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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现代化对于乡规民约及其法治化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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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14 12:19: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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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现代化对于乡规民约及其法治化的需求∗
冶 刚 尹 洁

[摘要]乡规民约是传统乡村教化民心和稳定社会的重要规则体系。推动乡规民约法治化,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也是乡规民约由传统向现代转型的内在需求。乡规民约的有益治理经验为推动其法治化奠定了坚实基础。当前推进乡规民约法治化,既面临农民现代公民意识薄弱、个别村干部权利滥用、乡村法治建设滞后的难题,也面临农民价值观念异化、封建迷信顽固、部分传统美德丢失的挑战。因此,应通过加快传统民俗立法、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教育、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软法治理”功能,将乡规民约纳入社会主义法治化运行轨道,以实现农村现代化的宏伟目标。

[关键词]农村现代化;乡规民约;法治化;需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方略的实施,历史性地消除了中国的绝对贫困问题。下一步,我国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持续深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并进一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筑牢深厚基础。面对喜人的脱贫成绩,很多人认为农民收入提高,有车有房,物质财富充裕,就等同于彻底实现了农村现代化。对此,笔者认为,这是一种狭隘偏颇的认识,其错误在于没有认识到,我们要实现的农村现代化不仅要满足农民物质生活需要,更要实现乡村有效治理和农民全面发展。同时,在走向乡村振兴和实现现代化的过程中,我们也不能回避农村中传统道德相对缺失、拜金享乐主义不断滋生及现代治理薄弱等问题。如果没有解决好相关问题,这样不完整的农村现代化无法真正与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相匹配。

需要强调的是,乡规民约是传统乡村教化民心和稳定社会的重要规则体系。推动乡规民约法治化,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也是乡规民约由传统向现代转型的内在需求。因此,传承坚持优秀乡规民约,摒弃杜绝陋俗陈习等,都需要科学建规立制,更需要从实现治理现代化视角出发,将乡规民约纳入法治化运行轨道,以实现农村现代化的长远目标。

一、全面实现农村现代化要求乡规民约法治化
(一)社会主义现代化要求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
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不懈追求。新中国成立初期,党中央就科学提出了“四个现代化”的具体目标;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发展,社会主义现代化内涵不断丰富完善;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到2035 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远景目标。围绕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道路、制度、理论及经验问题,我国学者进行了深入研究,部分学者给出了详细评价指标体系,从经济现代化、社会现代化、生态现代化、文化现代化、政治现代化、治理现代化六方面内容进行了总结研究。[1]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完善,国家治理现代化已成为衡量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指标。在此基础上,通过与西方现代化模式比较研究可以发现,由资本逻辑所支配的西方现代化模式,容易导向人的过分逐利与极端自由化,忽视对社会和谐和秩序的追求。而社会主义现代化不仅要实现“物”的现代化,更要完成现代制度体系和治理模式的科学建构,为广大民众建立起和谐平等的社会秩序,实现对西方现代化模式的“制度文明”超越。

实现农村现代化,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本质要求。没有农业农村现代化,就没有整个国家现代化。[2](p.255)农村的现代化不仅包括“物”的现代化,也包含“治理”的现代化,关乎国家治理现代化顺利实现。然而,长期以来农村制度建设相对滞后、治理体制较为松散、治理能力逐渐弱化等现实,都制约着农村现代化的整体进程。我国农村历史发展悠久,实现治理现代化既不能简单丢弃传统治理模式,也不能直接从传统到现代进行简单二元转换,而是需要在历史维度和现实视野中找到契合点,以立足传统、回应实践、面向未来为导向,切实加强农村制度、组织及文化等各领域创新,充分实现二者有机融合与相互促进。这就需要我们深入挖掘传统乡规民约蕴含的人文理念、道德精神及治理规则,并将乡规民约这一自治规范纳入法治化运行轨道,推动乡村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变革,切实保障农民各项合法权利,引导其投身农村现代化进程,从根本上实现个人自由全面发展。

(二)落实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加强乡村法治建设
习近平指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3]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到党的十九大提出2035 年基本建成法治中国建设目标,再到党中央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全面依法治国的目标愈加清晰。科学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能够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首先,科学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彰显了“人民主体论”。邓小平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4](p.168)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石,社会主义法治就是要破除资产阶级虚伪的人权观,通过更为先进的法律制度建设,切实保障人民合法权益。其次,科学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能够充分实现良法善治。良法善治是现代法治的价值追求,也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它要求立法具备公平、正义、秩序等标准,在此基础上通过法律的有效实施实现制度之治。最后,科学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才能全面保障公平正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科学社会主义要实现人的全面解放,这也意味着社会解放。以社会主义法治保障公平正义,是实现人的解放的重要途径。因此,我们要不断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筑牢制度根基。

法治的生命力在于有效执行,推进农村法治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从2018 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法治乡村”概念,到2020 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出台《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都对推进依法治理乡村做出了科学部署,强调走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体现新时代特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乡村之路,[5]乡村法治建设愈加受到重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乡村法治建设事业取得巨大成就,农民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显著提升,但多年的乡村法治建设实践也告诉我们:全面依法治国的难点在乡村。受传统官本位、权力至上及人情文化等影响,农民现代法治意识和规则意识仍较为薄弱,同时,近年来农村黑恶势力泛起,村干部违法乱纪问题频出,也使农民合法权利被侵犯的现象时有发生。据全国扫黑办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10 月底,全国累计打掉农村地区涉黑组织1175 个,清除4.17 万名涉黑涉恶等问题村干部,[6]这些足以说明乡村法治建设任重而道远。因此,有效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打击乡匪村霸等等,都需要发挥社会主义法治的保障作用,推动乡规民约走向规范化,为乡村现代化治理提供“软法支持”。

(三)乡规民约需要完成从传统到现代的科学转化
乡规民约是由农民自主制定、自觉遵守,用以解决纠纷矛盾的议事机制与规则。作为一种在农耕文明下自发形成的治理规范,它是中国传统文化中道德精神及价值理念生活化的呈现形式,在传统乡村发挥着强大约束力。首先,作为基层民意的自治行为规范,乡规民约以维护集体利益为要旨,既反映村民共同愿景,又协调农民个体利益,具有广泛认可度。其次,乡规民约所建立的关于邻里关系、乡风民俗及人情往来的规则体系,甫一开始就以维护熟人社会的圈层关系为目的,具有高度稳定性。再次,乡规民约在发展中大量吸收国家政策、法律规范及外来理念,使其内容体系更加丰满,具有高度灵活性,这些特性决定了它在中国乡村长期发挥着稳定器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大量农村人口进入城镇寻找发展机会,在与城镇多元价值观的冲突碰撞中,新生代农民工已适应现代生活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农村已不具备现实吸引力。由此产生的价值观念、信仰体系及风俗习惯变迁等,容易在客观层面瓦解传统乡规民约所依赖的地缘和血缘基础。要使乡规民约获得长久发展,就需要完成其从传统到现代的科学转化。

对乡规民约的现代转化,既不能照单全收,也不能全盘否定。一方面,传统乡规民约蕴含了丰富的道德观念、礼仪规范及治理原则,长久的传承发展已使之深刻融入农民日常生活。例如其中的家风家训文化,更是凝聚着中华民族深厚的德行操守。实现农村现代化,我们要科学汲取其中合理要素,推动其拓展时代内涵和功能,完成现代转化。另一方面,由于传统乡规民约建立在封建人治文化基础上,以家族族长、乡村三老为代表的宗法势力可以利用其既有约束力,使农民产生依附畏惧心理,容易使乡规民约成为禁锢农民的精神枷锁。有的乡规民约甚至承认“私刑”的合理性,即使在当今社会,某些地区乡约还有限制、剥夺外嫁女、入赘婿、离婚户的土地财产权益等条文,[7]明显背离了现代法治精神。因此,我们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科学运用辩证思维来推动其现代转化。对于符合现代文明的条款内容,要大力传承和发展创新;对于背离现代化、法治化的条款规定,应坚决予以剔除改造,从而建立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要求的乡规民约体系,为实现乡村有效治理夯实文化根基。

二、乡规民约法治化需要汲取历史经验、回应现实问题
(一)乡规民约的有益治理经验
乡规民约在中国传统乡村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体现在三方面。一是稳定社会秩序。例如,我国明代思想家王阳明主政江西等地时,为解决匪患猖獗、民风日下的问题,曾积极主持制定《南赣乡约》与《十家牌法》,建立起保甲制度、社学制度和社仓制度。《南赣乡约》对社会互助、社区治安、自我约束及社会监督等基层社会治理领域进行了详细规定,对改变地区社会风气起到了积极作用。二是形成道德约束。例如,南宋大儒朱熹针对当时社会道德低下的现实,从恢复礼仪人伦的目的出发制定《家礼》,把传统宗法治理形成的贵族之礼引向平民阶层,后来他又制定《增损吕氏乡约》,使乡约与乡仪完成合并,推动乡村道德培育走向制度化。三是传承优秀文化。例如,北宋熙宁年间,蓝田儒士吕大钧依托家规制定《吕氏乡约》,对教化、扶弱、婚丧、祭祀等内容进行了规定,该乡约确立了“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的基本原则,也为后代农村立下了和谐共生的普遍文化标准。

重视乡规民约建设也是中国共产党农村治理的重要经验。早在大革命时期,毛泽东在领导农民运动时就广泛利用宗祠庙宇等场所开办农民夜校和农民讲习所,采用方言俚语等对农民进行教育,广泛开展禁止赌博、禁食鸦片等运动,并倡导建立乡村自治委员会,[8]这对反抗封建旧势力、建立农村新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抗日战争时期,在陕甘宁边区,党领导人民制定了许多符合实际的乡规民约。如绥德县张家圪崂村的“十二条公约”,郝家桥村的“十条公约”,有的村还制定了反“二流子”公约、反巫神公约,这些规约大多采用农民惯用的口语,通俗易懂,易记易用,[9]为净化社会风气、改善边区治理作出了积极贡献。各抗日根据地也针对文盲比例较高的实际情况创造性提出了豆选法、背箱法、画圈法等,建立了人民调解制度,极大提高了农民的政治热情。新中国成立后,党在农村广泛开展移风易俗、扫盲及“戏改”等文化运动,大规模推行农业合作化运动,建立起了集体经济和集体组织,消除了传统农业社会农民分化的可能性。这一时期涌现的“枫桥经验”、创办“共产主义劳动大学”等实践,都可以视作社会主义条件下“乡规民约”的成功探索。改革开放后,以村民自治为主体的乡规民约建设进一步发展。上述有益经验成为推动乡规民约法治化的宝贵财富。

(二)农村现代治理亟待完善法治保障
乡村治理现代化是基层安定有序的保障。长久以来,受小农经济和人治文化等因素影响,乡村社会缺乏对现代法治的价值认同。笔者通过长期对西部某地区农村及农民进行跟踪调查发现,与蓬勃发展的农村经济相比,农村现代化治理略显滞后,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农民现代公民意识较为淡薄。笔者在对部分农民访谈中发现,就是否关心国家政治生活等问题,不少村民的回答是“不关注”或“极少关注”,对《宪法》《民法典》等基本法律了解程度问题,很多村民选择“不清楚”或“知之甚少”,而对是否愿意参与“村级公共事务”,部分村民也选择“与己无关,不想参加”,这暴露出的是农民现代公民意识普遍薄弱。受熟人文化圈层影响,很多农民也以“利己与否”作为是非判断标准,即使本村出现村干部胡作非为、欺压良善的现象,不少村民也选择听之任之,产生了“从属者”心理;第二,个别村干部存在权力滥用现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市场化进程加快,很多头脑精明的农民群体通过务工经商等手段迅速致富,其中不少人还当选为村干部。受现实利益诱惑,他们兴办家族企业,大肆谋取暴利,对村民却欠缺服务和责任意识。还有一些村干部长期把持村务,控制土地开发,甚至成为黑恶势力,随意霸凌伤害村民,使所在村成为法律监管的灰色地带。笔者在调查中发现,个别村村主任和村支书已多年未变动,村民因村干部腐败、拆迁安置等问题,对其综合满意度不足50%;第三,农村法治建设基础较为薄弱。历史上看,国家权力及法律对传统乡村影响甚微,由乡规民约产生的广泛认同感,事实上高于对法律的认同,[10]因此,矛盾纠纷多以协商方式处理,形成了农村无讼厌讼的习惯。从现实来看,由于农村法治建设滞后,农民权利意识模糊、部分干部守法意识不足、信访不信法、个别村干部“以权压法”等现象仍然存在。笔者在调查中发现,村民遇到矛盾纠纷时,选择私了的占到55%,甚至面对一些不公平现象也认为是社会常态,解决这些问题都亟待推进乡村治理走向法治化。

(三)通过建规立制解决部分农民思想道德滑坡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党在农村建立起集体制度和集体组织,有效保证了农民思想道德的高尚、干群关系的密切及农村社会的稳定。改革开放后,我国农村经济快速发展,但物质富足并不必然带来农民精神世界的充实。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受西方不良思想和封建迷信双重影响,部分农民出现了思想道德滑坡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价值观念产生异化。改革开放后,一方面,许多农民开始滋生拜金主义,逐渐丢失踏实勤劳的优秀品质。如近年流行的“网红赚钱”模式已深入农村,不少农村青年纷纷效仿,幻想一夜暴富,这对乡村青年价值塑造产生了不良影响;另一方面,攀比炫耀风气日渐显现,传统家风难以弘扬。婚嫁中“天价彩礼”、丧葬中“豪华服务”及宴席中“大操大办”等怪象频出,偏远地区动辄20 万彩礼等报道也屡见不鲜。笔者在调查中发现,有不少家庭已出现因婚“致贫返贫”的现象。第二,封建迷信根深蒂固。笔者在调查中发现,部分农民仍存在“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养儿防老”“传宗接代”等落后观念,这就是毛泽东指出的,尽管旧的社会制度被打破了,他们头脑中仍有顽固的“反映旧制度的旧思想的残余”。[11](p.450)还有一些村民仍崇拜依赖外在“神秘力量”:部分农民罹患疑难杂症,便跑庙烧香,乱喝“神水”,贻误了有效治疗时间。另一部分农民婚丧嫁娶、升学考试及修缮房舍都要卜算问卦,各类非法宗教也乘机大发横财,在笔者调查的某村庄中,相关比例竟高达65%。第三,中华传统美德部分丢失。尊亲敬老、自强不息等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在调查中笔者发现,部分农村孤寡老人生活凄苦,子女或亲属不履行赡养义务,甚至还存在虐待老人的恶行,镇村干部虽多次说服教育,但情况未明显改善。此外,少数贫困户年富力强却长期好吃懒做,已养成不愿劳动、专等政府救济等恶习,自主脱贫和致富意识匮乏。更有个别已享受危房改造的贫困户因政策差异产生嫉妒心理,要求政府继续改善居住条件。解决上述问题无疑需要建立普遍有效的道德约束机制。

三、将乡规民约纳入社会主义法治化轨道实现其现代转型
(一)加快传统民俗的科学立法进程
传统民俗作为乡土文化的代表,其内容包括年节、衣食、居行及婚丧等各方面,拥有广泛的民意基础,是乡规民约的重要来源。一方面,传统民俗凝聚着农民的生产经验和朴素情感,历代相袭继用使之成为一种非强制性但具有广泛影响力的“乡村规则”体系,农民尊奉并认可其价值,由此具有社会实用性。另一方面,法律在农村的现实施行不能单纯依靠强制力,否则容易适得其反。传统民俗的长期存在弥补了国家法律在乡村治理中的缺陷,是一种灵活有效的补充手段。因此,实现传统民俗与现代法律有机融合,以立法方式完成其统一化、理性化建制,是推动乡规民约法治化的重要途径。对此,笔者认为首先要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第一,科学立法与衔接。传统民俗产生于民间,具有内容的非规范性、运行的非程序化等特征,难免与现代法律强调的普遍性、统一性及强制性等效力规则相冲突。因此,立法机关不能直接进行立法转化,而应根据法定程序加强立法衔接,通过科学调研充分了解传统民俗蕴含的社会、文化及宗教等因素,科学吸收其中道德和治理资源,如可将仁爱孝悌、诚信友善等美德引入立法环节,加以法治化保护。第二,强化立法改造作用。由于传统民俗与传统文化紧密相关,而传统文化中仍存在大量封建糟粕,如婚丧礼俗中的铺张浪费,根深蒂固的重男轻女思想,还有封建会道门等组织的存在,都代表了与现代相悖的顽固习俗。即使在当代乡村,仍有利用传统民俗滥施惩罚及剥夺出嫁女子继承权等现象,因此,应积极发挥立法改造作用,通过发挥立法存改废功能,适时完成对这些落后习俗的检视纠正和法治改造。第三,及时完成立法立规。国家层面应在条件成熟时出台《民俗管理法》,使传统民俗实现更好发展,同时又避免与现代法治相冲突。可借鉴“非遗法”的成熟立法经验,从总则、调查、项目名录、传承传播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尤其对婚丧礼仪、家规族训、乡村治理等领域,加强重点立法保护,赋予民俗以法律特征,也使法律借助民俗渗透到乡村社会中,切实发挥治理功效。

(二)将社会主义法治教育引入乡规民约建设
乡规民约的深厚根源是乡土社会和乡土文化,这一环境决定了其兼具事务管理、社会服务及权力监督等多重职能,在传统乡村发挥着“民间法”的规范保障作用。乡规民约产生效力的主要根源在于村民对公共事务和乡村秩序的契约托付,基于这种托付,乡规民约便产生普遍约束力。尽管这种约束力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弥补了国家法律对基层控制力的不足。但现实中,部分乡规民约制定主体为村干部,缺乏村民广泛参与,因此存在程序不规范甚至内容违法等现象,这极易造成对农民合法权利的侵犯,也与现代法治中强调的“权利本位”精神相悖,因此有必要将社会主义法治教育引入乡规民约建设。对此,笔者认为首先要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第一,提高农民现代公民意识。我们可以在现有乡规民约中增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大力宣传执法为民、公平正义等理念,提高农民法治意识与法治思维。广泛普及关于房屋拆迁、劳动保障、子女赡养和社会救济等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提高农民用法律化解纠纷,保障合法权益的能力。下移村民自治重心,优化自治组织功能,积极培育一批乡贤能人参与乡村治理,并建立有效管理机制,切实提高农民公共事务参与意识。第二,培养村干部自觉守法意识。乡规民约不能只约束农民,而应增加有效约束村干部的条款,将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活动及权责关系纳入法治化轨道,[12]建立对村“两委”成员的常态化监督机制,同时定期对他们开展法律法规、组织纪律教育,培养其法治思维,使其树立法治信仰,审慎使用公权力,提高拒腐防变能力,形成信法守法的良好氛围。第三,构建助力乡村振兴的法治社会。我们应着力建设新时代乡村法律服务体系,培养精通法律、热爱农村、道德高尚的乡村法律服务队伍,定期对农民开展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活动。创新乡村法治教育形式,积极利用平面媒体和网络媒体等多种传媒方式,组织宣讲团、宣传队,开展宪法、民法典、物权法等法律普及活动。因地制宜,制定各村法治文明公约,培养守法、用法、信法的社会风气,构建治理有序的乡村法治社会。

(三)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乡村的“软法治理”功能
习近平强调: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13]这启示我们:推动乡规民约法治化,不仅要利用法治的秩序价值,更要利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德性优势和“软法治理”功能。一方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确立了国家、社会、公民层面的价值标准,也为乡规民约确立了现代转型的要求,即农民个体发展应融入农村现代化进程,融入实现民族复兴伟大征程。另一方面,面对当前农村治理和道德领域的复杂情势,单纯依靠法律并不能策以万全,而需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支撑,凝聚乡村价值共识,培育农民对社会主义法治的共同信仰,才能使法治意识和法治行为潜化于农民日常生活。对此,笔者认为首先要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第一,充分发掘优秀的传统道德资源。我们要科学汲取优秀传统文化的养料,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软法治理”功能。为此应充分发掘乡村历史遗存及传统民俗承载的道德理念,继承古圣先贤爱家国、讲仁义的嘉言懿行,让有形的乡村文化留的住。[14](p.294)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深入阐释传统美德的现代意蕴,据此完善乡规民约条款,将其内化为农民的情感认同和行为践行,消除落后腐朽观念的思想土壤。第二,广泛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同。当前农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存在空洞化、形式化等问题,使农民缺乏认同基础。为此,可设立乡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校,以简单易学的方式,如编排小品小戏及顺口溜,灵活多样开展教育。同时搭建农村“草根文化”舞台,使拥有文娱天赋的群众能够上台表演,生动形象地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而构筑深厚的认同基础。第三,建立科学制度保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在践行,而制度建设是关键抓手。一方面,要突出典型引导,通过宣传乡村致富能人和道德楷模等榜样发挥模范效应,扩大群众在各类扶志扶智措施中的参与度,唤醒其主动脱贫和致富意识,努力塑造奋发向上的精神风貌;另一方面,在乡规民约中健全各项约束机制,建立“道德红黑榜”,将虐待老人、铺张浪费及大操大办等行为列入负面清单,对违反者及时予以惩戒,增强乡规民约的普遍约束力,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农村落地生根。

[参考文献]

[1]汪青松,陈莉.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内涵、特征与评价指标体系[J].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20,(3).

[2]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3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2020.

[3]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论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重要讲话[N].人民日报,2020-11-22.

[4]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5]着力培育一批“法治带头人”[N].光明日报,2020-03-26.

[6]4 万名村干部被清除,中国式“村霸治村”背后[EB/OL].http://news.china.com.cn/2020-12/03/content_76973574.htm.

[7]陈寒非,高其才.乡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实证研究[J].清华法学,2018,(1).

[8]龚云.毛泽东与中国农民问题[J].河南社会科学,2014,(9).

[9]韩伟.陕甘宁边区对乡规民约的改造与乡村治理经验[J].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学报,2020,(1).

[10]宋才发,刘伟.发挥乡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法治作用[J].河北法学,2020,(6).

[11]毛泽东文集(第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12]殷焕举等.民主合作制:中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制度创新[J].马克思主义研究,2010,(2).

[13]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N].人民日报,2016-12-11.

[14]习近平.论党的宣传思想工作[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

The Demands of Rural Modernization for the Rule of Law in the Countryside

(Ye Gang and Yin Jie)

The village rules and regulations are an important regulatory system for educating the people and stabilizing society in traditional villages. Promoting the rule of law in rural areas is the objective requirement for realizing socialist modernization and the comprehensive promotion of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 and is also an inherent demand for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village rules and regulations from traditionality to modernization. The useful governance experience of the village rules and regulations has laid a solid foundation for promoting their rule of law. At present, the promotion of the rule of law in the countryside is faced with the challenges of weak awareness of modern citizenship among farmers, abuse of power by sporadic village cadres and lagging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in the countryside, as well as those of alienated farmers’values, strong feudal superstition and loss of some traditional virtues.Therefore, by speeding up legislation on traditional folk customs, strengthening socialist education on the rule of law, and bringing into play the function of socialist core values as“soft law governance”,the village rules and regulations should be brought into the orbit of socialist rule of law to achieve the ambitious goal of rural modernisation

[中图分类号]D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8273(2020)11-0025-07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相对贫困治理的长效机制研究”[20BKS012]阶段性成果。

作者:冶刚,西安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尹洁,西安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图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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