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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正义的多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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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10 12:59: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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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正义的多元方案
李 石

[摘要]一元分配正义主张将所有的社会益品在统一的原则下进行分配。与此相对,多元分配正义主张对于不同的社会益品应依据不同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迈克尔·沃尔泽和大卫·米勒对多元分配正义进行了论证。平等权利、按需分配、应得原则与市场交换这四种分配原则相互结合,构成一种可行的多元分配方案。多元分配方案的实现,一方面依赖于多元分配制度的确立,另一方面也有赖于社会中各行各业的人们坚守自身的职业道德。

[关键词]分配正义;一元;多元;简单平等;复合平等

1971年,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的《正义论》出版,掀起了西方学术界50多年讨论分配正义及其相关问题的热潮。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延续了契约论的传统,以抽象推理的方式发展出一种一元论的分配正义原则。在此之后很长一段时间,学者们都追随罗尔斯的脚步,以一元论的方式来构想分配正义的原则。其中包括罗伯特·诺奇克 (Robert Nozick)提出的持有正义理论、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提出的资源平等理论、当代功利主义者理查德·阿内逊 (Richard Arneson)阐发的福利的机会平等理论、阿玛蒂亚·森 (Amartya Sen)提出的能力平等理论,等等。这些理论的一个共同特征就是将所有种类的社会益品 (social goods)统一在一种原则下进行分配。1983年,迈克尔·沃尔泽(Michael Walzer)的《正义诸领域:为多元主义与平等一辩》一书出版,他系统地批评了一元论的分配正义理论,并提出与之相对的多元分配正义理论。沃尔泽认为:“正义原则本身在形式上就是多元的;社会不同善应当基于不同的理由、依据不同的程序、通过不同的机构来分配;并且,所有这些不同都来自对社会诸善本身的不同理解——历史和文化特殊主义的必然产物。”①迈克尔·沃尔泽:《正义诸领域:为多元主义与平等一辩》,4页,南京,译林出版社,2009。社会分配的多元主义在学界引发了巨大的反响,激起了分配正义的“一元”与“多元”之争。本文在展现一元分配正义理论与多元分配正义理论之分歧的基础上,讨论多元分配的两个理由,并尝试提出一种切实可行的多元分配方案。

一、简单平等与复合平等
所谓社会分配,指的是借助公权力对人们通过分工合作而产生的社会益品以及须共同承担的社会责任进行分配。其中,“社会益品”包括人们生产出来的各种各样的物质产品,还包括文化产品(例如电影、电视剧、音乐会、戏剧和文艺演出,等等),以及各种机会(例如受教育的机会、就业机会、晋升机会、各种奖项,等等)。分配正义在罗尔斯之后成为当代学界讨论的热点。不同的思想流派发展出形形色色的社会分配理论,但所有这些理论都有一个共同的出发点,这就是“人人平等”。当代的社会分配理论都以“人人平等”为理论基础,致力于阐发“平等待人”的学说。

一元主义的分配正义学说主张将所有种类的社会益品在同一原则下进行分配,其理论目标是实现单一原则规定下的平等,这种平等被沃尔泽称为“简单平等”。多元主义的分配正义学说主张在社会分配的不同领域应用不同的分配原则,每个人因不同的理由在不同的领域得到不同份额的社会益品。沃尔泽将多元分配原则主导下的平等称为“复合平等”。

为了实现以单一原则分配所有社会益品的目标,一元主义的分配正义理论必须首先将所有的社会益品统一在一个可以进行社会分配的变量之下。例如,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所有可供分配的物品被罗尔斯统一在“社会基本善”的概念之下。又如,在德沃金的资源平等理论中,所有与分配相关的社会益品被德沃金统一称为“资源”。再如,在福利平等理论中,要进行平等化分配的是“福利”,在福利平等主义者①福利经济学的理论源头是道德哲学中的功利主义。功利主义在其发展过程中,与经济学相结合,“功利”这一概念在经济学中演化成了“福利”的概念。在当代讨论中,“功利”和“福利”这两个概念指的都是“理性偏好的满足”。看来所有社会益品都可以等同于人们的“福利”。然而,这种理论简化的方式不可避免地会给具体的社会分配造成困难。因为,不同的社会益品其得来的方式以及分配的逻辑都可能有很大的差别,如果以单一的分配原则对所有物品进行分配,会忽视许多与分配相关的理由。

举例来说,高速公路、铁路、港口、码头,等等,这些基础设施,如果是私营企业出资修建的,那么其修建的目的是要赢利,所以应遵从市场原则获取使用。如果是国家以税收为基础的财政拨款兴建的,那么这样的基础设施就应以较低价格满足所有公民的出行需求。又比如,优质的高等教育资源,其供给主要来自国家的投资,而其目的是培养高素质人才,为整个社会谋福利。因此,其获取应遵循“择优录取”的应得原则,而不应简单地以严格平均主义原则进行分配,或者以差别原则的方式进行有利于弱势群体的分配。再比如,维持人们身体健康的基本药品,应该以很低的价格或无偿地提供给那些需要它们的人,而不是纵容市场投机,将救命药炒到“天价”。总之,不同的社会益品其背后隐含着不同的意义,要求以不同的逻辑进行分配。而人们处在不同的分配领域中,又因不同的分配原则而得到不同的分配份额。正是基于这种理解,沃尔泽反对一元分配原则,并构建了多元分配理论。

我们可以对比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和沃尔泽的正义理论,以发现一元分配正义与多元分配正义之间的根本区别。在《正义论》中,罗尔斯从抽象的“原初状态”推导出来的分配原则是一种一元论的分配原则。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之分配原则是对许多物品进行一种分配的原则。这些被分配的物品被罗尔斯称为“基本善”(primary goods),其含义是:“一个理性的人无论他想要别的什么都需要的东西”②约翰·罗尔斯:《正义论》,93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任何人实现自己的人生理想都需要一些必要条件。这样的“基本善”包括:健康、良好的身体素质、较好的智力、权利、财富、机会、社会地位、权力,等等。其中“健康、良好的身体素质、较好的智力”是自然的基本善,而其余的则是社会的基本善。值得注意的是,罗尔斯的一元分配原则分配的是“社会基本善”,并不包括“自然基本善”。而分配这些“社会基本善”的一元分配原则正是差别原则:平等地分配所有社会基本善,除非一种不平等的分配将使社会中最不利者的利益最大化。由此看来,罗尔斯所构想的社会分配不仅是对人们收入和财富的分配,还包括教育、职位、荣誉、权力,等等。然而,这种一元的分配正义在现实的社会分配中却很难有效地维护共同体成员之间一定限度内的平等。

例如,对高等教育资源的分配不可能完全依照“差别原则”进行向弱者倾斜的社会分配。教育的目的一方面是提高人们各方面的素质,另一方面也要促进人类社会的进步。所以,在与教育机会相关的竞争中,人们通常应用社会分配中的应得原则,将优质的教育机会分配给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尤其是在分配稀缺的优质高等教育资源时,世界各国都普遍采用“择优录取”的原则。然而,罗尔斯在根本上反对“应得原则”,认为“应得原则”使得社会分配混入了一些不公平的因素,比如,人们出生时就拥有的不同“天赋”,以及不同家庭所处的社会境况,等等。①罗尔斯和德沃金共同发展了一种“反应得理论”(less desert),反对在社会分配中将较多份额或者较优的机会分配给“表现”优秀的社会成员。其理由是,竞争者“表现”优秀,有可能得益于其优秀的自然禀赋或者较优越的家庭环境,而这两个因素不是通过竞争者的个人努力而得到的,因此是“不应得的”。对于“应得原则”详细讨论可参见拙作 《“应得原则”与社会公正》,载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3)。 由此,罗尔斯认为应该依据差别原则对教育资源进行偏向于弱者的分配。这种反对“应得原则”的分配方案,一方面会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另一方面也会挫伤人们参与竞争的积极性,最终阻碍人类社会的发展。

沃尔泽在《分配正义诸领域》一书中深刻地分析了一元分配正义为何无法消除垄断、实现平等的原因。沃尔泽认为,人类社会是人们联合起来进行生产、分配和交换的联合体。在这样的联合体中,人们不仅合作生产,也需要对许多物品进行分配:食物、药品、财富、职位、荣誉、权力、权利,甚至还有惩罚。而这些物品中的每一种都有自己的“场域”(sphere)以及相应的分配逻辑。例如,药品应该优先分配给需要的人,而不是有钱购买却身体健康的人;职位应该分配给真正拥有相关能力的人,不应被裙带关系所支配;荣誉应该授予才华出众的人,而不是锦上添花地授予有权有势者;助学金应该给予家庭贫困的学生,而不是给那些和老师关系好的学生;权利应该平等地赋予所有政治共同体成员,并维护每个人的权利不受任意践踏;责任与权力相对应,权力有多大责任就有多重;惩罚的大小则因罪行的轻重而被确定。

与多样化的社会分配相伴而行的是:人们总是倾向于将自己在社会分配中得到的东西与其他人手里的东西进行交换。这些交换中有一些是合法的,例如用自己挣来的工资去购买所需要的食品、药品、衣物,等等。然而,另一些交换却是非法的“越界交换”。在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中,各式各样的“黑市交易”层出不穷,其目的都是要打破某种物品的分配逻辑,最终以某种或某几种物品的分配支配其他物品的分配。

沃尔泽认为,一元的分配正义原则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垄断。一方面,那些在某一领域分配到较多资源的社会成员,依据同一条分配原则,在别的分配领域也得到较大份额的分配,这必然会加剧不平等。比如,在一个社会的分配中,如果在收入方面采用“应得原则”,按“劳”分配或者按“贡献”分配;那么,那些能力较强、对社会贡献大的人将得到较高的收入;同时,如果在医疗保健领域仍然依据“应得原则”进行分配,那么能力较强的优势群体将进一步获得更多的医疗资源和较优的医疗服务,那些在社会竞争中处于弱势的社会成员在医疗保健方面反而要付出比优势群体更多的费用,出现富人看病少花钱、穷人看病多花钱的怪现象。这必然会加剧社会不同阶层之间的不平等。

另一方面,在自愿交换无处不在的背景下,那些善于进行市场竞争的社会成员将会获得越来越多的资源。如果像罗尔斯所构想的那样,通过某种统一的分配,所有人得到同样多的财富、机会、权利等“社会基本善”;那么,极有可能的情况是:一些人比另一些人能更好地利用自己手里的财富和机会,通过交换获得更多的资源;而这些多于普通人的资源又可以使其更容易获得更多的财富和机会。如此往复,用不了多长时间就会形成一部分人对所有社会益品的垄断。而为了消除这种垄断、维护共同体成员之间一定限度内的平等,国家就不得不加大再分配的力度,以强行的国家权力对社会益品进行再分配。而此时,权力就会集中在那些进行这种再分配的人手中,由此就形成一种新的垄断——一些人对权力的垄断。与此同时,权力这种“物品”还有越过边界渗透到所有其他分配领域的倾向。用沃尔泽的话来说,权力是一种“支配性的善”——“如果拥有一种善的个人因为拥有这种善就能够支配大量别的物品的话,那么,我将称这种善是支配性的。”①迈克尔·沃尔泽:《正义诸领域:为多元主义与平等一辩》,10页,南京,译林出版社,2009。 也就是说,人们只要拥有权力这种物品,其他物品也都能得到。由此,一些人对“权力”的垄断不但不能减轻不平等,反而还有可能加剧不平等。因为,那些拥有权力的人,会得到更多其他的东西。权力的“支配性”使得财富、机会、荣誉……这些有价值的事物,通过各种“越界交易”向那些拥有权力的人靠拢,而整个社会的不平等状况愈演愈烈。

基于上述分析,沃尔泽认为,实现平等的关键在于两点:第一,在不同的分配领域应用不同的分配原则,使人们在不同的领域获得不同份额的各种社会益品。例如,根据“按需分配”原则分配人们生活必需的药品和食物;应用“应得原则”分配奖励、酬金以及优质的教育资源;应用“市场原则”分配奢侈产品和特殊服务,等等。人们在不同的分配“场域”获得不同的社会益品,这避免了某些人在所有“场域”得到的都多或者得到的都少的情况。这将有效地控制不同人群之间的贫富差距。第二,阻止物品之间的非法交易,限制“支配性的善”。在沃尔泽看来,如果所有的社会益品都可以毫无阻拦地相互交换的话,社会中很快就会形成某些人对于所有资源的垄断。例如,“钱权交易”将有钱人和有权者捆绑在一起,他们对资源的垄断将给社会带来巨大的不平等;再比如,如果学生的考分可以从老师那里买到,那么最有钱的学生将获得最高的得分,也将垄断优质的教育资源。因此,只有阻断非法交易,每个“场域”严格按照其逻辑进行分配,各领域专业人士秉承职业操守,才有可能维护各领域的分配正义,并最终维护整个社会的分配正义。对于阻断非法交易的可行性,也有学者提出了不同看法。例如大卫·米勒 (David Miller)在评论沃尔泽的文章 《复合平等》中指出:“如果我们站在自由和(或)效率的立场上认为市场应在经济生活中发挥作用,那么我们就很难彻底地阻止金钱转化为其他的物品……不同物品之间的转换是不可避免的,故而不同分配领域中的地位趋向于相互关联。”②David Miller.“Complex Equality”.In David Miller,and Michael Walzer(eds.).Pluralism,Justice,and Equality.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5,p.216.但是,米勒和沃尔泽都认为分配正义原则应该是多元的而不是一元的,只是在具体的可行性问题上存在分歧。

沃尔泽将自己的分配理想称为“复合平等”,这种平等追求的不是单一领域分配的平等,而是在各领域各种分配原则的独立作用之下得到的各种分配结果的集合。这种多元分配虽然不能保证人们在任何一个领域得到的一样多,却能保证人们因不同的原因在不同的领域得到各自应该得到的那一份。在沃尔泽看来,多种分配原则共同作用的结果,从整体来看就是一种正义的分配;与“简单平等”相比,“复合平等”是一种更准确地描述了人类社会现实的、更理想的平等目标。

二、多元分配的两个理由
沃尔泽的多元分配理论在学界引发了很大的反响,大卫·米勒、艾米·古特曼 (Amy Gutmann)、理查德·阿内逊、布莱恩·巴里 (Brain Barry)、苏珊·莫勒·奥金 (Susan Moller Okin)、乔恩·埃尔斯特(Jon Elster)等人都参与了对于多元分配正义的讨论。其中既有反对的意见,也有支持的声音。其中,古特曼并不完全赞同多元分配正义,其理由是:在社会分配中,有一些符合人们道德直觉的考量因素是跨领域的,这样的原则包括“权利平等”“人们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等等。古特曼认为,对这些原则的一贯的遵循会破坏多元分配方案。举例来说,多元分配要求对药品和医疗服务进行“按需分配”,而“人们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一原则却要求人们在分配医疗资源时考虑人们患病的原因。如果是因为自己不节制的生活方式而导致的疾病,则应该由患者自己负担全部或一部分医疗费用。这种跨不同“场域”的道德考量就将破坏沃尔泽所构想的多元分配格局。①Amy Gutmann.“Justice Across the Spheres”.In David Miller,and Michael Walzer(eds.).Pluralism,Justice,and Equality.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5,pp.99-119.阿内逊也不赞同沃尔泽提出的多元分配正义,并且认为,沃尔泽所谓的复合平等实际上与简单平等是一回事,因为沃尔泽的复合平等只有在每一种社会益品都根据其“社会意义”进行分配的情况下才能实现,但是“‘根据社会意义进行分配’的规范是一个空花瓶,任何东西都可以往里面装”②Richard Arneson.“Against Complex Equality”.Public Affairs Quarterly,1990 (4).。

米勒是支持多元分配正义的学者,他一方面修正了沃尔泽的多元分配方案,将权利平等作为一个跨“场域”分配原则补充到多元分配方案中,另一方面还为沃尔泽的多元分配正义补充了相关的理由。结合沃尔泽和米勒的论述,我们可以总结出进行多元分配的两个理由:第一,不同社会益品包含着不同的价值和意义,这决定了应采用不同的分配原则对它们进行分配。第二,人与人之间的多元关系,决定了应采用不同的原则进行多层次的社会分配。

首先,社会益品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以及其隐含的丰富的价值与意义,要求人们构建一种多元的分配方案。人们从单个的人聚合在一起形成政治共同体,通过不断细化的分工合作,不仅创造了巨大的物质财富,还创造了丰富的价值和意义。这些价值和意义凝结在社会益品之中,向社会分配提出不同的要求。沃尔泽主张,每一种物品都有其特定的“场域”。在该场域之中,物品应依据该场域特定的逻辑进行分配。

我们可以从“学校”这一微缩的竞争环境中考察沃尔泽关于“场域”的观点。一个小学生在学校里要学习语文、数学、英语等许多科目,还要参加体育、音乐、美术等各方面的活动。而每一个科目和活动都可以被看作是一个特定的“场域”,都有自己的评判标准:语文要求学生写字、认字、读课文;数学要求学生计算;科学要求学生度量和观察;美术要画画;音乐要唱歌或演奏;体育要跑步和跳远……而学生们因为天赋不同,必然有些科目学得好,有些科目表现平平。每个科目的老师都只能根据学生在这个科目上的表现,以及该科目的要求来给这个学生的这个科目成绩做出评价,而不可能做出超出该“场域”的评价。如果因为某个学生的数学成绩好而给他的体育也打高分,或者因为某个学生是班干部而在各科成绩上都给他打高分,这些都是不合情理的。由此,每个学生虽然不可能在每一科目上都排在前面、成为各科成绩的“垄断者”,但总有某一方面能得到较高的评价。所以说,一种健康的竞争模式,并不是通过老师的权力而让所有学生在每一科目上都得到相对平等的评价和分值,维护一种形式上的“简单平等”;而是让每个学生在每一科目的公平竞争中找到自己的位置——有处于领先地位的科目,也有落后的科目,最终在不同科目的不同位置中获得一种“复合平等”。当然,每个学校都会有某些“天才学生”在所有科目中都成为“垄断者”,获得最高的评价,但是,即使我们假设,这样的学生在品德、艺术、劳动等其他方面也都非常优秀,我们也应该看到,人生的复杂性要远远高于学校的竞争。在人类社会这个更为复杂的社会分配中,真正成功的人生并非只有学习成绩这一项评价标准,还有幸福、闲暇、品德、名誉等角度的评价。即使有特例:一个智商高、从小成绩好的人,同时情商也高,财商也高,颜值也很高,体育素质还出类拔萃……那也是小概率事件,而小概率事件不足以构成对多元分配的挑战。

在沃尔泽对多元分配正义的分析中,多元分配方案以及人们的“复合平等”的实现,一方面依系于多元分配制度的确立,另一方面还依系于每一个领域内人们对于自身“职业操守”的遵从。实现人们之间“复合平等”的关键在于不同分配原则在各自领域内的自主性 (autonomy);而各分配原则在各自领域内的自主性则依赖于各行业人员坚守自己的价值判断和标准。只有当各行各业的人们都坚持各自领域内的价值判断和价值追求,整个社会才能实现多元的社会分配,维护人们之间的“复合平等”。

如果各行各业的社会成员都能秉持自己的价值判断、执着于自己行业的价值追求:科学家追求真理、艺术家追求美、教师以教书育人为本、政治领导以增进公共利益为己任、运动员拼尽全力创造最好成绩、医生竭尽所能挽救病人的生命……那么,社会就像被划分成了一个一个的小格子,每个人都在自己的格子里做到最好,每种分配原则都在自己的小格子里发挥作用。同时,这些格子也给每种职业的权力划出了界限。教师的职权不能超出教书育人的范围,例如,不应让学生帮忙干与学习无关的事情;政治官员的职权不能超出公共利益的范围,例如,不应干涉人们的私生活;科学家的职权不能超出科学研究的范围,例如,不能将科研经费挪为他用;医生的职权不能超出治病救人的范围,例如,不能将病人的隐私泄露给不相干的他人,不能向病人推销与治病无关的药品、化妆品,等等。若能如此,则不同权力之间就能形成有效的相互制约。①沃尔泽将此称为“自由的分权艺术”(liberal art of separation)。参见Michael Walzer.“Liberalism and the Art of Separation”.Political Theory,1984 (12):315-330。而人们生活在多元价值交织的网络中,才有立足之地(即是自己的职业所秉承的价值追求)。同时,各种“限权”的规章制度也才能发挥实际的效力。

人类社会生产出不同的社会益品,不同的社会益品蕴含着不同的价值和意义。为了人类的真、善、美等各种价值都能有各自发挥作用的领域,一方面应确立多元价值基础上的多元分配体制,另一方面社会中不同行业的人们都应坚守自己行业的道德底线,秉承自己行业的道德操守,执着于各自行业的价值追求。

其次,支持多元分配理论的英国学者米勒为多元的社会分配提供了第二种理由。与沃尔泽不同,米勒认为,分配原则之所以应该是多元而不是一元,并不仅仅因为分配的社会益品不同,还因为在不同的分配“场域”中“人类关系的模式”(modes of human relationship)不同。简单来说,人们身份的多元决定了社会分配应该是多元而非一元。

米勒认为,与社会分配相关的人类关系模式有三种:“团结的社群”“工具性联合体”和“公民身份”。②大卫·米勒:《社会正义原则》,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第一,人类这一物种的延续和进化,要求人们之间保持团结。正如卢梭在推导出国家的产生时所言,人类凭单个人的力量,很难与大自然对抗。因此,人们联合起来形成社会和国家。人类社会中的每个人都是作为“团结的社群”中的一员而存在的。这种关系决定了在人们之间那些维持人们生存所需的东西应该遵循“按需分配”原则进行分配。这样才能满足这个团结社群中所有人的基本需要,以保证每一个成员都能健康安全地生活。第二,在充满竞争与合作的社会中,人们通常以功利的方式结合在一起,相互为用。当人们被彼此用作工具时,相应的社会资源应该遵循“应得原则”进行分配。亦即,人们通过满足他人和社会的需要而满足自己的需要,根据对他人贡献的多少而获得自己的份额。所以,工资、报酬、奖励、晋升机会等的分配应遵循“应得原则”。第三,从个人联合起来构建政治共同体的角度来说,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是平等的。政治共同体中的所有人都是平等的公民。因此,对于公民权利的分配,应该遵循平等原则,不能将任何人排除在外。

我们可以通过家庭成员之间的复杂关系来理解米勒的观点。假设A 与B 是一个富裕家庭中的哥哥和弟弟,这种兄弟关系决定了他们在家庭中分配食物时,会相互关照,以满足家庭成员对食物的基本需要。与此同时,A 与B还同为某一国的公民,所以他们都拥有该国法律赋予公民的平等权利。A 与B为兄弟,但这并不影响两兄弟合作开公司。而且,“亲兄弟也要明算账”,他们要忘掉亲情而确定他们之间公平的利益分配。因为,在合作开公司时,他们的关系体现为“工具性的联合体”。

总之,从“物品”和“关系”两个角度,我们都能体察到人的生活和人类社会所具有的复杂性。一个人的成功与否、贫富得失,一个社会的公正与平等……都很难依据某种单一原则进行度量和评价。就像人类社会中有许多“物品”可以进行分配一样,人们也可以在社会的不同领域去获得不同的东西,而人生也可以从不同的“关系”中进行不同的评价。一个各科成绩平平的小学生有可能是一个运动天才,一个大权在握的高官有可能婚姻不幸福,一个生活压力大的年轻教师可能有一个体贴入微的妻子,一个家财万贯的百万富翁有可能膝下无子……人生的复杂性和个别性并非可以仅仅通过收入和财富的多少去衡量,也很难以官职的大小去评价。真正的平等之道,不是以一元的分配原则去规定所有物品的平均分配,而是让多种分配原则在各自的领域内自主地发挥作用。同时,这种自主性因该领域评判者们的独立性而得到坚持。因此,每种物品依据适合于此种物品和场域的逻辑和规则被分配。而“垄断”只要被限制在某一领域内,其实并不一定是平等的大敌。因为,在严格抵制不同物品之间非法的“越界交易”的情况下,不同领域的“垄断者”不可能总是同一批人。

三、一种可行的多元分配方案
基于以上陈述的多元分配之理由,本文试图构建一种适应中国社会之分配现实的多元分配方案。该分配方案包括四条原则:(1)公民权利平等分配;(2)基本需要“按需分配”;(3)超出基本需要的资源由市场进行分配;(4)超出“基本需要”的机会根据“应得原则”进行分配。下面具体解释每一条原则的含义和内容。

第一,对于公民权利必须平均分配,以保障每个公民拥有法律所赋予的平等权利。

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是政治共同体平等的公民,这一点在现代国家中是确定无疑的。在“权利”问题上,如果存在高下之分,就将形成“特权”,或者会使一些人被贬为“二等公民”,这与现代政治的基本原则是相违背的。

第二,对于那些维持人们的基本生存所必须的东西应采用“按需分配”的原则进行分配。

社会中的每一个公民同时也是“团结的社群”中的一员。社会中的所有人有义务尽自己的努力保全自己和他人的生命。问题是,如何确定哪些东西是人们的基本生存所必需的? 或者说,哪些东西和条件可以算作人们的“基本需要”? 在这个问题上,不同文化传统、历史背景以及处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上的人们会得出不同的答案。但是,对于某一特定时期的特定社会(比如中国当下的社会)来说,人们能够通过公共讨论在某种程度上就何谓“基本需要”达成共识。

我们可以这样来思考这个问题:既然所有人都是“团结的社群”中的一员,那么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都应被给予相应的条件,维持生命的延续,并使其能够自我发展,同时过上一种最低限度的“体面生活”。因此,所谓“基本需要”至少包括下述三个部分:(1)生物学需要:干净的饮用水、充足的食品和衣物、基本的医疗保健、周期性的休息、免于人身侵犯的安全;(2)自我发展的需要:基础教育、培养各种能力的机会、创业的相关支持,等等;(3)体面生活的需要:维护自尊所需的物质条件、必要的社会交往所需的资源。当然,这只是一个大致列出的清单,许多项目的具体内容还需要进一步详细讨论。①对该内容的详细讨论参见拙作 《“按需分配”的理由与困难》,载 《哲学动态》,2019 (4)。“按需分配”原则要求通过社会再分配,满足所有社会成员的“基本需要”,甚至不惜举全社会之力。如果在对“基本需要”的分配中违背了“按需分配”原则,那么,就会有社会成员生活于困顿之中,饥寒交迫、流离失所,这将有悖于人类社会作为“团结的社群”的基本理念。

第三,对于超出“基本需要”的资源由市场进行调节。

基于供需关系的市场对于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有着天然的优势。对于超出“基本需要”的资源,可以通过人们的自由交换进行分配。以教育为例:普遍供给的义务教育满足的是人们对教育的“基本需要”;在超出义务教育之外,人们还可能有各种特殊的教育需求,如特长、培优、补习……这些需求中的大部分可以通过市场得到最适当的满足。医疗领域也是类似的:除了救命治病的“基本需要”,人们还可能有美容、塑形等需要,那么这些需要应由个人通过市场购买,而不应由国家负担。当然,对于如何划定“按需分配”和“市场调节”的界限,人们存在着许多争议。某种技能或知识(例如英语),有人会认为是人人都应具备的基本技能,应属于义务教育的范围;而另一些人却认为是特殊技能,不应包含在基础教育当中。一种病可以用很贵的药,也可以用便宜的药,那么“基本需要”中包含的是哪种药呢? 某种救命的药可能价格非常昂贵 (例如治白血病的“格列卫”),那么这种药是否应该包括在“基本需要”之列由国家负担呢? 对于这些复杂的具体问题,应尽量开放言论,通过充分的公众讨论而确定“基本需要”的清单,为“按需分配”和“市场调节”划定界限。

第四,对于超出“基本需要”的机会,由“应得原则”进行分配。

超出“基本需要”的各种机会和资源,人们有时可以从市场上买到,例如上面提到的学习各种特长的课程;但有一些优质教育资源并不能从市场上购买,而必须通过竞争者的“较优”表现而获取。在教育领域,最典型的例子就是“高考”。目前,“高等教育”还不能算作是人们的“基本需要”。上大学的机会尤其是上好大学的机会仍然是一种竞争获取的稀缺资源。对于这种稀缺资源的分配,应该严格依据申请者在统一的评价体系 (高考)中的表现进行分配;表现越“优秀”,则获得优质教育的机会越多。“应得原则”在社会分配的其他领域也有广泛的应用:较优的就业岗位、竞争激烈的晋升机会、国内国际的各种奖项,等等。人们应该遵循“应得原则”,将这些社会益品分配给那些拥有相应才能的人。对于优质的教育资源、晋升机会、酬劳、奖金等的分配,“平均分配”“按需分配”和“市场原则”都是不合适的。因为,这些分配机制并不能很好地鼓励人类最优秀的能力和智慧,无法使个人发展和社会进步协调一致。“应得原则”的应用,一方面符合人们的道德直觉,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引导人们将自己的才能用于推进集体和社会整体的利益,并最终推动整个人类社会的进步。

在上述多元分配方案下,每个社会成员最终分配到的东西都有不同的来源:一些东西是通过“按需分配”得到的,以确保人们能过上人之为人的“体面生活”。一些东西是通过自由市场得到的——通过自由交换,人们用自己所拥有的东西换取自己想要的东西,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还有一些东西是通过“才艺大比拼”的竞争方式得到的。“按需分配”的东西可以消除人们的后顾之忧,市场交换能使人们在有利于他人的同时有利于自身;而“应得原则”则是对人们的天赋、能力和优秀的鼓励和奖赏。如此分配,才真正符合人类社会的复杂性和人们生活的多样性。人们虽然没有在任何单一原则下实现完全平均的分配,却能在不同领域得到应该属于自己的东西,实现一种多领域相互平衡的“复合平等”。

与此同时,“权利平等”“按需分配”“应得原则”和“市场交换”相互结合的多元分配方案还可以有效地限制各领域的过度市场化。就像“金钱”是一种支配性的善一样,市场也总有超出应有的边界入侵其他分配领域的倾向。例如,本应通过“应得原则”而分配的奖项,一些人总希望能够通过贿赂而获得。类似的情形还有卖官鬻爵、贿赂高校招生部门以获得入学资格,等等。市场原则对于其他分配原则的“入侵”会带来很严重的社会问题,加剧人们之间的不平等状况,致使一些与人们道德直觉相违背的现象不断发生。试想,如果取消“按需分配”原则,完全由市场来主导“基本需要”分配,那么,在医疗领域,有钱没钱的差别就会演变为“生”与“死”的不同命运;在教育领域,穷人与富人的差别会变成读得起书与读不起书的天壤之别;在社会保障领域,有钱与没钱的区别则将决定一个人是有房住还是没房住、甚至是能不能满足温饱活下来的区别。再有,如果取消“应得原则”,完全由市场来主导奖励和机会的分配,亦即一切优质机会和各种奖项都能通过金钱买到,那么,人类社会复杂多元的价值体系就将归结为金钱的多少;有钱人将“通吃”一切领域的优质资源,而所有评奖、评优的人类活动最终都变成比谁钱多的游戏。那样的话,社会上只有富人和穷人的区别,人类社会的不平等将不断加剧。

总之,人类社会通过社会合作和分工,创造琳琅满目的社会益品。如何对这些属于整个社会的财富进行公平而有效的分配,是应用单一原则对所有社会益品进行分配,还是应用多种原则对不同领域的社会益品进行不同的分配? 对于这个问题,一元分配正义论和多元分配正义论存在着根本性的分歧。主张多元分配正义论的沃尔泽和米勒分别从社会分配的不同“场域”以及社会分配中人们的不同“关系”入手,对多元分配正义论进行了论证。对于中国社会的分配现实来说,一种基于平等权利、按需分配、自由市场和应得原则的多元分配方案将有利于维护社会公正、兼顾效率和平等,促进社会朝着共享发展、共同富裕的方向迈进。

Pluralistic Distributive Justice

LI Shi
(School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Beijing 100872)

Abstract:Monistic distributive justice considers that we should distribute all social goods under one principle of justice.In contrast,plural distributive justice considers that we should distribute different social goods according to different distributive principles.Michael Walzer and David Miller surpport plural distribusive justice.The combination of four distribution principles equal rights,distributive principle of need,distributive principle of deserve and the principle of market exchange can constitute a feasible plural distributive justice scheme.

Key words:Distributive justice;Monism;Pluralism;Simple euqlity;Complex equality

[作者简介]李石: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北京100872)

(责任编辑 林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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