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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纪检监察派驻制度的历史脉络及其经验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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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12 21:11: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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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纪检监察派驻制度的历史脉络及其经验启示∗
颜杰峰 唐锡康

[摘要]新中国成立后,派驻监督制度首先在政府监察体系中建立起来,1959 年监察部撤销后,1962 年党内派驻监督制度开始建立并在实践中得到初步发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的纪检派驻制度得到初步恢复和发展。进入21 世纪,以统一管理为主要特色,纪检监察派驻制度进一步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以派驻监督全覆盖为鲜明特征,党的纪检监察派驻制度得到全面而深入发展。从新中国成立70 余年来派驻监督制度的历史梳理和分析中可以得到启示:要始终明确派驻定位;加强派驻机构的自身建设;推进派驻机构的垂直管理。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纪检监察派驻制度;历史演变

纪检监察派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制度体系的鲜明特色,是中国共产党监督体系和反腐倡廉制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梳理新中国成立以来党的纪检监察派驻制度的历史变迁,分析并总结其经验启示,对进一步推进党的纪检监察制度改革,强化反腐败体制机制均大有裨益。

一、新中国成立后派驻监督制度初创
中国共产党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一贯反对官僚主义、脱离群众和消极腐败等行为。新中国成立伊始,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为了尽可能摒除精神懈怠、官僚主义和消极腐败现象,相继在政府的行政机构中设置监察机关、在党的机构中设置纪律检查机关,并在此后的工作实践中开始初步探索创立派驻监督制度。

为更好地推进行政监察工作,派驻监察制度在实践中逐步被提了出来。1955年4月,监察部部长钱瑛提出:“省监察机关应在撤销县和不设区的市监察机关以后,适当地加强省、设区的市和专署监察机关,并选择重点县派驻监察人员。”[1](p.620)“设在各部门的国家监察机关可以对其所属监察机关及企业中派驻的监察人员实行垂直领导。”[1](p.620)“在省、市人民委员会领导的厅、局中,由省、市国家监察机关派驻监察人员,受省、市国家监察机关领导,并与设在国务院各部门的国家监察机关保持指导关系。”[1](p.620)这是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央文献中首次明确提及“派驻监察”这一概念,并提出了派驻监督的领导体制问题。1957年2月,中共中央批发的《监察部党组关于第六次全国监察工作会议的报告》提出:“县一级可不设立国家监察机关。现在省和专区重点派驻到县的监察机构,仍应保留,必要时亦可增派,并与所在县人民委员会双重领导。”[2](p.105)可见,在短短几年间,政府部门的派驻监督领导体制经历了从垂直领导到双重领导的转变。1959年4月,监察部被撤销。此后,监察部的业务及人员并入中央监察委员会,而原监察派驻机构随后改为各部门内部党的监察机构。

1962 年9 月,在毛泽东亲自主持下,党的八届十次会议召开,此次大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党的监察机关的决定》提出:“中央监察委员会可以派出监察组常驻国务院所属各部门。……监察组由中央监察委员会直接领导。”[3](p.52)除了中央,还规定地方党的监察委员会在需要的情况下,“可以派监察组或监察员驻省、市、自治区人民委员会所属的各部门进行工作”。[3](p.52)同年11 月,中央监察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工作细则》首次正式提出在党内监督机构中建立派驻制度,“中央监察委员会在各中央局设常驻监察组。监察组受中央监察委员会和各中央局的双重领导,以中央局领导为主”,[4](p.323)并再次提出,“中央监察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出监察组常驻国务院所属各部门。监察组由中央监察委员会直接领导”。[4](p.323)从以上两个文献可以看出,在党的机关中设立常驻监察组,其领导体制是双重领导体制;在非党机关(行政机构)中派驻纪检组,其领导体制是垂直领导体制。1962年12月,《中央监察委员会常驻各中央局、国务院所属各部门监察组试行工作条例(草案)》对派驻制度的领导体制作出了进一步规定:“驻各中央局的监察组,受中央监察委员会和各中央局的双重领导,经常工作主要由中央局领导。驻国务院所属各部门的监察组,受中央监察委员会直接领导,对有关业务方面重大问题的检查处理,受所在部门党组的指导。”[4](p.327)“监察组要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根据中央监察委员会的指示,有计划地安排工作,总结经验。驻中央局监察组应同时根据中央局的指示,有计划地安排工作,总结经验。”[4](p.329)“条例”一经颁布,中央一级党和国家各部门率先推行,而后各地方省、市、自治区党的监察委员会也开始逐步向所属各部门派出监察组或监察员。

由以上梳理可以清晰地看出,派驻监督制度首先在新中国的政府监察系统中确立。1955 年4 月第四次全国监察工作会议首次提到“派驻”概念。监察部撤销后,派驻监督开始在党的监察机构工作中开展,1962 年颁发的《关于加强党的监察机关的决定》首提监察派驻工作制度。“文化大革命”爆发后,纪检机关的正常业务工作陷于瘫痪。1969年4月,党的九大通过党章,将党的纪律检查机构的相关内容完全剔除。同年7 月,鉴于监察机构在实践中难以发挥正常作用,中央监察委员会被撤销,新中国成立后开展的纪检派驻制度的探索随之中断。

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纪检派驻制度重建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纪律检查机关的恢复和重建,纪检派驻制度也随之恢复。1982年,党十二大通过的党章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或纪律检查员。”[5](p.113)之后历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大体上沿袭了这一表述。为了将派驻范围扩展到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党的十二大所做的工作报告提出:“在政府机关和群众团体中,同级纪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出纪律检查组或纪律检查员”。[6](p.129)这些规定表明,在“文化大革命”之前确立的党的纪检派驻制度在新时期得到了恢复,同时也表明,派驻制度是党的纪检制度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二大关于纪检派驻制度的相关规定,1983 年中纪委印发了《关于健全党的纪律检查系统加强纪检队伍建设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关于派驻机构的领导体制,《规定》提出:“中央纪委派驻各部门的纪律检查组或纪律检查员,在中央纪委直接领导和驻在部门党组指导下进行工作。”[7](p.109)对于派驻机关工作人员的待遇问题,《规定》提出:“各派驻纪检组的人员均列入驻在机关编制,其政治和生活待遇,由驻在机关按规定安排。”[7](p.110)《规定》还将派驻纪检组(员)的范围明确到省、市、自治区一级。关于派驻机构负责人的政治级别,《规定》指出:“中央纪委派驻各部门纪检组和各部委党组纪检组组长按副部长级政治待遇。”[7](p.111)为尽快推动派驻机构工作、进一步明确派驻机构与派驻部门和驻在部门之间的关系,1984 年12 月,《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未列入中管干部职务名称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纪检组领导干部任免手续的通知》对中央国家机关纪检组领导干部任免手续进行了明确规定:“一般由驻在部门党组提出建议,或由中纪委提出人选征求驻在部门党组的意见,由中纪委任免,送中组部备案。”[7](p.124)

这一阶段之所以能恢复重建纪检派驻制度,是因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全面恢复和确立了马克思主义正确路线,完成了全方位的拨乱反正。之后若干年内,不少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被破坏的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制度和机构逐步得到恢复和重建,纪检派驻制度也是在这种背景之下恢复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直到党的十三大之前,党的纪检机关派驻制度最主要的特征是恢复和重建。国家监察部直到1987年才得以正式重新建立,因此这一阶段我们将其称为“纪检派驻制度”而非“纪检监察派驻制度”。恢复和重建的主要内容表现在派驻机构的领导体制、工作职责、编制、待遇和任免手续等方面。

三、部分纪检派驻机构短暂撤销
纪检派驻制度作为党的建设伟大工程的一部分,必须紧紧围绕党的政治路线来进行。党的重大方针政策的改变会直接影响纪检派驻制度的改革方向和内容。1987 年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首先是党政分开。”[8](p.31)基于此,党的十三大报告还提出:“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不处理法纪和政纪案件,应当集中力量管好党纪,协助党委管好党风。”[8](p.32)

按照党的十三大报告的精神,尤其是实行党政分开的要求,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并提出要逐步撤销纪检机关派驻到各政府部门和国家有关部门的纪检组。1988年3 月,十三届中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提出:“为适应党政分开和机构改革的需要,中央和地方纪检机关派驻政府各部门和国家有关部门的纪检组要逐步撤销。”[9](p.254)

之后,撤销有关部门的派驻纪检组进入实质性阶段。1988 年,中共中央转发的《关于逐步撤销国务院各部门党组纪检组和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有关问题的意见》提出,根据党的十三大精神,撤销党组的部门,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也随之撤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设立纪委,撤销中央纪委派驻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纪检组。在纪检派驻机构被撤销的同时,行政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开始恢复和重建。1987年6月,国家监察部正式成立。同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在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行政监察机关的通知》,规定行政监察机关可以在同级政府职能部门设置派出机构。1988 年,中央下发《关于逐步撤销省级政府工作部门党的纪检组和组建行政监察机构问题的通知》。此后,一些省级政府部门开始撤销纪检组和派驻纪检组,部分被撤销的省纪委派驻纪检组改为省监察厅派驻监察室,有的暂时未撤销的纪检组与新组建的派驻监察机构采取“一套人马、两个牌子”的过渡形式。

这次撤销派驻纪检组的政策与行动很快就中止了。1989年6月下旬,党中央召开了十三届四中全会。同年11月,党的十三届中纪委五次全会提出按照党章的规定,继续做好向有关部门派驻纪检组的工作。这标志着撤销纪检派驻机构政策的中止。1990年7月,中纪委印发《关于向中央一级党的国家机关派驻纪律检查组的请示》,强调派驻纪检组对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及所属单位严肃党纪,协助党组织管好党风,都起到了积极作用。此后,一度被撤销的派驻纪检组又重新恢复建立。

为推进派驻纪检工作的恢复和建立,1991年4月,中纪委印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和各部门党组纪检组(纪委)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该文件对中纪委派驻机构和各部门党组纪检组的领导体制、机构和职务设置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关于领导体制,该文件规定:“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各部门党组纪检组(纪委)受中央纪委和所在部门党组(党委)的双重领导。”[7](p.165)关于相关的机构和职务设置,该文件规定设组长一名、副组长一至两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的组长为副部长级,国务院直属局的组长为正司局长级,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的副组长为正司局长级,国务院直属局的副组长为副司局长级。[7](p.166)这份文件内容全面,是纪检派驻制度发展的重要里程碑。该文件的颁发标志着部分派驻纪检机构在短暂撤销之后迅速得到了恢复。

改革开放后,邓小平在不同场合多次提到要解决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问题。因此,党的十三大报告把“党政分开”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第一项内容提了出来,并明确提出,党政分开指的是“党政职能分开”。[8](p.31)也就是说,党政分开是指党政的职能要分开,实质上是指党政分工,而不是说党就不领导政了,就彻底不管政了。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党委不是政府,不能包揽政府事务,但是政府必须在党委领导下工作。党的领导和监督作用是须臾不可缺少的。实践证明,廉政建设与党风建设不能完全割裂开来,撤销纪委派驻政府部门的纪检机构,并不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情,也不符合中国共产党的党情,在实践上削弱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正因如此,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之后,党中央迅速恢复了纪检派驻制度,并在1992 年做出了改革党政监督体制、实行纪检监察合署办公的重大决定。

四、21世纪初以统一管理为主要特征的纪检监察派驻制度改革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在国民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腐败问题也在一定范围内愈演愈烈,党中央的反腐力度也越来越强。纪检派驻监督是反腐重要利器,增强其监督效力和权威是21 世纪初纪检派驻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向和内容。在这种背景下,对纪检监察机关实行统一管理成了一项重要的改革举措。2000 年1 月,党的十五届中纪委四次全会报告在党的重要文献中最早提出:“省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编制应单列,由省(区、市)纪检监察机关统一管理。”[9](p.528)该报告提出,派驻机构主要领导的人选,要由上级纪委提出,征求驻在部门党组(党委)的意见。为强化上级纪委的领导作用,该报告提出要建立健全派驻机构向上级纪委定期报告制度、重要事项及时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派驻监督制度,增强派驻监督效力,2000年,中央下发《关于加强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管理的意见》,对派驻管理提出了七条意见。领导体制方面,要实行“双重领导一个为主”的管理模式;编制方面,派驻机构编制单列;任免程序方面,“派驻纪检组组长人选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提出,征求驻在部门党组(党委)的意见,按规定程序任免;派驻监察局局长人选由中央纪委、监察部提出,征求驻在部门党组(党委)的意见,按规定程序任免”;任职期限方面,“任现职务满5 年的,一般应进行交流”;工作职能方面,“要充分发挥监督等项职能”;责任追究方面,“实行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工作责任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10](p.371)这七条管理意见内容全面、针对性强,是派驻监督制度的重要文献,标志着我国纪检监察派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进入21世纪,中央开始不断明确强调要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2001年,中纪委全会的报告提出:“纪律检查机关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11](p.264)翌年10 月,派出机构统一管理试点工作会议召开,决定在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等部门进行试点。2003 年,《关于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派出机构统一管理试点干部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派出机构统一管理试点业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分别就规范和加强派出机构统管试点的干部管理以及业务管理工作详细的工作办法加以明确规定。2004年1月,党的十六届中纪委三次全会决定,中纪委监察部全面实行对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2004年的《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业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实行统一管理后的派驻机构实行垂直领导体制,“中央纪委监察部的派驻机构受中央纪委监察部直接领导”。[12](p.524)

2006年《关于中共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履行监督职责的意见》对派驻纪检组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提出了总共14条具体工作意见,特别强调了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在履责过程中,必须向中央纪委报告情况。2007 年10 月,中央纪委在向党的十七大提交的工作报告中指出,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基本完成。

众所周知,党的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改革目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腐败问题也日益成为社会突出的问题。党中央高度重视这个问题,采用多种措施和手段来解决这个难题,派驻监督就是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手段。充分发挥派驻监督的作用和反腐效力,改革其领导体制是关键。在原先双重领导体制下,由于人事关系和工资待遇等都受制于驻在部门党委(党组),造成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的独立性不强,工作效率不高,监督效果不明显。为此,党中央逐步提出“双重领导,一个为主”的管理模式,并进一步提出统一管理的模式。实践证明,这有利于保持派驻机构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有利于推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五、新时代以全覆盖为主要特征的纪检监察派驻制度改革
党的十八大以来,面对日益严重的腐败问题,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大力正风肃纪、严惩腐败。在这种背景下,派驻监督受到高度重视,其改革力度也得到了很大提高,在继续强调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同时,逐步提出了“派驻监督全覆盖”的重大决策。2013 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13](p.532)自此,派驻监督全覆盖成为纪检监察派驻制度改革的主要方向和内容。

2014 年6 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重申要实现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全覆盖。同年12 月,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为实现派驻监督全覆盖的目标描绘出了明确的路线图,该文件特别强调,派驻机构的工作经费在驻在部门预算中单列。这一规定大大有利于提高派驻机构监督的相对独立性。这份文献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重大制度性成果。

在大力正风肃纪强力反腐的过程中,党中央逐步提出了权力监督全覆盖的构想,具体来说包括纪律监督全覆盖、巡视监督全覆盖、派驻监督全覆盖等。2015 年1 月13 日,习近平指出:“要实现对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全覆盖,使党内监督不留死角、没有空白。”[14](p.203)这对纪检监察派驻制度全面而深入地推进、实现派驻全覆盖,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从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做起。以前,党的中央工作部门以及人大、政协机关,中纪委都没有设置派驻机构。实践证明,这些部门一旦出现党风廉政和腐败问题,危害更大。2015 年1 月,中央纪委开始正式向中组部、中宣部、中央办公厅等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新设7家派驻机构,监督50多个部门和单位。这是我们党实现派驻监督全覆盖目标的重要步骤,具有里程碑意义。同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的方案》提出中纪委共设47 家派驻机构,实现对139家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全覆盖。

2018 年6 月,经党中央批准,中纪委国家监委统一设立派驻机构,名称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派驻纪检监察组”。它的设立有力推动了对中央和国家机关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和监察全覆盖。改革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实现派驻全覆盖是纪检监察派驻制度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迈出的重要一步。

新时代以来,习近平提出了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思想,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建设、协调实施“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了根本保证。全面从严治党必然要求党内监督不留死角、没有空白。派驻监督全覆盖是党内监督不留死角、没有空白的关键性举措之一。实践一再证明,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所有权力都应受到监督制约。新时代的派驻监督全覆盖与巡视(巡察)监督全覆盖等其他监督形式相互协调、共同发力,使反腐败斗阵取得压倒性胜利,党内政治生态展现新气象,全面从严治党取得重大成果。

六、党的纪检监察派驻制度的历史经验与启示
以史为鉴,梳理和分析历史是为了挖掘和发现其中的规律,以便更好地为现实服务。梳理和分析新中国成立70 年来党的纪检监察派驻制度历史演变过程,可以总结出三方面重要的经验启示。

(一)要始终明确派驻定位
历史实践表明,有些派驻机构设立后,常常出现“不作为”和“乱作为”交替存在的情况,其根本原因在于未能明确自身定位。派驻机构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派出和领导,与驻在部门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派驻机构要准确定位,做到一不缺位,二不错位,三不越位。派驻机构主要履行的是监督责任,并不是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不承担党风廉政建设日常工作。派驻机构应当充分尊重驻在单位党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同时要充分独立地履行监督职责。派驻纪检组组长不得兼任驻在部门行政领导职务,要专司其职。

在整个权力监督体系中,派驻机构的监督主要包括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以预防教育和过程管理为主。反腐败有惩治和预防两大环节,2005 年中共中央印发《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把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细化为教育、预防、监督和惩治四个层面。前三个层面大体上可以归属为广义上的预防体系或环节。改革开放以来反腐败的重点由惩治向惩治与预防并举转变,未来的重点应该是以预防为主。中国特色的派驻监督可以很好胜任预防这个角色,因为派驻机构可以充分利用“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达到有效预防腐败的目的。派出纪检组的领导机构是上级纪委,相对于驻在单位来说,有足够的权威性。同时,派驻机构与驻在单位“在一个单位办公、一口锅里吃饭”,参与驻在单位重大决策过程,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对问题能够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二)要进一步加强派驻机构自身建设
“打铁必须自身硬”,派驻机构作为党和国家重要的监督机构,其自身建设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监督质量的高低。从纪检监察派驻制度的历史演进这个立足点,结合派驻监督的实际工作,笔者认为,需要从制度规定上进一步强化派驻机构的自身建设。

首先,要始终加强派驻机构的干部队伍建设。政治路线确立之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干部队伍建设首先要有比较完善的干部选拔任用和轮岗交流机制,能够畅通干部进出渠道,既能把派驻系统外的优秀干部吸纳进来,又可以使派驻干部能够得到提拔和交流出去。要积极探索和制定科学合理的派驻纪检干部绩效考评办法,形成“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良好氛围。派驻机构的干部队伍需要注意梯队建设,不断完善干部队伍的年龄、知识、专业甚至学历结构。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尤其是提高青年干部队伍的素质,需要强化培训,采用集中轮训、以案代训、轮岗交流、上挂下派、基层锻炼等多种形式,提高派驻干部的实际工作能力。

其次要破解派驻机构编制不足的难题。派驻机构建设的一个很大问题就是编制少,查办案件人手不足。派驻机构的定位主要在于监督和发现问题,所以其编制不可能太多。腐败案件一般来说手段比较隐蔽、案情比较复杂,遇到大案要案时,人员更是捉襟见肘。在现实中,派驻机构往往整合驻在部门的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组织人事等力量,采取共同参与查办案件的办法。多部门参与既可以相互配合,但也可能相互推诿,这就需要制定一套规则办法,使整合力量办案有章可循、有规可依,让纪检监察权力始终行驶在制度的轨道上。

(三)要进一步推进派驻机构垂直管理
垂直管理主要包括人事和工资待遇两个方面。加强派驻机构的垂直管理,有利于派驻监督的相对独立性。

人事由上级统一管理,是指派驻干部由上级纪委领导和管理,派驻机构的工作直接对上级纪委负责。这种做法有效避免了被监督者领导监督者的尴尬状况。从上文梳理来看,对纪委派驻人员实行垂直统管,早在1993年就开始了。但是,目前派出机关对派驻机构的人事关系统管主要涉及派驻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于派驻机构其他工作人员的选拔、任用、交流、培训等还没有明确规定,这在实践中已经影响到他们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为了法理上的统一性和实际工作的顺利开展,人事统管的范围应该扩大到整个派驻机构的工作人员。

就工资福利待遇来看,垂直统管迄今仍未实行。从文献梳理来看,纪委派驻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住房及离退休安排等由驻在部门负责的规定一直没有发生变化。人事关系只涉及派驻人员的升迁问题,但工资待遇关系却直接关系到派驻人员的日常生活问题,如果纪委派驻人员的工资发放、津贴待遇都由驻在部门发放管理,必然导致其在工作中有很多顾虑。因此,笔者认为工资待遇也应该“垂直”管理。这并非难事。因为,我们国家的工商、税务、国土资源等部门都实行了工资发放的“垂直”管理。工资发放不受驻在部门影响,才能有效割断双方的利益联系,才会彻底解决纪检派驻工作人员的后顾之忧,监督检查才能有力进行。

需要强调的是,从现有制度框架来看,纪委完全实行垂直领导是不可行的。按照党章规定,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因此,党的纪检机关实行垂直领导是说不通的。但是,设立纪检派驻机构本来就是为了强调上级纪检机关的作用、克服同级监督太软的问题,因此,实行垂直领导在法理上是可以说得通的。当然,这项改革应考虑到各种实际情况,选择试点,积极稳妥、扎实有效地推进,逐步积累经验,以实际效果来进行综合考量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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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49 年10 月—1966 年5 月)(第41 册)[M].北 京:人 民 出版社,2013.

[4]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49 年10 月—1966 年5 月)(第42 册)[M].北京:人 民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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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中共中央办公厅法规室,中共中央纪委法规室,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编.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选编(2001—2007)[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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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

The Party’s Disciplinary Inspection and Supervisory System in the Past Seventy Years in New China:Its Historical Context and Experience

(Yan Jie-feng and Tang Xi-kang)

After the founding of New China,a disciplinary inspection and supervisory system was first established in the governmental supervision system.And after the abolition of the Ministry of Supervision in 1959,the Party’s disciplinary inspection and supervisory system began to be established and initially developed in practice in 1962.It was later discontinued due to the Cultural Revolution and restored and developed after the Third Plenary Session of the 11th Central Committee of the CPC.The 21st century witnessed the further development of the system with unified management as its main feature.Since the 18th National Congress of the CPC,the system has been comprehensively and deeply promoted,with full coverage of supervision as its distinctive feature.From the historical review and analysis of the system in New China over the past 70 years,several useful inspirations can be drawn:we should always make clear the position of the system,further strengthen the self construction of supervisory institutions,and further promote the vertical management of the system.

[中图分类号]D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5-8273(2020)07-0087-07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领导体制改革问题研究”[16BDJ038]阶段性成果。

作者:颜杰峰,南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唐锡康,南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图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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