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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政治哲学:后哈耶克与波普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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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17 16:37: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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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政治哲学:后哈耶克与波普的反思①
〔英〕杰里米·希尔默著 赵雄峰译
〔摘要〕 我们所阅读的童话故事里有一个美丽的故事,那就是长眠的睡美人被王子纯洁的亲吻唤醒,但读者不知道的是,这个故事另一版本的结局并不如此美丽。罗尔斯的《正义论》据说如同王子的亲吻,唤醒了当代政治哲学以及基于理性选择的契约主义的复兴。然而,当代道德和政治理论话语中充斥着的一种基于没有根基的权利研究路径,以及这一路径可能产生令人忧虑的后果,并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本文基于后哈耶克与波普的立场,对当代政治哲学中此一研究路径的表面繁荣给予了批判性反思,并发展出我的主张,以期引起当代政治哲学工作者的重视与回应。
〔关键词〕 政治哲学;权利;哈耶克;波普
政治哲学,有时据说是被罗尔斯的《正义论》②从长眠中唤醒,就像童话故事里,长眠之后的睡美人被王子的亲吻唤醒一样。③确实,罗尔斯的工作不仅对政治哲学本身,也对基于理性选择的契约主义④复兴产生了巨大影响。继罗尔斯之后,政治哲学中的分析工作越来越转向规范理论,令人印象深刻。人们亦看到了我将在下文中要描述和批评的某种繁荣,即政治理论和话语中基于没有根基的权利路径的繁荣。
虽然我很欣赏这部作品中的某些方面,但在本文中我将表达一些疑虑。这些疑虑都是我从弗里德里希·哈耶克和卡尔·波普身上学到的。我在这里关心的不是他们作品中的核心问题,他们也很可能不赞成我对他们的想法的运用。但在我看来,发展我的主张是值得的,这样我才能得到一些批评。并且,如果我是对的,那我们做道德和政治理论研究的方式就应该改变。
一、哈耶克、结构与知识
哈耶克的一个重要主题是这样一个观念,即我们所成长的社会作为运行的系统已经存在,它背后的特征我们通常并不明了。
我们发现有些事情不令人满意,并希望做出改变,这是可以理解的。但哈耶克论证到,明智之举应当被理解为受到一些限制,即作为个体和潜在的改革者,我们可能不甚了解社会科学,也不知道该咨询社会科学中的哪些信息。
哈耶克于1933年3月1日在伦敦经济学院(London School of Economics)作了“经济思维的趋势”的就职演讲⑤,在演讲中他对这一论点作了引人注目的阐述。通过向我们表明,如果我们还希望保留其他重要的社会制度,那些在我们看来具有道德吸引力的观念,事实上并不能获得,由此他论证到,理论经济学可以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⑥我认为,作为政治哲学家我们需要在这一认知背景下开始我们的工作。然而,有一个问题:单个的理论家(或者,实际上是那些关注公共政策制定的理论家),如何从不同领域(通常是技术领域)产生的大量材料中,并根据那里发生的争论,来获得相关的知识?我将在稍后来处理这个问题。
在这种背景下什么是重要的,哈耶克有自己的想法。他特别强调价格体系的作用,在任何一个大型经济体中,价格体系都有助于我们协调自己与他人的行为。同时,他还探讨了价格体系如何使经济体系能够利用诸多不同种类的知识,包括默会知识和不同种类的实用技能,后者分散在整个社会之中。哈耶克没有声称价格体系是完美的,他强调,其成功的运行依赖于适当的制度、适当的法律体系,以及社会中各种相关习俗和传统的存在。⑦但是他认为,任何希望推行与这一体系不相容的改革的人,都需要解决这样一个问题,即如何在他们的方法下利用我们目前能够利用的知识,以及如何为人们提供激励,使他们能够以符合无数其他人要求的方式行事,而这些人他们并不认识。他的其他重要关切是这样一个问题,即政府如何能够承担我们需要它来完成的任务,而不破坏这一体系的运作,不危及人民的自由,以及如何才能最好地改革我们继承下来的习俗和制度。
针对保守的道德主义者认为这样一个体系的运作并不能对个人才干予以奖赏,哈耶克做出相反的论证。⑧对于哈耶克来说,在一个运作良好的市场中,人们能得到什么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但这并不意味着,从任何深层意义上讲,人们在道德上应得他们所得到的。⑨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不能对人类的苦难做出反应,他赞成建立一个国家能够负担得起的福利制度。但这需要在价格体系之外运作,以使价格体系的功能作用不受干扰。
为避免我的论点被认为具有一种特殊的政治色彩,我想说,如果我们考虑改善我们社会的可能性,我们可以从马克思对迄今存在着的社会运作所做的批判性观察中,对于我们所面临的结构性制约,得出某种相似的看法。其他学科的理论观点也可能提出类似的制约。在我看来,这种制约的性质随着时间而改变。显然,对于这些主张所宣称的以及它们能否实际上得以维持,这是一个经验和理论调查的问题。但就它们所能达到的程度而言,在我看来,有一个很好的例子,那就是,我们不应该仅仅考虑个人的直觉和偏好就开始我们的政治哲学方面的工作,而应该了解我们的社会、社会的制度和处于其中的当前的人类行为方式。如果我们希望提出社会改革,或者,例如声称人民应享有特定权利,那么我们所做的改变,就如同告诉我们所受的制约一样是可行的。
二、权利与“神圣公司”
我在这一节的主要关注点是我之前所说的没有根基的人权观念。在我看来,《联合国人权宣言》和随之而来的人权主张的泛滥就是一个最好的例子。这些主张往往会突出具有道德重要性的事情。问题是,仅仅只是根据这些主张在直觉上的吸引力,那些申言人权主张的人或者同情他们的人提出了这些主张。
在我看来,哈耶克在《正义与个人权利》这篇论文中发展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论点。⑩他认为《联合国人权宣言》的问题在于,它是冷战时期西方和苏联双方人民之间的政治妥协。结果就是,虽然有些权利是与西方式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而且,确实可以说,在其中发挥着关键的职能作用),但另一些权利根本不适合它。这本身并不是说它们中的一些在道德上可能没有吸引力。问题毋宁在于,它们可能只在一个特定类型的社会中才有意义,而这个社会与基于个人契约和市场关系的社会大不相同。例如,考虑一下《联合国人权宣言》第24条:“人人有权休息和休闲,包括合理限制工作时间和定期带薪休假。”这可能确实显得很有吸引力。但是,例如,如果有人是个体经营者(例如拥有和经营一家卖水果的小商店),那么说他们有权享受带薪假期是什么意思?很明显,有人可能会把这种要求理解为这样一种要求,即我们将社会转变为这样一个社会,在这个社会里,人人都以能够要求他们的雇主给予他们带薪假期的方式受雇。或者,人们可能会认为这是每个人都有权得到的东西,由政府从通过税收手段筹集的收入中支付。但这里的问题是,正如我已试图表明的那样,如果人们认真对待这样一项权利,这将是一种对可能的巨大社会变革的需求,而这种社会变革通常是那些呼吁承认这种权利的人甚至没有考虑到的,更不用说评估了。此外,如果仅仅根据权利的直觉吸引力就建立某种权利制度(事实上,权利需要各种社会变革),就会有产生无数这种需求的风险。事实上,这些要求可能需要社会变革,而这些变革可能在其更广泛的社会后果方面存在问题,甚至可能是无法兼容的。
在这里,人们可能会把哈耶克的关切看作是关于我们所继承的权利问题的一个特例。最近关于权利的观点实际上可以追溯到纽伦堡审判中对权利观点的呼吁的复苏,当时人们希望对纳粹德国的一些领导人做判决,尽管他们所做的一些可怕的事情可能与当时所处的德国法律相一致。关于“人权”的观点被唤起,然后在《联合国人权宣言》和随后的著作中获得阐释。在某些方面,这些观点还与关于权利的更为古老的思想联系在一起,这些思想可追溯到美国建国。关于权利的观念对当时美国的文化和宪法产生了影响。但现在它与最初的历史背景失去了联系。
在这一背景下,值得回顾《美国独立宣言》,它宣称:“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即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这是对17和18世纪所谓的后格老秀斯自然法理论的回应。杰罗姆·施尼温德通过“神圣公司”的观念,描述了此理论的一个重要方面。“神圣公司”的观念主张上帝设计了诸事物。因此,基于对上帝责任的行为和在此基础上权利出于良心的行使(在人们发现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下的职责范围内)所产生的广泛结果,也会产生可欲的大规模社会后果。
我之所以提到这一点,并不是因为我认为今天那些基于权利而提出观点的人们,相信必须在社会角色与责任之网络背景下来理解这些观点,或者相信既然上帝已经确定了一些事情,那么在这些事情的基础上采取行动将产生可欲的系统性后果。相反,我提出这些问题的目的是强调,伴随着权利主张而来的(因此,我正在表明,接受某项权利对我们意味着什么),不是我们可以想当然之物。相反,存在一个问题,即如果承认特定权利,将产生什么样的社会后果,以及如何制定这些权利。然而,如今人们通常只是根据权利的直觉吸引力提出承认权利的要求,而没有调查承认权利对整个社会运作的影响。
事实上,尚未做的——但在我看来似乎是需要做的——是经过三个关键步骤。首先,需要有一个真正的尝试,来发现我们是否能够就所提主张的初确(prima facie)道德意义达成广泛的主体间共识。这可能需要大量的讨论和艰苦的工作(例如,向最初持怀疑态度的人解释为什么这些事情应该是重要的,并面对他们的反对)。
第二,就以下事情还需要达成广泛的道德共识,即如果一些事情被赋予了权利地位,那么他人被要求做哪些事在道德上是可接受的。我们由此可问:那些其他人被要求做的事情(这里,我想到的是那些直接参与其中的人),是否真正在道德上是合理的。与此相关的是一个评估,即更一般地承认这些权利的机会成本(至少在道德方面)是什么。
根据我之前对“神圣公司”的评论,以及哈耶克对《联合国人权宣言》的看法,我的第三个要求是,在我看来权利主张还需要通过一个可以称之为社会“逆向工程”的测试。也就是说,人们需要表明,承认某项权利的更广泛的社会后果不会妨碍社会的正常运转。可能有些东西是有吸引力的,承认这些东西似乎并没有把不合理的责任强加给他人,但我们仍可能希望以相关理由拒绝。同样的情况可能是,一项权利是如何制订(formulated)的,可能需要基于我们所发现的、对以这种或那种方式制订权利的后果加以修正。
如果我是对的,这意味着作为道德与政治哲学家,我们参与此类事务的方式是有局限的。在对这一领域的考察中,我们还需要了解社会理论中的相关问题,原因我在本文前面部分已经指出。事实上,我认为,在我们的考察中,来自社会理论这一来源的信息,作为我们表达的问题背景,需要优先考察。“这”是如何可能的,是我稍后会探讨的问题。
三、理想理论与波普的批判
在这一点上,罗尔斯的系统化方法,或者理性选择社会契约论中的类似工作,令人印象深刻,人们会说:但是,我刚才提到的那种工作,以及更进一步的,那些理论家所期望的那种工作,难道不取决于我们手头上是否有一个一般的规范性的理想理论吗?因为,他们可能会争辩说,我们需要能够根据我们总体社会目标的一些观念,去判断某项建议是否好,或者某项制度、社会或经济体制是否应该保留,或者也许应该彻底改变。而这只能建立在一个我们应该力求达到的总体理想理论的基础之上。
我同意我们可能需要考虑我们所关心的一系列问题。但我对这样一种观点持怀疑态度,即一个一般的理想理论对我们来说是值得追求的目标,或者它有助于帮我们达成理想。为了证明这一点,我需要提及本论文的第二个关注点:卡尔·波普政治思想中引发的一个问题。
我想从这一点开始,它构成了波普对柏拉图的批判讨论中的一个要素,最近杰拉尔德·高斯在他对理想理论的更一般性批判中谈到了这一点。波普反对这样的观点,即我们需要(或者甚至应该尝试)有一个类似于理想的道德蓝图的东西。简单说,他强调了这样一个事实,即关于这些蓝图历史上一直存在着冲突,没有明显的解决办法。他强调,我们宏大的道德理想可能会容易随时间而发生变化(尤其是当我们开始对它们的实现实际上意味着什么有所了解的时候)。
面对这种情况,波普自己的方法是建议人们尝试从各种不同的角度,来看他们是否能就什么是不可接受的以及为补救它的政府行动议程的合适备选方案达成协议。这与卡斯·桑斯坦后来关于“非完全理论化协议”的想法以及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中的内容有明显的相似之处。但关于这一点仍然存在明显的问题,例如,持完全不同观点的人们如马克思主义者和自由主义者,可能会同意某件事情是一个问题,但不同意(尽管有不同的理由)国家应采取试图补救它的行动。
波普面临的另一个问题,也是罗尔斯的反思平衡理论面临的一个问题,是我们关于什么是不可接受的道德直觉也会随时间而改变。正如亚当·斯密所指出的,这是会随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而发生的,但它们也会随着人们所谓的道德情感的改变而改变。我们通常会认为这些都涉及道德进步。这通常是一个有吸引力的观点。例如,我们对作为一种制度的奴隶制、如何对待妇女、如何对待动物以及对同性恋的态度都发生了相当明显的变化。在我们看来,所有这些都像是进步,人们倾向于为这种想法提供论证。同样令人吃惊的是,让孩子们在工厂里做一些杂活儿的想法——基于艾玛·格里芬最近的历史著作,这本著作是以英国工业革命期间工人阶级所做的记录为基础——似乎一开始并没有被认为有问题。不是特别贫穷的家庭让他们的孩子去工作,后来才因为在公共领域的讨论而认为这有问题。但是有时我们似乎只是经历了我们观念的摇摆。例如,尽管那些希望进行改革的人经常展现出激情,但性道德的改变却很难融入任何有关随着时间推移而取得进步的故事之中。
让我回到波普的实证主义议程上来。这些是基于广泛共识的渐进式改变,它们事关什么是不可容忍的,并嵌于使人们自由得到保障的背景之下。然而,正如哈耶克暗示的那样,这可能会遇到我在论文第一部分中讨论的问题。也就是说,一种建立在共识基础上,认为某些事情是不可接受的,并试图通过渐进地改变来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事实上很可能正在着手改变制度和实践。根据我们现有的最佳理论知识,根本上改变这些制度和实践将是一个严重的错误。
但这个问题该如何处理呢?在我看来,对于一个有时能履行这种职能的机构来说,我们最好的例子可能是美国最高法院。我在讨论案例时考虑的是它的程序,而不是它的政治化性质。至少与英国和澳大利亚的“黑体”法传统(“black letter”legal traditions)相比,美国最高法院对被提交的与案件审查相关的非法材料更为开放。它也向活跃的公共领域和新闻业开放,但在司法审查中对专家持批评态度。我的建议是,我们对此需要欢迎但也要超越。我们需要对非法律知识相关领域的专家讨论具有相当的开放性,这些专家的讨论既与法院有关也与立法有关。
四、一个准波普的建议
我先前提出,要有效地进行道德和政治理论研究,道德和政治理论家需要掌握关于我们所受制约的知识。这对于我刚才提出的我们需要的体制机构、法律修订,以及更广泛的政策制定来说,亦是正确的。但这种观点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是,学术工作目前是支离破碎的,人们以库恩“常规科学家”的身份以不同的角度从事各个领域的研究。(这可能是因为不同子专业的人基于不同的假设工作,并且与库恩看法不同,是因为事实上在同一个专业内不同的路径之间可能存在竞争。)另一个问题是,各种“形而上学的研究纲领”在科学发展中也可以发挥合法作用。所生产的知识实际上可能与我们有关社会政策以及权利观念的发展等问题有关,但由于其分散的特点,没有明显的利用方法。这里也没有等同于哈耶克协调价格体系的东西!
关于我们应该做什么,我的建议是,我们应该以类似波普的想法展开工作,跨越不同视角,试图就公共政策的道德议程达成共识。这样,作为我们学术工作的一个重要焦点,讨论一下我们能就什么达成一致、我们面临的制约因素是什么,其他的选择是什么等等,就成为我们今天面临的处境。在我看来,对这一点的关注应该在社会科学中得到自觉的发展(事实上,它将更广泛地应用于科学工作)。我相信,这不仅有助于各门科学的发展,而且也可以作为我们政治思想和公共政策工作的框架。
事实上,这些想法可以与哈里·伯罗斯·阿克顿在他的《精神力量的观念》一书中提出的建议进行有益的比较。他关心的不是宗教(正如他书名中的“精神”所暗示的那样),而是我们最好的(当然,有可能是错的)知识的社会影响力。他以一种有趣的方式,通过圣-西蒙、柯勒律治和约翰·斯图亚特·穆勒而追溯了这一主题。应注意到,穆勒不仅是《论自由》的作者,而且还是《代议制政府》的作者。在《代议制政府》中,他试图表达这一关切,他主张让那些拥有大学学位的人拥有多数投票权,这种想法并不那么令人信服。
当然,人们会在不同的范式或研究纲领中从事与此类知识体系相关的工作。但是,作为这项工作合法且实际上是重要的部分,它要有不同观点之间批判性交流,以了解我们在这一领域的不同观点之间可以达成什么共识。当然,我们所能达成的一致意见,与我们全部知识一样,都将具有试探性的特征;而且某事物被认为具有这种地位的事实,意味着它将成为相关学术学科内进行批判性审查的一个明显目标。
这种方法的一个显著例子,是西蒙·格里菲在《与敌人交战:哈耶克与左派》中所考查的一些工作。在这本书中,格里菲斯记录了一些有社会主义倾向的学者对哈耶克工作各方面的有益讨论,特别是他对知识及其社会传播的看法。令人吃惊的是,即使他们与哈耶克不一致,他们也承认哈耶克工作所提问题的重要性(同时,也提出了他们认为应该注意的其他问题,他们认为他忽略了这些问题;或者他们认为这些问题应该有助于人们从他的思想中汲取教训。)。我们看到,从市场导向的经济学家们到政治左派理论家们,没有人做出过类似的努力。人们可以注意到,在反思政治哲学问题时,经济学家们倾向于把人们当作仿佛突然地、现成的存在一样对待(沿着霍布斯在《论公民》中提出的路线),而不是将他们视为处于某个特定的社会结构之中,带着由他们生活处境和文化所塑造的偏好。
我认为,这些经济学家以及他们影响过的人,都有很多要学习的东西,例如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一书中的“前言”。
结论
如果这些建议被证明是可以接受的,那么,它将如何引导政治理论家发展有关权利的思想呢?我建议,我们活动的焦点可以被视为有三个重要主题。
首先,如果我关于社会科学中以共识为导向的工作之重要性建议被接受(这些建议将涉及那些具有不同政治取向,或者支持不同研究纲领的人们之间既友好又针锋相对的合作),那么,我们自己的活动就处于它所提供的背景之中。如果人们提出有关改革或者承认某些新权利的建议,与政策相关议题有关的哲学工作可以被认为是一个非正式的实体,它向最高法院或立法机构提供咨询意见。这样,这些实体应有的议程就应当是我们很大一部分工作的焦点。但是,如果有人建议我们从事这项工作,那相应地,在大多数人有理由这样做之前就需要获得适当的学术认可。
我在上面所描述的,作为一种准波普的社会(和其他)科学组织方法,要求我们把影响所有学者的(各种)激励系统视作如一个复杂的社会认识论系统在运作着一样。据此,我意指这样一个简单的观点,即我们所遵循的规则、习俗和制度实践,以及我们所受的各种激励,有助于产生某些特定的知识。这让我们有可能去思考我们正在寻求的知识类型,并考察我们的制度和实践、以及我们所受的激励,是如何随我们目标的可能改变而改变的。卡尔·波普认为,我们所遵循的他称之为“方法论规则”的东西——它与我们的理论如何根据经验进行修改有关——应该着眼于我们所寻求的知识类型来选择。一个认为科学应该致力于以实在主义来理解世界的人,会因此合理地不同于另外一些人,这些人认为科学只能合法地渴望以简单方便的方式展示我们的经验,并形成预测的基础。
正如我在其他地方所论证的,人们可以将我们的制度——一般地,和那些从事科学工作的人所受到的各种激励——视为类似方法论规则在起作用,从而有助于塑造我们所生产的知识类型。所有这些都意味着,如果学者们从事我所倡导的工作是有价值的这一点确定无疑,那么我们就需要确保他们这样做会得到适当的学术认可。(例如,令人震惊的是,当英国政府决定对学者的研究成果进行排名时,与公共政策机构合作出版的成果不再得到这样的认可。有点讽刺的是,这是一个保守政府的作为,事实上,其政策理念受到了这些机构所发表著作的重大影响。)
第二,显然还有很多更具技术性的工作——例如,顶层的工作,如伦理的地位问题,以及关于它的想法对我们在伦理和政治思想方面的普通想法的影响。通过对我们目前的伦理观念和实践进行批判性反思,也可以做许多有益的工作,既可以批判性地评价人们正在使用的理论和正在做出的具体判断,如果一项特别的主张被接受了,那么还可以考察其中涉及的权衡问题(例如我在上面所写的关于权利的权衡问题)。
最后,在我看来,考虑到已经初步得出的关于我们社会特征的结论,以及社会中向我们开放的广泛选择(当然,这可能包括考察我们社会中的各种改变,这些改变对我们来说是可行的);探索何为好的生活方式是我们可以做的有益工作。这里,我们可以从阿拉斯代尔·麦金太尔在他的《德性之后》中关于具体生活方式和人们道德生活之间相互作用的工作以及他随后与这一主题相关的著作中得到有益的学习。(麦金太尔从美德伦理学的角度探讨了这些想法,并希望发现新的但尚未宣布的社会组织形式。我们在这里的关注不必局限于此。比如说,我们可以考虑,鉴于我们当前的经济结构,哪些因素可能有助于形成相互依赖和自主的良好形式。)
在我看来,除了麦金太尔之外,黑格尔的《法哲学》(如果把它从目的论要素中剥离出来的话)在处理具体社会制度与道德生活可能性之间的关系方面似乎也是有用的。但是,除了黑格尔的目的论,他认为当前的社会安排也隐含着解决我们问题的方法这一信念也应该被抛弃。我想,我们需要在我们所面临的广泛约束下,创造性地思考能够有助于有价值的生活的具体安排。面对一些人在去工业化过程中所经历的以往关系和角色基础之破坏、其他人受气候变化影响的社会混乱这一更广泛问题,这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事情。
你可能会想,该如何对待睡美人呢?我不否认,受罗尔斯和契约主义的复兴、甚至当代一些基于权利路径的影响,已经产生了很多有意思的作品。然而,由于我已经指出的原因,我不认为这是最好的路径。尽管对人的权利的关注和在我所指出的基础上对人的权利提出适当的观念似乎很重要,但一种基于无根基的权利研究路径在我看来是一场灾难。
任何同情我的人都可能会有趣地地注意到,原版的《睡美人》是吉安巴蒂斯塔·巴兹勒的《太阳、月亮和塔利亚》。在这个故事里,睡美人并没有被一个英俊王子纯洁的吻将她从被施咒的睡梦中唤醒。相反,她被一个已婚的国王强暴了。在她生双胞胎时才醒过来。在这之后,更糟糕的事情接踵而至……但在目前的情况下,我不会追问这些以及它们可能的哲学类似物。
① 本文以2019年6月15-16日于吉林大学哲学基础研究中心举办的“政治哲学:争论、挑战与发展”国际学术会议上所提交材料为基础,扩展而成;我要感谢我的朋友阿里·佩亚(Ali Paya)和露西·怀特(Lucie White)对本文提出了一些最有益的批评,但由于篇幅有限,我未能像我希望的那样做出充分的回应。(本译文为该文首次正式发表,感谢希尔默教授提供英文原文并授权。——译者注)
② 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 Oxford,etc: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2.
③ 这可能是受格林童话故事中“Little Briar-Rose”解释影响最为著名的版本;参较Brothers Grimm,The Complete Fairy Tales,trans. Jack Zipes,New York: Vintage,2007.
④ 例如,比较一下经济学家詹姆斯·布坎南(James Buchanan)等作家的作品,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布坎南是一位头脑冷静的自由市场经济学家,但他对罗尔斯有相当的同情。
⑤ F. A. Hayek,“The Trend of Economic Thinking,”Economica,no. 40(May,1933),pp.121-137.我在拙著《哈耶克及之后》(Hayek and After,London etc: Routledge,1996)一书中更详细地讨论了哈耶克这篇论文的意义。
⑥ 哈耶克特别参考了路德维希·冯·米塞斯(Ludwig von Mises)关于社会主义条件下经济核算问题的著作(另见F. A. Hayek, Socialism and War,ed. Bruce Caldwell,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97),但关于他所谓的“乌托邦主义”,他的论点要普遍得多。
⑦ 我应该明确地强调,因为哈耶克批评“放任自由”的思想,他在这一点上经常被误解;他在诸如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和Legislation and Liberty等著作中主要关注的问题之一,是讨论他认为必要的政府行动如何能够以不破坏以市场为基础的体系运作或不危及个人自由的方式进行。关于这个问题,见拙文“哈耶克,凯恩斯和国家”(“Hayek,Keynes and the State,”History of Economics Review 26,1997,pp. 68-82)。
⑧ 对于一个保守的道德主义者对此的批评讨论(但在我看来,对哈耶克的实质观点没有任何回应),见Irving Kristol,“When Virtue Loses Her Loveliness,”例如在其所著On the Democratic Idea in America,New York: Harper & Row,1972,pp. 90-106.
⑨ 因此,哈耶克的观点表明,我们应该在一个市场中分离道德才干和回报的观念。但是,奖励和激励所起的关键作用为反对基于才干观念的再分配提供了基础。不仅如此,如果我们从事这样一项工作,我们可能会破坏这种事情发挥的职能作用(尽管,显然,它们可能会接受职能方面的严格审查)。但在面对面的关系之外,才干本身可能很难评价。此外,我们需要使自己适应这样一个事实,即有些人可能做出真正重要的社会贡献,而在个人层面上,却具有完全令人不快的性格。
⑩ 这篇文章最早于1966年发表在挪威的一本杂志上,但以英文作为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9章的附录(Law,Legislation and Liberty,vol.2,London etc: Routledge,1976)。
https://www.un.org/en/universal-declaration-human-rights/.
事实上,人们可能正在建立一种安排,这种安排奇怪地与哈耶克在其《通往奴役之路》(Road to Serfdom,London: Routledge,1944)中批评的安排平行。我应该强调,我在文中提出的关切并不是通过设立一个法院来解决的,比如说,该法院试图确保不同的法律或法律的不同部分之间不发生冲突。因为我提出的问题涉及到满足有关要求所需的社会条件,而这是法院通常不关心的问题。
在我稍后将要讨论的关于权利的早期想法的背景下,这尤其有用。cf. Michael J. Lacey,Knud Haakonssen eds.,A Culture of Rights: The Bill of Rights in Philosophy,Politics and Law 1791 and 1991,Cambridge etc: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and Woodrow Wilson 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Scholars,1991.
例如比较https://www.archives.gov/founding-docs/declaration-transcript
这里的情况比我在本文中讨论的要复杂得多。这一领域非常复杂,近年来经历了一场研究热潮,任何对这些问题感兴趣的人都可参见Knud Haakonssen,Natural Law and Moral Philosophy,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6,and“The Moral Conservatism of Natural Rights,”in Ian Hunter and David Saunders eds.,Natural Law and Civil Sovereignty,Basingstoke: Palgrave Macmillan,2002, pp.27-42,and his “Early Modern Natural Law Theories”,in George Duke and Robert P. George eds., 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Natural Law Jurisprudence,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7,pp.76-102;Ian Hunter,Rival Enlightenments,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1,and T. J. Hochstrasser,Natural Law Theories in the Early Enlightenment,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0.
Jerome Schneewind,Essays on the History of Moral Philosophy,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0.
关于美国建国后新教自然法学背景的讨论,见Knud Haakonssen的“From Natural Law to the Rights of Man”,在Lacey和Knud Haakonssen合编的A Culture of Rights。不过,我应该指出,尽管Haakonssen在此文中对这一领域进行了更为广泛的研究,但此文仍应在注释14中所提到的背景材料下来阅读。
Gerald Gauss,The Tyranny of the Ideal,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16. 在2014黎巴嫩谷学院举行的“波普与开放社会”研讨会上,我提交的一篇尚未发表的论文“波普与分析哲学”中,我还讨论了将波普对柏拉图的批判这一面作为对罗尔斯批判的基础的可能性。
这一观点可在他的《开放社会及其敌人》(The Open Society and Its Enemies,London: Routledge,1945)中找到; 尤其清楚地在他的 “Public and Private Values”一文中获得表达,见 Karl Popper,After The Open Society,ed. J. Shearmur and P. N. Turner,London: Routledge,2008.
Cass Sunstein,“Incompletely Theorized Agreements”,Harvard Law Review 108,no.7,1995, pp.1733-72.
John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3.
Emma Griffin,Liberty’s Dawn,New Haven and London: Yale University Press,2013.
在自由主义传统中,人们常常假定只有单一的一个公共领域这一观念,但认为比它最初看起来的更为复杂。更多讨论,见拙文“Popper,Objectification and the Problem of the Public Sphere,”Philosophy of the Social Sciences,DOI: 10.1177/0048393116639845; July 2016,46,pp.392-411.
对此持怀疑态度的人看看那些为Jim Haynes(Jim Haynes,Thanks for Coming!London: Faber,1984)做出贡献的人是如何看待的,为20世纪60年代广受争议的态度辩护,实际上是在庆祝,但在此之前,这两种态度都会遭到强烈反对,而且受到20世纪60年代末和70年代初女权主义写作的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鉴于波普经常被描绘成一个“新自由主义者”这一事实,这对他来说,包括免于经济剥削的自由。
虽然他没有提到波普,但哈耶克在《法律、立法和自由》(Law, Legislation and Liberty)第一卷中的一些批判性讨论在我看来似乎适用于波普的观点。
关于这一点,见波普在其Unended Quest第33节中(Unended Quest,London, Fontana, 1976),以及“Metaphysical Epilogue”(Popper,Quantum Theory and the Schism in Physics,ed. W. W. Bartley III,Totowa, NJ: Rowman and Littlefield,1982)中的讨论。亦可见拙著Hayek and After第一章中这一方法对哈耶克的应用(Hayek and After,London etc: Routledge,1996)。
在此背景下,比较Michael Desch,Cult of the Irrelevant,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19.
H. B. Acton,The Idea of a Spiritual Power,London: Athlone Press,1974.
Simon Griffiths,Engaging Enemies: Hayek and the Left,London: Rowman & Littlefield International,2014. 然而,令人震惊的是,在英国工党领导层换届后,这一切似乎都被遗忘了。
托马斯·霍布斯在De Cive第八章第一节写道:“让我们重新回到自然状态,把人看作仿佛像蘑菇一样刚从地上冒出来似的,突然地,完全成熟,彼此之间没有任何约束。”参较Thomas Hobbes,Man and Citizen,ed., B. Gert,New York: Anchor,1972,p.205.
我个人对学术的看法是,这应该是一个由学者个人决定的事情,而且我个人很幸运,能够在大部分不需要外部资金的领域工作,以追求我的研究兴趣。
为了解释波普强调这一主题的作品,参见拙文“The Logic of Scientific Discovery”,in J. Shand ed.,Central Works of Philosophy: Volume 4: The Twentieth Century: Moore to Popper,Chesham,Bucks: Acumen,January 2006,pp.262-86.
关于这一点,参见拙文“Popper,Objectification and the Problem of the Public Sphere”,“Popper,Social Epistemology and Dialogue”,Social Epistemology Review and Reply Collective 6,no.9,2017,pp.1-12.
见Alasdair MacIntyre,After Virtue,London: Duckworth,1981 (third edition,2007); Whose Justice,Which Rationality,Notre Dame: 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Press,1988;Three Rival Versions of Moral Enquiry,Notre Dame: 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Press,1990,Dependent Rational Animals,La Salle and Chicago: Open Court,1999. 我要感谢我以前的学生Ali Abedi对麦金太尔的作品所做的许多有益的详细讨论。
黑格尔反对“哲学能超越它的时代”这一思想(G. W. F. Hegel,Outlines of the Philosophy of Right,trans. T. M. Knox,ed. S. Houlgate,Lond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8,p.15)。但他关注的是,这与我们对思想在历史中自我发展道路的回溯式(如果有时是理想化的话)理解形成对比。马克思在给鲁格(Ruge)的信中也写道:“让世界意识到它自己的意识,……把它从关于它自己的梦中唤醒,……向它解释自己行为的意义。”见K. Marx,“Letters from Deutsch-Franzoesische Jarhbuecher”, in Karl Marx/ Frederick Engels,Collected Works,vol.3,Moscow: Progress Publishers;London: Lawrence & Wishart,1975;p.144. 相比之下,在我看来,这完全是为了让我们对事情可能是什么有自己的抱负。然而,我关切的是,不仅要证明它们是有吸引力的,而且要证明它们是可行的。
美国对这一影响的重要研究,见Robert Putnam, Our Kids: The American Dream in Crisis,New York: Simon & Schuster,2015,Charles Murray,Coming Apart: The State of White America,New York: Crown Forum,2012.
例如,参见Giambattista Basile,The Tale of Tales, trans. Nancy Canepa,Harmondsworth: Penguin Classics,2016. 这个故事的最早版本似乎是收录在Perceforest中,它于1330至1345年之间出版。

〔中图分类号〕D0-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20)05-0147-08
〔作者简介〕〔英〕杰里米·希尔默,澳大利亚国立大学哲学系教授,澳大利亚 2601;
赵雄峰,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讲师,吉林长春 130012。
(责任编辑:颜 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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