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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所有制并购能否抑制民营企业的避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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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3 16:20: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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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所有制并购能否抑制民营企业的避税行为?
刘昕 潘爱玲
(山东大学管理学院, 山东 济南 250100)
摘 要: 跨所有制并购是民营企业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要途径,然而却鲜有文献探究民营企业跨所有制并购的经济后果。本文实证检验了民营企业跨所有制并购对其避税行为是否存在抑制效应。研究发现,民营企业跨所有制并购能够显著抑制其避税行为;且这种抑制效应在债务融资成本较高的民营企业中更显著,表明跨所有制并购改善了民营企业的经济状况从而降低了其避税动机;进一步研究还发现,这一抑制效应与政府干预无关,而是民营企业自发自愿的市场化行为。
关键词: 跨所有制并购; 避税行为; 民营企业; 混合所有制改革
一、引言
近年来,混合所有制改革作为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也日益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普遍关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出,“鼓励非国有资本投资主体通过出资入股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及经营管理,也鼓励国有资本以多种方式入股非国有企业”。十九大报告更明确将混合所有制经济确定为新时代背景下“深化国企改革”和“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重大举措和关键环节[1]。可见,我国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双向的,既包括国企允许民营资本参股,也包括民企允许国有资本参股,最终意在形成不同所有制资本“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股权结构,从而最大限度地提升组织资源配置效率,满足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不可否认,在我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制度初衷在于市场经济推进过程中激活国有企业的存量资产,提高国有企业资源配置效率。可能源于此,已有研究大多从国有企业的视角出发,关注混合所有制与国企改革这一核心议题,主要围绕两个方面:一是对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合理性、方法经验和改革展望进行学理探讨[2-3]。二是基于国企民营化的样本探索混改对国有企业并购效率、创新能力、现金持有、组织价值等方面的积极影响[4-7]。然而,鲜有文献关注混合所有制的另一重要产权维度——民营企业,也鲜有对民营企业参与混改的经济后果进行研究。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并购成为企业存量资源重组和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以民营企业并购国有企业为典型形式的跨所有制并购也成为民营企业积极引入国有资本,主动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要途径[8-9]。因此,从民营企业的角色定位和利益诉求出发,深入探究民营企业通过跨所有制并购引入国有资本、进而转变为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经济后果,对于从不同主体层面全面评价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效果,提高民营企业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效率和能力,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税收规避为本文进一步检验民营企业跨所有制并购的经济后果提供了思路。在新兴转轨经济体的中国,民营企业不但面临身份认同的问题[10-11],更是与国有企业有着较大的身份差异,这也导致了一个典型事实即企业在纳税能力、意愿、动机等各方面存在基于产权的差距[12-13]。如李元旭和宋渊洋(2011)[12]以及李增福等(2016)[14]的研究皆指出,与国有企业相比,民营企业主动性避税动机非常明显,往往适用所得税税率更高而实际所得税税率更低。企业公民理论认为,企业作为一个“拟公民”,公民身份体现的就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15],权利的不平等一定程度上衍生了义务履行的较大差距。之所以会出现民营企业避税现象,原因之一可能在于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企业身份”不对等,民营企业长久以来较难享受平等国民待遇,致使其不得不通过主动避税以保障自身的生存空间。具体而言,第一是经济身份的不对等,民营企业融资面临较严重的所有制歧视,无论是上市融资或是银行贷款面临的困难均显著高于国有企业。而这种强融资约束促使民营企业有更强的动机进行主动避税[16,13];第二是政治地位的不平等,多数国有企业具有行政级别,而民营企业非但没有行政级别,还会由于缺乏政治关联而在政府补助、税收优惠和重大项目中标等方面具有劣势[17]。纳税是企业和公民最基本的义务,然而在公平竞争的权利难以得到保障的情况下,民营企业不但缺乏积极纳税的意愿,更不得不提高避税程度以求保留足够资金来支撑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诚然,合理范围内的避税或者税收筹划是企业节约成本,提高组织价值的重要手段。但是对整个社会而言,若企业避税程度过高必然会减少财政收入,影响政府职能的发挥,造成收入分配不均和资源配置扭曲[18]。因此,民营企业避税是一个不可回避的社会和制度问题,该现象的矫正更需要创新性的制度重塑。
混合所有制改革本质上而言在于破除国企与民企之间的“身份”差异,通过不同产权之间的转换与融合来获取特定的制度及改革红利。然而,具体到避税领域,民营企业跨所有制并购对其避税行为的影响则可能有两种不同的解释:一方面,已有文献发现,企业将避税作为获取资金的一种途径[19],特别是对于融资约束较强的民营企业而言,其避税行为更为激烈[20]。然而,民营企业通过跨所有制并购引入异质性的国有企业,可以发挥国有产权的信号保障机制、产权担保机制和内部监督机制,能够弱化潜在的所有制歧视,降低债务履约成本[9],缓解融资约束,由此能够在经济地位方面给予民营企业平等发展的空间,实现民营企业“经济身份”转变。基于这一逻辑,可以预期,跨所有制并购后,民营企业的财务弹性提高、资金困境纾解,相应地,避税程度应该得以降低;但是,另一方面,现有研究表明,拥有政治身份的民营企业能够利用与政府的合法联结,通过地方政府影响税务部门的工作,降低税收规避的潜在成本。同时,与政府建立联结关系也能够发挥“好孩子”的幸运机制,减少避税行为被审查和惩罚的风险[21]。因此,民营企业的政治身份能够充当其避税行为的“保护伞”。在混改的大背景下,通过跨所有制并购与国有企业建立股权联结是获得政治身份的有效方式。从这个角度来看,跨所有制并购后,民营企业所获得的政治身份也可能会产生避税效应,进而催生更多的避税行为。由此产生了一个悖论:民营企业跨所有制并购究竟能够促进还是抑制其避税行为呢?这是一个有待实证检验的问题。虽然目前关于民营企业避税的研究成果较多[22-24],但仍缺少制度变迁环境下、企业产权结构适应性调整和企业身份转换情形下,对民营企业避税行为动态变化的深入研究和实证检验,而我国目前正在推进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则为上述研究提供了天然的实证情境。具体地,本文的研究问题是:跨所有制并购能够抑制民营企业的避税行为吗?其影响机理是什么?在跨所有制并购影响民营企业避税行为的过程中,又是否存在民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资源交换行为?
本文的研究贡献在于:第一,从避税的角度丰富了民营企业跨所有制并购经济后果的研究。已有研究多从国有企业的角度出发,探索混改对国有企业的积极影响。在少量关于民营企业跨所有制并购引入国有资本的文献中,相关研究也仅仅聚焦于公司价值和融资成本等角度[8-9],尚未有文献对民营企业跨所有制并购后的避税行为进行检验。本文深入研究了民营企业跨所有制并购对其避税行为的影响,为检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经济效果提供了新的研究视角,也从避税的角度证实了混改红利在民营企业群体中的普遍存在性。第二,从企业产权配置变化、异质性资本介入的视角丰富和拓展了民营企业避税影响因素方面的文献。避税行为是公司治理领域的经典话题。尽管学者们已经考虑到异质性产权对避税行为的不同影响,但大多聚焦于静态层面考察两者间的差异性[13-14,27],鲜有文献动态考察企业产权配置变化、异质性资本介入和公民身份动态转换对避税程度的影响。本文基于我国二元制经济体制下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背景,研究了民营企业跨所有制并购对其避税行为的影响,能够丰富企业避税方面的研究成果。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一) 产权异质性、企业身份差异与民营企业避税行为
改革开放前,我国只存在以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为代表的公有制企业,公有产权占据国民经济的主体。20世纪80年代,受到全球范围内国企改革浪潮的影响加之国有企业在实践中长期的低效率难以维持,我国开始了改革开放和公有制改革的进程[28],民营企业开始出现,并迅速成为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重要力量[29]。但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始终面临着公众信任感缺失、合法性质疑、信贷歧视、政治地位不高等深层次问题[30-31],从而导致其往往缺少市场化竞争的机会和平台。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经济身份的不对等,基于产权性质的信贷歧视依然存在,导致民营企业面临较严重的融资约束。巴曙松(2005)[32]指出,国有企业对金融资源的过度占用产生“挤出效应”,导致民营企业受到歧视性待遇;李健和陈传明(2013)[32]研究也表明,在我国资本市场不够完善的情况下,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所掌握的金融资源,主要流向了国有资本控制的相关企业[33];第二是政治身份的不平等,民营企业政治地位的欠缺也使其在政府补助申请、重大项目中标等方面难以与国企抗衡。由于大多数国有企业具有行政级别,国企负责人往往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管辖,具有“准官员”属性[34],这种天然的政治联系使国有企业付出较少额外的精力和成本便与当地政府“情同手足”,从而获得民营企业较难企及的资源优势[35]。
根据企业公民理论,企业作为一个“拟公民”,其公民身份体现的就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15],企业拥有的权利本质上是公平竞争的权利,而承担义务则表现为对员工、投资者、供应商、政府、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责任。纳税是企业和公民最基本的义务,但正是这种长期存在的经济和政治权利的不对等,使得民营企业的避税程度显著高于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积极纳税是“题中应有之义”,而民营企业却将缴纳税款视为成本负担,如李增福等(2016)[14]研究发现,我国民营企业存在着“明里捐赠、暗里避税”的社会责任背离之谜。究其原因则在于:一方面相较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公平竞争权利的欠缺使其在客观上缺乏足额纳税的能力,在高融资约束的现实困境下,民营企业往往缺乏足够的闲置资金和相应的财务灵活性,不得不进行避税活动以将资金用于关键性生产经营之中。另一方面,政治地位的缺失使得民营企业较难获得税收减免、先征后返、税收优惠等政府资源的分配,因此不得不诉诸税收规避行为。而且已有研究表明,即便通过当选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获得相应的政治关联,民营企业也多半将其视为避税行为的保护伞,从而降低实施税收规避的潜在成本[21]。可见,在企业身份存在差异的现实背景下,民营企业普遍缺乏积极纳税的能力和意愿,从而导致了其强烈的避税动机和相对较高的税收规避水平。
(二)跨所有制并购、身份转换与民营企业的避税行为
混合所有制为改善民营企业的弱势地位,实现异质性企业的身份转换与融合提供了重要的制度契机。当前,作为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典型路径之一,跨所有制并购成为民营企业获得平等公民权利的快速通道,即民营企业通过国有资本的引入转换成混合所有制企业,能够获取特定的资源优势和政治联系,进而实现经济身份和政治身份的转变。然而,这种身份转变对民营企业的避税行为却可能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影响。
一方面,跨所有制并购能够显著缓解民营企业所面临的融资歧视,实现民营企业国民经济地位的机会性提升,大大减少了民营企业税收规避的动机,提高了其纳税能力和意愿,因此避税程度应该有所降低。具体而言,第一,跨所有制并购能够发挥信号保障机制,降低债务融资契约中的信息不对称[9],增加了民营企业获得信贷资金的可能性。同时,鉴于产权性质在银行授信过程中的“信号”功能,国有产权的引入能够起到一定程度的声誉效应,有助于民营企业获得商业银行的信贷青睐[36],从而缓解其资金困境。第二,跨所有制并购能够发挥产权担保机制,引入异质性的国有产权能够起到隐性背书的功能,增强民营企业的债务履约和还贷能力,帮助其以较低的成本获得外源融资。国有产权的担保能够从财务和认知双重层面降低民营企业的经营风险,使其风险承担水平大大提高,银行等债权人对民营企业的履约还贷能力也更有信心,民营企业的外源融资渠道也更加畅通。第三,跨所有制并购能够发挥内部监督机制,从源头上提高民营企业的治理水平和合规性,真正提高民营企业在信贷市场的地位。民营企业由于家族化、一股独大等原因,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内部审计等公司治理机制相对薄弱[37],债权人往往出于风险评估的理性考虑慎重给民营企业贷款。跨所有制并购能够在民营企业管理系统中有效嵌入国有产权良好的治理机制,弥补民营企业在治理框架、决策机制、业务流程等方面的诸多不足,改善其自身的禀赋劣势,从而提高信用评级,缓解融资约束。总而言之,跨所有制并购所具有的信号保障机制、产权担保机制以及内部监督机制,能够帮助民营企业获得更加平等的融资地位和权利,缓解所有制歧视,弱化融资约束对民营企业发展的阻滞效应。
而随着跨所有制并购所带来的民营企业融资困境的缓解和经济状况的改善,其避税行为也必然会得到抑制。首先,从成本收益的角度来看,跨所有制并购之后,民营企业外源融资环境优化,从外部获取资金的难度减小,因此企业通过税收规避进行内源融资的边际收益也必然下降;同时,由于跨所有制并购引入国有资本之后,民营企业与外界的信息不对称程度降低、会计信息质量提高,民营企业通过资产转移、关联交易、并购等机会性手段进行避税而被异质性国有股东或者税收征管部门识别和处罚的可能性增大,因此避税的风险和成本也明显提高。在成本收益的考量之下,民营企业通过激进避税这种较高风险行为来增加现金储备以抵御融资风险的动机也将大大降低[38]。其次,从能力和意愿的角度来说,由于解决了资金等诱发民营企业避税的硬性约束,民营企业无需为资金紧张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而担忧,资金成本的降低也使其产品价格更具市场竞争力,因此也更加具备足额缴纳税款的能力;而且,融资困境的纾解和所有制歧视的缓和也会使民营企业倍感公平,从而增强履行社会责任、积极纳税的主观意愿。因此,综合来看,无论是避税动机减弱,还是纳税能力和意愿的提升,跨所有制并购通过缓解民营企业的融资困境都能够抑制其避税行为。
但是,另一方面,不可否认的是,跨所有制并购有助于民营企业在市场化的政企合作中与当地政府建立新型联系,使其获得类似“好孩子”的身份认定,从而更有能力进行税收规避,因而避税程度也可能更高。已有研究普遍证实,民营企业的政治关联和政治身份会对企业避税行为起到“政治保护伞”的作用[39]。而对于民营企业而言,构建政商关系主要存在两种路径:一是通过寻租甚至贿赂官员等商业腐败行为来构建非正式关系网络[40],但这种寻租行为的法律风险过高且不符合公众价值观,而且这种基于寻租行为的关系达成,既不能以正式语言来表达,也无法以正式契约来约定,只能表现为大量意会性的潜规则,这种隐性契约往往无法外化为政府的可信性承诺,对于民营企业而言则风险巨大;二是通过聘请离任政府官员或国企高管、争取成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等方式来建立政治关联,通过这种方式建立与政府的政治一致性进而提高企业合法性,也是转型期民营企业寻求替代性机制的典型做法。但从现实来看,在目前混合所有制改革持续推进的现实背景下,民营企业获得政治关系还存在更优选择:由于在我国,政府在某种程度上依然是国企代理人,因此通过跨所有制并购引入国有股权,实际上就与政府形成了一种长期稳定的显性契约关系,能够增进与政府之间的多元纽带链接,进而实现从“圈外人”向“圈内人”的政治身份转变。由于地方税务机关掌握税收执法力度,为了发展本地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地方政府也有可能帮助跨所有制并购之后的民营企业规避税收监察或者放松执法标准。因此,通过跨所有制并购,与国有企业产生产权或者要素联结也有可能俘获地方政府和监管机构,弱化地方税务机关的独立性,进而发挥政治身份的避税效应。所以,民营企业跨所有制并购之后,其避税程度也可能进一步提高。
综上分析,本文提出如下备择假设。
H1a 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民营企业跨所有制并购能够显著抑制其避税行为。
H1b 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民营企业跨所有制并购能够显著促进其避税行为。
三、样本选择与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2006-2016年A股上市公司作为基础样本,所用并购交易数据、财务指标和公司治理数据均来源于CSMAR数据库,部分数据系手工搜集。首先筛选出主并企业为民营上市公司的并购事件,企业性质根据最终控制人的产权属性来判定。然后按照以下标准对样本进行二次筛选:(1)剔除金融类公司样本;(2)剔除业务类型为资产剥离、债务重组、资产置换、股份回购的并购样本;(3)剔除交易失败的并购样本;(4)剔除数据缺失或明显异常的并购样本,筛选后共获得2 168个有效样本。
(二)主要变量定义
首先,遵循现有企业避税相关文献的惯常做法[41],本文的被解释变量企业的避税程度采用企业并购后一年的实际所得税率(ETR)和适用税率与实际税率之差(TRD)两种方法来衡量。具体而言,ETR=所得税费用/税前利润总额,该指标越低,则企业避税程度越高;TRD=适用所得税税率-(所得税费用/税前利润总额),该差值越大,则企业避税程度越大。
其次,本文将解释变量跨所有制并购(TRANS)定义为0-1虚拟变量,主并方均为民营类上市公司,若标的方为国有企业,则赋值为1,否则为0。
最后,为控制其他权变因素的介入影响,借鉴Armstrong等(2015)[42]和李增福等(2016)[14]的研究,选取企业规模(SIZE)、总资产收益率(ROA)、资产负债率(LEV)、固定资产比率(PPE)、总资产周转率(TURN)等经营类特征变量以及是否两职兼任(DUAL)、董事会规模 (BOARD)、独立董事占比(INDEP)等治理类特征变量作为控制变量。同时,为克服各变量之间的内生性影响,对控制变量采用滞后处理。具体变量定义及计量方式如表1。
(三) 实证模型构建
为了具体检验民营企业跨所有制并购对其避税行为是否具有抑制效应,本文设置多元线性回归模型进行检验;同时,在后文中,为了明确跨所有制并购对民营企业避税行为的抑制作用是否与民营企业经济状况改善密切相关,还将模型按债务融资成本进行分组检验,以验证其微观机理。构建检验模型如下
ETR/TRD=α1+α2Trans+α3Controls+∑Year+∑Ind+ε
表1 主要变量定义和计量方式

四、实证检验与结果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结果与分析
皮亚杰把运用长乘宽求面积的能力称为智慧水平,这个水平一般到11岁或12岁才出现。因此,让三年级的学生真正理解面积公式并非易事。前期实践也表明很多学生熟悉公式,但运用困难,归根结底是对面积公式、度量的本质不甚理解。后期公式的探究,应注重度量本质的感悟。
(二)分组差异回归结果
表3为分组差异化检验结果。依据民营企业是否进行跨所有制并购将全样本划分为跨所有制并购子样本(Trans=1)和产权内并购子样本(Trans=0),通过均值差异t检验来考察两个子样本在并购前、后避税行为上有没有显著差异。结果如表3所示,在并购之前,跨所有制并购子样本中,企业实际税率ETR的均值为0.148,而在产权内并购的子样本中,ETR的均值为0.155,两者没有显著差异;同样,在并购之前,两个子样本中名实税差(TRD)的均值也没有显著性差异。然而,在并购之后,无论是企业实际税率ETR还是名实税差TRD,在跨所有制并购子样本和产权内并购子样本中,有1%和5%水平上的显著差异。可见,跨所有制并购导致民营企业的实际税率有所提高,而名实税差却显著减小,表明其避税行为有所抑制、避税程度降低,初步证明了本文的H1a。
表2 描述性统计结果

表3 分组差异检验

注:*、**、***分别在10%、5%、1%水平上显著,下同。
(三)多元回归结果
表4为全样本OLS回归结果。列(1)和列(2)未加入控制变量,仅仅控制了行业和年份固定效应,可以发现ETR与Trans的回归系数为0.026,在1%水平上显著,也就是说,跨所有制并购后,民营企业承担的实际税率有所上升。继续观察TRD与Trans的回归系数为-0.020,在1%水平上显著为负,即民营企业的名实税率差显著降低。由此则表明跨所有制并购对民营企业避税行为具有抑制作用,H1a得到验证。可见,在民营企业跨所有制并购影响其避税行为的过程中,资金困境纾解所产生的避税抑制效应占据更主要地位,而民营企业政治身份转变对避税行为的催化效应则相对较弱。在列(3)和列(4),回归模型中加入相关控制变量,结果也保持不变。从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可知,民营企业规模越大、总资产周转率越快,跨所有制并购对其避税行为的抑制作用就越好,这也符合事实逻辑和上文理论推演的结果。正如资金供给假说所指,民营企业的避税行为与其所面临的融资约束及资金不足紧密相关,而跨所有制并购能够抑制避税行为的原因之一,也在于身份转换后的民企融资成本得以降低,融资能力得到提升,大企业或资产周转率更快的企业在这方面显然更具优势。
表4 跨所有制并购与民营企业避税行为

(四)跨所有制并购抑制民营企业避税行为的机理检验:以债务融资成本为例
根据前文的理论分析,跨所有制并购能够纾解民营企业面临的融资困境,使得其融资成本降低、财务弹性提高、资金更加充裕,由此显著降低了民营企业避税的迫切性,也相应增强了其履行社会责任、积极纳税的主观意愿,故而避税程度有所下降。债务融资成本是企业重要的财务指标,融资难、融资贵也是掣肘民营企业发展的典型难题[43],因此本文选择债务融资成本作为表征民营企业经济身份提升的替代变量。如果上述逻辑成立,那么可以预期,对于债务融资成本较高的民营企业而言,跨所有制并购对其避税程度的抑制效应更大。
表5为分组检验的结果。借鉴周楷唐等(2017)[44]的研究,债务融资成本为企业利息支出除以长短期债务总额的平均值,以民营企业并购前一年的债务融资成本高低进行分组检验。由回归结果可知,在债务融资成本较低组,ETR/TRD与TRANS的回归系数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而在债务融资成本较高组,两者的系数分别在1%和5%水平上显著。由此表明,在债务融资成本较高的民营企业中,跨所有制并购对其避税行为的抑制作用更大。由此可见,跨所有制并购后能否获得经济身份的转换、即能否降低债务融资成本是民营企业避税行为得以抑制的重要资源基础,本文的理论逻辑得以验证。
表5 债务融资成本的分组检验回归结果

(五)进一步分析:跨所有制并购与民营企业避税——市场驱动还是资源交换
本文在前述研究中发现,跨所有制并购之后,民营企业所面临的财务困境疏解是抑制避税程度的关键。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在我国的金融体系中,国有银行占据主导地位,地方政府对辖区内的信贷分配享有较大的干预权。李维安等(2015)[45]的研究发现,政府会通过对金融资源的干预与民营企业进行资源交换。那么,一个更为深入的问题是:跨所有制并购之后,民营企业由于融资困境缓解而导致的避税程度降低,究竟是获得平等经济身份后自愿自发的市场化行为还是以纳税作为“政治献金”而与地方政府之间资源交换呢?众所周知,受资源禀赋、地理位置和国家政策等因素的影响,我国不同地区的政府干预水平存在较大差异[46],这就为本文检验避税行为的抑制究竟是市场驱动还是资源交换提供了天然的区域环境。若是在政府谋求“政治献金”压力下,民营企业主动积极纳税以换取信贷资源,那么我们预期与政府干预力量较弱地区相比,政府干预力量较强区域内的跨所有制并购对民营企业避税行为的抑制作用应该会更强。因此,本文进一步考虑政府干预的影响,采用王小鲁等(2016)[47]市场化指数中的“减少政府对企业的干预”指标来划分不同政府干预程度。同时,考虑到不同年份该指数变动对实证结果的影响,仅按该指数划分为政府干预高和低两个组别而不采用连续变量。据此构建如下模型进行检验
ETR/TRD=α1+α2Trans+α3GI+α4GI*Trans+α5Controls+∑Year+∑Ind+ε
回归结果如表6所示。实证表明,在ETR和TRD的回归模型中,GI*TRANS的系数均不显著,即政府干预的强弱并不能明显调节跨所有制并购与民营企业避税之间的关系。由此也就直接证明了尽管跨所有制并购使民营企业承担了更多的纳税责任,但这并非是与地方政府资源交换的策略性行为,而是自愿自发的市场化结果。这可能是因为,随着我国的市场化改革、腐败治理、营商环境优化等举措的有力推进,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正在逐步形成和发展,各级政府对企业经营的干预程度减弱。特别是在混合所有制改革已上升为国家战略的宏观背景下,各级政府往往更加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主动参与跨所有制并购,并不会为民营企业施加太多的政治性负担。由此可知,剥离政府干预的影响,跨所有制并购后民营企业避税行为的降低可能更多的是资金困境纾解、产权歧视弱化后自觉自发的结果。总之,这都从侧面验证了混合所有制所原生的制度优势。
表6 政府干预的影响

(六)稳健性检验
为了进一步验证研究结论的稳健性,本文还进行了如下检验。
1.业绩改善机制的排他性检验
描述性统计结果如表2所示。首先从Trans指标来看,在样本观测期间约7.1%的民营企业进行了跨所有制并购,由此可知混合所有制对于民营企业而言仍属于新鲜事物,仅有少量企业能够主动通过跨所有制并购引入国有股份。观察ETR发现,样本企业平均实际税率为17.2%,标准差为0.088,名实税率差(TRD)的均值为0.013,标准差为0.093,与现有研究基本一致[14,41]。控制变量方面,企业平均资产为21.43,平均资产负债率为43.4%,平均固定资产比率为19.2%,有30.4%的企业为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合一。从标准差来看,企业基本经营特征和治理特征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差异不大,符合现实中的基本情况。
为了排除这一解释,本文以民营企业并购前一年的总资产收益率(ROA)的高低进行分组检验。回归结果显示,ETR/TRD与TRANS的回归系数在经营绩效较高组和经营绩效较低组中并不存在显著性差异。这表明,民营企业经营绩效的改善对于跨所有制并购抑制其避税的作用较弱,并不是本文实证结果的最直接和根本的原因。
表7 经营绩效的分组检验

2.考虑避税滞后期的影响
跨所有制并购能否抑制民营企业的避税行为可能也受并购之前避税活动的影响。与产权内并购的民营企业相比,实施跨所有制并购的民营企业可能本身就具有较高的社会责任感和纳税意识。因此,本文对避税指标滞后一期并加以控制。回归结果显示,在控制了民营企业并购前一年的避税行为之后,本文的主假设依然成立,结果较为稳健。
表8 考虑避税滞后期的影响

表9 基于PSM样本的假设再检验

3.采用倾向得分匹配法(PSM)以缓解内生性问题
首先运用最近邻匹配法,使用“民营企业是否跨所有制并购”的哑变量对主并方特征等控制变量进行回归,得到各个观测值的分数。具体而言,在匹配时,以公司规模、资产负债率、总资产收益率、固定资产比率、总资产周转率等主并方经营类变量和是否两职合一、董事会规模等主并方治理类变量作为匹配的特征变量。然后基于倾向匹配分数,将民企跨所有制并购与产权内并购的样本进行匹配,选取K=4进行“一对四匹配”,从而得到匹配样本。匹配满足共同支撑条件,且平衡假设检验结果表明,匹配后变量的标准化偏差在10%以内,与匹配前相比,变量的标准化偏差明显缩小,说明通过PSM后的样本有效地消除了由协变量的系统性差异导致的研究结果偏误,PSM的配对效果良好。匹配后,跨所有制并购的平均处理效应ATT在5%水平上显著。同时,针对配对后样本进行回归,结果如表9所示,各主要系数仍然显著,表明民营企业跨所有制并购能够显著抑制其避税行为,本文结论具有一定的稳健性。
五、研究结论与管理启示
我国民营企业避税现象的矫正需要创新性的制度重塑,而鉴于混合所有制在多元产权融合、存量资源重置等方面的先天优势,则成为可行的战略性选择。跨所有制并购是民营企业积极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要途径,因此本文以跨所有制并购为切入点,实证检验了民营企业跨所有制并购对其避税行为的影响。研究发现:民营企业跨所有制并购能够显著抑制其避税行为;且这种抑制效应在债务融资成本较高的民营企业中更显著,由此说明跨所有制并购所带来的民营企业经济状况的改善降低了其避税动机;进一步研究还发现,这一抑制效应与政府干预无关,而是民营企业自发自愿的市场化行为。在排除业绩改善机制的解释、避税滞后期的影响,以及使用倾向得分匹配法缓解内生性问题之后,研究结论不变。本文从民营企业避税的角度证实了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必要性和先进性,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民营企业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与此同时,通过本研究还可以得到以下重要启示:一方面,对民营企业而言,通过跨所有制并购引入国有股权可以辅助其消解“身份”歧视所带来的现实困境,实现公平竞争权利的市场化获得。因此,民营企业理应抓住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政策机遇,消除对混改的偏见和疑虑,积极借助国有股权的信号效应、资源优势和治理机制,缓解发展中所面临的融资约束,扭转在金融资源分配中的相对劣势地位。当然,在公平权利获得的同时,民营企业应从战略层面高度重视社会责任的履行,积极提高足额纳税的主观意愿,减少避税行为,充分发挥企业公民在增进社会福祉中的重要功能。另一方面,本文的研究也发现,政府并没有对跨所有制并购之后的民营企业伸出“掠夺之手”,民营企业纳税的增加是自发自愿的结果,而不是与地方政府之间资源交换的策略性行为。这就说明,在我国的市场化改革、腐败治理、营商环境优化、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构建等多举措的持续推进之下,政府能够有效约束“有形之手”支配资源的不合理冲动,减少非市场化因素对民营企业经营发展的损害,因而能够从根本上真正提升民营企业纳税能力和意愿,保障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为我国经济转型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充足的源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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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 Trans-ownership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Reduce Corporate Tax Avoidance by Private Enterprises?
LIU Xin, PAN Ai-ling
(School of Management, Shandong University, Jinan 250100, China)
Abstract:Trans-ownership M&A is an important way for private enterprises to participate in mixed ownership reforms. However, little literature has explored the economic consequences of private enterprise participation in trans-ownership M&As. This article takes trans-ownership M&As as the point and empirically tests whether private enterprises’ participation in mixed ownership reforms has a restraining effect on their tax avoidance behavior. This study found that trans-ownership M&As by private enterprises can significantly inhibit their tax avoidance behavior, and this effect is more pronounced in private enterprises with higher debt financing costs, which indicates that trans-ownership M&As improve the economic situation of private enterprises and reduce their motivation for tax avoidance. Further research found that this effect had nothing to do with government intervention, and it is a voluntary market behavior of private enterprises.
Key words:trans-ownership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tax avoidance; private enterprises; trans-ownership refor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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