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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益慈善发展的演化逻辑与未来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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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3 15:25: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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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益慈善发展的演化逻辑与未来展望
肖红军1 阳 镇2 姜倍宁3

(1.中国社会科学院 工业经济研究所, 北京 100836;2.清华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 北京 100084;3.中国社会科学院 研究生院, 北京 102488)

摘 要:企业公益慈善行为在微观层面是企业嵌入社会的社会责任实践方式,在宏观层面是创造社会共享价值推动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对于促进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根据70年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我国企业对公益慈善的基本理念认知、政府制度供给特征以及企业公益慈善的整体发展状况,系统梳理了我国企业的公益慈善行为的演变轨迹,认为背后的演化的逻辑在于供给模式、组织形态、制度规制以及应用工具的共生共演。在新时代下新的发展理念与发展矛盾面前,我国企业公益慈善行为仍然面临着互联网情景下新经济与新业态中的多重发展困境,新时代下政府需要继续深化顶层制度设计,以推进企业慈善公益行为的制度供给,鼓励、引导与激励各类商业企业、社会企业以及社会个体(员工企业家)参与到社会精准扶贫与社会共享这一时代任务中;在组织形态层面加速培育基于社会责任内生型的新型混合型组织以创造更加高阶且更加均衡的综合价值与共享价值;最后,在网络生态空间层面,需进一步强化新经济下的公益慈善企业供给主体间的异化行为的治理,推进企业公益慈善行为可持续的价值共享生态圈演化。

关键词:企业公益慈善; 企业社会责任; “互联网+”; 平台治理

一、引 言
公益与慈善二者在一般意义上相互联系,学界尚不存在统一的概念内涵(1)在西方英文术语中,慈善与公益属于两个不同的词汇,慈善更具有宗教成分,但在行为层面上,二者在一定程度上都是一种具有无私性质、高尚意义的社会行为,属于社会中的一种“事业”,包括财产捐赠、公益性捐赠以及社会救济等活动。本文在研究过程中统一称为企业公益慈善行为。。一般而言,公益慈善包括传统道德含义与现代含义,传统慈善公益的内涵主要是对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困难阶层以及特殊群体的社会救济与社会帮扶。在现代慈善公益的概念谱系中,公益慈善包含了不仅仅是传统道德意义上的社会捐赠或社会救助,更是一种社会分配方式,其在实施主体层面包括营利性商业组织(企业)、社会组织、社会公众等,对象层面扩展到整个社会群体(汪大海、唐德龙,2010)。以企业为主体的公益慈善行为的核心表现主要包括以某种途径向社会与受益人提供相应的社会救助与援助活动,具体则包括企业公益活动、慈善捐赠以及社会救济等具体性行为(上海市慈善基金会,2009)。在中观社会层面,作为一种链接企业与社会的基本桥梁,企业通过公益慈善行为嵌入社会。企业通过公益慈善项目的专业化、制度化运作实现社会资源的第三次配置,最终能够提升社会发展质量(Social Quality)以及创造共享价值,进而成为社会治理与社会保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徐麟,2005)。尤其是对于处于转型期的国家而言,企业公益慈善行为能够对贫富差距扩大、公共服务供给失衡与社会治理乏力等一系列社会问题的解决发挥重要的调节作用,扮演着催化剂与调和剂的重要角色。从现代西方社会来看,公益慈善作为弥补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的重要微观组织行为,在宏观层面成为西方福利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中国企业公益慈善发展的历史演变过程和公益慈善理念的基本认知来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的完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经过三大改造后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政府与国营单位形成单位统一体。企业、政府与社会关系层面呈现出“政企合一”“企社合一”与“政社合一”的多重复合关系(肖红军、阳镇,2019),在完全计划经济时期的“单位制”体制下(2)国有单位成为国家管控社会的政治、经济、社会与文化的附属物。基于单位集聚、整合、管理与分配整个经济社会中的各类资源(包括政治性资源、经济性资源、社会性资源),进而形成单位依赖性的社会结构,整个社会被压缩进入国营单位之中。,我国形成了政府基于国有单位的政府包办社会模式,相应地也就形成了以政府为唯一性供给主体的一元供给模式。因此,公益慈善行为也就游离于企业实践行为体系之外,成为一种政府办企业与办社会过程中的职能异化行为,即企业公益慈善的政府化与国家化的状态。

随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吹响改革开放的伟大号角,我国政府对公益慈善的认知态度发生了重大转变,“先富带后富”成为中国共产党人改革开放初期的基本慈善理念。企业逐步与政府分享,企业的自主权逐步扩大,企业具有了实施公益慈善行为的独立法人地位。1983年全国第八次民政工作会议提出:“社会福利事业国家可以办,社会、团体可以办,工厂、机关可以办,街道可以办,家庭也可以办”(何忠洲,2009)。1984年全国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改革整顿工作经验交流会提出:“要从民政部门单一办转为国家、集体、个人相结合,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举办各种社会福利事业”(3)参见张英华、曾祥平:《全国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改革整顿工作经验交流会提出城市社会福利事业要加快改革步伐》,《人民日报》1984年11月28日,第4版。。此后,在改革开放深化过程中,以企业为公益慈善事业供给主体的宏观制度供给也不断强化,一系列有利于企业践行公益慈善理念的规则制度不断出台,为企业公益慈善行为“合法性”的建构提供了制度基础。

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企业的公益慈善行为逐步成为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党的十七大报告第一次确立了慈善事业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企业公益慈善行为也逐步成为微观企业层面推动国家改善民生与提高社会质量的一种重要战略理念。党的十九大以来,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之下,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社会保障制度更加科学发挥收入再分配作用提出了更高要求,明确指出“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企业公益慈善行为成为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与此同时,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由完全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轨,我国的社会形态、社会组织以及社会治理格局都发生了重大的变迁,在这一历史发展过程中,我国公益慈善的主要供给模式也经历了从政府控制下的国营单位单一主体供给、政府主导下民间社会组织(基金会)的二元主体供给、商业企业主导(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三元主体供给,向企业搭台,政府、社会公众与各类组织协同参与的平台式多元主体供给模式的转变。在新时代情景下,我国的公益慈善供给组织形态与公益慈善的具体模式也日益多元,“互联网+”背景下的微公益、平台公益、小额捐赠、公益创投、互联网众筹、个性化捐赠以及微捐赠成为互联网新兴技术范式变革下企业慈善的新业态与新模式。

本文沿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年来的经济体制的整体性制度变革脉络,基于我国企业对公益慈善的基本理念认知、政府制度供给特征以及微观层面的公益慈善组织形态的整体发展状况,将我国企业公益慈善的整体发展历程划分为五个阶段,剖析了发展历程背后的演化逻辑规律:公益慈善的供给模式演化由“官方政府主导,企业被动式参与”演变为“企业搭建平台主导,社会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公益慈善组织形态则体现为,由官方组织向商业组织、社会组织、混合型组织以及社会公众个体(社会企业家、员工企业家)转变;制度规制由政府绝对管控演变为鼓励引导与法制规范化演变;在应用工具层面,新一轮工业革命演进下“互联网+公益”成为慈善活动的新范式。在新时代,我国企业公益慈善的发展仍然面临着新经济、新业态下的互联网情景下公益慈善发展的制度环境困境、组织形态困境与企业价值共享生态圈的可持续困境,本文从制度、组织与网络共享价值生态圈三大层面,就新时代情景下推进企业公益慈善的创新发展进行了展望。

二、企业公益慈善行为的理论透视与实践探索
在现代社会,公益慈善行为作为一种社会公共性行为,与由经济属性主导的商业组织存在天然的制度逻辑冲突。企业公益慈善行为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理论基础一直是学界所关注的焦点话题,集中体现为三个层面:第一,企业为何要实施公益慈善行为(前置理论机理)?第二,企业如何进行公益慈善行为(行为模式)?第三,企业践行公益慈善对企业乃至社会而言又存在何种影响(影响效应)?经济学、管理学与社会学的众多研究对上述问题进行了相应的理论解释。其中,在前置性理论层面,学界用经济社会学下的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企业战略竞争理论以及新制度主义理论来解释企业公益慈善行为的合法性。更进一步地,在实践层面,企业公益慈善行为的合法性也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经历了一个渐变式的历史过程,该过程伴随着企业对公益慈善的认知演变以及整个企业外部竞争环境的变迁而动态共演,并逐步催生了企业公益慈善的新理念、新业态与新模式。

(一)理论意涵:企业公益慈善行为的合法性诠释
聚焦于企业层面的公益慈善行为,学界对以企业为供给主体的公益慈善模式有多种视角的理论解读(见表1)。在传统的经济学视角尤其是新古典经济学范式下,企业的公益慈善行为更多地被视为一种企业的负担或成本,即认为在企业利润最大化目标下,企业的本质就在于生产要素组合实现成本最小化,企业的公益慈善行为显然是作为企业的资源损耗,会导致企业成本的增加,而对股东价值最大化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在古典经济学范式下,企业公益慈善行为不具备正当性与合法性。然而,经济社会学理论、组织战略理论以及新制度主义等学派对企业公益慈善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澄清,认为企业公益慈善行为不仅仅具有行为上的“合法性”,更具有推动企业主动融入社会、构建企业竞争优势与创造高阶综合价值与共享价值的“正当性”。

具体来看,首先在经济社会学视角下,学界主要聚焦于企业属性的多重性,认为企业的本质属性不仅仅是新古典经济学理论所倡导的那样,即经济属性下的生产要素最优组合的“黑箱”,更是嵌入在一定社会环境之中的社会组织,是兼具经济属性与社会属性的双元复合体组织。尤其是利益相关方理论将企业的性质重新定义,认为企业是涵盖经济性利益相关方如股东、员工以及社会性利益相关方如社区、政府与环境等综合性利益相关方构成的社会集合(Freeman,1984)。

表1 企业公益慈善行为合法性的多维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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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社会契约理论也为企业的公益慈善行为的正当性进一步进行了解释,认为企业是囊括一系列显性契约与隐性契约的社会实体,企业对于社会之间存在着一系列的隐性契约,进而企业与社会的关系是基于契约形成的联合体(Donaldson & Dunfee,1994;Wood,1991)。在这一视角下,利益相关方理论与综合契约理论的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具有了理论正当性,企业的公益慈善行为作为企业的一种具体性的社会责任行为(4)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维度具有多维性,根据Carroll(1979)的社会责任金字塔模型,企业社会责任内容维度涵盖了企业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社会责任与道德慈善责任。与道德慈善责任相对应的便是企业的公益慈善行为。,通过向利益相关方开展道德德行逻辑驱动下的捐赠、救助以及社会公益等社会责任议题实践,从而发挥企业社会属性下的社会功能。另一视角则是聚焦于组织内部的战略竞争行为,即企业公益慈善行为被视为一种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下的具体实践行为,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观认为,组织的社会责任形象是组织获取外部竞争优势,构建组织动态竞争能力尤其是可持续竞争能力的重要战略行为选择(Porter & Kramer,2006)。因此,基于战略竞争导向的企业公益慈善不仅仅是企业的一种社会资源的投入活动,更是参与外部环境竞争的投资性活动,由此衍生出了具有公益慈善性质的公益创投、社会创业以及社会创新等具体行为表现。此种意义上,企业公益慈善行为被赋予了兼具经济意义与社会功能的复合属性,最终形成Porter与Kramer所倡导的基于企业社会责任行为,为企业的内外部利益相关方创造共享价值(Porter & Kramer,2011)。

第三种合法性理论解释则是新制度主义理论的组织合法性理论,该理论认为组织的日常运营行为需要与外部的规制、规范与社会文化系统所构成的制度体系相互契合,方能完成组织内外部的制度合法性建构,包括组织的规制合法性、规范合法性与认知合法性(Suchman,1995)。在新制度理论下,企业公益慈善行为是组织为获取外部制度环境中的“合法性”而开展的行为,且企业公益慈善行为会受到组织外部的制度环境对公益慈善行为的制度规制、道德规范、价值文化与社会态度的影响(Galaskiewicz,1997)。尤其是企业在面临外部制度压力时,企业之间会走向微观行为趋同,即在企业内部制度“异构”(Institutional Isomorphism)的情景下,企业的微观实践行为之间会相互模仿(5)Dimaggio & Powell 于1983年对制度对组织场域的作用机制进行了研究,将制度趋同理论进一步向前推进,认为制度在组织场域中的作用机制主要是基于强制性的制度管制(coercive)进而形成组织仪式性的行为,另一种是模仿机制(mimetic),还有一种是基于社会规范机制(normative)进而促进组织的角色符合社会价值规范。。当组织所处的区域制度环境对慈善行为具有较高的制度压力时,企业会对处于同一制度场域中其他企业的慈善捐赠行为进行模仿,尤其是从事较多公益慈善行为的企业进行行为模仿,进而维持企业自身的制度合法性(Dimaggio & Powell,1983)。

更进一步地,在外部规制合法性建构视角下,企业公益慈善行为有助于获得企业的 “政治合法性”。在获取政治合法性的过程中,企业公益慈善行为作为一种“政治献金”,能够获得政府更多的关注度以及政治照顾下的政策优惠。尤其是从政社关系来看,在“强政府—弱社会”的政社关系下,良好的“政商关系”与“政企关系”会促进企业与政府之间更好地形成互利互惠的合作式关系。在我国企业产权制度安排下,民营企业不同于具有天然“政府背景”、拥有与生俱来的政企关系优势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想获取政府的融资、税收与补贴等政府优惠政策,需要引起政府更多的“注意力”。从企业社会责任视角来看,企业的公益慈善行为不仅仅是一种公司积极的财务信号,也代表了企业对社会中的多元利益相关方主体承担的公共责任(王欣、阳镇,2019),这与政府视角下的政府公共责任具有一致性。因此,企业通过积极的公益慈善行为能够获得政府的关注与青睐,且民营企业相较于国有企业要开展更多的社会责任行为如慈善捐赠或增加就业、进行公开的“政治献金”进而获取具有国有企业意义上的政治合法性与社会合法性等(戴亦一等,2014)。

(二)实践探索:企业公益慈善实践的“合法性”生成过程
从世界范围来看,以企业为主体的公益慈善供给模式逐步成为主流。然而在实践层面,企业公益慈善行为的合法性也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实践行为合法性的生成过程。自第一次工业革命以来,“工厂制”下的古典企业成为当时主流的企业组织形式。在以泰罗制为主要管理模式的科学管理情景下,组织的一切行为都必须围绕着组织经济效益与工作效益而展开,与组织经济效益无关的活动被严格排斥在外。在新古典经济学主义下,不管是组织中的管理者还是员工,在“经济人”导向下都以创造唯一性的经济价值为最终目的。因此,在第一次工业革命下的企业科学管理时代,企业公益慈善行为被企业完全忽视,即便存在个别的企业公益慈善行为,也仅仅是企业家(工厂主)个体的社会意识或伦理道德意识。如在1801年,英国工厂主与议员罗伯特·皮尔在1801年的英国下议院提出了《学徒工健康与道德法案》,包含员工道德层面的法律制度由此开启(肖红军、李先军,2017)。总体而言,第一次工业革命时期,企业公益慈善行为尚不具备“合法性”的制度基础,即使企业从事公益慈善行为,也只有在有利于股东经济利润的情况下才是合法的。一定程度上,以企业为主体的公益慈善行为被限定在企业股东利润最大化的合法性框架之下(6)关于企业从事公益慈善行为是否被限定在企业股东利润最大化的合法性框架之内,较为著名的案例是在1837年著名的“查尔斯大桥”案件,在裁定中,法院发现“企业的行动受契约规定,是有限的,具体的,任何超出许可范围的行动都是被禁止的”,于是,当时的公司不愿使用公司的资金来从事任何与执照规定的经营目的无直接关系的事情。。

步入第二次工业革命后,在以梅奥为代表的“霍桑实验”的影响下,从组织的内部管理模式来看,这一时期由第一次工业革命主导下的科学管理模式转变为充分重视人的因素的“人本管理”模式,组织中的人的因素得到重新审视,组织中人的社会价值与组织本身的社会价值得到进一步重塑。同时,19世纪中后期,第二次工业革命带来生产力巨大变革的同时,也进一步放大了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种族歧视以及劳资冲突等社会问题,从组织的外部环境来看,这一时期社会组织的加速崛起和一系列社会责任运动如环保运动、消费者运动、反对种族歧视运动等的产生进一步驱动了企业对社会价值的重视。由此,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与道德伦理意识在这一阶段开始觉醒。企业公益慈善行为成为企业的一种道德伦理自省,企业通过企业公益慈善行为回应外部社会主体对企业的社会期望与社会诉求,企业慈善与公益的道德伦理行为逐步演变为企业回应社会诉求与防范社会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一些企业家在社会组织运动与社会思潮的推动之下,自发自愿地参与到以企业为主体的公益慈善行为之中,设立相应的公益慈善基金,如当时的船业和银行业大亨斯蒂芬·杰拉德于1831年捐赠600万美元建立了一所孤儿学校;石油大王洛克菲勒于1913年设立洛克菲勒基金会;1936年,美国“汽车大王”福特汽车公司成立了“福特基金会”。在企业公益慈善制度供给层面,英国是最早在公益慈善方面制定法律的国家,该国于1872年颁布《慈善受托人社团法》、于1960年颁布《慈善法》,使得企业的公益慈善行为具备法律制度基础。1935年,美国本年度税收法案规定企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税前扣除,进而为企业开展公益慈善行为的“合法性”提供了制度支撑(韩丽欣、郑国,2014)。

20世纪70年代后,随着第三次工业革命下计算机、互联网等技术应用范式在发达国家的逐步兴起,企业的公益慈善理念再次发生了转变。在组织商业化运作与社会的互动程度不断深入的情景下,公益慈善行为逐渐成为企业创造涵盖经济、社会与环境综合价值的理性选择,主要体现在公益慈善行为不仅仅作为一种企业回应社会的手段或工具,基于工具性企业公益慈善观,企业公益慈善行为具备了经济意义上的“合法性”,企业公益慈善行为更是逐步地成为企业对利益相关方创造综合价值的一种重要战略工具(Porter & Kramer,2006)。如美国运通公司(American Express)市场营销部在1981年首创了以企业公益慈善行为为工具的市场营销型策略,在1983年美国运通公司花费600万美元发起“修复自由女神”募捐活动,为公司积累良好的社会声誉以及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形象(Varadarajan & Menon,1988)。一项调查表明,1999年美国有85%的企业为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筹集资金,开展基于公益慈善的公益营销,进而嵌入公司的营销战略之中。由英国国际调研公司所做的 1996 年工商界的一项消费者定性调研中特别提到:86%的消费者倾向于购买与公益紧密结合的产品;86%的消费者认为他们相信为世界更美好而奋斗的公司具有更为积极的形象;64%的消费者认为公司应把公益营销作为标准商业实践的一部分。由此企业公益慈善的议题更加多元,摆脱了过去单纯道德慈善式的捐赠、捐款等“授人以鱼”的行为方式,逐步转变为结合企业自身的战略目标,以“授人以渔”的方式将利益相关方的慈善道德价值诉求、社会共享价值期望与企业的价值创造目标予以结合,并嵌入到企业的战略管理框架之中。

步入21世纪以来,以互联网、大数据与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兴技术范式进一步将新一轮工业革命演化向前推进,人工智能革命成为学界所描绘的未来社会图景,企业的公益慈善行为也因此具有了新的载体依托、新的技术应用范式与新的业态模式。互联网平台成为企业实施与参与公益慈善行为的新载体。2018年4月,阿里巴巴平台的“公益宝贝”计划正式与天猫国际接通,海外商家有了通过阿里平台参与公益慈善的机会,平台上设置公益宝贝的天猫国际商家数已高达50余万家,在捐赠的品牌中,美国、日本、韩国、德国、法国包揽了捐赠前五名(7)2018年4月,阿里巴巴澳新公司董事总经理周岚在墨尔本宣布,“公益宝贝”计划正式与天猫国际接通,公开数据显示,2018年全年,阿里巴巴平台上共产生超79亿笔公益捐赠,带动参与人次达4.3亿,接近中国人口总数的三分之一。。在民政部指定的20家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中,2018年全年共有1 400余家公募慈善组织发布募捐信息2.1万条,募集善款总额超过31.7亿元。同时,不仅企业的慈善公益行为是企业融入社会的一种重要行为选择与战略竞争工具,更为重要的是,公益慈善本身的属性也在演化,体现为道德德行驱动下的社会议题回应式,以及直接性捐赠或社会救济活动转变为企业的战略性投资行为与企业融入社会的内生型企业社会责任实践行为;呈现出由“授人以渔”向“搭建渔场”的实践范式转变,即企业公益慈善行为的属性定位由单纯社会性行为转变为兼具商业性与社会性的双元复合属性的混合行为。相应地,公益创投、社会公益创业、平台化履责、社会创新成为第三次工业革命以来企业公益慈善行为实践的新指向。

三、中国企业公益慈善发展的基本进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年来,我国企业公益慈善行为的合法性也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演变过程,在完全计划经济时期对西方公益慈善行为理念持排斥态度,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公益慈善行为也就无从谈起。随着十一届三中全会吹响了改革开放的号角,企业在微观层面公益慈善行为的合法性逐步得到宏观制度层面的认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与民营企业的发展,参与公益慈善的企业组织形态也更加多元。我国企业公益慈善70年发展的过程既是宏观层面的公益慈善制度变迁史,也是企业公益慈善行为的合法性与认知逻辑变迁史(参见表2)。

(一)1949—1977年:计划经济下基于国营单位的“大包大揽”期
在完全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在三大改造过程中,通过没收官僚资本、赎买民间资本等一系列革命运动,建立了单一公有制下的基于国营单位的社会管理体制,政府进而掌握了经济社会资源的绝对控制权、管理与分配权。在国营单位(国有企业)办社会的制度安排下,企业公益慈善行为完全被政府所接管与控制,社会中的捐赠、慈善与公益活动由政府管控(吴宏洛,2016)。这一时期的政府职能、企业的经济职能、社会职能处于完全重合的状态,政府处于社会的福利与救助体系中的绝对控制与主导地位。社会处于“单位制”的体制之下,即国家基于国营单位实现对个人需求的控制,政治职能、经济职能与社会职能处于完全重叠状态,通过单位实现个人生产与生活的资源分配,社会被压缩入“单位”之中(刘平等,2008)。同时,由于与西方意识形态相对立的特殊政治背景,对西方的慈善体系持完全排斥的态度,1950年4月中国人民救济代表会议把西方的慈善机构定性为“统治阶级欺骗人民的麻醉品与装饰品”(8)董必武在大会上做了《新中国的救济福利事业的报告》,指出:“中国人民成立了自己的政府,把中国的命运掌握在自己手中,救济福利事业不再是统治阶级欺骗麻醉人民的装饰品,也不再是少数热心人士的孤军苦斗,而是政府和人民同心协力医治战争创伤并进行和平建设一系列工作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尤其是经历长达十年的“文化大革命”以及受到“极左”思潮的影响,整个社会的公益慈善事业包括企业公益慈善行为完全陷入停滞,甚至一度处于销声匿迹的状态(周秋光,2006)。

表2 企业公益慈善发展70年演进的供给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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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完全计划经济时期,不管是官方建立的公益慈善组织还是民间富裕乡绅、外国宗教团体建立的慈善组织都处于撤销排斥状态。一方面,政府对旧有民国时期的西方福利机构进行取缔或改组,对民间的公益慈善组织如中国红十字会、中国福利基金会等进行政府管控与改组,使其成为政府管控社会的一种国营单位。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整个社会中的企业公益慈善行为处于完全意义上的政府包办模式,政府在整个国家的公共事业、社会福利事业中的绝对控制权,使得社会层面的慈善组织、公益机构消失。国营单位成为履行社会慈善的重要窗口,政府设立了一系列具有慈善救助意义的官方机构,如救灾、禁毒、就业以及处理乞丐委员会等。由于在社会中存在着大量需要救助的社会弱势群体,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整个国民经济处于困难时期,1949年的灾民人数大约是4 000万,残老儿童的数量大约是 11 万(王俊秋,2008)。这一时期国家对于灾民采取的是群众互助、以工代赈以及节约度荒的救助政策方针,但由于国家还处于经济贫困与社会孱弱的局面,完全计划经济下政府直接主导的企业慈善事业未能得到发展,处于长达四十年的衰落局面(王俊秋,2008)。在完全计划经济时期,基于政府直接管控的国有单位制体制下,公益慈善处于国家统一管控的“大包大揽”模式之中,以企业为主体的公益慈善行为尚不存在,这意味着企业慈善行为的主体、对象以及社会制度基础都处于缺失状态,政府成为社会捐赠、救助、公益慈善活动的供给主体。

(二)1978—1993年:改革开放探索中企业公益慈善初步萌芽期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吹响了改革开放的号角,做出了把全党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由此,我国逐步摈弃了过去政府管理下“统包统揽”的完全计划经济模式,适当地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进而重塑了政府、市场与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同时,我国加速了对西方公益慈善事业在社会中的功能定位的重新反思,1978年在国家层面成立了管理与推进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国家部门——民政部,逐步恢复了完全计划经济时期被废除撤销的相关社会职能(9)主要职能包括维护社会稳定、社会主义法制、改善救济对象的生活以及在国防建设、移风易俗以及承担新型社会主义人际关系建构过程中的建设者功能。。此后,民政部门通过收入分配过程中的再分配,实现对社会弱势群体以及困难群体的生活帮扶与社会救济,进而有效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缓和与化解经济社会关系中的社会矛盾。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我国的企业公益慈善从以政府主导的完全排斥,逐步转变为以企业为主体的道德自律与道德自省,成为企业奉献社会与贡献爱心的一种具体表现。这一时期,政府审核批准的具有企业运作性质的中国公益基金会相继成立。第三部门组织(如1981年成立的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1988年12月成立的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与1989年成立的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等相继成立,整个社会的公益慈善与福利事业由完全计划经济时代的消失殆尽逐步走向萌芽复兴。

总体而言,这一时期受到计划经济时期下的指令性计划为主的调控社会方式的影响,整个社会并没有完全摆脱过去的“单位制”下的“小社会”局面,国有企业仍然存在着较为普遍的企社不分的现象,国有企业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依然沿袭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单位制体制(肖红军,2018)。尽管1987年 4 月民政部颁布了《关于开展社会福利有奖募捐活动的通知》,为社会募捐提供了制度合法性,但在这一时期的资金募捐过程中,政府依然是公益慈善资金募集的主要供给方,公益慈善基金大都来自政府的直接拨款,来源方式相对单一。从整体上看,公益慈善的组织载体、参与主体与制度支持等方面都处于起步阶段,有待继续成长。

(三)1994—2007年:市场体制建构过程中企业公益慈善的成长发展期
1994年中华慈善总会(10)中华慈善总会是由社会公民与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全国性公益组织,其基本宗旨是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以多种形式开展社会救助与慈善工作。的成立是推进我国现代民间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标志。此后,民间慈善的理念逐步在市场化的观念下得到普及,政府对于民间慈善组织(社会组织、基金会以及商业企业)的基本制度导向也由计划经济时期的排斥转变为鼓励、支持与引导,在制度层面主要体现为,2001年3月九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规划纲要》指出“发展慈善事业”,2000年中共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也提出了“积极发展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等社会保障事业”,2004年10月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决议明确提出“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此后,在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之下,我国企业公益慈善行为逐步成为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构成部分。与之相伴的是公益慈善法制化进程的起步,主要体现为1999年6月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对我国慈善资金的募集与使用进行了规定(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对我国的捐赠、受赠行为予以明确规定,对捐赠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界定。,使得我国的慈善事业发展具有了法律保障。

这一时期,在公益慈善得到党中央高度重视以及法律制度支撑的背景下,民间慈善组织不断涌现,由计划经济时期下的单位制社会所控制的政府组织行使社会公共服务与社会福利提升的职能,逐步转变为由社会组织、公益组织等第三部门组织与民营企业成为社会公共慈善与福利事业的重要供给主体,如中国扶贫基金、中国环保基金、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等一系列社会组织与慈善公益基金不断涌现(12)据有关统计,这一时期从事慈善活动的各级慈善总(协)会达731家,从事人道主义援助的红十字会高达7万多家,在民政部注册的民间组织有38万个,基金会有1 016家。。民政部慈善事业协调办公室、中民慈善捐助中心共同发布的《2007年度中国慈善捐赠情况分析报告》中指出,2007年度我国国内公众与企业捐赠额度为223.16亿元,全国各级慈善会系统接收社会捐赠78.06亿元,全国各主要基金会接收社会捐赠42.2亿元,其中以企业为主体构成的公益慈善组织意义上的全国光彩事业捐赠额度预计超过200亿元。同时,公益慈善行为领域的主要议题则表现为助学、扶贫济困与救灾,企业与各类社会组织的公益慈善行为的聚焦点仍然在于社会救助领域。总之,在这一时期,我国的公益慈善已经由计划经济时期的政府主导转变为民间社会组织主导(刘威,2009),在微观企业层面的公益慈善行为也由计划经济时期的全面排斥与限制发展,过渡到政府引导与法制规范下的民营企业公益慈善的跨越发展期。

(四)2008—2012年:改革开放深化过程中企业公益慈善的制度规范期
2008年被誉为中国慈善发展元年,在制度供给层面,这一阶段主要表现为政府对企业公益慈善行为的制度供给进程不断加快。具体来看, 2007年我国对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进行了重新修订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企业从事公益慈善活动中的税收优惠,扩大了企业捐赠支出占企业利润额比例中的免税比率(13)199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3%的免税比率,而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公益性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008年4月民政部颁布了《救灾捐赠管理办法》,该办法对捐赠中资金运作的透明度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且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是募捐主体;2011年,民政部颁布了《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11—2015年)》,国家对慈善公益事业的重视程度继续强化。同时,在这一时期国有企业改革进入到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建构期,尤其是《公司法》付诸实施,使得国有企业的使命功能定位由独立竞争的经济组织转变为具有现代意义上的经济与社会功能兼具的复合型组织,并进一步成为解决市场失灵与弥补社会失灵的重要微观组织。基于此,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被赋予了参与社会建设、履行社会功能以解决失灵的使命功能(肖红军,2018;黄速建、余菁,2006)。

更进一步地,2008年国务院国资委在《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中第一次正式提出中央企业的社会责任议题,明确了中央企业(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内容边界,2011年在《中央企业“十二五”和谐发展战略实施纲要》中进一步明确为五个方面议题,进一步在制度层面加速了企业参与社会公益、慈善救助等方面的社会责任议题实践的制度供给强度,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正式制度供给也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在企业社会责任制度供给得到强化的背景下,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参与慈善捐赠等社会责任实践议题的积极性都空前高涨,2008年民政部主办的“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对各类企业社会责任贡献进行了评选表彰,在社会评价层面有效激励了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热情。同时,这一时期,民营企业也成为参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在2008年入选中国慈善排行榜的100家企业中占据主要部分,并积极参与地震救灾、教育扶贫等社会责任议题实践,展现了民营企业良好的社会责任形象(肖红军、阳镇,2018)。

这一时期我国公益慈善发展进入到一个多元主体规范的发展阶段,参与公益慈善的组织形态也日益多元。企业成为社会慈善公益供给主体中的主要构成部分,《2013—2014 年度中国慈善捐赠报告》指出,2012年企业捐赠在社会总捐赠的占比中高达64.60%,其次是来自个人的捐赠,占比28.21%,最后是社会组织捐赠与政府捐赠,占比为4.17%。其中企业捐赠的主要企业类型是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分别占企业总体捐赠的比例为51.06%与6.5%。同时,《2007年度中国慈善捐赠情况分析报告》指出,在2012年进行大额捐赠的178家企业与企业家中,有19家来自国有企业、149家来自民营企业,民营企业的公益慈善行为在捐赠数额和参与数量上都占较大比例。背后的原因在于:一方面,在制度主义视角下,企业公益慈善行为是企业获取外部政治合法性与社会合法性的重要手段,民营企业相对于国有企业存在天然的政治合法性劣势。因此,企业公益慈善行为一方面能够更好地获取与维持制度合法性,获取政府政策注意力。另一方面,随着战略性公益慈善行为、战略性社会责任等概念的提出(Porter & Kramer,2006),这一时期企业的公益慈善行为逐步成为企业战略竞争优势构建的具体行为选择。其中最为显著的变化则是企业成为公益慈善活动中的最重要组织形态。这一时期不管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都试图通过开展社会责任议题实践如慈善捐赠活动而有效嵌入社会,从而促进企业经济属性与社会属性之间的契合(肖红军、阳镇,2018)。

(五)2013年以来:企业公益慈善在新时代的创新转型期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伴随而来的是新的发展理念、新的发展阶段、新的发展矛盾以及新的发展动能(14)新的发展理念体现为党的十八大以来确立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新的发展阶段体现为习近平总书记2017年“7·26”重要讲话明确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完成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成为新的发展阶段的重要目标;新的发展矛盾体现在已经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新的发展动能体现在十八大以来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传统要素驱动转变为创新驱动,以实现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

为解决新时代的发展新矛盾,中央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的五大发展理念。在新的发展阶段与新的发展理念指导下,我国企业公益慈善的发展也逐步进入到创新转型期。在制度供给层面,党的十八大指出要“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支持发展慈善事业”,尤其是2016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在法律层面对慈善公益活动的范围与定义进行清晰界定,有效规范了公益慈善组织主题的行为并重塑了监管体系(15)《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明确取消了双重管理体制,允许慈善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登记,规定了慈善组织依法成立行业组织,实行行业自律。,为社会公众、社会组织与企业参与慈善活动提供了有利的法律制度保障,为社会各界提高慈善法律认知、参与社会公益活动营造了社会氛围,扫清了社会公众参与慈善捐赠的制度障碍(陈斌,2018)。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也对网络募捐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此后,互联网的公益募捐慈善活动逐步走向法制规范化道路。由此,在公益慈善领域的制度供给进一步强化的背景下,2013年以来我国社会捐赠总额由2013年的954亿元上升到2016年的1 458亿元。其中2016年来自企业的捐赠比重由2012年的64.60%上升到2016年的65.20%。且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分别占企业总体捐赠比例的36.70%和49.65%,企业的公益慈善议题主要聚焦于新时代下在新的社会矛盾中解决社会发展不充分与平衡的问题,如教育助学、扶贫助困、精准扶贫以及环境保护等(杨团,2018)。在我国公益慈善发展中,以商业组织(企业)为供给主体的供给模式不断强化。

随着新一轮工业革命的新兴技术在我国的加速发展,我国也逐步从传统的工业经济时代迈进互联网、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所主导下的平台经济时代(阳镇,许英杰,2018)。在共享经济与平台经济的时代背景下,平台型企业成为经济社会中组织运营形态最为显著变化的重要组织载体,平台型企业以其独特的商业模式以及价值创造范式,不断引领着经济社会向智能化、绿色化以及服务化转型(阳镇,2018)。进一步重构传统的企业慈善公益行为依托的组织载体、行为工具以及技术实现方式,主要体现为在募捐组织载体上,公益性社会平台组织、平台型企业以及网络组织成为社会公众、企业家参与慈善公益行为的重要依托组织载体。尤其是平台网络的迅猛发展,使得大量网络微型组织成为个人参与慈善公益活动的重要组织载体,如微信“水滴筹”的网络众筹模式实现了公益慈善议题的社会化传播、社会化参与以及社会化动员。“互联网+公益”成为公益慈善行为的新工具,并打破了传统公益慈善活动中的时空限制,使得社会的爱心资源与社会价值共享偏好能够通过互联网平台最大限度地激发。

更为重要的是,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将平台化履责作为企业参与社会慈善与社会公益活动的社会责任实践新范式。以平台撬动与平台嫁接等多种新履责战略实现社会责任议题实践,最大限度地汇聚社会爱心资源,最大限度地激发商业平台内的多元社会主体创造涵盖经济、社会与环境的综合价值与共享价值偏好,进而推进以互联网平台为载体的企业慈善公益的运行模式创新(肖红军、李平,2019;阳镇、许英杰,2017)。平台化履责范式主要体现为基于互联网商业平台搭建社会平台或将外部的慈善公益属性的社会议题引入到商业平台的商业运作中,如阿里巴巴打造的“天天正能量”公益平台、淘宝中的“公益宝贝计划”、腾讯的“乐捐平台”、微信公益平台等,这些都成为平台经济下平台化履责这一新型社会责任实践范式的主要表现(肖红军,2018)。由此来看,迈入新时代以来,我国的慈善公益活动也迈入到一个由企业、社会组织、政府、社会公众多元化主体参与,并应用互联网平台化技术的平台化公益慈善的新阶段,整体上逐步迈入到向“人人公益,大众慈善”的创新转型阶段。

四、中国企业公益慈善行为的演进逻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年来,企业公益慈善的发展模式已经由“政府主导、企业参与”转变为“企业搭建平台、多元社会主体共同参与”。供给模式变迁的背后是参与公益慈善行为的组织形态演变、制度规制演变以及技术应用工具转变。与此同时,企业对公益慈善行为的逻辑定位也逐步演化,呈现出从“授人以鱼”“授人以渔”向“搭建渔场”的演变过程。在新时代情景下,企业的公益慈善行为由纯粹道德德行逻辑驱动下的道德慈善与伦理行为,转变为企业创造社会共享价值、参与社会治理的一种重要微观行为选择。

(一)供给模式演变:由政府主导演变为企业搭建平台主导,多元社会主体共同参与
企业公益慈善的供给逻辑逐步变化,主要体现在企业公益慈善的整体供给模式,企业、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功能角色,企业践行公益慈善行为的聚焦领域与行为逻辑等方面(如图1)。在完全计划经济时期的“单位制”下,政府直接管控的国有单位包揽了社会的公共服务与公共生活。相对于西方国家政府与社会相互分离的二元空间,我国在完全计划经济时期体现为国家权力主导的“公共空间”,社会组织与社会公众在这一“公共空间中”丧失主动性与个人异质性需求。在政府权力的社会公共职能与政治、经济建设职能完全重合的状态下,我国的慈善公益参与主体具有唯一性即政府,慈善内容可能并不是真正慈善意义上的内容(庞树奇,2004)。进入到改革开放后的市场经济初步探索期,政府包揽一切的模式逐步演变为政府主导的发展模式,政府在慈善公益事业的供给角色逐步由直接控制者转变为直接运营者、主要资助者、内部监管者的主导性角色(刘威,2018)。这一时期,政府对企业公益慈善的发展制度供给仍然处于限制发展态度下的缺失状态。

进入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构形成期,我国企业慈善公益行为的供给主体出现了以市场逻辑主导的民间组织(民营企业、社会创新组织与社会创业组织)。这一阶段逐步开始进入由民营社会组织或官方社会机构的市场化与社会化运作,由社会创新组织、社会创业组织以及公益组织等构成的第三部门组织成为社会公共慈善与福利事业的重要供给主体,尤其是以企业为主体的公益慈善活动也逐步获得了发展的狭小空间。进入到改革开放深化过程中企业公益慈善的多元主体规范期,公益慈善的供给主体再次发生了重构,最为显著的变化是传统的商业组织(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成为慈善公益事业的主要供给主体。尤其是《公司法》出台以来,在现代企业制度建构过程中,不管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都自觉地将履行社会责任议题实践作为企业嵌入社会的基本方式(肖红军、阳镇,2018)。在2012—2016年的社会捐赠中,企业作为供给主体,其捐赠远远超过社会组织、政府、社会公众等主体的捐赠额度,成为社会捐赠资金供给的主要来源(如图1)。整个社会的公益慈善捐赠步入了一个“企业主导、社会协同与政府参与”的多元化主体供给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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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2012—2016年捐赠主体来源占比(16)资料来源:《中国慈善发展报告(2018)》,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年。

在“企业主导,社会协同参与”的公益慈善供给模式下,企业公益慈善行为也由改革开放初步探索期的“社会议题嵌入型”下的直接捐款与捐物,转变为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下的战略竞争行为,企业公益慈善行为逐步纳入企业的战略决策框架之中,成为企业战略竞争的重要工具。随着我国迈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破解新的发展矛盾下的高质量发展的新理念与新要求对企业参与社会扶贫、履行社会责任提出了更高要求,即逐步由单纯强调企业内部的价值共享转变为整个社会层面的价值共创与共享,由传统的基于道德德行的慈善供给逻辑转变为社会共享与共益的供给逻辑。在新经济情境下,经济与社会的进一步深入融合也催生了新型的企业社会责任内生型组织——共益企业(Benefit corporation),促成了创新型平台组织的成长,进一步引领企业、社会组织与公众等多元社会主体共同参与慈善公益事业,形成社会的价值共创、共享与共赢的发展态势。这一时期,企业公益慈善行为的社会功能与逻辑更为多元,主要体现为由单纯的利益相关方理论下的社会回应行为、战略性社会责任理论下的竞争优势与动态能力建构行为转变为经济社会学与新制度主义视角下的社会价值共享与社会价值共创行为。企业的公益慈善活动不仅仅表现为直接式公益,而且通过为利益相关方“搭建渔场”,进而以企业社会创新、平台化履行等新兴公益慈善范式创造社会共享价值(肖红军、阳镇,2018;肖红军,2018)。

(二)组织形态演变:由官方组织演变为商业组织与社会组织的多元混合组织
从组织形态演变来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完全计划经济时期,由于国营单位这一组织实体承担对个人的无限责任,整个社会的慈善公益也就无从谈起。进入到改革开放的初步探索期,我国的政府职能开始逐步转型,企业与社会、政府与社会的重合关系开始逐步分离,市场社会也逐步开始显现。

这一阶段中出现了基于社会场域中非营利组织与商业场域中的社会组织(包括具有营利性的社会创业组织)、民营企业组织成为慈善公益活动的组织形态支撑。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在这一时期相继成立,西方社会所倡导的由第三部门组织主导的慈善公益组织形态开始在我国显现。其背后的原因在于改革开放过程中市场与社会的初步分离使得我国的公民社会也开始逐步发展,在公民社会中推动社会价值创造的主要组织载体则是第三部门组织。

这一时期,大量国有企业职工的下岗失业成为当时我国面临的重大社会问题。1990年颁布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后我国逐步演变出社会就业型的社会企业,社会企业逐步在我国兴起也使得我国传统的公益慈善组织形态逐步多元;进入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成建构期,随着我国政府对于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的功能认知逐步加深,大量的民营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涌出,进一步催生了以商业企业为组织载体践行社会责任实践的公益捐赠等议题。

进入到改革开放深化过程中的企业公益慈善多元规范期,伴随着社会责任供给制度不断强化,不管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都立足于商业组织的基本经济使命,寻求社会使命的嵌入进而创造公共价值与社会福利。因此,在组织形态层面逐步形成了以商业企业为主要组织形态参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商业企业通过开展社会责任议题实践如慈善捐赠活动有效地嵌入社会(肖红军、阳镇,2019)。在慈善捐赠表现方面,在2008年入选中国慈善排行榜的100家企业中,民营企业占很大部分,且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地震救灾、教育扶贫等社会责任议题实践,展现了良好的社会责任形象(肖红军、阳镇,2018)。

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主动聚焦新发展矛盾下的社会议题,形成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与外资企业的慈善捐赠事业齐头并进的格局(如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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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2013—2016年捐赠企业来源类型占比(17)资料来源:《中国慈善发展报告(2018)》,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年。

传统的慈善公益组织形态再次被颠覆,主要体现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内生化进程不断加快,传统的商业企业逐步追求企业与社会之间的共生融合,进而超越传统第三部门组织中的非营利组织、社会企业所创造的低阶非均衡的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打造基于经济、社会与环境的高阶综合价值与共享价值的新型混合型组织即共益企业(肖红军、阳镇,2018);同时,在新兴技术范式加速应用的背景下,传统公益慈善所依托的企业组织载体也一定程度上朝着平台网络组织的方向迈进,基于平台化的社会创新平台、商业运作平台都不同程度地嵌入了公益慈善议题,企业公益慈善行为的支撑载体朝着平台化、小微化、网络化、大众化阶段迈进。

(三)制度规制演变:由政府绝对管控演变为鼓励引导与法制规范化
制度规制是我国企业公益慈善发展的重要制度支撑,也是各类公益慈善组织运行过程中形成制度合法性的重要前提。在完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的慈善制度供给处于全面缺失的状态;改革开放初期,在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得到重新界定的背景下,政府出台了与慈善事业相关的政策,如1988年颁布的第一部有关基金会的立法《基金会管理办法》与1989年出台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不过,这一时期社会慈善公益组织处于政府主导的限制状态,社会中成立相关公益慈善组织都需要接受多重管理体制(18)基金会准入的主要表现为三重管理体制,既需要业务主管部门的同意以及向民政管理机关登记,还需要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审批和管理;而社会团体的管理则是“双重管理体制”,即业务主管部门的同意以及向民政管理机关登记下的双重管理体制。的管理。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在市场体制建构过程中民营企业公益慈善成长发展期,我国民营企业的市场合法性得到制度认可,进而也加速了在微观企业层面从事公益慈善的制度规则变革,主要体现为对企业参与慈善活动中的税收优惠程度予以制度化,199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企业从事慈善公益活动中的税收优惠比例进行了初次界定。进入到改革开放深化过程中的企业公益慈善多元规范期,重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扩大了企业捐赠支出占企业利润额比例中的免税比率。2008 年国务院国资委在《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与2011 年《中央企业“十二五”和谐发展战略实施纲要》中对企业从事慈善公益活动作为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重要议题予以明确化,意味着我国政府对企业公益慈善行为的制度供给也逐步成为社会建设中的重要制度组成部分。迈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制度层面最为显著的变化为2016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这标志着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成与深化过程中的支持引导发展,向全面法制规范化发展的制度规制转变。总体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对于推进企业公益慈善发展的制度规制呈现出从全面缺失、限制引导、鼓励支持向法制规范的逻辑转变。

(四)应用工具演变:新一轮工业革命下的“互联网+”成为企业公益慈善的新工具
自21世纪人类迈入平台经济、网络经济与人工智能时代以来,新一轮工业革命在慈善公益领域也呈现出前所未有的技术渗透。由此带来了企业公益慈善行为的技术应用工具以及组织载体的颠覆。主要体现为“互联网+”背景下,企业公益慈善行为的支撑组织载体网络化、平台化与运作过程的社会化成为新一轮工业革命下企业公益慈善的新特征。

第一,基于链接、开放、跨界、协作与共享的互联网思维使企业公益慈善活动中的思维方式与认知方式产生变化,集中表现在,传统工业经济时代企业公益慈善行为集中体现为企业个体为单一性主体或企业家个体的意愿与资源能力为基础,而在“互联网+”下的平台经济时代,企业公益慈善行为更加强调企业内的利益相关方(企业的员工、股东、客户与政府等)共同参与企业为主体实施的公益慈善行为,以互联网开放与协作思维驱动企业公益慈善行为的去中心化。典型的体现是企业的内部利益相关方如员工在“共享人”的价值理念,在个人创造经济价值的过程中自觉地奉献社会,形成团队共享、组织共享与社会共享的多重共享理念(肖红军、阳镇,2019)。在为企业创造经济价值的过程中,“指尖公益”“行为公益”等互联网情境下的新参与方式,促进员工主动参与到公益慈善项目,如腾讯公益一直以互联网思维为员工参与公益慈善活动探索新的参与方式,“捐步”“捐早起”“捐微笑”“捐静心时间”成为互联网时代下驱动企业内员工参与公益慈善行为的新方式。

第二,基于互联网平台型企业为组织载体的新型价值创造范式,越来越多的企业主动搭建组织内公益慈善平台或链接其他各类组织与社会成员共同参与公益慈善项目,为解决社会问题提供更多元化的主体、更丰富的资源以及更加多元动态化的公益慈善项目。越来越多的商业平台基于商业影响力或社会影响力,以平台为载体主动嵌入或搭建全新的公益慈善平台,以爱心资源集聚的独立性的公益捐赠社会平台也不断兴起,如水滴筹、腾讯乐捐平台等,这些平台都对促进社会爱心资源的优化配置以及提高社会发展质量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进而弥合了传统商业组织的市场逻辑与社会逻辑共融之间的技术鸿沟。典型的体现是,微信作为移动社交的商业平台主动开发与嵌入微信公益平台,以企业公益慈善的社会化思维推动平台内的经济性与社会性主体主动参与到企业的公益慈善行为之中,形成以互联网平台型企业为载体的人人公益、小额捐赠、公益创投、互联网众筹、个性化捐赠以及微捐赠等新型公益慈善模式,具有商业与社会双重属性的公益创投行为也呈现多元化的发展模式,如政府主导模式、企业主导模式、基金会主导模式和多元主体参与模式等(周如南,2017)。

第三,企业公益慈善项目运作在互联网思维下彻底社会化,传统的公益慈善活动依赖于第三部门组织的“项目制”被彻底颠覆。主要体现为企业公益慈善的捐赠者、受赠者以及活动平台三方形成全过程参与的共同体组织,基于互联网新技术范式的社会化传播、跨界合作与共享以及全过程反馈,是新一轮工业革命背景下企业公益慈善行为的重要图景。

五、新时代情景下推进企业公益慈善创新发展的未来展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年来,我国企业公益慈善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绝对管控到鼓励引导、再到创新规范等一系列演变过程。我国企业公益慈善是整个公益慈善主体供给体系之中的主导性力量,如何最大限度地激发与协调企业在创新驱动转型过程中经济价值与社会环境价值的协调共生与高阶演化是微观企业层面的发展重点。目前,企业的慈善公益行为仍然面临着诸多制度层面、组织层面以及整个生态圈层面的现实问题,需要政府进一步加强企业公益慈善行为的制度供给、培育企业社会责任的内生性组织以及优化企业公益慈善的社会共享生态圈。

(一)制度创新:创新企业公益慈善行为的制度供给,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构
企业公益慈善不仅是一种简单的捐赠行为,还是企业解决社会问题的一种重要行为方式。从中观社会层面来看,推进以企业为主导的公益慈善供给模式,有助于破解发展不平衡的难题。尤其是在精准扶贫、贫困治理过程中,企业能够以社会价值导向完成社会资源配置以解决社会问题,推动社会层面的整体价值共创与共享。

对政府这一推进企业公益慈善行为的重要制度供给者与行为治理者而言,一方面,政府需要继续深化对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制度供给,鼓励、引导与激励各类社会组织、商业企业与社会公众参与到精准扶贫与社会共享这一重要时代任务之中。以政策激励与社会创新环境优化的基本导向增强对我国慈善公益事业发展的顶层设计能力,尤其是加强公益组织、企业参与慈善公益过程中的制度建设,明确商业企业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社会扶贫项目等社会公共事业的税收优惠制度、融资制度、项目保障制度等,最终从制度推进的视角动员多元社会主体参与到社会大慈善、大公益的生态网络之中,最大限度地撬动社会的爱心资源,形成人人支持公益的社会氛围。同时,以明确的法律法规等强制性制度规范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参与公益慈善事业中的公共职能,避免社会组织与企业利用慈善之名,进行企业与社会组织之间的责任寻租以及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责任寻租,以服务型政府的角色定位、以“放管服”基本理念增强对公益慈善项目的监管与治理。另一方面,针对新一轮工业革命下“互联网+公益”慈善公益新范式下的网络诈捐、欺骗以及寻租等新业态下的新异化行为,政府需要进一步增强对网络空间中慈善公益主体之间的法律制度供给力度,对新业态下的网络慈善组织、捐赠者、受助者、监管部门以及网络平台等多方主体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化,重点填补互联网背景下的慈善救助如对“互联网+”重大疾病救助与“互联网+”社会救助规范的制度空白(邵祥东,2017),并着力完善网络空间下的公益慈善项目运作体制机制,避免因网络空间的慈善行为异化引发爱心资源的浪费,动摇企业对贡献爱心资源的社会信任基础。

(二)组织支撑:培育公益慈善发展的多元企业组织形态,推进多元化社会主体共同参与
在公益慈善行为的主体培育层面,企业公益慈善的深化发展依赖于各类商业型组织、社会企业与混合型组织的发展。从我国公益慈善组织的发展历程来看,我国企业公益慈善发展所立足的组织载体由完全计划经济时期的国营单位,逐步演变为社会组织、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等共同组成的多元供给组织载体,最终形成了商业企业、社会组织、社会企业以及政府等多元组织形态共同参与的组织体系。在新经济情境下,平台战略、平台商业模式、平台创业与平台治理引领企业实践发展。大量的社会公益平台、商业共享平台以及社会创新与社会创业平台加速涌起,传统企业的公益慈善活动很大程度地被颠覆。一方面表现为大量的商业平台型企业也嵌入了许多公益慈善元素,如淘宝平台的公益宝贝计划、京东平台的京东公益、微信平台的微信公益等传统商业平台广泛的公益元素嵌入;另一方面表现为越来越多独立性的集聚爱心资源的公益捐赠社会平台不断兴起,如水滴筹、腾讯乐捐平台等,这些平台都对促进社会爱心资源的优化配置以及提高社会发展质量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不过,破解新的发展矛盾仍然需要进一步形成多元慈善公益供给主体的聚合力。

具体来看,一方面,政府需要进一步完善在慈善公益事业方面的职能定位,为社会各类组织与团体参与到企业公益慈善的过程中搭建社会公共平台,形成“政府搭台,企业唱戏”的社会动员图景,充分调动各类社会组织与商业企业参与到新时代下的各类社会议题,如扶贫攻坚、农村教育、灾害救助、疾病帮扶、残疾人就业等多元社会公共议题之中;积极培育社会参与公益慈善的新组织,如网络慈善平台、社会创新平台、公益共享平台等新组织形态,为推动形成共享价值偏好、创造社会共享价值提供组织支撑。另一方面,公益慈善活动的直接支撑组织载体是社会逻辑下的混合型组织场域,在混合型组织场域中也存在多种逻辑导向的不同组织形态,如完全偏向社会逻辑的非营利组织、介于社会逻辑与市场逻辑导向之间的社会创新组织以及社会企业等,也存在偏向市场逻辑的商业组织(肖红军、阳镇,2019)。

步入21世纪以来,基于市场逻辑与社会逻辑共生共融的混合型组织即共益企业,成为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内生型组织,社会责任内生型组织意味着传统的商业组织能够实现基于社会价值与市场价值双重价值创造的动态平衡,而非纯社会组织与纯商业企业的非此即彼式的逻辑割裂引发价值创造的相互分离与失衡(肖红军等,2019)。因此,需要政府加速推进商业企业、社会企业向共益企业的组织理念转变,通过相应的社会激励政策与社会舆论引导,积极培育社会企业家精神与共益型企业家精神,培育共益企业的新创与成长。通过共益企业创造更加高阶与更加均衡的综合价值与共享价值,形成我国慈善事业进一步发展的新组织体系。

(三)生态优化:治理新业态下公益供给主体间的异化行为,打造可持续的社会共享生态圈
在“互联网+”战略推进以来,互联网云公益、微公益、区块链公益等新的慈善业态加速涌现,跨界参与、跨界沟通与跨界链接成为颠覆传统慈善公益项目封闭运行的重要突破点。尤其是基于互联网公益慈善平台的“后现代慈善”社会共享生态圈也在加速孕育(康晓光,2018)。实质上,双边市场理论下互联网公益平台中的求助者与捐赠者之间会形成网络传染效应,求助者与捐助者在公益平台中的参与程度即用户基数越大,就越需要一个可持续的网络公益生态环境,以促进平台内多边用户之间社会价值与社会影响力的正向传导。然而,纯技术逻辑主导的公益慈善网络生态的变迁产生了诸多慈善公益主体行为的异化问题,如不断涌现的网络诈捐、“郭美美事件”“网络仇富”“网络舆论绑架”“网络谣言谩骂”等公益慈善领域的社会问题,泛道德式的问责逻辑在互联网情景下逐步异化为一种新型网络道德暴力(刘威,2019)。因此,互联网技术逻辑所带来的公益慈善领域的“技术红利”需要重新审视,主要体现为对互联网情景下的新慈善模式、新业态下公益慈善异化行为的法律界定、法律监管与制度治理供给。

具体来看,首先,在社会信任层面,要利用新技术范式如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等加快建立全国个人征信与共享平台,使网络用户参与的企业搭建公益慈善平台中的受助主体信用有迹可循,从责任型技术治理的视角探索在互联网公益中的信用审核功能、失信惩戒功能,提高互联网公益项目中的信息透明度,进而延伸互联网技术带来的公益“技术红利”。其次,需要重点监管互联网公益平台的主体间异化行为,形成“政府—平台”“平台—公益慈善运作项目”的双重监管治理体系,即政府治理公益项目平台(平台企业),避免平台企业出现“以慈善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最后,为重构互联网公益平台与社会公众之间形成的网络化与生态化治理情境下的协同治理机制,互联网公益平台需深化公益项目发布的运作审核机制、信息披露机制与信用机制的建设,通过提高平台运行的信息透明度,进一步激发社会公众的爱心、贡献行为,进而优化互联网情境下企业参与公益生态圈的项目运作过程,最终打造平台化履责范式下企业公益慈善的社会价值共享生态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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