有时也有这种自觉,预想自己的建言可能起到的作用,在上疏的同时,还私书与会议者,如上文所举文林之做法。当然,能够与会议诸公私书者一般都是官员,像《明史》传赞中所说的“逢掖布衣、刀笔掾史、抱关之冗吏、荷戈之戍卒”自然没有这种条件。

总之,鼓励天下臣民上书言事,前代不乏先例,但针对这些建言由礼部每年定期召集九卿六科会商拟议,似乎还是明朝独有。这种会议形成了固定的规制,而且至少在正德朝之前都如期正常举行。尽管其间不乏对“会议之时,执政因其所言或中己病,所见或与己乖,故辄回护,驳令指实”,或“执政者往往捃摭条例,轻则寖罢,重则中伤”的批评(47)分见《明英宗实录》卷七三,正统五年十一月丁未,第1411页;卷二四八,景泰五年十二月辛卯,第5371页。,但明廷也一直在力图纠正这些运行中出现的弊端。言路的畅通和朝廷的重视,对于明代中前期吏治民生的改善当不无裨益。这种会议,在传统国家治理史上不失为一项有益的创举。

Study on the Proposal Conference on the Conditions of the People in the Ming Dynasty
Li Xiaobo

Abstract:Emperor Taizu of Ming encouraged common people to point out the malpractices of national governance.The identity and proposal content of speakers were almost unlimited.During the Hongwu period,the Ming Court held joint conferences to deal with these proposals.The conferences were hosted by the Ministry of Rites and the participants were fixed to the nine Great Chief Ministers and the six Chief Supervising Secretaries by the late Zhengtong period.The cycle of the conference was to be held once a month in the Zhengtong period,and changed to twice a year in the Chenghua and Hongzhi period.The simple motions could be decided directly during the conference,while the complex matters would be discussed and reported to the emperor after the meeting.The smooth communication between the Court and the common people before the mid-Ming dynasty had a direct relationship with this special conference.But by the mid-Jiajing period,many events happened and this kind of conference was gradually cancelled.Due to the stability of its meeting cycle and participants,the proposal conference was quite different from most meetings convened on account of various issues in the Ming dynasty.There are many records of such conferences in the historical materials,which cannot be misunderstood as general meetings of the Ming dynasty.The proposal conference is a manifestation of the high degree of institutionalization of Ming dynasty’s conferences.It is also a beneficial initiative in the governance history of ancient countries.

Keywords:Ming Dynasty;Proposal Conference on the Conditions of the People;Ministry of Rites

[中图分类号]K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83-0214(2020)10-0029-11

收稿日期 2019-10-22

作者李小波,历史学博士,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讲师。江苏,南京,210046。

【责任编校 汪维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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