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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正义理论的存在逻辑与现实旨向
——基于对“塔克—伍德命题”的批判
严 松
(南开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天津 300350)
[摘 要]马克思文本中没有提出系统的正义理论,导致一些学者针对马克思正义理论相关问题展开争论,争论开端于“塔克—伍德命题”。从反驳该命题建构的“两个论证”出发,必须把马克思正义理论置于历史唯物主义的视角:一方面,在历史原则下理解马克思正义理论,其实现了事实与价值的辩证统一,进而批判了资本主义法权正义观;另一方面,在历史生成论视域中理解马克思正义理论,其有着存在的理论逻辑和现实意义,具体包括了三个维度——历史唯物主义的发生逻辑是马克思正义理论存在的根源,共产主义社会的实现逻辑是马克思正义理论实践的目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正义话语体系的建构逻辑是马克思正义理论完善的载体。
[关键词]马克思;正义理论;历史唯物主义;共产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马克思的正义理论是学界颇为争议的一个学术话题,其争论的起点和焦点主要是“塔克—伍德命题”中关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正义性结论。自这一命题提出至今已经过去48年,但是针对马克思正义理论的相关问题仍没有得到一致性的看法,反而争论愈演愈烈。“塔克—伍德命题”的提出与建构方式我们可以概括为“两个论证”,从“两个论证”的结论出发,学界对“塔克—伍德命题”进行了尤为激烈地争论和批判。但是就目前来说,学界对构成这个命题的“两个论证”的批判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批判只从论证的一个方面入手,具有不彻底性和不全面性;二是对“论证二”的批判上还具有自相矛盾之处。由此出发,本文基于马克思恩格斯经典著作文本对“塔克—伍德命题”的“两个论证”进行了全面、彻底以及符合马克思正义理论生成逻辑的批判。
一、马克思正义理论问题提出与争论的历史溯源
“塔克—伍德命题”是由美国学者罗伯特·塔克与艾伦·伍德提出的关于马克思正义观的论断,他们的基本观点是:马克思并不认为资本主义是不正义的,也拒斥以“不正义”为名批判与谴责资本主义。罗伯特·塔克基于对马克思文本考察以及出于个人阶级立场思考,提出:“马克思从未使用抽象的正义概念去评判资本主义,更谈不上将其评价为‘不正义的’。”[1](p19)艾伦·伍德认为罗伯特·塔克正确揭示了马克思正义理论的基本观点。两人共同对马克思正义理论存在的几个问题进行了解读和论证,形成了马克思正义理论发展学术史上著名的命题——“塔克—伍德命题”,也开启了对马克思正义理论相关问题持久的、广泛的争论。伍德和塔克论证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指出马克思在考察资本主义制度时并没有认为资本主义不正义;另一方面指出马克思所构建未来共产主义已经失去了正义理论存在的条件。
论证一:伍德认为,我们在阅读马克思《资本论》等关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描述和揭露的著作时,我们本能地意识到,他所描述的是一个不正义的社会制度,但是一旦我们深入探究马克思和恩格斯著作中有关资本主义不正义的详细描述时,便会立即发现他们不仅没有试图论证资本主义是不正义的,甚至没有明确讲过资本主义是不正义或不公平的。接着伍德引用了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中的一段话:“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个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是非正义的;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也是非正义的。”[2](p379)根据这段话,伍德提出:“对马克思来说,经济交易或社会制度的正义与否依赖于它占支配地位的生产方式的关系。如果与生产方式相适应,它就是正义的;如果与生产方式不相适应,它就是不正义的。”[3](p244)因此,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为主导的制度下,“资本借以剥削工人的交易行为就没有任何不正义的地方,而且资本家对工人剩余价值的占有或资本主义的分配制度一般也没有侵犯工人的权利”[4](p269)。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资本主义制度是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一致的,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资本家对工人剩余价值的剥削和占有也就是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因此认为马克思是通过批判资本主义的正义观来确立自己的正义理论的观点从逻辑起点上就是错误的。
论证二:罗伯特·塔克是把“共产主义”与“正义”联系在一起的先驱,他明确提出:“对马克思来说,共产主义是一种超越正义的理想,因为正义是对抗的平衡,而共产主义是对抗的消除。”[5](p939)因为,按照马克思的说法,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是“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6](p53),在这样一个联合体之中,人与人之间的剥削、压迫、奴役关系都被消除了,阶级已经不存在,对抗自然而然就消失了。“共产主义主要不是围绕着分配兜圈子”[7](p71),分配正义在共产主义社会必将失去其效用。因此,马克思所构建的共产主义社会绝不是一个正义的王国。伍德继承塔克的理论遗产明确提出:“随着阶级社会的终结,社会也不再需要那些容纳‘权利’‘正义’等概念的国家机器和司法制度。”[8](p47)即作为马克思终极理想的共产主义社会,是建立在生产力水平极大提高、物质生活资料极大丰富、民众素质极大提高的基础上,已经消灭了阶级和阶级对立的社会状况,也消除了自然资源中等匮乏条件下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因此,共产主义社会没有也不需要正义概念。
塔克和伍德的上述观点和论证思路大量运用了马克思文本,对“塔克—伍德命题”的支持者就此认为马克思主义是没有正义理论的,或者说“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是一个不可能成立的伪命题。基于“塔克—伍德命题”所得出的结论,马克思反而成为反对无产阶级革命,维护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思想家,这显然与马克思思想本质相违背。立足于马克思、恩格斯经典著作的文本,本文认为以上“两个论证”是不符合马克思正义理论表述的基本逻辑和现实诉求的,并分别从历史唯物主义发生逻辑与共产主义实现逻辑两个方面驳斥“塔克—伍德命题”存在的立论根基。
二、历史唯物主义中正义理论存在的基本逻辑
“塔克—伍德命题”中的“论证一”中引用了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提出的关于评价资本主义正义的一段话,无论伍德还是其他学者研究马克思正义问题,都离不开马克思关于“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表述的这段话。作为研究马克思正义理论最重要的文本依据,如何准确解读这句话就成为理解马克思正义理论相关问题的关键所在。
(一)历史唯物主义“解释性原则”视域下的马克思正义理论
从马克思所提供的历史唯物主义根本视角来看,人类社会是不断向前发展的,其发展的根本动力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运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更加符合生产力发展需求,因此资本主义制度取代封建主义制度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然,正如马克思所说:“资本主义在它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时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6](p36)这基于一种事实判断,是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特定历史阶段的地位和作用的肯定。
基于历史唯物主义视角理解“与生产方式发展相适应就是正义”这句话,并不是伍德所认为的“马克思是肯定资本主义是正义的”,而应当理解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正义性体现在其相较于封建主义生产方式的先进性层面,它是一种“比较正义”。这种“比较正义”体现为: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奴隶制是非正义的”,资本主义所倡导自由主义就是正义的;“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也是非正义的”,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下倡导的诚信、公平交易就是正义。因此,从历史解释原则出发理解马克思所说的“正义”,就不难看出马克思采取历史发展的各个阶段相比较的研究方式来进行正义理论的阐释,并不能说马克思就认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较于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生产方式就是正义的,更不能说披着“自由”“民主”与“法制”外衣的资本主义制度下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实质性的剥削与压迫是正义的。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从历史唯物主义所提供的“历史原则”出发理解马克思正义理论,它是一种解释性的事实判断。基于这种对历史的事实判断所提出的“比较正义”观仅仅表征在生产发展的特定历史阶段,资本主义制度是一种符合生产力发展的制度形式,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马克思对资产阶级所建构的生产体系和上层建筑的认同。马克思的这种不认同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把资本主义制度放在历史原则下考察,它绝不是永恒的、普适的制度形式,由于这种制度本身存在着内在地不可调和的矛盾,随着生产力发展,其必然被另一种更为先进的制度取代;另一方面,从资本主义社会现实层面来看,资本主义自由竞争下隐藏的残酷的阶级压迫和剥削的事实和现状也反映了资本主义社会本身绝对不是正义的,马克思不仅不会肯定这种正义,而且对这种资本主义社会“异化”的正义理论以及商品经济永恒正义理论给予了强烈批判。
马克思揭示了资本主义制度下平等交换背后所隐藏的不平等,即在资本主义社会受资本主义法权所保护的“工资”与“劳动力”“等价交换”的原则的背后却是赤裸裸的剥削。马克思描述了这种剥削的基本形式:“货币占有者支付了劳动力的日价值,因此,劳动力一天的使用即一天的劳动就归他所有。劳动力维持一天只费半个工作日,而劳动力却能发挥作用或劳动一整天,因此,劳动力使用一天所创造的价值比货币所有者购买劳动力一天的使用权所支付的价值大一倍。”[9](p226)如果认为这也是正义的话,那么只能是对资产者的正义,而不是对劳动者的正义,因为资本家通过付给工人工资的形式,不仅占有了工人无报酬的剩余劳动,而且占有了工人所生产出的劳动成果,这就是资本主义所特有的“特殊正义”。
(二)历史唯物主义“规范性原则”视域下的马克思正义理论
马克思以历史唯物主义的“历史解释性原则”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符合资本主义特殊法权的特殊正义,但是又对这种“特殊正义”进行了批判,其批判原则和方式都表明历史唯物主义还具有“历史规范性原则”。这种规范性原则体现在马克思对意识形态、法律、宗教等上层建筑作用的研究上。
马克思认为:“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在考察这些变革时,必须时刻把下面两者区别开来:一种是生产的经济条件方面所发生的物质的、可以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性指明的变革,一种是人们借以意识到这个冲突并且把它克服的那些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简而言之,意识形态的形式。”[6](p592)历史唯物主义的研究对象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以及包括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上层建筑。其中前者是对社会发展规律和发展动力的描述,是一种事实判断,可以用经济基础来概括;后者是对规范社会秩序的意识形态因素的概括,是一种价值判断,可以用上层建筑来概括。资本主义制度下所形成的法权正义是资本主义上层建筑的表现形式之一,马克思所说的“生产方式的正义”仅仅指历史比较观层面的正义,这种正义也仅仅存在资产阶级法权层面。其论述的目的旨在对吉尔伯特《银行业的历史和原理》(1834年伦敦版)一文中所提到的一句话进行评价,即“一个用借款来牟取利润的人,应该把一部分利润付给贷放人,这是不言而喻的天然正义的原则”[2](p379)。马克思对此回应是,偿付利息并不是不证自明的自然正义,而是货币市场(这种市场存在于资本主义的框架之中)对资金的供给和需求的自然后果。一笔贷款是一个有效的契约,并且,资本主义的法律体系会使之生效。因此,从现实性来看,资本主义法律的制定是用来维护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契约原则,这种契约原则是资本主义制度下的政治权利平等和商品交易自由。这种看似“平等”和“自由”的法则其实都是单方面为维护资产阶级利益和统治而进行的意识形态宣传,即“法律、道德、宗教在他们[无产阶级]看来全都是资产阶级的偏见,隐藏在这些偏见后面的全都是资产阶级利益”[6](p42)。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一文中用反问语气对这种资产阶级法权正义进行了斥责:“难道资产者不是断言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难道它事实上不是在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分配吗?”[10](p432)
资产阶级法权正义是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一致、与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相适应的正义,只是一种道德上的相对主义,因此,是一种“特殊正义”。这种特殊的司法正义不是永恒的、普适的抽象正义,而是一种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的表现形式,它是处在不断“流变”之中的,在奴隶制度下是适合奴隶社会的,在封建制度下是适合封建社会的,同样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是适合资本主义制度的。因此,司法正义只是在特定历史阶段服务于特定阶级利益和阶级统治的价值手段和价值工具,必然具有规范性层面的价值内涵。
(三)历史唯物主义发生逻辑是认知性维度与价值性维度的统一
基于以上阐述可以得知:“塔克—伍德命题”的“论证一”是一种对马克思思想以偏概全的理解。罗伯特·塔克与艾伦·伍德只是基于解释性法则,看到了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生产方式相较于以前社会生产方式先进性的肯定,并没有看到马克思基于规范性维度,对资本主义制度本身不正义的批判,因此他们对马克思正义理论的理解是单向度的。
从单向度出发,塔克与伍德想当然地认为马克思正义概念不是为了批判资本主义的不正义,而是为了批判“对于正义概念在社会思想中的误用——即‘神秘化’和意识形态上的‘神圣化’”[3](p245)。但是“对作为适合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资本主义正义概念的这种理解,并不属于资本主义的正义概念本身”[11](p355)。他们通过截取马克思经典著作中某些文本片段用以证明其论点的方式,必然存在着割裂、拆解马克思主义之实。因此我们可以说,基于历史唯物主义视野理解马克思正义理论,它既是一种事实判断,也是一种价值判断,是事实与价值判断的内在统一。基于认知性层面的事实判断,马克思正义理论从客观上评价了社会制度生成以及社会关系发生是以生产方式为基础的,同时批判了资本主义永恒、普遍的正义之说;基于规范性层面的价值判断,马克思正义理论从主观上提出了规范社会秩序的道德准则和价值标准,绝对不是伍德所说的“各门各派头脑混乱的意识形态家”们的空谈,而是能够实现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决定着历史发展进程的历史斗争形式。正如恩格斯在1890年给布洛赫写的信中提出:“根据唯物史观,历史过程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到底是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但是对历史斗争的进程发生影响并且在许多情况下主要是决定着这一斗争的形式的,还有上层建筑的各种因素:阶级斗争的各种政治形式及其成果——由胜利了的阶级在获胜以后确立的宪法等等,各种法的形式以及所有这些实际斗争在参加者头脑中的反映,政治的、法律的和哲学的理论,宗教的观点以及它们向教义体系的进一步发展。”[12](p591)
总之,奠基于历史唯物主义之上的马克思正义理论,既从认知性层面揭露了资本主义社会剥削的秘密以及资本主义必然灭亡的历史发展的现实,又基于规范性原则批判了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虚幻性和特殊性,因此,马克思正义理论绝不是一种“空想”,而是一种历史和现实的存在论。
三、共产主义社会中正义理论存在的语境分析
对于上文“塔克—伍德命题”的“论证二”所提出的观点可以概括为“共产主义是一种超越正义的理想,因此共产主义社会没有也不需要正义的存在”,那么马克思恩格斯设想的共产主义社会是否需要正义的存在。布坎南继承了罗尔斯的“正义环境”理论,从分配正义入手,否定了共产主义社会正义理论的存在。切入罗尔斯“正义环境”理论视角分析马克思关于共产主义社会“阶段”理论,我们认为未来共产主义社会中仍然需要正义的调节。
(一)正义所能起作用的社会环境描述
要想论证共产主义社会是否存在和需要正义,首先要了解正义所能起作用的社会环境。“正义的环境”的论述来源于休谟,休谟在《人性论》一文中提出:“正义只是起源于人的自私和有限的慷慨,以及自然为满足人类需要所准备的稀少的供应。”[13](p532)按照休谟的说法,正义产生的基本条件是人性的自私以及资源的有限性,也可以表述为适度的匮乏和适度的利己主义。
以休谟的思想为蓝本,罗尔斯提出:“正义的环境可以被描述为这样一种正常条件:在那里,人类的合作是可能和必需的。”[14](p97)这种正义环境产生的条件又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使人类合作有可能和有必要的客观环境;另一类是涉及合作主体的主观条件。就客观环境来说包含两个要件:一是“众多的个人同时在一个确定的地理区域生存,他们的身体和精神能力大致相似,或无论如何,他们的能力是可比的,没有任何一个人能压倒其他所有人”[14](p98)。因此,在这样一种环境下,如果人们不想由于相互攻击而共同灭亡,就必须接受某种公认的强制性规则的约束。二是“在许多领域都存在着一种中等程度的匮乏”[14](p98)。就主观条件来说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各方都有大致相近的需求和利益(或以各种方式补充的需求和利益),以使相互有利的合作在他们中间成为可能”[14](p98);另一方面,“他们又都有他们自己的生活计划。这些计划(或善的观念)使他们抱有不同的目的和目标,造成利用自然和社会资源方面的冲突要求”[14](p98)。概括来说,只要互相冷淡的人们对中等匮乏条件下社会利益的划分提出了互相冲突的要求,正义环境就能实现。即在罗尔斯看来,正义达成的两个必要条件就是:中等匮乏和相互冲突。根据罗尔斯所建构的“正义环境”理论我们可以考察马克思在建构共产主义社会的设想中到底有没有为正义留有余地。
艾伦·布坎南继承了罗尔斯“正义环境”理论,并把它运用于分析马克思所建构的共产主义社会是否需要正义的论证上。他在批判“塔克—伍德命题”的过程中区分了“分配正义”和“非分配正义”,在此基础上,他提出:虽然共产主义社会不需要分配正义,但是并没有否定正义存在的条件,“与社会制度的比较和正义环境的理论相关联的稀缺概念是可以想象到的最为一般的概念。只要有一组个体行动或联合行动的选择妨碍了人们对任何受重视的对象的追求的地方,就存在稀缺”[15](p212)。即虽然共产主义社会是一个物质财富极其丰富的社会,但稀缺仍然无法消除,根据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就必定要某种正义理论在其中起作用。我们要对布坎南的上述关于“共产主义社会仍然存在稀缺”观点给予肯定。但是其观点中又带有局限性,即他认为共产主义社会超越了分配正义,但是又提出共产主义社会存在稀缺的问题,“稀缺”必定要“分配”来解决,因此这种话语建构必然是自相矛盾的。
(二)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正义理论存在的必然性
从马克思构建共产主义社会的历史原则和理论过程来看,其在阐述关于共产主义社会构想时,认为共产主义社会发展绝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要经历一个具体的历史的发展阶段,即“在经过长久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产生出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是不可避免的。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在迫使个人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之后;在劳动已经不仅是谋生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他们的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需,按需分配”[10](p435-436)。即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的社会将划分为三个阶段:“长久阵痛”阶段、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
那么马克思在构建共产主义社会设想之中还有没有为正义留有余地,我们首先分析在“长久阵痛”阶段和共产主义第一阶段正义理论存在的必然性问题。在“长久阵痛”阶段,资本主义社会解体,逐步向共产主义社会过渡,这个阶段“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处理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10](p434),必然要面临着各种生产关系的重组和利益的重新分配,因此需要一种正义理论来调节生产资料在各部门的分配以及在利益分配之中的各种冲突。分配正义在这个阶段的存在并起到调节各种社会关系的作用是必然的,也是现实的。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阶段,马克思认为其分配方式还应当是按劳分配,即“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以后,从社会领回的,正好是他给予社会的”[10](p434)。这是一种“平等的权利”,但是这种“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权利”[10](p434)“总还是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10](p435)。这种权利的平等下还隐藏着一系列不平等的现实:一方面,劳动者个人在体力和智力上的禀赋是不同,而“按劳分配”要求对“不同等的个人要用同一尺度去衡量”[10](p435),不同等天赋的劳动者获得的财富必然存在差异;另一方面,还要考虑到劳动者个人的负担,即是否结婚以及家庭子女的多少,因为“在提供的劳动相同,从而由社会消费基金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某一个事实上所得到的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10](p435)。这也是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可能存在的不平等。基于以上共产主义第一阶段按劳分配的两个弊端,即劳动者偶然的天赋不同和其承受的负担不同,所导致的现实的不平等,必须需要一种正义理论在其中发挥协调作用。
(三)共产主义高级阶段正义存在的可能性
共产主义高级阶段是马克思最终的价值理想,当生产力、物质财富以及人类素质都达到了马克思视域中的共产主义的实现条件,人类社会就进入了“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的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16](p52)的共产主义社会,那么,进入到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人类社会是否存在正义,我们可以依据马克思文本进行以下论述:
首先,共产主义社会生产劳动的存在需要一种分配正义在其中的调节。马克思认为在“自由王国”之中,“生产劳动给每一个人提供全面发展和表现自己的全部能力即体能和职能的机会,这样,生产劳动就不再是奴役人的手段,而成了解放人的手段,因此,生产劳动就从一种负担变成一种快乐”[17](p311)。“自由王国”就是马克思对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一种表述,在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劳动不仅不会消失,反而成为人民的一种快乐、成为第一需求,但是这种劳动不再是被交易的一种物品,因此也不会成为奴役人的手段。因为维持社会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的持续性富足,不可能不需要社会性的劳动,而社会产品是多种类的,如果没有相应的规范性调节,社会性劳动很有可能向某种或某几种社会品类的物质生产倾斜,从而导致另一些物质产品生产过剩,另一些产品生产过少。因此,马克思所说的“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实际上可以被解读为:在社会生产环节,需要社会根据各行业生产的需要培养相应的劳动者,依据劳动者的能力均衡地分配到各行业从事劳动,履行对社会财富的生产做出贡献的义务;在社会分配环节,生产劳动者可以根据个人的需要分享经济协作所产生的经济利益。
其次,共产主义社会的“生产”和“分配”都需要正义的调节作用。在生产阶段,如果劳动者根据自己的兴趣和能力自发地形成分工,一方面可能会造成某个部类的某个行业劳动者数量过多,产生彼此之间的冲突;另一方面可能会导致一些行业劳动者过少甚至没人进行生产,产生分配之间的不均。这两者都是共产主义社会存在的一种现实。解决由于劳动者过多产生的冲突以及调节劳动者在各部类、各行业的分配必须要正义原则在其中发挥作用。在分配阶段,个体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获得各种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但是这种获得物质资料的方式也并没有消灭个体的利己主义和浪费行为,在共产主义“按需分配”的社会分配方式之中,也需要正义的价值规范性作用。同时,共产主义社会仍然存在“冲突”还表现在:共产主义社会虽然是一个无压迫、无剥削、无统治的“自由人联合体”的社会,但是也不能就此排除正义在这个社会之中的影响。因为共产主义社会并没有排除也不可能排除作为个体存在的人与他人进行交往的需求,在交往的过程中,个体还可能存在出于为他人利益的考虑而把自己的意识强加给别人的行为,也需要正义规则进行协调。共产主义社会仍然存在“稀缺”还表现在:即使在共产主义社会生产力极度发达、物质财富极度丰富,但是人的愿望是无止境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生产与人的愿望的实现之间必然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在这个“时间差”中,人的愿望得不到现实的满足,必然存在着稀缺问题。按照罗尔斯的正义环境达成的条件理论,在共产主义社会仍然存在着冲突、稀缺和不协调,因此不能说共产主义不需要正义。
基于以上阐述,可以得出:“塔克—伍德命题”中提出的“共产主义社会不存在正义”的说法是不符合马克思对共产主义社会设想的,同时布坎南认为共产主义社会不存在“分配正义”也是不恰当的。共产主义正义理论实现了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正义理论的超越,从这个层面来看,它是一种历史解释性理论,同时共产主义正义理论又是一种对共产主义社会可能存在的稀缺与冲突的调节,它又是一种现实规范性理论。正如有的学者所说:“在一定意义上,马克思哲学的全部目标,就是要阐明作为人类理想生活的未来共产主义之现实必然性的问题。在这里,共产主义既是一种应当的道义原则,又是一种在历史的发展中必然要实现的社会状态。这两者的统一是历史主义原则下认知与规范的统一,是历史原则与道义原则的统一。在马克思主义看来,共产主义的道义理想之所以是现实的,不是通过道义原则本身的抽象推论来说明的,而是通过对现实历史条件的变化所决定的历史运动的认知而得到说明的。”[18](p290-291)因此,共产主义社会是马克思正义理论所具有的规范性原则和解释性原则共同起作用的社会,共产主义的正义相对于资本主义的“特殊正义”来说,就是一种“普遍正义”,即它立足于人类社会,是为实现好、维护好全体劳动者的利益而服务的。
四、结语
自“塔克—伍德命题”提出至今,针对马克思正义理论的相关问题学术研究并没有达成一致性结论,反而争论愈演愈烈,马克思正义理论仍然是政治哲学讨论的焦点问题。本文从对支撑“塔克—伍德命题”两个基本论证的分析出发,把“两个论证”置于马克思恩格斯经典著作文本的具体语境中加以考察,判断“两个论证”是否符合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逻辑以及是否切中共产主义社会的基本框架。通过深入分析马克思恩格斯经典著作文本,我们可以清晰、明确地得出以下论断:“塔克—伍德命题”的相关结论违背了马克思思想的原初之意,不仅是对马克思正义理论的片面理解,而且动摇了马克思主义存在的理论根基。总之,马克思正义理论的现实存在与理论证成,不仅有其自洽性的逻辑,而且有其现实性的需求。
一方面,从马克思正义理论的证成逻辑层面上看,在历史原则下认识马克思正义理论就是把其看成一个动态的过程,即把马克思正义理论看成是一个顺应时代要求,并能取代自由主义正义理论的产物,这样就与抽象的、形而上的正义理论形成鲜明的对比。后者以维护资本主义制度的存续为其根本立场,把资本主义制度看成普遍的、永恒的制度形式,资本主义的正义观就成了绝对真理和永恒正义。因此,基于历史唯物主义视角阐释正义理论,每一种正义理论都是时代产物,而作为正义理论一种类型的马克思正义理论既是一种现实的正义理论,也是一种超越性的正义理论,即它承认以自由、民主、法治为原则建立起来的资本主义制度是时代发展的必然,但是也揭露了资本主义制度的缺陷和其必然灭亡的根源,从而在吸收资本主义价值规则合理性成分的基础上,批判和超越了自由主义的虚假性,形成了共产主义社会真实的自由人联合体。正如有的学者指出:马克思正义理论作为一个高阶概念,它以超越性理想为其基本内容[19](p42)。它需要超越的是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应得正义理论,即以实现平等的政治权利而不触及私有财产制度为最高目标的正义理论。马克思正义观作为超越性的正义理论,既然以应得正义理论为超越对象,那么也必然包含着应得正义理论。马克思正义理论不仅包含着资本主义的应得正义理论,而且包含着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正义理论以及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正义理论,即既涵盖着资本主义社会所宣扬的自由、平等、民主等权利性正义思想,又涵盖着超越自由主义规范性主张的共产主义现实性的普遍自由思想。
另一方面,从马克思正义理论的现实指导意义层面来看,对马克思正义理论的相关问题做出合理回答,要从马克思文本中挖掘其存在的原初语境,但是如果马克思正义理论只是一种虚幻的价值悬设,那么对其进行理论建构探索和实践路径探究既不必要,也无意义,因此,我们还要探究马克思正义理论如何实现关照社会现实的作用。对于新时代中国来说,马克思正义理论的现实作用就体现在:如何以马克思正义理论为指导建立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正义话语体系。我们需要研究和探讨马克思正义理论是什么的问题,目的是要在马克思正义理论的指导下建构中国特色的正义理论,即一方面能够借鉴西方自由主义正义理论在规范社会秩序层面有益成果,另一方面也能看清自由主义主导下的西方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弊端。这种正义理论不仅能够为中国人民的现实生活提供规范的理论依据,而且能够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以其为基础的全部社会生活提供合理性辩护。马克思正义理论为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建构一种符合我国国情并能够坚守马克思主义基本立场、根本方法的正义理论提供了理论支撑和现实引领。反之,奠基于马克思正义理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正义话语体系成功建立,也为马克思正义理论合理性、合法性以及现实可行性提供强有力的实践辩护,同时也丰富了马克思正义理论的内容。总之,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正义话语体系的建构仍然处于不断摸索阶段,但是只要我们能始终坚持马克思正义理论的基本原则和价值理想,始终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指导思想,就能够在当代中国建构起适应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正义理论。
概而论之,反驳“塔克—伍德命题”存在的可能性和现实性,不仅为了接近马克思研究政治哲学的原初语境,还原最真实、最符合马克思思想的正义理论,而且要实现马克思正义理论关照社会现实的实践作用。基于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则理解马克思正义理论,是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内在统一,从而揭露了“塔克—伍德命题”“论证一”是对马克思正义观的理论认知与内在逻辑的误判;基于共产主义实现逻辑理解马克思正义理论,是历史现实与理想价值的内在统一,从而批判了“塔克—伍德命题”“论证二”对马克思正义观的理解具有自相矛盾之处;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正义话语体系建构方式理解马克思正义理论,具有观照社会现实的作用,同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正义话语体系的建立也能够为马克思正义理论的发展提供现实载体,两者是相辅相成的统一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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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编号]10.14180/j.cnki.1004-0544.2020.02.004
[中图分类号]A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20)02-0033-09
基金项目:2019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马克思的社会关系思想与历史唯物主义发展研究”(19YJA710036)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严松(1988—),男,安徽定远人,南开大学博士生。
责任编辑 罗雨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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