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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深度异质性及区内全球价值链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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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5 13:12: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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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深度异质性及区内全球价值链效应*
——基于GVC修正引力模型实证研究
马淑琴 李 敏 邱询旻
[提 要] 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深度嬗变,全球价值链引致贸易形成机制和形式变化,使得自由贸易区理论基础、影响机制和功能效应更替。本文基于对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深度演化以及相较于其他区域贸易协定的深度异质性研究,将公司产权理论纳入自由贸易区理论框架,形成双边自由贸易区内全球价值链效应的多维理论机制,并且运用适应全球价值链发展的修正引力模型和世界银行的贸易协定内容数据库对理论机制假设结论进行实证检验。研究发现: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总深度对区内成员国之间的全球价值链关联产生正向影响,相较于贸易相关条款深度而言,投资相关条款深度影响更大。此外,自由贸易区对象国差异性也会影响双边自由贸易区全球价值链效应的发挥。根据对象国不同选择差异化的自由贸易区深度在双边自由贸易区构建中重要性凸显。本文将为全球价值链背景下中国构建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的对象国选择、自由贸易区模式选择等提供政策参考。
[关键词] 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协定深度;引力模型;全球价值链
一、引言及文献综述
世界经济逆全球化浪潮此起彼伏,影响世界经济发展的不确定性因素增加,区域经济合作深度效应凸显,世界各大国不仅重视区域经济合作,更在意区域经济合作的类型选择。根据WTO 的统计数据,区域贸易协定中尤以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最受青睐。美国总统特朗普执政后主张退出TPP 等区域多边自由贸易区,力推双边自由贸易区洽谈与构建。党的十七大把自由贸易区构建上升为国家战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以周边为基础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形成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自由贸易区的构建是中国新一轮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也是应对错综复杂的世界经济形势和不确定性风险的重要战略。中国是全球价值链生产的中心之一,深度嵌入全球价值链,不仅受益于全球价值链的发展,也面临全球价值链运行受阻或中断所带来的风险。选择恰当的自由贸易区模式,构建自由贸易区网络,肩负着实现稳定全球价值链运行、促进全球价值链发展的重要目标。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商建自贸区网络是“一带一路”贸易畅通建设的重要路径。由此可见,对于自由贸易区问题的研究历久弥新,现实意义重大。国际分工从产业间、产业内分工发展到产品内分工,产品生产过程的跨国分解导致价值链的全球分布与扩张,形成全球价值链。全球价值链的发展引致国际贸易形式发生变更,从最终品贸易转向中间品贸易,基于最终品贸易的传统国际贸易理论范式已无法满足中间品贸易发展的需要,基于中间品贸易的国际贸易理论新范式成为学界研究的热点。从而,自由贸易区的理论基础发生改变,自由贸易区的贸易投资效应新机制产生。基于全球价值链视域,重新审视自由贸易区的贸易投资效应的理论机制和实证效应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
20世纪90年代以来,自由贸易协定内容开始关注贸易以外的其他经济领域的合作。自由贸易协定的条款数量不断增多,条款异质性越来越明显,涉及领域也从以关税为主的边境上措施向边境内措施拓展。为了描述区域贸易协定条款数量和覆盖范围由少到多的变化过程,学术界开始将区域贸易协定分类为浅度区域贸易协定(Shallow RTA)和深度区域贸易协定 (Deep RTA)。Lawrence(1996)对浅度区域贸易协定和深度区域贸易协定进行了界定,浅度区域贸易协定的条款内容主要集中于关税削减等相关措施,深度区域贸易协定的条款内容除了贸易便利化措施以外还包括竞争政策、知识产权保护、投资等措施。当自由贸易协定条款深度和异质性增大,其理论和实证分析视角更替,新的贸易、投资影响路径随即产生。因此将全球价值链的发展与自由贸易协定内容的变化纳入自由贸易区的贸易投资效应研究,探索自由贸易区的价值链贸易和价值链投资效应新范式,既是自由贸易区理论发展的需要,也是有效构建自由贸易区的现实所需。
长期以来,羁束于自由贸易协定深度衡量数据的缺失,大部分自由贸易协定的理论和实证分析文献主要基于自由贸易协定的关税削减相关措施(Viner,1950;Baier&Bergstrand,2007),关注点停留在自由贸易协定签订与否,而忽视自由贸易协定条款数量和异质性带来的不同效应。近年来有学者开始对区域贸易协定深度进行量化研究,并形成WTO+和WTO-X 两类区域贸易协定条款分类(Horn et al.,2010)。不少学者基于Horn et al.(2010)的方法对区域贸易协定内容及深度进行研究(Kleimann,2014;Kohl et al.,2016;Hofmann et al.,2017),并将其扩展至区域贸易协定的经济效应等相关领域研究中。林梦瑶和张中元(2019)实证检验了区域贸易协定中的竞争政策条款水平深度对OECD 国家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实证结果显示区域贸易协定中的竞争政策水平深度的提升对整体双边外商直接投资流量有明显的提高作用。孙瑾等(2018)从区域贸易协定的数量和质量视角,实证检验了亚太区域贸易协定的经济增长效应。Mulabdic et al. (2017)分析了欧盟的深度一体化对英国贸易的影响。
区域贸易协定与全球价值链的交叉研究早期被Lawrence (1996)、Baldwin (2010) 和 WTO(2011)关注,但Antras&Staiger (2012)从理论上推演了区域贸易协定与全球价值链的关系,他们采用纳什均衡模型推导了离岸外包与区域贸易协定的关系。离岸生产的兴起使得贸易协定的任务更为复杂,贸易协定需要扩展到更宽的政策层面,需要有更深入的合作协议和更个性化的协议,满足特定成员间异质的需求。程大中等(2017)从经济学逻辑和现实逻辑视角阐释全球价值链分工演进导致以自由贸易区为代表的区域主义兴起,进而导致WTO 多边贸易体制边缘化。盛斌和陈帅 (2015)阐释全球价值链如何改变了贸易政策以及对产业升级的影响。理论文献主要从全球价值链发展对区域贸易协定影响的视角进行研究。实证文献主要验证区域贸易协定与全球价值链的关系 (Orefice&Rocha,2014;Laget et al.,2018; 刘 洪 愧,2016;张中元,2019)。通过对区域贸易协定与全球价值链关系的文献梳理发现:(1)理论文献鲜少且缺乏系统性区域贸易协定对全球价值链影响的理论机制推导;(2)多数实证文献中引力模型的应用仍停留在最终品贸易框架下的模型,不能适应全球价值链背景下实证研究的需要;(3)对于区域贸易协定类型未进行区分,只是泛泛地归为一个整体,忽视不同类型区域贸易协定间的异质性。
本文的主要贡献在于:第一,以往研究中将区域贸易协定不同类型笼统地归为一个整体进行研究,忽视了不同区域贸易协定类型的条款侧重异质性,及其带来的理论影响路径和实证效应的差异性,本文专门对双边自由贸易协定进行研究,分析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深度异质性演化,将其与其他区域贸易协定形式进行深度异质性比较,形成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对其区内全球价值链关联影响的理论机制和实证效应。第二,本文突破传统自由贸易区的贸易投资效应理论范式,将公司产权理论纳入双边自由贸易区理论框架,从价值链贸易和价值链投资视角切入分析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全球价值链关联效应。第三,改进实证模型,运用基于全球价值链的引力模型,验证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深度异质性的区内全球价值链关联效应。
二、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深度异质性演化
(一)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数量变化
区域贸易协定(RTA)的类型包括关税同盟、经济一体化协定、自由贸易区、部分范围协定。20世纪90年代以来,区域贸易协定的数量陡增,向WTO 通报并有效运行的区域贸易协定数量从1990年的23个增加到2015年的279个,截至2019年2月数量达到301个。区域贸易协定的增长尤以自由贸易协定增长最快,且两个国家之间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双边FTA)数量增长快于多个国家间的多边自由贸易协定 (多边FTA)的增长。1993—2015年,双边FTA 总量由1993年的13个猛增到2015年的160个,仅2009年向WTO 通报并有效运行的就达13个。如图1和图2所示。
(二)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条款分类与深度衡量

图1 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总数量变化
资料来源:根据WTO 的RTA 数据库绘制。

图2 双边和多边自由贸易协定各年数量变化比较
资料来源:根据WTO 的RTA 数据库绘制。
Horn et al. (2010)根据美国14个区域贸易协定和欧盟14个区域贸易协定所涵盖的条款内容,将区域贸易协定中涉及的条款分为两大类:WTO+条款(共14类)和WTO-X 条款 (共38类)。WTO发布的2011 年 《世界贸易报告》在Horn et al.(2010)的条款分类标准基础上形成WTO 官方定义的区域贸易协定条款分类标准。WTO+条款是指现已存在于WTO 框架之下的贸易政策条款,包括工业品关税减让、农业品关税减让、海关程序、出口税、动植物卫生检疫、国营贸易企业、技术性贸易壁垒、反补贴、反倾销、国家补贴、政府采购、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服务贸易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共14 类条款;WTO-X 条款是指WTO 现行框架中尚未涵盖的新一代贸易政策条款,包括反腐败、竞争政策、环境保护、资本流动、知识产权、投资措施、劳工市场规范、消费者保护、数据保护、农业、立法协调、音像产业、公民保护、创新政策、文化合作、经济政策对话、教育与培训、能源、金融支持、健康、人权问题、非法移民、反毒品、产业合作、信息交流、采矿业、反洗钱、核安全、政治对话、公共管理、区域合作、技术与科研、中小企业、社会事务、统计数据、税收、恐怖主义、签证与政治庇护,共38类条款。因此本文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条款基于此进行分类,分为WTO+条款和WTO-X条款。由于自由贸易协定中所有覆盖的条款在协定实施后的法律效力也有所不同,一些自由贸易协定中的条款语言表述含糊不具有法律强制性和没有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导致这些条款承诺在协定实施过程中没有法律效力。对于条款法律效力的界定参照WTO 《世界贸易报告2011》关于 “法律约束力”的界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涵:(1)精确的法律语言表述;(2)有相应的争端解决机制与其相对应。本文在对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深度衡量时考虑的协定条款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款。Horn et al.(2010)对区域贸易协定条款进行分析的方法主要关注的是协定中是否覆盖某一条款,协定的条款覆盖面是对协定深度衡量的关键。本文基于此方法,同时借鉴Orefice& Rocha (2014)对区域贸易协定深度衡量方法,构建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WTO+深度指标、WTO-X 深度指标和 “总深度”指标。WTO+深度指标的计算方法为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中所覆盖的具有法律效力的WTO+条款数总和;WTO-X 深度指标的计算方法为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中所覆盖的具有法律效力的WTO-X 条款数总和;“总深度”指标的计算方法为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中所覆盖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款数总和。
(三)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深度异质性演化
20世纪90年代以来,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深度在逐步增大,从最初的关注工业品关税、农业品关税和出口税等一些边境措施,逐步加深到反倾销、反补贴等措施,再到边境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标准类措施。具体从WTO+条款来看,WTO+条款倾向于便利贸易的相关措施,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WTO+条款覆盖平均数上升趋势明显 (如图3所示),条款覆盖面逐渐增广,大部分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中都包含工业品、农业品的关税减让、出口税条款,同时服务贸易相关的条约也被部分协定覆盖(如图4所示)。由此可见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的水平显著提高。从WTO-X 条款来看,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WTO-X条款覆盖平均数也有小幅的增大 (如图3 所示),总体覆盖面较大,但分布不均匀,主要集中在竞争政策、知识产权、投资和资本流动条款上 (如图5所示),可见主要覆盖的WTO-X 条款更倾向服务于投资相关措施。整体看,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在贸易自由化水平显著提高的同时,投资便利化成为其重要功能和侧重领域。

图3 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具有法律效力的WTO+条款和WTO-X条款平均覆盖深度
资料来源:World Bank Website。

图4 1993—2015年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具有法律效力的WTO+条款覆盖情况
资料来源:World Bank Website。
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与其他区域贸易协定形式同样重视对贸易自由化水平的提高,对于WTO+条款的覆盖异质性差别不大。协定条款的异质性主要体现在WTO-X 条款上。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中涉及的WTO-X 条款数比较多,覆盖面涉猎较广,但是覆盖的WTO-X 条款主要集中在竞争政策、知识产权、投资措施和资本流动条款上,但其他的区域贸易协定形式中条款分布上并未凸显出对竞争政策、知识产权、投资措施和资本流动条款的集中分布和绝对覆盖优势 (如图6 所示)。可见在WTO-X 条款上,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异质性突出,针对性较强,主要侧重投资相关措施。

图5 1993—2015年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具有法律效力的WTO-X条款覆盖情况
资料来源:World Bank Website

图6 1993—2015年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与其他RTA类型WTO-X条款覆盖比较
资料来源:World Bank Website。
三、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深度异质性对区内全球价值链的影响机理
通过对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深度演化分析可知,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条款总量增多,涉及领域更广,条款属性差异增大,由此引致自由贸易区的功能和经济效应影响机理有别于以往。在传统贸易模式下,产品的生产完全在国内进行,没有跨国界的碎片化生产,签订自由贸易协定关注的焦点在于关税,其动机也在于将由于关税引起贸易效应内部化。当生产跨越国界,形成全球碎片化生产模式时,全球价值链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中间品被多次跨国转移,加之国家间特定中间品需求,更深程度国家间的政策安排被需求。因此,在全球价值链背景下,自由贸易协定的构建动机、发展诉求和传导路径都具有新的逻辑。
全球价值链伴随着产品内国际分工的深化而产生,而国际分工的主角则是跨国公司,来自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规模各异的跨国公司通过跨国公司内部和跨国公司之间为了同一种产品进行生产合作。因此,跨国公司的跨国行为机制是自由贸易协定的全球价值链效应基础。在以往研究中自由贸易协定的贸易和投资等经济效应影响的机理主要从关税削减的基点出发,从贸易成本视角分析自由贸易协定对贸易投资的影响,但由于非关税、多样化性质的条款成为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重要组成部分,贸易成本视角已不能完全概括自由贸易区对跨国企业投资行为的影响,本文从跨国公司的价值链贸易和价值链投资两个视角切入分析其影响机理。
(一)价值链贸易视角
当提及自由贸易协定时,可能首先想到的就是Viner(1950)提出的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效应。Viner的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效应主要以关税削减为理论基础。面对全球价值链的发展和自由贸易协定深度变化,对于自由贸易协定的价值链贸易效应的分析,需要在Viner的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效应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自由贸易协定深度发展趋势,以及全球价值链的发展特性,重新思考自由贸易协定的价值链贸易效应。价值链贸易的现实依托是中间品贸易,因此接下来利用自由贸易协定的中间品贸易效应来反映价值链贸易效应。
从贸易创造视角看,相比于WTO 下的多边贸易协定,在自由贸易协定中,货物贸易关税几乎降为零,服务业市场开放更多,技术贸易壁垒降低,这些贸易自由化措施直接产生贸易创造效应。同时,投资相关措施的增多,如更多的知识产权保护、更透明的政策等也会间接产生贸易创造效应。中间品贸易除了具有最终品贸易的一般属性外,还具有贸易内容的价值链关联性和延展性,当交易费用降低时,贸易扩大效应更加明显。在全球价值链下,生产遍布全球,最终产品生产完成之前涉及多种中间品的跨国多次转移,从而承担多次跨境关税,关税削减对中间品贸易具有扩大效应(Goldberg et al.,2010)。投资相关措施的增多可能引发中间品的延展和细分,促进工序比较优势进一步形成,从而促进价值链贸易增加,具体的路径可通过垂直型投资等。Antras&Staiger (2012)构建理论模型证明覆盖更多贸易与投资相关的政策措施的区域贸易协定能促进发达国家外包的程度和范围。由于发达国家的跨国企业普遍生产效率要高于发展中国家的企业,高生产率的企业更倾向于从国外获取中间品投入 (Antras & Helpman,2004),所以对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自由贸易协定和发达国家与发达国家间的自由贸易协定,由于发达国家跨国企业相对高生产率的灵活性会带来区内成员国间更多价值链贸易的促进效应。
从贸易转移视角看,成员国间的关税等歧视性的条款仍然会引起贸易转移效应,正如Viner(1950)的论述,然而对于一些非歧视性的条款,如竞争政策、补贴政策等可能会产生外溢效应,从而产生反向的贸易转移效应 (Baldwin & Low,2009),也即随着该国的贸易伙伴国与其他国家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的深度提升,尤其是关税以外的非歧视性政策条款的增加,会增加贸易伙伴国与该国之间的贸易。Mattoo et al. (2017)通过实证发现,尽管上述反向贸易转移效应存在,但由于关税削减等措施产生的贸易转移效应仍较大,最终仍存在正向贸易转移效应,从而增加区内成员国的贸易。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由于其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较低的契约环境,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自由贸易协定带来的契约环境改善的边际效应会相对较大,可能会产生更明显的反向贸易转移效应,从而促进与区外国家的贸易。
(二)价值链投资视角
传统的交易费用理论框架已无法解释自由贸易协定的非关税、多样化性质条款对价值链投资的影响,纳入企业产权理论框架的分析更能适应自由贸易协定深度的价值链投资效应分析。跨国公司最终产品生产中所需要的中间品可通过三种方式获得:一是国内获得,二是跨国外包,三是跨国垂直投资。根据Antras& Helpman (2006)的分析,由于国外获取中间品涉及更多的固定成本,所以同一个部门中只有生产率高的企业才能选择跨国获取中间品,跨国垂直投资的成本高于跨国外包的成本,对于究竟会选择外包还是跨国垂直投资则是生产成本与能否高效生产比较权衡的结果。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一方面会通过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从而促进企业从国外获取中间品,另一方面不同的自由贸易协定条款影响企业国外获取中间品的方式,尤其是投资相关条款。基于产权理论框架,自由贸易协定条款覆盖与投资相关的措施越多,如知识产权保护、投资措施、资本流动等,提高了跨国公司总部服务的契约保障率,生产率较高的企业进行跨国外包则会是盈利能力更大的选择,从而产生企业间的中间品贸易。如果自由贸易协定条款覆盖更多监管和标准类措施,制度更加透明规范,提高了中间品生产的契约保障率,则会增加生产率较高企业的跨国垂直投资,从而产生企业内中间品贸易(Osnago et al.,2015)。
从区外跨国公司投资行为的视角分析,区内成员国之间的价值链关系可能受到来自区外跨国公司投资行为的影响。由于发达国家具有更多国际上有实力进行跨国投资的大公司,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自由贸易区可能会吸引区外来自发达国家高生产率的跨国公司投资,将其作为一个贸易平台,进行区内贸易。与此同时,对于已在区内建立分公司的跨国企业则可能因为区内企业生产率的提高而选择退出或合并 (Antras&Foley,2009),这种效应可能在发展中国家之间自由贸易区内更明显,大于发达国家间或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自由贸易区。
综上,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深度通过价值链贸易和价值链投资路径,影响区内成员国之间的中间品贸易和投资,从而影响区内成员国之间的全球价值链关联,也即产生区内全球价值链效应,由此本文提出以下研究假说:
H1 总体上随着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深度增加会促进成员国之间的全球价值链关联。
H2 相对服务于贸易相关条款的深度变化,投资相关条款的深度变化对于成员国之间全球价值链关联影响更大。
H3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以及发达国家之间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深度对成员国之间全球价值链关联具有明显的促进作用,而发展中国家间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深度可能没有显著促进效应。
四、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深度异质性对区内全球价值链效应的检验
(一)计量模型
在全球价值链分工背景下,中间品贸易盛行,传统的引力模型已不能适应全球价值链背景下实证研究的需要,需要对传统引力模型进行扩展,将中间品贸易纳入模型。本文借鉴Baldwin&Taglioni(2011)所开发的考虑到中间产品贸易的新引力模型,并进行适当改进以适应实证研究的需要。
1.模型理论基础。
基于Krugman& Venables (1996)的研究,假设每个国家有两个部门,一个是瓦尔拉斯部门A,一个是DS的垄断竞争部门M;一种生产要素,劳动力L;A 产品的生产只需要要素L,X 产品的生产需要L 和中间品组合,中间品组合以CES的形式加总;供给端和消费端同为CES加总形式。代表性消费者的间接效用V 为:

式中,I 是消费者收入;P c 是最优的消费者价格指数;p A 是A 的价格;P 是部门M 产品组合的价格指数。代表性厂商的成本函数为:

式中,x 是代表性多样组合产出;F 和a X 是成本参数;w 是工资;α 是中间投入品柯布—道格拉斯成本份额。根据厂商的收益最大化原则,O 国出口到D 国商品的落地价格为p od=μodm oτod。根据:DS垄断竞争,m o 为边际成本,τod是O 国和D 国之间的贸易成本,令a x=1-1/σ,则得到:

对式(1)和式 (2)利用谢泼德和霍特林引理,并加总D 国对O 国商品的总需求,得到:

式中,I d 是国家D 的消费者收入;n o 是O 国商品组合种类,并且每个商品组合都出口到D 国;n d是D 国商品组合种类;C d 是D 国代表性商品组合的总成本;V od是O 国出口到D 国的贸易额,也即D 国对O 国商品的总需求。根据垄断竞争下自由进出的假定,由市场出清条件得:

这与Baldwin&Taglioni(2007)中标准引力模型的差别在于新引力模型考虑了中间品贸易,模型中E d 和C o 与标准引力模型中的经济变量差别较大。在中间品贸易盛行下,购买不仅包括消费需求(利用收入替代),还包括中间品需求(利用总的生产成本替代)。对于E d 的衡量,利用D 国实际GDP和总的中间品进口额,为了避免贸易流在模型方程两边同时出现,剔除D 国从O 国进口的中间品对于Co 的衡量,采取被销售的总产出,采取O国的制造业增加值和其对中间品购买量的总和,由于缺失数据的原因剔除其购买本国的中间品,则
2.模型方程。
对式(6)两边取对数,并加上时间维度和扰动项,可得

根据交易费用理论,双边贸易成本变量设定如式(8):

式中,Dist od 表示O 国和D 国的距离;lan g od 表示两国是否有共同语言;Contig od 表示两国是否相邻;Dfta odt 表示t年O 国和D 国之间自由贸易协定的深度;Ωot 和P dt 分别表示出口国和进口国的多边阻力。根据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深度对区内全球价值链的影响机理部分的分析,同时参考Laget et al.(2018)的做法,为了反映O 国与D 国之间的全球价值链关联,采用O 国与D 国之间的中间品贸易额作为反映国家或地区间全球价值链关联的指标,被作为被解释变量。根据已有文献 (Baier &Bergstrand,2007;刘洪愧,2016),利用实际值剔除价格因素的影响,同时用两国实际人均GDP以控制国家发展程度对两国中间品贸易的影响,用时间固定效应(μt)同时控制其他随时间变化的不可观察变量。得到如下模型1:

但模型1面临缺省变量、同时性、测量误差等造成的内生性偏误,Baier& Bergstrand (2007)尝试通过固定效应、工具变量法、Heckman控制函数等多种方法比较解决引力模型中内生性偏误问题,最终认为利用面板数据固定效应方法是最为有效的方法。因此,将出口国和进口国固定效应μot和μdt 加入模型,并控制出口国和进口国的多边阻力Ωot 和P dt ,用μod 控制双边固定效应。借鉴Baier&Bergstrand (2007)对进口国和出口国实际GDP施加系数为1的约束,则变为模型2:


(二)内生性问题
借鉴Baier&Bergstrand (2007)的做法,本文运用固定效应模型来解决引力模型的主要内生性问题,通过严格控制 “国家—国家”固定效应、“国家—年份”固定效应、时间固定效应,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模型的内生性问题。但仍可能存在反向因果等内生性问题。考虑到自由贸易协定深度变化对全球价值链关联影响效应发挥的时滞性,笔者进一步将解释变量滞后一期,然后对固定效应模型进行再次估计。将解释变量滞后一期,意味着解释变量是1年之前的数据,不会受到当期被解释变量的影响,这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反向因果的内生性问题,为本文主要内生性问题解决方法做有益补充。
(三)数据来源及处理说明
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深度指标Dfta od (具体包括总深度指标、WTO+深度指标和WTO-X 深度指标)的原始数据来自WTO 网站和世界银行的贸易协定内容数据库,然后经笔者整理得到;双边距离、是否有共同语言以及是否接壤的数据来自CEPII数据库;实际GDP (基于2010年美元不变价)来自UNCTAD 数据库;各国制造业增加值来自UNSD 数据库;中间品贸易额的衡量按照商品贸易BEC分类中关于中间品的分类贸易数值加总得到,数据来自COMTRADE 数据库。将Dfta od的原始数据资料与COMTRADE 数据库、UNSD数据库进行匹配,最终确定覆盖的时间跨度为1999—2015年,总共89个已生效运行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作为研究对象,涉及世界主要经济体。1999—2015年间生效运行的自由贸易协定占现有生效运行自由贸易协定数量近80%,所以此时间段的自由贸易协定具有代表性。
(四)实证分析与稳健性检验
首先对模型1进行混合OLS回归,结果见表1的列(1)。估计结果显示传统引力模型变量 (如双边距离、是否有共同语言、是否接壤等变量)的估计系数与已有文献基本一致,双边距离越远越不利于两国之间的中间品贸易,具有共同语言和地理位置接壤都有助于促进两国之间中间品贸易额增长。这说明本文的GVC 背景下的引力模型是适用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总深度变量的系数显著为正,表明两国之间签订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总深度提升有助于促进双边中间品贸易额的增长,也即促进区内全球价值链关联。但是由于缺省变量及没有纳入多边阻力因子的缘故,模型1的估计结果可能不准确(Baier&Bergstrand,2007),所以接下来进一步改善模型。
利用模型2进行再次估计,采取面板数据固定效应估计方法,首先只考虑国家间的固定效应和时间效应,估计结果显示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总深度变量的系数显著为正,也即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总深度提升能增加区内成员国之间的中间品贸易,具体估计结果见表1的列(2)。接下来分别将两个国家时间趋势效应加入模型,同时考虑国家—国家固定效应、国家—年份固定效应、时间固定效应,对模型2再次估计,估计得到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总深度变量的系数显著为正,具体估计结果见表1 的列(3)。从模型2的两次估计结果看,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总深度变量的系数都显著为正,且系数值差别不大,数值较稳定,且与模型1中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总深度变量的系数方向一致。
进一步将所有解释变量滞后一期再对模型2进行估计,估计结果见表1的列(4),在考虑国家—国家固定效应、国家—年份固定效应、时间固定效应的基础上自由贸易协定总深度变量的系数仍然显著为正,巩固了上述估计的结果,再次证明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总深度提升,有助于促进两国之间的中间品贸易的增长。换句话说,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总深度与区内成员国之间全球价值链关联具有正向关系,印证了假设H1,自由贸易协定深度通过价值链贸易和价值链投资路径,对区内成员国之间的全球价值链关联产生正向影响。
表1 总体回归结果

注:***,**,*分别代表p<0.01,p<0.05,p<0.1,括号中为稳健标准误,时间固定效应与国家—年份固定效应存在重叠部分,Stata运行过程中会对重叠部分进行处理。下表同。
为了检验结论的稳健性以及描述不同条款类型对成员国间全球价值链的影响,进一步将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中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款分为WTO+条款和WTO-X 条款,将WTO+深度指标变量和WTO-X 深度指标变量分别进行自变量滞后一期的固定效应分析。估计结果见表2。WTO+深度提升和WTO-X 深度提升都会对双边自由贸易区成员国之间的全球价值链关联产生正向的影响,且WTO-X 深度变化对区内成员国间全球价值链关联的影响要大于WTO+深度变化对区内成员国全球价值链关联的影响。通过对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条款覆盖范围和条款分类的研究可知,WTO+条款覆盖的内容倾向服务于贸易相关领域和WTO-X 条款倾向服务于投资相关领域,因此检验结果也印证了假设H2的内容,双边自由贸易协定贸易相关条款深度和投资相关条款深度对双边自由贸易区成员国间的全球价值链关联具有正向影响,且投资相关条款深度变化对于双边自由贸易区成员国间全球价值链关联影响更大。
表2 不同条款类型估计结果

注:***,**,*分别代表p<0.01,p<0.05,p<0.1,括号中为稳健标准误。
进一步对双边自由贸易协定进行分类,检验不同类型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深度指标的区内全球价值链关联效应。按照世界银行关于发达国家 (或地区)、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划分标准,将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类型划分为发达国家(或地区)间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发展中国家(或地区)间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 (或地区)间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表3给出了不同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类型的固定效应估计结果。对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估计结果显示WTO+深度变量和WTO-X深度变量的系数都显著为正,说明WTO+深度和WTO-X深度对区内成员间的全球价值链关联都具有正向影响,同时也能看到WTO-X深度变量系数大于WTO+深度变量系数,说明WTO-X 深度对区内成员间全球价值链关联影响更大。对于发达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估计结果也能得到相类似的结论。发展中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估计结果显示WTO+深度变量和WTO-X深度变量的系数也都为正,但不显著。实证结果验证了假设H3,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以及发达国家之间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深度对成员国之间全球价值链关联具有明显的促进作用,而发展中国家间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深度可能没有显著的促进效应。
表3 不同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类型估计结果

注:***,**,*分别代表p<0.01,p<0.05,p<0.1,括号中为稳健标准误。
五、研究结论与对策建议
近年来,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逆全球化浪潮盛行,以贸易保护主义、政治孤立主义为特征,阻碍全球化的发展,也制约着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现实构建。伴随着全球价值链发展,影响经济的不确定性因素增多。基于此,中国积极打造全面开放格局,不断推进区域经济合作,规避逆全球化和不确定性因素带来的经济和政治风险。基于“一带一路”倡议,积极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构建自由贸易区,以及构建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成为中国新一轮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在自由贸易区构建的过程中应注意到几点变化:一是全球价值链的发展带来的贸易形式和贸易机制的变化;二是自由贸易协定从浅度向深度的变化。自由贸易区的构建涉及对象国的选择和协定内容的拟定,这些都关系到自由贸易区效应的发挥,同时也应在自由贸易区贸易投资理论的指导下进行。
在此背景下,本文着重研究了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深度异质性及区内全球价值链效应。首先,本文总结了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发展状况。双边自由贸易协定近年来不仅在数量上增长较快,而且深度逐渐提升,协定关注的重点不仅是关税削减相关的边境上条款,而且边境内条款逐渐成为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重要内容,与其他区域贸易协定覆盖条款相比异质性明显。其次,结合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深度异质性和全球价值链发展,从理论上分析了双边自由贸易区的价值链贸易效应和价值链投资效应,从而得出其对区内成员国之间全球价值链关联影响的假设结论。最后,利用基于GVC 修正的引力模型进行实证研究,并验证了本文的假设。研究发现,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深度提升能促进区内成员国之间全球价值链关联,相较于贸易相关条款深度,投资相关条款深度变化对于成员国之间全球价值链关联影响更大,此外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 (或地区)之间,以及发达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深度对成员国之间全球价值链关联具有明显的促进作用,而发展中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深度没有显著的促进效应。
基于以上研究结论,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议。第一,加强自由贸易区战略与全球价值链发展的协调。世界各国依据各自优势嵌入全球价值链发展,实现世界资源的整合、优化利用,但各国也面临着更多不确定的经济关联风险。全球价值链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波及上游和下游国家,甚至引起世界经济动荡。中国作为制造业大国深度融入全球价值链发展,全球价值链稳定运行对中国经济意义重大。结合双边自由贸易区的区内全球价值链效应,将自由贸易区战略与全球价值链发展相协调,不仅关注自由贸易协定签订与否,而且注重对自由贸易协定深度选择。与全球价值链关联紧密的国家构建深度自由贸易区,降低价值链贸易成本,便利价值链贸易,有利于形成稳定的全球价值链运行环境,促进全球价值链发展。第二,积极推进双边自由贸易区的深度合作。双边自由贸易区的深度合作对价值链贸易和价值链投资具有多元化的影响路径,尤其在投资相关措施方面的合作,将有助于全球价值链重构路径的形成,服务于全球价值链升级。与不同发展程度和资源禀赋的国家进行双边自由贸易区深度合作,一方面借助中国的产业链优势,形成新的全球价值链优势;另一方面通过双边深度合作取长补短,弥补产业发展中高端技术、能源资源等不足。第三,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构建多元化的自由贸易区网络。“一带一路”沿线既有发达国家,也有发展中国家,且以发展中国家为多,国家之间禀赋差异明显。中国与沿线国家商建自贸区网络要注意自由贸易区模式的多元化,尤其在与发展中国家商建自贸区,高深度并不一定是最优选择,选择适当深度协定和重视条款侧重领域,更有利于自贸区构建和效应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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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PTH HETEROGENEITY OF BILATERAL FREE TRADE AGREEMENTS AND ITS IMPACT ON GLOBAL VALUE CHAIN IN THE REGION——An Empirical Study Based on the Gravity Equation Modified by GVC
MA Shu-qin1 LI Min1 QIU Xun-min2
(1.School of Economics,Zhejiang Gongshang University;2.School of Business,Lishui University)
Abstract:The theoretical basis,influencing mechanism and functional effects of free trade areas have changed with the evolution of depth of bilateral free trade agreements and the changes in trade patterns and trade formation caused by GVC.Based on the depth evolution of bilateral free trade agreements and its heterogeneity compared to other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this paper incorporates the theory of corporate property rights into the theoretical framework of free trade areas to form a multi-dimensional theoretical mechanism between GVC and bilateral free trade areas.In addition,a modified gravity model adapted to the development of GVC and the World Bank's trade agreement content database are used to conduct empirical analysis to test the theoretical mechanism hypothesis.The empirical results show that the depth of the bilateral free trade agreement has a positive impact on the global value chain linkages between member countries;the depth of investment-related provisions has a greater impact on the global value chain linkages between member countries than the depth of trade-related provisions;differences of the member countries also influence the effect of bilateral free trade areas on GVC linkage between member countries.Differentiating the depth of a free trade area based on the target country is important in the construction of a bilateral free trade area.This study will provide some policy references for constructing a high-standard free trade areas network to choose target countries and free trade area model.
Key words:bilateral free trade agreement;depth of agreement;gravity model;global value ch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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