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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链视域下数字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路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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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16 13:06: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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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链视域下数字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路径研究
郝挺雷

(华中师范大学 国家文化产业研究中心,湖北 武汉 430079)

[摘 要]利用数字新技术可以促进传统文化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兴数字文化业态创新发展,推动我国产业结构调整、新旧动能转换、产业链创新和高质量发展。面向数字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需求,在分析数字技术对文化产业链各维度形态创新驱动作用的基础上,从产业链五大维度和产业高质量发展角度提出数字文化产业发展路径,即加快数字文化产品链生产分工在线化、产品供给高端化、中华传统文化数字产品精品化;促进数字文化企业链上下游契约关系、市场主体关系、供需关系创新;推动数字文化产业价值链横向延伸与拓展、纵向附加值提升;深化数字文化产业技术链演化升级、知识链升级创新、核心技术应用创新;推进数字文化产业空间链产业集群空间优化、聚集形态创新等。

[关键词]产业链;数字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路径

数字新时代,科技与文化是驱动人类社会进步的双轮。数字文化产业以文化创意内容为核心,依托数字技术进行创作、生产、传播和服务,呈现技术更迭快、生产数字化、传播网络化和消费个性化等特点,有利于培育新供给、促进新消费[1]。产业链是各个产业部门之间基于一定的技术经济联系而客观形成的链条式关联形态,是由企业链、价值链、产品链、技术链和空间链等五个维度有机组合而形成的产业链条,其涵盖了产品生产或服务提供全过程,包括原材料生产、技术研发、中间品制造、终端产品制造乃至流通和消费等环节,是产业组织、生产过程和价值实现的统一[2](p45-56)。基于产业链相关理论研究数字文化产业,可以揭示数字技术、知识经济和文化价值导向等为数字文化产业带来的产业链形态演变和创新。因此,本文从数字文化产业链的产品链、企业链、价值链、技术链和空间链等五个维度探讨数字文化产业发展的新内容、新技术和新业态,分析数字文化产业链新形态对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驱动作用,提出产业链视域下数字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路径。

一、数字文化产业产品链的转型与升级
产品链是指原料及其生产单位按照产业链上下游关系运行并最终成为可支付的产品或服务的过程,是产品功能形成和资源加工深度的表达[3](p50-56)。随着数字技术的深度应用与全球创意市场的进一步拓展,数字文化产品(包括服务)生产过程中的纵向分离、众包、中间产品外购和中间服务规模越来越大,产业内分工更加细致,产业分化更加明显,使得数字文化产品的生产在线化分工体系日趋完善,形成了数字文化产业产品链新形态,提升了数字文化新产品研发、文化精品供给、科技成果转化和新市场占有等方面的能力,增强了中华传统文化向数字文化产品精品化转化的力度,从而契合了文化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需求,推动了数字文化内容产品链的转型与升级。

(一)数字文化产品生产分工在线化
传统的产业链分工制度安排包括纵向一体化、纵向契约关系和市场分工等三种形式[4](p14-22)。应加大5G、IPv6等网络技术应用与数字内容产品制作技术创新,降低外生交易成本,使原来由单个数字文化企业掌控的产业链通过众包等形式变成多个企业、工作室甚至个人负责,使得以数字化为主要特征、以网络化传输为主要渠道的数字文化产品生产分工制度也由企业分工向市场分工转化,从而更有利于数字文化产业链各个环节的个性化、网络化、定制化和专业化生产。

第一,促进数字文化产品生产能力提质增效。应利用与文化生产相融合的技术和知识,集成数字文化产品链创新的各环节,从总体上进行控制和协调,实现分工制度合理化,同时也通过技术溢出效应为数字技术进步、数字文化产品提质增效和数字文化产业转型发展提供更大空间。

第二,推进数字文化产品生产环节优化升级。应利用相关数字技术和网络传输技术,畅通信息流和知识流,减少数字文化产品生产和流通的中间环节,大大缩短产品周期和生产周期,提高生产要素的利用效率,以较低的资源耗费实现数字文化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为高质量数字文化产品生产提供支撑。

第三,推动数字文化产品生产模式协同创新。应借助人工智能、虚拟现实、云计算和大数据等技术的深度应用,推动数字文化产品生产模式逐渐向智能制作、虚拟交互、云平台和全产业链质量大数据控制等转型。主导企业应通过行业标准和核心技术掌控等形式,组织和协调各节点单位协同创新,识别竞争优势明显的生产单位并将其发展成为产品链中的核心成员,而生产能力较弱或中间产品质量不高的单位将被逐步淘汰,以实现数字文化产业结构调整优化。

(二)数字文化产品供给结构高端化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以高质量文化供给增强人们的文化获得感、幸福感[5]。在数字文化产品生产分工新形态和文化产品社会经济“双效统一”的指导下,应紧抓数字文化产品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和服务化特征,推动产品供给结构的高端化、精品化、品牌化和新业态化,促进传统文化产品转型升级以适应新时代数字文化产品消费需求,培育和催生新型文化产品,实现高端化数字文化产品供给。

第一,高质量文化产品供给。应加强数字文化产品高质量生产能力的提升、生产环节的优化升级和生产模式的协同创新,推动产品高质量化升级和产品结构优化,推进数字文化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体系。利用5G、VR/AR、超高清等技术以及短视频、直播、VLOG等平台,促进数字文化企业推出能够自适应转换为适配各种智能终端和传播平台的产品形态与作品形式,实现“技术+平台+内容”数字文化服务现代化[6](p94-98),如抖音竖屏动漫、5G+8K直播、交互电影、多屏共播和影游联动等。深度应用区块链技术,促进数字文化产品的供给方式从单项弱反馈形式转向多向互动整合,实现数字内容权益的数据化、资产化和货币化。

第二,传统文化产品转型升级。出版发行、影视制作、印刷、广告、演艺、娱乐和会展等为代表的传统文化产业在新时代遇到发展瓶颈,面临着文化市场优胜劣汰的选择效应。应深化线上线下资源整合、活动延伸和产业链重组,推动传统文化产业向数字文化产业的转型,实现传统文化产品的网络化提升改造、现代化升级和高质量化供给,如全媒体出版、VR电影、5G数字演艺和智慧会展等。数字文化产业的一个典型特征是为消费者提供衍生服务的边际成本很低[7](p49-53),如电影的网络视频版本和电视台版本的制作与播出。因此应一方面推进传统文化产品的高精尖化转型,占领新兴文化消费市场,提高边际利润,一方面通过增值服务和衍生品IP授权等获取更多收益。

第三,新型文化产品创新培育。随着重要数字技术的进步和新兴文化消费的出现,数字文化企业应创造出新的内容产品,培育新兴文化业态[8](p78-81)。产品链上企业应外置部分经营活动[9](p75-78),促进数字文化产品制作分工深化和资产专用性提高,积极拓展高端业务和新型服务,提高中间产品和新型服务的创意性和附加值,推动产品链各分工企业新兴业务的高质量发展。

(三)中华传统文化数字产品精品化
数字经济时代,中华传统文化保护、传承与传播既面临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又必须迎接市场经济带来的挑战。数字文化产品是中华传统文化资源及其社会价值的新时代内涵、现代化表达和形象化拓展[10](p72-80),是推动其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重要产品和服务形态。

第一,加快中华传统文化特色数字产品挖掘。中华传统文化资源既包括了与地理、政治、历史等背景相关的物质和非物质载体,又内含了艺术、历史人物等相关的文化和知识内容,具有资源数量庞大、数据分布广泛、数据类型多样、数据价值密度低和知识来源渠道多等特征。应深挖数字化、可视化、大数据、知识管理和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应用潜力,深化中华传统文化资源的数字化分类采集、大数据挖掘、知识挖掘和智能挖掘,提取并分析其属性数据及知识之间隐含的关联规则,获取资源间的关系、分布规律及时空演变规律,建立中华传统文化基因数据库和知识库,将能够转化为高质量数字文化产品的资源深度识别并挖掘出来,为中华传统文化特色高质量数字产品及优质IP的创意、研发和消费提供资源基础和知识支撑。应促进“互联网+”思维、4G/5G、大众创意的普及和应用,实现多样化创意主体在线协同共创共享,尽可能降低产品需求的不确定性和IP价值的难预测性,打造具有鲜明区域特点和民族特色、兼具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注重现代设计与传统工艺、较低需求风险和收益波动性、较高边际收益和服务可扩展度的高质量中华传统文化数字产品的创意与开发。

第二,扩大中华传统文化特色数字精品生产。中华传统文化特色数字产品挖掘并形成创意时,后续的研发和制作过程包含众多流程和工序,但是像传统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数字文化产品就有一定的产能瓶颈。应通过构建与完善数字制造云平台、数据智能生产平台、VR/AR平台、全产品链质量大数据控制等生产模式来解决这些瓶颈问题[11](p65-71),通过标准化生产流程、模块化外包和智能化制造等方式,组织和协调产品链上各节点单位协同创新,既研发自身传统文化项目的IP核心产品,又打造产品供应链体系和商品化体系,增强产品延展性和产品线多样性,扩大产能和衍生性,促进中华传统文化IP变成更具传播性的优质品牌,实现中华传统文化数字精品的高质量生产、连锁化经营和规模化服务供给。

第三,增强中华传统文化数字产品IP全链化。应以中华传统文化IP为纽带,贯通产品链各个环节,通过数字技术使得小说、影视和电竞游戏等原来相对独立的产业相互渗透融合,构建以IP为核心的全产业链,如中国历史人物IP手游《王者荣耀》、封神演义人物系列IP动漫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姜子牙》等。主导企业应通过中华传统文化IP数字化的挖掘和打造,向影视、衍生品、电竞等下游产业进行IP授权、二次创意、增值、赋能,其间提高了IP知名度、丰富了IP的创意,使得IP又以创意为始端从上游开始循环拓展产业链,既有利于提炼和升级中华传统文化的当代价值和世界意义,又促进品牌化中华传统文化数字产品和服务供给。

二、数字文化产业企业链的协同与延伸
企业链是企业之间满足彼此供应和需求形成的契约关系,是产业链存在与发展的载体[12](p50-56)。数字文化产业链的上游企业通过文化创意、信息、物质和知识交换将中间产品与服务输送给下游企业,形成并创新了企业链上各市场主体上下游契约关系、市场主体间分工关系和供需关系,实现了数字文化产业企业链的协同与延伸。

(一)数字文化企业上下游契约关系创新
以在线化、网络协同和数字化平台等方式关联的数字文化企业之间分工协作越来越多,企业间应通过知识产权关联和准市场关联等契约方式实现供需关联,并通过契约方式围绕主导企业将产业链上、中、下游的社会化协作配套企业连接起来,形成动态的企业合作关系。这些契约关系主要包括改进的纯粹市场供需交易、IP授权合作、准市场式和混合式等[13](p36-43)。

第一,丰富数字文化企业IP授权合作契约形式。互联网上市场主体间的关系相对松散,纯粹的市场供需交易的上下游渠道选择较为自由,像众创、众包等这种松散的纵向协作关系会增大生产经营风险。主导企业应通过IP授权合作等形式将相关利益主体通过产权关系连接起来,形成风险共担和利益共享机制,将生产环节外包出去,形成链上企业更大的技术溢出效应,带动数字文化企业技术驱动型创新发展。

第二,健全数字文化企业混合式契约形式。根据博弈理论,网络众包等契约形式的主导企业和加工企业的交易行为是有限次数、非零和的博弈过程,更容易出现“敲竹杠”问题和知识产权纠纷,应更多采用准市场式和混合式契约关系,利用大数据和区块链技术选择并保护产业链节点企业,适应消费者日益多样化的数字文化产品需求。

第三,创新数字文化企业供需交易定价模式。产业链上分工企业在契约基础上通过价格对分工进行协调,面向新时代日新月异的数字文化市场,各市场主体应越来越多采用以市场为导向的动态交易定价制度,缩短产品周期,提高生产效率,从总体上降低交易费用,促进生产中间产品的劳动分工优化,保证社会文化资源的配置效率,缓解互联网时代较短的产品周期带来的数字文化产品市场压力。

(二)数字文化产业市场主体关系创新
数字经济时代,以企业为核心的数字文化产业各市场主体应在满足社会的数字文化产品需求中实现多元发展和动态依存,为数字文化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市场主体基础与生态平台支撑。

第一,引导数字文化产业市场主体多元化发展。数字文化产业市场主体应充分利用数字技术、文化创意、生产要素、政策环境和市场竞争等驱动要素,着眼于整个产业链或某一环节,构建各具核心竞争力的合作模式、技术模式和商业模式;要引导互联网及其他领域领军企业超前布局数字文化产业前沿领域,形成竞争能力强、经济效益好、社会效益优与社会地位高的多元化数字文化产业市场主体。各市场主体间应通过上下游协作生产、技术溢出、平台共建和资源共享等方式,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既推动行业领军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又支持上下游中小微企业发展,以实现互为补充和充满生机的数字文化产业多市场主体多元发展与产业结构优化。

第二,完善数字文化产业市场主体动态依存机制。数字文化产业市场主体之间是动态依存的,上下游企业间应在信息和利益共享基础上,通过制度创新和契约关系来进一步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动力和可持续性,提高企业链组织效率和规范化程度,巩固投入与产出主体间正向依存关系,促进企业链协同的真正实现。数字文化企业间应开展项目合作、产业并购和联合经营等市场活动,深化开放合作和互利共赢,完善数字经济动态协调发展,为推动数字文化产业提质升级并成为区域国民经济支柱型产业提供支撑。

第三,构建数字文化产业市场主体新型生态平台。在以IP为核心的数字文化产业从内容融合向产业生态融合迈进过程中,文化企业作为科技创新主体,应牵头构建具有个性化定制、精准化服务和智能化推送功能的数字文化资源公共服务平台与产品制作公共技术平台,使数字文化产业核心要素在平台中能够得到新的组合与延展,推动数字文化产业的技术化引领、生态化运营和协同化发展,建成广泛链接、融合协作和系统发展的数字文化产业市场主体创新型生态平台,为数字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平台支撑。

(三)数字文化企业上下游供需关系创新
数字文化产业上下游企业间是一种合作式的供需关系。数字文化企业应共同面向市场,按照消费需求协同调整创意形态、生产方式、协同形式和商业模式等,并根据消费主体和消费需求的变动而动态调整供需关系,在供需链上共担风险和共同获利,最终达到“双赢”目标。

第一,深化以消费主体为驱动的数字文化企业上下游供需关系。数字文化产品的最终消费目的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文化生活需要,而数字时代的文化产品市场消费周期短、消费喜好变化快,会带动供需链上分工制度和企业关系的重新安排,以适应新需求下的消费主体。应积极进行文化产品创意创新、核心技术升级和大数据营销应用,压缩原创产品研发周期,为广大消费者供给更多科技含量高、创意性强且满足新型文化需求的数字文化精品,有效脱离低端重复性商品的不良竞争市场,引领和培育以增值服务为导向的新型消费结构与市场,扩大其产品和服务的受众范围,推动数字文化产品高质量供给。

第二,深化以消费需求为驱动的数字文化企业上下游供需关系。数字技术的发展拓展了国内外巨大的数字文化消费市场,同时也带来了新时代数字文化消费需求的异质性和变化的多样性。应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动态追踪、采集、分析和挖掘这些消费需求数据,实施决策支持服务,并通过数据关联强弱来预测数字文化消费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实现对用户的精准知识传播和产品营销,满足多样化和个性化的消费需求,有效提升企业技术创新力、产品创意创作针对性、全链价值增值和产业转型升级。

三、数字文化产业价值链的拓展与提升
价值链是指相关企业在创造价值的过程中,相关环节为实现一定的价值目标而形成的动态过程[14](p11-15)。数字文化产业价值链各个环节加快了数字化和智能化升级,如内容创意环节的IP众创、大数据需求分析、人工智能创作,开发制作环节的众包、众筹、智能生产,营销推广环节的新媒体、大数据精准营销、智能推送,传播分销环节的全媒体、物联网化、智能传播,消费服务环节的O2O、知识服务、增值服务等,促进了数字文化产业价值链横向产业链拓展、纵向附加值提升及向全球价值链高端跃升,带动价值链上各分工企业价值增值和各环节转型升级,推动数字文化产业价值链全方位升级[15](p54-61),实现数字文化产业价值创造能力提高、产业利润空间扩大、产业经济效益提升、产业结构优化和产业可持续发展。

(一)数字文化产业价值链横向延伸与拓展
随着“互联网+”和工业4.0等支撑与嵌入数字文化产业价值链,主导企业的生产与经营活动也应加快实现“互联网+”思维化、数字化和智能化[16](p78-86),使数字文化产业的专业分工越来越细,链上的价值创造环节越来越多,价值链越来越长,推动数字文化产业价值链延伸与拓展。

第一,推动数字文化产业向创意设计与标准制定等上游方向拓展。数字文化产业价值链上游为产业附加值较高的资本和技术密集型生产活动,如数字内容产品创意、行业标准制定、产品设计研发和新技术产品创新等,是数字文化企业最重要的资本,是降低文化市场需求不确定性和市场风险的核心环节,也是附加价值最高的环节之一。应通过数字技术、产业组织结构、分工模式、业务流程、价值传递方式等方面的创新和应用,引导企业将业务核心逐步向附加值较高的上游环节转移和拓展,利用低端锁定和吸收门槛效应保持竞争优势和领先地位,完成对数字文化产业的行业标准制定、文化创意和技术应用等价值链核心环节的把控,实现创意产品的内容创作、IP资产形成和品牌价值巩固等,加快数字文化产业价值链的横向拓展,集中优势力量设计并引领数字文化产品的高端化、精品化和品牌化。

第二,深化数字文化产业向智能制造与高端外包等中游方向拓展。传统意义上的产业价值链中游为承接外包和代工的劳动密集型生产活动,数字文化企业应利用5G、VR仿真、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改造传统的数字文化产品生产方式,打造标准化、定制化、在线化、数据化、自动化和智能化生产体系和平台,把控战略性新标准化生产的关键环节核心技术,提高数字文化产品生产效率、智能化水平和高端外包制作服务的附加值,实现数字文化产品质量型、集约式和精品化生产。

第三,推进数字文化产业向IP授权与品牌运作等下游方向拓展。数字文化产业价值链下游为产业附加值较高的知识与管理密集型生产活动,如IP授权、衍生品开发、增值服务和品牌运营等。受互联网和新兴文化业态的冲击,数字文化产品的生命周期不确定性加大,通过打造优质IP与创意品牌可以降低企业需求风险、渠道中介风险和收益波动性。数字文化企业应深化5G实时在线服务、体验价值升级、智能平台化服务、IP品牌化运营等,并利用区块链技术构建数字文化产品可信证据体系[17](p16-23),创造有形的利润价值和无形的IP价值,最终推进数字文化产业消费结构调整、利润增长和产业可持续发展。

(二)数字文化产业价值链纵向附加值提升
数字文化产业价值链呈现出网络化、信息化和知识化的特征,应引导链上价值和资本以数字方式传递,提高价值链传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扩大利润空间,提升价值创造能力,最终促进链上价值增值环节由低端向中高端转移,实现价值链纵向升级,从而提高数字文化产业经济效益。

第一,提升数字文化产业价值创造能力。价值链突出强调的最终目标是“价值创造”,企业在数字文化产业价值链中的位置、竞争力和比较优势取决于其价值创造和获取程度[18](p6-9)。应把握文化价值延伸效应、数字产业整合效应、产业集群效应[19](p42-44),带动数字文化产业价值链上价值的创造、转移和传递,促进产业核心技术提升、资源高集约度整合利用、产品与服务高附加值化,最终实现数字文化产业整体价值提升。数字文化企业应通过制定标准与规则,控制价值链上相关生产要素、资源和利润的最终流向,拓展价值创造空间,保持价值链高端锁定并获得更多价值增值收益,促进数字文化产业市场主体健全与壮大。

第二,促进数字文化产业利润空间扩大。新时代中国数字文化产业相关核心技术在国际上处于领先地位,如5G、人工智能和数字消费等。应引导价值链的横向整合[20](p97-101),进一步提高自身技术创新能力并在价值链上外溢这些知识和技术,实现数字文化产业规模扩大、成本降低和生产效率提高,带来更大的利润空间和经济效益。

第三,健全数字文化产业分工体系。数字文化产业主导企业在实现价值创造能力提升和利润空间扩大后,应开始培育、构建和创新自身主导的分工体系,引导其他企业阶梯性软嵌入数字文化产业价值链条高端环节,使得价值链参与企业具备更强的行业关联效应,完善“全产业链”生态系统,带动系统内数字文化中间品生产与再投入,并通过众包、众筹和创客等创作形式打造多主体化和大众化的数字文化产品生产与贸易参与者,实现迂回的数字文化产业价值链高端跃升和产业升级[21](p54-64)。

四、数字文化产业技术链的创新与升级
技术链是指产业链的主导核心技术构成的链接[12](p50-56)。应用与创新主导核心技术是实现数字文化产品创意、生产和供给的核心驱动力,数字文化产业技术与知识链条的创新驱动了产业的转型升级,本质是新发展理念下数字经济范式向整个经济社会体系的扩展。

(一)数字文化产业核心技术应用与提升
要提升数字文化产业主导核心技术实力与竞争力,就应制定与创新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从而对数字文化产业的创意、研发、传播、营销和消费产生正向影响,并通过技术关联和技术扩散效应对数字文化全产业链上的生产函数产生内生支撑和影响,以驱动数字文化产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全方位嵌入、竞争力提升、产业链升级和科技创新能力提升。

第一,促进数字文化产业技术标准规范制定。统一的数字文化产业技术标准和规范,有利于上下游企业快速实现数据、信息与知识的精准对接,促进数字文化产业技术协同应用与产品规模化创作。数字文化产业界应立足中国数字经济巨大潜力和本土市场优势,从5G+AI综合基础设施、数据编码体系、数字内容集成平台、数字产品结构化生产工具、数据共享机制和智能传播体系等领域入手,研究制定相关技术和产业标准,获取产业链上技术、知识流向和国际产业链话语权,掌控数字文化产品的生产和流通,降低数字文化产品研发风险,形成核心层稳固的数字文化产业链开放式战略联盟和企业创新合作能力。

第二,推进数字文化产业技术生态体系构建。数字文化企业应与移动通信、互联网、智能技术和高技术等产业领域积极开展更广泛的交流和互动,推动相关关键技术在数字文化产业领域的引进与应用,促进多领域支撑的产业间融合发展与技术共融共通。各市场主体要构建政产学研协同创新联盟和平台,形成更加完善的创新型技术生态体系,解决数字文化产品创意、制作、传播与服务质量提升的核心技术问题,引导创新资源和创新成果广泛地被应用、渗透和扩散到产业中,推进数字文化产业核心技术应用和核心竞争力提升。

(二)数字文化产业技术链演化与升级
随着数字文化产业在技术链演进和升级中不断拉伸与融合,一方面应促进数字文化产业创新边界的拓展,另一方面应培育更多产业细分领域和新业态,更加深入践行将“创新”排在第一位的新发展理念。

第一,加快数字文化产业技术链动态演进。数字文化产业技术链演进路径可分为纵向和横向两种:从纵向看是深度开发与应用相关技术,催生技术含量更高、性能更好的数字文化产品和服务,并形成产业技术簇群和等级序列;从横向看是产业相关技术的产业链横向扩散和溢出,促进数字文化产业技术链条横向拓展,实现技术链生命周期拓展和延续。应推动数字文化产业技术链遵循一定技术范式进行渐进性持续动态演进,并通过产业引导机制、资源优化配置、技术创新激励和产业合作竞争等加快更高层次技术链进化与升级。

第二,推动数字文化产业技术链创新升级。数字文化产业技术链创新升级主要是通过技术创新及扩散效应实现的,因此应利用原创性的技术溢出效应和模仿创新产生的乘数效应,推动技术链条内的不同节点间的移动,促进技术链的企业都获得更高层次的技术能力,使得数字文化产业达到新的生产水平。应加快数字技术的不断注入,使得技术创新资源和创新成果越来越多地被应用、渗透和扩散到数字文化产业中,实现技术的跨业跨界扩散,对数字文化产业技术链进行科技注入和驱动升级,促进技术链上的技术积累、效率提高和资源再配置,推动数字文化产业结构优化和技术升级。此外,重大技术进展和技术发明创造的突破,能够急速推动技术链的跳跃式升级,应通过创造“竞争断层”而重塑数字文化产业技术链,为链上企业获得垄断性竞争优势提供技术支撑。

(三)数字文化产业知识链溢出与升级
广义的数字文化产业技术链不但包括技术创新,也包括知识创新。知识扩散效应是产业实现增长的必要条件[22](p64-84),应通过知识复制的知识传播和知识创新的知识溢出等渠道,利用技术、生产、产品及管理创新等知识外溢方式,促进产业内的知识再造和升级,包括显性知识溢出、隐性知识溢出和整个知识网络创新升级。

第一,增强数字文化产业链显性知识溢出效应。IP、设计专利、发明专利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是数字文化产业链上的显性知识,可以通过编码和解码的方法在链上交易、流通、传播和共享,既实现数字文化产业链的知识传递和注入,又在产业链上下游分工过程中实现知识扩散、外溢和转移。应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对知识进行挖掘、汇总、整理和分析,促进链上知识的进一步整合和应用,推动数字文化产业链知识创新和增殖,实现显性知识溢出,为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知识支撑。

第二,增强数字文化产业链隐性知识溢出效应。数字文化创意和创新管理等知识是数字文化产业链上的隐性知识,是数字文化产业人才在长期的从业实践中积累起来的,因此促进隐性知识溢出的最佳途径是数字文化产业人才的流动,从业人员在同一区域和产业领域内的良性流动有利于知识溢出渠道的形成。因此应大力引进、培养和交流数字文化产业人才,使各数字文化企业的科技创新知识流通和扩散的速度加快,从而带来更多的熟练劳动力和专业化分工,加速现有产业知识的共享与创新知识的产生,保证数字文化产业创意和管理知识的交流、创新与增长,推动产业升级所依托的核心知识。

第三,推动数字文化产业链知识网络创新升级。知识网络侧重于外部知识源体系[23](p1-4),应利用数字文化产业链知识网络,推动链上知识构成的集合体和统一体向知识体系平台化转化,并引导链上企业通过平台获取、清洗、传播和融合知识,提高企业自身知识搜索、知识鉴别提炼、知识传播共享、知识协同整合等能力,扩大和优化企业自身的知识积累和知识扩散,为数字文化产业创新、协调和共享的发展提供知识网络和平台支持。

五、数字文化产业空间链的聚合与优化
空间链是指产业链上市场主体的地理空间布局。多元市场主体生态聚合形成产业集群,在数字文化产业集群内和集群间实现科技要素配置优化、成果转化、技术活动集中与服务共享,推动形成产业集群内的知识溢出和技术交流渠道,实现数字文化产业内企业间相互促进、相互平衡和共同发展的多赢局面,进一步促进新时代数字文化产业布局优化。

(一)数字文化产业集群空间优化
数字文化产业集群式空间链的集群式结构、集聚区产业分工和要素资源集聚,加快了数字文化产业集群的整体发展、技术支撑发展和高质量发展的巩固与壮大。

第一,促进数字文化产业空间链集群式结构布局完善。数字文化产业空间链集群式结构布局有利于创意创新资源密集区域作用发挥,促进形成各具特色、各有侧重的优势产业集群和产业链。应培育专业化、特色化、集聚效应明显的集群式结构布局,加强创新创意资源联动,扩展产业链空间,增强产业集聚区核心竞争力,避免出现产业园区空心化现象。同时,应用5G、人工智能、云平台和物联网等技术,建设线上线下结合的数字文化产业集聚区信息、知识和技术服务平台,为集聚区市场主体提供互联网众创、智能化生产、网络化协同和个性化定制服务,完善数字文化产业空间链集群式结构布局。

第二,推进数字文化产业空间链上产业分工布局优化。数字文化产业集群有助于健全区域性产业协同,5G等技术打破了产业链上企业间受到的地理位置限制。应紧抓纵向集群效应,将数字文化创意、制作、营销、传播和消费等上下游环节,通过线上线下结合集聚,推动企业间形成不受地域限制的集群内部专业化分工和协作;还应紧抓横向集群效应,将产业链上某一环节的多家企业集聚起来,激发同一种分工类型的企业间竞争合作关系,通过完善的和高效率的产业圈人才流动机制,促进集群内知识溢出渠道的形成,提高集群企业整体技术水平、议价能力和品牌知名度,推进区域数字文化产业分工布局优化和价值品牌效应壮大。

第三,推动数字文化产业空间链上要素资源聚集优化。科技创新需求和科创优势要素可以促进数字文化产业集聚区域的特色发展路径和特色产业的集群发展体系形成。应用大数据和云平台等技术来挖掘、引进并开放各种数字文化科技要素资源,培育和刺激产业创新与消费需求,利用“互联网+”文化产业普及与大数据云平台发展所打破的人才、资金、资源的地域限制,使优势科技和文化要素资源得到更优化的集聚和更高契合度的使用,使要素在数字文化产业空间链中能够得到新的组合、延展、创新和优化集聚,为数字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资源支撑。

(二)数字文化企业聚集形态创新
数字文化企业间的合理竞争和文化科技市场需求能有效激发产业实力提升与文化产品供给侧改革,数字文化企业应通过聚集协同发展推动企业联盟、区域协调、产业融合、竞争能力提升和产业结构持续优化的步伐。

第一,巩固数字文化企业间集聚竞合关系。数字文化企业应该在竞争和合作两种力量之间进行权衡,并通过科技活动集聚效应促进产业集群内各种创新要素流通、数字技术应用集中和核心技术服务共享,利用企业集聚带来的创新资源可得性效应和风险降低效应,提高企业间数字文化项目创新创意合作、核心技术成果转化和技术交流反馈力度,打通技术溢出和知识溢出渠道,实现共同发展,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企业间集聚竞合组织模式,最终实现数字文化企业集聚区持续自主创新。

第二,健全数字文化企业的跨界集聚合作。数字文化产业与相关产业的良性互动发展和跨界融合集聚有利于产业生态平台构建、资源良性流通、技术与知识扩散,有助于数字文化企业空间链创新和产业协同创新发展能力提升。数字文化企业应与信息、通讯、互联网、高技术、旅游、教育、广告、康养和制造等相关产业融合、集聚与创新,强化对相关产业的文化支撑、创意提升和服务化转型作用,促进“文化+”产业集群形成与巩固,引导数字文化产业与相关产业协作形成更加完善的融合创新型生态系统,最终形成相互促进、有序竞争、结构合理和稳定增长的经济新常态下数字文化产业聚合创新发展格局。

第三,促进数字文化企业的技术聚集进步。数字文化产业链的上下游企业在合作和竞争中形成以技术和知识为纽带的产业聚集区,区内技术溢出和知识溢出效应又推动企业整体技术能力增强、自主技术轨道升级和技术创新模式构建。产业集群内的数字文化企业应利用技术溢出效应在技术应用过程中形成自主型技术轨道,引领产业集群技术创新发展的空间与方向,构建集群内技术标准与技术体系,通过“报酬动态递增”效应提升群链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24](p65-70),促进数字文化产业核心技术升级和产业核心竞争优势持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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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编号]10.14180/j.cnki.1004-0544.2020.04.014

[中图分类号]G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20)04-0111-09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青年项目“文化产业链‘互联网+’创新模式研究”(19CH193)。

作者简介:郝挺雷(1985—),男,山东邹平人,华中师范大学国家文化产业研究中心博士后研究人员。

责任编辑 申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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