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鹏易百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588|回复: 0

宗族网络、村干部经商经历与农地经营权流转

[复制链接]

2万

主题

27

回帖

6万

积分

管理员

积分
60146
发表于 2020-8-19 19:44: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扫码加微信
宗族网络、村干部经商经历与农地经营权流转*
贾 晋 李雪峰 伍骏骞
[提 要] 本文综合讨论了村干部和宗族组织对农地经营权流转的影响和作用机制,并且运用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FPS)数据对理论分析假设进行了验证。研究结果表明:在农地产权配置和流转交易市场现实约束条件下,村干部和宗族组织作为村庄权威,均对农地流转具有显著影响。其中,以经商能人为代表的村干部对农户家庭农地有偿流转行为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宗族组织为维持组织网络结构稳定,对农地无偿流转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但是对有偿流转有显著的负向影响。此外,村干部和宗族组织显著抑制了农地撂荒现象的发生。本文的发现对理解村干部和宗族组织在农地流转市场化进程中的行为特点具有一定的意义。
[关键词] 农地流转;宗族网络;村干部经商经历
一、引言
农地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农地流转)是优化农地资源配置的重要途径。近年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等系列文件,旨在通过引导农地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加快推动农业现代化。然而,这一预期目标并未达成。[注]截至2016年6月底,中国承包耕地流转面积达到4.6亿亩,超过承包耕地总面积的1/3。然而,经营规模在50亩以下的农户仍有近2.6亿户,占农户总数的97%左右。这部分农户经营的耕地面积占全国耕地总面积的82%左右,户均耕地面积仅有5亩左右。耕地经营细碎化问题未能得到有效解决。数据来源于人民网:http://theory.people.com.cn/n1/2017/0605/c40531-29316890.html。目前,农地流转交易市场发展滞后,供需双方面临较高的交易成本,导致大多数农地流转发生在村组集体成员内部,市场化交易方式占比较低,部分新型经营主体面临“无地可种”的尴尬局面。在短期内难以完善农地流转交易市场的前提下,合理引导第三方介入农地流转交易市场,已成为降低流转交易费用,促进农地流转,尤其是促进市场化运作下的大规模农地流转的重要途径。
当前已有学者从微观层面讨论了影响农户家庭农地流转行为的因素。比如,钱忠好(2008)认为,农户是否流转土地取决于家庭拥有的初始土地资源、家庭劳动者能力、农业与非农业的综合比较利益等因素。何欣等人(2016)发现,农户参与农地流转的行为决策受到家庭的人口特征、经济特征、土地禀赋和社会环境因素的共同影响。上述研究基于农户流转意愿视角,对理解农户家庭农地流转行为具有一定的参考。但农地流转不仅需要考虑供给侧,还需要考虑需求侧,以及交易双方实现交易的载体——交易市场本身的问题。
部分学者从交易成本视角入手,研究发现农地流转交易成本的存在,将显著减少农地流转需求量和供给量,有效地回应了中国农地流转交易市场发展滞后的问题(钱忠好,2003)。同时,从交易成本产生的不同渠道,部分学者对这一论述进行了实证检验。比如,罗必良和李尚蒲(2010)认为,农地产权管制与农地政策的不确定性会显著增加农地流转的交易费用,限制农地流转规模。Kimura et al.(2011)提出,中国土地细碎化增加了农地流转的搜寻成本和谈判成本,降低农地流转的可能性。程令国等人(2016)认为,现有农地制度安排造成的高交易成本已经成为阻碍中国农地流转,实现资源配置的重要障碍。温涛等人(2017)指出,农地流转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谈判成本过高等问题,极大地约束了农地流转意愿转化为农地流转行为。总的来说,在农地流转过程中,供需双方不仅需要面临土地供需信息不对称、交易流程不规范等事前问题,还要面临履约监管困难、违约惩罚机制缺失等事后问题,极大地增加了农地流转的交易成本,进而抑制了农地流转的发生。
通过完善农地产权制度安排,加快农地流转平台建设,规范农地流转监管机制等,对于降低农地流转交易成本具有积极作用。但是,完善农地流转交易市场建设需要较长时间,在上述措施难以在短期内形成效应的现实条件下,依托第三方权威介入农地流转以降低交易成本已成为多数学者的共识(马贤磊等人,2015;包宗顺等人,2015)。在村庄民主自治和传统乡村治理延续的背景下,村干部和宗族组织分别作为村庄治理的正式权威和非正式权威,共同维持着村庄的基本社会秩序。已有研究证实,村干部在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农业产出增效、农民收入增加的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其中村干部的综合素质是影响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高梦滔和毕岚岚,2009;赵仁杰和何爱平,2016)。同时,宗族组织对于农户家庭行为的影响更是多方面的。宗族组织不仅会在个体层面对家庭劳动力流动、融资渠道选择等方面产生影响,还会在村庄层面对民主政治治理、公共服务提供等发挥作用(孙秀林,2011;郭云南和姚洋,2013;Xu & Yao,2015;林建浩等人,2016)。
考虑到村干部和宗族组织对村庄农地流转可能存在的影响,部分学者就两者在农地流转交易市场中所发挥的作用进行了探讨。就村干部而言,村干部在农地流转中不仅扮演流转中介和组织协调者,还是流转双方的代理人,并且日益成为独立的利益主体(孔祥智等人,2013)。陈慧荣(2014)基于对山东省N县的调研发现,即使乡镇经济结构、人均土地面积、地形地貌、外出务工人数等外部条件均相似的村庄,由于村干部具有不同的行为模式,在农地流转的发展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就宗族组织而言,宗族组织影响力越大的村庄更容易产生集体行动,进而对农地流转产生影响。伍骏骞等人(2016)基于243个村庄的区域全样本调研数据实证发现,宗族网络将对农地流转率和农地流转价格产生显著的作用。从已有研究来看,农户家庭的农地流转行为不仅受到村干部的影响,还会受到宗族组织的影响。然而,上述学者仅从村干部或宗族组织的单一视角出发,缺乏将两者放在统一框架,并提供大范围抽样调查的经验证据,故难以全面揭示出二者之间的关系。
作为对已有文献的补充,本文尝试综合考虑村干部与宗族组织所产生的影响,对农户家庭农地流转行为问题展开实证研究。本文研究工作有助于从特定视角对村庄农地流转交易市场发展的微观基础做深入剖析。与已有文献相比,本文的主要贡献为:第一,本文在肯定农地流转交易市场发育不足的前提下,检验村庄权威作为农地流转中介所发挥的效应;第二,本文在统一框架下研究村干部和宗族组织对于农户家庭农地流转行为的不同影响;第三,本文将农地流转细分为有偿流转和无偿流转,有效区别农地流转中的市场行为与非市场行为,同时还考虑了农地撂荒行为,进一步探讨了村干部和宗族组织对于农地流转的作用机制。
二、理论分析和研究假设
村干部与宗族组织作为正式权威和非正式权威,在村庄内部均具有显著的组织优势。若作为第三方介入农地流转交易,将有利于协调各流转参与主体,降低流转交易成本,促使农地流转的发生。然而,村干部和宗族组织的权威来源不同,参与村庄治理的目标函数也存在差异。
就村干部而言,伴随《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订通过,村民委员会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性质得以确认。在乡镇政府的指导和帮助下,村干部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依法管理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成为村庄正式权威。近年来,在国家“两个反哺”政策框架下,村干部作为国家和社会的连接纽带以及政府在乡村的代表,参与了大量公共资源的输入和配置工作,其村庄公共资源经营者的角色特征日益突出(蒋永甫等人,2015)。然而,基于理性人假设,由于政治晋升渠道受阻,实现个人经济利益最大化已成为村干部担任公共职务的重要考虑之一。除协助基层政府完成部分行政工作之外,村干部对于做大村庄产业规模,谋取更多的利益回报等工作具有较强动力。因此,村干部将积极对接政府项目、工商资本,引导更多外部资源进入村庄,实现村庄公共资源的市场化最优配置。
就宗族组织而言,即使其组织形式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受到了瓦解,但农村聚族而居的典型特征未曾改变,血缘认同、礼俗教化等宗族权威来源仍在乡村社会存续。伴随人民公社解体、农村经济改革和乡村文化复兴的发展,宗族组织渐成复兴之态,成为村庄非正式权威(孙秀林,2011)。当然,宗族组织不再是拥有共同财产的社会组织。由于缺乏可支配的资源,宗族组织只能通过开展各类公共服务活动来加强内部成员之间的关系,其组织形式也呈现出多元化改变。[注]例如,老年协会、修路委员会等带有强烈宗族色彩的民间组织,多由村中宗族首领组织并维持运作,不仅有效地继承和组织了传统文化活动,还直接承担了区域公共事业的建设,促使村庄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实现。需要指出的是,在一个变迁很快的社会,血缘认同、礼俗教化等传统效力是无法保证的(费孝通,2015)。农业农村市场化发展不仅改变了农民的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也让更多外部经营主体进入村庄,改变了村庄的传统社会结构,削弱了宗族组织的权威来源。因此,面对外部市场而村民作为市场主体时,为保持乡村社会的稳定性,宗族组织将在一定条件下成为对抗市场的保守势力(王宇锋,2010)。
在保障权威的前提下,为实现各自目标函数最大化,村干部和宗族组织在介入农地流转的过程中,将表现出不同的行为特征。根据是否产生实物租金,农地流转可分为农地有偿流转和农地无偿流转。其中,农地有偿流转基本上是以价值实现为导向所进行的市场化流动,而农地无偿流转基本上是以社会关系为纽带所进行的内部化流动。上述不同的农地流转形式正好为本文差异分析村干部和宗族组织对农地流转的作用机制提供了途径。
具体而言,无论是根据现有相关文件[注]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应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原则(第33条规定),签订书面合同,规定期限、流转价款、违约责任等条款(第37条规定)。同时,近年来出台的政策文件中,如《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等,均对有偿原则进行了相应阐述。,还是各地陆续成立的农村产权交易所,各级党委政府都在积极引导流转双方通过市场行为完成土地资源的再配置,即推动农地有偿流转的发展。村干部通过推进农地有偿流转,一方面响应了上级政府的号召,特别是引入新型经营主体进行规模化流转经营,有利于凸显乡镇政府的任期政绩,是村干部获得上级政府支持、保障其权威来源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在农地流转过程中,村干部可为流转双方提供农地流转服务,通过签订正式合约和发生实物租金的农地有偿流转,直接收取农地流转服务费或间接利用农地流转差价,可以获取可观的经济收益。因此,村干部通过促进农地有偿流转,不仅能够获取政治激励以维护其权威来源,同时还能获取经济激励以实现自身效用增加。当然,考虑到村内可供流转的农地规模有限,为推动农地有偿流转的发生,势必会对农地无偿流转产生一定的抑制作用。
血缘关系作为宗族内部成员的天然纽带,也是农户家庭间发生农地无偿流转的重要依托。宗族组织通过人情交换推进农地无偿流转,一方面,可加强宗族内部成员之间的交流互通,使得宗族组织网络节点间的联结更加牢固,有利于保障宗族权威来源渠道的稳定;另一方面,可实现村庄内部资源的再配置,促进了社会公平的实现,凸显了宗族组织的公共服务主体特征。需要强调的是,当村民以市场主体身份,通过契约合同、实物租金取代口头协议、人情交换以参与农地流转交易时,忽视了亲友间的信任以及村规民约、熟人社会舆论压力等非正式制度的作用,不仅不利于宗族内部关系网络的深化,反而进一步压缩了宗族组织的职能空间。特别地,“资本下乡”后推动的“农地流转”和“农民上楼”,直接重建了新的村庄治理结构,对宗族组织赖以存续的社会稳定性造成极大的冲击(焦长权和周飞舟,2016)。因此,为巩固自身权威来源,宗族组织作为对抗市场的保守势力,势必会抑制农地有偿流转行为的发生。
综上所述,村干部与宗族组织的行为特征存在差异,在农地流转市场中所发挥的中介作用不尽相同,甚至发生行为冲突。如果将农户家庭通过宗族组织和村干部两种渠道的农地流转相对比,存在以下几方面差异:一是流转对象。依托宗族组织的流转主要发生在乡村内部,而依托村干部流转的对象则主要面向乡村之外。二是流转期限。前者往往期限不固定,而后者一般有明显的期限,且往往期限较长。三是流转规范。前者主要采用口头协议,后者则大都有较为正式的流转合同。最为重要的差别在于:依托村干部渠道的农地流转大多是有偿流转,而依托宗族组织渠道的农地流转则大多是无偿流转。基于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说:
假说1 村干部将显著促进农户家庭的农地有偿流转行为,而对农地无偿流转行为将发挥显著的抑制作用。
假说2 宗族组织将显著抑制农户家庭的农地有偿流转行为,而对农地无偿流转行为将发挥显著的促进作用。
农户若无意进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除农地流转外,还可选择将承包地进行撂荒处理。事实上,随着农业生产经营收益下降,外出务工机会增加,农村劳动力人口大量外流,农地撂荒现象日益显现(Zhang et al.,2014)。村干部和宗族组织作为村庄权威,既有激励也有能力抑制农地撂荒现象的发生。一方面,农地持续撂荒问题将直接加剧乡村衰败,宗族组织赖以生存的社会稳定性日渐消减,不得不面临瘫痪甚至解体的困境。村干部虽有正式制度作保障,不至于面临“失业”问题,但日益衰败的村庄终将导致村干部形同虚设。因此,村干部和宗族组织为维护其各自的权威来源,具有较强的激励抑制农地撂荒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从经济利益关系看,农地撂荒是由于土地所有权经济上的实现受到阻碍,致使土地各方主体的基本利益得不到保障而被迫选择的行为(李俊高和李萍,2016)。对于有农地流转意愿的农户家庭而言,由交易费用增加所导致的农地流转难、成本高、收益低等问题,正是部分农户家庭不得不选择农地撂荒的重要原因之一。正如前文所述,村干部和宗族组织作为第三方介入农地流转交易,能够降低流转交易成本,因而都有能力降低农地撂荒现象的发生。基于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假说3 村干部和宗族组织都将显著抑制农户家庭的农地撂荒行为。
三、研究设计
(一)模型设定
本文将被解释变量设定为农户家庭是否发生农地转出行为。[注]农地流转可细分为农地转入和农地转出,其中农地转出主体仅包括当地农户家庭,而农地转入主体既包括当地农户家庭,也包括龙头企业等外来主体。本文实证研究的目的在于检验村干部和宗族组织对农户家庭农地流转行为的影响,因此选择农户家庭的农地转出行为将更具代表性。为差异分析村干部和宗族组织对农户家庭农地流转行为的作用机制,本文构建了二元虚拟变量农地有偿流转和农地无偿流转做比较研究。同时,考虑到农户家庭还可能对农地进行撂荒处理,本文还构建了二元虚变量农地撂荒,以对农户家庭的农地撂荒行为进行衡量。[注]在本文所使用的中国家庭追踪调查数据中,并没有问题可用于直接反映农户家庭的农地撂荒行为。因此,笔者将从集体分配到耕地,但未进行耕种或转出的农户家庭认定为发生农地撂荒行为。通过“农地有偿流转”“农地无偿流转”和“在家务农”三个变量生成“农地撂荒”变量。对于上述二元虚拟变量而言,若农户家庭发生相关行为则赋值为1,否则赋值为0。
村干部与宗族组织是本文的核心解释变量。由于每个村庄都有村干部,并且宗族组织形式各异,难以直接通过构建二元虚拟变量进行衡量,因而在选取解释变量时,需要针对两者分别作用于农户家庭农地流转行为的机制特征进行综合考虑。根据前文所述,对于市场特征日益凸显的村干部而言,其影响农户家庭农地流转行为的方式是以推进农地市场化流转为主,需重点突出村干部的市场能力和意识。考虑到不同村干部的市场主体特征存在差异,市场意识、服务能力越强的村干部在促进农地流转方面将更具相应的激励和能力。相反地,宗族组织为了保持组织网络结构稳定,作用农户家庭农地流转行为的方式以推进农地人情化流转为主,在宗族内部成员中进行。考虑到宗族组织作为协调内部成员的非正式权威,网络规模越大所覆盖的村民范围越广,在农地流转方面所产生的效应将越明显。因此,本文以市场意识较强的村干部和网络规模较大的宗族组织作为典型代表,选择村干部特征和宗族网络规模作为自变量,探讨两者所产生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
就村干部特征而言,为优化乡村治理主体结构的有效方式,实现“先富带后富”的有益探索,大量农村经商能人被纳入乡村治理体系,在村两委中担任干部职位。区别于其他村干部,经商能人不仅能够推动社会资源进入农村以支持“三农”发展,还能够运用其丰富的商业经验,激活农村生产要素的活力,更具市场主体特征,是村干部市场化特征凸显的典型代表。因此,本文构建了村干部经历作为衡量村干部市场能力和意识的自变量,即对应问卷中的问题“本村/居主任是否有过经商经历”,如果村主任有经商经历则赋值为1,否则赋值为0。就宗族网络而言,村庄中的同姓家庭往往同属一个宗族组织,虽然各自已实行独户经营,但并不妨碍他们之间的协作。宗族组织的各种活动能为家庭之间进行如农地流转等经营合作提供机会,而宗族网络规模大小将直接影响土地供需的匹配概率。因此,本文借鉴郭云南和姚洋(2013)的衡量方法,构建了村庄大姓占比作为衡量宗族网络规模的自变量。
此外,本文参考已有研究的农地流转影响因素,控制了村庄层面和农户家庭层面可能会影响农地撂荒和农地流转的变量(Jin & Deininger,2009;何欣等人,2016;程令国等人,2016;伍骏骞等人,2016)。其中,村庄层面变量包括总人口、村民务农比例、农业产值占比、通自来水、到县城距离、农忙雇工价格、人均收入的对数、民族地区和平原地区;农户家庭层面变量包括家庭规模、在家务农、私人经营、外出打工、家庭收入的对数、经营性收入占比和养老金领取。上述变量的赋值说明如表1所示。
由于被解释变量是二元虚拟变量,不宜采用OLS回归。因此,本文将使用Probit模型来估计村庄权威对农地流转的影响。本文所用估计模型的设定如下:
Pr[transferij=1|Xij,Zi]
=Φ(β0+ΛXij+ΓZi)
(1)
式中,Φ(·)是正态分布的累积分布函数;transferij为被解释变量农地流转;Pr[transferij=1|Xij,Zi]表示农户家庭发生土地转出的概率;Xij表示农户家庭特征变量所构成的向量;Zi表示村庄特征变量所构成的向量;i代表不同的村庄;j代表不同的农户家庭。
表1变量说明

(二)数据说明
本文所用数据来自2014年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调查中心组织实施的 “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hina family panel studies,CFPS)。该项调查覆盖北京、天津、江苏、河南、四川等24个省市自治区的村庄样本信息,包括人均耕地面积、交通区位条件等,并且包括样本村庄内的农户家庭入户调查的家庭农地流转、收入结构等信息。笔者将CFPS(2014)中的村庄数据与农户家庭数据进行合并,形成微观个体样本嵌套于当地村庄的截面数据。考虑到本文所研究的内容是农户家庭的农地转出行为,笔者剔除了没有从村集体获得承包耕地的样本,最终整理得到了覆盖295个村庄的5 776个农户家庭样本。
表1列出了解释变量的均值情况。由表1可知,在5 776个农户家庭样本中,分别有497个、509个和227个农户家庭发生了农地撂荒行为、农地有偿流转行为和农地无偿流转行为,分别占全部样本的8.6%,8.8%和3.9%。进一步地,本文将全部农户家庭样本分为四大类,即农地撂荒样本、农地有偿流转样本、农地无偿流转样本和其他样本,并分别对四大类样本的解释变量均值进行比较。结果如表2所示,大致可以分析出以下几个特征:第一,就农地撂荒样本而言,村庄大姓占比和村干部经历的均值相较于其他分类样本而言较低,说明村干部和宗族组织均可能抑制农地撂荒现象的发生。第二,就农地有偿流转样本而言,村庄大姓占比的均值为所有分类中最低,村干部经历的均值为所有分类中最高,说明在推进农户家庭发生农地有偿流转的过程中,宗族组织可能发挥着促进作用,而村干部可能发挥着抑制作用。第三,就农地无偿流转样本而言,村庄大姓占比的均值为所有分类中最高,说明宗族组织可能在农户家庭农地无偿流转中发挥重要的促进作用。
表2分类样本农户家庭的解释变量均值

四、实证结果分析
(一)回归结果与分析
表3中的模型(1)、模型(2)、模型(3)分别汇报了农户家庭农地撂荒行为、农地有偿流转行为和农地无偿流转行为的Probit模型估计结果。就村干部经历而言,在模型(1)和模型(2)中分别通过5%和1%显著水平下的检验,表明由经商能人担任的村干部不仅能够显著抑制农户家庭的农地撂荒行为,还能够显著促进农地有偿流转的发生,符合假设预期。对于村干部而言,通过推进农地有偿流转既能顺应上级政府的号召,获得上级政府的支持,也能够充当流转中介以获取相应的间接费用,因而具有较强的正向激励。特别地,具有经商经历的村干部,不论是市场意识还是市场能力,都将好于其他村干部,是市场化特征日益凸显的村干部中的典型代表。因此,较之其他村干部而言,经商能人在抑制农地撂荒和促进农地有偿流转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更加显著。伴随着农业市场化进程的推进,村干部的市场意识和能力还将普遍提高。然而,村干部经历在模型(3)中并不显著,与假设预期不符。可能的原因在于,村庄内部具有农地流出意愿而未能流出的农户家庭较多,经商能人在促进农地有偿流转时,未对农地无偿流转产生替代效应,这表明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仍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就村庄大姓占比而言,在模型(1)、模型(2)和模型(3)中分别通过5%,1%和1%显著水平下的检验,表明网络规模越大的宗族组织不仅能够显著抑制农户家庭的农地撂荒行为和农地有偿流转行为,还能够显著促进农地无偿流转的发生,符合假设预期。正如前文所述,宗族组织作为村庄公共服务主体,将依托内部成员网络影响农户家庭的农地撂荒行为和农地流转行为,因而网络规模越大的宗族组织所产生的影响越明显。需要指出的是,宗族组织虽然在抑制农地撂荒和促进农地无偿流转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其在农地有偿流转方面所发挥的抑制作用不容忽视。村庄大姓比例每增加1%,农户家庭发生农地有偿流转行为的概率便会下降0.076%。在加快推进农地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背景下,宗族组织已成为阻碍农地流转市场化发展的保守势力,需引起各级政府的重视。
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与直觉相符。就村庄特征而言,总人口将显著促进农地无偿流转,而抑制农地有偿流转,可能原因是村庄人口基数越大,在村庄内部就越容易发生农地无偿流转,而非农地有偿流转。村庄务农人口越多,农地撂荒的概率也会相应降低,因而村民务农占比将显著抑制农地撂荒。村庄农业产值占比越高,农户家庭选择农地撂荒的概率越低,而选择农地有偿流转的概率越高。通自来水将显著促进农地有偿流转和抑制农地无偿流转,说明改善村庄基础设施条件是推进农地流转市场化进程的重要途径。到县城距离将显著抑制农地有偿流转,可能原因是村庄距县城越近,区位优势越明显,更方便农地转入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在农地流转市场上也将更受欢迎。农忙雇工价格将显著抑制农地有偿流转和促进农地撂荒,可能原因是雇工价格的上升将提高农业生产经营成本,降低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村庄人均收入越高,村民的整体市场意识越强,更倾向通过市场行为完成农地流转,而不是选择农地无偿流转。民族地区的农户家庭发生农地有偿流转行为的概率更高,而发生无偿流转行为的概率更低。平原地区由于更加适合进行农业生产经营,特别是大规模农业生产经营,因此发生农地撂荒和农地无偿流转的概率更低,而发生农地有偿流转的概率更高。
就农户家庭特征而言,家庭规模将显著抑制农地撂荒、农地有偿流转和农地无偿流转,可能原因是人口规模越大的家庭,能够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成员越多,因而不会选择将农地撂荒或转出。在家务农将显著抑制农地有偿流转和农地无偿流转,可能原因是家庭本身就要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可能会选择转入农地而非转出农地。私人经营将显著增加农地撂荒、农地有偿流转和农地无偿流转,可能原因是对于在外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家庭,多数已无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故会选择将农地转出或撂荒。外出打工将显著抑制农地撂荒,可能原因是这类家庭多数仍采取青壮年劳动力外出打工,中老年人在家进行农业生产经营的方式,因而既不撂荒土地,也不转出农地。[注]本文所用样本数据表现为,在2 648个没有成员外出打工的农户家庭中,有2 129个农户家庭正在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占80.4%。在3 128个有成员外出打工的农户家庭中,有2 749个农户家庭正在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占87.88%,反而高于没有成员外出打工的农户家庭。家庭收入将显著抑制农地撂荒,促进农地有偿流转,可能原因是经营性收入作为家庭增收的重要途径,高收入家庭不会轻易撂荒土地,并且这些家庭的市场意识更强,即便不再进行农业生产经营,也会选择农地有偿流转以增加财产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占比将显著降低农地撂荒和农地有偿流转,可能原因是农户家庭经营性收入来源主要依靠农业生产经营,而要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肯定需要农地投入,因而经营性收入占比越高,越不可能将农地转出。养老金将显著促进农地有偿流转和无偿流转,说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会降低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减轻农民对可能失去农地的担忧。
(二)稳健性检验
本文使用的是微观个体样本嵌套于当地村庄的截面数据,而核心解释变量都是村级层面的指标。笔者认为专门考察村级层面的农地流转情况是有必要的。为检验村干部经历和村庄大姓占比在村级层面对农地撂荒、农地有偿流转和农地无偿流转的影响,本文以295个样本村庄为研究对象,在前文所选模型基础上,删除了农户家庭的控制变量,并构建了村庄农地撂荒率、村庄农地有偿流转率和村庄农地无偿流转率作为被解释变量,用村庄内发生相应行为的农户家庭占比分别对上述变量进行度量。
考虑到村干部的经商经历影响农地经营权流转或农地撂荒可能是源于诸如能力等某些不可观察的因素(遗漏变量问题),为避免这种潜在的内生性问题导致的估计偏误,本文选取村干部党员身份和村庄是否有集体经济收入作为村干部经商经历的工具变量。一方面,在“双带”政策背景下,党员带头创业,带领村民致富,因而具有党员身份的村干部更可能具有经商经历。同时党员身份是责任象征,较之其他在外经商的村民而言,党员村民也更有意愿返乡为家乡发展做贡献。另一方面,发展集体经济是村干部带领村民共同致富的重要途径,也是经商能人开展工作的重要着力点。较之集体经济空壳村而言,具有集体经济收入的村庄能够为经商能人提供发展平台,更有利于吸引在外经商的村民返乡担任村干部。因此,村干部党员身份、村庄是否有集体经济收入与村干部经商经历具有紧密的相关关系,而与残差项没有关系。此外,由于农地流转率为限值型因变量,取值介于0和1之间,本文使用IV-Tobit模型估计核心解释变量对农地流转的影响。
IV-Tobit的回归结果如表4所示。在经商能人担任村干部的村庄,其农地撂荒率将得到显著降低,而农地有偿流转率将得到显著提高。村庄大姓占比将显著降低农地有偿流转率,反而显著提高农地无偿流转率。可以看出,除村庄大姓占比对农地撂荒率的抑制作用并不显著之外,村庄大姓占比和村干部经历对村庄农地撂荒率、农地有偿流转率和农地无偿流转率的影响与前文保持一致,并且控制变量估计系数的正负性和显著性也基本相同,表明前文所得结果具有较强的稳健性,相关结论在村级层面同样成立。
表3宗族网络、村干部经商经历对农地经营权流转的影响

注:***,**和*分别表示1%,5%和10%的显著性水平;括号中显示的是稳健标准误;常数项系数未予报告。下表同。
表4稳健性检验结果

五、结论及政策含义
本文以农户家庭为研究主体,运用样本量较大和覆盖范围较广的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FPS)数据,将村干部与宗族组织放在统一框架中,综合讨论村干部和宗族组织对农户家庭农地流转行为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第一,村干部的市场主体特征日益明显,对于主动介入农地流转交易市场具有较强的正向激励,而宗族组织为保障权威来源,将被动介入农地流转交易市场,阻碍农地流转交易市场化进程。第二,由市场特征更加明显的经商能人担任村干部,不仅能够鼓励农户家庭进行农地有偿流转,还能抑制农地撂荒现象的发生。第三,网络规模越大的宗族组织所覆盖的内部成员范围越广,将显著促进村庄内部的农地无偿流转行为,抑制农地撂荒现象的发生,但也会显著抑制村庄的农地有偿流转。
上述结论的政策启示为:在农地流转交易市场仍待健全的现实约束条件下,首先,继续加强政府对农地流转交易市场的工作指导,加快建立市场并完善规则,引导农地有序流转以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其次,充分肯定村干部在农地流转过程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通过专业培训和制度建设,规范村干部参与农地流转的行为。既要强化村干部的中介服务职能,满足流转双方的交易需求,也要防止村干部过度参与农地流转,避免损害流转双方的利益。最后,宗族组织在乡村社会仍具有较强的组织优势,应主动引导宗族组织退出农地流转的交易环节,让其在监督环节发挥积极作用,约束农地流转双方的投机行为。当然,如何引导宗族组织实现由逆市场化转向顺市场化发展,将是笔者需要进一步探讨的话题。
参考文献
包宗顺、伊藤顺一、倪镜,2015:《土地股份合作制能否降低农地流转交易成本?——来自江苏300个村的样本调查》,《中国农村观察》第1期。
陈慧荣,2014:《发展型地方政府、村干部企业家与土地流转——基于山东N县土地流转实践的考察》,《中国农村观察》第1期。
程令国、张晔、刘志彪,2016:《农地确权促进了中国农村土地的流转吗?》,《管理世界》第1期。
费孝通,2015:《乡土中国·生育制度·乡土重建》,北京:商务印书馆。
高梦滔、毕岚岚,2009:《村干部知识化与年轻化对农户收入的影响:基于微观面板数据的实证分析》,《管理世界》第7期。
郭云南、姚洋,2013:《宗族网络与农村劳动力流动》,《管理世界》第3期。
何欣、蒋涛、郭良燕、甘犁,2016:《中国农地流转市场的发展与农户流转农地行为研究——基于2013~2015年29省的农户调查数据》,《管理世界》第6期。
蒋永甫、杨祖德、韦赟,2015:《农地流转过程中村干部的行为逻辑与角色规范》,《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1期。
焦长权、周飞舟,2016:《“资本下乡”与村庄的再造》,《中国社会科学》第1期。
孔祥智、刘同山、郑力文,2013:《土地流转中村委会的角色及其成因探析——基于鲁冀皖三省15个村庄的土地流转案例》,《东岳论丛》第5期。
李俊高、李萍,2016:《我国农地撂荒及其分类治理:基于马克思地租理论的拓展分析》,《财经科学》第12期。
林建浩、吴冰燕、李仲达,2016:《家庭融资中的有效社会网络:朋友圈还是宗族?》,《金融研究》第1期。
罗必良、李尚蒲,2010:《农地流转的交易费用:威廉姆森分析范式及广东的证据》,《农业经济问题》第12期。
马贤磊、仇童伟、钱忠好,2015:《农地产权安全性与农地流转市场的农户参与——基于江苏、湖北、广西、黑龙江四省(区)调查数据的实证分析》,《中国农村经济》第2期。
钱忠好,2003:《农地承包经营权市场流转:理论与实证分析——基于农户层面的经济分析》,《经济研究》第2期。
钱忠好,2008:《非农就业是否必然导致农地流转——基于家庭内部分工的理论分析及其对中国农户兼业化的解释》,《中国农村经济》第10期。
孙秀林,2011:《华南的村治与宗族——一个功能主义的分析路径》,《社会学研究》第1期。
王宇锋,2010:《宗族结构、村庄规模与村民收入》,《南开经济研究》第3期。
温涛、张梓榆、王定祥,2017:《城乡工资水平差距与农地流转》,《农业技术经济》第2期。
伍骏骞、齐秀琳、范丹、李谷成,2016:《宗族网络与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农业技术经济》第7期。
赵仁杰、何爱平,2016:《村干部素质、基层民主与农民收入——基于CHIPS的实证研究》,《南开经济研究》第2期。
Jin,S.,and K.Deininger,2009,“Land Rental Markets in the Process of Rural Structural Transformation: Productivity and Equity Impacts from China”,Journal of Comparative Economics,37(4): 629-646.
Kimura,S.,K.Otsuka,T.Sonobe,and S.Rozelle,2011,“Efficiency of Land Allocation through Tenancy Markets: Evidence from China”,Economic Development & Cultural Change,59(3): 485-510.
Xu,Y.,and Y.Yao,2015,“Informal Institutions,Collective Action,and Public Investment in Rural China”,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109(2): 371-391.
Zhang,Y.,X.Li,and W.Song,2014,“Determinants of Cropland Abandonment at the Parcel,Household and Village Levels in Mountain Areas of China: A Multi-level Analysis”,Land Use Policy,41: 186-192.
CLAN NETWORKS, VILLAGE CADRES’ BUSINESS EXPERIENCE AND LAND TRANSFER
JIA Jin LI Xue-feng WU Jun-qian
(Western China Center for Economic Research, Southwester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Abstract:This paper, focusing on rural households, discusses the impact of village cadres and clans on farmers’ preferences for decision-making of the land transfer. The hypotheses of theoretical analysis were verified by the data of large-sample China Family Panel Studies (CFPS). The result shows that under the realistic constraints of land property rights allocation and transfer market, village cadres and clans, as the authority of villages respectively, exert an important influence on farmers’ preferences for their decision-making of the transfer of rural household land. Village cadres, those represented by business people, can promote rural households’ paid transfer behavior of land. In contrast, in order to maintain organizational network structure stable, clans have a positive impact on the land transfer for free within their villages, but have a negative impact on the paid land transfer. Moreover, village cadres and clans can also prevent land abandonment. The findings of this paper have certain significance for understanding the behavioral characteristics of village cadres and clans in the process of the land transference marketization.
Key words:land transfer; clan network; village cadres’ business experience
* 贾晋、李雪峰(通讯作者)、伍骏骞,西南财经大学中国西部经济研究中心,邮政编码:611130,电子信箱:readpaper@163.com。本文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空间计量经济学视角下产业集群对农村减贫作用的研究”(71503212)的资助。感谢匿名评审人提出的修改建议,笔者已做了相应修改,本文文责自负。
(责任编辑:刘舫舸)
奥鹏易百网www.openhelp100.com专业提供网络教育各高校作业资源。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www.openhelp100.com ( 冀ICP备19026749号-1 )

GMT+8, 2024-11-25 04:03

Powered by openhelp100 X3.5

Copyright © 2001-2024 5u.studio.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