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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维权集体行动的微观机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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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3 15:26: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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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维权集体行动的微观机制分析
——基于主体行动的视角
任克强1 胡鹏辉2

(1.南京市社会科学院 社会发展研究所, 南京 210018;2.南京大学 社会学院,南京 210023)

摘 要:个体是在一定结构性处境中去行动并赋予行动以意义。在历时性变迁中,社会结构和情感意义均可能呈现变化,而唯有处于其中的个体在经历这些的时候能够保持自我同一性,并根据以前的经历理性指导个人未来行动。本文借鉴DBO理论,构造基于主体行动视角的微观机制分析框架,分析小区业主维权的集体行动何以可能这一命题。在小区业主维权的集体行动中,伤害性体验、维权演练、业主“精英”的主导与动员和互联网使用是业主维权中集体行动的要素,它们分别发挥着共同意识建构、人员和经验准备、主导与动员、信息传递与组织手段的作用。四者通过相互作用的机制,构成了集体行动的信念、期待和机会,最终导致了集体行动的形成。用DBO这一情感论和理性论相混合的解释框架,可以有效解释城市地区中产阶层集体行动的发生机制,为中国有关集体行动的研究提供了新的解释。

关键词:业主维权; 集体行动; 伤害性体验; 互联网使用; DBO机制

伴随着城市住房体制市场化改革,以房地产和物业维权为标志的城市业主维权运动愈发增多,引发社会各界关注。目前有关业主维权集体行动的研究已有不少且富有启发性,但也有诸多不足:一是研究视角的问题。多在社会运动视角下来分析业主维权行动的过程及其结果,提出了如组织动员、行动策略和机会结构等解释框架,然而个体的主观认知以及其对于具体事情的意义阐释和行动意愿才是连接这些外部资源、机会与行动之间的核心中介。这种坚持功利主义的分析取向,未能充分认识到个体对具体事情的认知和行动意愿,具有忽视个体主观能动性之嫌。二是研究逻辑起点的问题。业主维权被抽象化(或被假定)为集体行动,未能充分关注业主维权活动中集体行动的现实状况。部分有关集体行动得以产生的实证研究,多聚焦于社会弱势群体如失地农民、农民工等。城市业主阶层作为典型的中产阶层,他们的认知结构、权利意识、资源网络等与这些社会弱势群体具有巨大的差异,他们的行动逻辑不能简单套用社会弱势群体集体行动的框架来解释。三是影响因素的解释力度问题。现有研究在什么因素导致了社会认同并影响个体的效能感,互联网运用在形成集体行动中有哪些作用等问题上稍显乏力。本研究试图克服这些不足,尝试用定性的方式将情感论和理性论相结合,以一个具体的小区业主维权案例来分析各要素运转的微观机制,同时追溯业主对维权事件的认知发展和行动过程,以解释个体如何将客观的资源与行动相结合;同时,用DBO理论这一情感论和理性论相混合的解释框架,解释城市地区中产阶层集体行动的特殊性。

一、分析框架
(一)集体行动的理论框架
对集体行动何以可能的研究,主要有结构主义、功利主义和建构主义三种范式。结构主义强调社会宏观结构的基础性与决定性地位,认为“结构才是集体行动的本源,结构决定了意识形态从而也决定了集体行动”(曾鹏、罗观翠,2006)。这种观念将个体看作被社会结构操作的木偶,忽视了个体的主观能动性。而功利主义从个人理性出发,如奥尔森、霍曼斯、布劳等理论家认为有着共同利益的群体成员才有集体行动的可能,在这一过程中的重点是如何克服如“搭便车”等集体行动的困境。在这一视角下发展出的资源动员、政治过程等集体行动理论,“认定集体行动是社会资源或政治机会有效利用的产物,将其还原成一种结构化的理性过程,完全忽略情绪等在集体行动中的作用”(陈浩、薛婷、乐国安,2012)。介于前两种范式的局限性,建构主义者尝试综合二者之所长,提出人们是依据意义的社会建构来采取行动的;然而,集体行动所需的共同意识、资源、成员都需要组织者积极动员,除了群体的意义建构在影响集体行动,行动者的理性也仍然在考察不断变化的周围世界的基础上参与行动抉择。

为了更加有效地解释中国场域中的集体行动问题,一些学者尝试从理论和实验的角度提出解释框架。刘能(2004)从理论视角提出了中国都市地区集体行动发生可能性的解释框架——怨恨解释、动员结构和理性选择,认为怨恨变量(怨恨的生产和解释)、动员结构变量(积极分子及其组织能力)、潜在参与者的理性计算是影响集体行动发生可能性的核心变量,而且这三者之间存在相互关系。情感这一在传统上被认为是非理性、无意义的因素也越来越受到研究者的重视,因结构紧张和社会不公带来的伤害性体验与心态危机如嫉妒与怨恨等,也越来越受到研究者的关注,并被认为是理解当下集体行动的重要因素(成伯清,2016)。陈欣和吴毅(2014)分析和证明了关注情感的机制是理解当下中国群体性事件的重要视角。应星(2009)提出了“气”这一概念(“气”本身也是一种特殊的情感体现方式)是理解中国乡村集体行动再生产的基础和机制。

(二)影响集体行动的因素
1.社会认同的基础性作用

社会认同理论经常被用来解释各种社会行为的成因,社会认同指个体认识到他(或她)属于特定的社会群体,同时也认识到作为群体成员带给他的情感和价值意义(Tajfel,1978)。当个体对群体抱有强烈的认同感,并且认为目前的群际关系不公平和不稳定时,更可能参与到以改变群体现状为目标的集体行动中。在集群行为背景下,群体认同对个体的集群行为意愿既具有直接的动员作用,同时也可以调节群体情绪和群体效能变量与人们行为意愿间的关系。社会认同对于个体参与集体行动的影响是基础性的,它既能对集体行动有直接的预测作用,还能通过(群体)不公变量和(群体)效能变量间接影响集体行动参与。

2.效能感

理性行动理论也是解释集体行动得以发生的重要理论。在理性行动理论中,将个体看成是理性决策者,其基本假设为,对行为的态度和对社会规范的主观感知,能够有意识地影响个体的行为意向和实际行动。然而,正如孙小逸和黄荣贵(2016)所指出的那样,无论是宏观政治环境还是组织和资源都只是行动发生的外部条件,维权者对所涉议题的认知以及他们希望通过集体行动来改变现状的意愿,是链接机会、资源与集体抗争行动的中介变量,因而也是理解维权动员的关键所在。针对这些缺陷,Klandermans将集体行动理论思想和期望价值理论引入其中, 提出了资源动员理论的社会心理扩展模型(陈浩、薛婷、乐国安,2012)。后来,Bandura 在 20 世纪 80 年代中期基于“自我效能”提出了“群体效能”的概念,这一概念被用来解释群体和团体的行为。群体效能是集体行动的重要影响因素(Klandermans,2002)。Zomeren 等人(2008)认为,个体之所以参与集体行动是基于个体收益代价的比较,个体是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参与集体行动的。群体效能在个体参与集体行动的决策过程中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如果个体认为参与集体行动有助于他们更好地实现自身的目标或利益,对自己的利远远大于弊,他们就会积极地参与集体行动。Zomeren等人(2008)的研究证实,群体效能与集体行动显著相关;而且,相较于相对剥夺、群体认同等因素,它对于个体参与集体行动意愿的预测力最强(Kelloway,2007)。

3.互联网运用的中介机制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用户的快速增长,以计算机为媒介的沟通技术对人类行为的影响也越来越大。互联网的发展,深刻影响了全球范围内的“抗争政治”(contentious politics)。作为媒介的互联网运用对于集体行动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有效动员方面。互联网之所以能够成为有效的替代性的沟通渠道和组织协调手段,最为重要的作用机制是信息流,它在此方面具有独特优势:一是在线业主论坛发布和传播信息的成本更低;二是受众面更广;三是信息很容易被保存且成本不高;四是在线业主论坛与小区存在一一对应关系,虚拟的社会联系可以与现实中的社会网络存在相互强化的效果,从而促进社会网络培育,促进邻里信任,进而有助于克服风险、缓解“搭便车”行为(曾繁旭、黄广生、刘黎明,2013)。不可否认,互联网不仅具有社会化功能,还能够起到扩大和助燃的作用。不过,在线的集体行动或动员并不必然能走向离线的集体行动,除了互联网的动员潜力之外,行动特性、运动历程和政治风险等也影响着集体行动从在线到离线的转换。

(三)本文分析框架:基于主体行动视角的微观机制分析
在概述集体行动的相关理论框架和影响因素的基础上,如何有效回应前文中提出的有关集体行动研究的不足之处,这就要求转变分析思路。赫斯特洛姆曾指出,要建立针对某一事物的有力的解释基础,需要“关注那些导致社会主体变化的机制”。社会行动的主体是人,这就要求关注行动主体的个人意义。人是在一定结构性处境中去行动并赋予行动意义。结构性的变迁对于人的主体性身份会产生影响,因此人的身份在一定程度上既是固定的,也是变迁的。在历时性变迁中,社会结构和情感意义均可能呈现变化,而唯有处于其中的个体在经历这些的时候能够保持自我同一性,并根据以前的经历理性指导个人未来行动(Elliott, 2005)。只有注重个体的主体性表达,才能连接米尔斯(2005)在《社会学的想象力》中提出的“社会结构、历史和个人生活历程三个维度”。在此意义上,给我们的启示在于,对一个现象的解释,特别是涉及具体研究对象的研究时,我们需要强调其主体性。赫斯特洛姆DBO模型作为分析主体行动微观机制的理论,较为切合本研究的思路。DBO模型指出,期望(Desires)、信念(Beliefs)和机会(Opportunities)是行动者付诸行动(Action)的原因。其中,行动意指个体(或群体)的目的性行为,信念是关于实际状态的理解,期望是对某事物发生的预期和欲求,而机会则是个体(或群体)可选择的行动“菜单”(彼得·赫斯特洛姆,2010)。 本文以DBO模型为分析框架,首先分析构成主体行动的各个要素及其功能,再分析各要素在DBO模型中的角色及其相互作用的微观机制,以此透视小区业主维权的集体行动何以可能这一命题。

二、田野工作与案例呈现
本研究以N市W小区为田野点(1)本文对所有人名、地名都按照学术惯例进行了匿名化处理。而且,该案例中涉及部分较为敏感的信息,应被访者要求,在不影响理解的基础上,对一部分地名和时间进行了变更。,进行资料收集。W小区位于N市J区,始建于2005年,现有居民1 024户。该小区建筑面积为10.18万平方米,配有阳光车库、会所等设施。W小区在N市属于中高档小区,2018年2月的房价达到每平方米5.3万元。W小区的业主呈现出中青年化、白领、高素质的特征,属于典型的中产阶层。W小区针对H物业的业主维权活动主要发生于2014年下半年到2015年初之间。由于该小区的维权活动影响巨大,受到了相关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介的报道。同时,该小区有自己的业主论坛和QQ群。笔者在从新闻报道和网络论坛搜集到一部分田野资料的基础上,于2018年1月至2月之间对该小区相关当事人进行了一系列的质性访谈。

W小区建立之初由W物业服务公司(以下简称物业)进行服务,未成立业委会。因业主对W物业服务不满意,导致第一届业委会(2009年)的出现,并将W物业换成了H物业。然而,在第一届业委会末期,业委会委员R强行购买该小区会所,这导致了业主对R的不满和不信任。第二届业委会成立后,R折腾了一年多也不愿意移交,此事再次导致业主的不满。此时,一位业主(高校教师)便想联合几人共同为业主伸张正义。他便找到LY、LZ和LD等几位积极分子,共同围绕会所问题开展第一次业主维权活动。这次维权有一百多位业主参与其中,但以失败告终。尽管如此,该次维权活动开始唤醒业主内心的权利意识,使得业主对小区事务的关注度增加。第二次是学区维权活动,W小区有几百位业主参与其中。这次维权活动的成功,极大地鼓舞了该小区业主,同时还实现了该小区业主人心的第二次凝聚。其后,W小区还于2013年年末组织了门面餐饮维权活动。几次维权实践,一方面使得W小区比较活跃、有激情、有能力的业主得以被动员起来,同时还唤醒和强化了小区业主的权利意识,增强了其维护权利的意愿,为后续针对H物业的维权奠定了部分基础。

H物业在W小区服务的过程中,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保安和保洁人员配置问题,保安和保洁的人员不足,且老龄化严重;二是公共设施维护保养不到位;三是小区绿化维护不到位。因上述系列问题,许多业主表示不满并拒缴物业费,H物业便骚扰业主。2014年8月,第二届业委会提出不再与H物业续约,并启动物业选聘程序。最终,业主大会以意见征询的方式“双过半”同意选聘Y物业。随后,业委会共向H物业递交三次 “移交函”,要求其在2014年12月28日退出W小区,H物业拒绝签收并表示不会撤出小区。12月中旬开始,业委会就小区管理权问题向街道、社区等相关部门反映。相关部门组织召开了五次协调会,但均未有效解决问题。同时,H物业找到一群社会人员在小区门口转悠,业主拨打12345热线和向公安部门投诉,但未获帮助,这使小区业主对求助政府相关部门不抱希望。在求助正式渠道解决无果的情况下,业主开始采取极端手段,打算强行占据物业办公室并强制移交。12月15日,业委会在进行小区动员时,有240多位业主报名表示愿意参加。12月28日上午5时,几十名业主自发进入H物业办公室,并将H物业的人员赶走。28日下午,J区X局分管局长、物管办主任与小区60多名业主及业委会部分委员在ZC社区进行协商。最终,所在区业务主管部门同意Y物业入驻W小区。业委会与Y物业协商之后,当晚Y物业派了6名工作人员入驻。然而,12月29日H物业100余名保安进入小区,砸掉小区大门和物业办公室的电脑,并形成了“双站岗”的局面。这一局面激怒了小区业主,大家纷纷关注此事,并给市政府、报社等写信,寻求支持,未获回应。后来,业主“精英”(也有研究者将其称为积极分子)LD、YL等人表示要公开向H物业“宣战”,誓死将其赶走。业主之间相互串联,最终有40多人同意并支持“宣战”。在30日早上,LD在小区的论坛上面直接公开表示“要向黑社会宣战”。20多位积极业主一起组织公开“宣战”,并对所有一系列行动做出了周密计划,一两百业主参与到这一过程中,这也给政府施加了巨大压力。2015年1月1日早上,许多业主自发要求并组织游行示威,并拆除了小区门道闸。H物业未做任何反抗并离开。此后,W小区基本上步入正轨。

三、形构集体行动的各要素及其功能
在上述事件中可以发现,总体而言,多次维权活动中,业主参与度均较高。通过对这一事件过程的分析,可以发现四个因素对最终形成集体行动发挥着重要作用,即伤害性体验、维权演练、业主“精英”的主导与动员以及互联网使用。下面将具体分析这四个要素及其功能。

(一)伤害性体验:共同意识的建构
社会心理学界公认社会认同是影响个体参与集体行动的因素,实验研究也证明了社会认同在集体行动中的基础性地位。在业主抗争这一具体的集体行动情境之中,社会认同则可具体化为小区业主对必须采取集体行动来维护自身权益的共识,也即一种共同意识。这一共识如何形成?其中,起到核心作用的就是伤害性体验。所谓伤害性体验,指的是个体(或群体)在社会生活中遭受的苦难体验,以及特定社会事件背离了个体(或集体)所持有的道德与价值观念,伤害了个体(或集体)情感。由上述界定可知,伤害性体验既包括直接伤害也包括间接伤害,不仅包括身体伤害,还包括因背离道德和情感所带来的心理伤害,它强调了个体(或群体)对伤害的感知与解释。伤害性体验是个体(或群体)对客观现实的感知以及对客观现实的阐释,并直接影响了个体(或群体)的情绪反应,最终形成社会共识。

业主形成走向集体行动的社会认同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伴随着一次又一次的伤害性体验,以及情绪能量的逐渐聚集。在W小区的案例中,可以很明显地发现小区业主遭受了三次主要的伤害性体验,在这一次次的伤害性体验中,小区业主的情绪能量不断聚集与变化,最终汇聚成具有强大爆发力的集体行动的心理基础。

第一次伤害性体验发生于第一届业委会期间。由于业委会与H物业之间存在利益勾连关系,以及一位业委会委员强行购买小区会所,强占网球场、篮球场,业主感受到利益被剥夺,因而导致了小区业主“普遍的不满”。这一阶段,可以发现尽管小区业主感受到伤害,但这种负面情绪还主要是“不满”,并未达到高强度的“愤怒”甚至“怨恨”。第二次伤害性体验则主要来源于H物业。H物业在服务期间没有遵守服务合同,服务质量缩水且逐渐达到严重的地步。这些缩水的服务包括保安力量的老龄化,保洁人员配备严重不足,绿化维护不到位,基础设施不到位,甚至骚扰业主等。H物业的服务质量则直接关系到小区业主生活的安全度与舒适度,引发业主的关注并激发业主的强烈情绪反应:“当时,大家都很愤怒”。 来自于H物业的伤害性体验不仅加剧了小区业主的负面情绪,也让小区业主形成了必须要解决该问题的共识。这也是第三次伤害性体验的起因。因为H物业的服务质量,W小区业委会打算更换物业。然而,在H物业不愿意退出的情况下,W小区开始寻求通过正式途径解决这一问题,包括在法院打官司,寻求政府相关部门的调解,但最终无果。而在这一过程中,当小区业主面临相关威胁时,原本寄予期望的政府部门并未能给予有效帮助。这次制造伤害性体验的主体不仅仅是H物业,还包括有关政府部门,两者共同导致了小区业主形成必须要走向集体行动的共识。

在这三次伤害性体验中,可以明显发现,随着不同阶段、来自不同主体的伤害的增加,小区业主情绪能量的强度呈现出逐渐增加的态势:从不满到愤怒,从愤怒再到怨恨。第一次的伤害性体验可能与小区业主的生活没有太直接的联系,因此作为具有高学历、高素质的小区业主会在发现问题时,基于维护自己权利的道义意识而表示“不满”。第二次来自H物业的伤害则直接关系到小区业主的生活,涉及每家每户生活的舒适与安全,已经让小区业主感到“愤怒”,达到了“社会问题问题化”的阶段。然而,中产阶层并不偏爱“抗争”,而是通过其他更加平和的手段,如诉讼、协调等,但既有的制度安排还不能提供足够多的渠道,有些政府部门人员在处理和消减上述怨恨中所表现出来的行为失当、不力或无能,一方面导致该小区业主对相关部门失去信任;另一方面导致小区业主对怨恨处理的前景持消极预期,并建构出必须要走向集体行动的共同意识。

(二)维权演练:意识、人员与经验准备
W小区在最终围绕H物业的集体抗争之前,发生过多次的维权事件,包括会所维权、学区维权、餐饮维权和地铁维权等。这些维权行动产生了诸多社会溢出效应,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维权意识的激发、维权“精英”的出现以及经验的积累。这对小区业主最终参与到针对H物业的集体行动中来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在此意义上,这些维权行动也可以称之为维权演练。

首先是维权意识的激发与人心的凝聚。这既是维权演练最重要的作用,也为集体行动的动员提供了另一个重要的可能性。W小区第一次围绕会所的维权,有一百多位业主参与其中。虽然这次维权以失败告终,但唤醒了业主内心的权利意识。因而,第二次围绕学区房的维权就扩大到几百位业主参与其中。据业主反映:这一次维权成功“鼓舞了小区业主的情绪……对我们小区是第二次凝聚”。之后的餐饮维权、地铁维权,更是一步步地调动了小区业主的权利意识。有了这些基础之后,当小区业主再发现物业侵害自己利益的时候,特别是面临社会人员威胁的时候,他们愿意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利。由此可见,这几次的维权演练活动正是起到了凝聚人心、唤醒权利意识的重要作用。

第二点则是维权“精英”的出现。访谈发现,在最终针对H物业的集体行动中,起到重要作用的维权“精英”,包括GG、WR、YY等人,正是在上述多次的维权演练中出现的。比如说,在第二次针对学区房的维权过程中,WR、GG和YY站了出来。同样,在W小区的第二届业委会履职期间,如WR、GG等“精英”人士也主动要求加入了业委会,以期通过自己的努力来解决小区存在的问题,推动小区走向更好的方向。由此可见,维权演练活动本身提供了维权“精英”参与维权活动的空间,并使他们在这一空间中展现自己的才能,进而获得小区业主的信任与支持,继而能更加有效地组织和动员集体行动。除此之外,维权演练在一定程度上让小区业主和维权“精英”吸取了教训和积累了维权经验。比如说通过第一次维权的失败和第二次维权的成功,让维权“精英”们充分认识到动员业主、形成向心力的重要性等。

(三)业主“精英”:主导与动员
一般而言,具有一定动员组织能力的领头人的存在,是利益群体展开组织化行动的前提。在W小区每一次的维权活动中,都能看到维权“精英”的影子,并在维权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主导与动员作用。尽管可以说维权演练活动给潜在业主“精英”提供了登上舞台的机会,但这些人要参与的原因并不能简单地归结为权利受到损害,也不能简单地归结于性格问题,这容易落入理性论和心理化的误区。通过对W小区几位业主“精英”的分析,可以发现其参与并主导集体行动的原因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1)权利意识与价值观。中产阶层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权利意识的大幅增长。除此之外,则是对于社会公平、正义等价值观念的坚信与坚守。这种意识和观念的出现和增长,一方面与其所长期接受的教育相关,另一方面则是伴随个人财富增加的自然结果。一旦其坚持的意识和观念遭到破坏,则可能导致其进行反抗。第一次发起业主维权的高校教师LW正是一位这样的积极分子。当第一届业委会成员的行为影响到全小区业主的利益,破坏了其所秉持的公平与正义的价值观时,他便出头组织积极业主进行维权。当然,这也是间接伤害性体验的结果。(2)个人遭遇。如果说权利意识和价值观的破坏属于间接伤害性体验,那么个人遭遇则属于直接伤害性体验,它往往能直接引发潜在业主“精英”的怨恨心理并在合适时机爆发出来,从而开展维权行动。业主“精英”GG便是这一典型。她曾经有一次到小区取快递时和H物业产生了矛盾,这一伤害性体验让其对H物业产生抵触和怀疑心理,最终在针对H物业的维权中,GG便站出来了。(3)面子。面子作为一种重要的文化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个体的行为选择。个人的面子来源于多个方面,包括工作、家庭以及社区,它们往往相互交织,共同构成了一个人的面子。因此,一旦某一方面威胁到某个人的面子,其将想办法解决该方面的问题,恢复个人的面子。WR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个人想要恢复面子的结果。因为他的领导经常对他说:“你住那个房子太差了,物业烂得一塌糊涂。今天这个事,明天那个事。”这让他觉得丢面子。为了自己的面子,他选择加入业委会,以期通过个人努力,建设好小区。(4)基于人际网络的串联邀约。除了上述缘由之外,人际关系网络在识别、动员和邀约潜在业主“精英”的过程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某位业主“精英”在需要组织动员更多业主参与进集体行动的时候,他最好的选择对象是个人关系网络之内的人。一方面,基于个人的了解,能够发现谁值得动员、可以动员;另一方面,人际间的信任与情谊也能够有效地推动潜在业主“精英”参与进来。前述高校教师LW正是基于日常生活中对于LD的了解和信任,从而动员其参与进第一次维权行动。同样,LD也是在日常活动中认识到后来发挥重要作用的YY,基于信任而邀请YY进入到维权组织之中的。当然,还有更多业主在各个阶段相继加入并成为业主“精英”,都与现有业主“精英”的串联邀约有很大关系(2)当然,在相互串联的过程中,潜在的参与者还面临着群体压力,这也是推动其参与其中的重要因素。。

业主“精英”群体的出现是集体行动得以发生的又一基础。他们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主导和动员方面。具体而言,一方面,业主“精英”通过自己的行动与信念推动了小区业主维权意识的觉醒与增长,为小区业主参与到集体行动之中提供了意识准备;另一方面,他们还通过其特有的知识和技能为业主维权行动提供了行之有效的策略和方法;此外,业主“精英”作为小区业主的领袖,通过组织、动员和引领的方式,有效建构小区业主进行维权的集体心理。其中,尤为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情感动员的过程中,业主“精英”对情感表达范围的控制以及行动方略的尺度把握对于集体行动的有效开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这使得其行动既有效度又不至于“过界”。

(四)互联网使用:信息传递、情感共识与组织手段
集体行动中的业主动员十分重要,而互联网的有效运用则在这其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通过对W小区业主对于互联网使用的研究,发现在该小区的集体行动中,互联网使用主要起到了三个方面的作用,即信息传递与沟通、凝聚共识和降低风险的组织功能。

首先,互联网最基础的功能便是信息的传递与沟通,这也是后续业主进行参与并建构共识的基础和前提。在W小区中我们可以看到,以LD等人为代表的第二届业委会在履职期间的第一件事情,便是激发了网络信息传递和沟通的有效性。比如,业委会通过淘房网365论坛和QQ群向小区业主公示其所做的每一件事,并让每一个业主都参与讨论;同时,业委会在小区工程方面所做的每一次报价、每一个方案,都在业主QQ群公布,以便让每一个业主都有机会在群里面公开发言。通过这些方式,该小区的网络论坛一改往日冷冷清清、几乎无人发言的局面,快速聚集了大多数业主,网络论坛的活跃程度也急速提升。通过对这一过程的分析,可以发现,尽管互联网本身具有信息传递与沟通的功能,但是不代表运用互联网就必然能实现有效的信息传递与沟通。关键在于,主导该网络论坛的业主“精英”能够发布有用的信息,并能够对小区业主的“声音”做出有效的回应,让其具有参与感。以此,方能激活小区业主参与激情,继而激活网络论坛的功能。网络论坛的信息传递与沟通功能不仅仅是针对业主群体内部的,而且能够有效地连接外部相关部门。W小区维权“精英”就充分发挥了互联网中信息流具有广泛可接触性的特征,不仅向业主群体,也向外部相关部门有效传递了消息。正如LD所说:“通过网络,我们把我们的诉求和决心发布出去了,就是信息传递。这个信息传递不光要业主知道,还要政府和物业知道,要告诉我们的决心在哪里……那我们一些话故意说给他们听啊,也是一种有效的沟通手段,就是三方沟通。”

其次,网络论坛不仅起到有效信息传递与沟通的作用,更是让小区业主凝聚了共识。互联网使用对于小区业主共识的凝聚体现在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有效的信息传递与沟通对小区业主权利意识唤醒的影响。在这一过程中,所传递和沟通的信息是涉及小区运转的常规性的信息,如上文中所谈及的业委会的运作、招投标等,是对内性质的信息。这种有效的传递和沟通,能够让小区业主拥有作为“主人翁”的“参与感”。而且,通过自己的参与能够让小区更加有效的运转,赋予业主以成就感。因此,在让小区业主具有成就感的同时也慢慢唤醒其权利意识。这即是第一个层面的共识,即个体可以参与到小区建设之中,而且形成自己努力建设更加美好家园的共识。它也是形成后面第二个层面共识的一大重要基础。第二个层面的共识则是互联网在传递政府部门的协调信息时所形成的一种向外的、特殊化的、针对政府部门的共识。LD的访谈材料形象地阐明了这一机制:“每一次的协调会,业主委员会都会在群里面或者是论坛里面,把整体情况向业主公示。这个公示过程很厉害,最后大家都形成这种印象:政府有些部门的话不可信任,不可依赖。”这一“共识”的基础是形成了寻求政府支持未果这个印象,而网络在此过程中起到“传递信息”和“助燃”的功能。

再次,互联网使用(网络论坛和QQ群)不仅具有组织功能,而且这一组织功能还具有低风险的特性。有关互联网在信息传递和凝聚共识方面的作用已被一些现有研究所证实,除此之外,我们在W小区的集体行动中还发现了互联网所承担的组织功能。这一功能对于该次维权行动的成功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LD的访谈充分证实了这一观点:“这次维权成功啊,靠打电话肯定是死定了。其实我们主要是依靠QQ群来完成的,所有的组织工作都是在实名认证群里面完成的。”

之所以互联网使用(尤其是QQ群)能够承担这一组织工作,与其自身的技术特性有巨大的相关性。其中,业主“精英”的可掌控性和参与业主的匿名性发挥了尤为重要的作用。首先是可掌控性。相对于电话等媒介手段,互联网更加难以控制。相应地,这也就赋予业主“精英”更多的对于网络的控制权。而这一掌控性对于业主“精英”开展集体维权的组织动员十分必要。这种掌控性的重要性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维权“精英”能够掌握QQ群成员的身份信息,能够有效甄别出非集体行动的成员,进而降低组织动员的风险。在W小区的案例中,业主“精英”会建立实名认证的QQ群来承担一些细致的组织工作。这个实名认证的群只有业主“精英”认识的业主才能拉进去。因此,这一特性就保证能够及时有效地甄别出哪些可能是政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物业工作人员等非业主成员,从而将其全部踢出。这一机制大大降低了参与集体抗争的成员所可能面临的风险。二是在进行网络舆论动员方面能够由业主“精英”掌握舆论的方向,如果存在偏差,业主“精英”能够及时发现并快速做出回应和引导,从而保证利益诉求的一致性与人心的凝聚。三是业主“精英”通过参与负责不同组织工作的QQ群,能及时有效地了解组织的动态,进而做出有效的决策动员。其次,除了业主“精英”通过把控QQ群的方式有效降低组织风险之外,QQ群本身所具有的匿名性功能也进一步降低了业主参与组织动员的风险。W小区在用实名认证的群开展具体的组织工作时,正如某位业主所说的,“群里面对话的时候,好多人都是匿名的,不知道是谁”。

四、集体行动何以可能:DBO机制分析
伤害性体验、维权演练、业主“精英”和互联网使用均对集体行动产生重要作用。但是,四者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在相互影响、共同有机地作用于集体行动的产生。那么,应该如何有效解释集体行动何以可能?其微观机制如何?结合前述对于各要素及其功能的分析,本文从DBO模型出发,构建了小区业主维权集体行动的微观机制(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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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业主维权中集体行动得以产生的影响机制图

从图1来看,①指的是小区业主在受到伤害之后,广泛参与到互联网使用中,并在其中表达想法、意愿的过程;②则是受到伤害性体验之后,更多潜在业主“精英”参与进业主“精英”群体的过程;③是业主“精英”组织动员开展维权演练的过程;④则是维权演练为更多潜在业主“精英”提供活动空间,推动更多业主“精英”出现的过程;⑤指的是维权演练为集体行动提供意识准备,并积累经验的过程;⑥意指在互联网进行信息传递过程中,通过传递和“助燃”的方式,再一次给小区业主以伤害性体验的过程;⑦意指业主“精英”利用互联网进行信息传递与组织动员的机制;⑧是主导与引领小区业主参与集体行动的过程;⑨则是互联网通过发挥信息交流与组织协同的方式推动集体行动的过程。

在这些机制中,可以发现伤害性体验为集体行动奠定心理基础,形构了走向集体行动的社会认同。一般而言,弱势群体在面对他们所认为的不公时,要么选择忍受,要么因忍无可忍而选择反抗。作为中产阶层的城市新兴有房一族,尤其是W小区中这种高文化素质、以中青年为主的有房一族,他们相较于社会弱势群体而言,拥有更多可资利用的资源,也具有更强的维护权益的意识,他们采取维权行动的可能性更大。但是,构成小区业主群体参与集体行动的信念的一个必要条件是:除此之外别无选择。正因为W小区业主在针对H物业进行维权过程中,认为通过正规且合法渠道难以达成利益诉求,而自己又不愿意选择“退出”时,便形成了 “必须要以流氓的手段对付流氓”的集体行动信念。在这一过程中,互联网使用起到了强化这一信念的作用。尽管小区业主群体都体验到H物业服务不到位所带来的伤害,而业主“精英”群体在寻求正式渠道解决问题时所受到的挫折引发的伤害性体验,也会通过互联网传递到小区业主群体之中,继而激发了其开展集体行动的信念。

这种社会认同(或信念)并不必然导致集体行动。“不满情绪或剥夺感并不能自动地或轻易地转化成参加社会运动——尤其是高风险的社会运动——的行动”(Zald & McCarthy,1979),集体行动得以形成还需要动员,以及一定程度上对于该运动成本与收益的计算与期待。事实上,W小区最终走向集体行动,以往的多次维权演练正是起到了这一作用。维权演练除了提供人员准备之外,还提供了意识准备,并积累了经验。从意识准备而言,多次的维权演练唤醒了小区业主群体维护权利的意识,并建构了通过自己的努力而维护自己权益的期待;从经验积累角度而言,在维权演练过程中掌握的“要有效组织与动员、凝聚人心”的经验,以及成功维权的经历,让小区业主群体看到了通过集体行动来实现维权的可能性,也大大增加了其期待与欲求。除了直接的影响之外,在多次的维权演练中出现更多的业主“精英”而间接增加了小区业主群体的期待。正是在多次的维权演练中,出现了有领导力、有冲劲、有谋略的业主“精英”。他们通过在自己的主导与动员下成功的维权实践向小区业主展示了其能力,增加了小区业主对集体行动的期待。此外,互联网使用则直接为集体行动提供了机会。正因为互联网在传递信息流方面本身的便捷性、低成本性与低风险性,使得业主“精英”能够有效运用互联网实现集体行动所需要的宣传动员、组织与过程控制,从而实现高效有序的集体行动组织;同时,互联网的匿名性降低了小区业主通过互联网的方式参与组织的风险性,从而让更多业主参与到集体行动之中。

期待、信念与机会三者共同作用于集体行动的产生,但三者的作用机制并不是并行的,而是层层递进的。信念是基于现实的理解与阐释,它奠定了集体行动的心理基础;在此基础上,维权演练过程中的意识准备与经验积累,以及业主“精英”群体的出现与实践,则是在信念的基础上,让小区业主群体看到了维权成功的希望,增加了其参与集体行动的期待;而信息化的组织方式作为有效的组织方式,一方面为业主“精英”提供了动员和组织的工具,另一方面也是小区业主群体表达意愿、参与行动的手段。

六、结论与讨论
通过对W小区案例的分析,发现伤害性体验、维权演练、业主“精英”与互联网使用,作为集体行动中最重要的四要素,分别承担了奠定心理基础、思想和人员准备、主导和动员、信息传递与组织的功能;它们通过相互作用的机制,构成了导致集体行动的信念、期待和机会,最终导致了集体行动的形成。在探讨集体行动的动力机制问题时,许多研究者强调了情感的重要性,比如说“气”“怨恨”等。这些研究具有较强的情感论色彩,认为一些非经济理性的因素是更加恰当与精准的解释框架。本文所采用的DBO理论,尽管不是全然的理性论解释框架,但这一理论本身具有很强的理性论意涵。在解释中产阶层采取集体行动时,理性论之所以更加有效,其根本原因在于中产阶层这一群体的特殊性,以及业主维权这一对象的特殊性。

在目前的社会抗争中如失地抗争、移民抗争等,这些群体之所以采取非经济理性行为的抗争方式,从根本上而言是因为这些事件威胁到其生存底线。这也正是斯科特(2001)“生存伦理”中的核心意涵:这些群体所追求的不是经济最大化,而是有效的生存保障。这些群体已经无法选择退出和忽略,因为再无退却之地,也不能忽视;他们缺乏忠诚的对象和表达的机会,最终只能走向集体抗争。因此,抗争主体和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必然走向非理性、不顾一切的抗争行动。

相反,W小区的业主是典型的中产阶层,这一阶层的特殊性,一方面使得他们相较于社会弱势群体而言具有更强的权利意识,另一方面还决定了他们具有较高的资本存量,包括因为熟悉政府的运作逻辑而提出有效的行动策略,能够有效运用互联网的政治特性进行组织动员,以及利用各种社会资本的支援,从而使其能更加有效地开展抗争活动。这些资本存量使其能理性而有效地开展集体行动。同时,业主维权的对象——物业服务本身也不同于社会弱势群体所争取的生存底线,而更多是针对利益(或权益)的抗争。这一抗争对象还不致威胁到生存,他们具有选择“退出”的可能性。大多数业主在选择抗争的过程中还是有追求正义、维护尊严的情感因素在内,但同样也有对维权成功的预期以及“退出”与维权成本的对比。总体而言,资本存量和可退出性,决定了中产阶层的集体抗争具有较强的理性成分。这也说明了在中产阶层的集体行动中,阶级论、理性论和情感论都具有一定解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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