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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中国贫困治理成效评价标准略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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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22 20:51: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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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中国贫困治理成效评价标准略论
□庞庆明

(兰州财经大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甘肃 兰州730101)

[摘 要] 全面、客观评价贫困治理成效,既是为了有效证明中国贫困治理的理论科学性、制度优越性和机制合理性,也是探索新发展方式、实现国家战略目标的现实需要。贫困治理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片面强调某一标准都将有损于评价结论的整体性和客观性。依据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社会基本结构原理,可将贫困治理成效评价标准划分为生产力标准、生产关系标准、上层建筑标准,并分别对能力贫困、制度贫困和权利贫困的治理成效进行评价。生产力标准、生产关系标准和上层建筑标准并非超社会、超历史的抽象存在,而是具体的历史的统一。

[关键词] 历史唯物主义;贫困治理成效;评价标准

贫困是人类社会发展中的长期现象并严重制约人类社会发展步伐。为此,人们从多学科交叉角度围绕贫困治理及其成效评价展开研究。就现有研究成果来看,既有实证性评价标准的引入,也有规范性评价标准的运用。就后者而言,又包括制度标准、能力标准、理性标准。制度标准即以政府部门协调、多方主体参与的扶贫开发制度及扶贫开发模式创新作为贫困治理成效评价的根本标准[1](p29);能力标准即以提高贫困人口反贫能力作为贫困治理成效评价的根本导向[2](p47);而理性标准则是以经济、效率、效能和公平作为贫困治理成效评价的共同尺度[3](p127)。

学界所阐发的诸种标准,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管理等学科领域,为进一步完善贫困治理成效评价标准体系提供了重要理论参照;但也存在观点零散,论证缺乏系统性,且标准之间顾此失彼甚至相互抵牾。事实上,贫困治理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诸多领域,片面强调某一标准都将有损于评价结论的整体性和客观性。只有以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构建相关评价标准体系,从社会有机体角度对客观存在的贫困治理成效进行科学、系统评价,才能得出符合实际的评价结论。

一、按照一定标准评价贫困治理成效的新时代意义
贫困治理成效,顾名思义就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特定时代条件下、在某种理念指引下治理贫困问题所取得的实际效果。按照一定标准全面、客观评价贫困治理成效,既是为了有效证明中国贫困治理理论科学性、制度优越性和机制合理性,也是探索贫困地区经济社会新发展方式,实现与乡村振兴战略有机衔接并确保全国人民共同顺利迈入小康社会及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现实需要。

首先,从贫困治理成效评价与贫困治理理论关系看,按照一定标准评价贫困治理成效可以更好地检验贫困治理理论的科学性。贫困治理成效与贫困治理理念是一对相互作用、相辅相成的学术范畴。贫困治理成效是在一定理念指导下取得的;贫困治理成效又是检验贫困治理理念正确与否及其正确程度的唯一标准。贫困治理成效之于贫困治理理论的意义,正如实践之于认识的意义。问题在于,贫困治理成效究竟达到何种程度,即贫困治理理念的实现程度究竟如何?贫困治理实践本身不能对此进行回答,而是需要人们对其进行客观、公正评价,否则难以将实践结果与实践之前的预想进行对比,自然也就无法确定主观与客观是否符合及其符合程度。

作为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内在要求,贫困治理既包括物质贫困治理,也包括精神贫困治理;既包括绝对贫困治理,也包括相对贫困治理;既包括中国贫困治理,也包括全球贫困治理。也就是说,贫困治理具有内涵多样性特征。不仅如此,当人们对贫困治理成效进行评估和表达时,还往往对同一概念采取不同维度的界定。以相对贫困为例,有的学者将其理解为“随着发展阶段变化,按照与时俱进的脱贫标准确定的生活贫困现象”[4],有的学者则认为它是以同一时期的特定群体为参照,在不同地区或不同阶层成员之间由于主观认定的可维持生存水准的差别而产生的贫困[5]。为避免人们在贫困治理同一论域使用不同范畴或对同一范畴进行不同维度界定,须借助一定标准评价贫困治理成效。

其次,从贫困治理成效评价与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关系看,按照一定标准评价贫困治理成效可以用来佐证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方式的创新程度和水平。如果说经济社会发展是治理贫困的总办法,那么治理贫困则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总要求。二者互为前提和条件,是一体两面的关系。作为经济社会发展方式的创新和演进,贫困治理模式及其成效评价标准体系不同于工业文明发展评价标准体系。按照工业文明发展评价标准体系,贫困地区属于资源欠缺地区,土地、劳动力和自然资源都属于落后要素;按照贫困治理成效评价标准体系,贫困地区又变成资源富集区,土地、劳动力和自然资源转换成稀缺要素,要素集聚和开发所延伸的产业链将带来广阔内需市场。比如,合理开发绿水青山带来的生态产品,打造乡村生态旅游产业链,使之变成金山银山,不仅能够持久稳定地带动贫困人口增收致富,而且有效推进全国经济发展步伐。贫困治理成效评价标准得当与否,直接影响到人们对贫困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应对外部环境的综合判断。从这个意义上讲,按照一定标准评价贫困治理成效,特别是贫困地区土地、劳动力、自然资源、集体资产等要素的有效激活情况,是检验其是否已经转变经济社会发展方式、摆脱刚性增长目标约束的试金石。

最后,从贫困治理成效评价与国内外重大战略实施关系看,按照一定标准评价贫困治理成效是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乃至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现实需要。从贫困治理、乡村振兴及全面小康的关系看,在全面脱贫、乡村振兴、全面小康多重目标叠加的新时代背景下,中国政府对贫困现象的治理并非孤立进行,也非先“扶贫”再“振兴”最后迈进“小康”,而是一个相互叠加和衔接的过程。全面脱贫如离开乡村振兴,脱贫成效将难以持久稳定,返贫和致贫也难以避免;全面脱贫和乡村振兴如脱离全面小康目标,脱贫和乡村振兴事业则极易迷失方向。显然,科学评价贫困治理成效构成乡村振兴战略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此外,作为人类贫困治理事业的核心组成,特别是作为不发达国家和地区减贫事业的支持者和帮助者,中国贫困治理成效具有示范意义。只有按照一定标准对其成效进行科学评价,构建服务全球化健康发展及世界人民共建共享需要的评价体系,才能进一步创新国际贫困治理理论和实践,进而为全球减贫事业做出更大贡献。

二、以唯物史观为指导构建贫困治理成效评价标准体系
历史唯物主义将社会基本结构划分为生产力、生产关系、上层建筑三个层级。其中,生产力落后是贫困形成的最根本原因。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构成国家治理贫困的强大牵引力,并要求不断调整生产关系以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不断调整上层建筑以适应经济基础完善需要。事实上,生产力、生产关系、上层建筑及其相互关系既是分析贫困成因及治理对策的基本框架,同时构成贫困治理成效的评价标准。

(一)生产力标准与能力贫困治理成效评价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已经成为当前中国社会主要矛盾。这是就全国整体而言的。在贫困地区,社会主要矛盾仍表现为贫困人口对物质文化生活的基本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6]。在生产资料所有制不变情况下,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生产能力缺乏是导致贫穷的根本因素;故以生产能力提升作为其脱贫致富的根本途径。有观点认为,达到脱贫目标与形成稳定脱贫能力不是一回事。该观点将稳定脱贫能力排斥在脱贫目标之外,只是将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唯一脱贫标准。这不仅与“致富奔小康”的既定方针相脱节,而且还将大大提高返贫概率。这里的“脱贫能力”首先是指生产能力,其中包括贫困地区迈向更高生产水平的创新能力、贫困地区脱贫要素集聚和裂变能力、贫困地区产业和就业结构调整能力、贫困人口抗风险及适应新环境能力。

第一,贫困地区迈向更高生产水平的创新能力评价。这里的“创新”是指贫困地区突破传统生产方式,适应新经济发展趋势的行为。其中,产品和技术创新是最基本创新。不少人认为,只有发达地区才能进行产品和技术创新。为此,从生产效率层面评价贫困治理成效,主要应看中央政府是否通过顶层设计促使发达地区将新产品、新技术所带来的红利直接或间接延及贫困地区。该观点既抹杀了贫困地区各级政府带领贫困群众创造新生产动能的现实努力,也否定了贫困群众在摆脱贫困伟大实践中的首创精神。

积极发展新产品、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持续打造“一村一品”“一县一业”,不仅是振兴乡村以及提振全国经济的内在要求,而且也是贫困地区治理贫困的现实选择。贫困地区之所以贫困,根本原因在于生产因循守旧、缺乏创新,特别是缺乏专业技术人员和优秀管理人员,不具备脱贫致富的新经济增长动力。鉴于此,政府部门或第三方机构应围绕包括数字化、生态化生产在内的脱贫能力创新、人力资本开发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指标,客观评价贫困地区迈向更高生产水平的创新能力。

第二,贫困地区脱贫要素集聚和裂变能力评价。由于贫困区劳动力资源丰富但外流严重,自然资源充裕但开发利用率低,生态环境优美但交通落后,居民勤俭持家但知识、技术匮乏,特别是落后的生产工具严重阻碍着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步伐;而工业文明评价体系下的先进要素在贫困地区的集聚和裂变又是其治理贫困的必要条件,因而在评价其贫困治理成效时,既要考察贫困地区稀缺要素集聚程度,其中包括掌握一定技能的外出劳动力回流情况,先进技术、经营管理经验以及高端生产设备引进情况,又要考察这些要素在贫困区的扩散程度、功能裂变程度以及对存量要素所产生的溢出—减贫效应。据统计,我国返乡入乡创业创新人员已达850万,农业科技贡献率已达59.2%[7];国家以普惠金融政策支持贫困地区支柱产业链、供应链和价值链建设。全面脱贫之际,人才、资金、技术在脱困地区的集聚和裂变,应为其减贫战略平稳转型并纳入乡村振兴战略框架提供关键要素支撑。

第三,贫困地区产业和就业结构调整能力评价。贫困地区自然禀赋既无必要也无可能在短时期内发生巨变,故而利用自然禀赋发展优势产业成为贫困人口顺利就业及脱贫的现实选择。然而,由于受技术水平、传统习惯、地理位置和自然条件等因素所制约,贫困地区产业扶贫大多集中在农业领域;而传统农业生产经营又面临市场和自然双重风险,在整个产业链中仍处于低端位置,即处于农产品供应链和价值链的底端,往往是投入多收益少、量丰利薄。如不对之进行补贴和激励,难以达到脱贫效果;如过度奖补又将带来巨大财政负担甚至影响农业劳动效率提升。这就要求贫困地区做好耕种收、产加销的全产业链大帐,尝试发展衍生产业,主动适应三产融合的时代要求。可以说,贫困地区能否成功突破传统农业限制,实现由传统农业生产方式向现代农业生产方式转变,并在三产融合的大产业格局中重新定位贫困群体就业方向,是评价贫困治理成效的关键尺度。据农业农村部调查结果显示,全国92%的贫困户已参与到产业发展中,67%的已脱贫人口主要通过发展产业实现脱贫[8]。绝大多数贫困户已被“链”进扶贫产业中。

第四,贫困人口抵抗风险及环境适应能力评价。如果贫困人口抵抗风险能力脆弱,即便按照官方标准顺利脱贫,但由于其并未摆脱贫困发生的现实诱因,故而极易返回贫困境地。据统计,2016年返贫人口为68.4万人,2017年为20.8万人,2018年为5.8万人,2019年是5400人,返贫人口数量骤然下降[9]。这是我国贫困人口高质量脱贫的数据表征。然而,2020 年新冠肺炎传染疫情又波及扶贫领域,并造成相当数量的脱贫人口返贫。从世界范围看,这场疫情将导致全球55%的人口无法获得社会保障,发展中国家的收入损失预期将超过2200 亿美元[10],严重考验着相关国家贫困人口抗风险能力。

包括不稳定脱贫户、边缘户及收入骤减、支出骤增户在内的脱贫人口,在经济有机体中本身就带有明显的生存脆弱性。一旦遭遇突发事件,他们极有可能再次返回贫困境地,发生相对贫困、新生贫困及次生贫困等各类风险。为此,贫困地区是否有效建立了产业扶贫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并有效应对订单生产、市场营销、技术服务等方面的风险,是从保护生产力层面评价贫困治理成效的应有之义。此外,贫困人口是否适应新的生活环境也是判断贫困治理成效的重要指标。特别是对于异地搬迁贫困户,其面临原有生活习惯改变难、就业增收难的现实问题,应着重考察公益岗位设置、技能培训及产业发展等情况。

(二)生产关系标准与制度贫困治理成效评价
评价贫困治理成效,既要着眼贫困地区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是否得到提升,也要从生产关系入手,考察生产力发展成果是否真正掌握在贫困人口手中。贫困治理实践之所以存在真假扶贫识别难、产业扶贫延续难等问题,淡化甚至取消生产关系标准是主因。

近年来贫困地区在脱贫实践中主要实行“资本雇佣劳动”“自主联合劳动”两种不同性质的经济制度及其混合治理模式。前者又普遍采取“公司+贫困户”并建立相对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的扶贫模式。其中,龙头企业内设从事初加工和精深加工的扶贫车间,而金融机构则从信贷规模、利率定价、风险容忍度等方面支持贫困地区支柱产业链上的龙头企业、经营大户;合作社多由经济能人创办,因为他们能够抬头看市场,主动对接市场,瞄准不断升级的消费需求,在制定生产和库存计划、客户关系管理、数据分析及进销存管理等方面具有一定优势,并根据“以奖代补”政策引领贫困户发展相应产业;贫困户则以产业扶持资金入股,通过就业获取工资性收入,通过合作社按股分红。有权威媒体将此扶贫模式誉为“共享农业”典范。然而,让私人资本性质的龙头企业在产业扶贫中发挥带头作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绝对贫困,但又随之产生更严重的相对贫困问题。这是因为,变农业组织方式为工业组织方式、变贫困农牧民为产业雇佣工人、变个体分散经营为集中统一经营的“公司+贫困户”模式,不免存在重投资资本收益率分析,轻收入分配结构分析;重“能人跟着市场走、农户跟着能人走”的利益驱动逻辑,轻“政府调控市场、市场调节企业、企业服务贫困户” 的责任驱动逻辑;重产业资本利润最大化,轻贫困户可持续脱贫的不良倾向。不仅如此,产业链背后的利益链和责任链相脱节,数字脱贫、虚假脱贫仍有发生,个别地区还出现了“一发了之”“一分了之”“一股了之”等问题。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以此基本经济制度为标准推进贫困治理,既有利于解决绝对贫困,同时又为解决相对贫困提供广阔制度空间。由于集体经济是集体所有制与按劳分配、公有制与市场机制、生产效率与分配公平、共同富裕与合理差别的内在统一,故而贫困村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导向,也就要求在基层党支部领导下,充分发挥集体经济在贫困治理中的主导作用,注重从生产扶贫制度、交换扶贫制度、分配扶贫制度和消费扶贫制度四个方面加强集体经济组织反贫能力建设,同时正确引导民营经济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

第一,生产扶贫制度绩效评价。集体经济主导下的生产扶贫制度,既包含了贫困人口集体所有基础上自主联合劳动的根本制度属性,也包含了党支部领导下的集体经济带动私营经济、新型经营主体带动贫困户、脱贫人口带动返贫人口和边缘人口的“多级带动”机制。只有巩固和完善集体经济主导下的生产扶贫制度,才能盘活现存资源,激活集体经济发展动能,增强其造血功能;才能减少集体产业供应链的管理成本输出,增加价值链的利润空间,提高集体经济收入;才能以贫困户需求满足为导向发展生产力,提升供给水平,不断满足其物质文化生活的基本需要。从这个意义上讲,贫困地区是否建立了集体经济组织并将贫困群众有效组织起来,是否采取以“党支部+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贫困户”为生产扶贫基本模式激发贫困人口自主联合脱贫的内生动力,就成为生产关系层面评价贫困治理成效的首要标准。

第二,交换扶贫制度绩效评价。资本、科技、管理、数据要素构成贫困地区发展生产的直接牵引,而自然资源、土地、人口要素则构成其生产发展的重要支撑。按照一般性的要素市场运行法则,所有生产要素都应通过市场机制自由流动、平等交换。但在精准扶贫—全面脱贫背景下,既要充分发挥脱贫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市场法则,又要在此基础上完善集体经济主导下的交换扶贫制度。一部分脱贫要素如科技、管理等,其自由流动应服务集体经济主导下的产业发展;另一部分脱贫要素如归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自然资源等,其产权内部相对分离及市场流转,应尊重集体所有权规律,以便提高交换质量、扩大交换范围,确认和增进贫困人口经济利益,进而为生产效率和分配公平的统一提供必要的交易机制保障。至于包括贫困人口在内的大量劳动力在集体经济市场的交换和使用,形式上保留商品性,而实质上遵循“等量劳动获取等量报酬”的交换法则。总之,只有完善集体经济主导下的交换扶贫制度,才能合理配置、高效使用与不断革新生产要素,并使各要素市场之间相辅相成、相得益彰,进而真正推动贫困地区搭上富裕地区生产发展的快车,为贫困人口脱贫致富创造更多物质财富,使之与富裕地区一道共享要素交换红利。

第三,分配扶贫制度绩效评价。这里的“分配”包括市场初次分配和政府再分配。其中,市场分配包括作为生产起点的要素分配和作为生产结果的要素收益分配;政府再分配包括生产条件再分配和财政收入再分配。市场初次分配和政府再分配相互影响、相互渗透。比如,政府通过法律确认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重新分置了的产权与其持有者收益直接挂钩,进而深刻影响市场分配。再比如,政府扶贫资金投向贫困地区支柱产业,通过现代运营机制,再由市场对产品价值进行分配。贫困治理实践中所存在的分配扶贫制度主要有两种:一是扶贫产业收益分配制度,二是政府财政资金再分配制度。对于前者,应判断扶贫产业收益分配是否由集体产业所主导,否则私人产业资本追求利润最大化与贫困人口彻底脱贫美好愿望之间的张力将始终无法缓解;对于后者,应判断其是否将财政资金分配到代表贫困人口利益的集体手中,而非由龙头企业或经济能人占有和支配。

第四,消费扶贫制度绩效评价。所谓消费扶贫,就是政府部门动员特定单位和组织通过购买贫困地区扶贫产品(一般表现为消费品),助力其脱贫或防止返贫的一种扶贫举措。消费扶贫有两个特点:一是购买主体既有购买能力又有购买意愿,扶贫产品是接受市场调节的有效需求产品;二是扶贫产品市场价格既贴有价格标签,也贴有扶贫标签,故而体现为扶贫价格,即市场价格背后内含了购买主体的扶贫责任。在扶贫产品缺乏市场竞争力、尚待转型升级背景下,消费扶贫制度作为国家关于社会成员定向采购扶贫产品的规定总和,既是国家发挥社会主义制度和市场经济体制双重优势的具体体现,也是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在扶贫领域相结合的具体例证,还是“以购代捐” 消费规律与扶贫价格伦理相协调的重要保障。消费扶贫制度涉及既行使不同角色又追求同一目标的三方主体:销售方、购买方和协调方。为提高协调效率并使销售方真正代表贫困人口根本利益,客观上要求由集体经济主导消费扶贫全过程。2020 年年初,中央推动中西部地区进行扶贫产品认定,动员东部地区、中央单位、民营企业和社会组织购买扶贫产品。截至3 月27 日,中西部22 个省份共认定22 500 多个扶贫产品,东部九省市购买扶贫产品超过21亿元[11]。消费扶贫制度在贫困治理实践中取得明显成效。

(三)上层建筑标准与权利贫困治理成效评价
现存贫困现象的有效治理,既需要国家发展贫困地区生产力、调整生产关系,又需要相应上层建筑与之相适应。细言之,党对贫困治理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的思想、政治和组织领导,并以责任和感情为纽带、以村党支部书记为引领示范、以激励机制和问责机制为抓手解决贫困治理难题。这一整套做法是否有力推动了贫困人口脱贫致富奔小康步伐,除了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两个标准考察外,还须引入上层建筑标准,并以“权利是否得到有效满足”为线索对其进行客观评价。从上层建筑层面评价贫困治理成效,需要考察贫困人口生存权和发展权等基本权利满足情况。

第一,绝对贫困人口生存权的满足和保障程度评价。有关扶贫的制度安排和政策设计,其初衷首先指向绝对贫困,即满足贫困人口生存权,并通过贫困人口人均纯收入来测量。有关数据显示,全国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纯收入由2015 年的3416 元增加到2019 年的9808 元,年均增幅30.2%[12](p8)。按照国家脱贫线标准评估,全国脱贫攻坚目标接近完成。不过,没有全民小康就没有全面小康。全面小康背景下满足贫困人口生存权,不仅体现在收入水平方面,更体现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及社会福利公平分配方面。这时如果仅凭一定数量的货币收入评价贫困治理成效,就不符合国家关于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由全面脱贫向全面小康过渡的既定战略意图。为此,国家又通过“两不愁三保障”这一复合型、立体化脱贫标准来评估绝对贫困消除情况。据此来看,贫困人口“两不愁”质量明显提高,“三保障”突出问题也得到总体解决[12](p8),绝对贫困人口生存需求得到全面满足和保障。

动态满足贫困人口生存权,还应破解新发生贫困及脱贫人口返贫等问题。现实生活中只要还存在贫困根源,新发生贫困和返贫问题就不可避免。2019 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建立机制,及时做好返贫人口和新发生贫困人口的监测和帮扶。据各地初步摸底,已脱贫人口中有近200万人存在返贫风险,边缘人口有近300万人存在致贫风险[12](p9)。不少地方以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不低于上年度国家脱贫线1 倍以上的数值为标准划定监测人群,并要求及时上报因疫情返贫、因病返贫、因不能顺利就业返贫的家庭信息。对此,评价方应着力评估其综合预防、实时监测、外力支持和生活保障等防贫机制构建的力度和水平,看其能否确保脱贫攻坚任务如期全面完成。

第二,相对贫困人口发展权的满足和保障状况评价。绝对贫困人口在其生存权满足之后,还要在应对相对贫困中追求发展权。随着贫困地区脱贫任务的顺利完成,其主要矛盾已不再是人民对于物质文化生活的基本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而是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换言之,贫困区经过初步发展变成脱贫区,而脱贫人口的生活需求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时代发展而不断增长。这在微观上表现为家庭生活开支的持续增加,宏观上表现为全国居民平均收入水平的逐年提高以及国家脱贫标准的相应更新。而脱贫区已取得的发展成果则难以平衡、充分满足脱贫人口美好生活需要。如果脱贫人口收入维持不变,那么随着时间推移,其将因有效购买力不足、需求满足的不充分而陷入相对贫困状态且相对贫困程度逐年加深[6]。

相对贫困人口满足自身发展需要的条件和能力并非外在与可控,而是受自然和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与绝对贫困相比,相对贫困动态演化更为复杂、时空管理任务更为艰巨。即使是在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已经占据主导地位且物质贫困渐已消除的脱贫区,脱贫者虽享有“等量劳动获取等量报酬”的平等权利,但仍存在严重的智力贫困和精神贫困问题。为此,国家有责任帮助相对贫困人口享有美好生活条件和平等发展机会,并使之在获得充分发展的同时,能够与富裕群体平衡发展。这就要求考察国家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对满足和保障相对贫困人口发展权的支撑状况,并在此基础上努力构建一种长短结合、标本兼顾的评价体系。

从根本上讲,相对贫困人口只有依靠技能运用能力和精神生产能力才能维系其发展权。为此,评价主体一方面应考察相对贫困人口技能掌握情况。特别是在智能化时代,相当一部分工作岗位被机器人替代,同时又产生巨量新工作岗位。只有考察相对贫困人口接受技术培训的具体状况,包括驾驭新技术、适应新工作、应对新挑战的素质和能力,才能评估其分享智能化发展成果,获得更多幸福和更大发展的潜力空间。另一方面还应考察相对贫困人口的精神生产能力。由于相对贫困人口受教育程度相对偏低,智力支持不足,带有以原有方式维持生计的历史惰性,故其仍须获取精神生产能力。精神也是一种生产力,获取精神生产能力也是一种发展权。只有考察相对贫困人口精神生产能力,特别是在打破传统观念,增强创新思维方面的能力,才能评估其是否具备谋求自身发展的内生动力,考量其是否能够成为适应社会化大生产要求的全面发展的新型劳动者。

三、评价贫困治理成效的三个标准是具体的历史的统一
评价贫困治理成效的三个标准,不是相互割裂而是辩证统一的。三者不是超社会存在,而是统一于国家治理贫困的具体矛盾运动中;也不是超历史存在,而是统一于摆脱贫困、改善民生、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历史进程中。

(一)评价贫困治理成效的三个标准是具体的统一
生产力标准作为评价贫困治理成效的最根本标准,要通过生产关系这一具体形式来实现。众所周知,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纯粹自由市场经济以破坏生产力为代价换取市场短暂活力,且不仅不会自动消除贫困,反而构成贫困诱因。社会主义国家贫困治理的要害则在于生产发展基础上的基本经济制度治理。坚持生产力标准必然要求坚持以贫困户利益为中心的制度设计;坚持生产关系标准也必然要求以发展生产力为前提和基础。在党和政府的民生转型方略引领下,贫困地区通过生产专业化分工,将多产融合与产业裂变并举,发展“脱贫要素定向流动,扶贫人才、能手和贫困户定向培训,贫困区农产品定向销售”为表征的规模经济,确保贫困地区社会生产力牢牢掌握在广大脱贫者手中,既坚持了生产力标准和生产关系标准的辩证统一,也坚持了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

贫困治理实践中的“带动”和“主动”相结合,则体现了生产关系标准和上层建筑标准的具体统一。一般认为,随着一个国家或地区进入中等收入行列,其劳动力、土地等低成本优势会逐渐丧失。但在中国贫困治理实践中,劳动力、土地等要素竞争优势得以延续。这是“带动”和“主动”相结合而取得的重要治理成果。培训大量创业致富带头人与生力军、返乡创业人员兴建或承包经营扶贫车间、农户与企业签订保底收购协议,均属集体企业或合作社“带动”农户脱贫与农户“主动”脱贫相结合的典型例证。如此,企业通过新的利益联结机制进一步发挥了人口、土地优势,增进了社会合作,履行了社会责任;而贫困户则在积极响应中获取了科技应用能力和精神生产能力,激发了内生动力,极大地维护了自身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二)评价贫困治理成效的三个标准是历史的统一
以唯物史观为指导构建贫困治理成效评价标准体系,并不意味着评价标准构建工作就一劳永逸地完成了。评价任何事物都要采取历史主义的态度,对贫困治理成效的评价也不例外。贫困治理涉及领域广泛、意义深远且受社会历史条件制约,因而使评价贫困治理成效的三个标准都带有鲜明的历史性,并在历史规定基础上不断获得新的统一。

习近平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让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在广大人民现实生活中更加充分地展示出来。”[13]贫困治理的最高目标就是实现共同富裕。不过,人们追求共同富裕的现实目标总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循序渐进地展开,活动结果总是带有历史性和相对性。同样,贫困治理成效评价标准也要受到历史条件的种种限制,其所涵盖的具体内容都带有特定历史时代所固有的社会烙印,但又都通过“追求共同富裕”这样一条历史主线串联起来。譬如,改革前后的“上山下乡”,其动员方式、管理模式和实际效果均不可同日而语,但又都是发展生产、消除贫困的要素定向流动形式。同样,作为推动生产发展组织载体的合作社,其社会功能和运作机制在改革开放前后发生了重大变化,但又都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体现和反映,都要服从并服务共同富裕这一根本目标。不仅如此,当人们对贫困治理成效进行评价时,其所涉及的以评价标准、评价内容和评价方法为基本要素的评价体系,既是对广大人民现实生活的即时反映或折射,同时又必然受其所处的社会历史条件限制,而非超社会、超历史的抽象存在。

四、结语
按照一定标准全面、客观评价贫困治理成效,既是为了有效证明中国贫困治理理论科学性、制度优越性和机制合理性,也是探索贫困地区经济社会新发展方式,实现与乡村振兴战略有机衔接并确保全国人民共同顺利迈入小康社会及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现实需要。

历史唯物主义将社会基本结构划分为生产力、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生产力、生产关系、上层建筑及其相互关系既是分析贫困成因及治理对策的基本框架,同时构成贫困治理成效的评价标准。据此评价贫困治理成效,既要着眼贫困地区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是否得到提升,也要从生产关系入手,考察生产力发展成果是否真正掌握在贫困人口手中,还要考察贫困人口生存权和发展权等基本权利满足情况。

评价贫困治理成效的三个标准,不是相互割裂而是辩证统一的。三者统一于国家治理贫困的具体矛盾运动中,统一于摆脱贫困、改善民生、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历史进程中。

参考文献:

[1]郑志龙. 制度绩效评估标准及我国政府扶贫开发制度绩效分析[J].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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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编号] 10.14180/j.cnki.1004-0544.2020.09.010

[中图分类号] F1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0544(2020)09-0088-08

基金项目: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甘肃省农民工返乡创业与精准扶贫对接机制研究”(18CX1ZA003)。

作者简介:庞庆明(1981—),男,山东聊城人,经济学博士,兰州财经大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副主任、副教授。

责任编辑 梅瑞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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