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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图书馆数字资源许可政策新近发展研究*
□向佳丽 张静 周红
摘要 数字信息技术的发展、开放获取运动的深入、读者对数字资源使用方式的增加及有关法律的修订等,均对数字资源许可政策提出了新的要求。自2014年以来,国外图书馆数字资源许可政策出现了新一轮的修订潮,美国、加拿大、英国及澳大利亚的多个较早从事数字资源许可政策研究的图书馆联盟先后更新了其数字资源示范许可协议或指导原则。文章拟从这一轮新修订的数字资源许可政策中,选取部分有代表性的政策文本,通过纵向和横向的梳理比较,重点关注新旧政策的变化,分析修订的背景、原因及作用,总结国外图书馆数字资源许可的最新发展动向及经验,并探讨其对我国图书馆的启示,以期助益我国图书馆数字资源许可的实践。
关键词 数字资源 许可政策 许可使用 修订
1 引言
在数字资源采购中,数据库商通过许可协议将数字资源的使用权转让给图书馆,图书馆每年花费大量经费换取的数字资源使用权益都承载在许可协议中,协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数字资源许可协议作为一份法律文件其语言表述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协议文本通常由数据库商聘请专业人员事先拟定,篇幅较长且内容繁复,可能潜藏了不利于图书馆的风险条款,仅凭图书馆采购人员的个人经验,很难对协议条款进行全面把握。因此,国外不少图书馆联盟召集法律、数字资源采购方面的专家对许可协议进行研究,发布了一系列示范许可协议模板或指导原则,供图书馆在许可协议谈判时参考,以防范风险、维护权益。为便于叙述,本文参考宛玲教授的表述,将国外图书馆或图书馆联盟发布的数字资源示范许可协议模板或指导原则统称为数字资源许可政策[1]。
国外图书馆对数字资源许可政策的研究已有30年之久,其数字资源许可政策整合多方专家及图书馆联盟的谈判经验,并历经多次修订完善,发展较为成熟,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我国图书馆界10年前便开始关注国外图书馆数字资源许可政策,主要的研究成果包括:《数字资源许可协议模型研究》[2]《国内外数字资源许可使用实践的比较研究》[3]《图书馆数字资源许可原则发展的现状与特点》[4]《国外数字资源许可协议模板研究》[5]等,但以上研究主要集中在2005-2010年,恰逢国外图书馆数字资源许可政策的密集修订期。
数字信息技术的发展、开放获取运动的深入、读者对数字资源使用方式的增加及有关法律的修订等,对数字资源许可政策提出了新的要求。自2014年以来,国外图书馆数字资源许可政策出现了新一轮的修订潮,美国、加拿大、英国及澳大利亚的多个较早从事数字资源许可政策研究的图书馆联盟先后更新了其数字资源示范许可协议或指导原则。笔者拟从这轮新修订的数字资源许可政策中,选取部分有代表性的政策文本进行梳理、比较和分析,重点关注新旧政策的变化、修订原因、法律背景及对图书馆的影响,以期为我国图书馆数字资源采购实践提供国外最新的经验及发展动向。
2 国外图书馆数字资源许可政策新近发展概览
国外图书馆数字资源许可政策按发布主体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国际性的图书馆组织或机构发布的数字资源许可指导原则。例如,国际图书馆联盟联合会(International Coalition of Library Consortia,ICOLC)、国际图书馆协会联合会(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Library Associations and Institutions,IFLA)、图书馆电子信息计划(Electronic Information for Libraries,eIFL)等发布的一系列数字资源许可指导文件。另一类是地区或国家范围内的图书馆联盟发布的示范许可协议模板或指导原则(1)有些国家的图书馆联盟在其发展过程中可能会吸收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图书馆加入。例如,1949年成立的研究图书馆中心(The Center for Research Libraries, CRL)最早成员为10所美国的大学图书馆,现已有超过200家成员馆,主要为美国和加拿大的研究型图书馆。2006年香港大学图书馆加入CRL,成为CRL距离最远的成员馆。但为了与国际组织发布的许可指导原则相区别,本文仍将这类图书馆联盟按其最初成立国家进行图书馆联盟国别分类,故将CRL发布的数字资源许可政策归入美国图书馆数字资源许可政策。。例如,美国加州数字图书馆(California Digital Library,CDL))的 《CDL标准许可协议》 (CDL Standard License Agreement),美国十大学术图书馆联盟(Big Ten Academic Alliance Library, BTAA)发布的《标准化协议语言》 (Standardized Agreement Language)。整体而言,国际性许可政策更加关注基本权利和大原则层面的内容[6],近几年变动较少。因此,本文经比较选取美国、英国、加拿大及澳大利亚具有代表性的图书馆联盟发布的一系列发展较早、影响较大且近期修订更新过的政策作为研究对象(见表1)。
表1 国外代表性图书馆数字资源许可政策一览表
2.1 美国图书馆数字资源许可政策
耶鲁大学图书馆1997年发起的LIBLICENSE项目是美国较早进行数字资源许可协议研究的项目。该项目由LIBLICENSE WEB和LIBLICENSE L两部分组成:LIBLICENSE WEB在网页上提供示范许可协议模板及对许可协议条款讨论的各类资源链接;LIBLICENSE L则是一个关于许可协议问题的长期论坛。示范许可协议是LIBLICENSE项目的重要研究成果之一,2001年LIBLICENSE示范许可协议初版发布(简称CLIR/DLF Model),经2008年和2014年两次修订,目前最新版本是2014年发布的《LIBLICESE示范许可协议》(LIBLICENSE Model License Agreement)[7]。按照LIBLICENSE的说法,示范许可协议既可供大学图书馆员在与特定数据库商进行谈判时使用,更重要的是,它还具有表态的作用,即向数据库商表明图书馆界对数字资源许可普遍可接受的条款。
加州数字图书馆(California Digital Library,CDL),是1997年由加州大学图书馆发起的学术图书馆联盟。数字资源许可是CDL长期关注的重要领域,其许可政策主要由标准许可协议(Standard License Agreement)和CDL许可协议清单(CDL License Agreement Checklist)两部分组成。2016年,CDL开始启动对旧版标准许可协议(2009年版)的修订,修订版于2017年6月完成并发布[8]。根据CDL对修订版的说明,最新版标准许可协议吸取了联盟采购人员的实际工作经验,并参考借鉴了美国LIBLICENSE及加拿大CRKN示范许可协议的新修订内容,反映了研究人员和作者的新需求。
研究图书馆中心 (Center for Research Libraries, CRL)是北美知名的图书馆联盟,1949年成立于美国,现有超过200家成员馆,主要成员为美国和加拿大的研究型图书馆。CRL指出,商业数据库商对学术市场不一定熟悉,其提供的许可条款并不能完全满足学术使用和学者的具体要求。因此,CRL通过开发系列工具、举办各种论坛和网络研讨会等,帮助联盟成员在大型数字资源采购和谈判中争取有利于图书馆或用户的条款。2018年,在汇集大型数据库许可论坛(2016年)研究成果及学术图书馆数字资源专家意见的基础上,CRL发布了数字资源示范许可草案。经过半年的网络意见征询,2019年5月,CRL正式发布《数据资源示范许可条款与描述》(Model Licensing Terms and Specifications for Data Resources)[9]。
十大学术图书馆联盟(Big Ten Academic Alliance Library, BTAA)是由马里兰大学、伊利诺伊大学、西北大学及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等10所研究型大学图书馆组成的联盟。为帮助联盟成员节约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十大学术图书馆联盟于2018年3月更新了《标准化协议语言》(Standardized Agreement Language)[10],对协议中的重要议题进行特别说明,并要求数据库商将这些特别说明条款加入与联盟成员签订的最终协议中。
美国法律图书馆协会(American Association of Law Libraries,AALL)是美国较早关注数字资源许可的专业图书馆之一。早在1997年,AALL就联合其他5家图书馆协会起草了数字资源许可原则,历经2004年、2011年及2018年三次修订。目前最新版许可原则是2018年发布的《AALL电子资源许可原则与实践》(AALL Principles & Practices for Licensing Electronic Resources),旨在为图书馆工作人员与许可方达成双方合意的许可协议提供帮助[11]。
新英格兰法律图书馆联盟(New England Law Library Consortium, NELLCO),成立于1983年,早期由美国新英格兰地区的15家法律图书馆组成,如今已发展为一个国际性法律图书馆联盟,成员包括哈佛大学法律图书馆、康奈尔大学法律图书馆、哥伦比亚大学法律图书馆及剑桥大学法律图书馆等多所世界知名大学的法律图书馆。作为法律图书馆联盟,NELLCO对数字资源许可的关注较为敏锐,很早便成立了专门的标准许可委员会负责相关事宜。2000年,NELLCO发布了首个标准许可协议模板,2018年该协议模板的最新修订版《NELLCO标准许可协议》(NELLCO Standard License Agreement)问世[12]。
2.2 英国图书馆数字资源许可政策
英国联合信息系统委员会馆藏(Joint Information Systems Committee Collections, JISC Collections)是一个为研究型图书馆数字资源采购许可谈判提供支持的项目。JISC数字资源许可研究成果颇丰,早在2002年就研制了许可协议模板,并根据技术和商业的新发展,定期修订协议模板。2018年,JISC Collections发布了《电子期刊许可》 (The Journals License)、《电子书许可》 (The E-books License)及《数据集许可》(The Dataset License)等一系列新修订的许可协议模板[13]。JISC在与数据库商进行谈判时,以JISC许可协议模板为基础,尽可能说服数据库商保留模板中的所有条款。当出版商对模板条款提出不同意见时,JISC一般会先咨询经验丰富的法律顾问以确保联盟成员的利益能够获得保障后,才同意数据库商对协议条款的修改。
2.3 加拿大图书馆数字资源许可政策
加拿大研究知识网(Canadian Research Knowledge Network,CRKN)是2004年由加拿大早期的国家站点许可项目(Canadian National Site Licensing Project,CNSLP)演变而来的学术图书馆联盟。目前CRKN成员有75个,主要是加拿大的大学图书馆,CRKN主要职责是代表联盟成员与数据库商进行大型数字资源许可谈判。CNSLP较早便开始关注数字资源许可问题,研制了初版的数字资源示范许可协议模板。CRKN延续了CNSLP对许可的研究,于2006年发布了CRKN版的示范许可协议。2015年,CRKN开始对示范许可协议进行系统修订,经过一年的审查、评估并参考各方意见,新版许可协议模板《示范许可》(Model License)于2016年发布,以适应当前及未来数字资源许可实践的发展[14]。
安大略大学图书馆委员会 (Ontario Council of University Libraries,OCUL)是1967年由加拿大安大略省的多所学术图书馆组成的联盟,主要成员包括20多家大学图书馆。在参加2004年由美国研究图书馆协会(Association of Research Libraries,ARL)主办的一个数字资源许可工作坊后,OCUL的多位成员认识到许可协议模板对图书馆的益处。在对当时国外一些影响较大的图书馆联盟研制的许可协议进行研究后,他们决定在参考国外图书馆许可协议模板的基础上,结合加拿大法律规定及联盟成员的实际需求,研制自己的许可协议模板。2005年,初版OCUL许可协议模板问世,几经修订,最新版本是2016年发布的《OCUL电子期刊和数据库许可》(OCUL Electronic Journals and Databases License)[15]。
2.4 澳大利亚图书馆数字资源许可政策
澳大利亚大学图书馆员委员会(Council of Australian University Librarians,CAUL)是澳大利亚主要的大学图书馆联盟,从1965年成立开始,CAUL始终为大学图书馆的利益发声。随着数字资源采购的日益增加,CAUL成立了电子信息资源联盟( CAUL Electronic Information Resources Consortium, CEIRC),专门负责联合采购、协议谈判及数字资源访问等相关事宜,维护成员馆利益。CEIRC目前与89家澳大利亚本国及国外的供应商、出版商签订了239份数字产品许可协议,许可协议研究成果丰富,包括:《CAUL关于许可中非披露和保密条款的申明》(CAUL Statement re Non-disclosure and Confidentiality Clauses in Licences,2011)、《CEIRC许可》(CEIRC Licences,2011)及《数字内容价格的原则与框架》(Principles & Framework for Pricing Digital Content,2016)等。2017年,CEIRC开始示范许可协议的修订,发布了新版的示范许可协议《CEIRC许可—示范条款》(CEIRC Licences-Model Clauses)[16]。
3 国外图书馆数字资源许可政策新近发展趋势与特点
笔者对上述国外图书馆数字资源许可政策的最新修订文本进行了系统梳理,通过对新旧版本的纵向比较以及不同联盟政策的横向比较,总结归纳出国外图书馆数字资源许可政策的新近发展趋势与特点。
3.1 扩大了许可使用的权利范围
许可使用的范围是指数据库商允许授权使用者以怎样的方式使用数字资源。出于防止订阅量下降及利润最大化的考量,数据库商通常会在许可使用条款中对授权使用者的权利进行严格限制。即便为促成交易,数据库商愿意满足授权使用者新的使用方式要求,但正如某数据库商代表所坦言:“律师起草的许可协议常常处于真空之中,他们对图书馆群体的需求并不完全熟悉[17]。”因此,许可使用方式的范围一直是数据库商与图书馆两方博弈的重点。随着数字信息技术的发展、新学科的产生以及新研究方法的应用,保存、下载和打印等基本使用方式已无法完全满足科研人员的需求。近年来,国外图书馆数字资源许可政策几乎都提出了扩大数字资源许可使用权利范围的要求。新增加的许可使用方式主要包括:
3.1.1 数据与文本挖掘(Data and Text Mining)
随着数据开发利用为各行业所日益重视,数据与文本挖掘方法广泛应用于多个研究领域。数据库作为数据资源的合集,是科研人员进行数据与文本挖掘研究的主要数据来源之一。如果数据库商提供的数字资源许可协议中缺少“允许图书馆或授权使用者利用数据库资源进行数据和文本挖掘”等类似授权,则可能为科研人员对数据资源的利用埋下隐患。
表1所列数字资源许可政策最新修订版中,除AALL和NELLCO两份法律图书馆联盟的许可政策外,其余许可政策在授权使用中都明确提出了数据与文本挖掘方式使用数字资源的要求。上述许可政策中的“数据与文本挖掘”条款,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使用方式。授权使用者可以使用许可资料进行数据和文本分析(包括使用自动工具采集数据)。
(2)使用目的。只能是出于学术、研究或其他教育目的,即排除任何出于盈利或商业目的的使用。
(3)研究成果的利用。只要不影响第三人对许可资料的订购,授权使用者可在其学术作品中使用“数据与文本挖掘”研究成果或向第三人分享该研究成果。
3.1.2 作者对数据库中自己作品的使用权利(Authors’ Own Rights/Authors’ Rights to Use Their Own Work)
在高校图书馆中,数字资源的使用者往往具有双重身份,既是数字资源的授权使用者又可能是该数字资源的作者。随着开放获取、机构仓储及自媒体技术的发展,作者与出版商对已发表作品电子形式的使用出现了冲突,各出版机构通过版权政策对已发表作品的自我存档或机构存储进行了不同程度的限制。出版商的版权政策不少是通过格式条款、点击或在线合同的形式出现,作者除被动接受外,可谈判的机会不多,这可能会导致将来作者有自我存档或机构存储等需求时处于被动局面。图书馆联盟认识到作者数字资源自我存档或机构存储的需求及与出版商谈判的弱势地位,试图通过数字资源许可协议为作者及机构库的建设争取空间。
2009年,ARL发起了一项许可示范语言项目,项目组起草了《图书馆内容许可中作者权利示范语言》(Model Language for Author Rights in Library Content Licenses) [18]。该项目成果在图书馆新近修订的许可政策中得到了体现,表1的多份图书馆许可协议政策都提到了“作者对自己作品的权利”,其表述与权利要求基本相似:首先是优先适用权。不论作者与数据库商之前的作者协议中是否有相反规定,许可协议“作者对自己作品权利”条款优先适用。其次是具体权利要求。出于学术和教育目的,作者对数据库中自己作品享有非排他性的、不可撤销的、世界范围内的、买断授权式的使用权利。学术和教育目的使用具体就包括了作者在自己的个人主页上自我存档或出于机构需要在作者所在机构的存储器中存储。
3.1.3 数据库商不得压缩图书馆的法定权利(No Diminution of Rights)
根据版权法规定,非营利性的图书馆和档案馆可享受一些版权特权,也被称为版权例外或版权限制。例如,为版本保存需要或个人学习研究目的而享有馆藏作品的复制权,通过馆际互借系统制作馆藏作品的复制件并发给其他图书馆的读者等[19]。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近期的一项研究显示,在188个WIPO成员国中,有154个国家的版权法中规定了至少一项图书馆版权例外,且大多数国家存在多项图书馆法定版权例外的规定[20]。但数据库商往往利用许可协议压缩图书馆的法定权利,例如,2016年澳大利亚的一项知识产权报告草案显示,澳大利亚国家图书馆所购买的数字产品(电子书、数据库、集成许可产品)中,有79%禁止图书馆进行馆际互借[21]。
“图书馆必须关注他们在这些许可中所放弃的东西,无论何时何地都有必要主张其被版权法和判例法保护的权利”。[22]图书馆界日益认识到这类压制的不公平性及可能给图书馆及授权使用者使用数字资源带来的不便及法律风险,在许可协议谈判中或有提出异议。但数据库商的压制条款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图书馆可能无法一一识别。新近修订的许可协议模板中出现的“不得压缩图书馆的法定权利”条款不失为一条应对良策。该条款采用兜底条款的方式,要求数据库商不得减少被许可方或授权使用者的法定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美国《版权法》107条款规定的图书馆的合理使用权利。
3.2 扩展并细化数据库商的义务条款
在对图书馆实际签订的数字资源许可协议条款的调研中,我们发现:对于数据库商需履行的义务,协议之间差别较大。有的许可协议故意缺失许可人责任条款,有的仅笼统规定数据库商提供数字资源的义务,而对服务质量、后续培训及访问故障的解决等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关键问题却避而不提[23]。对数据库商需履行的义务语焉不详几乎是数据库商提供的许可协议的通病,因此,国外新修订的图书馆数字资源许可政策都相当重视数据库商的义务条款。
表2 数据库商的义务条款对比
由表2国外图书馆不同版本的许可政策中数据库商的义务条款对比可知,早期许可政策对数据库商的义务的规定较为基础,主要是保证许可资料的可访问性及持续链接、定期提供培训和技术支持等基本要求;而新修订的许可政策扩展和细化了数据库商的履行义务要求,下面选取三项代表性义务加以分析。
3.2.1 许可资料的发现(Discovery of Licensed Materials)
保证许可资料的持续链接是数据库商的基本义务。但实践中,数据库虽链接正常,但由于数据库商的元数据质量参差不齐,电子期刊或电子书标识不规范等,导致读者对许可资料检索不顺畅的情况时有发生。为此,有的图书馆联盟在新发布的协议模板中将“保证许可资料的发现”加入许可方的义务中。例如,《CDL标准许可协议》要求:许可方应当保证许可资料通过被许可方的发现服务系统可以获取;许可方应当向被许可方的发现服务供应商提供包括题名、摘要及关键词在内的元数据、引用信息及必要的全文文本以促进被许可方和授权使用者对许可资料内容的发现及获取。
3.2.2 开放获取选项(Open Access Option)
随着开放获取运动的深入开展,开放获取期刊日益增多,因此商业数据库中包含的开放获取期刊的数量不可小觑。“有学者随机调查了Elsevier网站的生命科学期刊中刊名以字母A开头的21种期刊,发现其中居然有15种可通过Open Science Directory检索到,占71.4%”[24]。但数据库商通常捆绑销售,图书馆对开放获取期刊也得支付费用,如果开放获取期刊数量过多,对图书馆来讲存在交易不公。基于此,新修订的国外图书馆许可政策开始提出对开放获取期刊的知情权及费用调整权,即要求数据库商每年应向被许可方披露该数据库中所包含的开放获取期刊的数量及增长情况,且当开放获取期刊的数量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时应对当年度的订购费用进行适当调整。
3.2.3 数据库商对用户信息的保密义务(Confidentiality of Personally Identifiable Information)
授权使用者在使用数据库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会留下各种使用痕迹,这些信息属于个人隐私,泄露给第三方可能存在不当使用风险。为此,表1所列的国外图书馆许可政策几乎都强调了数据库商对用户信息的保密义务,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要求:
(1)数据库商不得将授权用户的用户名和密码、IP地址、登录时长、搜索记录等个人认证信息泄露给第三方。
(2)如果基于法律规定或判令需要,必须披露用户个人认证信息或使用情况时,许可方应当提前书面通知被许可方,以便被许可方或授权使用者申请保护令或其他救济措施。
3.3 要求数据库商遵循NISO数字资源标准
在数字资源发展初期,出版商遵循各自的数据处理及编排规则,不利于用户对资源的发现及图书馆对数字资源的管理和交流。为促进数字资源行业的规范和可持续发展,一系列数字资源标准规范相继出台。美国国家信息标准协会(National Information Standards Organization, NISO)在美国数字资源标准的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发布了数字资源采集编撰、加工描述、交换传递、服务发现、管理统计等几乎涵盖数字资源行业发展各个环节的一系列标准规范[25]。图书馆要求在许可协议中增加“数据库商遵循NISO标准”可以提高图书馆所采购的数字资源的质量[26]。表1所列的国外图书馆许可政策最新修订版多有要求数据库商遵循美国NISO标准。不仅美国图书馆联盟的多份许可模板,加拿大CRKN《示范许可》(2018年)及澳大利亚CEIRC《CEIRC许可—示范条款》(2018年)中也类似要求,英国JISC《电子期刊许可》(2018年)甚至专门用附件介绍相关产业标准。国外图书馆数字资源许可政策中涉及的NISO数字资源标准主要包括:
3.3.1 开放链接标准ANSI/NISO Z39.88
ANSI/NISO Z39.88(Open URL Framework for Context-Sensitive Services)2004年由NISO发布,2005年经美国国家标准协会(American National Standards Institute,ANSI)批准成为美国国家标准[27]。Z39.88是一项关于开放链接框架的标准,提供了描述参考资源及其上下文以及在网络间传输这些描述的方式,旨在提高开放链接的质量。数据库商采用Z39.88标准可以提高数字资源的可见性并提高使用率,因此新近修订的不少图书馆许可政策都提出了这一要求。例如,《CDL标准许可协议》中的“许可人的持续链接义务”条款规定,许可人应当遵循最新版的OpenURL标准(ANSI/NISO Z39.88),并提供相关机制保障内容的持续链接。加拿大CRKN 的《示范许可》(2018年)在6.22“持续链接”条款中也提到,如可行,许可人应当为持续链接采用ANSI/NISO Z39.88标准。
3.3.2 数字资源使用统计标准COUNTER及SUSHI
COUNTER(Counting Online Usage of Networked Electronic Resources)2002年发布至今已历经多次修订升级,是目前国内外影响较大、应用较广的一项数字资源统计标准。SUSHI(Standardized Usage Statistics Harvesting Initiative, ANSI/NISO Z39.93-2014)是NISO发布的一项“为图书馆更高效地收集符合COUNTER标准的使用数据而推出的数据采集与传输标准协议”[28]。在表1所列的国外图书馆数字资源许可政策中,超过一半的许可政策提及了COUNTER或SUSHI标准。例如,美国《CDL标准许可协议》在“许可方提供使用统计数据的义务”条款中要求,统计应当符合最近发布的COUNTER标准,包括且不限于其消费者保密条款。
3.3.3 有关元数据格式及规范的KBART标准
KBART(Knowledge Bases and Related Tools Recommended Practice)是2010年NISO发布的一项数字资源标准,2014年进行了修订。KBART旨在提高知识库数据效率和有效性,为信息供应链中的各方提供关于元数据格式和元数据规范的直接指导,确保内容供应商与知识库开发者之间准确的元数据交换[29]。遵循KBART标准可以改善OpenURL的链接质量,提高读者对数字资源的利用效率。美国《CDL标准许可协议》要求许可方遵循KBART标准,具体表述为:许可方在下一订购年度开始之前,应当提供符合KBART格式的下一订购期内的压缩资源目录。例如,日期字段为YYYY-MM。
4 国外图书馆数字资源许可政策间的关系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4.1 国外图书馆数字资源许可政策之间的相互影响与借鉴
伴随知识经济的全球化发展,大型出版商的业务遍及全球。虽然各国的法律制度、采购政策有所差异,但数据库商提供给各国图书馆的数字资源许可协议仍有很大的相似性。另一方面,数据库商对授权使用权利的限制、对图书馆法定权利的压缩、对自身义务的淡化及对图书馆义务的强调是各国图书馆面临的共同困难,长期保存、馆际互借、合理使用、开放获取是各国图书馆共同关心的重要议题,这些构成了各国图书馆数字资源许可政策之间交流与借鉴的重要背景。
在对国外图书馆数字资源许可政策的梳理中,我们发现,上述许可政策之间存在着相互借鉴和影响。
(1)美国不同图书馆联盟间的借鉴。2001年,美国国会图书馆、 图书馆与信息资源委员会(Council on Library and Information Resources,CLIR)及数字图书馆联盟(Digital Library Federation,DLF)共同发布许可协议模板 ,该协议模板通常简称CLIR/DLF Model(2001年)。CLIR/DLF Model(2001年)是表1所列《LIBLICENSE标准许可协议》(2014年)的最早版本。CLIR/DLF Model(2001年)为众多图书馆或图书馆联盟直接采用或参考借鉴。例如,除经费及部分适应新技术的改进外,加州数字图书馆CDL许可协议主要是以 CLIR/DLF Model(2001年)为模板创立的。2003年,麻省理工学院(Massachusetts Institute of Technology,MIT)图书馆借鉴 CLIR/DLF Model(2001年)发起了电子期刊许可的研究项目[30]。
(2)不同国家图书馆联盟许可政策之间的相互借鉴与影响。加拿大CRKN的《示范许可》(2016年)及OCUL的《OCUL电子期刊和数据库许可》(2016年)都明确提到,它们在制定许可协议模板时,曾参考和借鉴美国LIBLICENSE发布的《LIBLICENSE标准许可协议》(2014年)。而美国CDL在2017年发布新版标准许可协议时,也提到此次的新修订参考借鉴了美国LIBLICENSE及加拿大CRKN的《示范许可》的最新修订成果。
4.2 我国图书馆数字资源许可政策现状
我国图书馆对数字资源许可的研究和关注起步较晚,除部分集团采购的数字资源外,各图书馆在谈判时基本是以各馆谈判人员的个人经验为主。目前可公开查询到的数字资源许可规范主要是高校图书馆数字资源采购联盟(DRAA)发布的《高校图书馆数字资源采购联盟工作规范》(2018年修订版)。该文件从采购流程、对成员馆的要求、对数据库商的要求、对代理商的要求等多方面对数字资源采购进行了规范。但实践中,数据库商提供的许可协议条款众多、内容细致繁复,而联盟采购规范的规定相对较为原则,所涉及的主题还不够全面,如能对其条款加以细化,对协议常见关键条款的合同语言提供详细示例或进行风险提示,可能会更好地发挥其指引和规范作用。
随着我国引进数字资源的日益增多,以采购人员个人经验为主的传统谈判方式已显得力不从心,不少图书馆每年采购的数据库数量已经从几十个发展到上百个之多,数据库商提供的数字资源许可协议各不相同,对协议的逐一审查谈判成为一项艰巨的任务。而通过研制图书馆数字资源许可政策的方式,图书馆联盟集结了具有多重学科和业务知识背景及实务经验的人员,将许可协议使用过程中的常见问题或应注意事项以许可协议模板或指导原则的形式提前拟定,将会大大提高许可协议谈判的效率,避免单独依靠个人经验导致的知识和经验的局限,同时也将图书馆的诉求通过公开方式让数据库商提前了解,这对后续谈判中图书馆权益的维护都将大有裨益。
4.3 国外图书馆数字资源许可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自数据库商采用授权许可方式销售数字资源后不久,国外图书馆便开始了数字资源许可政策的探索与研究,至今已有近30年的历史。根据国际图书馆联盟联合会(ICOLC)公布的信息,除欧美发达国家的图书馆联盟外,近年来不少发展中国家的图书馆联盟也开始关注数字资源许可研究,研制发布了各自的数字资源许可协议模板或指导原则[31]。虽然图书馆主张的许可协议条款不一定能全部为数据库商所接受,但数据库商与图书馆之间许可协议政策差异的缩小及图书馆许可协议模板或指导原则的几经改版至今,说明了图书馆探究数字资源许可政策的努力颇有成效。
国外图书馆数字资源许可政策之间的相互借鉴、继承关系及成功运行经验为我国图书馆数字资源许可政策的研制提供了良好的前期基础和资源。图书馆数字资源许可政策不仅可以为采购人员进行数字资源谈判提供实践指导,节约谈判时间,提高谈判效率,而且通过书面的形式向数据库商明确表明图书馆界对许可协议内容的要求,增强图书馆许可谈判的话语权,对维护图书馆和用户权益具有重要价值。在数字资源许可上,我国图书馆应改变长期以来的被动状态,突破对个人谈判经验的单纯依赖,在参考借鉴国外图书馆数字资源许可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法律制度及数字资源采购实践,研制普遍适用于我国图书馆的数字资源示范许可协议模板或指导原则。
5 结语
综上所述,国外图书馆长期以来都相当重视数字资源许可政策的研究。数字信息技术的发展、开放获取运动的深入、读者对数字资源使用方式需求的增加以及有关法律的修订等促成了国外图书馆数字资源许可政策的新一轮修订。通过对新老版本的许可政策的纵向对比以及不同联盟许可政策的横向比较,我们发现:许可协议中的担保、赔偿、法律管辖及争议解决等法律条款变动不大,新老版本的政策表述基本类似,这说明对于这类基础法律条款,数据库商与图书馆经过长期磨合已经基本达成合意。但在新政策中,图书馆普遍期望扩大许可使用权利范围;扩展细化数据库商的义务,诸如要求增加许可资料的发现义务、开放获取期刊的披露义务及用户信息保密义务等;要求数据库商遵循NISO数字资源标准;并对数据库商利用许可协议压缩图书馆法定权利提出明确抗议。可见,许可使用的范围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仍是数据库商与图书馆博弈的主要阵地。这提示我们在进行数字资源谈判时,应重点关注上述事关图书馆及用户重大利益的条款。对权利要求的度的拿捏也是一门艺术,国外图书馆数字资源许可政策对上述条款的审慎表述,也可为我国图书馆进行数字资源许可谈判提供经验参考并作为向数据库商要求权利的有力例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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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the Recent Development of Digital Resources Licensing Policy in Foreign Libraries
Xiang Jiali Zhang Jing Zhou Hong
Abstract: The development of digital information technology, the deepening of the open access movement, the increase in the use of digital resources, and the revision of laws have led to the recent revision of the digital resources licensing policy of foreign libraries. Recent amendments include: expanding the scope of license rights; adding new requirements such as text and data mining; supporting authors’ rights to use their own work; increasing the vendor’s obligation to discover licensed materials; confidentiality obligations to users’ personally identifiable information; open access option and reductions in fees; requirement of compliance with NISO standard and explicit protests against to compress legal rights of library. The recent revision of the digital resource licensing policy in foreign libraries can provide an empirical reference and a powerful example for China’s libraries during the negotiation of license agreement with vendors.
Keywords: Digital Resource; Licensing Policy; Licensed Use; Revision
分类号 G253
DOI 10.16603/j.issn1002-1027.2020.01.004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数字资源国际许可使用的法律风险及防控机制研究”(编号:15BTQ069)的研究成果之一。向佳丽,ORCID: 0000-0001-6336-5953,邮箱:xjiali@xmu.edu.cn。
作者单位:向佳丽、周红,厦门大学图书馆,福建厦门,361005
张静,西安交通大学图书馆,陕西西安,710049
收稿日期:2019年6月12日
(责任编辑:关志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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