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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初“献费”新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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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15 11:06: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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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初“献费”新探
郭 丛

[摘 要]献费是西汉初年的一项财赋,其征纳范围应包括王国、侯国以及除內史外中央直辖的郡。与之相应,献费的献纳者是诸侯王、彻侯(通侯)以及直辖郡的郡守。献费是一项独立的贡赋,并非是汉代的“口赋钱”“算赋”,亦非宗庙祭祀的献金或土贡贡献的费用。献费属于皇室财政的范畴,通过地方行政机构征收,上缴中央后划拨少府管理。考虑到汉初的货币及经济的状况,献费每人63钱的赋额并不过高。

[关键词]西汉;献费;帝室财政

一 问题的提出
西汉初年的“献费”问题,向为学界所关注。在秦汉史籍中,关于“献费”的直接记载仅见于《汉书·高帝纪》(此诏以下简称“献程诏”):

(汉高帝十一年)二月,诏曰:“欲省赋甚。今献未有程,吏或多赋以为献,而诸侯王尤多,民疾之。令诸侯王、通侯常以十月朝献,及郡各以其口数率,人岁六十三钱,以给献费。”(1)班固:《汉书》卷一下《高帝纪下》,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70、70~71页。

此时,汉朝尚在建国初期,一些制度并不完备。献程诏正是因“献未有程”而制定的。从诏书的内容来看,通过规定献费之额以达省赋的目的则是制定献程的主要宗旨。这与汉初为修复常年战乱造成的民生凋敝而推行“与民休息”“轻徭薄赋”“清静俭约”的施政方针是一致的。然而由于史料匮乏及解读不同,后世人们对献费的认识也存在差异。

献程诏中“吏或多赋以为献,而诸侯王尤多,民疾之”一句颜师古注曰:“诸侯王赋其国中,以为献物,又多于郡,故百姓疾苦之。”(2)班固:《汉书》卷一下《高帝纪下》,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70、70~71页。可见颜师古是把献费当作置办献物的费用。基于这一认识,一些古籍将献费编入与“贡献”相关的类目之中(3)参见白居易:《白氏六帖事类集》卷二二《贡献》,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87年影印本,第72页;章如愚:《山堂先生群书考索·后集》卷六四《财赋门·贡献》,中华再造善本金元编,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5年影印本,第8页;林駉:《新笺决科古今源流至论·后集》卷一〇《抑贡献》,中华再造善本金元编,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5年影印本,第10页;黄道周编:《博物典汇》卷一三《土贡》,四库禁毁书丛刊补编,北京:北京出版社2005年影印本,第449~450页。。与此不同,《通典》《通志》把献程诏的内容记在“杂税”条目之下,以区别于汉代的田租、“算赋”“榷酤”“算缗”等赋税(4)杜佑:《通典》卷一一《食货十一·杂税》,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影印本,第62页;郑樵:《通志》卷六二《食货略·杂税》,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影印本,第750页。。《西汉会要》则把献费单独列出,既不同于汉代的“算赋”“口赋”等常税,也不将其归入“杂税”之中(5)徐天麟:《西汉会要》卷五二《食货三·给献费》,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600页。。这种编排实际上是把献费当作一种税目来处理的(6)廖行之:《省斋集》卷四《赋法论》,文渊阁四库全书,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影印本,第329页;洪咨夔著,侯体健点校:《平斋文集》卷二九《故事》,《洪咨夔集》,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15年版,第690页;沈钦韩:《汉书疏证》卷一《高祖纪第一》,续修四库全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影印本,第15页;沈家本著,骈宇骞、邓经元点校:《汉律摭遗》卷一四《户律一·献费》,《历代刑法考》,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630页;陈树镛:《汉官答问》卷三,续修四库全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影印本,第625页。。

除了这些观点,还有人认为献费就是汉代的“口赋”或“算赋”。朱熹在《资治通鉴纲目》中即把献程诏称作“王侯朝献郡国口赋法”,将献费视为是汉代的“口赋”(7)朱熹:《资治通鉴纲目》卷三,汉高祖十一年二月,中华再造善本唐宋编,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3年影印本,第18页。。在朱熹及其《资治通鉴纲目》的影响下,这种观点得到不少认同(8)参见梅鼎祚编:《西汉文纪》卷一,文渊阁四库全书,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影印本,第189页;贺复征编:《文章辨体汇选》卷一《诏》,文渊阁四库全书,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影印本,第4页;严可均校辑:《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全汉文》卷一《高帝》,续修四库全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影印本,第128页。。不过古人对于“口赋”概念的认识并不一致。有人把“口赋”看作是按口计征的赋税(9)吕祖谦著,桂栖鹏点校:《历代制度详说》卷三《赋役·制度·口赋》,黄灵庚、吴战垒主编:《吕祖谦全集》,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8年版,第32~33页。,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口赋”是一种独立税目,即汉代的“口赋钱”(10)刘友益著,邱居里、左茹慧整理:《资治通鉴纲目书法》,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54页。。此外,还有人将献费直接与汉代的“算赋”等同起来,认为献费即为“算赋”(11)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一〇《户口考·历代户口丁中赋役》,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第106页;姚范:《援鹑堂笔记》卷一八《史部·汉书二》,续修四库全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影印本,第577页。,或是“算赋”上缴中央的部分(12)朱礼:《汉唐事笺对策机要》卷一〇《税赋》,中华再造善本金元编,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5年影印本,第8页。。

20世纪以来,学者们对于献费的认识和研究大体上承续了前人已有的观点,前述关于献费认识上的分歧依然存在(13)认为献费即是“算赋”者,如韩连琪:《汉代的田租口赋和繇役》,《文史哲》1956年第7期,第55~56页;蒙文通:《中国历代农产量的扩大和赋役制度及学术思想的演变》,《四川大学学报》1957年第2期,第62页;贺昌群:《秦汉间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与秦末农民起义的关系》,《汉唐间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76页。部分学者认为献费是“算赋”中上缴中央的部分,如邓之诚:《中华两千年史》卷一,上海: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第257页;宫崎市定:《古代中国赋税制度》,杜正胜编:《中国上古史论文选集》,台北:华世出版社1979年版,第775~776页;劳榦:《汉代兵制及汉简中的兵制》,《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十本,上海:商务印书馆1948年版,第41页;陈直:《汉书新证》,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12页;裘锡圭:《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考释》,《文物》1974年第7期,第58页;周振鹤:《西汉献费考》,《周振鹤自选集》,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70~180页,原刊于《中华文史论丛》1981年第4期(原刊时署名周振鹤、周翔鹤);山田勝芳:《秦漢財政収入の研究》,东京:汲古书院1993年版,第195~197页;岳庆平:《汉代“赋额”试探》,《中国史研究》1985年第4期,第37~40页。认为献费与“口赋钱”相关者,如平中苓次:《漢代の馬口銭と口銭》,《中國古代の田制と税法:秦漢経済史研究》,东京:东洋史研究会1967年版,第313页;臧知非:《秦汉赋役与社会控制》,西安:三秦出版社2012年版,第73页。认为献费是一种独立赋税的,如刘春藩:《秦汉封国食邑赐爵制》,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52页;纸屋正和著,朱海滨译:《汉代郡县制的展开》,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94页;游逸飞:《战国至汉初的郡制变革》(博士学位论文),台湾大学2014年,第198页。认为献费与宗庙祭祀或贡献相关者,如王毓铨:《“民数”与汉代封建政权》,《中国史研究》1979年第3期,第62页;高敏:《秦汉赋税制度考释》,《秦汉史论集》,郑州:中州书画社1982年版,第105~107页;加藤繁著,吴杰译:《汉代国家财政和帝室财政的区别以及帝室财政的一斑》,《中国经济史考证》,北京:中华书局2012年版,第59页;吉田虎雄:《兩漢租税の研究》,东京:大阪屋号书店1942年版,第95~96、155~156页;影山剛:《桑弘羊の均輪法試論》,《東洋史研究》第40卷第4号(1982年3月),第628~629页;马大英:《汉代财政史》,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3年版,第151页。。相较于以往的研究,今人关于献费的讨论又提出了新的问题。在早期的研究中鲜有关于献费征纳范围的讨论。因献程诏的内容中出现了诸侯王、通侯及郡,目前关于献费的征纳范围就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认为献费只在王国与侯国中征收(14)参见劳榦:《汉代兵制及汉简中的兵制》,第41页;周振鹤:《西汉献费考》,《周振鹤自选集》,第170~180页;臧知非:《秦汉赋役与社会控制》,第73页。;第二种认为献费的征纳范围仅是中央的直辖郡(以下简称“汉郡”)(15)参见文媛媛:《唐代土贡研究》(博士学位论文),陕西师范大学2014年,第111页。;第三种则认为全体郡国都要被征收献费(16)除了前述两种观点之外,献费是由全体郡国所承担的观点在学界相对较多。。此外,还有一些学者从财政层面出发,对献费问题进行探讨。有的学者认为献费是地方征收的所有赋税中上缴中央的那一部分(17)除了前述将献费视为“算赋”中上缴中央的那一部分的学者外,一些学者认为献费是郡国征收的赋税中上缴中央财政的部分。参见魏良弢:《西汉“三十税一”和“献费”初探》,《南京大学学报》1980年第3期,第78~80页;朱绍侯:《汉代封君衣食租税制蠡测》,《松辽学刊》1985年第1期,第1~2页;渡边信一郎著,徐世虹译:《汉代的财政运作和国家物流》,刘俊文主编:《日本中青年学者论中国史》(上古秦汉卷),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第386页;山田勝芳:《秦漢財政収入の研究》,第532~533页。按,山田勝芳先生认为直辖郡征收的“算赋”上供部分(即献费)是属于治粟内史所管辖的国家财政的部分,作为王国、侯国贡献的献费则是帝室财政的收入。。也有学者从中央财政与帝室财政两分的角度对献费的财政属性进行讨论,但所得出的认识分歧较大(18)如加藤繁先生将献费视作郡国向天子献纳礼物的费用,将其归入帝室财政中;山田勝芳先生认为直辖郡征收的“算赋”上供部分(即献费)是属于治粟内史所管辖的国家财政的部分,作为王国、侯国贡献的献费则是帝室财政的收入。渡边信一郎先生则把献费视为大司农的财政(国家财政)的主要财源。以上参见加藤繁著,吴杰译:《汉代国家财政和帝室财政的区别以及帝室财政的一斑》,《中国经济史考证》,第59页;山田勝芳:《秦漢財政収入の研究》,第532~533页;渡边信一郎著,徐世虹译:《汉代的财政运作和国家物流》,刘俊文主编:《日本中青年学者论中国史》(上古秦汉卷),第383页。。

可见,虽然学术界关于献费问题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是歧见仍存。关于献费的性质,学界并没有得出一致的见解。特别是献费的征纳范围,献费与其他税赋之间的关系,献费的财政归属等问题仍需要得到进一步的辨析。本文在前贤时彦研究的基础上,梳理并考释相关文献,试图对相关问题做出更合理的解释。

二 献费的征纳范围
如前所述,对于《汉书·高帝纪》中所记有关“献费”的史料,学者们存在不同解读,因而在献费的征纳范围方面出现了三种不同的认识。这说明深入解读这段材料是解决问题的关键,需要通过辨析考释文字,去得出恰如其分的解释。

从献程诏中“令诸侯王、通侯常以十月朝献”一句可知,王国、侯国需承担献费。但问题是诏令中又有“及郡各以其口数率”等文字,因此,我们必须讨论汉郡是否也要承担献费。有学者认为《汉书·文帝纪》元年“六月,令郡国无来献”(19)班固:《汉书》卷四《文帝纪》,第114页。的记载也与献费问题有关,并把此处“郡国”中的“郡”字释为“属于该郡的侯国”。据此,献程诏中“及郡各以其口数率”的“郡”字同样可以作此理解(20)参见周振鹤:《西汉献费考》,《周振鹤自选集》,第170、175~176页。。这种解释虽然在训诂上言之成理,但若结合献程诏中上下文的语境,同时考察汉初侯国的地位,那么这种说法就难成立了。献程诏在规定诸侯朝献时间之时就已经提到了“通侯”。若“郡”字当“属于该郡的侯国”解,那么为何仅仅强调侯国缴纳献费的标准,难道王国不是如此吗?再者,献程诏中“吏或多赋以为献,而诸侯王尤多,民疾之”一句,从上下文的语境来看,这里出现的“吏”是指汉郡的官员,而非诸侯自置的吏。此外,侯国属于所在的郡并非是汉初就有的情况,而是在汉景帝时对郡国体制进行改革之后方才形成的局面(21)参见周振鹤;《西汉政区地理》,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32页;马孟龙;《西汉侯国地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版,第238~245页。。在此之前侯国直隶汉廷,而不辖于所在的郡国(22)关于汉初侯国归属问题,周振鹤先生认为汉初“侯国直属于中央,不受所在的郡国管辖”;陈苏镇先生认为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秩律》只载录分布在汉郡的侯国,故而汉初侯国归所在的郡国管辖;马孟龙先生则通过对《二年律令·秩律》的考释,发现《秩律》中并不载有侯国,认为汉初侯国与王国同属“封国”,享有相对独立的地位。本文赞同马孟龙先生的观点。以上讨论参见周振鹤:《西汉政区地理》,第6页;陈苏镇:《汉初侯国隶属关系考》,《两汉魏晋南北朝史探幽》,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57~164页;马孟龙:《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二年律令·秩律〉抄写年代研究——以汉初侯国建置为中心》,《江汉考古》2013年第2期,第91~92页。。因此,把“郡”字当作“属于该郡的侯国”解显然并不合适。汉初的郡有两种,一种是直辖于朝廷的汉郡,另一种是王国管理的支郡(23)参见周振鹤:《西汉政区地理》,第7~11页。。献程诏在“郡”之前已提及诸侯王与通侯,那么“郡”在这里只能是指汉郡的郡守。因此,汉郡无疑是须纳献费的。

也有观点认为献费是由汉郡所出的,王国与侯国则另行朝献(24)参见文媛媛:《唐代土贡研究》(博士学位论文),第111页。。这是将献程中“及”字前后的两个部分理解成两条并列的规定。然而这种解释忽略了献程诏制定的原因。献程的制定是为了减少赋敛以解民疾,如果献程诏只规定诸侯王朝献的时间,而不对献费的数额加以限定,那么就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多赋的问题。所以,对于献程诏的内容不能这样来理解。献程诏中“各以其口数率,人岁六十三钱,以给献费”的要求不仅是针对汉郡的,对于王国和侯国也是同样适用的。

需要说明的是,献费的征纳范围并不包括位处京畿的内史辖区。秦汉时期京畿地区的行政制度与其他地区不同,不设一般的郡来管辖,而是设置特殊的行政机构来管理。在献程诏颁布之时,汉朝的京畿地区是由内史来管理的(25)参见周振鹤:《西汉政区地理》,第129~132页。。从当时的政令来看,凡是涉及全国或全部汉廷直辖地区的法令,在指示对象中内史是与汉郡并列的。这说明内史不属一般汉郡的范畴。例如,《史记·孝景本纪》载:“后二年正月……令内史郡不得食马粟,没入县官。”(26)司马迁:《史记》卷一一《孝景本纪》,北京:中华书局2014年版,第569页。这种将“内史”与“郡”并提的现象早在秦时就已存在。岳麓秦简的部分令文中就有“内史郡二千石官共令”的文字(27)陈长松:《岳麓书院所藏秦简综述》,《文物》2009年第3期,第87页。。秦汉律令中出现的“内史郡”是“内史”及“郡”之义,表明这则诏令所涉及事项涵盖的范围是内史和郡,是由内史和郡二千石官员共同执行的(28)马孟龙先生还认为,在内史分为三辅后的汉昭帝至汉元帝时期,下达事项涵盖全国的诏书存在着“三辅、太常、郡、国”的固定书写格式。可见在秦汉诏令中分述各行政单位的做法是具有渊源的。参见氏著:《西汉存在“太常郡”吗?——西汉政区研究视野下与太常相关的几个问题》,《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13年第3辑,第89~90页。。而献程诏中只提及了王、侯和郡,并未提及内史。可见内史并不在献程诏内容所涉及的范围之中。因此,内史辖区不在献费的征纳范围之内。

总之,汉初献费的征纳范围应包括王国、侯国以及汉郡,内史辖区则不在其中。与之相应,献费的缴纳者是诸侯王、彻侯(通侯)以及汉郡的郡守。献程诏中“各以其口数率,人岁六十三钱”则是献费征纳的共同标准。

三 献费与汉代的其他财赋
在关于献费问题的研究中,学者们的观点分歧多集中于献费与汉代其他财赋的关系上。这些歧见的存在使我们难以正确认识献费的性质。因此,厘清献费与它们之间的关系对我们了解献费的性质尤为重要。下面本文将分别对以往学者们所提出的观点进行辨析,以助于我们对献费的认识。

1.献费非口赋钱
一种观点认为献费即是文献中出现的口赋钱。持此论者或将献程诏中献费人岁“六十三”钱的数额视为“二十三”之误(29)参见刘友益著,邱居里、左茹慧整理:《资治通鉴纲目书法》,第154页;平中苓次:《漢代の馬口銭と口銭》,《中國古代の田制と税法:秦漢経済史研究》,第313页。按,平中苓次先生似乎对此观点并不肯定。他在同书第396页又认为“二十三”钱中三钱为汉武帝时增加的,而不坚持“六十三”为“二十三”之误的观点。;或认为献费是口赋钱在高帝时期的征收形态(30)臧知非先生认为献费是西汉前期将口钱和“算赋”一起征收时的形态。见氏著:《秦汉赋役与社会控制》,第73页。。

据史料所载,口赋钱的征收对象是年满七岁的未成年人(31)参见班固:《汉书》卷七《昭帝纪》颜师古注及卷七二《贡禹传》,第230、3075、3079页;范晔:《后汉书》卷一下《光武帝纪下》李贤注,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74页。。然而献程诏中并没有关于年龄的限定,可见献费的征纳对象与口赋钱不同。另据《汉仪注》的记载,口赋钱赋额23钱中的3钱是在武帝时才增加的(32)参见班固:《汉书》卷七《昭帝纪》颜师古注,第230页;范晔:《后汉书》卷一下《光武帝纪下》李贤注,第74页。。因此,把献费63钱的数额视为23钱之误,这种观点显然不正确。此外,献费亦非口赋钱在高帝时期征收的形态。汉初的王侯们拥有“自置吏,得赋敛”的特权(33)班固:《汉书》卷一下《高帝纪下》,第78页。。即使在汉初就存在口赋钱,这部分收入在王国侯国中也应属于王侯,而不需上缴汉廷。所以献费并非口赋钱。

2.献费非“算赋”
根据献程诏,郡国献费征纳的方式是按人口数定额计征的。这与过去人们所悉知的汉代“算赋”的情况相似。于是就使人们对献费与“算赋”的关系产生了疑惑。例如宋人方大琮就说:“又赋民泉六十三以给献费。将别设科而取之欤?抑以算赋而为之也?”(34)方大琮:《汉赋法》,《宋宝章阁直学士忠惠铁庵方公文集》卷三〇《策问》,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90年影印本,第702页。而更多的情况则是人们因此将献费与“算赋”联系在一起。

一种观点认为献费即为“算赋”。这种观点是把献程诏中“欲省赋甚”和“吏或多赋以为献”中的“赋”与“献费”等同起来,同时又认为“赋”即指“算赋”,由此得出了献费就是“算赋”的结论。然而献费63钱与史籍中所载“算赋”120钱的数额不合。于是持此观点者或认为120钱是汉武帝时“算赋”的赋额,而高帝时则为63钱;或以63钱之献费是对早前“算赋”120钱减半的结果(35)参见韩连琪:《汉代的田租口赋和繇役》,《文史哲》1956年第7期,第56页;蒙文通:《中国历代农产量的扩大和赋役制度及学术思想的演变》,《四川大学学报》1957年第2期,第62页。。

那么,献程诏中的“赋”字可否当“算赋”理解呢?其实不然。汉初,王侯们具有“自置吏,得赋敛”的税收特权。若将“赋”认为是“算赋”的话,那么按照献程规定,诸侯王及列侯所得的赋敛将全部作为献费上缴,所谓“得赋敛”就成了空言。正如周振鹤先生所说:“如果献即赋,而赋又要全部上缴中央,对诸侯毫无好处,他们何必多收,以招民怨?”(36)周振鹤:《西汉献费考》,《周振鹤自选集》,第173页。关于这里“赋”字的含义,颜师古早有解说。他认为献程诏中的“欲省赋甚”为“意甚欲省赋敛也”之义,则“赋”是指“赋敛”,即征收赋税(37)班固:《汉书》卷一下《高帝纪下》颜师古注,第71页。。其说甚是。制定献程的目的并非是为了减少“算赋”的征收,而是通过规范献费的征收数额,杜绝之前“多赋以为献”的情况,从而达到减少赋敛的目的。因此,不能将献费和“算赋”直接等同起来,关于献费与“算赋”的关系还需再作讨论。

虽然不能把献费和“算赋”完全等同,但是另有观点认为献费是“算赋”中上缴中央的部分。这种观点成立的基础是汉初就有名为“算赋”的税目,其赋额为120钱。持此论者,主要依据的是《汉书·高帝纪》四年“八月,初为算赋”颜注中如淳征引《汉仪注》的内容以及同书《惠帝纪》六年诏颜注引应劭说“汉律,人出一算,算百二十钱”的记载(38)班固:《汉书》卷一上《高帝纪上》颜师古注、卷二《惠帝纪》颜师古注,第46、91页。。

然而,这种认识并不准确。加藤繁先生在《关于算赋的小研究》一文中曾对《汉书》中所记的“算赋”进行过考证。他认为《汉仪注》是东汉时人编纂的,因此“把一算一百二十钱的规定适用于无论汉高祖时,无论文帝、武帝时,无论成帝、元帝时的古人的解释,不能不说是错误的”(39)加藤繁著,吴杰译:《关于算赋的小研究》,《中国经济史考证》,第127~131页。。此外,以往认为“算赋”在汉初就是一种实际存在的税目,这一观点也遭到了否定。20世纪70年代湖北省江陵凤凰山10号汉墓出土的西汉文景时期的简牍中有记录当地三个里按“筭”收钱及用途明细的“筭簿”。但在“筭簿”中并没有发现涉及120钱“算赋”的内容(40)关于“筭簿”的讨论参见裘锡圭:《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考释》,《文物》1974年第7期,第58页;高敏:《从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看汉代的口钱、算赋制度》,《文史》第20辑(1983年)第37~39页;蒋非非:《算赋制度问题探讨——从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谈起》,平准学刊编辑委员会编:《平准学刊》第三辑下册,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1986年版,第320~322页;岳庆平:《汉代“赋额”试探》,《中国史研究》1985年第4期,第40页;臧知非:《“算赋”生成与汉代徭役货币化》,《历史研究》2017年第4期,第31~35页。。此外,将高帝四年“八月,初为算赋”视作当时开始征收“算赋”的旧说也被质疑。学者研究认为“八月,初为算赋”实际上是汉代的“八月筭人”之制,即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八月“杂案户籍”,“为算赋”是制作赋役籍册的意思(41)臧知非:《“算赋”生成与汉代徭役货币化》,《历史研究》2017年第4期,第30~31页;相同观点又见氏著:《秦汉土地赋役制度研究》,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7年版,第275~284页。。这里“算赋”的本义应是指“定算收赋”或“以算为单位收赋”(42)参见郭浩:《汉代地方财政研究》,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40页;杨振红:《出土简牍与秦汉社会(续编)》,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69页。。“算赋”定额为120钱,成为人口税的专称则是武帝以后才定型的(43)参见郭浩:《汉代地方财政研究》,第140页;臧知非:《“算赋”生成与汉代徭役货币化》,《历史研究》2017年第4期,第41页。。可见献费与“算赋”无关。讨论献费与“算赋”的关系以此来界定献费的性质,亦是不合适的。

3.献费非宗庙祭祀及土贡的经费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献费是宗庙祭祀的献金,之后则演变为酎金。然而,在献程诏颁布之时,汉朝尚未建有宗庙,所以献费与宗庙祭祀无关(44)参见周振鹤:《西汉献费考》,《周振鹤自选集》,第173页。。酎金制度始于汉文帝,是向诸侯及边裔封君征收酎金以制作酎酒用于祭祀宗庙;其征收的标准是诸侯按照其封国人口数,每千口缴纳黄金4两,不足1000口缴纳4两;边裔封君则以本地所产的珍物代替黄金来缴纳(45)参见司马彪:《续汉书·礼仪志》李贤注,见范晔:《后汉书》,第3104页。。可见,宗庙祭祀献金的征纳对象是王侯与四夷君长,并不包括汉郡的长官,其与献费征纳的范围是不同的。此外二者征收的内容也不一致。献费征收的是钱,而酎金则主要以黄金作为贡献之物。从他们的差异来看,献费与酎金不可能是同一制度在不同时期的形态。因此,献费不能被看作是宗庙祭祀的献金。

另有一种观点认为,献费是用来购买当地土产向皇帝进贡的。这种看法实际上是把献费当作置办土贡的经费。因此有学者认为,献费制度是土贡之制的滥觞,“不过一个以钱币的形式出现,一个以实物的形式出现而已”(46)高敏:《秦汉赋税制度考释》,《秦汉史论集》,第107页。。

这种观点应是受到颜师古一则注文的启发而来的。献程诏中“吏或多赋以为献,而诸侯王尤多,民疾之”一句,颜注云:“诸侯王赋其国中,以为献物,又多于郡,故百姓疾苦之。”(47)班固:《汉书》卷一下《高帝纪下》颜师古注,第71页。其中“以为献物”即是把献费看作是置办献物的经费。然而,颜师古的这一看法并非得自秦汉史料,而是基于他对唐代土贡制度的认识。唐代的土贡一般是由州府按照规定采买,并由各州的朝集使赴京在元日朝献(48)参见天一阁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天圣令整理课题组校证:《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393页;刘昫等:《旧唐书》卷四三《职官志》,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826~1827页。。汉代前期因循秦制以十月为岁首。献程中规定“十月朝献”之期,则与唐代元日朝献的时间相似。颜师古因此用唐代的土贡制度来比附汉初的献程,认为献费是采办土贡的经费。但是,在献程诏中并没有与此相关的记载。在没有其他同时代的可靠史料来佐证时,颜师古的这一注解并不能作为汉代献费是用来收买献物之经费的证据。

通过以上辨析可知,以往学者们认为献费是口赋钱、“算赋”、宗庙祭祀的献金以及土贡贡献经费的观点均不能成立。学者们的讨论多是将献费与已知的汉代税赋联系起来,然而这些观点均不能与献程诏的记载尽合。关于献费性质的问题,还需要从其他角度出发来进行讨论。

四 献费的财政归属及其性质
从财政归属的角度出发对献费进行研究,有助于我们对献费性质的认识。在以往关于献费问题的研究中,就有学者从财政体系层级的视角出发,认为献费是地方征收的赋税中上缴中央的部分。其中便包括了将献费视为“算赋”中上缴中央的那一部分的观点。但是这一前提并不存在,由此这种观点也同样不能成立。还有一种观点与前者不同,认为献费是地方征收的全部赋税中上缴中央的那一部分。质言之,每口献费63钱是地方财政收入上缴中央的额度。这种观点并没有考虑到献程诏制定的目的是为了省赋。照此观点理解,献程诏仅规定了郡国上缴中央的赋额,却没有对向百姓征收的数额进行限制。这样郡国仍然可以向百姓征收高额的赋税,那么,诏书中所云的“欲省赋甚”便成了具文(49)参见董平均、李晓静:《西汉诸侯王“献费”辨疑》,《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03年第4期,第46页。。因此,献费不能当作地方全部税收中上缴中央的那一部分来理解。

虽然,献费不能等同于地方征收的赋税中上缴中央的部分,但是,从献程诏的内容来看,献费在财政体系中无疑是属于中央财政收入的。西汉前期的中央财政分为治粟内史(其后为大农令、大司农)掌管的国家财政和少府管理的帝室财政两个部分(50)参见加藤繁著,吴杰译:《汉代国家财政和帝室财政的区别以及帝室财政的一斑》,《中国经济史考证》,第25~126页。。从“献费”名称中的“献”字来看,其应是一种帝室财政的收入。《说文解字》对“献”字的释义为:“宗庙犬名羹献。犬肥者以献。”段玉裁注说:“献本祭祀奉犬牲之称。引申之为凡荐进之称。”(51)许慎撰,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影印本,第476页。可知“献”字本义与宗庙献祭有关。而从前文已知,献费与宗庙祭祀无关。因此,献费的“献”字应作引申义讲,是进献、奉献的意思。而郡国所纳献费,其进献、奉献的对象只可能是皇帝。

汉初帝室财政中献费这类计口征钱的财赋,其渊源可以追溯到秦代。《淮南子·泛论训》就有“秦之时……头会箕赋,输于少府”的记载。高诱注曰:“头会,随民口数,人责其税。箕赋,似箕然敛民财,多取意也。”(52)何宁:《淮南子集释》卷一三《泛论训》,北京: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942页。高诱对“头会”的释义当属无误,而对“箕赋”的理解则有偏差。睡虎地秦简《金布律》:“官府受钱者,千钱一畚,以丞、令印印,不盈千者,亦封印之。”(53)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35页。“畚”即“箕”,是当时官府受钱的容器(54)参见熊铁基、王瑞明:《秦代的封建土地所有制》,中华书局编辑部编:《云梦秦简研究》,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71~72页。。据此,“箕赋”并非指多取,而是表明收取的税钱是用畚箕收贮的(55)《史记·张耳陈余列传》与《汉书·张耳陈余传》中均有“头会箕敛,以供军费,财匮力尽”的记载。可见,“头会箕赋”也作“头会箕敛”。“赋”是“赋敛”之义,是指收取税赋。这里的“头会箕敛”是用作军费的,和《淮南子·泛论训》输于少府的“头会箕赋”用途不同。则“头会箕赋(敛)”的本义只是一种征税形式,并不表示某一种具体的税目。。《淮南子》的这一记载即表明,在秦时少府管辖的帝室财政收入中就有计口征钱的财赋。汉承秦制,这种情况则很可能即是献费的制度渊源。

不过,献程诏中却言“今献未有程”,则表明汉初情况与秦时不同,需新订法令来规范献费的征收。汉初分封王侯施行的是郡国并行制,而非秦代单一的郡县制。因此献程诏中的部分内容是对王侯缴纳献费的时间进行规定。而其中没有规定郡纳献费的时间,说明这一内容已有规程不需再言。

郡纳献费在当时还有特殊的意涵。汉初地方行政的重心在县道一级。县道直接负责编订户籍、征收赋税、征发徭役等具体的事务,而郡则对此很少涉及。汉初的郡在行政事务方面具有中央外派的性质,其职责是代替中央官署监察、管辖地方县道一级的官员(56)参见纸屋正和著,朱海滨译:《汉代郡县制的展开》,第29~109页;游逸飞:《战国至汉初的郡制变革》(博士学位论文),第159~215页;游逸飞:《从张家山汉简论汉初之郡的中央外派性质》,《汉学研究》第35卷第3期(2017年),第31~64页。。在此背景下,郡负有向皇帝进奉献费的职责就显得尤为特别了(57)纸屋正和先生认为汉初的郡、国具有三项自己独自的任务,分别是军事方面的事务,向中央朝廷贡献(献费)和察举贤良等人才。此外,关中的内史、郡守还负责管理关外郡、国、县、道向关中购买马匹的事项。参见纸屋正和著,朱海滨译:《汉代郡县制的展开》,第83~87页。。这种情况应与汉初郡守任命的特殊背景有关。据学者研究,刘邦在位时期郡守的任命一般不以被任命者的行政能力为重,而是将郡守国相之职的授予作为论功行赏的一环(58)参见纸屋正和著,朱海滨译:《汉代郡县制的展开》,第96~108页。。当时担任郡守的人物是刘邦集团中地位仅次于王侯的重要成员。他们和高帝刘邦之间具有较为密切的君臣关系。因此,郡纳献费在某种意义上是郡守向高帝履行类似封君对其封主纳贡义务的表现。故有学者说:“诸侯王、彻侯、郡均向中央上供‘献费’。郡与王国、侯国模拟,似反映汉初之郡被视为不世袭的一方诸侯。”(59)游逸飞:《战国至汉初的郡制变革》(博士学位论文),第198页。

简言之,献费是郡国给皇帝的货币奉献,应是属于少府管理的帝室财政的收入。作为帝室财政收入中计口征钱的财赋,献费的渊源或可追溯到秦代。而通过对郡与王侯同纳献费的分析可以看出,汉初的献费具有臣属向君主贡献的性质。

五 献费征纳情况蠡测
在前文对献费的财政归属的讨论中,我们认为献费属于少府管理下的帝室财政的收入。然而献程诏中除了对王侯朝献及征纳标准进行规定外,并没有更多有关献费征纳的具体内容。因此,关于献费征纳方法、征收额度的合理性等情况,需要通过结合同时期其他税赋的相关情况进行推测。

如前所述,汉初地方行政的重心在县、道一级;县道直接负责编订户籍、征收赋税、征发徭役等具体事务的执行。汉代一般赋钱上缴中央的工作也是由县、道一级的官吏负责完成的,郡级官员并不直接参与(60)尹湾汉简“东海郡下辖长吏不在署、未到官者名籍”有东海郡属县与侯国“输钱都内”的记录。地方输钱都内皆以县为单位,汉初的情况应与此同。见连云港市博物馆等编:《尹湾汉墓简牍》,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96页。。归属少府的财赋征收同样如此。《二年律令·金布律》:“租、质、户赋、园池入钱,县道官勿敢擅用,三月壹上见金、钱数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上丞相、御史。”(61)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著:《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67页。这里的“租、质、户赋、园池入钱”除“户赋”的性质需进一步确认外,其余则是属于少府的财政收入(62)参见杨振红:《从张家山汉简看秦汉时期的市租》,井上彻、杨振红编:《中日学者论中国古代城市社会》,西安:三秦出版社2007年版,第55页;陈伟:《关于秦与汉初“入钱缿中”律的几个问题》,《考古》2012年第8期,第72页。。从这条令文可知,汉初少府财政收入也是通过县道基层官署进行收受的。“县道官勿敢擅用”则说明,少府的收入在征收上缴过程中有别于其他性质的赋税,须专门保管。此外,县道官在收受之后,还需每三个月将其数额逐级呈报至汉廷。

献费的征收情况应与这些少府财政收入类似。虽然献费的缴纳是郡守的职责,但是直接负有献费征收责任的仍应是郡以下的县道(63)参见纸屋正和著,朱海滨译:《汉代郡县制的展开》,第84~85页。。县道吏员将献费征收后,应如秦汉时期通行的“千钱一畚”的形式封存于县廷。由于献费的缴纳被明确为郡的职责,因此各县将所收取的献费汇总至郡后,应再由郡守按期输送,向中央进献。王国侯国的献费亦应是由其所属的基层官署征收,并按照献程中的规定于每年十月王侯朝见皇帝时上缴中央。由于献费属于帝室财政,上缴中央后的献费应拨付少府收贮管理。

关于献费仍有一个疑问需要说明,这就是献费“人岁六十三钱”这一征收额度是否合理。献程诏的主旨是为了减少赋敛。此时每人每年应缴纳献费数额为63钱,而后来成人每算的赋额却有120钱。对比之下,献费的征收数额就会显得过高,这就与献程诏减少赋敛的宗旨不符,以致影响我们对献费性质的判断。产生这种认识的原因,是忽视了汉代不同时期货币制度及货币购买力的变化(64)以往人们在讨论献费问题时很少关注当时的钱法与币值的问题,如马端临在《文献通考》中比较献费与“算赋”说“据四年算赋减其半也”(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一〇《户口考·历代户口丁中赋役》,第106页)。渡边信一郎先生在论证献费是地方财政上交国家的部分时用《汉书·地理志》西汉后期的人口(约为6000万人)乘以63钱,约等于38亿钱,再加上漕运粮食的价值,就是42亿钱。将此与西汉后期的大司农财政总额相较,认为二者数值出奇的一致,从而把献费视为大司农财政的组成部分。虽然论者没有明确指出,但是这些观点都是建立在西汉钱法没有变动,币值维持平稳的基础上的。然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因此他们的观点就值得商榷了。参见渡边信一郎著,徐世虹译:《汉代的财政运作和国家物流》,刘俊文主编:《日本中青年学者论中国史》(上古秦汉卷),第382页。。事实上西汉前期的货币制度十分复杂,汉初至汉武帝发行五铢钱之间,钱法的变更十分频繁。成人每算赋钱120是在汉武帝改革钱法施行五铢钱之后才产生的。武帝时的情况与汉初并不相同。因此,我们的讨论必须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展开。

汉高帝时期通行的荚钱与秦代的半两钱相比,重量十分轻薄(65) 班固:《汉书》卷二四下《食货志下》并颜师古注,第1152~1153、1153页。。虽然这时的钱仍是以数计价的货币,但若通行的货币法重轻薄,就会驱使民间盗铸引发通货膨胀,致使钱值降低。根据《二年律令·钱律》所载,当时政府对盗铸钱行为的打击极为严厉,不但直接参与盗铸钱的人要被判处极刑,知情不告及未遂者都要受到严重的处罚(66)参见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著:《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35、36页。。这些规定从侧面反映了当时社会上存在着严重的盗铸伪钱的情况。除了假币制造猖獗外,汉初市面上还流通着大量的残损货币。《钱律》中亦有保障符合条件的残损货币正常流通的规定,拒绝使用的人同样是要遭受处罚的(67)参见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著:《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35页;吴荣曾:《秦汉的行钱》,《中国钱币》2003年第3期,第24~26、43页。。在这样的背景下,通货膨胀是很难避免的。加之一些商人囤积居奇,于是物价腾贵,甚至有“米至石万钱,马至匹百金”的极端情况出现(68) 班固:《汉书》卷二四下《食货志下》并颜师古注,第1152~1153、1153页。。由此可见,汉初货币的购买力是十分低下的(69)关于汉初货币减重及当时通货膨胀的情况,参见彭信威:《中国货币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16~120页;钱剑夫:《秦汉货币史稿》,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30~231页。。面对这样恶劣的经济状况,汉廷进行了一系列货币改革。改革的着眼点集中在增加币重与禁断民间私铸这两个方面。直至汉武帝推行五铢钱制后,西汉时期的钱法制度才未再有变动。每算120钱之赋即形成于五铢钱制施行后钱法稳定的时期。经过货币改革,此时的货币购买力较之前大幅上升(70)汉文帝至汉武帝时期的货币改革及之后货币购买力提升的情况,参见彭信威:《中国货币史》,第118~124页;钱剑夫:《秦汉货币史稿》,第231~238页。。在丰年的时候甚至出现了“谷石五钱”的情况(71)班固:《汉书》卷八《宣帝纪》,第259页。,表明此时的情况已与汉初大为不同。若不考虑时代背景的差异,直接将二者的数值进行比较是没有意义的。从汉初货币购买力低下的状况来看,献费63钱的赋额并不过高。

此外,关于献费在献程诏颁布之后的情况也值得讨论。虽然直接记载献费问题的史料仅有《汉书·高帝纪》所载献程诏这一条,但是献费在献程诏颁布后的历史中并非无迹可寻。《汉书·文帝纪》载文帝元年“六月,令郡国无来献。施惠天下,诸侯四夷远近欢洽”(72)班固:《汉书》卷四《文帝纪》,第114页。。《汉书·景帝纪》载景帝后元二年夏四月诏曰:“朕亲耕,后亲桑,以奉宗庙粢盛祭服,为天下先;不受献,减太官,省徭赋,欲天下务农蚕,素有畜积,以备灾害。”(73)班固:《汉书》卷五《景帝纪》,第151页。“无来献”与“不受献”之“献”应是包括献费在内的,但是,这里的“献”并不全是献费。这一点可从汉文帝令“无来献”后,“诸侯四夷远近欢洽”的记载中看出。献程诏中并未提及四夷,可知四夷无须承纳献费。因此,“无来献”与“不受献”的“献”除了献费还应包括其他贡献。尽管如此,由于受史料记载的限制,关于献费制度在其后的时代中是如何发展演变的,我们目前还无法进行讨论。

在以上的讨论中,本文对献费的征纳范围进行了考察,认为献费的征纳范围应包括王国、侯国以及除内史外中央直辖的郡。与之相应,献费的献纳者是诸侯王、彻侯(通侯)以及汉郡的郡守。关于献费的性质与财政归属,通过将献费与汉代其他财赋进行辨析,可知献费并非是口赋钱、“算赋”、宗庙祭祀的献金以及土贡贡献经费。从献费的名称以及献费的缴纳者身份来看,我们认为献费作为郡国给皇帝的货币奉献,具有臣属向君主贡献的性质。因此,献费应是属于少府管理的帝室财政收入。虽然献费的征收上缴的方式史无明载,但是通过结合同时期其他税赋的相关情况可知,献费应是由郡国之下县道一级的基层官署负责征收的;县道将征收到的献费汇于郡国,再由郡国按照规定上缴中央;上缴中央后的献费应拨付少府,由其收贮管理。此外,通过对汉初的经济状况与货币购买力的考察可知,在当时通货膨胀的背景下,献程所规定的每口63钱的赋额并不过高。

关于献费还有许多问题有待研究。例如,汉初的献费制度在其后的时代中是怎样展开的;其与之后的每算120钱的赋钱有无联系;献费收入在汉初帝室财政中所占规模等问题,都值得进一步去探讨。由于传世史籍中关于献费的直接记载甚少,献费问题的深入研究还有待于学者们对文献的继续发掘与解读。

A New Exploration of “Xianfei” in the Early Years of the Han Dynasty
Guo Cong

Abstract:Xianfei(献费) was a kind of tax collection in the early years of the Western Han Dynasty.Its tax targets included kingdoms,Hou states(侯国),and counties directly governed by the central government except for Neishi (内史).Correspondingly,the contributors of Xianfei included the princes,Chehou(彻候) or Tonghou(通候),and Taishou(太守).Xianfei was an independent tribute.It was different from poll tax,nor a fee for the Sacrifice or Tugong(土贡).Belonging to the royal finance,Xianfei’s collection was carried out through the local administrative agencies.It was handed over to the central government and then transferred to the Shaofu(少府) for management.Considering the currency and economic situation of the early Han dynasty,the tax rate of Xianfei,which was 63 Qian(钱) per person per year,was not too high.

Keywords:Western Han Dynasty;Xianfei(献费);Royal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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