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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的社会主义合作制理论与我国农业经济发展方向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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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14 12:19: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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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的社会主义合作制理论与我国农业经济发展方向的选择
——来自列宁《论合作社》的启示∗
冒佩华 王利云

[摘要]列宁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苏维埃俄国具体实践相结合,基于对苏俄国情的分析和对商品经济的再认识,通过“战时共产主义”向“新经济政策”的转变,逐步找到了一条建设社会主义合作制的新道路。通过对合作制的性质和意义、农民的地位和作用、商品货币关系、合作化与文化革命的关系等几个关键性问题的分析,列宁最终形成了成熟的社会主义合作制理论。列宁社会主义合作制理论对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土地股份合作制的选择有着重要指导和借鉴作用。

[关键词]列宁;社会主义合作制理论;农村集体经济;土地股份合作制

一、列宁社会主义合作制理论的形成
在20 世纪初以来的社会主义发展史上,遵循着从理论到实践,再从实践到理论的方法论逻辑,通过从共同耕作制向合作制、从“战时共产主义”向“新经济政策”、从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合作制到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制等一系列理论和实践认知的转变,社会主义合作制理论逐步形成,这一重要的理论建树无疑应归功于列宁。不过,由于实践经验的限制以及苏俄当时复杂经济社会情势的影响,列宁对这一重大问题的探讨经历了曲折和艰难的历程。在俄国十月革命后,经过近六年的理论思考和实践探索,这一理论才最终得以形成。这个过程大致经历了三个循序发展的阶段,并在1923 年1 月发表的《论合作社》一文中走向成熟。

(一)理论演绎:列宁合作制理论的初步探索(十月革命后至新经济政策实施前)
俄国是第一个建立无产阶级政权的国家,没有现成实践经验可供借鉴,加上国内战争和帝国主义武装干涉等因素,使列宁更加坚定地运用马克思、恩格斯的合作制理论(共同耕作制),试图加速向社会主义过渡。在这一时期,列宁对合作制的认识更加偏重于马克思、恩格斯合作制理论的逻辑演绎。

尽管没能经历社会主义的实践过程,但马克思、恩格斯还是描绘了未来社会的一些特征。他们认为,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应建立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并以此为基础和框架,对农村农业农民实行改造,建立土地集体所有制。他们指出,应该“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1](p.580)把家庭小农业改造成规模经营的大农业,把个体经济改造成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但在实现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过程中,不能得罪农民,也不能对农民采取暴力剥夺的措施,而应当通过“示范和提供社会帮助”,“促进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2](p.695)在这里,马克思、恩格斯所讲的合作社和集体所有制,实际上是以土地国有化为基础,通过共同耕作制形式引导和改造农民,实施“直接过渡”的公有化形式,并取消商品经济运作。

俄国十月革命后至新经济政策实施前,列宁继承了马克思、恩格斯的这些设想并试图付诸实施。

首先,列宁承延马克思、恩格斯的合作制思想,试图重建合作社,他主张把“现有的消费合作社一律国有化,并且必须无一例外地接受当地的全体居民入社”,[3](p.212)然后按共产主义原则加以改造,使苏俄成为“一个生产消费公社网,这些公社诚实地计算自己的生产和消费”。[4](p.167)列宁主张的这种合作社的目标是通过建立一种全国性的生产资料公有、劳动集体化、产品按需分配的消费公社,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

其次,组织社会主义大农业,实行共同耕作制度。列宁指出:“必须过渡到在大规模的示范农场中共同耕作,否则就不能摆脱俄国现在遭到的经济破坏,就不能摆脱这种简直是绝望的处境。”“如果我们仍然依靠小经济来生活,即使我们是自由土地上的自由公民,也不免要灭亡。”[5](pp.155-156)十月革命胜利后,为推行大农业,实行共同耕作制度,列宁采用了包括建立国营大农场、农业公社、农业劳动组合和农民协作社等一系列办法。为发展共同耕作制度,列宁领导的苏维埃俄国还采取了优先给共同耕作组织配置大量土地、在生产资料方面给予众多支持以及大量资金支持等措施,力图保障共同耕作制度在苏俄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最后,实行余粮收集制,取消商品经济。在战时共产主义时期,为应对国内战争和外部干涉,列宁一方面强化共同耕作制度,另一方面实行余粮收集制。列宁明确指出:“只有实行共耕制才是出路”,“这就是摆脱小经济的弊病的出路,这就是振兴农业,改进农业,节省人力以及同富农、寄生虫和剥削者作斗争的手段”;他认为,实行共耕制可以节省生产工具,同时“劳动生产率就会提高一两倍,农业和人类生产活动中人的劳动就会节省一半以至三分之二”。[6](pp.174、353)可见,列宁把共同耕作制度当作摆脱困境和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的基本途径。在此基础上,列宁提出要实行余粮收集制,农民留足口粮后,余粮全部交给国家;按共产主义原则来组织经济活动,生产资料全部公有,劳动全部集体化,取消国内市场,禁止一切私商活动,由国家供销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有计划有组织的产品分配,通过消费合作社对全体居民实行必需品的分配。余粮收集制和共产主义原则的实施,实际上意味着取消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活动。

以上设想在三年多的运作中没有达到预期目标,一方面,共同耕作制度没能提高劳动生产率,反而使农业生产急剧下降,引起了农民的极端不满;另一方面,余粮收集制严重损伤了农民的积极性,引发了社会极大不满,使苏俄面临严重的经济危机和政治危机。这些不良影响引发了列宁的深入思考。

(二)实践认知:列宁合作制理论的初步形成(新经济政策实施初期)
在总结上一阶段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列宁深刻认识到在苏俄这样一个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小农国家,照搬马克思、恩格斯的设想直接向社会主义过渡,是不可能行得通的,必须立足苏俄实际进行探索。因此,在这一时期,列宁对社会主义合作制的探索更偏重于实践认知,且初步形成了社会主义合作制理论。

1921 年春,苏俄开始实行“新经济政策”,标志着列宁对合作制的认识达到了新的高度。首先,列宁意识到要把合作社从粮食委员部中独立出来,将其与粮食人民委员部的隶属关系转变为合同关系,并恢复农民进出合作社的自由。其次,列宁主张把农业合作社从消费合作社中分离出来,发展成独立的体系,并将其作为联合农民的主要方式。另外,新经济政策实施中采用的粮食税代替了余粮收集制,恢复了商品交换和货币关系,允许农民自由从事买卖活动,这也为合作制功能和合作制战略的转变打下了基础。列宁的思想转变意味着这一时期合作社的功能和作用发生了重大变化,作为组织农民的基本形式,合作社名副其实地取代了以往的共同耕作制。这样,“合作制政策一旦获得成功,就会使我们把小经济发展起来,并使小经济比较容易在相当期间内,在自愿联合的基础上过渡到大生产”,[7](pp.214-215)能够为从国家资本主义进一步过渡到社会主义提供组织体制条件和物质条件。

需要说明的是,列宁当时把合作制看作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组织形式。这是因为,当时合作社的领导权多数还在上层小资产阶级分子手里,[8](p.437)同时也由于合作制的基础是小规模的、手工的经济,且由小生产向大生产过渡比较复杂,但合作制成功时能包括更广大的居民群众,会使小经济发展起来,使之易于在自愿结合的基础上过渡到大生产。[9]应该说,列宁这一时期还是认为合作制具有国家资本主义性质。但是,此时列宁对国家资本主义概念的使用越来越谨慎了,他指出,新经济政策时期的国家资本主义是一种特别的,甚至非常特别的国家资本主义,①参见《列宁全集》第43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365页。这样特定的表述实际上为列宁以后对合作制性质的新认识埋下了伏笔,也留有了余地。

(三)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新境界:列宁合作制理论的最终形成(新经济政策实施两年后)
随着实践的进一步发展,新经济政策取得了显著成效,列宁将马克思主义合作制理论同苏俄实践和时代特征相结合,开拓了新境界,最终形成了社会主义合作制理论。以《论合作社》为标志,列宁的社会主义合作制理论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

第一,廓清了合作社的性质并明确指出了合作社的重大意义。合作社作为社会主义合作制的经营组织形式具有社会主义性质,列宁指出:“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条件下,在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取得了阶级胜利的条件下,文明合作社工作者的制度就是社会主义制度”,“对我们来说,合作社的发展就等于社会主义的发展”。[10](p.354)在重新认识合作社性质的基础上,列宁强调了发展合作社的重要意义,“自从十月革命以来,合作社在我国有了非常重大的意义”,[10](p.348)“在采用尽可能使农民感到简便易行和容易接受的方法过渡到新制度方面,这种合作社具有多么重大的意义”。[10](p.350)

第二,推进合作社的工作。为使人人明白合作社原则的社会主义意义,列宁认为要从两方面着手,一是在政策上支持合作社。列宁主张“在政策上要这样对待合作社,就是不仅使它能一般地、经常地享受一定的优待,而且要使这种优待成为纯粹资财上的优待(如银行利息的高低等等)。贷给合作社的国家资金,应该比贷给私人企业的多些,即使稍微多一点也好,甚至和给重工业等部门的一样多。”[10](p.350)为了把这一支持落到实处,列宁又指出:“目前我们应该特别加以支持的一种社会制度就是合作社制度,这一点我们现在必须认识到而且必须付诸行动。但是支持合作社制度就应该是名副其实的支持,就是说,把这种支持仅仅理解为支持任何一种合作社的流转是不够的,而应该理解为支持确实有真正的居民群众参加的合作社的流转。奖励参加合作社流转的农民,这种方式无疑是正确的。”[10](pp.350-351)二是重视文化组织工作,提高合作社成员的文化水平。列宁强调:“为了使全体居民人人参加合作社的业务,并且不是消极地而是积极地参加,我们还须要完成一个‘文明的’在欧洲人看来并不很多的工作。说实在的,我们要做的事情‘仅有’一件,就是要使我国居民‘文明’到能够懂得人人参加合作社的一切好处,并参加进去。”[10](p.351)这就要求“在农民中进行文化工作,这种文化工作,就其经济目的来说,就是合作化”。[10](p.348)

上述梳理和讨论表明,列宁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苏维埃俄国具体实践相结合,基于对苏俄国情的分析和对商品经济的再认识,通过从“战时共产主义”向“新经济政策”的转变,逐步找到了一条发展商品经济和利用商品货币关系来建设社会主义合作制的新道路,并最终形成了成熟的社会主义合作制理论。

二、列宁社会主义合作制理论形成的几个关键问题及其本质内容
列宁社会主义合作制理论能在1923 年成熟定型,还要归因于列宁在不断探索的过程中科学把握了几个关键问题。笔者认为,对这几个关键问题的深入思考及所形成的解决方案,也构成了列宁社会主义合作制理论的本质内容。

(一)精准界定合作制的性质和意义
在长期的理论思考和经济社会实践中,列宁逐渐认识到合作制的社会主义属性及其对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意义。这是列宁社会主义合作制理论最终形成的前提和关键。从一系列相关文献来看,列宁探讨的合作制不仅包括所有制,还包括合作社、合作企业等经营组织形式,而合作制的制度属性和意义往往在合作社和合作企业的运营中体现出来。

第一,合作社的性质和意义。

列宁对合作社性质的认识有一个转化过程。在新经济政策实施的最初两年,他仍认为合作社是国家资本主义的一种形式,具有国家资本主义性质。他在《论粮食税》中指出:“合作社有自由,有权利,就等于资本主义有自由,有权利。”[11](p.507)但经过两年实践,列宁对合作社性质的认识发生了改变,他认为合作社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营组织,这主要体现在《论合作社》一文中。列宁在文中指出:“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条件下,在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取得了阶级胜利的条件下,文明的合作社工作者的制度就是社会主义的制度。”[10](p.352)“如果把租让单独划开,那么在我国条件下合作社往往是同社会主义完全一致的”,“对于我们来说,合作社的发展也就等于社会主义的发展,与此同时,我们不得不承认我们对于整个社会主义的看法改变了”。[10](p.354)

列宁对合作社的认识为什么发生这样大的变化?笔者认为,根本原因还在于列宁对苏俄当时国情的客观把握和对合作社本身意义的深刻认知。在一个小农占绝大多数、小农经济普遍存在、生产非常落后的苏俄,如何把居民特别是农民组织起来,从而向社会主义过渡,这是列宁一直思考的问题。经过多年实践,他给出了答案:发展合作社经济是必由之路。但是,过往对合作社的意义重视不够、估计不足。对此,列宁明确指出:“我们有些人在谈论合作社时,对于这一情况估计不足。他们常常忘记,由于我们国家制度的特点,合作社在我国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10](p.353)“我们改行新经济政策时做得过头的地方,并不在于我们过分重视自由工商业的原则;我们改行新经济政策时做得过头的地方,在于我们忘记了合作社,在于我们现在对合作社仍然估计不足,在于我们已经开始忘记合作社在上述两方面的巨大意义。”[10](p.350)事实上,“自从十月革命以来,不管新经济政策如何,合作社在我国有了非常重大的意义”。[10](p.348)然而“在我国,人们还轻视合作社,还不了解:第一,在原则方面(生产资料所有权在国家手中),第二,在采用尽可能使农民感到简便易行和容易接受的方法过渡到新制度方面,这种合作社具有多么重大的意义”。[10](pp.349-350)这些重要论述表明,合作社不仅能够通过简便易行和容易接受的方式在经济上把农民和小生产者组织起来,引导他们走上社会主义,而且也是像苏俄这样的落后国家对农民及各种小生产实行社会主义改造,从而过渡到社会主义的最佳组织形式。

第二,合作企业的性质。

为进一步弄清合作社的社会主义性质,还需要对合作制的另一种经济形式——合作企业的性质进行分析。合作企业的性质界定比较复杂,应根据存在的条件进行具体分析。列宁指出:“在我国目前的经济现实中,当我们把私人资本主义企业(但必须是建立在公有土地上的,必须是处在工人阶级的国家政权监督下的)同彻底的社会主义类型的企业(无论生产资料或企业占用的土地以及整个企业都属于国家)连接起来的时候,这里也就出现了第三种企业的问题,即合作企业的问题,从原则意义上说,这种企业以前是没有起过独立作用的。在私人资本主义下,合作企业与资本主义企业不同,前者是集体企业,后者是私人企业。在国家资本主义下,合作企业与国家资本主义企业不同,合作企业首先是私人企业,其次是集体企业。在我国现存制度下,合作企业与私人资本主义企业不同,合作企业是集体企业,但与社会主义企业没有区别,如果它占用的土地和使用的生产资料是属于国家即属于工人阶级的。”[10](p.353)

从上面的论述可以看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如果是由国家和工人阶级占有土地和生产资料,这样的合作企业就是社会主义集体企业,与社会主义企业没有区别。然而,作为社会主义集体企业的合作企业与“彻底的社会主义类型的企业”(一般理解为“国营经济”)又有一些不同,国家企业“无论生产资料或企业占用的土地以及整个企业都属于国家”,而“集体企业”其企业本身不属于国家,而是属于社员集体所有,就是说这种企业自身拥有的资产、资金、产品不属于国家,从而在分配上是集体企业范围内部的分配。[8](p.409)

(二)准确认识农民的地位和作用
列宁对合作社性质的认识发生转变还有一个直接原因是对农民看法的改变。在新经济政策实施前的1920 年,列宁在《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关于对外对内政策的报告》中指出:“农民不是社会主义者。如果把农民当作社会主义者,据此来制定我们的社会主义计划,那就是把这种计划建立在沙滩上,那就是不理解我们的任务,那就是三年来没有学会根据我们所处的困苦的、有时是贫穷的现实,来衡量我们的纲领和进行我们的事业。”[12](p.144)但在新经济政策实施一年后,列宁对农民的看法发生了根本变化,在1921年《俄共(布)中央委员会政治报告》中,他指出:“新经济政策的全部意义就在于而且仅仅在于:找到了我们花很大的量力量所建立的新经济同农民经济的结合”,[11](p.661)因为“农民在我国是决定性的因素”,[11](p.722)所以要“同农民群众在经济上极其牢固地结合起来,使我们的联盟——工农联盟,即我们整个苏维埃革命……立于不败之地”。[13](p.514)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我们要一次次地改造这种经济,并把它组织得使我们在大工业和农业中的社会主义工作同每个农民从事的工作结合起来,农民是能怎么干就怎么干,只求摆脱贫困,而且是会怎么干就怎么干”。[11](pp.662-663)

在对农民和合作社性质及其意义充分认识的基础上,列宁系统考虑了农民的合作化问题,他认为必须通过合作社直接把小农组织到社会主义经济体系中去,现在这个条件已经具备。列宁在《论合作社》中指出:“幻想出种种工人联合体来建设社会主义,是一回事;学会实际建设这个社会主义,能让所有小农都参加这项建设,则是另一回事。我们现在达到的就是这级台阶。”[10](p.350)因此,我们必须用好“这级台阶”,考虑到农民零星散漫、力量弱小等特点,需要把合作社看成联系小农、发展农业生产、加强工农联盟的重要组织形式,让合作社成为社会主义和农民经济结合的最佳载体并为小农参加社会主义建设提供通道,“通过合作社,而且仅仅通过合作社,通过曾被我们鄙视为做买卖的合作社……建成社会主义社会所必需而且足够的一切”。[10](p.349)

(三)高度重视商品货币关系
列宁认为,在农民占多数的俄国,要吸引农民参加合作社,从而走向社会主义大道,就必须照顾农民的个人利益,使他们积极而不是消极地参加合作社的组织与活动。因此,合作社要重视与个人利益密切联系的商品货币关系。事实上,也只有经过商业和其他商品货币形式,合作社才能成为引导个体农民走向社会主义的基本形式。在商品经济的实践中,要实现列宁的这一目标,一方面要求合作社要充分利用商品货币关系,促进农民积极参与商品经济发展进程和社会再生产的各环节,参与社会分工,增强同整个社会再生产过程的联系,提高生产效率,从而为农业合作化准备物质基础;另一方面,需要通过充分利用商品货币关系,尽可能照顾农民个体的私人占有观念,让他们从经济利益和经济效果出发融入合作社经营,从而为个体农民接受社会主义改造创造体制环境。

这里有两点需要说明:第一,在商品经济条件下,承认农民个人利益,并且利用农民对个人利益的关心来激发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这是合作社制度的内在要求和自身优势。然而,每个农民都从个体利益出发参加合作社,就需要在国家对私人买卖利益的检查和监督之下引导农民逐渐向社会主义和大生产过渡,使农民的个人利益与国家和集体的公共利益适当结合起来,并服从国家和集体的公共利益。第二,合作社和合作企业与商品生产、商品交换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因此它同国营企业、其他集体企业以及劳动者的交换关系,应该遵循等价交换原则,不能占有集体企业特别是农民的劳动成果和经济利益。

(四)正确处理合作化与文化革命的关系
列宁十分重视经济发展和文化进步的内在关系。总览列宁发表的讲话和文献,他创建或改组合作社和合作企业的直接目的是推进社会主义合作化,并要求从经济物质的发展和文化文明的进步两个方面整体推进。列宁指出:“如果不经过这一历史时代,不做到人人识字,没有足够的见识,没有充分教会居民读书看报,没有做到这一点的物质基础,没有一定的保障,如防备歉收、饥荒等等的保障——没有以上这些条件,我们就达不到自己的目的。”[10](p.351)这句话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合作社的经济发展要能提供物质基础并能给居民带来实际收益,二是要求居民要有一定的文化水平能够认识到和分享到这一实际收益,并加入合作社的发展。这就要求物质经济和文化文明要同步协调发展。因此,列宁再次强调,“完全合作化这一条件本身就包含有农民(正是人数众多的农民)的文化水平的问题”,“要是完全实现了合作化,我们也就在社会主义的基地上站稳了脚跟”。[10](p.355)

社会主义合作化目标的顺利实现,迫切需要加强文化工作、进行文化革命。列宁指出:“为了使全体居民人人参加合作社的业务,并且不是消极地而是积极地参加……我们要做的事情‘仅有”一件,就是要使我国居民‘文明’到能够懂得人人参加合作社的一切好处,并参加进去。”[10](p.351)因此,“我们的第二个任务就是在农民中进行文化工作。这种在农民中进行的文化工作,其经济目的就是合作化”。[10](p.355)列宁认为,在改造小农经济、实现经济合作化、提供物质基础的同时,要实实在在做好文化工作,让全体居民特别是农民在文化素养方面得到提高,使他们能确确实实地认识到积极“参加合作社的好处”。

然而,加强文化工作不仅仅是提高农民的素质和参加合作社的积极性,还要能切实有效使农民增长见识和才干、增强经济管理才能,做有本领的商人。因此,列宁指出:“所谓做商人的本领,我指的是做文明商人的本领。这一点是俄国人,或者直截了当说是农民应该牢牢记住的,他们以为一个人既然做买卖,那就是说有本领做商人。这种想法是根本不对的。他虽然在做买卖,但这离有本领做个文明商人还远得很。他现在是按亚洲方式做买卖,但是要能成为一个商人,就得按欧洲方式做买卖。”[10](pp.351-352)这里列宁强调了文明商人的本领,强调了买卖的“亚洲方式”向“欧洲方式”的转变,即从与自给自足自然经济、简单商品经济相对应的充满小商人意识、带有欺骗性和掠夺性买卖等特征的方式,向与发达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相对应的等价交换、平等竞争的买卖方式转变。[14]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文化工作涉及方方面面,要完成以上任务和目标,就必须进行文化革命和全盘改革,列宁指出:“没有一场文化革命,要完全合作化是不可能的。”[10](p.355)但考虑到难度很大,又不能急于求成,因此列宁指出:“这个文化革命,无论在纯粹文化方面(因为我们是文盲)或物质方面(因为要成为有文化的人,就要有相当发达的物质生产资料的生产,要有相当的物质基础),对于我们说来,都是异常困难的。”[10](p.355)“为了通过新经济政策使全体居民人人参加合作社,这就需要整整一个历史时代。在最好的情况下,我们度过这个时代也要一二十年。”[10](p.351)

三、列宁社会主义合作制理论的当下启示
在我国社会主义实践中,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实现形式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至今,仍存在着一些与市场经济难以相容的特征,具体表现为农村基层政权经济职能“虚置”、农地细碎化经营、农民内生性发展能力较弱等,这与市场经济所要求的高效组织体系、规模化经营以及抗风险能力等相悖。农村集体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是我国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核心问题,这个问题的本质是探寻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通过将列宁社会主义合作制理论与我国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实践结合起来进行研究,笔者认为,土地股份合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

一般而言,农民普遍处于“无资金无技能”的窘境,但广大农民都有自己承包的土地,将农地资产化,就决定了我国只能选择以土地股份合作的农民联合形式,而不能采用资本联合劳动形式。

从长期来看,资本联合劳动将损害农民利益。我国农民所拥有的农地产权并不完整,即其最终产权是属于集体,资方在谈判中则会借此压低租金,单家独户的农民在谈判中毫无优势。资本主导的农业规模化经营难以保障农民的经济利益,更难以发挥农民的内生动力。与此同时,资本所有者(农业大户)会不断采用新的机器、设备等其他科技和管理方式,进而提高农业的资本有机构成(生产资料价值与劳动工资的比例)。资本有机构成提高的直接后果就是农业利润率的下降以及农业劳动力的相对过剩。前者将造成农户获得租金进一步下降;后者将导致部分农民无法作为雇佣劳动进行农业劳作,被迫流向城镇。当前,我国城镇化已接近限值,[15]难以吸收大量农民,势必会加重城镇负担。

事实上,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其关键在于“分”与“统”的结合,但我国现实经济条件下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却呈现出“‘分’到位”“‘统’不足”的状态。为何“统”不足?究其原因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功能不复存在,中国农村集体经济优势由此一直难以凸显,农村越来越落后。因而,当前最为关键的环节就在于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的深化改革,筑牢合作经济、合作劳动的基础,同时保障农民的差异化收益。笔者认为,土地股份合作能够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主要得益于以下三点。

第一,再造农村基层组织的经济职能,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组织治理体系。将分散的农民重新组织起来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党和政府已经拥有组织农民的天然优势,因而再造农村基层组织经济职能是组织农民进行合作劳动的一个支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运行效率较高的现代公司治理体系,在农村亦是如此。对于土地股份合作而言,农民以土地为基础进行联合,农村基层组织可以围绕土地入股形成土地股份合作社,围绕这一合作社展开各项合作行动,比如形成专业化多样化的企业,不仅可以再造农村基层组织的经济职能,同时也形成了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二,构建产权共同体,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制度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强调产权清晰,但这并不等于产权的个体化,所强调的是明确化。如前所述,农村集体经济是以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经济形态。家庭承包责任制是将农地的经营权分离出来承包给农户,进而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但是由于承包经营权的延续且长久不变,农地集体所有权就处于长期虚置状态。土地股份合作可以使土地所有权有一个组织载体,在这一载体里面,农民自己继续享有经营权与收益权,从而以村集体为中心,在农民之间形成一个产权共同体。实现产权共同体的首要步骤是能够完全明晰村集体共同的生产资料。农村集体组织可以将生产资料的承包经营权完全落实到农户,然后遵照自愿原则再流转给村集体。这也是土地股份合作这一形式得以有效实现的重要权利基础。

第三,考虑共同利益与个体利益并存,形成农村集体经济的可持续内生动力。从利益视角而言,集体经济是由集体成员的共同利益而形成的,也会因相关利益而维系。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依赖于共同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合理组合。人民公社时期,尤其是高级合作社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的共同利益统一分配,成员能够获得较高的分配公平感,但其他利益全都集中于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的个体利益极为有限,集体高于一切,个体在集体中并无任何自主性。这就造成农民“挖空心思想偷懒”的局面,导致农业生产效率低下。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农民的个体利益得到尊重和满足,一时间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但在实践过程中出现了“有分无统”的状态,集体的共同利益不断走向“空壳化”。当前,分散化和小规模化经营已经使农民的个体利益增长达到了阈值。土地股份合作是以土地和劳动入股,使愿意加入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农民几乎全部加入,充分挖掘土地这一最为重要的生产资料的潜能。这样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将农业经营所缺乏的技术、资金等要素通过市场引进,进而可以共同获益;另一方面,通过土地入股的差异性以及分配制度的合理制定,能够保障农民的个体利益,不断激发农民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

[3]列宁全集(第3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4]列宁全集(第3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5]列宁全集(第3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6]列宁全集(第3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7]列宁选集(第4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

[8]杨承训.市场经济理论典鉴[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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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列宁专题文集(论社会主义)[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11]列宁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12]列宁全集(第4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

[13]列宁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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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仇保兴.“乡村振兴战略”是因势利导的新举措[EB/OL].htt p://news.sina.com.cn/o/2017-10-21/doc-ifymzksi0802030.s html.

Lenin’s Theory of Socialist Cooperative System and the Choice of the Direction of China’s Agricultural Economic Development:Insights from Lenin’s On Cooperation

(Mao Pei-hua and Wang Li-yun)

In adherence to integrating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Marxism with the concrete practice of Soviet Russia,and on the basis his analysis of the situation in Soviet Russia and his reconception of the commodity economy, Lenin gradually found a new way to build a socialist co-operative system through the transformation from“wartime communism”into“new economic policy”. He eventually developed a mature theory of socialist cooperative system through analysing the nature and significance of co-operative system,the status and role of peasants,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ommodities and currency,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o-operation and cultural revolution. His theory of socialist cooperative system is an important guide and reference for choosing an effective form of the rural collective economy in China,namely the rural share cooperation system.

[中图分类号]A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8273(2020)11-0032-08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的政治经济学研究”[16BKS060]阶段性成果。

作者:冒佩华,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教授;王利云,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澄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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