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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体系”笔谈(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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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20 13:13: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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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体系”笔谈(三)

【编者按】 根据“国家社科基金资助期刊”相关要求,本刊组织专家撰写了有关系列专题论文或笔谈。本刊自2018年第5期设本栏目专题,同年第8期组织系列笔谈,此为笔谈之三。本刊认为,构建中国特色的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确是目前学术界需要解决的一个具有战略性意义的重大课题,值得学者下大力气去做,并必须把它做好。盖因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已经七十多年、改革开放也已经四十多年的今天,中国的学界确该自觉地进行一系列系统的学术体系构建工作了。为何要进行这种构建?是因为中国学者从前追随他人较多,学到了很多有价值的东西,在不同时期对中国社会的前进起到了推动作用;同时也产生了形形色色的教条主义,表现出不同程度地与中国的实际不符合以至于背离的情况。更重要的是,任何一个民族、一个国家要长期生存和发展,必须有自己的文化传统和学术传统,这个“自己的”就是有别于其他民族、其他国家的特色之处。这个特色,有时并不是自显自明的,往往深藏于民族历史文化发展的脉络中,是需要研究者本着客观求实的态度去发掘、发现、彰显以至弘扬的。其中,近代中国“民族”话语的运用和“民族精神”话语的建构是两个重要议题,值得发掘、研究和总结,本刊特组织专家撰写并予以发表,以飨读者。

中国近代民族主义话语下的“民族”“种族”和“国族”
郑 大 华

中国的民族虽然形成很早,但民族意识较为淡薄,借用费孝通先生的话说,是一个“自发”的民族实体,而不是一个“自觉”的民族实体。中国的民族成为一个“自觉”的民族实体,是在西方近代民族主义传入中国之后。据郝时远研究,中国古代汉语中虽然有“民族”一词,但“就其含义而言,既指宗族之属,又指华夷之别”(郝时远:《中文“民族”一词源流考辨》,《民族研究》2005年第6期,第63页),与现代意义的“民族”一词相去甚远。现代中文意义的“民族”一词的最早出现是在1837年(道光十七年),那一年德国传教士、汉学家郭实腊创办的《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九月刊)所载《约书亚降迦南国》一文中,有“昔以色列民族如行陆路渡约耳但河也”(爱汉者等编,黄时鉴整理:《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丁酉九月,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271页)。将“民族”与“以色列”合用,当然是现代意义的“民族”了。中国人最早使用现代意义的“民族”一词是在19世纪70年代,是早期维新思想家王韬在《洋务在用其所长》一文中使用的:“我中国乃天下之至大之国也,幅员辽阔,民族殷繁,物产饶富,苟能一旦奋发自雄,其坐致富强,天下当莫与颉颃。”(王韬:《弢园文录外编》卷3“洋务在用其所长”,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143页)这里的“民族殷繁”是“民族众多”的意思。但那次使用只是个案。现代意义的“民族”一词的大量使用则是在西方近代民族主义理论传入中国之后,尤其是在20世纪初。

现代意义的“民族”之所以在西方近代民族主义传入中国之后开始大量使用,与西方近代民族主义的实质是“民族建国”有关。“民族建国”有两种理论和主张:一是以血统、种族为主划分民族,主张建立单一民族的国家;二是以文化为主划分民族,主张建立多民族的国家。前者以德意志民族主义的奠基人赫尔德为代表,后者的代表有德国人伯伦知理。这两种民族建国理论和主张在当时都产生过重要影响。当时以孙中山为代表的革命党人,采纳的是第一种民族建国的理论和主张,即建立一个单一的汉民族国家;而以梁启超为代表的立宪派,采纳的是第二种民族建国的理论和主张,即建立一个包括满族在内的多民族国家。为此,双方发生过激烈争论,最后建立一个多民族的民主共和的国家成为双方的共识。这就是辛亥革命时提出的“五族共和”。

在使用现代意义的“民族”一词时,又相继出现了“中国民族”和“中华民族”这两个词。这两个现代意义的词都是梁启超首先使用的。1901年,梁启超在《中国史叙论》一文中首次提出了“中国民族”一词,并将“中国民族”的演变历史划分为“上世史”“中世史”“近世史”三个时代[梁启超:《中国史叙论》,《饮冰室合集》(一)文集之六,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11~12页]。1902年,梁启超在《论中国学术思想变迁之大势》一文中又使用了“中华民族”一词[梁启超:《论中国学术思想变迁之大势》,《饮冰室合集》(一)文集之七,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21页]。在20世纪初,梁启超是“中国民族”和“中华民族”两词互用。当他指称中国境内所有民族时,多数用的是“中国民族”。比如,他在《中国史叙论》中对“中国民族”的使用,指的就是中国境内各民族。而当他指称汉族时,则多数用的是“华族”或“中华民族”[梁启超:《历史上中国民族之观察》,《饮冰室合集》(八)专集之四十一,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2页]。在20世纪初使用“中华民族”一词的还有杨度和章太炎,他们和梁启超一样,也是在汉族的含义上使用的(参见郑大华:《中国近代民族主义与中华民族自我意识的觉醒》,《民族研究》2013年第3期,第1~14页)。现代意义上的“中华民族”一词及其内涵的最终形成以全面抗战时期毛泽东1939年12月《中国革命与中国共产党》一文对该概念的阐述为标志。

除现代意义上的“民族”一词外,在清末经常使用的还有“种族”一词。和“民族”一样,“种族”一词古亦有之,其意义指的也是“宗族之属”和“夷夏之别”(郝时远:《中文“民族”一词源流考辨》,《民族研究》2005年第6期,第63页)。但到了甲午战后,尤其是20世纪初,“种族”往往用来指某一族类,如满族、汉族、蒙古族、藏族等。如果说“民族”更多强调的是同一人群之间的历史与文化上的联系,亦即具有相同历史记忆和文化的人即可称之为同一“民族”的话,那么,“种族”更多强调的则是同一人群之间的血缘联系,亦即具有相同血缘或血亲关系的人即可以称之为同一“种族”。我们前面已经提到,20世纪初以孙中山为代表的革命党人,接受的是西方近代民族主义的民族建国的第一种理论和主张,即以血统为主划分民族,主张建立单一民族的国家,所以他们认为满汉血统不同,不是同一民族,建立的民族国家不能将满族包括在内。这也是他们主张“驱逐鞑虏,恢复中华”,实行“种族革命”的重要原因。而以梁启超为代表的立宪派,接受的是西方近代民族主义的民族建国的第二种理论和主张,即以文化为主划分民族,主张建立多民族的国家,所以他们认为满汉虽然血统不同,但满族已经接受了汉族文化,建立的民族国家不仅应该包括满族,还应该包括中国境内的蒙、藏、回等其他族。因此,他们主张“五族合一”,建立包括满族在内的多民族国家。与此相一致,革命党人尽管也用“民族”一词,但他们用得最多的还是“种族”,强调满、汉等不同种族之间的血缘差异;而立宪派则很少使用“种族”,他们更多使用的是“民族”一词,强调满、汉等不同民族之间的文化联系。

我们现在经常使用的“少数民族”一词也出现于这一时期。1905年汪精卫在《民族的国民》一文中率先使用了“少数民族”一词,他在归纳出民族关系的四个公例后得出结论,认为“以此衡量中国,谓自黄帝迄于明,我民族实如第二例所云:多数民族吸收少数民族而使之同化”;明亡以后,“我民族”降至第三例中的地位,即“少数征服者以非常势力吸收多数被征服者而使之同化”。文中的“多数民族”或“我民族”指的是汉族,而“少数民族”满族或统治“少数征服者”指的是汉族以外其他民族,尤其是满族(杨思机:《“少数民族”概念的产生与早期演变——从1905年到1937年》,《民族研究》2011年第3期,第2页)。除汪精卫外,其他如刘师培、章太炎等也用过“少数民族”一词,认为人口较少、文明程度低的“少数民族”满族统治人口较多、文明程度高的“多数民族”汉族是不合理的,这也是他们主张“种族革命”、推翻清王朝的重要理由之一。

武昌起义后,“五族共和”成了时人的基本共识,成了以孙中山为临时大总统的中华民国的基本国策。“五族共和”虽然是革命党人提出来的,但它的思想源头可以追溯到梁启超的“大民族主义”思想,尤其是杨度在《金铁主义说》中提出的“五族合一”“五族一家”论那里(参见郑大华:《论杨度的“中华民族”观及其历史地位》,《湖南师范大学学报》2019年第2期,第23~24页)。“五族共和”主张的提出并成为中华民国的基本国策,这对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促进“中华民族”观念的确立和形成起了极大作用。1913年1月,西部内蒙古乌兰察布盟和伊克昭盟蒙古族各王公在呼和浩特集会,制订了《西盟王公会议条件大纲》,表示“蒙古疆域,向与中国腹地,唇齿相依,数百年来,汉蒙久成一家”,“现在共和新立,五族一家……我蒙同系中华民族,自宜一体出力,维持民国”(《西盟会议始末记》,《民国经世文编》第18册,上海:上海经世文社1914年版,第15~16页)。就目前所发现的资料来看,这是中国少数民族第一次采用政府文告的形式,公开承认自己是“中华民族”的一部分。此后,虽然也有人使用“种族”一词,但其主观目的并不是要强调汉族和其他民族之间的血缘不同。

清末时期,人们认为中国共有汉、满、蒙、回、藏五个民族,所以主张“五族一家”或“五族共和”。但到了民国初年,人们对中国民族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提出除汉、满、蒙、回、藏这五个民族外,中国还有南方的苗族、瑶族等民族。1914年湖南安化人夏德渥撰写的《中华六族同胞考说》一书,在详细考述中国历代各种史书的有关记载的基础上,对汉、满、蒙、回、藏、苗六族间的同胞关系作了全面论证,认为“汉、满、蒙、回、藏、苗论远源为同种,论近源为同族”,是同一个民族(夏德渥:《中华六族同胞考说》自序,1917年湖北第一监狱石印,第1页)。他称这一同族为“华族”。1917年李大钊发表《新中华民族主义》一文,指出汉、满、蒙、回、藏之五族的称谓,是辛亥革命特定时期的产物,现今五族的文化早已渐趋于一致,而又共同生活在统一的民国之下,所谓汉、满、蒙、回、藏之五族以及其他苗族、瑶族都已成为“历史上残留之名词”,没有再保留的必要,所有五族和其他各族都应统称为“中华民族”。与此相适应,今后民国的政教典刑,也应以新民族精神的建立为宗旨,统一民族思想,这也就是所谓的“新中华民族主义”[李大钊:《新中华民族主义》,《甲寅》(日刊),1917年2月19日,第1页]。李大钊“新中华民族主义”的提出,在中国近代民族理论尤其是“中华民族”观念的形成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国族”一词的出现,要比现代意义上的“民族”“种族”以及“中华民族”“中国民族”“少数民族”的出现晚得多。就目前所发现的资料来看,中国人最早使用“国族”一词的是孙中山。1924年年初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闭幕后,孙中山在国立广东高等师范学校礼堂作“三民主义”的系列演讲,在“民族主义”的演讲中他提出要利用中国传统的家族与家族观念和宗族与宗族观念,将四万万中国人联合成为“一个极大中华民国的国族团体”,然后在“国族主义”的基础上,恢复“中国固有的民族精神”,建立一个近代的“民族国家”,以实现国家的富强和民族的复兴(孙中山:《民族主义·第五讲》,《孙中山全集》第9卷,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238~239页)。

“国族”,这是从西方引进的一个概念。依据1993年版的《简明牛津英语词典》的解释:“国族”为一个广义的人的聚集体,通过共同的血缘、语言或历史被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以致形成了由某一人民组成的独特的种族,通常被组织为独立的主权国家且占据一定的领土。简言之,即建立某一国家的某一民族称之为“国族”。孙中山认为,中国自秦汉以后,就是一个民族建立一个国家,所以中国的民族可以称之为“国族”,其他国家的民族则不能称之为“国族”,因为其他国家“有一个民族造成几个国家的,有一个国家之内有几个民族的”,只有中国是一个民族建立一个国家(孙中山:《民族主义·第一讲》,《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185~186页)。由此可见,孙中山念念不忘的仍是他自晚清以来所主张的一个民族建立一个国家的“民族建国”。只是在辛亥革命时期,他主张“驱逐鞑虏,恢复中华”,通过“种族革命”,建立一个单一的汉民族国家;而到1924年,他主张利用中国传统的家族与家族观念和宗族与宗族观念,将四万万中国人联合成“一个极大中华民国的国族团体”,建立一个“国族主义”的“民族国家”。说法变了,实质没变。用他的话说:“就中国的民族说,总数是四万万人,当中掺杂的不过是几百万蒙古人,百多万满洲人,几百万西藏人,百几十万回教之突厥人。外来的总数不过一千万人。所以就大多数说,四万万中国人可以说完全是汉人。同一血统,同一言语文字,同一宗教,同一习惯,完全是一个民族。”(孙中山:《民族主义·第一讲》,《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188页)很显然,孙中山的“国族”建国主张,是不符中国的国情的,提出后没有产生什么社会影响。此后,虽然有人主张“中华民族是整个的”或“中华民族是一个”,但很少有人再使用“国族”一词。

在孙中山使用“国族”一词之前,中国共产党已经成立,并成为了中国政治舞台上的一支重要力量。新成立的中国共产党“一开始就是在共产国际的指导之下,照着列宁的原则去进行建设的”(《刘少奇选集》上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85页)。而“民族自决权”是列宁主义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自决权”最初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提出来的,原属资产阶级民主主义世界革命的一个要求。马克思、恩格斯从支持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和争取社会主义的利益出发,对“民族自决权”持的是赞同的态度。到了帝国主义和无产阶级革命时代,列宁在领导俄国无产阶级进行反对沙皇专制制度、十月革命和共产国际的斗争中,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的“民族自决权”思想,他不仅主张殖民地半殖民地的被压迫民族对于帝国主义的自决,同时也主张俄国内部被压迫的少数民族对于大俄罗斯民族的自决,而且这两种自决在十月革命后都付诸了实践。列宁还根据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学说,将世界民族划分为“压迫民族”和“被压迫民族”,用他在《社会主义革命和民族自决权》一文中的话说:“帝国主义时代基本的、极其重要的和必然发生的问题:民族已经分成压迫民族和被压迫民族。”(列宁:《社会主义革命和民族自决权》,《列宁论民族问题》,北京:民族出版社1987年版,第504页)侵略和掠夺殖民地半殖民地的帝国主义是“压迫民族”,受帝国主义侵略和掠夺的殖民地半殖民地的民族是“被压迫民族”,“民族压迫”的实质是“阶级压迫”。因此,殖民地半殖民地被压迫民族的“民族自决”运动属于无产阶级革命的范畴,是世界无产阶级革命运动的组成部分,也理所当然地应该由无产阶级来领导。列宁的民族自决权思想传入中国后,成了还处于幼年时期、还没有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真理与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的中国共产党处理民族问题的行动指南。正是在列宁的民族自决权思想的指导下,中国共产党既主张中华民族对于帝国主义的自决,同时也主张中华民族内部各少数民族对于汉族的自决。1922年7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大会所通过的《关于“国际帝国主义与中国和中国共产党”的决议案》《大会宣言》和1923年6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全国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纲草案》中就体现了这两种民族自决权思想,既要求“取消帝国主义的列强与中国所订一切不平等的条约”,同时又承认和支持“西藏、蒙古、新疆、青海等地和中国本部的关系由各该民族自决”(《中国共产党党纲草案》,《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版,第141~142页)。

显而易见,中国共产党所主张的第二种“民族自决权”,即中华民族内部各少数民族对于汉族的自决,是对列宁的第二种“民族自决权”,即俄国内部被压迫的少数民族对于大俄罗斯民族的自决的教条照搬。由于历史等各方面的原因,中国国内的民族关系与俄国国内的民族关系是完全不同的,没有可比性。中华民族内部各少数民族与汉族的关系并不完全是被压迫民族与压迫民族的关系,压迫少数民族的不是整个汉族,而只是汉族中少数的统治者,我们应该把广大汉族民众与少数汉族统治者区别开来,不能笼统地讲汉族是压迫民族,少数民族是被压迫民族;蒙古、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地区自古以来就是中国不可分割的固有领土,承认和支持蒙古、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的自决,这既不符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和历史事实,也违背了中华民族的整体利益,不利于各民族的团结和共同进步。大革命失败后,在李立三尤其是王明“左”倾机会主义路线的领导下,中国共产党对国内少数民族的自决权的理解更进一步教条化和“左”倾化。1931年11月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中国境内少数民族问题的决议案》,要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必须明白规定对于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民族自决权”(《关于中国境内少数民族问题的决议案》,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族问题文献汇编》,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171页)。1934年1月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也作了类似的规定。如此规定,虽然那是在反对南京国民政府的特定背景下提出的,具有共同反抗国民党统治的策略性,最终目的还是建立联合的中华共和国,但也有局限性,因而遭到了社会各界甚至包括一些本来同情共产主义革命的进步人士的批评。

1935年遵义会议后,逐渐确立了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内的领导地位,中国共产党也因此从幼年开始走向成熟,开始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与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此后便不再讲中华民族内部各少数民族的“民族自决”了,而讲“民族区域自治”,讲中华民族内各民族的团结和国家的统一、中华民族对外的自主与国家独立、对于民族复兴的重要意义(参见郑大华:《论杨松对民主革命时期中共民族理论的重要贡献》,《民族研究》2015年第3期,第10~12页)。由此近代中国关于民族话语运用和实践的历史翻开了新的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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