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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史分期暨社会性质论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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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 09: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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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史分期暨社会性质论纲
——兼论中国传统社会的主要矛盾问题

摘 要:权力的掌控与人力(人口)的掌控是中国古代历史发展演变的两个关键,故破解中国古史分期之谜和正确认识古代社会性质,必须由此切入。权力作为中国古代社会的主导者,高踞于社会任何群体、阶级、集团之上,直接决定历史发展的走向和社会的性质,因此掌控了权力就掌控了全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一切;而权力之所以能够发生上述作用而显得法力无边,其关键和首要条件又在于掌控了人力,人力掌控实为权力之源之本。据此剖析中国古代历史,则先后经历了“无君群聚”社会(太古至夏以前)、“王权众庶”社会(夏商西周至战国时期)和“皇权吏民”社会(秦至清)三个时代。第一时代经历了“兽群”“姓群”“氏群”三个阶段,既为历史文献、文字学所说明,亦为近代考古成果所证明。王权与“众庶”构成的有机统一体,为第二时代社会结构的主体和主要矛盾关系;皇权与“吏民”构成的有机统一体是第三时代社会结构的主体和主要矛盾关系,尽管地主(由“皇权地主”与“吏民地主”构成)与农民关系也是这一时代的重要矛盾之一,但不可能超越“吏民”与皇权矛盾关系而成为主要矛盾。从第二时代到第三时代,权力掌控从专制集权多元性、层级性、分散性的相对掌控,到专制集权一元性、全面性的绝对掌控,并从专制走向独裁;人力掌控则由血缘性、群体性的相对掌控,到地域性、个体性的绝对掌控,表现为由“众庶”转变为“吏民”。
关键词:古史分期;社会性质;传统社会;王权;皇权;众庶;吏民
中国历史与世界上其他民族、国家的历史一样,也经历了不同阶段的发展演变,这是人类历史普遍性的体现。由于中国处于欧亚大陆东部相对封闭的独特环境中,孕育繁衍了一系别具东方色彩的文化,从而中国历史的发展演变又有其独特的形态和性质,这是人类历史差异性的体现。近百年来中国学术界为探讨中国古代历史分期和社会性质的演变作出了巨大努力,走过了一条漫长曲折的道路,至今尚未建立起符合中国历史实际的古史分期和社会性质的学术体系。经过改革开放以来对历史分期和社会性质问题的重新讨论,学术界对于“破旧”已经取得了诸多共识,下一步如何“立新”的问题也提上了日程,即正面提出中国古代历史究竟经历了几个发展时代,特别是秦至清这一历史时代究竟是什么社会性质的问题。
本文试图为探讨建立符合于中国历史实际的古史分期和社会性质学科体系这一重大学术问题略尽绵薄,贡献刍荛之见。本文的探索和分析,将贯穿如下两点:一、以是否符合中国历史实际为准绳,以衡量是非正误;二、尽量以中国本土固有词语概念进行表述,但不论本土固有还是域外引进的,均尽量避免义涵不清、含混模糊的词语概念,以免徒增歧义,节外生枝。在以上两点的基础上,努力写出“土产”的而非舶来的“转基因”的中国古史分期和社会性质,俾建立中国史学的话语体系助一臂之力。
中国自古以来经历了如下三个历史时代的发展演变:第一时代为无君时代的“群聚”社会,简称“无君群聚”社会(太古至夏以前);第二时代为王权体制下的“众庶”社会,简称“王权众庶”社会(夏商西周至战国时期);第三时代为皇权体制下的“吏民”社会,简称“皇权吏民”社会(秦至清)。兹将这三个时代的演变表示如下:

从宏观上划分中国古代历史的发展阶段,是探讨中国古史分期的首要一步,这并非一个可有可无的问题,而是必须首先予以正视的。本文将中国古代历史划分为如上三个时代,其主要根据是它们是一个共性较大而自成体系的历史阶段。经过历史学、考古学的长期研究,中国历史从夏代开始进入了早期国家阶段,已经成为一种比较广泛的共识,从而成为中国历史的第一时代与第二时代的分水岭;以秦的统一为标志,直至清朝被推翻为止,中国历史进入了与第二时代不同的成熟国家阶段,因而秦朝成为第二、三时代的界标。这三个时代的划分是能够反映并符合中国历史发展变化的客观实际的。
三个时代的社会性质区分的主要根据是什么呢?决定一个社会及其性质的最根本、最深层的原因是这个社会的主要矛盾。任何社会的矛盾关系都是错综复杂、多种多样的,但是决定社会性质及其走向的关键是诸多矛盾关系中的主要矛盾,这个主要矛盾决定了这个社会的性质和特点。本文认为中国历史第一时代的社会主要矛盾是人与自然的矛盾,是为“无君群聚社会”,但其末年围绕权力掌控而形成发展的矛盾关系,遂将历史推进到第二时代;第二时代中,宗族性的王权与血缘性的“众庶”构成一个有机的统一体,而这两者之间的矛盾是这个统一体的主要矛盾,故曰“王权众庶社会”;第三时代是家族性的皇权与地域性的“吏民”构成一个有机的统一体,而这两者之间的矛盾是这个统一体的主要矛盾,故曰“皇权吏民社会”。“王”“皇”两字在甲金文中都有,《说文解字》:“王,天下所归往也。”“皇,大也。”秦始皇统一天下之后,令群臣“议帝号”,最后由秦始皇决断:“去‘泰’,著‘皇’,采上古‘帝’位号,号曰‘皇帝’。”(1)《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236页。虽然无论“王”还是“皇”,都是中国古代最高统治者的称号,但是两者有着时代的、本质的区别。本文将三代的“王朝”“王权”,与秦汉之后的“皇朝”“皇权”进行严格的区分,认为两者不可混淆、混称。
中国历史发展的关键有二,一是权力的掌控,二是人力的掌控。掌控了权力就掌控了一切,亦即掌控了这个时代的政治、经济、文化等一切社会资源。故权力是中国古代社会的主导者,这是中国历史特殊性的重要体现。几十年来中国学术界试图仿照欧洲历史模式寻找某一阶级为中国社会的主导者而凿枘相违,就是因为以一种“普世性”的教条去套中国历史,终于在中国历史实际面前碰壁。权力之所以能够发生上述神奇作用而显得法力无边,其关键和首要条件在于掌控了人力,掌控权力如果离开掌控人力,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权力之源、权力之本在于掌控人力(2)在人力(人口)和土地对于权力的重要性这一问题上,长期以来学界并无明确关注和阐述,但土地对于传统社会的重要性,一直被放在了首位,在这个逻辑前提下,论者或以为土地更为重要,实则不然。在秦末“吏民”大规模反抗中,刘邦率先进入关中,第一项政治举措即“籍吏民”(《史记·项羽本纪》)以掌控人口。曹操破袁绍夺得冀州后,也是首先掌控户籍,被指“校计甲兵,唯此为先”(《三国志·崔琰传》)。尽管掌控土地对于权力来说也很重要,尤其是以农业为唯一经济支柱的古代中国来说,掌控土地更有其重要性,但是对于权力来说,掌控土地基本上只需一纸政策法令即可,而掌控人力特别是赢得人心远比掌控土地困难和复杂,其重要性大大超过掌控土地,因而是更为根本的事情。1947年国民党军队进攻延安时,毛泽东提出了“存地失人,人地皆失;存人失地,人地皆存”的战略方针,显然也是在“人”“地”何者为先的问题上,有着清醒而正确的认识。。也就是说,权力掌控模式及其性质的发展变化,决定于人力掌控模式及其性质的发展变化。故权力的掌控与人力的掌控是互为因果的。就权力的掌控而言,中国古代之所以从“无君”时代进入到君主时代,而君主时代又经历了相对专制和集权的宗族性王权时代转变为绝对专制和集权的家族性皇权时代的发展变化,其重要原因在于掌控人力模式和性质的发展变化;从人力的掌控而言,经历了基本上不受权力束缚的“群聚”时代,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先后经历了相对专制和集权的宗族性王权和各级诸侯、贵族掌控血缘性“众庶”的时代,到绝对专制和集权的家族性皇权对于地域性“吏民”的完全、彻底掌控的时代。从血缘性“众庶”被分割为王、诸侯、卿大夫的层级性掌控发展到地域性“吏民”受皇帝完全、彻底的一元性掌控,就是王权向皇权转变及其得以长期存在的基础和关键。在王权与“众庶”这一有机统一体中,王权与“众庶”的矛盾是这一时代的主要矛盾,在皇权与“吏民”的有机统一体中,皇权与“吏民”的矛盾是这一时代的主要矛盾,故前者称为“王权众庶社会”,后者称为“皇权吏民社会”。这就是本文对于三个时代命名和划分的主要根据。如果将这个有机统一体拆解,以任何一方去命名都不能如实反映这个时代的社会及其性质。社会性质的命名,应该寻找能够反映这一社会的主要矛盾关系的命名模式,本文认为上述社会性质的命名和划分,反映了中国古代历史不同时代的社会性质及其特点(3)我在2004至2010年曾集中精力研究长沙走马楼吴简“吏民”问题,其间逐渐体悟到“吏民”问题对于中国古代历史的重要性,认识到“吏民”实为中国古代皇权统治的基础,“吏民”与皇权的矛盾是从秦到清这一时代的主要矛盾,从而对于中国古代历史分期和社会性质问题初步形成了自己的看法。我本无意于对中国历史分期和社会性质问题置喙,因感觉这是一个治丝益棼的问题,故一贯采取超然的态度,实因“厌倦了以往古史分期讨论的繁杂和空疏”(借用刘泽华语,见氏撰:《先秦史研究的几点思考》,《史学月刊》2011年第8期),以为这一问题的解决仍然遥远,因此并不急于把愚见公布,计划待手头任务完成之后再写一本小册子以阐述之而不迟。2018年7月18日一次偶然的机会拜读了黄敏兰《近年来学术界对“封建”及“封建社会”问题的反思》(《史学月刊》2002年第2期)一文,发现很多观点与自己的想法不谋而合或相当接近,感到甚为讶异和欣喜,从而改变了我对于古史分期和社会性质问题讨论的超然态度,觉得现在可以参与这场讨论了,遂决定立即停止手头正在进行的工作把自己的看法写出来,并于9月26日完成了这篇初稿。拙文草成之后,引起了几位友人和学生的极大兴趣,于是他们帮忙找来近二十多年来的相关论著,拜读之后,深感自己上述态度是不正确的,实际上这个期间史学界对于古史分期和社会性质的探讨已经取得了相当程度的进展,其中主要者是不少学者根据王亚南1947年初版的《中国官僚政治研究》所提出的“官民对立”说而阐发的相关观点。虽然这一观点对于推进中国古代历史特殊性问题的认识具有重要学术价值,但是,这个观点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官僚”“官僚政治”并不是一个独立产生和存在的历史现象,它是皇权体制的产物和延伸,它依附于皇权、寄生于皇权、服务于皇权,每一个新的皇朝建立,必然建立一套新的官僚体制,随着旧皇朝的被推翻,这个官僚体制亦随之瓦解消失,循环往复,周而复始,生生不息。因此,官与民的矛盾是从属于皇权与吏民的矛盾的,不能以官民矛盾取代皇权与吏民的矛盾而成为社会的主要矛盾。此说里“民”的概念也过于空泛,至少可能把介于“官”与“民”之间的广大下层吏员排除于外。从“官民对立”中派生的一个观点是提出诸如“专制社会”“帝制社会”等,但是政治制度毕竟不能与整体社会历史等同,政治权力无论多么重要或多么大,也不能够取代整个社会历史。而在诸多说法中,黄敏兰的观点前进了一步,她说中国古代社会的主要矛盾是“皇帝官僚集团与该集团以外的全体社会成员的矛盾”(《评农战史专题中的严重失实现象》,《史学理论研究》1995年第4期),将原来的“官”扩展为“皇帝官僚集团”。虽然“官民对立”的影响仍然可见,但是已经有了重要超越,而与愚见较为接近。。
下面我们简要揭示这三个依次发展变化的历史时代。
一、无君“群聚”社会——太古至夏以前
对于太古至夏以前的社会,先秦、秦汉学者做过一些有益的探索。
古人已经模糊认识到“上古穴居而野处”(4)《周易正义》卷八《系辞下》,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355页。,认为“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别,未有夫妇妃匹之合,兽处群居,以力相征”(5)刘绩补注,姜涛点校:《管子补注》卷一一《君臣下》,南京:凤凰出版社,2016年,第214页。。其中以《吕氏春秋》的说法更为周详:
凡人之性,爪牙不足以自守卫,肌肤不足以扞寒暑,筋骨不足以从利辟害,勇敢不足以却猛禁悍,然且犹裁万物,制禽兽,服狡虫,寒暑燥湿弗能害,不唯先有其备,而以群聚邪。群之可聚也,相与利之也。利之出于群也,君道立也。……昔太古尝无君矣,其民聚生群处,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别,无上下长幼之道,无进退揖让之礼,无衣服履带宫室畜积之便,无器械舟车城郭险阻之备,此无君之患。(6)许维遹撰,梁运华整理:《吕氏春秋集释》卷二○《恃君览第八》,北京:中华书局,2016年,第474页。
先哲的这些探索,值得关注者有两点:(1)当时为“无君”时代,未有后世那样的国王、皇帝等统治者;(2)当时人类“群聚”而处,以“群”为单位而聚居。
“群”是人类出现之后的第一个社会形态,经历了由低而高、漫长而不同的三个发展阶段:第一是“兽群”阶段(“兽处群居”之简称),这个阶段的人类社会,很容易使我们联想到大型猫科动物或灵长目动物的群居生活方式。在这些“群”中,人们“聚生群处”,“无上下长幼之道,无进退揖让之礼”。第二是“姓群”阶段。经过漫长的“兽群”阶段,逐渐进入到以“姓”为单位,亦即“知母不知父”的群聚阶段。“姓”是什么呢?“姓,人所生也。古之神圣人,母感天而生子,故称天子。因生以为姓,从女生。”诸如后人所追述:“神农母居姜水,因以为姓;黄帝母居姬水,因以为姓;舜母居姚虚,因以为姓是也。”(7)许慎撰,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612页。神农乃出自姜水一带之“姓”群,黄帝乃出自姬水一带之“姓”群,舜乃出自姚虚一带之“姓”群。女性是“姓群”社会的中心,母“姓”为“群”中的“祖先”和“原住民”。第三是“氏群”阶段。“氏”是从“姓”中派生出来的,“姓”是“氏”之源,“氏”是“姓”之流,此即所谓“姓者统于上者也,氏者别于下者也”(8)许慎撰,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第628页。。故“氏群”是从“姓群”中派生出来的。此后社会的中心遂由母转为父。诸如有巢氏、燧人氏、伏羲氏、神农氏等传说中的人物,就是不同“氏群”中的领袖人物。“古者包牺氏之王天下也,仰则观象于天,俯则观法于地,观鸟兽之文与地之宜,近取诸身,远取诸物。于是始作八卦,以通神明之德,以类万物之情。作结绳而为罔罟,以佃以渔,盖取诸离。包牺氏没,神农氏作,斲木为耜,揉木为耒,耒耨之利,以教天下。”(9)《周易正义》卷八《系辞下》,第350351页。他们的共同特点就是在人类与自然界和诸“群”的竞争中作出了贡献,为改善、提高“群”体的社会生活,为本“氏群”的发展和强大起到了积极作用(10)近年来史学界汲汲于引进西方新进化论以论述中国远古时代的社会,其中以美国人类学者塞维斯(E.Service)等人提出的游团、酋邦说为最。他们之所以能够提出一些新见,在于对于世界各地的人类学资料进行实地调查而加以归纳总结。中国学者应当学习他们的研究方法和其中的有益见解,不必照搬他们的结论。例如过去我们引进的“军事民主制”这一概念,现在不少学者根据国外研究者否定意见的出现而随之转向。其实,中国古代虽然并没有像西方世界那样经历过这么一个阶段,但是那个时期存在一些“民主”因素也是不能完全否定的。今天我们对于引进新进化论学说应当吸取这一经验,不必囫囵引进其新概念,而可以吸取其中有启发意义的见解以为我所用。例如,酋邦说将前国家时期分别为平等社会时代和不平等社会时代,后者经过漫长的经历始得以进入国家阶段,提醒我们更加注意这个时期不平等阶段的研究。中国的考古学资料、文献资料乃至民族学资料足以为有志者施展拳脚,从而将中国前国家社会的研究归纳出更为丰富多彩的例证、提炼出新的概念乃至上升为新的理论。。
“群聚”社会的出现对于人类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促进人类从动物界脱颖而出。人类之所以“群聚”而处,是因为人类的“爪牙不足以自守卫,肌肤不足以扞寒暑,筋骨不足以从利辟害,勇敢不足以却猛禁悍”,个人的力量弱小,不足以“裁万物,制禽兽,服狡虫”,唯一的办法是“群聚”,人多力量大,“群之可聚也,相与利之也”。依靠这种方式“抱团取暖”而互利,使人类得以生存下来并逐步从其他动物中脱颖而出。这个时期人类从“群聚”中逐步掌握了制造工具、用火、渔猎、采集等生产、生活技艺和能力,从而促进了人类本身的进一步发展。
二是从“群”中产生了“君”。先时人类尚“无上下长幼之道,无进退揖让之礼”,从而“未有君臣上下之别”。正是在“群聚”生活中,逐渐产生了“亲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别”,“上下长幼之道”,“进退揖让之礼”。也正是在“群聚”生活中,逐渐萌生了“君道”:“利之出于群也,君道立也。”“君”恰恰是在“群”中逐渐萌芽而来。这种“君”最先不过是“群”中的指挥者,“群”之间经过长期竞争,又在众多的“群”中形成一些为众多“群”拥戴的“群”及其领袖人物:“轩辕之时,神农氏世衰。诸侯相侵伐,暴虐百姓,而神农氏弗能征。于是轩辕乃习用干戈,以征不享,诸侯咸来宾从……诸侯咸尊轩辕为天子,代神农氏,是为黄帝”,“自黄帝至舜、禹,皆同姓而异其国号,以章明德。故黄帝为有熊,帝颛顼为高阳,帝喾为高辛,帝尧为陶唐,帝舜为有虞”(11)《史记》卷一《五帝本纪》,第3、45页。。所谓“异其国号”实际上就是异其“氏”号。黄帝、颛顼、帝喾、尧、舜、禹等就是这种“氏群”领袖人物,从而把人类社会推向更高级的阶段。
我们还可以从文字学的角度,对“君”和“群”之间的关系进行探索。“君”和“群”在字源上,是密切相关的两个字。《说文解字》:群,“辈也,从羊,君声”。段注:“《小雅》:‘谁谓尔无羊,三百维群。’犬部曰:‘羊为群,犬为独。’引申为凡类聚之称。”(12)许慎撰,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第146页。“群”字之所以从“羊”,因为羊是一种群体性的家畜。君,“尊也,从尹、口。口以发号”。段注:“尹,治也。”(13)许慎撰,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第57页。君字之所以从“尹”从“口”,是因为作为一个领袖人物必须通过发号施令以指挥群体的行动。羊群需要羊倌发号施令以进退;人群也需要有指挥者发号施令以采取行动。这种发号施令者就是“君”之所由产生,“群”字包含着从中产生领袖人物的意蕴。作为象形会意文字的汉字源于社会生活,从“群”中产生“君”正是客观现实的一种反映。
先哲们的上述探索并非无稽之谈,而今已经得到近代考古学成果的充分证明。旧石器时代早期的文化遗存,如其中距今70万至20万年的北京人“保留了猿的某些特征,使用打制石器,会使用天然火,群居……北京人的食物来源于狩猎和采集,在北京人住过的山洞里存在很厚的灰烬层,最厚处达6米,表明北京人已经会使用火和保存火种,北京人过着群居的生活”(14)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编辑部编:《中国大百科全书·考古学卷》“北京人”条,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6年,第3739页。。考古发掘证明,北京猿人的确是“穴居而野处”,过着“兽处群居”的生活。
到了新石器时代(前1万年至前3500年),人类文化有了较快发展,早期的石器工具大多为部分磨光(刃部),后期即为通体磨光石器,尤其以陶器的出现为其特征。仰韶文化前期的半坡村遗址“是一个比较完整的村落遗址,遗址面积约5万平米,年代为公元前48004300年。遗址大体上作南北较长、东西较窄的不规则圆形。北边为氏族公共墓地,南边为居住区,东边为陶器窑场。居住区内的房屋共有46座,除少数为方形、长方形外,绝大多数为圆形。房屋有大有小,最大的复原面积约160多平方米左右,两片各有一间”(15)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编辑部编:《中国大百科全书·考古学卷》“半坡遗址”条,第34页。。与半坡村遗址类似而规模更大的有姜寨遗址,“这个村落时间上比半坡遗址早,聚落遗存保存得较完整,由居住区、陶窖场和墓地3部分组成。居住区周围有天然河道和人工壕沟环绕,中心有大广场。广场周围分布着房子100余座,分为5个建筑群,每群包括1座大房子与十几座或二十座中小型房子,门均朝向中心广场。居住区内还有窖穴、牲畜圈栏和许多儿童瓮棺葬等,房屋有圆形和方形的,屋内设有炉灶”(16)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编辑部编:《中国大百科全书·考古学卷》“姜寨遗址”条,第230231页。。半坡村遗址和姜寨遗址所见新石器时代的聚落,其基本布局大体一致,围绕聚落中心的公共广场,散布着若干居住小区,小区由一座大房子和数目不等的中小房子组成。研究者指出:“据对姜寨遗址的研究,认为母系家族成员是住在一所中型房子及其附近的若干座小房子内”,“住在这些小型房子内的居民,是一对偶家庭的亲属单位”。公共广场、公共墓地表明聚落居民为同一血缘关系的族众。这应当就是一个“姓群”的聚落,聚落内居住着若干家族,每一家族又由若干家庭组成。这是一个社会成员地位平等的聚落,众多地位平等的聚落构成一个大的“姓群”。“对半坡类型进行的考古学研究所揭示出来的亲疏关系层次有别的三层组织,从小到大,或可与民族学以家族、氏族及部落概念所表述的人群组织相当。”(17)白寿彝总主编,苏秉琦主编:《中国通史》第2卷《远古时代》(修订本),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51、153、146页。
仰韶文化前期的半坡类型墓葬反映了“姓群”社会面貌。其合葬墓中,“不见成年男子和小孩的合葬墓,只见到成年女子和小孩的合葬墓”,“可知合葬墓为代表的亲属体的血亲关系,是依据母系传承的”。“某些女孩获得成人待遇的情况,表明半坡类型的财产乃至权势是依据母系传继,女性的地位,一般高于男性。”(18)白寿彝总主编,苏秉琦主编:《中国通史》第2卷《远古时代》(修订本),第149、151、155页。
仰韶文化中后期,“姓群”阶段逐渐进入“氏群”阶段。山西省襄汾县陶寺龙山文化遗址反映了“氏群”社会面貌:“墓地面积大,墓葬数量多(估计在数千座),延续时间长,墓的规模大、中、小齐备,对于揭示陶寺类型的文化面貌,进而探讨当时的社会形态,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从Ⅲ区中部的排列情况看,仍然保持着氏族墓地的形式。”“同中原许多地方的龙山文化墓地一样,占墓葬总数98%以上的中、小型墓,随葬品缺乏,特别是不使用陶器随葬。……与中、小型墓截然相反,大型墓有丰富的随葬品,包括彩绘陶器和彩绘(漆)木器等具有高超水平的工艺品。不难看出,龙山文化早期财产和权力的分化已极明显。”早期大型墓中彩绘蟠龙的陶盘、鼍鼓、特磬、玉等礼器显示主人的特权(19)高炜、李健民:《19781980年山西襄汾陶寺墓地发掘简报》,《考古》1983年第1期,第3042、100103页。。这个时期不仅“氏群”内部出现贫富不均和少数特权者,而且“氏群”之间的不平等现象也逐渐强化。“氏”群的强弱决定于它拥有的聚落的多少。聚落周围的壕沟当为防御设施,表明大小“氏”群之间的复杂、紧张的关系。经历了仰韶文化、龙山文化三千年的发展,到了龙山文化末期,黄河流域许多“氏群”在竞争中逐渐形成了一些强大“氏群”,如黄河下游的皋陶氏、伯益氏,黄河中游的颛顼氏、帝喾氏,渭水流域的炎帝神农氏,淮河流域的太皞氏等等。在聚落发展的基础上出现了城郭,龙山文化时期告别了无“城郭险阻之备”的时代,进入了“诸侯相侵伐,暴虐百姓”的时代。到目前为止,已经发现了史前时期的城址60余座,“它们主要分布在黄河中下游的河南、山东两省、内蒙古中南部、长江中游的湖北省南部和湖南省北部、长江上游的西川平原”(20)沈长云、张渭莲:《中国古代国家起源与形成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03页。。传说“鲧筑城以卫君,造郭以守民”(21)张澍稡集补注:《世本》卷一,宋衷注,秦嘉谟等辑:《世本八种》,北京:商务印书馆,1957年,第2223页。,表明城郭是“氏群”的中心,其主要功能是保卫“氏群”及其领袖人物。
“无君‘群聚’”社会进化段落与考古文化对应表

从“氏群”阶段进入第二历史时代,乃是中国古代社会历史所发生的根本性变化。对于这个历史巨变,战国时期的哲人有过精彩的阐述,云:“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今大道既隐,天下为家,各亲其亲,各子其子,货力为己。大人世及以为礼,城郭沟池以为固。礼义以为纪,以正君臣,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妇,以设制度,以立田里,以贤勇知,以功为己。故谋用是作,而兵由此起,禹、汤、文、武、成王、周公,由此其选也。”(22)《礼记正义》卷二二《礼运第九》,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769771页。先哲认为,上述两个时代最主要的变化在于从“天下为公”变为“天下为家”。“天下为公”阶段的“大人”是服务型、奉献型的,通过“选贤与能”的方式递相传承,是谓“禅让”之制;“天下为家”时期的君主是统治型、专制型的,是通过“大人世及”的方式在宗族内部代代相传,是谓“传子”之制。“氏”群阶段的“大人”与第二历史时代的“君”有着本质的区别。“天下为公”的“大人”制度,是建立在“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的社会与经济基础之上;“天下为家”的君主制度是建立在“各亲其亲,各子其子,货力为己”,“以立田里”的社会与经济的基础之上。从“禅让”到传子这一历史性的重大变化,不仅为《礼记》所记载,近年所获的战国楚简《唐虞之道》《子羔》《容成氏》等,对此均有记载。
但是,从“天下为公”到“天下为家”并非一蹴而就,更非突然出现,而是经历了漫长的不平等时代才逐步形成的。到了传说中的“五帝”时代,更是发展到了诸“氏群”争战称雄的阶段。“昔者,共工与颛顼争为帝,怒而触不周之山,天柱折,地维绝。”“昔共工之力,触不周之山,使地东南倾,与高辛争为帝,遂潜于渊,宗族残灭,继嗣绝祀。”(23)何宁:《淮南子集释》卷三《天文训》,卷一《原道训》,北京:中华书局,1998年,第167、4445页。所谓“争为帝”就是强大的“氏群”之间争夺共主地位,有的“氏群”被打败被征服,有的则战胜其他“氏群”而成为雄长,所谓“五帝”就是这些争竞中的优胜者。这些大的“氏群”集团经过千百年的交流与融合,竞逐与争战,大约在公元前22世纪之前,黄土高原的黄帝“氏群”脱颖而出,成为活跃在今陕西、山西、河南交界地区最强大的力量,从中衍生出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王朝——夏。
中国历史何以从前国家时代进入国家时代时即实行专制集权,而非如欧洲那样既有专制集权制度也有民主制度?而且几千年来这一专制集权趋势愈演愈烈,犹如加速度前进的列车,到了明清时期皇权专制更发展为皇权独裁,似乎中国历史与生俱来与专制集权政治有着不解之缘?这种专制集权的政治制度在中国的前国家时代又是怎样酝酿而成的?这种制度形成进入国家时代之后又何以愈演愈烈而长期不坠?马克思的“亚细亚生产方式”论,实际上就是研究古代东方历史特殊性问题,这对于我们探讨上述问题是具有启发意义的。有学者总结其要为:这一生产方式的特点是专制君主与农村公社成员的统治与被统治、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这种剥削是通过贡赋和徭役而进行的,并强调这一方式从远古延续至19世纪初(24)王敦书、于可:《再谈“亚细亚生产方式”问题》,《中国史研究》1981年第3期,第104105页。。马克思所谓“东方专制君主”是与农村、农业相联系的,故其特点为“接受贡赋的国家”(25)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370、364页。。因此,要解开中国古代专制集权政治形成并长期延续之谜,必须从中国古代农业经济及其生产关系去求索。
中国在进入国家形态之后几千年来直至清朝,一直都在实行专制集权制度,这是从前国家形态时期即种下根源,并从那时起逐渐酝酿、积累并生成的。尽管这个问题的历史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根本原因却在于漫长的宗族性协作农业。我们试从西周的“藉田”礼以寻绎这种宗族性协作农业与专制集权制度的渊源关系。
西周的“耤田”礼是一个复杂的礼仪过程,实际上反映的是古人农事的过程,包含准备阶段、开工阶段、事后阶段。
准备阶段:先由“太史”观察土壤情况,向农官“稷”报告动工日期,由“稷”向周王报告。周王接报之后派遣“司徒”命令“公卿、百吏、庶民”加以准备,由“司空”负责准备祭坛,“农大夫”准备好农具。事前五日,乐师“瞽”人报告风情,王接报之后即斋戒沐浴,百官亦斋戒沐浴,期间由“郁人”备好香草以和醴酒,“牺人”供奉醴酒,王饮醴酒,百官、庶民亦如之。
开工阶段:“后稷”负责监管,“膳夫”“农正”陈设祭品,“太史”引导王入场,“王耕一墢,班三之,庶民终于千亩。”由“后稷”负责、“太史”协助检查耕作质量,由“司徒”负责、“大师”协助视察耕作者的情况。耕作完毕,“宰夫”负责、“膳宰”协助陈设膳食,“膳夫”引导王就食,“王歆大牢,班尝之,庶人终食”。
事后阶段:耤田完成当天“瞽师”“音官”即观察风气土壤情况,“后稷”告诫百官努力督课劝农,如有土地没有耕种,由“司寇”加以惩处。有关人员前往各地巡视,“农师”“农正”“后稷”“司空”“司徒”“太保”“大师”“太史”“宗伯”相继巡视,最后由周王亲自率领公卿大夫巡视。其后的田间管理和收获阶段亦如之(26)徐元诰撰,王树民、沈长云点校:《国语集解》(修订本),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第1621页。。
西周的“耤礼”表明,三代时期进行农事是国家大事,举国动员,从国王到公卿百官、各种办事人员,直至庶民都参与进来了。这是一种有着悠久渊源的传统,故虢文公在讲述西周“耤礼”时开宗明义说此乃“古者”之事,所谓“古者”不仅限于周族早年以来的传统,也是西周之前乃至前国家时期的古老传统。这种“耤礼”反映的实际上是史前宗族性协作农业的面貌。“公元前6000年前后,黄河流域的中下游地区普遍存在着农业文化遗存”(27)白寿彝总主编,苏秉琦主编:《中国通史》第2卷《远古时代》(修订本),第60页。,由于当时生产力低下,农业以木石工具为主,故必须举族动员,分工协作方能胜任,西周的诗篇描绘了宗族性协作农业的壮阔场景:“载芟载柞,其耕泽泽。千耦其耘,徂隰徂畛。侯主侯伯,侯亚侯旅,侯强侯以。”(28)《毛诗注疏》卷一九《载芟》,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593页。在族长率领下族众齐心合力进行耕作。考古发掘证明了这种耕作方式的存在,殷墟的一个窖穴中曾出土数百把石镰,这与卜辞“[王]大令众人曰劦田,其受年”(29)郭沫若主编,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甲骨文合集》1,典宾B,北京:中华书局,19781983年。以下简称“《合集》”。的记载联系起来,不难看到商代的宗族性协作农业情形。由商、周两代可以推知前国家社会在农具更为原始时期实行宗族性协作农业的必要性及其情形。
西周“耤礼”并非周人独有而突然出现的,乃是源远流长的农事传统方式在礼仪上的反映。“耤”字本像以木耒发土,其本义即农耕(30)参见裘锡圭:《甲骨文中所见的商代农业》,转引自李圃主编:《古文字诂林》,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15年,第518页。。商代就有不少关于“耤”的记载:“壬午卜,贞:呼耤□”,这是卜问呼人耤于某地;“丙子卜:呼□耤,受年”,这是卜问呼人耤是否受年;“[□□]卜贞:众作耤,不丧□”,这是卜问以众人进行耤会不会丧众;“己亥卜贞:王往萑耤,延往”,这是卜问商王前往萑地观耤;“己亥卜贞:令吴小耤臣”,这是卜问以吴为小耤臣;“甲申卜,宾贞:呼耤,生。贞:不其生”,这是卜问耤田生长情况(31)分别见《合集》9508正、9506、8、9501、5602、904正。。从上述卜辞可见,商王非常关注围绕与“耤”有关的农事,卜问丰歉情况,作物生长情况,那时的基本耕作者是族“众”,并设置“小耤臣”专司农事,商王观“耤”的记载表明商代与西周一样也是存在“耤礼”的。
三代的“耤礼”实际上是“氏群”时期农耕社会的遗存在进入国家阶段之后而转化为礼仪形态的,我们可以由此切入以探索从“氏群”时期如何在农耕之中逐渐产生权力,这种权力如何逐渐转变为专制集权,专制集权观念又如何成为古代中国民众与生俱来的的群体意识的。其要有三:
(一)从宗族性协作农业中逐渐产生“氏群”领袖。众多人员协作以事农耕,其指挥、组织工作就变得格外重要。在这种协作过程中,必然出现一些安排、指挥族众分工合作的人员,这些指挥人员在长期的实践中积累了经验,培育了威信,得到了族群成员的信赖,从而为成为宗族的头面人物创造了条件。氏族、部落中经验丰富、能力超群的指挥者就在这种长年累月的农事指挥、组织工作中逐渐脱颖而出,最后成为氏族、部落的领袖人物,而那些协助领袖人物负责各个环节工作的成员,则发展成为日后的官员和官僚体制。由于“氏群”组织的长期存在,农事长期由“氏群”首领安排、指挥,“氏群”成员遂日渐培育、养成了听从强力者指挥的习惯,从而为日后服从专制集权政治准备了社会的、群体意识的条件。我们从传说中将农业的发明和功业归之于神农氏、烈山氏、黄帝、周弃等“氏群”领袖人物,就不难想象“氏群”领袖人物如何通过安排、指挥农事以获得威信并脱颖而出的。族众对于“氏群”领袖人物的崇敬、服从带着血缘亲情,被认为是理所当然、天经地义的,这种群体意识被带到国家出现之后,就变成对于权力的崇敬和服从。
(二)从收取“贡赋”中培育权力。这里所谓“贡赋”与国家产生之后强制性的敛取不同,是在前国家时期对于农业剩余产品的自愿交纳。古人很早就有了对于自然神、祖先神的崇敬,如甘肃秦安大地湾发现5000年前的大型房屋,“应是部落或部落联盟的公共活动场所,主要用于集会、祭祀或举行某种仪式”(32)甘肃省文物工作队:《甘肃秦安大地湾901号房址发掘简报》,《文物》1986年第2期,第112、9799页。。红山文化“‘女神庙’的泥塑群像,反映了上古宗教的一定发展阶段。……这些形象有的可能象征当时社会上的权势者,有的或许是受到崇敬的祖先”(33)辽宁省文物考古研究所:《辽宁牛河梁红山文化“女神庙”与积石家群发掘简报》,《文物》1986年8期,第117、97101页。。“在红山文化遗址中普遍发现一种大型起土耕具——石犁耜……当时对农事的关心,祈求丰收的愿望,对大地母神的崇敬,是红山文化先民寻求的最大精神寄托,红山文化宗教祭祀的发达和以女神为主要崇拜对象,首先是以农业经济的发展为墓础的。”围绕“女神庙”的大型积石冢群中发现陪葬丰富的大墓,“大墓主人只能是凌驾于社会一般成员之上、拥有很大权势的首领一类人物。新的社会关系产生新的社会需要和意识形态。以发达的多神、主神为表现形式的祖先崇拜应运而生”(34)孙守道,郭大顺:《牛河梁红山文化女神头像的发现与研究》,《文物》1986年8期,第1824页。。在指挥农事中成长起来的族群领袖人物,必然同时又是祭祀的主持者,而从农产品中收取祭祀所用贡物亦必然是他们的职责之一。祭祀用品的交纳经历了从自愿到强制的过程。最初,交纳祭祀物品是氏群成员心甘情愿的行动,因为这是敬奉祖先和神灵所必须。收取贡物的领袖人物从中渔利的情况,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权力的扩张而逐渐产生并日益普遍和加强,原先自愿的交纳逐渐向强制方面转化,原来属于领袖人物为公众服务的宗教性善举也逐渐演变为牟利的、剥削的手段,国家建立之后遂成为法定义务,所谓“夏后氏五十而贡”(35)《孟子注疏》卷五《滕文公章句上》,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60页。就反映了这一情况。
(三)单一农业经济是专制集权制度沃土。美国人类学者乔纳森·哈斯在国家起源的问题上提出:酋长制向国家转变必须依赖于“经济权力基础”,如果没有这个基础,则有些酋长制就不可能过渡为国家,特别是“在那些基本生活资料易得的地方和物质生产分散进行的地方”,前者如资源富庶的美国西北海岸,后者如生产和分配分散进行的夏威夷,在这样的地方“酋长要控制基本生活资料的生产和谋取简直是不可能的”(36)乔纳森·哈斯:《史前国家的演进》,罗林平等译,北京:求实出版社,1988年,第193页。。然而,古代中国的情况与乔纳森·哈斯上面列举的情况全然不同,黄河中下游地区不论土壤还是气候都具有发展农业经济的优越条件,故很早就在这里发展起来面积广阔的农业经济区,古代中国有足够的“经济权力基础”——农业经济以实现向国家的过渡。加之这一地区的交通便利,便于相互沟通和联系,易于权力的集中,因此在这个环境之中只要农业经济足以支持其人口的需求并生产出一定的剩余产品,便足以支持一个个强有力的、地区性的“氏群”,所谓“当禹之时,天下万国,至于汤而三千余国”(37)许维遹撰,梁运华整理:《吕氏春秋集释》卷一九《离俗览第七·用民》,第456页。,这些“国”就是一个个地区性的“氏群”,这些“氏群”经过漫长的角逐,于是进入“五帝”时代,一些条件优越、人口众多的强大“氏群”战胜了其他众多的“氏群”而称雄,又在这些“氏群”竞争的优胜者中出现了以夏禹为首的“氏群”并终于迈进了国家门槛。
但是,古代中国文明发展的大环境却并不优越。中国古代历史与西方,特别是地中海周边古代文明有很大的不同,后者由于独特的优越地理条件,诸文明体之间的交流便利,海上贸易发展早,民众视野开阔、开放,经济上并非单一的农业经济,而是包罗农牧工商经济和奴隶制度,从而在政治制度上形成君主制、民主制等不同形态;中国僻处东亚一隅,被崇山峻岭和戈壁沙漠包围,周边缺乏先进的古代文明体,虽然东部临海,但是诸如古代日本列岛社会发展后进、资源贫乏,对于中国缺少吸引力。在这种地理环境下,限制了中国与外界的交流,民众视野狭窄、封闭,与地中海周边文明体相比,具有较为明显的局限性。农业经济一直是中国古代经济的主干和支柱,虽然家庭手工业和商业也有一定程度的发展,但它们基本上还是农业经济的附庸和补充。这种比较单一的农业经济正是中国古代历史特殊性的根源。
单一的农业经济形态有别于工商经济、游牧经济等形态的特点之一是它要求生产者与土地牢固的、稳定的结合。因为在古代生产力水平和农业生产本身的特点以及天时、季节的制约下,这种经济形态需要众多的劳动力和大量的时间投入,贾谊说:“古之人曰:‘一夫不耕,或受之饥;一女不织,或受之寒。’……粟米布帛生于地,长于时,聚于力,非可一日成也。”这种经济形态下的生产者“春耕夏耘,秋获冬臧,伐薪樵,治官府,给繇役;春不得避风尘,夏不得避暑热,秋不得避阴雨,冬不得避寒冻,四时之间亡日休息”(38)《汉书》卷二四上《食货志上》,第1128、11311132页。,然而“农夫终岁之作,不足以自食也”(39)《管子》卷一五《治国》,《诸子集成》第5册,北京:中华书局,1954年,第261页。。东汉人王符也说:“一夫不耕,天下受其饥;一妇不织,天下受其寒。”李贤注引《文子》曰:“神农之法曰:‘丈夫丁壮不耕,天下有受其饥者;妇人当年不织,天下有受其寒者。故其耕不强者,无以养生;其织不力者,无以衣形。’”(40)《后汉书》卷四九《王符传》,第1633页。由此可见农业经济形态的这些特点自古以来皆然。在此经济形态下,只有全体民众的绝大多数全年的投入方能保证获得最大限度的经济回报(41)黎虎:《原“吏民”之四——略论“吏民”的一体性》,《中国经济史研究》2007年第3期。。汉代已经进入铁器、牛耕阶段尚且如此,史前木石工具时代则有过之无不及。这需要全民投入全年时间,其回报却不高,所创造的剩余价值与其他经济形态相比要少得多。这与哈斯所指“基本生活资料易得”的地方大相径庭,比起畜牧、捕鱼、海外贸易等作业相对艰难,基本生活资料的谋取是相当不容易的。然而这里的“生产和分配”却并非“分散”进行而是便于集中进行的,这是由宗族性社会结构的长期性、稳定性和广阔平原地区的农业经济所决定的,因此“酋长要控制基本生活资料的生产和谋取”十分方便。这两个方面都为权力的确立和集中创造了优越的条件。由于这种单一农业经济的投入大而回报少,使得敛取剩余价值的难度加大,必然日益伴随并强化高压的手段,加以氏族、宗族结构的不可代替性,中国古代国家就是从这种宗族性协作农业中逐步酝酿、形成的,这样的国家体制必然是一种中央集权的专制政权。国家产生之后,宗族性协作农业依然延续,直到铁制农具和牛耕出现,到了第三时代农业生产模式才摆脱宗族性协作农业而逐渐成为地缘性家庭个体农业,从血缘性“众庶”变为地缘性、个体性的“吏民”。但是,这趟从“氏群”时代发车的列车已经加速度到极限,“吏民”所受到的控制和剥削更加严重,故这种变化不仅没有影响、削弱专制集权,反而把专制集权模式由王权推进到皇权,把中央集权推进到极致。这种比较单一的农业经济是中国古代中央集权专制政体长期延续,社会发展迟滞的根本原因。长期生活在这种封闭环境中的人民,其所接触的只有君主专制与集权,以为世界本当如此,天经地义,于是君主专制集权成为与生俱来的社会意识,从而形成独具东方特色的传统文化。
这种大环境的另一特点是其周边关系的复杂和险恶,被诸多社会发展滞后而经济形态与中原地区不同的族群环伺,《周礼·职方氏》有所谓“四夷、八蛮、七闽、九貉、五戎、六狄之人民”,他们无不觊觎垂涎于这个大粮仓里的粟米布帛,“而亟病中国”,使得立国于中原硕大农业经济区之上的政权面临易攻而难守的困境,“南夷与北狄交,中国不绝若线”。于是统一的专制集权成为必要,“桓公救中国而攘夷狄……以此为王者之事也”。把抵抗四夷入侵视为“王者之事”,“言桓公先治其国以及诸夏,治诸夏以及夷狄,如王者为之”(42)《春秋公羊传注疏》卷一○《僖公四年》,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本,1980年,第2249页。,保护中原农业区成为统一的专制集权的催化剂。
二、王权“众庶”社会——夏商西周至战国时期
“氏群”阶段后期,历史从“无君群聚社会”进入了“王权众庶社会”的崭新时代。从夏王朝开始,中国历史正式进入君主时代。“王权众庶社会”先后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为夏商西周时期,这是王权众庶社会的形成和逐渐成熟阶段,其中夏朝是雏形阶段,商和西周则为成熟阶段,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第二阶段为春秋战国时期,其中春秋时期是变化阶段,战国时期是变化的完成阶段,为进入下一个历史时代——“皇权吏民社会”做好了准备。
夏、商和西周的政体是王权体制。相对于“氏群”阶段的“大人”来说,王权是集权的、专制的,但是对于第三时代的皇权来说,王权又是相对弱小的、分散的。王权是建立在分封制基础上的相对集权、相对专制,皇权则是建立在郡县制基础上的绝对集权、绝对专制,二者有明显区别。王权相对于皇权来说要弱小,这是因为王权是分散的,其权力被分散于众多诸侯和大小宗族,尽管他名义上是“天下”的共主。王对于作为其统治基础的广大“众庶”的掌控,也是分散而曲折的,与后来的皇权对于其统治基础的“吏民”那种一竿子插到底的严密掌控有所区别,因为王只能直接掌控王室所属“众庶”,对于数量更多的“众庶”,则必须通过诸侯、宗族进行程度不同的间接掌控。
“众庶”系从前一时代的“氏群”演变而来的。商周时期的“众庶”,在甲金文中或称为“众”“众人”“庶民”“庶人”等,他们是王族的族众。作为“王权‘众庶’社会”的基本民众、主要劳动者,“众庶”是王权赖以存在、发展的基础。
第二时代的社会结构,以王权与“众庶”所构成的有机统一体,为这个时代社会结构中的主体,也是这个社会诸矛盾中的主要矛盾。需要指出的是,这个主要矛盾关系是由原生王权与次生王权与“众庶”的矛盾关系综合构成的,从而形成层级性、多元性的王权与“众庶”矛盾关系,这是这个时代的特点。我们将王朝创建者的王权称为原生王权,由原生王权所分封的诸侯、卿大夫等不同层级的局部性权力实体称为次生王权,因为他们是王权在不同层级中的延伸和扩散,他们在自己的疆土范围内也实行如原生王权那样的的统治方式,到了春秋时期他们纷纷称王就是这一原生王权延伸和扩散的必然的、后续的效应。除了上述主要矛盾关系之外,其重要者尚有原生王权与次生王权与“野人”的矛盾关系。三代有所谓“国野之分”,“邑外曰郊,郊外曰野”(43)《毛诗注疏》卷二○《鲁颂·駉之什·駉》,第1629页。。城邑及其外之郊均属于“国”,郊之外的广大地区属于“野”。王族及其族人“众庶”居于“国”中,故谓之“国人”,他们是有政治权利的族众;“没有政治权利”的“被征服者、战俘、或移民”,即先秦古籍中的“甿”“氓”“萌”等住在“野”,被称为“野人”(44)参见陈恩林:《先秦军事制度研究》,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91年,第6、8页。。论者往往笼统将“国”“野”关系谓之“国野对立”,其实“国野对立”主要是原生王权与次生王权与“野人”的对立,因为“野人”被王权统治者用于农耕和其他役使。所以,“国野对立”也是三代时期上述主要矛盾关系之外的又一重要社会矛盾关系。
夏虽然还属于传说的时代,但是其存在的真实性应该是可信的。考古发现的二里头遗址的年代与地理位置恰好在文献记载的夏后期居邑的时空范围之内,其中发现大型宫殿、宫城遗迹,以及诸多青铜礼器、兵器,表明这是一个具有国家水平的权力中心(45)参见沈长云、张渭莲:《中国古代国家起源与形成研究》,第185页。。夏少康在有虞氏期间“有田一成,有众一旅”(46)《春秋左传注疏》卷五七《哀公元年》,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855页。,说明其时夏也以族“众”进行农耕和作战,后得以中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47)《春秋左传注疏》卷四三《昭公六年》,第1413页。的记载表明当时已经有了刑法。这些都说明夏朝已经粗备国家雏形。
殷代的“众”或“众人”是主要的生产者,亦即社会财富的主要创造者,因而成为商代王权存在发展的基础。卜辞记载表明商王直接控制着许多“众”或“众人”,云:
戊寅卜,宾贞:王往以众黍于囧。二。(《合集》10)
贞;惠小臣令众黍。一月。二。(《合集》12)
丙辰卜,争贞:呼耤于陮,受有年。二告。(《合集》9504正)
己亥卜,贞:令小耤臣。(《合集》5603)
贞:惠呼小众人臣。(《合集》5597)
[王]大令众人曰劦田,其受年。十一月。(《合集》1)
上述卜辞表明,商王直接控制着“众”或“众人”为其进行农业劳动,通过“小臣”“小耤臣”“小众人臣”等低级官吏指挥,或直接下达命令让“众”或“众人”进行农业劳动。
除农业劳动以外,“众”或“众人”还必须为商王当兵打仗,如第一期卜辞:“贞:王勿令氏众伐方。”(《合集》28)这是卜问是否需要派遣叫的族长率领其族众前往征伐方。“氏”即致,“方”是殷代的一个敌国。再如:“贞:登人三千,乎伐方,受又。”(《合集》6168)这是卜问是否征召三千众人前去征伐方。“登”是征召会聚,“乎”有命令之义。这里的“人”即众人(48)张政烺:《卜辞裒田及其相关诸问题》,《考古学报》1973年第1期,第113页。。“众”或“众人”还需为商王田猎,如:“贞:乎众人出麋,克。”(《合集》15)这是殷王占问是否命令众人逐麋。“众”或“众人”还要为商王服徭役,如:“甲午贞:其令多尹作王寝。二。”(《合集》32980)这是商王占问是否命令众多族长召集族众为商王建造宫室,“尹”是“族尹”,其族众自然是众人。
由此可见,“众”或“众人”乃是商代的主要劳动者,他们需要承担农耕、作战、徭役等义务,亦兵亦农,他们分别属于商王或各宗族,随时听候商王的召唤。“众”或“众人”不仅掌握在商王手中,也分别掌握于贵族、宗族手中。
西周在商王朝的基础上继续控制着“众庶”。《大盂鼎》记载西周康王册命贵族名盂者出任王室官职,首先强调周王“匍有四方,正氒民”,统治着四方广大土地和民众,然后依照先王法度册命盂协助王室治理天下,因而向他“受民受疆土”:
赐女邦司四伯,人鬲自驭至于庶人,六百又五十又九夫;赐夷司王臣十又三伯,人鬲千又五十夫,迁自厥土。(49)《大盂鼎》,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殷周金文集成》2837,北京:中华书局,19841994年。
康王赏赐盂四位王室官员,并带领从“驭”到“庶人”六百五十九人;赏赐夷人而为周臣者十三人,并率领一千零五十人。“人鬲”即人数(50)李学勤:《大盂鼎新论》,《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5年第3期,第54页。。夷司王臣所率领的可能是“野人”。这1709人就是周王赏赐给盂,用以为其耕作或其他劳役的“众庶”和“野人”。最后命令这些赏赐给盂的人员急速自其原居地迁往宜地。《大盂鼎》铭文表明,周王统辖的人口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王室直接管理的族人,由“邦司”所率领的659人即是;另一部分是当地的土著,由“夷司王臣”所率领的1050人即是。
宜侯夨簋也是西周康王时器,铭文记载康王封宗室名夨者为宜侯:
赐土:厥川三百□,厥□百又廿,厥宅邑卅又五,厥□百又卌,赐在宜王人十又七生,赐奠七伯,厥盧□又五十夫,锡宜庶人六百又□六夫。(51)《宜侯夨簋》,《殷周金文集成》4320。
康王赐给宜侯夨土地、住宅之外,还有许多人口,其中的“在宜王人”是已经迁在宜地的王室所统辖人口,“宜庶人”则是当地的族人。
西周的众庶与商代一样,也是农业的主要劳动者。所谓“庶人食力”(52)徐元诰撰,王树民、沈长云点校:《国语集解(修订本)》,第50页。,“庶人力于农穑”(53)《春秋左传注疏》卷三○《襄公九年》,第1000页。等记载,就反映了这一点。上述赏赐盂、宜侯夨的众庶,正是他们所得到的土地上的耕作者。在举行耤田礼时,“王耕一墢,班三之,庶民终于千亩”(54)徐元诰撰,王树民、沈长云点校:《国语集解(修订本)》,第1819页。,表明庶民是农业生产的主力。
众庶不仅是农业的主要劳动者,同时还要承担兵役、徭赋等。《周礼》所载军礼中的“五大”之礼,虽曰“军礼”,实则反映了众庶沉重的赋税徭役负担。郑玄解释道:“大师之礼用众也”,乃“用其义勇”;“大均之礼恤众也”,乃“均其地政、地守、地职之赋,所以忧民”;“大田之礼简众也”,乃“古者因田习兵,阅其车徒之数”;“大役之礼任众也”,乃“筑宫邑,所以事民力强弱”;“大封之礼合众也”,乃“正封疆沟涂之固,所以合聚其民”(55)《周礼注疏》卷一八“大宗伯”条,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549页。。这“五大”之礼全部是针对众庶的,包含了众庶所承担的兵役、徭役、赋税等负担。夏、商、周王朝是建立在众庶及其劳动的基础之上的。这个时期的社会主要矛盾是王权与众庶的矛盾,正是这个主要矛盾决定了王权统治的兴衰成败。
夏王朝之所以被其诸侯商族推翻,是因为商人利用了夏王朝内部众庶与夏王激烈的矛盾,商汤在讨伐夏桀的誓师大会上历数夏桀的罪状曰:“夏王率遏众力,率割夏邑,有众率怠弗协;曰:‘时日曷丧,予及汝皆亡!’夏德若兹,今朕必往。”何谓“率遏众力”?“言(夏)桀君臣相率为劳役之事以绝众力,谓废农功。”何谓“率割夏邑”?乃“相率割剥夏之邑居,谓征赋重”。何谓“率怠弗协”?是指众庶“相率为怠惰,不与上和合”。也就是说,夏王朝对于众庶的剥削和压迫已经超过了其能够忍受的限度,彼此间的矛盾已经发展到不可调和的地步,从而给虎视眈眈的商汤提供了机会。而商汤为了征伐夏桀,也必须首先动员自己的众庶并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他对商众说:“格尔众庶,悉听朕言。非台小子,敢行称乱。有夏多罪,天命殛之。今尔有众,汝曰:‘我后不恤我众,舍我穑事,而割正夏。’予惟闻汝众言:夏氏有罪,予畏上帝,不敢不正。”从中可知,商族的众庶对商汤“夺民农功而为割剥之政”也有怨言,商汤为了平息众庶的不满,除了从正面讲清楚伐夏的必要性之外,还对众庶加以威胁,说道:“尔不从誓言,予则孥戮汝,罔有攸赦。”(56)《尚书正义》卷八《汤誓》,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28页。充分表现出王权对于众庶的暴力性。从表面上看,夏王朝是被商汤推翻的,实际上却是被夏的“众庶”和商的“众庶”一起推翻的。武王伐纣与此同理,他在誓师词中历数商王纣的罪行,说:“今商王受,弗敬上天,降灾下民,沉湎冒色,敢行暴虐,罪人以族,官人以世,惟宫室台榭陂池侈服,以残害于尔万姓。”“狎侮五常,荒怠弗敬,自绝于天,结怨于民。”(57)《尚书正义》卷一一《泰誓下》,第321322、331页。“俾暴虐于百姓,以奸宄于商邑。”“暴殄天物,害虐烝民。”(58)《尚书正义》卷一一《武成》,第339、345页。概括武王的誓词,就是说纣王的倒行逆施表现为政治腐败,穷极奢侈,暴虐百姓,残民以逞。这些罪行归结为一点,那就是自绝于人民,人民因为忍无可忍,只能起来推翻这个残暴腐败的政权。商纣王的罪行与夏桀的罪行如出一辙,周武王之趁机而起号召“众庶”推翻商王朝,与商汤之推翻夏王朝亦如出一辙,历史在重演。其中贯穿着一个千古不变的铁律,“众庶”是王权的统治基础,基础不稳则地动山摇。
古代的有识之士也曾不断总结王权与“众庶”的关系问题,希望从中吸取经验教训。春秋时晋国乐师师旷与晋悼公就曾讨论过这个问题。晋悼公说:“卫人出其君,不亦甚乎?”师旷认为:“民奉其君”则君应当“养民如子”,如果“百姓绝望”,则“弗去何为”?既然“天生民而立之君”,则君主对民众的役使必须保持在一定的限度之内,“勿使过度”。用我们今天的话来说,就是君主和众庶的矛盾必须保持在一定限度之内,剥削压迫不能过度,过度了矛盾就不可调和了,由双方所保持和谐统一的矛盾统一体就将破坏。如果“一人肆于民上,以从其淫,而弃天地之性”,则民众必然起而推翻这个“一人”(59)左丘明撰,杜预注,孔颖达疏:《春秋左传注疏》卷三十二,襄公十四年,第1066页。。
中国历史进入君主时代之后,决定历史走向和社会性质的关键有两个:一个是对权力的掌控,一个是对人力的掌控。掌控了权力就掌控了一切,其中一个关键是掌控了人力,两者互为因果。掌控权力方式的不同,决定掌控人力方式的不同,反之亦然。掌控权力的方式表现为从王权到皇权,亦即由相对专制集权到绝对专制集权的演变;掌控人力的方式表现为从掌控“众庶”到掌控“吏民”,亦即由血缘性、群体性的相对掌控到地域性、个体性的绝对掌控的演变。
到了春秋战国时期,历史发生剧烈变化,尽管这个时期的变化纷繁复杂,但有两个变化最为重要,具有历史方向性意义,一是由王权向皇权的演变,二是由“众庶”向“吏民”的演变。
先说由王权向皇权的演变。
夏商周时期确立起来的王权体制,到春秋时期开始发生变化,这一变化进程始于西周的衰微。随着西周时期封邦建国制度的推行,建立起众多大小封国,一些条件比较优越的封国在长期竞争之后脱颖而出,不断形成地区性霸主。这些霸主又经过长期的角逐,最终形成战国七雄。
对于西周王权的衰落趋势,文献已有清晰表述:“国家之立也,本大而末小,是以能固。故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是以民服事其上,而下无觊觎。”(60)《春秋左传注疏》卷五《桓公二年》,第177178页。所谓“本大”是指西周王权,所谓“末小”是指诸侯。但时至春秋,这种等级秩序遭到破坏,“平王之时,周室衰微,诸侯强并弱,齐、楚、秦、晋始大,政由方伯”(61)《史记》卷四《周本纪》,第149页。。“天下有道,则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天下无道,则礼乐征伐自诸侯出。”(62)《论语注疏》卷一六《季氏》,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2521页。西周是“天下有道”时期,春秋则进入“天下无道”时期了,王权日益下移、割裂,由天子而诸侯而卿大夫。西周时期唯周室称王,诸侯一般称公或侯,春秋时期诸侯开始称王,起初唯楚称王,到了战国时期称王的国家越来越多,周显王四十六年(前323)魏与韩、赵、燕、中山“五国相与王”(63)刘向辑录:《战国策》卷三三《中山策》,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第1172页。,连中山这样的小国也要称王了。在普遍称王的基础上进而称“帝”,秦昭襄王十九年(前288)称“西帝”,同时遣使如齐尊之为“东帝”(64)《史记》卷五《秦本纪》,第212页;卷四六《田敬仲完世家》,第1895页。。国君称号的升级,表明战国七雄对于加强权力的渴望和趋势。王权从表面上看在日益下移、割裂,实际上却潜藏着权力日益强化和集中的汹涌潮流,因为与此同时各国都在大力加强君主权力,集权于中央的政治改革在各国争相展开,“相”的设置为其重要标志,管仲“相”齐是较早的事例,“张仪相秦”则得到了考古资料秦兵铭文“相邦义之造”(65)陈邦怀:《金文丛考三则》,《文物》1964年第2期,第49页。的证实。与设“相”同时,还设置武官之长“将”,新郪虎符铭文“右在王,左在新郪”(66)陈直:《秦兵甲之符考》,《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79年第1期,第72页。,表明兵权也在日益加强中央集权。与中央权力趋向集中同时,地方政权也发生重大变革,最重要的莫过于将原属贵族的封邑逐步改为中央所属的郡县。鲁庄公十八年(前676)楚武王攻占权地,任命其大夫斗缗“尹之”,史言“楚官多以尹为名,此灭权为邑,使缗为长,故曰尹也”(67)《春秋左传注疏》卷九《庄公十八年》,第297页。。这是一种崭新的制度,不再将攻占的地方封给贵族作为私邑,而是将其变为国家直辖的地方。这种性质的地方后来陆续被称为县或郡,于是中央政府所辖郡县日益增多,从而大大强化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这是中央集权在地方政治上的表现。到战国末年,君主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基本完成,这种情况下,只要将国王称号改变一下,皇权体制遂水到渠成而登上历史舞台了。
王权与皇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王权是君主的相对专制,其对权力的掌控是多元的,表现出层级性、分散性的特点,即所谓“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68)《春秋左传注疏》卷四四《昭公七年》,第1425页。,“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69)徐元诰撰,王树民、沈长云点校:《国语集解(修订本)》,第50页。。不仅周天子的权力分散于不同层级的诸侯,不同层级的诸侯又将权力分散于不同层级的卿、大夫、士乃至大大小小不同的宗族。皇权与之不同,乃是君主的绝对专制,是一元性的中央集权。
再说由“众庶”向“吏民”的演变。
“众庶”与“吏民”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多元性的宗族所有制,后者是一元性的“国有制”。“众庶”分别统辖于大大小小的宗族,分别属于王或各级诸侯贵族等人。“吏民”则全部收归国有,其所有权是一元的、集中的,直属于最高统治者皇帝。
由“众庶”转化为“吏民”,其转化的关键措施在于编户制度的建立。春秋战国时期一个重要的社会变化,是随着分封制的式微,诸侯“各君其土,各役其民”(70)王夫之:《读通鉴论》卷一五《孝武帝》,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514页。的血缘性地方统治体制逐渐被地缘性郡县乡里制所取代。这个变化为“众庶”之全部收归“国有”创造了政治制度的前提和保证,在这个基础上进一步的关键性措施就是确立编户制度。对于中国古代编户制度,学者曾作过许多探讨,或认为在春秋中晚期就已经产生。迄今所见文献确切记载的编户制度是在秦献公十年(前375)“为户籍相伍”(71)《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附《秦纪》,第289页。。及至秦统一全国,便将这种编户制度推行于全国,“众庶”从此变成“吏民”——皇帝直接所有的编户齐民,此后二千余年专制皇权的统治基础自此形成。
中国古代历史发展演变的关键性问题之一是对人力即人口的掌控,如何掌控人口及掌控人口的方式,决定了历史形态的演变。中国古代对人口掌控演变的基本趋势是从无到有,从宽到严,直至最后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被紧紧地掌控在专制皇权的手中;中国古代人口掌控的发展演变,正决定了中国古代政治体制从无君到君主,从王权到皇权的发展演变过程。中国所处自然地理、政治地理环境,周边没有强大而先进的国家,没有更多的其他资源,唯一的重要资源是人口。人口与另一重要资源土地结合,成为社会财富的基本来源。一部中国史在某种意义上可谓一部人口掌控史,由松散而严格。无君时代的人口,并无严格掌控,由“姓”群向“氏”群松散演进,王权时代的人口掌控进了一步,呈现紧缩的趋势,人口由“氏”群缩小为天子、诸侯和大小宗族掌控下的“众庶”,即宗族人口为王与诸侯所分别直接间接掌控。随着对人口的控制越来越紧,直至历史进入皇权时代,最终人口全部纳入皇权掌控之下,众庶被分化为个体,编制于户籍之中,被称为“吏民”。还要特别指出的是,皇权时代对于人口的掌控不仅限于将“吏民”纳入编户,皇权时代的人口掌控是包括人身和精神两个方面的,人身方面通过“重农抑商”“地著”等而将“吏民”束缚于土地,精神上则从秦朝的“以吏为师”“以法为教”,到汉代“独尊儒术”“以孝治天下”及其后的“三纲五常”等,将吏民的思想控制在皇权体制之中。从人身到精神束缚着吏民,匍匐于权力而无应有的尊严(72)英王乔治三世派遣马戛尔尼为使于乾隆五十七年(1792)至五十九年间访华,据副使斯当东的观察:“中国普通老百姓外表非常拘谨,这是他们长期处在铁的政权统治之下自然产生出来的。在他们的私生活中,他们是非常活泼愉快的,但一见了官,就马上变成另外一个人了。 ”(斯当东:《英使谒见乾隆纪实》,叶笃义译,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5年,第245页),从而严重抑制了他们的自主性、创造性,导致中国历史发展的缓慢乃至萎靡,最终在与其他国家的竞争中落伍(73)乾隆五十八年马戛尔尼使团进入京津地区,副使斯当东观察到:“所经过的地方以及河的两岸,大多数房子都是土墙草顶的草舍。也有很少一些高大、油漆装饰的房子,可能是富有者的住所。很少看到中等人家的房子。在其他国家里,富有者和赤贫之间,还有着许多不同等级的中等人家。”(斯当东:《英使谒见乾隆纪实》,第238239页)多数为“赤贫”,少数为“富有者”,而很少“中等人家”,正是中国古代社会经济落伍的突出体现,更不必说政治上、科技上的落伍了。。
三、皇权“吏民”社会——秦至清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宣告历史进入了第三时代——“皇权吏民社会”,直至清朝被推翻为止。从第二时代到第三时代,主要发生两个方面的转变:从权力掌控方式来说,是从王权体制到皇权体制的转变;从人口掌控方式来说,是从血缘性的“众庶”到地域性“吏民”的转变。
权力的掌控在皇权“吏民”社会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第二时代的王权是多元的、分散的,加以其时的中国并非统一的国家,故其集权是相对的;皇权体制则基本上是在统一国家中掌控权力,实行中央集权的皇帝专制,皇权是一元的、高度集中的,权力是绝对的。掌控了皇权,就实现了对于全部的政治、经济、文化的掌控(74)晚清小说《官场现形记》中,一个人中了举人就是“做了皇帝家人了”;不论大小官都是“皇上家的官”;地方官的职责是“替皇上家收钱粮”;率部征讨土匪,是“替皇上家打土匪”;法律被称为“皇上家的王法”(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5、150、127、257、479页)……总之,世间一切都是“皇上家”的,皇权及皇权观念渗透、弥漫于全社会乃至人的头脑中。这是我们的父辈、祖辈曾经生活的时代,不过距离我们今天百年而已。,这个体制在中央以听命于皇帝的宰相制度为辅佐,通过州郡县地方行政体系直至基层乡里,实现对于全国、全社会的直接掌控。从王权到皇权的转变是在人力掌控之从“众庶”到“吏民”的转变基础上实现的。“众庶”是血缘性的、宗法性的,是各级王侯公卿大夫的分散性、群体性属民,为多元性的掌控;“吏民”则是地缘性的国家编户齐民,全部直属于皇帝,其掌控是一元的、绝对的。掌控了“吏民”则对于全部政治、经济、文化的全面掌控就有了依据和活水源头。在皇权体制下,没有一个阶级可以成为社会的主导者,唯一的主导者就是皇权。
“皇权吏民社会”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秦至元,第二阶段从明至清。秦始皇确立的皇权体制,直到明清才有较大变化,中国历史发展之缓慢于此可见。这个变化主要表现为将权力的掌控推向极致和人口的掌控有所松动两个方面:
一方面,由皇帝专制体制演变为皇帝独裁体制,这一变化肇端于宋。史言:“及大宋受命,太祖、太宗知天下之祸生于无礼也,于是以神武聪明,躬勤万机,征伐刑赏,断于圣志,然后人主之势重,而群臣慑服矣。”(75)李焘撰,上海师范学院古籍整理研究室、华东师范大学古籍整理研究室点校:《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九六,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4748页。在制度层面上则确立于明代,以朱元璋废除丞相制、设立内阁制为标志,将权力全部收归皇帝独断:“自洪武十三年(1380)罢丞相不设,析中书省之政归六部,以尚书任天下事,侍郎贰之。而殿阁大学士只备顾问,帝方自操威柄,学士鲜所参决。”内阁只是协助皇帝阅批奏章、充当顾问,中央六部直接向皇帝负责,执行皇帝的命令,从秦汉以来的宰相制度宣告退出历史舞台,从而把秦汉以来的皇权专制体制变为皇帝独裁体制。洪武二十八年(1395)严申:“以后嗣君,其毋得议置丞相。臣下有奏请设立者,论以极刑。”(76)《明史》卷七二《职官志一》,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729、1733页。清朝继续明朝这一体制,以南书房、军机处作为皇帝的顾问以及诏旨的撰拟之所,皇帝直接掌控决策、行政、司法和军事等各方面大权。
另一方面,从秦汉以来确立的对于“吏民”的完全、彻底的严密掌控有所松动。尽管从隋唐以后国家对于“吏民”的控制便已开始逐渐松动,但从国家政策层面明确体现出来,却是从明朝中期实行一条鞭法肇其端,具体表现为将原来按人丁进行的征役摊入田亩,出现了摊丁入亩的趋势,但推行尚不彻底。清朝进一步推行“摊丁入地”制度,雍正时将“丁银”并入田赋,“丁徭与地赋合而为一,民纳地丁之外,别无徭役矣”(77)《清史稿》卷一二一《食货志二》,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第3546页。。至此,从秦汉以来所实行的人头税正式取消,皇权对于“吏民”的人身束缚有所松动。由于政府放松对户籍的控制,增加了大量可以自由流动的劳动力,对工商业的发展、活跃起了积极作用。人丁税的取消,使“吏民”不必隐匿户口,故从雍正之后全国人口迅速增加,由顺治十八年(1661)的1913万人猛增到乾隆五十五年(1790)的3.01多亿人(78)参见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248、252页。,这与皇权对人口控制的松动有很大关系。上述看似矛盾的两个方面,正是这个历史时代已经走到了它的末世的反映。
以铁制农具和牛耕为基本手段的小户型农业是“皇权吏民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经济基础,从秦汉至明清这一基本模式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表明这一社会经济模式与“皇权吏民社会”的相需性、相适性、凝固性。但是,两者之间的相适应并非一以贯之、一帆风顺,而是表现为周期性的跌宕起伏,适应——不适应,循环往复,周而复始。皇朝建立之始,由于两者之间基本相适应,故体现为社会经济、政治之上升态势,由于皇权统治超限剥削压迫吏民,破坏了两者之间的平衡,吏民被迫抗争,推翻旧皇朝,其后新的皇朝取而代之,重新调整两者关系,形成了新的平衡,相互适应的状态得以再次恢复。中国古代从秦至清的历史就得以这样缓慢地延续了两千年之久。进而言之,我们还可以将这种权力掌控下的农业社会形态追溯到秦以前,从“氏群”时代到清一脉相承,这样的社会结构基本上没有根本性变化,踽踽而行已经五六千年之久。
以下从四个方面说明“皇权吏民社会”的主要特征:
(一)“吏民”是皇权体制下的编户齐民
“吏民”一词始见于战国,此后直至明清时期,一直被历代频繁使用。“吏民”,亦通常所谓之“农民”或“编户齐民”,两千年间名称多样,“黔首”“百姓”“民”“细民”“小民”“编户”“齐民”等皆是。其中“吏民”一词的社会历史内涵最具丰富性和代表性,从户籍制度而言,它是国家的编户齐民;从社会结构而言,它是社会金字塔的底层;从国家统治而言,它是各级政府管治的基本民众(79)详见拙文《“吏民”的社会属性——原“吏民”之二》,《文史哲》2007年第2期,后收入拙著《先秦汉唐史论》,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473486页;《“吏民”即编户齐民——原“吏民”之三》,《中华文史论丛》2007年第2期,收入拙著《先秦汉唐史论》,第487522页。。由于“吏民”统一编入国家户籍,管理“吏民”户籍遂成为中央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如汉代所设“尚书郎”四员,其中有一人专门“主吏民户口”(80)杜佑:《通典》卷二一《职官四·历代郎官》,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132页。。
何以不用“农民”或“编户齐民”而用“吏民”这个词呢?因为人们多从职业的角度界定“农民”,这一概念的核心是“以农为业”,实际上“吏民”的成分构成复杂,尽管其主体是“农民”,但并非单一的“农民”。如用“农民”则有以偏概全之虞。至于“编户齐民”,虽较“农民”稍胜一筹,但是其构成的不稳定性也是不容忽视的:一则编户民之隐匿、脱籍是常见现象,尤其在皇权统治危机时期,流民、逃户更是大规模地发生;二则从制度而言,也存在某些不确定性,如北宋有官户、主户、客户等区别,其中有的已经不在一般的编户之内,时“天下户口,日当耗失,小则去为商贾、为客户、为游惰”(81)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四“神宗四年”,第5447页。,将“客户”与“商贾”“游惰”并列,其不稳定性于此可见。故以“编户”为称也不完全妥当。尽管“吏民”的具体内涵也在不断变化之中,但其为广大基层民众的意涵却始终未变。
以往我们并不清楚“吏民”的具体内涵,因为传世文献并无明确记载,现在长沙走马楼吴简首次为我们提供了关于“吏民”的内涵、性质的第一手丰富资料。《嘉禾吏民田家莂》一书所载主要为嘉禾四、五两年(235236)长沙郡境1580户“吏民”交纳赋税的明细簿籍,其基本登录格式为:“××丘(里)××(身份)××(姓名),田(若干),米、钱(若干)……”。“身份”栏中分别为“男子”“大女”“州吏”“郡吏”“县吏”“州卒”“郡卒”“县卒”“军吏”“复民”“士”等。吴简将这些普通农民(男子、大女)、州郡县吏、军吏、州郡县卒、复民、士等六种身份的人民统统称之为“吏民”。吴简的发现,使我们第一次得以看到“吏民”这一概念的具体内涵,所谓“吏民”并非单纯指普通农民(如上述“男子”“大女”),而是包含了乡里基层编户中的各种各类人员,除了普通农民之外,还有吏、卒、军吏、复民、士等不同身份的人群。可以说,凡编制于乡里基层之中的编户均属“吏民”的范畴(82)详见拙文《“吏户”献疑——从长沙走马楼吴简谈起》,《历史研究》2005第3期,收入拙著《先秦汉唐史论》,第307308页。。各种身份的人与普通农民一样,在地方政府的簿籍中一律被称为“户人”,如:
平乐里户人公乘万章年六十五苦腹心病 (简(83)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北京:文物出版社,2003年。下简称“简”。9307)
吉阳里户人公乘胡秃年卅五筭一踵两足 (简10230)
东阳里户人公乘谢高年卅六筭一盲左目 (简10263)
义成里户人公乘黄硕年六十三刑右足 (简2899)
宜阳里户人公乘信化年卌五真吏盲左目 (简2872)
小成里户人公乘五陵年卌六给县吏复 (简9435)
吉阳里户人公乘胡恕年卅四筭一给郡吏 (简10042)
东阳里户人公乘烝谓年廿二筭一给州吏 (简8646)
前四位普通农民与后四位“吏”均被称为“户人”——即编户之人,这一称呼表明他们都是国家的“编户齐民”。他们交纳赋税后的完税凭证也完全按照相同的格式出具,如:
都乡男子修[故][故]户上品出钱一万二千[侯][相] (简171正
入钱毕民自送牒还县不得持还 171背)
都乡男子朱敬故户上品出钱一万二千[侯][相] (简172正
入钱毕民自送牒还县不得持还 172背)
都乡县吏郑郎故户上品出钱一万[二][千][侯][相] (简173正
入钱毕民自送牒还县不得持还 173背)
前两位普通农民与第三位县吏在交纳赋税后,均被称为“民”而要求他们“自送牒还县”。如果使用“农民”或“编户齐民”概念的话,一般来说人们容易只将其中的男子、大女视为“农民”或“编户齐民”,而不容易将其中的州郡县吏、州郡县卒、军吏、复民、士等人认为是“农民”或“编户齐民”,这就与作为基层“编户齐民”的实际将有较大差距。
吴简所见“吏民”的这种内涵,渊源于战国末期秦国的制度。睡虎地秦墓竹简《编年记》的主人公喜于秦王政元年(前246)17岁那年按照规定而“傅”(84)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年,第6、7页。,即向户籍所在地履行成丁男子的登记手续。“傅,著也。言著名籍,给公家徭役也。”(85)《汉书》卷一上《高帝纪上》,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38页。从此他就要尽编户民的义务而承担徭役了。两年后喜19岁被进用为“史”,成为掌管文书的小吏。然后陆续担任过安陆(今湖北云梦、安陆一带)、鄢(今湖北宜城)的“令史”以及鄢的“治狱”等吏职。秦王政十三年,喜29岁那年又“从军”,秦王政十五年又“从平阳军”(平阳在今河北临漳西)。当时秦王政正在进行统一战争,故需要从“吏民”中征集兵员。根据《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秦王政十六年“初令男子书年”,喜也按照规定“自占年”,向其编户所在地申报年龄。由此可知,喜作为一位编户民,不仅按照规定履行申报年龄的义务,而且先后担任地方政府各种小吏,并为秦始皇的统一战争而从军,一身而兼农民、吏员、军人三种角色,这就是战国末年秦国“吏民”的具体例证。在喜的众多随葬文书中,有一份《语书》,是秦王政二十年南郡的郡守腾发给本郡所属县、道的文告,强调“今法律已具矣,而吏民莫用”。于是他要求所属地方政府吏员公布、宣讲这些法律,“令吏民皆明知之”(86)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第6、7、15页。。这里明确将郡县编户民称为“吏民”,这位喜就是中国历史上首位有翔实史料记载的地道的“吏民”。不久,秦王政打败六国而统一了全中国,建立了秦皇朝,从而把这种编户制度推向全国。孙吴实行的正是这种编户制度。
“吏民”一词产生于战国时期绝非偶然,其原因主要有二:一是与期间郡县制度下的编户制度的发展密切相关。春秋战国时期一个重要的社会变化,是血缘性地方统治体制被地缘性的郡县制地方统治体制所取代。在郡县体制下的基层逐步建立了地缘性的户籍管理制度。二是与这个时期官僚政治的发展密切相关。春秋战国之际是中国古代贵族政治向官僚政治转变时期,统治者对于人民的管治亦由公卿贵族转而运用官吏,遂确立了“天子使吏治其国”(87)焦循:《孟子正义》卷九《万章章句上》,《诸子集成》第1册,第372页。的统治格局,而“明主”必须“张官任吏治民”(88)刘绩补注,姜涛点校:《管子补注》卷二一《明法解》,第425页。。于是“吏民”这个复合词就在这样的时代条件下应运而生。
“吏民”这个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从最高统治者皇帝而言,天下的臣民都是‘吏民’;从地方统治者而言,则其所管治的人民都是‘吏民’”(89)黎虎:《原“吏民”——从长沙走马楼吴简谈起》,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编:《祝贺朱绍侯先生八十华诞史学新论》,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60168页;收入《先秦汉唐史论》,第462472页。。狭义的“吏民”一般来说是有一定界限的,但其界限有一个逐步下移的过程。秦代“吏民爵不得过公乘”(90)《续汉书·百官志五》注引刘劭《爵制》,《后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3632页。,则在公乘之下为“吏民”,公乘以上为“官”。公乘为秦二十等爵的第八级,而公乘之上的第九级爵为五大夫。据此,则公乘与五大夫为“官”与“吏民”的分界,五大夫及其以上为“官”,公乘以下为“吏民”,即小吏与民。西汉景帝中元六年(前144)诏称“吏六百石以上皆长吏也”,其下则为“下吏”(91)《汉书》卷五《景帝纪》,第149页。。五百石以下的“下吏”属于“吏民”之列。“下吏”即“小吏”,淮南王刘长欲反汉,文帝让帝舅薄昭写信告诫他,其中有曰:“相欲委下吏,无与其祸,不可得也。”颜师古注:“言诸侯王之相欲委罪于在下小吏,而身不干豫之,不可得也。”(92)《汉书》卷四四《淮南王传》,第21392140页。西汉后期,“官”与“吏”,或者说“长吏”与“下吏”的分界线有所下移。《汉书·百官公卿表》曰:县级官吏“秩四百石至二百石,是为长吏。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是为少吏”(93)《汉书》卷一九上《百官公卿表上》,第742页。,这里将二百石以上视为“长吏”,其下则为“少吏”(即小吏)。此后这个分界线被继续沿用。东汉“明帝诏书不得僇辱黄绶,以别小人吏也”(94)《续汉书·百官志五》注引胡广语,《后汉书》,第3623页。。《东观汉纪》谓“四百、三百、二百石黄绶”(95)《太平御览》卷六八二引《东观汉纪》,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第3046页。。“黄绶”属于“长吏”,“小人吏”属于“下吏”,两者以二百石之上或之下作为分界线(96)说见黎虎:《论“吏民”的社会属性——原“吏民”之二》,《文史哲》2007年第2期。。百石以下的“小吏”(或称少吏、下吏)和其他编户民共同构成狭义“吏民”这一群体(97)“吏民”的界定历代均有争议,或谓“吏民“指公卿百官与百姓,或谓指下吏与百姓,而不包括公卿百官在内,争议的实质在于从广义还是狭义理解不同的问题。参见拙著《先秦汉唐史论》第471页注②。。本文虽然基本上使用狭义“吏民”,但有时也使用广义的“吏民”。

孙吴临湘地区“吏民”占田层级示意表(98)此表据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编著:《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北京:文物出版社,1999年)一书数据进行统计,在拙著《先秦汉唐史论》所附“《嘉禾吏民田家莂》(四年、五年)‘吏民’佃田数表”(第336-417页)的基础上增加了151户(因两表统计目的不同,旧表限于户主身份、佃田亩数明确者,本表不论户主身份是否明确,只要佃田亩数明确者即计入),分别为:普通民户(男)16户(4.13,4.144,4.146,4.154,4.155,4.156,4.304,4.532,4.533,4.574,4.601,4.736,5.1042,5.1129,5.1153,5.1238);普通民户(女)2户(5.624,5.625);州吏5户(4.519,4.614,4.642,5.1210,5.1225);身份不明者128户(4.26,4.211,4.522,4.524,4.528,4.534,4.576,4.577,4.590,4.596,4.610,4.611,4.613,4.615,4.616,4.618,4.619,4.620,4.624,4.625,4.629,4.632,4.633,4.634,4.637,4.638,4.641,4.644,4.645,4.648,4.650,4.651,4.653,4.654,4.655,4.656,4.657,4.661,4.662,4.663,4.664,4.666,4.667,4.668,4.669,4.671,4.674,4.675,4.676,4.679,4.680,4.683,4.687,4.694,4.695,4.699,4.701,4.706,4.713,4.726,4.738,4.781,5.197,5.310,5.446,5.614,5.641,5.689,5.821,5.1017,5.1087,5.1104,5.1105,5.1107,5.1108,5.1109,5.1112,5.1113,5.1116,5.1117,5.1118,5.1120,5.1121,5.1123,5.1124,5.1125,5.1126,5.1127,5.1130,5.1138,5.1139,5.1141,5.1143,5.1148,5.1149,5.1150,5.1151,5.1152,5.1154,5.1156,5.1159,5.1164,5.1166,5.1175,5.1176,5.1178,5.1179,5.1180,5.1181,5.1182,5.1185,5.1188,5.1193,5.1195,5.1202,5.1205,5.1206,5.1207,5.1209,5.1211,5.1212,5.1213,5.1214,5.1218,0.53,0.58,0.72,0.90)。
以前我们并不确切了解“吏民”群体中具体的层级情况,基本上是从文献记载的一些零散资料中进行推测,长沙走马楼吴简的出土,特别是其中嘉禾四年、五年的“吏民田家莂”为我们提供了临湘地区“吏民”层级的具体面貌和详细的数据,尽管这只是一个局部地区而且仅有占田数量资料,但仍可通过解剖麻雀或有助于我们认识“吏民”这一群体的具体构成及其层级分布。
从上表可以看到,孙吴嘉禾四、五年临湘地区的1850户“吏民”,每户占田数从1亩至218亩不等,大体呈现为四个层级,区分的依据和标准在于这1850户的占田数量和户数的百分比所形成的四个相近的区块,分别以每户占田95218亩、5595亩、2555亩、25亩以下为一个区块,这四个区块呈现为四个层级,依次姑名之曰地主、富农、中农、贫农。地主层级为总户数的4%,占田15%;富农层级为总户数的12%,占田26%;中农层级为总户数的35%,占田39%;贫农层级为总户数的50%,占田20%。虽然孙吴时期的占田状况不能代表从秦至清两千年的农村情况,但是可以使我们对于“吏民”的土地占有情况有了一个参照。这四个层级与吴简所见户品亦大体相合,如果我们将富农、中农视为中等农户,则可将地主,富农、中农,贫农分别视为上中下三品户等。贫农中占田5亩以下者与这一层级中占田5亩以上至25亩者差距较悬殊,如将其视为另一区块——赤贫,则可归之为“下品之下”户,吴简中的上、中、下、下品之下户品制度应是当时社会现实的反映。从吴简来看,1850户“吏民”中的72户地主中含有各种身份的人:州吏2户,郡吏9户,县吏8户;军吏1户;郡卒1户;士1户;普通民户(男)39户、(女)2户;身份不明9户(99)参见黎虎:“《嘉禾吏民田家莂》(四年、五年)‘吏民’佃田数表”,《先秦汉唐史论》,第336417页。。以往学术界多以笼统的“中小地主”以指编户齐民中的地主未必恰当,因为吏民中未必没有大地主,其他群体中的地主未必全是大地主,故以“吏民地主”称呼这种地主应该更为恰当。
两千年来“吏民”这一称谓基本上一以贯之,而掌控“吏民”则为皇权统治者的首要任务。楚汉战争期间,刘邦入关后的头等大事,就是接收已被推翻的秦皇朝的户口档案,他对项羽派来的代表说:“吾入关,秋豪不敢有所近,籍吏民,封府库,而待将军。”(100)《史记》卷七《项羽本纪》,第312页。这里的“籍”,“谓为簿籍”(101)《汉书》卷一上《高帝纪上》颜师古注,第25页。,即登记吏民户口的簿册。曹操破袁绍后领冀州牧,亦以掌控“吏民”为第一要务。曹操辟当地大族崔琰为别驾从事,谓其曰:“昨案户籍,可得三十万众,故为大州也。”崔琰从本地利益出发而对于曹操的做法不以为然,对曰:“今天下分崩,九州幅裂,二袁兄弟亲寻干戈,冀方蒸庶暴骨原野。未闻王师仁声先路,存问风俗,救其涂炭,而校计甲兵,唯此为先,斯岂鄙州士女所望于明公哉!”(102)《三国志》卷一二《魏书·崔琰传》,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367368页。辽天庆三年(1113)三月,“籍诸道户,徙大牢古山围场地居民于别土。阿骨打一日率五百骑突至咸州,吏民大惊”(103)《辽史》卷二七《天祚皇帝本纪》,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327页。。这是命令各道办理户籍,后面的“吏民”即指所“籍”之“户”。元世祖第五子忽哥赤于至元四年(1267)封云南王,“遣忽哥赤出镇,奉诏抚谕大理、鄯阐、察罕章、赤秃哥儿、金齿等处吏民,俾出赋役,置达鲁花赤统治之”(104)《新元史》卷一一四《忽哥赤传》,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第518页。。其“抚谕”辖境“吏民”的重要措施就是将他们编入户籍,以便征收赋役。明建文二年(1400)四月,燕王朱棣挥军进取德州,五月癸酉“陈亨、张信入德州,籍吏民、收府库,得粮储百余万”(105)《明太宗实录》卷六,建文二年五月初九日,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6年,第66页。,攻占一地之后的首要任务也是将“吏民”编入户籍。由于“吏民”即编户民,故史籍中有时径以“户”而称之。如明洪武五年(1372)春,征残元,征西将军冯胜“西次兰州。右副将军傅友德先进,转战至埽林山,(冯)胜等兵合,斩其平章不花,降上都驴等所部吏民八千三百余户”(106)《明史》卷三二七《鞑靼传》,第8464页。,冯胜等“抚辑其民,留官军守之”(107)《明太祖实录》卷七四,洪武五年六月初三日,第1358页。。这里将所接收的降者以“户”为称,可知所谓“吏民”即编户民。康熙二十一年(1682)王国安为浙江巡抚,“勤敏强记,所部吏民,贤不肖及奸宄姓名,各有记籍,摘伏如神”(108)陈康祺撰,晋石点校:《郎潜纪闻二笔》卷五,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414页。,其所部“吏民”与上述“上都驴等所部吏民”相同,都是其所管治之编户民。
(二)“吏民”是皇权体制的基础
“吏民”是由下层小吏与普通民众为主体组成的基层社会群体,这种“吏民”一体性结构乃是中国古代皇权统治的基础。
“吏民”是中国古代社会金字塔结构中的底层。东汉明帝时颖川太守葛兴病重,功曹韩棱私自代行郡事二年,后事发被禁锢。东汉人应劭认为韩棱的行为是“上欺天子,中诬方伯,下诳吏民”(109)见《后汉书》卷四五《韩棱传》,第1534页。《风俗通义》卷四《过誉》谓“韩棱时为郡主簿”(应劭撰,王利器校注:《风俗通义校注》,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177、178页)。,“方伯”指称地方政府长官。“吏民”被置于“天子”“方伯”之下的底层。昭帝元凤四年(前77)“赐诸侯王、丞相、大将军、列侯、宗室下至吏民金帛牛酒各有差”(110)《汉书》卷七《昭帝纪》,第229页。。此类以“吏民”为社会底层的记载不胜枚举。皇帝与吏民的关系,汉武帝曾将之比作“心”与四肢的关系,说:“盖君者心也,民犹支体,支体伤则心憯怛。”基于这种判断,于是“遣谒者巡行天下,存问致赐”(111)《汉书》卷六《武帝纪》,第174175页。,以示对于基层“吏民”的关怀。也有以“爱子”比拟“吏民”的,如孙权就说:“江表元元,恃主为命,非我爱子邪?”(112)《三国志》卷四七《吴书二·吴主传》注引《江表传》,第1124页。诸如此类说法,不烦一一。
皇权时代的统治体制基本上就是“天子”通过“方伯”以统治“吏民”。司马光总结北宋的皇权体制云:“使朝廷之令必行于转运使,转运使之令必行于州,州之令必行于县,县之令必行于吏民,然后上下之叙正,而纪纲立矣。”(113)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九六,第4748页。北宋分天下为十余路,各置转运使,以察州县百吏之臧否,犹如汉代部刺史之职。皇帝通过转运使、州、县而直达吏民,从而实现对全体吏民的掌控。这不仅是北宋皇权体制掌控吏民的模式,也是两千年来皇权体制掌控吏民的基本模式。
对于“方伯”的重要性,历代皆有认识,汉宣帝说:“与我共此者,其唯良二千石乎!”因而“及拜刺史守相,辄亲见问,观其所繇,退而考察所行以质其言”。汉宣帝如此重视刺史、守相的人选,正是基于他对地方长官与“吏民”关系重要性的深刻认识,所谓“以为太守,吏民之本也”(114)《汉书》卷八九《循吏传》,第3624页。,意即掌控“吏民”的关键在于地方政府长官。这个箴言一直被历代统治者奉为圭臬:“治者,君也;求所以治者,民也;推君之治而济之民,吏也。故吏良,则法平政成;不良,则王道驰而败矣。”唐兴,承隋乱离,统治者慎择州县长官,唐太宗尝曰:“朕思天下事,丙夜不安枕,永惟治人之本,莫重刺史,故录姓名于屏风,卧兴对之,得才否状,辄疏之下方,以拟废置。”(115)《新唐书》卷一九七《循吏传》,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56155616页。南宋咸淳四年(1268)叶梦鼎言于宋度宗曰:“祖宗谨重牧守之寄,将赴官,必令奏事,盖欲察其人品,及面谕以廉律己,爱育百姓。其至郡延见吏民,具宣上意,庶几求无负临遣之意。”(116)《宋史》卷四一四《叶梦鼎传》,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第12435页。元朝统治者也强调:“养民惟在都督、刺史,县令尤为亲民,不可不择。如路、府、州、县之官,实百姓安危之所系,若以内为重,以外为轻,是不知为政之根本也。”(117)陈得芝:《元代奏议集录》,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98年,第58页。因此,地方州郡县长官被视为“亲民之官”,北宋真宗咸平二年(999)京西转运副使朱台符上疏曰:“刺史、县令,亲民之官,有民人焉,有社稷焉,盖三代之诸侯也……以户口增减、垦田多少定其殿最而黜陟焉。如是,则人民受赐矣!”(118)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四,第938939页。也就是说皇帝是把掌控“吏民”之责交付地方长官,他们代表皇帝管治、控制“吏民”。北宋任命地方长官的诏敕中有云:“朕惟吴郡、宣城、嘉禾三郡之富,思得才者,付之吏民。勉究乃心,毋以内外为高下之意,民苟安汝,朕不汝遗。”径言以当地“吏民”托付给地方长官。故“逐州通判本以按察吏民,诸县令佐亦以抚字百姓”(119)苏辙撰,陈宏天、高秀芳点校:《苏辙集》,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505、628页。,不论州县,无分长官佐官均处于亲民的第一线。明代吏科给事中吴麟徵上崇祯皇帝言:“今天下民生憔悴极矣!抚按监司去民稍远,有所施为非郡守不达,而郡守廉,县令不敢贪;郡守慈,县令不敢虐;郡守精明,县令不敢丛脞。则亲县令以亲民,而朝廷所藉以综核之者,无过此良二千石而已……知府于吏民最亲,委宜择贤久任。”(120)《明实录》附录《史语所藏本崇祯长编》卷六六,崇祯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38413842页。强调如欲调节好皇权与“吏民”的矛盾,地方官中又以郡守最为关键。清朝雍正皇帝《谕知府》曰:“国家亲民之官,莫先于守令。盖州县官与民最亲,而知府又与州县官最亲。凡州县兴利除弊之事,皆于知府有专责焉。是知府一官,分寄督、抚、监司之耳目,而为州牧、县令之表率。承流于上,宣化于下,所系綦重矣。”(121)《清世宗实录》卷三,雍正元年正月初一日,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77页。同样强调知府在地方行政体系中的关键作用。
职是之故,“吏民”即各级地方政府管治的基本民众。前述秦王政二十年(前227)南郡郡守腾将郡、县、道所管治之基本民众称为“吏民”。汉宣帝时赵广汉为京兆尹,“京兆政清,吏民称之不容口”。赵广汉的德政得到其所管治“吏民”的称赞。昭、宣时朱邑“为舒桐乡啬夫,廉平不苛,以爱利为行,未尝笞辱人,存问耆老孤寡,遇之有恩,所部吏民爱敬焉”(122)《汉书》卷七六《赵广汉传》,第3203页;卷八九《朱邑传》,第3635页。。低至乡里小吏“乡啬夫”亦有所部“吏民”,其为政之作风更直接关系“吏民”之切肤感受,犹如皇帝伸向基层的触角和神经末梢。秦汉以降,此类以“吏民”为地方官吏管治对象的记载可谓举不胜举。北周周摇“历凤、楚二州刺史,吏民安之”(123)《隋书》卷五五《周摇传》,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1376页。。唐朝韦恒,“开元初为砀山令,政宽惠,吏民爱之”(124)《新唐书》卷一一六《韦思谦》传附《韦恒传》,第4234页。。韩愈为潮州刺史,“至潮阳,既视事,询吏民疾苦”(125)《旧唐书》卷一六○《韩愈传》,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4202页。。北宋欧阳修“前后历七郡守,其政察而不苛,宽而不弛,吏民安之”(126)苏辙:《栾城后集》卷二三《欧阳文忠公神道碑》,《苏辙集》,第1136页。。元朝朱霁“治扬七年,徽六年,平江、衢皆五年,所至廉平政理,名声流闻,吏民爱慕,豪强畏伏”(127)苏天爵著,陈高华、孟繁清点校:《滋溪文稿》卷一七《元故通议大夫徽州路总管兼管内劝农事朱公神道碑》,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第272页。。明朝周忱为“工部右侍郎,巡抚江南诸府,总督税粮”,其“久任江南,与吏民相习若家人父子。每行村落,屏去驺从,与农夫饷妇相对,从容问所疾苦,为之商略处置。其驭下也,虽卑官冗吏,悉开心访纳”(128)《明史》卷一五三《周忱传》,第4215页。。这里所谓“吏民”即包含其所辖“农夫饷妇”“卑官冗吏”等。清代先后任福建巡抚、闽浙总督的孙尔准“治闽最久,谙悉其风土人情,吏民皆相习,政从宽大,闽人安之”(129)《清史稿》卷三八○《孙尔准传》,第11613页。。
由此可见,皇帝主要是通过各级地方官吏直接掌控全体吏民。秦汉以降统治者对于吏民的掌控无不殚精竭虑,诚惶诚恐,其故安在?就是因为皇朝生存发展所赖之赋税、徭役、兵源,均取之于吏民,“官之百赋出焉,百役归焉”(130)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九六,第4755页。,故吏民决定了皇朝的盛衰兴亡。掌控吏民的根本目的在于掌控人力物力,而掌控人力又为其根本,因为掌控了人力就掌控了物力,即由人力而生产的财富。与此同时,掌控了人力就意味着掌控了徭役和军事等皇权统治所需之人力资源。秦汉以降的皇权体制就是建立在对于全国人力资源的掌控之上,而这又主要依赖于编户制度的确立。中国古代皇权体制得以延续两千年之久的关键,在于严密的编户制度确保了皇权对人力资源的控制。
与此同时,皇权体制也不断从“吏民”中选拔、游离出少数精英以为文武臣僚以及众多的下层小吏,故“吏民”亦为维持其统治而须臾不可或缺之供体和活水源头。“民惟邦本,本固邦宁”(131)《尚书正义》卷七《五子之歌第三》,第212页。的古训遂成为两千年来统治者的座右之铭。赤乌三年(240),孙权诏曰:“盖君非民不立,民非谷不生。顷者以来,民多征役,岁又水旱,年谷有损,而吏或不良,侵夺民时,以致饥困。自今以来,督军郡守,其谨察非法,当农桑时,以役事扰民者,举正以闻。”(132)《三国志》卷四七《吴主传》,第1144页。指出皇权之基础在于“民”,故严禁地方“督军郡守”非法扰民。张九龄也曾以“甿庶,国家之本”(133)《新唐书》卷一二六《张九龄传》,第4425页。告诫唐玄宗。五代后梁李琪赞颂后梁太祖朱温“恒以百姓为心……固本之德,浃洽于吏民”(134)董诰等编:《全唐文》卷八四七《吴越王钱公生祠堂碑》,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8902页。,吹嘘其能够以“吏民”为本,把百姓放在心上。统治者深知“富在编户,不在府库。若编户空虚,虽府库之财积如丘山,实为贫国”(135)唐甄:《潜书》下篇上《存言》,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114页。的道理,皇权统治的强弱盛衰在于掌控吏民的多寡。这里应当指出:皇权统治者高唱以“民”为本,并非真正尊重、关心“民”作为个体的权利和尊严,而是从皇权统治出发强调“民”对于其盛衰兴亡的重要性。
(三)吏民的反抗推动皇权统治周期性调整
两千年间统治者一直在对皇权统治作周期性的调整,从而使皇权体制缓慢地、螺旋式地向前发展。而吏民的反抗则是推动皇权统治不断进行周期性调整和发展的根本推动力。
吏民何以要进行反抗呢?一般来说,中国的吏民只要有基本的生存条件,就能够在皇权体制下“日出而作,日入而息”,完粮服役,从而使吏民与皇权保持在相对协调的矛盾统一体中。“‘吏民’与‘君’的矛盾对立保持在一定限度之内则谓之‘治世’,超过了一定限度则导致‘乱世’乃至亡国。”故君主为治之道就在于调控这个“度”,超过了这个“度”就可能打破矛盾统一体,“如此不断调控,循环往复,以期保持这种和谐、平衡之延续。但是这种和谐、平衡之不断被破坏,从而建立新的和谐、平衡却是从未中断过的规律”(136)黎虎:《原“吏民”之四——略论吏民的一体性》,《中国经济史研究》2007年第3期;收入《先秦汉唐史论》,第523534页。。虽然皇权统治者都希冀实现这种矛盾对立统一体的平衡,他们也知道吏民是其赖以安身立命和盛衰兴亡的基础,并注重为治之道,以期调节好与吏民的矛盾,然而由于家族性皇权体制自身所存在的根本性问题,尤其是其所实行的传子制度,又决定了统治者的权力欲、物质欲等贪婪腐败本性不可克服,从而不断破坏这种矛盾统一体的平衡,肆意侵犯、剥夺吏民的基本生存条件(137)孙权的统治理念有代表性。尽管他也深知“军兴日久,民离农畔,父子夫妇,不听相恤”的现状,发出“孤甚愍之”的“德音”,群臣亦“劝以施德缓刑,宽赋息调”,但是孙权仍然不能改变其横征暴敛“吏民”的政策,辩解道:“至于发调者,徒以天下未定,事以众济。若徒守江东,修崇宽政,兵自足用,复用多为?顾坐自守可陋耳。若不豫调,恐临时未可便用也。”(《三国志》卷四七《吴主传》,第11321133页),从而把吏民逼上反抗的道路,以致从根本上动摇了自身的统治基础。吏民的反抗导致皇朝周期性的轮替,新皇朝吸取前朝覆灭的经验教训,调整统治政策,以使吏民得以维持基本的生存条件,从而出现所谓“治世”。必须指出,皇权时代的“治世”,并非“吏民”普遍丰衣足食、富裕丰饶的的黄金时代,不过是能够维持基本的生存条件而不至于流离失所、转死沟壑而已(138)乾隆五十七年(1792)英王乔治三世派遣马戛尔尼为使访华,使团成员巴罗记述了他的观感:“不管是在舟山还是溯白河而上去京城的三天里,没有看到任何人民丰衣足食、农村富饶繁荣的证明……房屋通常都是泥墙平房,茅草盖顶。偶尔有一幢独立的小楼,但是决无一幢像绅士的府第,或者称得上舒适的农舍……触目所及无非是贫困落后的景象……要说有什么令人惊叹的话,那就是人口之众多。”(约翰·巴罗:《我看乾隆盛世》,李国庆等译,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7年,第5354页)这是一个外国人眼中的“康乾盛世”。作为第一次来到中国的外国人比起一直生活在中国的人的观感应该更为鲜明。使团另一成员安德逊返国途中在江南地区所见亦然:“我们也惊奇地看到一种不常见的景象,一个泥房和茅屋的村庄,那里的居民所穿着的衣衫和他们所居住的房屋一样褴褛:这情况与一般人民的勤勉操作不相称,使我不能理解,这地方至少在我看来,应该是个富饶的地区,人民这样地孜孜不倦的劳作应该获得安适的生活。”(爱尼斯·安德逊:《英使访华录》,费振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年,第186187页)。这是因为在中国古代社会经济和政治条件下,皇权统治必定最大限度地征敛“吏民”,能够维持“吏民”基本生存条件即属不过“度”,是为皇权统治之最佳状态。如果超越了这个“度”则必然陷入“乱世”,吏民的反抗规模就更加激烈和浩大,导致旧皇朝的颠覆和新皇朝的建立,其统治政策的调整力度就会更大而明显。中国两千年来的皇权体制基本上就是这样螺旋式地、周期性地向前缓慢发展。
以下我们通过几次大规模的吏民反抗进一步阐明这个问题的性质和规律。
秦朝首建统一皇权,居功至伟。那么,秦朝的吏民何以起而反抗呢?一言以蔽之,暴政把吏民逼上了绝路。史云:“至于始皇,遂并天下,内兴功作,外攘夷狄,收泰半之赋,发闾左之戍。男子力耕不足粮饷,女子纺绩不足衣服。竭天下之资财以奉其政,犹未足以澹其欲也。海内愁怨,遂用溃畔。”(139)《汉书》卷二四上《食货志上》,第1126页。“二世皇帝势为天子,富有天下,人迹所至,舟楫所通,莫不为郡县。然纵耳目之欲,穷侈靡之变,不顾百姓之饥寒穷匮也,兴万乘之驾而作阿房之宫,发闾左之戍,收太半之赋,百姓之随逮肆刑,挽辂首路死者,一旦不知千万之数,天下敖然若焦热,倾然若苦烈,上下不相宁,吏民不相憀。戍卒陈胜兴于大泽,攘臂袒右,称为大楚,而天下响应……然一人唱而天下应之者,积怨在于民也。”(140)刘文典撰,冯逸、乔华点校:《淮南鸿烈集解》卷一五《兵略训》,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第600601页。可见正是由于秦朝统治者极度役使吏民,导致吏民无法生存下去,这才不得不起而反抗。所谓“上下不相宁,吏民不相憀”,就是说统治者破坏了皇权与吏民的矛盾统一体的平衡。
这场浩大的吏民反抗,最后由刘邦所建立的西汉皇朝取代秦皇朝而告终。西汉皇朝建立之后的头号问题就是总结秦皇朝覆灭的经验教训,以为自己施政借鉴。针对秦皇朝因过度施为而激化了与吏民的矛盾,“事逾烦天下逾乱,法逾滋而天下逾炽,兵马益设而敌人逾多。秦非不欲治也,然失之者,乃举措太众、刑罚太极故也”(141)王利器:《新语校注》卷上《无为》,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71页。的失误,汉初则以“清静无为”“与民休息”作为长期施政方针,“约法省禁,轻田租,什五而税一,量吏禄,度官用,以赋于民。而山川园池市肆租税之入,自天子以至封君汤沐邑,皆各为私奉养,不领于天子之经费。漕转关东粟以给中都官,岁不过数十万石。孝惠、高后之间,衣食滋殖。文帝即位,躬修俭节,思安百姓”。贾山于“孝文时,言治乱之道,借秦为谕”(142)《汉书》卷二四上《食货志上》,第1127页;卷五一《贾山传》,第2327页。。史称“文帝本修黄、老之言,不甚好儒术,其治尚清净无为”(143)应劭撰,王利器校注:《风俗通义校注》卷二《正失》,第96页。。从表面上看,“文景之治”的出现是汉初统治者吸取秦亡经验教训的产物,其实质则是吏民的反抗推动历史前进的体现。
隋朝于西晋永嘉之乱二百余年后再度统一了中国。其开国皇帝隋文帝还能够记取历代兴亡的经验教训,励精图治,“躬节俭,平徭赋,仓廪实,法令行……二十年间,天下无事,区宇之内晏如也”(144)《隋书》卷二《高祖纪下》,第55页。。可是传至二世隋炀帝时,却重蹈秦始皇、秦二世覆辙,不过十三年就葬送了隋皇朝。原因在于他“负其富强之资,思逞无厌之欲……骄怒之兵屡动,土木之功不息,频出朔方,三驾辽左,旌旗万里,征税百端,猾吏侵渔,人不堪命。乃急令暴条以扰之,严刑峻法以临之,甲兵威武以董之,自是海内骚然,无聊生矣”(145)《隋书》卷四《炀帝纪下》,第9596页。。他的暴政与秦始皇、秦二世有诸多相似之处,如大兴土木、奢华巡游、穷兵黩武、严刑峻法等,归根结底还是集中到一点,即过度消耗吏民的人力物力。他继承皇位后从仁寿四年(604)七月至大业元年(605)八月短短的一年间,所役吏民有记载者就达两千万人左右(146)《资治通鉴》卷一八○,隋文帝仁寿四年十一月丙申、隋炀帝大业元年三月、四月、五月条,北京:中华书局,1956年,第5614、56175621页。,几占全国人口的一半,这就意味着几乎全部适龄人丁均被征发。此后更无所底止,尤以三征高丽消耗的人力物力最为严重,“扫地为兵”,“丁男不供,始以妇人从役”。吏民基本的生存条件被剥夺殆尽,“初皆剥树皮以食之,渐及于叶,皮叶皆尽,乃煮土或捣藳为末而食之。其后人乃相食”。皇权与吏民的矛盾关系中的“度”又被严重突破,于是吏民不得不起而反抗,“强者聚而为盗,弱者自卖为奴婢”,“流离道路,转死沟壑,十八九焉。于是相聚萑蒲,猬毛而起,大则跨州连郡,称帝称王,小则千百为群,攻城剽邑”(147)《隋书》卷二四《食货志》,第686689页;卷四《炀帝纪》,第96页。。在以吏民为主体的反隋暴政风起云涌之际,各种反隋势力再次乘时而起,“宇县瓜分,小则鼠窃狗偷,大则鲸吞虎据”(148)《旧唐书》卷五六“史臣曰”,第2283页。。又一个貌似强大无比的专制皇朝轰然倒塌,“黎庶愤怨,天下土崩,至于就擒而犹未之寤也”(149)《隋书》卷四《炀帝纪下》,第95页。。
代之而起的唐朝,在其前期也因切身感受到吏民反抗的威力,使专制皇帝的头脑再次变得清醒和理智起来,针对隋朝的暴政而采取一系列缓和与吏民矛盾的诸多措施。武德九年(626)唐太宗“与群臣论止盗。或请重法以禁之,上哂之曰:‘民之所以为盗者,由赋繁役重,官吏贪求,饥寒切身,故不暇顾廉耻耳。朕当去奢省费,轻傜薄赋,选用廉吏,使民衣食有余,则自不为盗,安用重法邪!’自是数年之后,海内升平,路不拾遗,外户不闭,商旅野宿焉”。唐太宗尝谓侍臣曰:“君依于国,国依于民。刻民以奉君,犹割肉以充腹,腹饱而身毙,君富而国亡。故人君之患,不自外来,常由身出。夫欲盛则费广,费广则赋重,赋重则民愁,民愁则国危,国危则君丧矣。朕常以此思之,故不敢纵欲也。”(150)《资治通鉴》卷一九二,唐高祖武德九年十一月丙午条,第60256026页。表明他对于吏民的重要性及其与皇权体制的矛盾关系有着比较清醒的认识。贞观二年(628),唐太宗谓侍臣曰:“凡事皆须务本。国以人为本,人以衣食为本,凡营衣食,以不失时为本。夫不失时者,在人君简静乃可致耳。若兵戈屡动,土木不息,而欲不夺农时,其可得乎?”曾在隋朝任官的唐朝大臣王珪曰:“昔秦皇、汉武,外则穷极兵戈,内则崇侈宫室,人力既竭,祸难遂兴。彼岂不欲安人乎?失所以安人之道也。亡隋之辙,殷鉴不远,陛下亲承其弊,知所以易之。然在初则易,终之实难。伏愿慎终如始,方尽其美。”太宗曰:“公言是也。夫安人宁国,惟在于君。君无为则人乐,君多欲则人苦。朕所以抑情损欲,克己自励耳。”(151)吴兢:《贞观政要》卷八《务农》,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第237页。唐太宗君臣的讨论又进了一步,提出了专制皇朝如何能够不仅在初期而且长期恪守以民为本的问题。不过我们从无数历史事实中看到,如果皇权专制体制不改变,则这种理想也只能停留于口头上罢了。
唐朝的建立及“贞观之治”的出现,再一次体现了吏民对于推动历史前进的积极作用。
如果说秦末、隋末统治者犹如发高烧的急症病人,那么明末的统治者则如久治不愈的慢性病人,早已病入膏肓,药石无功了。明朝从中期以后即陷入政治腐败、社会危机深重的泥淖之中,最高统治者昏庸腐败,懒政庸政,“自成化至天启一百六十七年,其间延访大臣,不过弘治之末数年,其余皆‘廉远堂高,君门万里’,无怪乎上下否隔,朝政日非”(152)赵翼撰,曹光甫校点:《陔余丛考》卷一八《有明中叶天子不见群臣》,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330页。。万历四十年(1612)南京各道御史言:“台省空虚,诸务废堕,上深居二十余年,未尝一接见大臣,天下将有陆沈之忧。”对于这么严重的奏言,其处理却是“不报”。“明自世宗而后,纲纪日以陵夷,神宗末年,废坏极矣。虽有刚明英武之君,已难复振。而重以帝之庸懦,妇寺窃柄,滥赏淫刑,忠良惨祸,亿兆离心,虽欲不亡,何可得哉。”(153)《明史》卷二一《神宗本纪二》,第288页;卷二二《熹宗本纪》“赞曰”,第306307页。
皇权统治的腐败昏庸,最终的受害者是广大吏民。首先是各种繁重的“加派”接二连三强加在吏民身上:“世宗中年,边供费繁,加以土木、祷祀,月无虚日,帑藏匮竭。司农百计生财,甚至变卖寺田,收赎军罪,犹不能给。二十九年,俺答犯京师,增兵设戍,饷额过倍。三十年,京边岁用至五百九十五万,户部尚书孙应奎蒿目无策,乃议于南畿、浙江等州县增赋百二十万,加派于是始”,“其后接踵三大征,颇有加派,事毕旋已。至四十六年,骤增辽饷三百万。时内帑充积,帝靳不肯发。户部尚书李汝华乃援征倭、播例,亩加三厘五毫,天下之赋增二百万有奇。明年复加三厘五毫。明年,以兵工二部请,复加二厘。通前后九厘,增赋五百二十万,遂为岁额”。崇祯三年(1630),“军兴,兵部尚书梁廷栋请增田赋。户部尚书毕自严不能止,乃于九厘外亩复徵三厘……共增赋百六十五万四千有奇”(154)《明史》卷七八《食货二赋役》,第1901、1903页。。也就是说仅“辽饷”一项,从万历四十六年每亩加征三厘五毫,至次年再加三厘五毫,而为七厘,再次年又加二厘而为九厘,崇祯三年又在原有基础上加三厘,共为十二厘。基层吏民无异于明王朝的提款机,只要他们有需要,就从农民口袋里掏钱。除了“辽饷”之外,还有“剿饷”“练饷”等名目的横征暴敛纷至沓来,“今之边饷取之愈穷愈急,用之愈滥愈增,以十室九空之民,半餋有名无实之军,半饱有去无来之虏”(155)《明神宗实录》卷五四四,万历四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第10335页。。因不堪敛索而“逋赋”现象日益严重,“自顷岁以来,逋赋日积,而小民之嗷嗷者十室九空。盖其原不独在征敛之日增,而在科派之无别,是以使重者之益重。其弊亦不独在征输之日急,而在隐漏之多端,是以使困者之益困”(156)《明神宗实录》卷一七六,万历十四年七月十六日,第3245页。。除了田赋之外,还有诸多征敛,“世宗以后,耗财之道广,府库匮竭。神宗乃加赋重征,矿税四出,移正供以实左藏。中涓群小,横敛侵渔。民多逐末,田卒污莱。吏不能拊循,而覆侵刻之。海内困敝,而储积益以空乏”(157)《明史》卷七七《食货一》,第1877页。。
其次,明代的徭役并不比赋税为轻。“民所患苦,莫如差役”,“世宗营建最繁,(嘉靖)十五年以前,名为汰省,而经费已六七百万。其后增十数倍,斋宫、秘殿并时而兴。工场二三十处,役匠数万人,军称之,岁费二三百万。其时宗庙、万寿宫灾,帝不之省,营缮益急。经费不敷,乃令臣民献助;献助不已,复行开纳。劳民耗财,视武宗过之。万历以后,营建织造,溢经制数倍,加以征调、开采,民不得少休。迨阉人乱政,建第营坟,僭越亡等,功德私祠遍天下”,“二百余年,民力殚残久矣”(158)《明史》卷七八《食货二赋役》,第19061907页。。
复次,由于皇权统治的腐败,导致依附于皇权的“官田”恶性膨胀,皇庄以及诸王、公主、勋戚、大臣、内监所赐乞之庄田大肆泛滥并与民争利,“盖中叶以后,庄田侵夺民业,与国相终云”(159)《明史》卷七七《食货一》,第1889页。。这种所谓土地兼并实际上是皇权体制所赘生的毒瘤,不仅侵害一般吏民,实际上也在侵蚀着皇权体制的基础。
由于明朝内部激烈的社会矛盾,其统治的腐败、衰乱,必然导致强邻的窥伺。万历四十六年(1618)后金宣布“七大恨”大举推动反明战争。这使危机重重的明皇朝更加雪上加霜,而这场战争又加重了吏民灾难,“辽饷”的不断加码即其反映。在上述社会经济政治背景之下,被逼入绝境中的吏民被迫纷纷背井离乡,成为逃户或流民,“其人户避徭役者曰逃户,年饥或避兵他徙者曰流民”(160)《明史》卷七七《食货一》,第1878页。。流民问题成了明代社会的严重问题,“所在饥荒,流民千百成群,攘窃剽劫日闻,久而不散”(161)《明神宗实录》卷三四四,万历二十八年二月初七日,第6396页。。吏民逃亡四方,饿殍遍野,转死沟壑,流民的暴乱又反过来促使更多流民出现,形成恶性循环。所谓“荆、襄寇乱,流民百万”(162)《明史》卷七七《食货一》,第1879页。,就是这种情况的反映。
总之,明朝中后期统治者在“不知不觉”中又越过了保持皇权与吏民于统一体之内的那个“度”,踩越了这条红线,置吏民于水深火热之中,剥夺了他们最基本的生存条件,因此,从明代中后期吏民的反抗就此起彼伏,如烈火燎原,愈演愈烈,最后以李自成、张献忠为代表的大规模反抗狂潮,终于将明皇朝推翻。
清初统治者汲取明朝灭亡的教训,调整对待吏民的方针政策。顺治十四年(1657)刊行《赋役全书》,以纠正明朝赋役征敛中的乱象,诏称:“当明之初,取民有制,休养生息。万历年间,海内殷富,家给人足。天启、崇祯之世,因兵增饷,加派繁兴,贪吏缘以为奸,民不堪命,国祚随之,良足深鉴。”(163)《清世祖实录》卷一一二,顺治十四年十月初七日,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877页。可见清初统治者也认识到过度剥夺吏民,以致“民不堪命”,乃是明皇朝“国祚”不永之根本原因,故须“取民有制,休养生息”。清初统治者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废除明朝横征暴敛的措施,以抒民困。史称顺治之世“清赋役以革横征,定律令以涤冤滥。蠲租贷赋,史不绝书”。康熙五十一年(1712)二月壬午,诏曰:“承平日久,生齿日繁。嗣后滋生户口,勿庸更出丁钱,即以本年丁数为定额,著为令。”(164)《清史稿》卷五《世祖本纪二》,第164页;卷八《圣祖本纪三》,第281页。康熙五十二年诏:“嗣后编审增益人丁,止将滋生实数奏闻,其征收办粮,但据五十年丁册,定为常额。续生人丁,永不加赋。”(165)托津等纂:《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三三《户部》,台北:文海出版社,1991年,第5945页。也就是说将“丁银”固定在康熙五十年的水平上,此后增加的人丁则“永不加赋”。康熙末年局部地区将“丁银”摊入地亩之中,谓之“丁随地起”(166)《清朝文献通考》卷一九《户口考一》:“丁随地起之例,广东四川诸省先已行之,至雍正元年准抚臣之请,行于畿辅,而各省亦多效之。”(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第5025页),后又将这一制度全面推行,成为全国性制度,此即所谓“摊丁入地”之制。“摊丁入地”之制的实行具有历史性意义,伴随皇权体制两千年来的人头税至此正式取消,编户吏民只负担田赋而不再负担口赋,意味着吏民对皇权的人身依附关系有所减轻,吏民得以从“地著为本”中解脱,从事工商等业,这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所谓“康乾盛世”的出现,从吏民的角度来说,意味着他们又开始获得一段苏息的时代。
两千年来对于人口的掌控与反掌控的斗争贯穿始终,皇权体制通过编户制度,将吏民牢牢控制于手中,吏民则通过“隐丁匿口”或逃亡等方式进行抗争。由于吏民长期的抗争,皇权统治对于吏民的人身控制遂逐渐有所调整、松动。唐朝的两税法“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167)《新唐书》卷五二《食货志二》,第1354页。,赋税开始从“丁身”转向“资产”为主。明中期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总括一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一概征银。官为分解,雇役应付”(168)《明神宗实录》卷二二○,万历十八年二月十六日,第4124页。,也是统一以田亩为准,按照人丁和田亩的一定比例缴纳赋税,已包含着摊丁入地的义涵。及至清代康、雍之际,完成了这一改革,正式实行“摊丁入地”。在人口掌控斗争中,吏民一定程度上摆脱了皇权体制的完全掌控而有所松动,在人身解脱方面迈进了一步。“续生人丁,永不加赋”政策的推行,导致中国人口数量实现历史性的突破,西汉平帝元始二年(公元2年)全国人口数为六千万人左右,直到明朝其最高人口数为永乐元年(1403)的六千六百余万人,不过比西汉平帝时增加了六百多万而已。但是到了清代乾隆十八年(1753)开始突破亿级,而达102750000人。接着,乾隆三十一年(1766)达到两亿,嘉庆十七年(1812)达到三亿六千万(169)以上数据自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甲表1《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的总数,每户平均口数和每户平均田亩数》,第4、8、10页。。
(四)吏民与皇权的矛盾是社会主要矛盾
“皇权吏民时代”的社会结构,其主体是皇权与“吏民”构成的有机统一体,在这个统一体中还存在地主与佃农、雇工这种次生统一体,以及附丽其上的工商业者、奴婢等。
每个社会中都会存在着纷繁复杂的诸多矛盾,如何确定其中一组矛盾为主要矛盾呢?所谓主要矛盾,质言之,就是这一对矛盾关系决定和制约着其他矛盾关系,决定了这个社会的盛衰兴亡、治乱安危及其走向,决定了这个社会的大多数民众的生存状况。据此,则秦至清的两千年间的社会主要矛盾就是吏民与皇权的矛盾。上文所阐述的三个专题,实际上已经明白无误地告诉我们,吏民与皇权的矛盾乃是中国古代社会的主要矛盾。兹作进一步的申述。
贞观十八年(644),唐太宗谓侍臣曰:“近自建立太子,遇物必有诲谕……见其乘舟,又谓曰:‘汝知舟乎?’对曰:‘不知。’曰:‘舟所以比人君,水所以比黎庶,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尔方为人主,可不畏惧!’”唐太宗把“人君”比喻为“舟”,把“黎庶”比喻为“水”,指出“水”可以载“舟”也可以覆“舟”。这一著名的政治言论,实际上已经深刻地论证了吏民与皇权这一主要矛盾的关系。承载皇权的主要是吏民,颠覆皇权的也主要是吏民。刚刚经历了隋末吏民反抗风暴的唐太宗,对于中国古代社会主要矛盾关系究属何者有着深切的体验。据记载,他还通过其他种种事例以教育太子,“见其临食将饭,谓曰:‘汝知饭乎?’对曰:‘不知。’曰:‘凡稼穑艰难,皆出人力,不夺其时,常有此饭。’见其乘马,又谓曰:‘汝知马乎?’对曰:‘不知。’曰:‘能代人劳苦者也,以时消息,不尽其力,则可以常有马也。’”(170)吴兢:《贞观政要》卷四《教戒太子诸王》,第125页。这些事例贯穿着一条主线:对待吏民要“不夺其时”,“以时消息,不尽其力”(171)吴兢:《贞观政要》卷四《教戒太子诸王》,第125页。,不要过度役使吏民,以免越过吏民与君主之间矛盾的那个“度”,带来覆舟之戹,身死国灭。
唐太宗将吏民与皇权关系比拟为“水”与“舟”的关系,千百年来被人们反复征引,但这并非他的首创。早在三国时期孙吴的骆统就已经提出类似的见解,他上疏孙权曰:“夫国之有民,犹水之有舟,停则以安,扰则以危,愚而不可欺,弱而不可胜,是以圣王重焉,祸福由之,故与民消息,观时制政。”(172)《三国志》卷五七《吴志·骆统传》,第1336页。明确指出“国家”与“民”的关系犹如“水”与“舟”的关系,不可扰之,不可欺之,否则将导致危亡。后来唐太宗进一步发挥了骆统的这一观点。皇权统治者从治国理政的切身体验中认识到了与“吏民”的关系是皇权统治生死攸关的最为重大问题。
地主与农民的矛盾也是这一历史时代的重要矛盾之一。中国古代的地主,广义而言包括“皇权地主”和“吏民地主”两种。“皇权地主”主要由皇帝、皇室地主、官僚地主构成。“皇权地主”寄生、依附于皇权,是在皇权土壤中形成发展起来的,同时随着皇权的衰亡而衰亡。一个新皇朝的建立,随之形成发展起来一个相应的皇权地主群体,与此同时旧的皇权地主群体亦随着旧皇朝的灭亡而灭亡。两千年来随着皇朝的更替而不断地兴起—灭亡—再兴起—再灭亡,周而复始,循环往复。他们的形成发展及衰亡均不是经济原因作用的结果,而是政治原因作用的结果。皇帝是最高的地主,不仅名义上全国的土地和吏民都属于皇帝所有,他还运用皇权而占有大量土地、山林川泽。他们有专属于自己的财产,秦汉时期中央设置专官少府,“掌山海池泽之税,以给共养”,所谓“共养”,即供给皇帝所需,所谓“少府以养天子也”(173)《汉书》卷一九上《百官公卿表上》,第731732页。,“王者以租税为公用,山泽陂池之税以供王之私用”(174)《续汉书·百官志三》“少府”条注引《汉官》,《后汉书》,第3592页。。相国萧何为民请命曰:“长安地狭,上林中多空地,弃,愿令民得入田,毋收稿为禽兽食。”汉高帝大怒曰:“相国多受贾人财物,乃为请吾苑!”(175)《史记》卷五三《萧相国世家》,第2018页。表明皇帝视山林园囿为私家所有。唐代以“天下之财为人君私藏,有司不得程其多少”。(176)《新唐书》卷五一《食货志一》,第1347页。皇帝还直接经营田产,明清时期以皇庄为标志的皇帝田产达于高峰,大肆侵占民田,直接“为厉于民”(177)《明史》卷七七《食货志一·田制》,第1888页。。皇室地主即皇帝家族、宗族为主的地主,包括诸王、公主、外戚等,他们通过皇帝赏赐、奏讨或依仗皇权侵夺民田而无限扩张,西汉宗室诸王在封国内“衣食租税”,西汉前期全国约54郡,刘氏诸王所占39郡,几乎“分天下半”(178)林剑鸣:《秦汉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294页;《史记》卷一○六《吴王濞列传》,第2825页。。其在封地内又大肆扩张土地,衡山王“数侵夺人田,坏人冢以为田”,淮南王“王后荼、太子迁及女陵得爱幸王,擅国权,侵夺民田宅”(179)《史记》卷一一八《淮南衡山列传》,第3095、3085页。。明代的王府田庄更是恶性膨胀,仅清初将明代藩王的田庄“更名田地”后最少有二十多万顷,则明代藩王所有土地实际上远远超过此数(180)参见王毓铨:《明代的王府庄田》,《历史论丛》第一辑,北京:中华书局,1964年,第228页。,而且都是肥沃的良田。明代全国土地5432553.79顷(181)据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明代全国土地从洪武14年至思宗崇祯年间共有24个数据,合计13038129099亩,平均543255379亩,合5432553.79顷。,二十万顷约占全国土地的3.68%。如果加上皇帝、勋戚、中官之田,则皇权地主所占土地是相当惊人的,故当时“为民厉者,莫如皇庄及诸王、勋戚、中官庄田为甚”(182)《明史》卷七七《食货志一·田制》,第1886页。。成都平原自灌县至彭山县一带沃壤“为王府有者什七,军屯什二,民间仅什一而已”(183)《明神宗实录》卷四二一,万历三十四年五月,第7976页。,蜀王侵占了大部分优质耕地,吏民只占有十分之一的土地。一个新皇朝的建立,必然随之建立一套完备的、庞大的官僚机构,成为皇权的实施者。皇帝在赋予他们政治权力之外,同时赋予他们经济利益,于是庞大的官僚地主队伍亦应运而生。官僚地主的主要成分是群臣百官乃至宦官,他们也是通过皇帝赏赐或依仗皇权侵占等方式而成为地主并进行扩张。汉哀帝时赐宠臣董贤“二千余顷”,以致“均田之制从此堕坏”(184)《汉书》卷八六《王嘉传》,第3496页。。东汉山阳郡东部督邮张俭举劾中常侍侯览“贪侈奢纵,前后请夺人宅三百八十一所,田百一十八顷。起立第宅十有六区”,小黄门段圭“家在济阴,与(侯)览并立田业,近济北界,仆从宾客侵犯百姓,劫掠行旅”(185)《后汉书》卷七八《宦者列传》,第2523、2522页。。明代“奄人多夺民业为庄田”(186)《明史》卷二○八《郑自璧传》,第5504页。,“锦衣卫带俸指挥同知周彧翊圣夫人刘氏,屡蒙圣恩,给赐田土,其数不赀。今彧又求武强、武邑二县地共六百余顷,刘氏又求通州武清县地三百余顷,俱蒙俞允”,“名曰求讨,实则强占”(187)《明宪宗实录》卷七○,成化五年八月,户科等科右给事中李森等言,第1384页。。“熹宗时,桂、惠、瑞三王及遂平、宁德二公主庄田,动以万计,而魏忠贤一门,横赐尤甚。盖中叶以后,庄田侵夺民业,与国相终云。”(188)《明史》卷七七《食货志一·田制》,第1889页。
“吏民”中的地主我们谓之为“吏民地主”。“吏民地主”与“皇权地主”有着质的区别。一般来说“吏民地主”并不因皇朝的盛衰兴亡而盛衰兴亡,他们的形成、发展及衰亡,主要不是政治原因,而是经济原因作用的结果。“皇权地主”属于统治集团营垒,“吏民地主”属于被统治者。皇权地主在本质上是皇权统治在政治上、经济上的一种体现和产物。吏民与皇权的矛盾包含着与皇权地主的矛盾在内。
但是,我们不能认为皇权是皇权地主阶级的统治或专政,更不能说是地主阶级的统治和专政了,皇权是高踞、君临于社会任何集团、阶级或群体之上的,皇权地主仰承于皇权的鼻息而存在、发展,但是它的存在、发展如果触犯了皇权利益,则随时可以被剥夺。所以在第三时代,不仅“吏民地主”不能成为社会的主导者,“皇权地主”也不能成为社会的主导者,只有皇权才是社会的主导者。皇权地主既已在政治上依附于皇权,在经济上也不可能发展成为什么先进的力量,如果他们在经济上有所发展,基本上仍然走的是扩张田产、发展地主经济的老套路,但是其扩张如果超越了一定限度,便会与皇权发生矛盾,于是就会被抑制或取缔。他们也不可能去发展海外贸易或进而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皇权体制下的重农抑商政策和海禁政策基本上堵住了这条道路。即使这方面偶尔有某些动作,也是掌控于皇帝而成为一种特殊的海外贸易,例如汉代的黄门译使通南海唐宋时期的“市舶”或明代的郑和下西洋均属这种性质,汉代和明代的两次海外贸易举动虽然时隔一千多年,但是其基本特征并没有变化,都是完全操控于皇帝之手,其具体负责者都是宫廷宦官,汉代的黄门译使与明代的太监郑和身份是一致的,其基本目的是政治性的而非经济性的,是为了弘扬皇权声威,致海外诸国来朝,虽然也包含某些经济上的诉求,但主要是为了满足皇室的奢侈需求,与社会经济没有什么关系,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也不起什么作用。
地主与农民的矛盾主要从两个方面而发生,一方面是因地主兼并农民的土地而发生,另一方面是因部分农民租佃地主土地而发生。这些矛盾冲突在这一历史时代的后半阶段尤为突出。北宋时期,已经出现“富者有弥望之田,贫者无卓锥之地,有力者无田可种,有田者无力可耕”(189)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七,第621页。的情况。乾兴元年(1022)有上封事者言:“圣朝开国以来,天下承平六十余载,然民间无蓄,稍或饥馑,立致流移,盖差役赋税之未均,形势豪强所侵扰也。又有诸般侥幸,影占户门,其户田下土稍多,便作佃户名字,若不禁止,则天下田畴半为形势所占。”这种情况无疑加剧了农民与地主的矛盾,但是如果地主兼并土地过于膨胀时,也会损害皇权利益,因而加以干预,故皇权也经常采取抑制兼并的限田措施。上述封事上奏后,“诏三司委众官定夺奏闻,三司参议,欲应臣僚不以见任、罢任所置庄田定三十顷,衙前、将吏合免户役者定十五顷为额”(190)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九八引《九朝纪事本末》,第22692270页。。由三司拟定占田的额度,以抑制兼并就是这种情况。王安石变法中的方田均税法就有清丈土地,抑制兼并的内容。明代张居正改革也是首先从清丈土地开始,以抑制兼并为初衷。这些改革虽然不能真正解决土地兼并的问题,但是表明土地兼并在一定情况下受到皇权限制的。因此,农民与地主的矛盾一般情况下不可能超越吏民与皇权的矛盾而成为社会主要矛盾。至于皇室、公主、贵族、宦竖、权奸的大肆侵占公私田地,特别是像明代那样官田的恶性膨胀,其性质与一般的土地兼并已有所不同,而是皇权统治恶性发展的产物,从而成为吏民与皇权矛盾关系的组成部分了。由于土地兼并发展起来的租佃关系,必然形成佃农与地主的矛盾关系,故佃户处境悲惨的记载亦时有所见,但是,沦为佃农者毕竟是农民中的部分成员,大多数农民还是拥有小块土地的自耕农,这是国家编户的主体。而且租佃关系不仅发生在地主与佃农之间,还发生在一般农民之间(191)据对敦煌吐鲁蕃文书中有关唐代的租佃契约研究,发现“租佃关系的双方都发生在贫富差异不是很大的平民之间,并且租佃双方之间,多是租佃方的经济状更好些,或是出租方暂时遇到了一些困难,或是缺少人力,或是用度困难,或是欠债……这些情况跟我们平时了解到的租佃关系有很大差别:传统我们会认为出租土地的地主出租土地是为了剥削,租佃土地的佃农会是因没有土地而被迫租用土地过活;而表中的情况是,租佃土地的一方经济实力会更好一些,反而出租土地的地主在租佃关系中稍为被动。”见谷更有:《唐宋时期村民社会构成的变迁》,第七届中国中古史前沿论坛国际学术研讨会会议论文,2019年7月。。租佃关系不仅是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也还含有农民之间的互助互利关系。由于契约性租佃关系的发展,则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佃农与地主的矛盾关系。还必须指出,皇权对于“吏民”的征敛是以国家权力为依托而实施的,是为国家行动;地主对于佃户的征收一般来说国家权力并不介入,是为私人行动,两者的差别是巨大的。虽然地主与农民的矛盾是这一历史时代的重要矛盾之一,但是它不可能超越吏民与皇权这一主要矛盾,而成为这一历史时代的决定性的矛盾关系。
唐代的诗歌是其社会现实的反映。我们从唐诗中很难看到反映农民与地主矛盾的诗篇,而大量的却是反映吏民与皇权矛盾关系的诗篇,可谓俯拾皆是,就是吏民与皇权为社会主要矛盾这种社会现实的反映。白居易《杜陵叟》一诗描述了唐都长安郊区农民所受赋税之苦的情景:“杜陵叟,杜陵居,岁种薄田一顷余。……典桑卖地纳官租,明年衣食将何如?”(192)白居易:《杜陵叟》,中华书局编辑部点校:《全唐诗(增订本)》卷四二七,北京:中华书局,2016年,第4715页。类似这种情况而卖儿卖女以应征敛也颇常见:“况闻处处鬻男女,割慈忍爱还租庸。”(193)杜甫:《岁晏行》,《全唐诗(增订本)》卷二二三,第2387页。农民一边收割一边在挨饿,收麦时节在田间拾麦穗的“贫妇人”是因为“家田输税尽,拾此充饥肠”(194)白居易:《观刈麦》,《全唐诗(增订本)》卷四二四,第4668页。。辇毂之下如此,深山穷谷亦然:“老农家贫在山住,耕种山田三四亩。苗疏税多不得食,输入官仓化为土。”(195)张籍:《野老歌》,《全唐诗(增订本)》卷三八二,第4292页。“任是深山更深处,也应无计避征徭。”(196)杜荀鹤:《山中寡妇》,《全唐诗(增订本)》卷六九二,第8025页。于是国库很快就爆满,“昨日输残税,因窥官库门。缯帛如山积,丝絮如云屯”,夺自农民的血汗筋骨最后却是“进入琼林库,岁久化为尘”(197)白居易:《秦中吟十首·重赋》,《全唐诗(增订本)》卷四二五,4685页。。
徭役对于吏民的残害较赋税更有过之而无不及。杜甫的“三吏”“三别”与《兵车行》,白居易的《新丰折臂翁》等脍炙人口的诗篇,无不反映了徭役兵役对于小农生命财产的戕害和摧残,直接造成大量人员的伤亡,消耗了社会的基础性资源,严重破坏了农业的生产,形成恶性循环。诸如此类揭露赋税徭役之苦,控诉皇权对于吏民的残暴压榨的诗篇,在唐诗中不胜枚举,这正是皇权与吏民的矛盾为当时社会主要矛盾的现实反映。唐诗之所以很少见到反映农民与地主矛盾的诗篇,并非唐朝诗人“阶级觉悟”不高,而是社会现实即如此。并且,上举诗篇所反映的还不是皇权征敛吏民超过临界点时的状况,而是日常的状况,有的甚至还是在“开天盛世”时段内的情况,只此已足以让我们感受到皇权与吏民这一主要矛盾的尖锐性。
如果说上述还属于法定的“正常”征敛的话,那么在“正常”之外的征敛对于“吏民”的侵害有时更有过之无不及:“骄君昏主,奸吏邪臣,取济一时,屡更其制,而经常之法,荡然尽矣。……至于盐铁、转运、屯田、和籴、铸钱、括苗、搉利、借商、进奉、献助,无所不为矣。盖愈烦而愈弊,以至于亡焉。”(198)《新唐书》卷五一《食货志一》,第1342页。一言以蔽之,就是千方百计最大限度从“吏民”身上榨取到更多的民脂民膏,仅以其中的“进奉”而言,从号称“开天之治”的唐玄宗时期开始,官僚为了“结主恩”,肆意“剥下媚上”,号曰“进奉”,“常赋之外,进奉不息。韦皋剑南有日进,李兼江西有月进,杜亚扬州、刘赞宣州、王纬李锜浙西,皆竞为进奉,以固恩泽。贡入之奏,皆曰臣于正税外方圆,亦曰羡余”。这种“以苛刻害人,承主恩而徵责”的行为,得到了皇帝的鼓励,对于“进奉”丰厚的官僚“日益眷之”,以致“民物耗弊,天下萧然”(199)《旧唐书》卷四八《食货志上》,第20862087页;《新唐书》卷五一《食货志一》,第13461347页。。到了唐末,皇权与“吏民”的矛盾更加尖锐而至不可调和,“天下百姓,哀号于道路,逃窜于山泽。夫妻不相活,父子不相救”,“百姓无所归命。官乱人贫,盗贼并起”(200)刘允章:《直谏书》,董诰等编:《全唐文》卷八○四,第8450页;《旧唐书》卷一九○下《文苑下·刘蕡传》,第50715072页。。“吏民”被迫纷起抗争,试图通过暴力推翻唐皇朝的统治以走出绝境。
附记:本文撰写过程中承蒙扬州大学李文才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张欣副编审,首都师范大学张金龙教授,北京师范大学李凯副教授、项旋讲师大力协助,并提供了很多宝贵意见;扬州大学曹万青同学,北京师范大学崔启龙、张俊毅同学在资料搜集方面做了很多帮助,谨致谢忱。学涉囿限,急就成篇,疏谬之处,尚祈博雅君子有以正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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