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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礼道歉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适用及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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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9 14:00: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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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礼道歉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适用及其限制

摘 要:我国民事立法把赔礼道歉限定于人身权益中的精神损害,司法实践中往往附加侵权行为对社会评价的影响为要件。为了发挥民事公益诉讼的威慑与教育等功能,司法者通过诠释公共利益的精神属性,将赔礼道歉引入民事公益诉讼。对比私益诉讼中赔礼道歉司法适用的限制主义,法院在民事公益诉讼中以精神利益受损为适用赔礼道歉的构成要件,普遍支持原告的赔礼道歉请求。民事公益诉讼中赔礼道歉请求的当然化,使得赔礼道歉在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中呈现出不同的构成要件,有损规范体系的自洽。在刑事判决后提出赔礼道歉请求,对威慑、教育的目标并无助益。鉴于赔礼道歉与不表意自由的冲突,赔礼道歉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司法适用应坚持比例原则,整体考虑法律规范的保护法益、加害者的主观意图、损害后果和其他救济方式的可获得性。
关键词:赔礼道歉;当然化;表达自由;比例原则
《民法通则》将赔礼道歉确立为民事责任形式之一。《侵权责任法》和《民法总则》等延续了这一做法。相比其他民事责任形式,理论界对赔礼道歉的关注较少。近年来,有学者从民法、宪法和民事程序法的角度研究赔礼道歉作为民事责任形式的妥当性、强制执行赔礼道歉与人格自由(特别是不表意自由)的关系、比较法上的道歉立法等。[注]参见张红:“不表意自由与人格权保护:以赔礼道歉民事责任为中心”,载《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7期;葛云松:“民法上的赔礼道歉责任及其强制执行”,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2期;郝维华:“加拿大-中国道歉法的比较分析”,载《比较法研究》2011年第6期;黄忠:“一个被遗忘的‘东方经验’——再论赔礼道歉的法律化”,载《政法论坛》2015年第4期;满洪杰:“医疗道歉法与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美国经验与中国进路”,载《当代法学》2017年第6期;范纪强:“‘赔礼道歉’民事责任的司法困境及其破解”,载《中国应用法学》2018年第3期。
《民事诉讼法》与《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明确社会组织和检察机关有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数量有所增加,赔礼道歉成为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承担责任的形式之一。原告或公益诉讼人提出赔礼道歉请求,一般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对于这一现象,理论和实务界甚少关注。[注]参见万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探析”,载2014年12月31日《人民法院报》第008版;张辉:“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责任承担方式”,载《法学论坛》2014年第6期;唐芒花:“赔礼道歉在环境侵权责任纠纷中的适用”,载《学术论坛》2016年第8期;陈学敏:“环境侵权诉讼应慎用赔礼道歉责任承担方式”,载《环境经济》2017年第12期。梳理赔礼道歉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适用现状,分析在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赔礼道歉的理论和逻辑,反思在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赔礼道歉的边界,探讨限制赔礼道歉适用的因素,具有重要意义。
一、赔礼道歉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适用状况
在制定《民法通则》时,为了吸取我国“文革”期间严重侵害人格权的教训,也是作为我国处理民事纠纷的传统经验的总结,《民法通则》第134条第1款第10项将“赔礼道歉”规定为民事责任的一种[1]。赔礼道歉主要适用于名誉权等人格权案件,法院限制赔礼道歉的适用。这一特点也表现在早期的民事公益诉讼中。最高人民法院似乎认为赔礼道歉的适用对象为包括精神利益的人格权和著作权,而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侵害的主要对象是生命权和健康权,不赞同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赔礼道歉。[注]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法发【2014】11号)中指出,人民法院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可以根据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这份意见并没有把赔礼道歉列为公益诉讼的责任方式。
法院这一立场在2015年发生转变。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发布《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依据该司法解释第18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同样,2016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消费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第13条明确了赔礼道歉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的适用。2016年7月,在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振华有限公司大气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中,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最高人民法院将此案列为当年的典型案例之一,强调其在赔礼道歉方面的历史性意义。此后,只要原告或公益诉讼人提出赔礼道歉请求,这一请求就会被支持。
笔者2019年5月8日在北大法宝和中国裁判文书网以“赔礼道歉 公益诉讼”进行全文搜索,得到483项结果,[注]统计过程中,一审、二审统计为一个案件,且以二审裁判为最终依据。不同原告对于同一被告同一侵权行为的系列案件在裁判说理和判决结果上相同,也统计为一个案件。排除管辖权异议、撤回起诉、调解结案等情况,共获得332份有效裁判(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其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114宗;消费公益诉讼217宗;其他民事公益诉讼1宗。审理案件的法院分布在全国28个省市区。除一宗案件外[注]该案中,法院指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法院责令被告人赔礼道歉,因赔礼道歉适用于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的人格权、精神损害等,故对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余桂、杨新龙非法采矿一审刑事判决书,(2018)湘0681刑初143号。,原告或公益诉讼人提出的赔礼道歉请求都获得了法院支持。涵盖的侵害类型包括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占有农地、非法狩猎、非法捕捞水产品、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等(见表1)。
表1 民事公益诉讼中赔礼道歉请求支持情况

二、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赔礼道歉的理论与逻辑
在法学讨论场域,有关赔礼道歉的主要问题是道德上的赔礼道歉应否法律化,成为民事责任形式之一。支持者认为赔礼道歉丰富了民事救济体系,是被遗忘的东方经验;[注]参见黄忠:“一个被遗忘的‘东方经验’——再论赔礼道歉的法律化”,载《政法论坛》2015年第4期。张红:“不表意自由与人格权保护:以赔礼道歉民事责任为中心”,载《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7期。反对者则认为,当今社会价值多元,外化的赔礼道歉不但导致当事人的逆反心理,也使法律和司法机关陷入“强制执行”的泥沼之中。[注]参见吴小兵:“赔礼道歉的合理性研究”,载《清华法学》2010年第6期;郝维华:“加拿大-中国道歉法的比较分析”,载《比较法研究》2011年第6期;姚辉、段睿:“赔礼道歉的异化与回归”,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2年第2期。或许受理论争鸣的影响,赔礼道歉在过往司法实践中并太受重视,支持率不高。[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对“赔礼道歉请求支持情况”的抽样调查结果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在其所抽样的91件审结的二审民事案件中(均有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仅有17件案件的赔礼道歉诉讼请求在一、二审中均被支持。姚辉、段睿:“‘赔礼道歉’的异化与回归”,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2年第2期。但是范纪强法官认为,不同的纠纷赔礼道歉支持率迥异,既存在较为一致的裁判倾向,又存在类案不同判的差异性处理。见范纪强:“‘赔礼道歉’民事责任的司法困境及其破解”,载《中国应用法学》2018年第3期。缘何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出现道歉泛化和当然化的现象,这与公共利益的精神属性诠释、赔礼道歉的功能、公益诉讼的定位息息相关。
(一)公共利益的精神利益解释
赔礼道歉是救济精神损害的有效方式。《民法总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著作权法》等法律都以精神损害为赔礼道歉之前提。由此,证成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赔礼道歉之正当性,需解释公共利益的精神属性。
这一点突出反映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民事公益诉讼是原告或公益诉讼人为了公共利益提起的诉讼。如果公众对生态环境具有精神利益,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损害生态利益,造成精神上的不舒服或痛苦,受害者可以主张赔礼道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虽然不存在向特定受害人道歉的问题,但是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可能导致社会公众享受美好生态环境的精神利益遭受损失[2],应当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法院亦主张社会公众享有安全消费环境的公共利益,一旦此种利益遭受损害,应当进行公开赔礼道歉。[注]如肖克拉提·亚生、苏来提·艾孜木产品责任纠纷,(2018)新01民初290号民事判决书。
然而,几乎所有的权益侵害都会使人产生精神或肉体上的痛苦,过广地设置赔礼道歉等以弥补精神痛苦为目的的法律责任,将导致法律的高度不确定性[3]。如果不加区别地把公共利益解释为精神性利益,所有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民事公益诉讼都可以适用赔礼道歉。有的涉及财产损失的消费公益诉讼中,法院认为“案涉押金分散到个人消费者虽数额不大,但被告广州悦骑公司逾期不退押金的行为给消费者造成困扰和不便,对消费信心是一种打击,被告广州悦骑公司应当通过公开赔礼道歉的方式,请求消费者的谅解,实现社会和谐”。[注]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诉陈等与广州悦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案,(2017)粤01民初445号民事判决书。
(二)赔礼道歉的功能
赔礼道歉是发生于加害者和受害者之间的一种双向互动过程。通过道歉,可以恢复受害人的自尊与尊严、增加社会规范的接受度、复建社会平衡、震慑不法行为等。[注]Brent T White,Say You’re Sorry:Court-Ordered Apologies as a Civil Right Remedies,91 Cornell Law Review(2006);[美]阿伦.拉扎尔著:《道歉》,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王绍祥译,第58页。
加害行为可能给受害者造成不同维度的损害。某些方面的损害可以通过金钱赔偿等得以补救,但是不同维度的损害不可通约。[注]John O’Neill,The price of an apology:Justice,compensation and Recufication,41 Cambridge Journal of Economics 1043(2017).通过赔礼道歉,加害者承认自身不当行为并表示悔恨,恢复受害者的尊严,抚慰和缓解受害者精神上的痛苦,从而促进争端解决。这是在民事公益诉讼中证成赔礼道歉正当性的主要理由。[注]在制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时,要不要加入“赔礼道歉”存在很大争议,支持者认为,《解释》中写入“赔礼道歉”十分人性化,对公众的情感也是个安慰。见周辰:最高法出台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专家称为原告减负是亮点,澎湃新闻: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291908,最后访问日期:2019-05-08。即侵权行为人侵害公共利益,理应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以示真诚悔改其过错,并主动接受公众监督;赔礼道歉还从道德上对自身行为进行补救,对社会公众予以抚慰,取得社会公众和消费者的谅解。[注]如张汉林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8)苏0621刑初163号;潘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审刑事判决书,(2018)鲁1403刑初76号;李健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18)川18刑初24号。
精神抚慰满足受害者的心理需求。对于社会来说,赔礼道歉具有道德整合、法律权威再建功能,具有惩罚和教育功能[4]。康德认为,加害者侮辱他人时,不但要向受害人道歉,还要遭受痛苦。这将沉重打击加害者的虚荣心,构成一种充分的报复[5](P.166)。道歉使加害者感到痛苦。羞辱与权利的互换是赔礼道歉的一个共同主题[6](P.58)。在此意义上,赔礼道歉具有惩罚的功能。而且,依据认知失调社会心理学理论,赔礼道歉促使加害者反省自身行为的不法性,引导其改变行为,防止重复不法行为。而且,法院判决指责加害者违反法律,识别和确认被违反的社会价值,显示了社会默认的“可以接受”和“不可接受”的行为之间的界线,重建失序的社会规范。公开赔礼道歉,使公众了解法律规范及违反规范的后果,关注未来行为的合法性。由此,赔礼道歉于社会公众有警示和教育作用。在Australian Competition & Consumer Commission v McCaskey案中,法院判令被告公开道歉,理由是公众需要了解诉讼结果和不法行为人必须改变其行为的事实。对于公司等商业组织而言,命令道歉在内的羞辱制裁可以有效地阻止企业的不法行为,引发组织变革。[注]Jayne W.Barnard,Reintegrative Shaming in Corporate Sentencing,72 S.CAL.L.REv.966(1999);Stephen P.Garvey,Can Shaming Punishments Educate,65 U.CHI L.REv.786(1998).维护企业商誉和降低处罚金额也有助于企业在环境事件发生后积极道歉。[注]Ben Gillbert,Corporate apology for environmental damage,56 J Risk Uncertain 51 (2018).
将赔礼道歉适用于民事公益诉讼的一个理由就是赔礼道歉的警示与教育作用。在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与重庆藏金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首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中,法院支持原告代表公众提出的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理由是“二被告对长江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行为,是对社会公众权益的损害,要求其公开赔礼道歉既是公众合法权利的体现,也是对其他类似行为的警示,还能够让二被告公开表达对于自身过错的深刻认识和真诚悔意。”[注]重庆市人民政府等诉重庆藏金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2017)渝01民初773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与史伟清、洪少文案中,法院认为,两被告销售假盐的行为对众多不特定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无人主张权利,说明众多消费者仍蒙在鼓里,两被告更应感到愧疚,应该通过公开赔礼道歉,以示真诚悔罪。[注]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与史伟清、洪少文纠纷案,(2017)粤01民初386号民事判决书。
然而,民间往往把道歉视为治疗的万金油,鼓励道歉成为一种持续的文化,很少受到质疑。赔礼道歉并非没有边界。[注]Daniel W.Shuman,The role of apology in Tort Law,83 Judicature 180(2000).作为加害者和受害者之间的一种双向互动过程,赔礼道歉的效果与当事人的自我形象、人际取向、道歉节奏、争端形成和持续时间等因素有关。申言之,赔礼道歉是高度语境化的。赔礼道歉在人际关系密切的领域效果显著。医患关系中,医生与患者间存在严重信息不对称,患者对于医疗信息的获取与理解很大程度上依赖信息的披露;相当比例患者不仅关注金钱赔偿,也关注医疗事故的解释,有些患者更关心医生的说法而非赔偿;而且医生和护士从事的是服务行业,对于人际关系有一种职业上的敏感。这些都显示,赔礼道歉在医疗纠纷中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注]See Deborah L.Levi.,The Role of Apology in Mediation,New York University Law Review,vol.72,1997.Daniel W.Shuman,The role of apology in Tort Law,83 Judicature 180(2000).
(三)赔礼道歉与民事公益诉讼的请求权体系
赔礼道歉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适用,与公益诉讼的请求权体系有关。这一点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较为明显。首先,快速及时地制止经营者的不正当经营行为是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之一,《消费公益诉讼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和赔礼道歉等责任。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和消除危险是为制止经营者不当经营行为而主张的请求权类型,时间点上面向起诉时和将来,具有禁止性和预防性[7]。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假冒伪劣、有毒有害、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多被缴获、扣押,经营者被采取强制措施,停止侵害和排除妨碍请求权往往无从谈起。
另一方面,《消费公益诉讼司法解释》在赔礼道歉之后加上“等”字。这成为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引入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文本基础,但是至少在司法解释的起草者看来,损害赔偿缺乏法律依据,实践操作不易,暂时不宜适用[8](P.235)。即便消费公益诉讼原告可以主张损害赔偿,原告仍需证明损害。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侵权对象具有广泛性和不特定性,客观上很难证明每个消费者所遭受的具体损害数额,损害赔偿请求可能难以获得法院支持。因此,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权体系中,赔礼道歉时常成为惟一的诉讼请求。[注]如公益诉讼人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与姜桂玲侵权责任纠纷案,(2017)吉01民初191号民事判决书。刘士海、梁龙兴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2018)苏1311刑初367号;肖慈军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2018)藏0402刑初54号。
三、限制赔礼道歉适用的正当性
发现个别法规范、规整之间,及其与法秩序主导原则间的意义脉络,并以得以概观的方式,质言之,以体系的形式将之展现出来,乃是法学院最重要的任务之一[9](P.316)。针对精神损害,民法构建了赔礼道歉责任的规范体系。赔礼道歉不仅仅是民事公益诉讼的责任形式,也存在于民事私益诉讼中。民事公益诉讼中赔礼道歉的当然化可能侵犯不表意自由,也影响民法中赔礼道歉规范体系的安定与自洽。
(一)赔礼道歉与不表意自由
虽然不同学科或学者从不同标准界分赔礼道歉,但普遍认为有效的道歉包含四个要素:确定不当行为、清晰的悔恨、将来不再伤害的承诺、在某些方面修复损害的要约。[注]Kleefeld J.C.Thinking Like a Human: British Columbia’s Apology Act,University of British Columbia Law Review,40(2):2007.赔礼道歉的核心要义是表意者确认自身行为的不当性和悔恨,属于对表意者内心信念的强迫,即要求表意者承认“我错了”。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有的被告“打死也不认错”。表达自由是各国宪法上的一项基本权利,包括表意自由和不表意自由。表达自由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所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
在被告不承认错误的情形下强制赔礼道歉侵犯表达自由。比较法上,法院命令的道歉不是西方法律制度中的常规民事救济手段。[注]Nicola Brutti, Legal Narratives and Compensation Trends in Tort Law: The Case of Public Apology, European Business Law Review 2013.在英美法系国家,行使衡平法管辖权的法院有权命令书面或口头道歉,但法院往往会以表达自由拒绝赔礼道歉请求。[注]Robyn Carroll,Beyond Compensation: Apology as a Private Law Remedy in Jeff Berryman and Rick Bigwood (eds), The Law of Remedies: New Direction in the Common Law,Irwin Law,2010 at 342.Summertime Holdings Pty Ltd v.Environmental Defender’s Office Ltd案中,虽然澳大利亚保护表达自由的方式不同于美国,法官坚称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才能命令某人道歉,据此驳回原告的道歉请求。韩国宪法法院早前的一则判决反映了表达自由的宪法保护。虽然《韩国民法典》第764条没有明文规定赔礼道歉,但是韩国法院曾在诽谤案件中扩张解释“适当处分”,命令被告道歉。韩国宪法法院1991年做出判决,认为把“适当处分”解释为包括赔礼道歉广告是违反宪法的。当《韩国民法典》第764条规定不确定或存在多种解释可能性时,应通过限缩解释方法阐明规范之意涵,随意扩张解释违反宪法[10] [11]。
近年来,由于媒体把英美法的侵权制度描述为“过度赔偿”或者“过度威慑”,英美法国家注重争端的非诉讼解决,重视替代争端解决方式。公开道歉在争端解决中的作用日益受到重视,纷纷在原本并不重视赔礼道歉的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出现。为了鼓励加害者赔礼道歉,美国马萨诸塞州1986年制定《道歉法案》,为道歉者建立“安全港”,规定在调解前后所作的道歉不得被接受为过错或责任的证据,亦不影响被告的保险责任。如今,美国有40多个州制定了道歉法,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等也制定了道歉法。[注]这些法律适用的道歉范围不同。有的排除部分道歉,即表达同情的陈述;有的排除完全道歉,即表达同情和过错的陈述。由于赔礼道歉与表达自由的潜在矛盾,这些法律没有将道歉设置为法律上的责任,而是激励加害者自愿道歉。这恰恰是分割了道德上的道歉和法律上的道歉,在一定程度上削弱道歉与责任承担的关联性[12]。换言之,道歉立法的盛行,反映出各国或地区倾向于道德上的自愿道歉,而非强制性的法律责任。
在一些明确把赔礼道歉列为民事法律救济方式之一的国家,如日本、越南、挪威、朝鲜,赔礼道歉的适用范围非常有限。日本法律授权法院在诽谤和知识产权案件命令道歉,如在报纸上发布道歉广告。[注]Ilhyung Lee,The Law and Culture of the Apology in Korean Dispute Settlement (With Japan and the United States in Mind), 27 Mich.J.Int’l L.1 (2005).《越南民法典》第307条规定,侵害他人生命、健康、荣誉、尊严和名誉等造成精神损害的,应该承担金钱赔偿责任,此外还要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和公开更正。1838年《荷兰民法典》第1409条允许法官命令被告在诽谤案件中道歉,但1992年《荷兰民法典》删除关于道歉的规定。[注]Jan Hallebeek & Andrea Zwart-Hink,Claiming apologies: a revival of amende?honorable? Comparative Legal History,5:2 (2017).虽然学界主张《荷兰民法典》第6编第167条可以成为判决道歉的依据,大多数荷兰法院认为命令道歉是对表达自由的不当限制。[注] Andrea,Zwart-Hink,Arno Akkermans and Killiaan van Wees,Compelled apologies as a legal remedy: Some thoughts from a civil law jurisdiction,University of Western Australia Law Review,Vol.38,No.1,2014.
(二)赔偿道歉的规范构造
我国立法限制赔礼道歉的适用范围。对《民法通则》第134条和第120条进行文义和体系解释,只有名誉权等权利受到侵害,才可主张赔礼道歉。理论界和实务机关普遍认为,赔礼道歉主要适用于故意侵害名誉权等人格利益且造成精神损害的情形。[注] 沈德咏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1183页;陈甦主编:《民法总则评注》(下册),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1282页;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81页;王利明主编:《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761页;魏振瀛主编:《民法》(第七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697页;张新宝:《侵权责任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34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亦将赔礼道歉的适用范围限定在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消费者人身自由等被侵害之情形。《民法总则》和《民法典各分篇》(征求意见稿)延续这一立场。[注] 《民法总则》第179条把赔礼道歉列为民事责任形式之一。2018年《民法典各分篇》(征求意见稿)第778条规定,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除了民事法律,国家赔偿领域的赔礼道歉也以精神损害为要件。[注]《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国家机关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法律文本的限制显现在赔礼道歉的司法实践中。第一,除了人格权益遭受侵害和精神痛苦外,法院经常附加“侵害行为对声誉或社会评价的影响”之要件。换言之,即使人格权益被侵害并由此遭受精神痛苦,但是如果侵权行为未造成受害者的声誉损害,法院也不支持赔礼道歉请求。在环境私益诉讼中,当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侵害人格权并造成精神痛苦时,法院在个别情况下支持受害人的赔礼道歉请求。[注] 见郑娃等诉海口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相邻损害纠纷案,(2003)秀民一初字401号民事判决书。康燕宾等诉董凤春相邻污染侵害纠纷案,(2014)西民初字第04040号民事判决书。大多数情况下,法院将赔礼道歉与被告行为对受害者的社会影响勾连起来,认为“没有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或“没有造成名誉损害”,据此驳回原告的赔礼道歉请求。[注]陆耀东诉永达公司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5期;吴昌尤等与成都铁路局环境污染纠纷案,(2009)渝五中法民终字第2406号民事判决书。李某某与广西盛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2012)南市民一终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第二,侵权行为可能造成不同程度的精神痛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构造赔礼道歉和精神损害赔偿两种民事责任方式。《侵权责任法》第22条沿袭这一构造思路,但是对精神损害赔偿采纳更具弹性的立场。从精神损害的救济方式看,第一层次为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对应的责任方式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但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第二层次是如果侵权致人严重精神损害,可以在上述民事责任外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可见,赔礼道歉和精神损害赔偿构成一个保护精神利益的体系。在侵权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时,法院往往支持抚慰金而非赔礼道歉。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颁布《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把赔礼道歉作为环境侵权的责任形式之一,但是规定“根据被侵权人的诉讼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合理判定”等限定修辞。实践中,法院在环境私益诉讼中限制适用赔礼道歉的立场似乎并未改变,仍以“被告的行为未给原告造成负面的社会影响,且被告主观上没有故意”为由驳回原告的赔礼道歉诉求。[注] 沈菊芳与溧阳天山水泥有限公司、溧阳中材环保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2018)苏04民终221号。陈琴娣与溧阳天山水泥有限公司、溧阳中材环保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2018)苏04民终227号民事判决书。在裁判文书网和北大法宝“人格权纠纷和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由中以“赔礼道歉”进行全文检索,样本检索时间为2015年6月3日至2019年5月8日。[注] 《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6月3日施行。检索一共获得31份有效裁判文书,其中支持原告赔礼道歉请求的只有6起,支持率不足20%。
(三)赔礼道歉与消除影响、消除危险的关系
限制赔礼道歉的适用,还在于其与消除影响、消除危险的关系。消费市场具有广泛性,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数量众多,分布在广阔的城市和乡村。在日常生活消费中,消费者没有保存购买或服务凭证的习惯。即便行政机关已经扣押有毒、有害产品,但已经售出的产品仍在市场流通,已经购买该产品的消费者对此可能并不知情。这些未回收的产品仍然具有对不特定消费者造成侵害的危险。在一些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或公益诉讼人请求判令被告在媒体上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并予以警示声明,以消除危险。[注] 如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检察院与周克召侵害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纠纷案,(2016)鄂03民初118号民事判决书;富荣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8)辽0103刑初1171号;闫武侵权责任纠纷案,(2018)内04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沈某、束某生产、销售假药案,(2018)苏0982刑初242号。黎业群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审刑事判决书,(2018)皖0602刑初73号;肖克拉提·亚生、苏来提·艾孜木产品责任案,(2018)新01民初290号民事判决书;张西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8)皖1002刑初211号。
这种将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消除危险同时放在一个判决主文中的做法,把消除影响或消除危险作为赔礼道歉的目的,混淆了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消除危险三种不同的民事责任形式。消除影响是澄清事实的过程,赔礼道歉是“承认错误、表达歉意”的行为。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实际上有着不同的救济功能,消除影响的功能是消除第三人对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的错误理解,而赔礼道歉则是实现原被告之间的谅解,两者的指向是不一样的。”[11]在宪法的评价上,事实陈述和意见表达适用不同的宪法判断规则。消除影响为事实陈述,应适用事实陈述是否违宪的判断标准;赔礼道歉为意见表达,应适用意见表达是否违宪的判断标准[1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1条之规定,消除影响可以强制执行,赔礼道歉不可强制执行。既然如此,是否判决赔礼道歉需要考虑其他责任方式的功能,如果判决消除影响即可达到抚慰和保障安全的效果,判决赔礼道歉的正当性大大降低。
(四)赔礼道歉的功能限度
私法上的责任与公法上的责任分属于不同的体系,实现着不同的功能,适用不同的构成要件。同一行为可能违反公法规范和私法规范,同时满足公法上的责任要件和私法上的责任要件。两种责任可以合并适用,互不影响。如果私法上的责任与公法上的责任服务于相同的目标,需要考虑体系化的安排。以填补精神损害为功能的赔礼道歉责任,不同于公法上的责任。然而,实现惩罚、威慑、阻遏和教育等功能的赔礼道歉责任,与公法上的责任是同质的。
根据《侵权责任法》和《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环境侵权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最高人民法院第80号指导案例中,法院驳回原告赔礼道歉的请求,理由是被告事实上并无主观故意和重大过失。[注]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80号:洪福远、邓春香诉贵州五福坊食品有限公司、贵州今彩民族文化研发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的起草者主张赔礼道歉的适用对象原则上应限于违法排放的生产经营者,如果生产经营者不存在违法排放或者系因第三人导致环境污染,由于其道德上并无可谴责之处,无需赔礼道歉。”[2](P.68)本文所统计的113例支持赔礼道歉的环境公益诉讼判决中,大部分被告被判处刑罚。本文所统计的消费公益诉讼中,所有被告亦因其犯罪行为遭受刑法制裁。刑事判决本身已经宣告被告行为的违法性,加上庭审直播、裁判文书公开和新闻媒体的报道,已经发挥威慑和教育之功能。同时,相比于入狱服刑、缴纳巨额罚金等刑事制裁,赔礼道歉的威慑或阻遏效果几乎无关紧要。此种情形下,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无法增加刑事审判程序中的威慑、教育功能。而且,《刑法》第37条把赔礼道歉设为免除或减轻处罚的因素之一。在审理环境犯罪案件时,法院考虑被告的认罪悔罪态度免于刑事处罚,或者考虑被告的赔礼道歉行为从轻处罚。[注] 冯某甲污染环境案,(2015)穗南法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唐某某污染环境案,(2017)皖0225刑初473号刑事判决书;王某煜、蒋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2018)鄂2826刑初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袁文学、梁玉如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2018)粤0705刑初3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面临刑事制裁时,违法者赔礼道歉的动机更为强烈,民事上的赔礼道歉似无必要。
可见,同一类型的侵权行为,同一种民事责任形式,赔礼道歉在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中得到不同的对待,差异很大。作为民事责任的赔礼道歉与消除影响混淆在一起,且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存在高度重叠,没有提供附加的惩罚、威慑、阻遏和教育功能。
四、限制赔礼道歉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适用
法院命令被告道歉可能侵害被告的不表意自由。这是拒绝赔礼道歉法律化的主要理由。然而,表达自由并非绝对权利,而是一系列价值集群(cluster of values)。[注] Nick Smith,Against Court-ordered apology,New Criminal Law Review: An International and Interdisciplinary Journal,Vol.16,No.1 (Winter 2013).许多国家或地区允许在例外情况下合理限制表达自由。根据《欧洲人权与基本自由保护公约》第10条,由法律规定且是民主社会所必需的情况下,可以限制表达自由。因此,作为民事责任的赔礼道歉并非必然侵犯不表意自由,而是法院在什么情形下才能做出赔礼道歉的判决。
评估赔礼道歉是否合适需要分析加害行为造成的不正义和赔礼道歉的具体内容,必须根据损害、赔礼道歉内容等诸多要素判断赔礼道歉责任是否合适。换言之,根据比例原则确定被告是否需要承担赔礼道歉责任。[注] Gijs van Dijck.The Ordered Apology,Oxford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2017).欧洲人权法院审理表达自由的案件时适用比例原则。如果是出于迫切的社会需求限制表达自由,限制措施与所追求的合法目标符合比例相称,且国家当局为其限制所提供的辩护理由是相关和充分的,那么,这一限制就是民主社会中所必需的。[注] See eg, Handyside v The United Kingdom,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Application No 5493/72,7 December 1976,48-50.澳大利亚和荷兰一些涉及赔礼道歉请求的案件已适用比例原则。如荷兰法院在一个知识产权案件中驳回原告的道歉请求,因为原告遭受的损害最多不超过几千欧元。道歉与原告遭受的轻微损失不成比例。[注] District Court of ’s-Hertogenbosch 5 September 2008,ECLI:NL:RBSHE:2008:BF3693.
(一)规范目的与精神利益
侵权法的基本问题是法益保护和行为自由之间的衡平,侵权法采取法益区分理念与技术,即对不同类型和性质的法益进行不同程度的侵权法保护[14]。人格法益和物权等绝对权具有分配内容、排他功能、社会典型公开性等特征,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都负有不得侵害权利人绝对权的义务[15](P.118)。如果加害人违反保护性的法律侵害他人权益,侵权法的保护范围需结合法律规范的目的予以考量,避免侵权法保护范围过于宽泛,侵蚀行为自由。
公共利益是外延宽泛的范畴,包括物质的和精神的。虽然物质性的利益遭受侵害也会引发精神上的不适,但此时的精神利益应视为反射利益,不属于侵权法的保护范围。以环境利益为例,环境对于人类的价值最初主要体现为提供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即资源利益。早期的法律以调整资源开发和利用过程中的关系为主。进入20世纪以来,公害事件频发、环境问题凸显,环境保护意识觉醒。人类对生态环境的利益诉求不再局限于对资源的经济性利用,对健康、美好环境的诉求开始形成。环境利益中的生态利益开始萌芽。资源利益和生态利益共同构成环境利益。作为环境利益组成部分的生态利益,更多地表现为对良好环境的享受利益,是一种精神利益[16]。
生态利益的典型表现在某一群体与土地及生活环境的文化与精神联系。如果长期居住在某一地方的群体因为水电站建设而不得不搬离,赔礼道歉是对其精神损失的一个抚慰。然而,有些环境保护规范的保护法益是资源利益,而非生态利益。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为例,虽然行为人在非法捕捞水产品时可能会损害水生态环境,但是该罪保护的法益是水资源利益,禁止在特定区域、特定时间或通过有害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在针对侵犯此类资源利益而提起的公益诉讼时,不宜适用赔礼道歉。
(二)加害人的过错与赔礼道歉
承担赔礼道歉责任是否需要以加害人的过错程度为要件呢?在不同类型的侵权纠纷中,主观过错的要件不一。在著作权纠纷中,实务和理论都倾向于当事人主观上需“故意或重大过失”才承担赔礼道歉的责任。[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80号,洪福远、邓春香诉贵州五福坊食品有限公司、贵州今彩民族文化研发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在人身权益纠纷中,有学者主张赔礼道歉是很严肃的责任方式,实质上是国家审判机关对侵权人的谴责,主要适用于故意侵害的行为,但实务上通常并不以此为判决赔礼道歉的要件[17](P.697)。《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没有限定赔礼道歉的适用条件,但该司法解释制定者考虑环境污染行为或破坏行为的道德可谴责性,以“违法排放”为要件[2](P.68)。不过,同为违法排放,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不同。如果在行政机关查处后仍然违法排放,或者通过暗管等方式偷排,反映的是“明知故犯”和“屡教不改”的严重过错。
故意侵权和过失侵权在道德上和心理上的需求是有差异的。故意侵权,反映加害者无视受害者权益和社会秩序,赔礼道歉的道德和心理需求更大。但是,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与加害者的主观过错并非完全相关。故意侵害可能没有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而无意之举可能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由此,是否考虑加害者的主观过错取决于赔礼道歉的预设功能。如果赔礼道歉旨在填补受害者遭受的精神损害,受害者的精神损害是主要考虑因素,而非加害者的过错程度。如果把惩罚、威慑或阻遏等预设为赔礼道歉的目标,加害者的过错成为主要因素。
(三)损害后果的严重性与赔礼道歉
如前所述,《侵权责任法》根据精神损害的后果构造民事救济方式。只有在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时,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赔礼道歉并不以后果严重性为要件。然而,赔礼道歉和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不同,并非完全的递进关系。事实上,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更加重视精神利益的满足而非金钱。发生严重精神损害时,赔礼道歉和精神损害赔偿可以合并适用。
损害后果的严重性影响赔礼道歉的平台级别和形式。对于赔礼道歉的具体平台,现行规范并未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工作规范》规定,公益诉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时,原告请求赔礼道歉的,应明确在有相当影响的媒体上进行书面道歉。实践中法院判决被告赔礼道歉的级别和形式比较多样,有国家级新闻媒体、省级新闻媒体和市级新闻媒体,媒体的形式包括电视台和报刊等。各种媒体的覆盖区域、覆盖范围、受众数量、受众特性不同,其影响力也不相同。由于媒体的影响力与其覆盖范围、受众数量是正相关的,从赔礼道歉的威慑、阻遏和教育目标看,媒体的选择应该考虑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大小、影响的群体范围。
此外,赔礼道歉的适用也与其他救济方式的可获得性有关。如果行为人已经因为违法行为遭受刑事制裁,或者通过警示公告或其他手段可以消除有毒有害食品的负面影响,提示消费者,法院不必判决赔礼道歉。
五、结语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明确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消费公益诉讼的资格审查与法律适用。近几年的实践表明,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对于生态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法治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然而,制度的运行也反映出了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一些制度仍需调适。
考察赔礼道歉民事责任的历史演变,尊重和保障人格权是其核心。在人格权受侵害的领域,赔礼道歉可以抚慰受害者、重建失序的社会规范,实现矫正正义。然而,对不表意自由的尊重和保障也构成赔礼道歉的适用边界。而且,赔礼道歉本身属于侵权责任,属于向后看的救济方式。较之侵权法的事后救济,前端的管理更有助于环境或食品安全风险的防范和控制。预防优先应是民事公益诉讼的出发点。扭转民事公益诉讼过分重视事后救济的局面,回到民事公益诉讼的预防性本质,需要从更加宏观的层面思考民事公益诉讼与侵权责任的制度勾连。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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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程啸:《侵权责任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
[16] 史玉成:“环境法学核心范畴之重构——环境法的法权结构论”,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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