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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性刑事案件中的权利诉求及其实现
——以《南方周末》评选的78个影响性刑事案件为例
摘 要:对78个影响性刑事案件的实证考察发现,民意与司法紧张关系的背后是公众扩张权利、限制权力的诉求。样本案件及其发展表明,公民权利不断扩张,公权力行使逐步规范。影响性刑事案件折射出的社会问题,是对权利保护缺失,权力过于扩张。样本案件背后折射出的司法问题亦表明,当前司法在保障权利、约束权力方面存在缺失。以个案为依托,公众诉求强调身份对立来凸显社会矛盾,通过社会问题司法化来主张权利,对司法寄予了过多的、超出司法本身职能的期待。部分权利诉求虽然得到了司法层面的有力回应,并且推进了相关立法、制度的变革,但亦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应积极、主动应对权利诉求及其发展,推进司法改革以应对公众对司法的诉求,推进社会制度改革从根本上保障权利。公众的权利诉求应回归法治的轨道,背离法治的权利诉求,无论是对个体,还是对国家、社会,都是一种伤害。
关键词:影响性案件;扩张权利;规范权力;制度变革
中国社会进入一个权利高扬的时代,法治理念深入人心,权利启蒙已经完成其历史使命,已然迎来权利主张、权利践行和权利救济的司法职业系统功能彰显的流金岁月[1]。近年来,动辄引爆司法与民意紧张关系的影响性案件,民意诉求的根本是扩张权利、限制权力,权利诉求与司法权、公权力存在紧张博弈。刑事案件较之其他案件,实现权利的进程有着更为激烈的对抗,值得特别关注。公众的权利诉求,通过一个个影响性案件得以实现并逐步扩张,权利的实现路径也经由个案的司法扩张至立法、制度的变革,包括司法权在内公权力的行使得以进一步规范。影响性案件中相关主体付出惨痛代价而引发关注并得以实现的权利诉求,虽然得到了司法、立法、制度的最终确认,但维权所付出的代价、通过舆论压力来倒逼公正司法与制度变革所造成的公权力信用缺失,亦值得警醒。通过对较大范围影响性刑事案件背后的权利诉求的系统梳理,可以更加清楚地知悉权利诉求的类型、发展趋势,实现权利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权利与权力紧张关系的样态,以期对如何合理扩张权利、规范权力,做出更加符合我国实际的判断。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正确认识公众判意的特性及形成的社会条件,揭示公众判意的合理性与偏失,赋予公众判意以恰当的地位,是我国推进法治,尤其是深化司法改革的一项有益实践。”[2]有鉴于此,笔者对2005年至2018年《南方周末》各年度评选的十大影响性诉讼中的刑事案件进行实证考察,通过更加量化的事实来发现权利诉求及其实现的路径,认真对待权利。
一、权利诉求的内容特征
个案之所以引起热议和评判,成为公案,是因为它具有某种“主题元素”,比如贫富关系、权贵身份、道德底线等等。而这些“主题元素”,也是当前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3]。任何司法个案都不同程度地折射出当代中国社会中更具普遍意义的社会冲突与矛盾。围绕司法个案所进行的社会讨论,实际上既是这种矛盾与冲突的进一步延伸与展示,也是这种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解决的具体方式[2]。
(一)个案所反映的社会问题与权利诉求
公众囿于专业知识水平有限,加之对个案事实的知悉程度有限,更多地是关注案件背后的社会问题,而非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影响性刑事案件折射出的社会问题,其核心内容是对权利保护缺失,权力过于扩张。
表1 样本案件反映的社会问题
样本案件反映的社会问题(表1),官员腐败、公权力滥用、公权力行使缺失占了较高的比例,其他诸如冤假错案、民生问题等,也间接说明了司法权、公权力的不当行使。公众的关注不仅涉及公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权力行为背后的立法、司法及相关制度的合理性也进行了关注。即便没有折射出公权力本身问题,只要直接或间接涉及公权力行使主体的犯罪,都会引发关注,如官员犯罪、官二代犯罪等。公权力不规范行使的背后,是私权利得不到保护。样本案件中,“公权力滥用、行使缺失”型案件有18件,其中,“公权力滥用”型案件有12件,其本质是公权力的不当行使来限制权利,被限制的权利更多的是一些基本性、救济性的权利,如言论自由权、举报权等。主要包括:公民言论自由权遭到公权力的不当限制(4件),如王帅、陈平福、张家川微博少年发帖被捕案等;律师权利受到不当限制(3件),如北海律师集体维权案等;举报、信访权受到限制(3件),如安元鼎“黑监狱”非法拘禁上访人员案等。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当公民的权利受到侵犯或难以实现时,获得救济的权利也就成为实现其权利的一种途径,如言论自由权、举报信访权。值得注意的是,该类涉“救济”型权利的案件,需要救济的权利对象也多为民生权利,例如,王帅发帖被捕案、进京抓作家案、陈平福发帖被捕案等,都是想通过行使言论自由、批评建议,反映拆迁补偿、政府工作等存在的问题,进而主张权利。“公权力行使缺失”型的案件有6件,公权力在管理经济、社会秩序上的缺失,会导致公民的私权利得不到较好的保护,例如,e租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组织刷单入刑案、北京最大倒卖公民信息案等,都反映了近年来公权力在监管经济、社会领域中的失范行为的缺失,会导致对公民财产权、个人信息权等权利的保护缺失。尤其是金融领域,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对金融风险结构的创新,在缔造以金融消费者为中心的竞争型融资市场的同时,由于缺乏必要的权力监管,也让金融消费者在金融风险分散与利用中首当其冲[4])。
“民生”型案件有9件,这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公权力对民生权利保护的缺失,涉及的领域包括:拆迁补偿(5件),食品、药品安全(2件),拖欠农民工工资(1件),小摊贩生存权(1件)。因拆迁而引发的案件,如唐福珍暴力抗法案、江西宜黄拆迁自焚案、范木根反抗强拆案、山东平度拆迁纵火案、贾敬龙杀人案,多是以付出生命为代价维护权利。与政府和开发商相比,被拆迁户无疑是绝对的弱势群体,他们尚缺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充分、有效的渠道和途径,接受条件、被动拆迁是最多的选择[5]。权力行使不规范、权利得不到保障,直接导致了当前仇官仇富的心态,这种心态都蔓延到了第二代。样本案件中,“仇官仇富”型的有5件,其中3件是涉及官二代、富二代犯罪,如李启铭交通肇事案、胡斌飙车案、李天一轮奸案,公众对该类案件的关注,会突出身份的对立进而宣泄对当前社会因身份差异而导致不公的不满,背后的诉求是期待身份平等。规范公权力、保护私权利,都应遵从法治的路径,样本案件中,反映“网络、媒体自律”的案件有3件,如网络推手“秦火火”诽谤、寻衅滋事案,该类案件表明,背离法治要求的权利诉求亦会受到惩罚,对公权力的监督应回归法治的轨道。整体而言,样本案件反映的社会问题,是公众对公权力行使不规范、私权利保护缺失的担忧。
(二)个案所反映的司法问题与权利诉求
通过影响性刑事案件实现权利诉求已经成为当前“维权”的重要路径,尤其是弱者通过个案引发舆论压力来维护自身权利。获得公正司法也是法治社会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司法如何在其自身职能范围内实现权利诉求、限制权力,公众对之寄予了更多的期待。也正是因为公众的普遍关注,司法权在保护权利、限制权力方面的缺失也逐渐被认识。
表2 样本案件反映的主要司法问题
样本案件中,有37个案件折射出了当前较为突出的司法问题。其中,冤假错案有11个,佘祥林案、赵作海案、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呼格吉勒图案、念斌案、陈传钧案、聂树斌案、缪新华案、张文中案、金哲红案,如果司法体制存在系统性风险,任何人都可能成为冤假错案的“潜在”受害人,公众关注冤假错案,也是关注自身未来获得公正司法的权利。特别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的影响性案件中共有3个刑事案件,其中2个就是冤假错案,包括原物美集团董事长张文中再审改判无罪案、金哲红再审改判无罪案,这表明公众对刑事司法公正的期待越来越强。公众对司法机关的权利诉求已经不仅停留在合法性层面,样本案件中,反映司法权行使过程中说理缺失的有9个。即便形式上“合法”,但判决结果与公众的看法差距太大,也会导致舆论与司法的紧张关系,这是对司法权行使的合规性的更高要求。“作为一种法治高级形态的实质法治,它不但要求行为要合法而且还要合理”[6](P.39)。脱离合理性的司法,其实质合法性是值得怀疑的。“公众的看法与司法体系之实践之间巨大的差异的存在会破坏刑事司法制度的合法性基础”[7](P.37)。样本案件中,河南大学生掏鸟窝案、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许霆盗窃ATM机案、李昌奎故意杀人案、于欢防卫案等,公众进一步拷问定罪、量刑的合理性。赵春华持仿真枪被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罪,使公众进一步拷问“枪支”的认定标准以及此种行为入罪的合理性。许霆盗窃ATM机案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因量刑畸重而受到广泛质疑。于欢防卫案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使公众进一步拷问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及防卫过当的量刑。公众对上述司法判决合理性的质疑也促进了案件改判,司法权的行使更趋合理。太原警察执法致农妇死亡案,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将农妇打死,引发了公众对警察执法合理性限度的追问,涉案警察亦被追究刑事责任。吴英集资诈骗案一审被判处死刑,引发了公众对现有金融体制造成其犯罪原因的同情性思考,并进一步拷问该案量刑的合理性。
司法权是制衡权力规范行使、保护私权利的重要力量,但实践中司法权独立行使并非易事。样本案件中,反映权力影响司法的有6个,如王帅发帖被捕案、进京抓作家案、陈平福发帖被捕案、张家川微博少年因言获罪案等,该类案件都是因为公民对公权力行使的批评建议,反而被公权力借司法权而进行打压。又如,“阜阳白宫”举报人李国福死亡案,举报者李国福举报他人的犯罪行为后,反因涉嫌犯罪而被刑事拘留。反映司法权肆意行使的有4个,其中,北海律师维权案、贵州黎庆洪涉黑案都表明律师的权利受到了司法权的肆意打压。临时性强奸案,两名协警轮奸他人一审仅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量刑畸轻。样本案件中,反映具体司法制度不合理的有4个,黄静疑案、邱兴华杀人案,反映了我国当下司法鉴定制度所折射出的问题,吉林公安刑事扣押国家赔偿案,反映了刑事扣押及对错误扣押赔偿所存在的问题。公众对个案信息的知情权受阻,便会引发民意与司法的紧张关系,反映该类司法不公开的案件,如看守所发生的“躲猫猫”死亡案、喝开水死亡案。“躲猫猫”事件演变为公共事件,源于公众的知情权受阻及对法律的不信任,公权力如何恰当地对待民意将面临一个巨大的挑战[8]。公众对司法的关注、担忧,实际上是对自身权利的担忧,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了司法可能面临的问题,也说明公众对司法的诉求更为全面,对司法在保护权利中的期待也更高。
(三)权利诉求的特征
1.以身份对立来凸显社会矛盾,通过社会问题司法化来主张权利诉求。无论是媒体,还是普通民众,抑或是涉案主体,都刻意关注、营造个案背后的社会矛盾以实现权利诉求,而身份对立是营造社会矛盾的最好素材。尤其是网络媒体、自媒体,通过议程设置将舆论引导至对身份的关注。例如,杨佳袭警案,刻意在案件事实之外突出“警民身份”的对立,进而主张保护“弱者”杨佳,对其从宽处理。
表3 样本案件中涉身份的典型个案
影响性案件中,舆论刻意突出身份差异进而营造身份对立,存在较为严重的身份识别,个体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就容易演化为多数人之间的对立与冲突。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分配不公导致了两极分化,产生了普遍的仇富心理。官民冲突、劳资冲突、贫富冲突的根本原因是政府行为未得到有效控制,执法违法引发大量的社会冲突,公众的表达不畅,加上互联网的扩散效应,社会矛盾迅速传播和放大[9]。有学者对邓玉娇案指出,一个普通的官员和一个普通的女服务员被分别塑造成“烈女抗暴”的壮烈故事,这背后有太多的人物出场在角力,有太多的情感在演绎,有太多的社会断裂压力在迸发。于是一个简单的“邓玉娇案”演变成一个“邓玉娇事件”[10]。特定领域的身份对立,又反映了更为具体的社会矛盾,例如,官民对立型案件中,2006年的药监局高官落马案,公众舆论不仅仅关注官员腐败,还批判当前的药品管理、医疗保障制度,官民对立在问题较为突出的食品药品、医疗保障这一民生领域又得到了进一步强化。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权利诉求的逐步扩张,样本案件背后的公众舆论有扩大身份对立的倾向。例如,吴英集资诈骗案、顾雏军案、张文中案,企业家身份似乎是“强者”,但在司法权、公权力面前,更是“弱者”,媒体、舆论也刻意营造其在司法权、公权力面前的弱者身份,进而对我国当前的金融体制、企业家保护缺失提出批评。又如,对官民身份、贫富身份对立的关注也逐步扩张,仇官仇富的心态已经延伸至官员、富人密切相关的人,包括官二代、富二代。部分案件,并不存在明显的身份对立,如许霆盗窃ATM机案,但公众舆论都刻意营造许霆的“市井平民”与法院、银行“强势官商”的身份对立,纵观许霆案全过程,它把因制度缺陷、管理漏洞和不法行为等多种因素而铸成的一个争议性案件,转换成一种“官商”与“平民”之间的道德叙事和“冤情”故事[10]。无论是官民对立、贫富对立、法官与律师的对立,对立的本质还是权利与权力,现有的司法、社会制度没有实现权利、权力的合理定位才是对立的根本。过度强调身份对立基础之上的权利诉求,容易背离法治。没有回归法治轨道而建立在朴素道德情感上的权利诉求,热衷于案件背后的身份问题,公众、媒体更多地挖掘身份特征事实而忽视案件事实本身,例如,李天一案,一些媒体为了吸引关注度、转发量,在事件发生时传播关于李天一的传闻,更有一些媒体与网民一道挖掘李天一的种种劣迹供网友消费狂欢,这种做法虽然满足了媒介的经济利益,却使得其社会责任大打折扣。[11]
以身份对立为突破口,突出身份背后权利保护困境、公权力的肆意行使有积极意义。基于身份对立而表达的权利诉求,要求对弱者在司法上从宽处罚,对强者从重处罚,在道义上亦具有正当性,但也容易导致泛道德化趋向。通过道德叙事而给予司法压力,进而实现权利主张,这在相当程度上违背了司法本身的职能。样本案件中,媒体助力弱势群体进行维权和申诉的现象已不为少见,然而,它在兼具一定合理性与公平正义色彩的同时,却也呈现出了不同程度的激进与非理性。有学者对宜黄拆迁自焚事件发生地的实证调查发现:媒体借激化社会最凸显的矛盾来引爆舆论,并以单个冲突事件的暂时性解决来消减舆论,继而导致社会负面情绪更为根深蒂固的非理性行为[12]。又如,河南大学生掏鸟窝案经媒体报道后,因量刑超出公众的预期,引发对弱者大学生的同情与对法院肆意司法的批判,而这一切都是建立在对案件事实不知情的基础上。而本案裁定书所认定的事实“阎啸天等人多次猎捕、出售珍贵保护动物,涉案动物鹰隼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则被忽略了,取而代之的是“大学生”的弱者身份、“掏鸟窝”这一普通行为。[注]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5)新中刑一终字第128号。当前中国正处于剧烈的社会转型期,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根源复杂。过度关注身份并进行道德评判、同情,部分案件还进行一味的国民性批判。典型的如小悦悦案,两岁女童小悦悦遭两车碾压后无人救助,本该是一起简单的刑事案件,但却因“无人救助”引发了道德层面的过度讨论,给公众的认知及行为带来了恶劣影响,影响着人们对社会环境的认知并进而改变着人们的行为[13]。
2.对司法寄予了过多的、超出司法本身职能的期待。背离法律的权利诉求,在一定程度上会加大公众与司法之间的冲突,对司法公信力亦有损害。样本案件中,即便公众的权利诉求已经得到了司法、社会制度的部分确认,但缺乏法律规定的权利诉求,极易导致司法与民意的紧张关系,削弱司法公信力,导致将舆论作为影响司法的一种力量而得到加强。例如,许霆盗窃ATM机案,虽然一审判处无期徒刑量刑畸重,但网络舆论却充斥着许霆无罪的呼声,法院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于欢防卫案,一审判处无期徒刑量刑畸重,要求从宽处理的诉求有其合理性,但要求对于欢作无罪处理一段时间甚至成为主流舆论,这显然突破了现有正当防卫的认定规则。这种权利诉求,是建立在对弱者的同情性理解、对社会问题不满的基础之上的。司法权只能在法定范围内实现社会正义,司法权也仅仅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之一,将生活中的“弱者”变为司法中的“强者”是公众的期待,但背离了法治。样本案件亦表明,司法权的独立行使都不能完全实现,司法权更无法独立承担变革社会、实现全面公平的能力。影响性案件中,虽然很多案件因为舆论压力得以改判,权利诉求得以部分实现,但更多是因为舆论引发了权力的关注,进而向司法施压,究其本质还是权力影响了司法。涉及公案的司法过程中,出现了多个角力主体的介入,都基于政治的而非法律的理由参与到司法之中,导致了司法的“政治力学”现象[3]。有学者的实验分析表明:“公众意见对判决结果几乎不产生影响,作为个案的情境性因素,公众意见既非法律渊源,也非独立的道德、政策或习俗理由。在通常情况下,它只可能作为一种辅助性因素放大或弱化相关理由之权重,从而间接地参与法律规范的选取和解释过程。”[14]对美国最高法院之决策变量的经验研究表明,公众意见或公众心态很少影响最高法院的判决。[注]Lee Epstein & Andrew D.Martin,Does Public Opinion Influence the Supreme Court? Possibly Yes(But We’re Not Sure Why),12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Journal of Constitutional Law 263-281(2010).即便最高法院的判决有时与公众意见相一致,也是“策略性的”或者“纯属巧合”。[注]Cf.Christopher J.Casillas,Peter K.Enns & Patrick C.Wohlfarth,How Public Opinion Constrains the U.S.Supreme Court, 55 American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 74-88(2011).
二、权利诉求在司法、立法、制度上的实现样态
样本案件表明,部分权利诉求确实得到了司法层面的有力回应,并且推进了相关的立法、制度的变革,其积极意义是值得肯定的。司法、立法、制度回应、吸收多数民意是必然的,即便是在没有法律的原初社会,人类仍然能够借助那些自发形成的大数法则来有效地维持群体内部个体之间的合作与信任[15]。了解影响性刑事案件背后权利诉求的实现样态,有助于我们进一步合理引导、实现权利诉求。
(一)权利诉求在司法上的实现
刑事司法回应民意诉求以增强其自身的合法性、合理性,已经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做法。[注]Rolf Sartorius,The Justification of the Judicial Decision,in Aulis Aarnio and D.Neil MacCormick(eds.),Legal Reasoning,vol.1,Dartmouth Publishing Company Ltd.,p.134(1992); Aleksander Peczenik,On Law and Reason,Springer,P.62(2009).法官作为一个理性、自利的个体,在权衡选择观察之际总是会被由闲暇、晋升、收入和荣誉所左右,因而总会选择与民意相一致的判决,继而促成民意干预司法的现象。[注]Cf.Richard A.Posner,What Do Judges and Justices Maximize?(The Same Thing Everybody Else Does),3 Supreme Court Economic Review 12 (1993).样本案件中,对司法的诉求如果明显背离法律规定,也得不到司法的回应。在刑事司法中禁止法外对舆论或民众偏好作出响应,既是对民众的爱护,也是对刑事法治的珍重[16]。例如,黄静疑案中,公众要求严惩“凶手”姜俊武的意见并没有被法院采纳,法院最终认定其无罪。邱兴华杀人案中,公众及法学专家要求给邱兴华做精神病鉴定的意见,亦未被采纳。杨佳袭警案,虽然公众舆论树立了警民对立关系,并基于此同情杨佳,要求对之从宽处理,法院最终还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贾敬龙故意杀人案系因拆迁引发,公众对贾敬龙予以同情,法院最终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河南大学生掏鸟窝案,公众对判决畸重的质疑,并没有左右判决。
表4 权利诉求在司法上实现的典型个案
冤假错案拷问社会正义的最低限度,影响性冤假错案的纠错都伴随着公众舆论的高度关注,公众舆论推进了冤假错案的纠错,推进了纠错理念、司法制度的变革[17]。样本案件中,错案纠错也从“亡者归来、真凶再现”型的典型错案,发展为包括“存疑”而纠错。典型的如缪新华案、念斌案、陈传钧案、金哲红案,改判无罪的理由均是疑罪从无。念斌案的判决指出,相关证据矛盾和疑点无法合理解释、排除,全案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得出系念斌作案的惟一结论。[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2)闽刑终字第10号。陈传钧案的判决指出:“原判认定陈传钧构成犯罪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得出系陈传钧实施本案犯罪的惟一结论。”[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4)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27号。金哲红案的判决指出:“原裁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金哲红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提出依法改判,金哲红及其辩护人提出应改判金哲红无罪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吉刑再4号。正如有学者经过实证考察后所指出的:“冤假错案的平反对真凶浮现、亡者归来等特定的偶然性事实因素的依赖以及通过疑罪从缓来等待以后平反的侥幸逻辑,已经有所改观。”[18]近年来,冤假错案平反后对受害者的赔偿权利也进一步得以加强,受害人获得国家赔偿的数额呈上升趋势,尤其是精神损害赔偿。刘忠林被错误关押9 218天,2019年辽宁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忠林做出总计460万元的国家赔偿,其中包括197.5万余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迄今为止赔偿数额最高的精神损害赔偿。舆论、受关注度是案件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重要因素。公众对事实真相的追问权是公民对司法期待的基本权利,样本案件中,黄静疑案、躲猫猫案、喝开水死亡案,公众对案件的知情权要求强烈,倒逼司法公开,知情权得到了司法的回应。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律师权利是制衡公权力的重要力量,律师权利亦是诉讼权利得以正确行使的重要保障。样本案件中,司法权打压言论自由的案件,受到舆论的普遍关注,规范了司法权的不当行使。近年来,作为制衡权力的律师权利得到了进一步的保障,样本案件中,律师权利受到不当侵犯的个案,如北海律师维权案、贵州黎庆洪涉黑案,在公众的关注下,司法权的不当行使得到了纠正,律师权利得到应有的保障。全国律协曾对 23 个律师伪证罪案例进行分析,其中11个涉案律师被无罪释放或撤案,错案率将近一半[19](P.38)。这一方面说明律师权利还有待于进一步保障,另一方面也说明将案件置于公开有助于保障律师权利。
公众对司法的诉求夹杂着道德情感。对弱者的同情保护是普通人的善良正义观的体现,尤其是弱者的“弱”是因为制度性的缺失所造成的。实证研究表明,定罪量刑确实会受到身份差异的部分影响:“通过对某地四家基层法院1 060个盗窃罪刑事判决的实证分析发现,当事人的社会结构(性别、籍贯、年龄、学历、职业等)因素确实对量刑的轻重产生影响,这种影响的程度又与当事人的社会结构差异相关。”[20]样本案件中,要求对弱者从宽处理的诉求,大多都得到了司法的回应。例如,崔英杰案,作为弱者小摊贩的崔英杰刺死城管队员李志强,舆论普遍要求不判死刑获得了司法的认同。赵春华持有仿真枪案,舆论要求轻判的意见也被判决采纳。有学者对与赵春华案类似的22起案件进行实证考察后得出结论:“赵春华非法持枪案,由于过度曝光,至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层面是实现了轻判的。”[21]后续发生的样本案例之外的指导案例王挺案,行为人因个人爱好,以收藏为目的购买枪支、弹药的行为,虽然认定为犯罪,但也实现了轻判。[注]《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075号。在一定程度上,是国家对枪支管控的权力作了适当让步。作为立法上的正当防卫权,我国司法实践中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认定,有学者实证考察表明,涉正当防卫的案件中,以正当防卫作为出罪事由的判决比率仅为6%。虽然这个出罪比率已然远高于我国无罪判决率的总体水平,但这一出罪率和它作为我国实定法之中仅承认的两个违法阻却性事由之一的地位颇为不符[22]。样本案件中,涉及弱者防卫的案件,防卫权进一步得到了扩张,即便认定为防卫过当,也是从宽量刑,公众呼吁扩张防卫权的诉求一定程度上得以实现。例如,邓玉娇刺死官员邓贵大案,法院虽然最终认定为防卫过当,但免予刑事处罚。[注]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9)巴刑初字第82号。范木根暴力反抗强拆造成一死一伤案,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于欢案,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在舆论要求从宽处理的呼吁下,被改判5年有期徒刑。扩张防卫权的意见也得到了最高司法机关的支持,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2批指导性案例指出:“要鼓励大胆适用正当防卫,纠正以往常被视作‘正常’的保守惯性,避免对防卫行为作过苛、过严要求。”[注]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2批指导性案例。样本案件之外的影响性案件于海明防卫案,在公众舆论的呼吁下,公安机关以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为由对该案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最后,社会制度的改革,应该是系统性的、全面性的[38]。例如,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虽然进一步保障了公民的上访权,但如果民生权利等根本性问题得不到解决,上访本身并无助于问题的最终解决,大规模上访还易引发新的矛盾与冲突。有学者指出,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让原本高位运行的进京上访形势更为严峻,日益严峻的上访形势和地方管控访民能力的相对不足,促使“黑监狱”大规模出现[39]。
样本案件中,虽然公众意见对司法的影响客观存在,但案件的定罪量刑大多没有突破刑法规定。与个案相关的某种道德考量、政策权衡或风俗习惯有时之所以成为法官的考量因素或法律解释依据,恰恰是因为它们承载在公众意见中而得到了法官的关注[14]。纵观具体样本案件中权利诉求与司法的关系可以发现,司法对舆论的回应更多是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例如,对冤假错案纠错的诉求,对司法个案信息公开的呼吁,对言论自由的保护等。部分案件,虽然从形式上看是要求对弱者从宽、对强者从严,似乎会导致因身份差异而影响司法进而导致司法不公,但身份等案外因素只是公众诉求的导火索,其实质还在于权利实现的艰难。例如,对于防卫行为的认定,我国审判实践进行了较为严格的限制,而弱者对强者的防卫、抗争,更易成为主张扩张防卫权的个案,典型的如于欢案。部分权利诉求,虽然是建立在民众的朴素感情之上,但这种朴素的感情也是对现行司法、立法所存在的不合理性的重新认识,如对赵春华持枪案要求无罪或从宽处罚的意见,是公众对司法判决、个案的朴素感情,司法实现公众认同应当考量这些要素。样本案件中,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权、防卫权、律师辩护权、民生权利等)都得不到有效的落实,通过舆论压力影响司法,倒逼司法公正,进而实现权利诉求,是当前背景下“实用主义”的维权。也正是这样的倒逼公正,也进一步促进司法权的行使更加规范。2018年的影响性刑事案件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一审判处齐某死缓,在齐某没有上诉、判决生效的情况下,司法机关主动纠错,案件经历三级法院五次审理,最终判处齐某无期徒刑,司法判决的正当性进一步加强。当然,样本案件中,出现公众舆论与司法之间的反复而造成司法公信力缺失,公众的诉求本身的非理性因素可能会不当影响司法,亦值得警醒。
影响性刑事案件在相当程度上促进了权利在司法个案中的实现,本文研究的样本案件之外的,《南方周末》各年度评选的影响性诉讼(非刑事案件)也同样表明了这一基本趋势。例如,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案、高某诉用工方乙肝歧视案,劳动者的就业平等权得到进一步强调。福建农民环境污染诉讼、自然之友环境诉讼、泰州环境公益诉讼、首例雾霾环境公益诉讼案、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秦皇岛方圆包装玻璃有限公司大气污染公益诉讼案,进一步将公民权利诉求拓展至更为间接的环境权。诉表哥工资信息公开案、社会抚养费公开案,进一步扩张了公众的知情权。部分非刑事案件,直面公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如杜宝良巨额罚单案、四家防伪企业诉国家质检总局行政垄断案、钓鱼执法案、陕西大月份引产行政处罚案、非独抢生被处罚案,对公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律上并不明确的权利,在个案中也得以实现或者提出了相应的权利主张,如赵C姓名权案、北雁云依姓名权案、同性婚姻登记案、陈超诉专车处罚不当案、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蒋某某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案等。近年来,全国范围内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胜诉率增多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对公权力的约束与限制已经成为趋势。有学者通过对行政诉讼案件数量的实证考察得出结论:“人民群众通过行政诉讼维权的需求尚未得到充分满足,只要当事人的诉权能够得到法律和司法的充分保护,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仍将继续呈现快速增长态势。”[注]黄卉:“影响各地行政诉讼案件数量的那些要素——26年的数据分析”,https://www.sohu.com/a/159867466_611053,最后访问日期:2019-02-05。
(二)权利诉求在立法、制度上的实现
经个案司法所确定的权利,只有上升至立法、制度层面,才能实现权利的普遍化。公众围绕着案件事实与法律之外的社会问题展开大讨论,虽然背离了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本身,但对社会问题的关注,对推进立法、制度变革亦有意义。域外经验也表明影响性案件对推动制度变革的作用,例如,1954年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被视为司法扭转种族隔离的典范[25](P.198)。
表5 权利诉求所推进的立法、制度改革
呼格吉勒图案、赵作海案等冤假错案的纠错,不仅重现了个案正义,更重要的是通过纠错,对我国现有的司法制度进行了体系性反思,推进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等一系列规定相继出台,也促成了新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强调限制、规范司法权,保障律师及被告人权利以防范冤假错案。黄静疑案、李昌奎案、“躲猫猫”案等,使具体的司法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得以反思。黄静案从2003年案发后,进行了5次鉴定,不同鉴定结论之间存在冲突,引起了巨大的社会反响,让司法鉴定的公正性遇到空前的信任危机,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正式出台。李昌奎案,公众拷问死刑立即执行与死缓的适用界限,对司法权行使的合理性提出了进一步要求,最高司法机关也先后多次出台指导案例规范死刑的适用。看守所“躲猫猫”死亡案,使得公众对看守所执法的透明性、规范性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也促成了事后全国范围内对看守所的大检查,《看守所执法细则》等相关规定出台。近年来,建议看守所独立于公安机关,实现侦羁分离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26]。陈超诉劳动教养委员会案,推动了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崔英杰刺死城管案、唐福珍自焚反抗强拆案、陈平福发帖被捕案等,反映出普通民众在维护基本权利诉求,如生存权、住宅安宁权、言论自由权时,都需要付出代价,这些案件推进了相关制度的修改,进一步保障了权利。以小摊贩崔英杰刺死城管队员案为例,城管的“秩序利益”和摊贩的“生存利益”存在较为剧烈的冲突,城管执法具有某种正当性,摊贩摆摊叫卖具有自身的生存必要性和结果违规性,二者在行为、利益、目标等方面的对立就造成矛盾与冲突不能避免[27]。崔英杰案从一个侧面说明,单纯用权力压制摊贩权利,会导致更大的冲突。也正是因为该类案件受到关注,全国各地陆续重新思考城市执法的理念、小摊贩的权益保护,诸多城市相应地修改了城市管理办法。2017年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城管执法的方式,在合理的限度内保护了小摊贩的利益。不仅仅是弱者需要维权,“强者”的权利也应该得到刑法的保护,典型的如企业家吴英集资诈骗案、顾雏军案、张文中案。吴英案凸显了我国金融体制所存在的问题,民营中小型企业无法有效地得到金融支持。而民间借贷的盛行,正是旧有的金融体制不能满足快速发展中的民间经济需求之下的产物,吴英犯罪原因一定程度上可以归结于金融体制本身存在的问题,基于这一认识,吴英最终被轻判。顾雏军案、张文中案,唤醒了对企业家权利保护的认识,201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相继出台。
司法权的规范行使,是保护公民权利的重要保障。样本案件中,北海律师维权案,凸显了律师权利在制衡司法权上的无力,也推进了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进一步强化律师权利。许霆案一审判处无期徒刑,无论判决结果从形式上看多么“合法”,普通民众、专家学者甚至法院自身都认为量刑畸重,进一步拷问判决、立法的合理性,在此基础上,推进了刑法第264条“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一规定的废除。赵春华持伪真枪案、河南大学生掏鸟窝,定罪量刑都引发了社会的普遍关注,将此类行为定罪并判处重刑,受到了舆论的普遍关注,针对该类案件,围绕着如何理解刑法上的“枪支”、“野生保护动物”,能否直接采纳行政法上的概念来解释刑法上的概念,行为人是否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理论上亦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但基本的方向是考虑如何实现从宽处罚以保护涉案主体的权利,对上述犯罪作限制解释。有学者指出:“行政法的规定以及行政机关对案件事实与处理结论的认定,只具有作为认定犯罪线索的意义;刑事司法人员必须根据刑法的特点对构成要件要素、案件事实进行独立判断,独立作出处理结论,不得将行政责任的认定结论与根据直接作为刑事责任的认定结论与根据。”[28]公众对该类社会问题的持续关注,使得社会、司法机关都在重新思考既往做法的合理性,也推进了相关规定的出台。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的出台就是应对赵春华案所暴露的问题,该解释的出台背景亦指出:“一些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案件,涉案枪支的致伤力较低,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裁量刑罚时唯枪支数量论,恐会悖离一般公众的认知,也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司法实践中,个别案件的处理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佳。”[注]最高法院研究室刑事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河南大学生掏鸟窝案,公众进一步拷问司法实践中认定“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认定标准的合理性。实践中类似案例,深圳男子王鹏贩卖自养鹦鹉,被法院一审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王鹏出售的是自己驯养繁殖的鹦鹉,能否认定为刑法上的“珍贵、濒危野生保护动物”,能否直接依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来认定刑法上的“保护动物”,引发争议。也正是对其定罪量刑存在说理上的不足,二审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粤03刑终1098号。相关规定也在严格限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收购、运输、出售部分人工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野生动物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指出:“尽快启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修订工作,将一些实际已不再处于濒危状态的动物从名录中及时调整出去,同时将有的已处于濒危状态的动物增列进来;或者是在修订后司法解释中明确,对某些经人工驯养繁殖、数量已大大增多的野生动物,附表所列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仅适用于真正意义上的野生动物,而不包括驯养繁殖的。”类似的案件还有秦运换采摘野草案,秦运换在未办理野生植物采集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林坡上采挖兰草一丛三株,法院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秦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注]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豫1224刑初208号。该案经媒体报道,引发舆情,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理解“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范围。[注]马建刚、王飞、杨妙伟:“采了3株‘野草’男子获刑3年”,载2017年4月19日《河南法制报》第8版。立法上的权利并不会当然地落到实处,较为典型的就是防卫权,司法实践中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向来都受到了过于严格的批判,也正是因为于欢案,使我们反思了当前司法实践中认定正当防卫过于严格的现状,并且促使了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的出台,使纸面上的防卫权进一步落到实处,进一步扭转正当防卫认定过于严格的现状。
三、理性应对权利诉求
处于转型期的社会是一个不同利益群体共存、利益冲突加剧、利益诉求多元化的社会,如果不能正视各群体的利益诉求而将其排斥在体制性利益表达之外,将在客观上积累社会动荡和爆发的能量[29]。合理回应公众的诉求,是增加司法判决、立法、制度合法性、合理性的基础。[注]Jerome Frank,Law and the Modern Mind, London: Steven & Sons,p.20(1949).有学者通过对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国社会矛盾的演变态势和宏观原因进行实证研究发现:不能满足公民的合理诉求,会引发更大的社会矛盾。1990—2010年全国社会矛盾发生率不断升高,而且冲突程度有所上升。其中,非法形式社会矛盾比合法形式社会矛盾增速更快,社会矛盾呈高发增长和危害加重的特点[30]。
(一)积极、主动应对权利诉求及其发展
样本案件,虽然权利诉求通过个案的司法得以实现,并通过立法予以进一步扩大化的确认,但通过个案倒逼司法公正、制度变更以实现权利付出,亦付出了巨大的代价(表6)。样本案件之外的非影响性案件,权利的实现并不乐观。诸多样本案件,以生命为代价,推动中国法治的进步,约束公权力,保护私权利。如何积极、主动回应民意诉求,是法治社会司法、制度保护权利的应有态度,也有助于减少“倒逼”公正司法、制度变革所付出的代价。
民意诉求虽然存在非理性的因素,但应重视其非理性背后的“理性”。法律人应认识到,法律获取程序的科学性并不在于将所有非理性要素都掩盖起来,而在于对非理性要素也能坦率地进行理性分析[31](P.15)。应及时关注社会矛盾、权利诉求的类型发展、变化方向,提前、主动应对权利诉求。即便是刑法上已经规定的权利,仍应关注其在实务中的实现样态及变化。有学者以正当防卫为例指出,防卫权的扩张是公民权利扩张的内容之一,人们似乎一度乐观地认为,正当防卫条款的完备化能够使先前存在于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一劳永逸地获得解决。这种“立法依赖”的观念,在一定程度上使得20年来中国正当防卫理论的研究总体上呈现出发展乏力、暮气略重的景象[32]。整体而言,权利发展的方向应是朝着公民权利的实现、政治权利的实现和社会权利的实现这一路径,根据这一方向,应结合我国当前实际及时发现权利实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对策。此外,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逐步觉醒,主张权利的主体也呈扩大趋势,“弱者”不是权利诉求的惟一主体,样本案件中,涉案主体、有案件相似背景经历的人、处于同一阶层的民众、普通民众都逐渐关注个案及其权利诉求。随着社会转型期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中产阶级权益抗争行为日趋增加,社会矛盾主体的迁移也给社会治理带来更大的难度[33]。中产阶层往往更具权利意识,对利益受损更为敏感,不确定性预期导致的焦虑也更强烈[34]。应及时、主动关注未来的变化及可能面临的问题。
表6 影响性刑事案件中权力侵犯权利、维权所付出的代价的典型个案
(二)推进司法改革以应对公众对司法的诉求
首先,应加速推进司法信息公开。公众对个案信息的知情诉求非常强烈,几乎所有的样本案件,都有公众对个案信息的强烈期待。诸多样本案件,引爆舆论的根源就是案件信息不公开。例如,躲猫猫案、喝开水死亡案,看守所对牢头狱霸致人死亡案件的真实信息故意隐瞒;杭州胡斌飙车案,胡斌驾驶跑车将被害人谭卓撞出大约5米高后再重重摔在20米以外的地方,造成被害人当场死亡。杭州交警召开新闻发布会,提及当时车速仅有70码。部分案件,因为司法机关不及时发布信息应对,经常出现舆情反转现象,例如,河南大学生掏鸟窝案,闫啸天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媒体的报道更多地突出了犯罪主体的“大学生”身份,犯罪事实被修饰为“掏鸟窝”,判决引发舆论广泛质疑。而生效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却被掩盖:闫啸天非法猎捕燕隼14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隼形目隼科动物2只,且明知该类动物属于国家保护动物。[注]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5)新中刑一终字第128号。后司法机关及时公布案件事实,网友曝光闫啸天长期猎杀、贩卖珍禽,是一个私藏枪支的“偷猎惯犯”,出现舆情反转。于欢案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后,公众接触更多的信息网络媒体报道的:于欢的弱者地位、基于母亲受到凌辱而实施防卫、不法侵害人的强者地位、不法侵害人非法发放贷款等。公众同情于欢、质疑司法判决,引爆舆论。但当网络媒体曝出于欢的母亲不仅拖欠工资,还涉嫌集资诈骗、伪造公章,欠下银行的钱不还,舆论的风向又急转。
其次,应该加强对司法的说理。公众的看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重大差距,会影响公众对刑事司法的认同,进而影响法治的实现。司法机关如果强硬推行公众认为并不合理的判决,会导致公众对特定个体现实权利的担忧,也会导致公众对自身未来权利的担忧。样本案件表明,诸多与公众看法不一致的判决,在舆论的压力下都得以改判,或者司法机关努力向公众说理以阐述判决的合理性。在过去的30年间,我们从大众司法转向专业司法,实现了从“司法的广场化”到“司法的剧场化”的转变。现代法治愈来愈多地依赖法律活动的专业化和技术化,作为“剧场表演”的法庭活动恰恰能够促进法律活动的技术化和专门化,反映在裁判文书上则造成了释法说理的不足。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不仅需要宏观的顶层设计,更需要在微观上通过具体的裁判文书的个案说理来实现“软着陆”。惟有如此,才能使得司法裁判从仅仅是“看得见的正义”转变为“说得出的正义”[35]。样本案件中,赵春华持枪案、河南大学生掏鸟窝案,公众对司法说理的诉求越来越强烈。司法判决如果与公众期待相去甚远,就有必要重新思考刑法理论、立法、司法的合理性。例如,电影《我不是药神》的原型“陆勇销售假药案”,2002年,陆勇被查出患慢性粒白血病,特效药“格列卫”当时国内一盒2.35万,可印度仿制药卖4 000元,为方便病友购药,他做起仿制药代购。后陆勇因涉嫌贩卖“假药”被拘留,在舆论的追问下,检察院最终撤回起诉,认为其行为非销售行为,不构成销售假药罪。[注]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沅检公刑不诉(2015)1号。
再次,加强司法独立,防止权力干预司法。样本案件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是,司法权制衡权力、保护权利的机能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相反,部分样本案件,在权力的干预下,司法权沦为制约权利的一种力量。诸多冤假错案、因言论不当而被错误立案的案件,权力干预司法是重要诱因之一。《南方周末》评选的影响性诉讼中的非刑事案件,亦说明司法权受行政权力不当干预。例如,陕西省国土厅否决法院判决案,国土厅以会议的形式否决司法判决。长沙官员以维稳抗拒法院裁决案,生效判决在权力面前显得很无助,法院执行裁定书指出:“本院认为,解除查封理由不成立。但湖南省高院从维护社会稳定出发,指令本院解除查封,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解除对本宗土地的查封。”[注]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09)慈法执异字第395-16号。作为规范权力的一种力量,司法应坚守其自身的独立性与职能,才能保持自身品性、规范公权力。
(三)推进社会制度改革以保障权利
影响性刑事案件背后暴露的权利保障缺失,更深层的原因是制度的缺陷。通过司法的力量将社会生活中的弱者扭转为强者,即将社会问题司法化,只能实现个案中主体的权利保护,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权利保障缺失的困局,也会使司法背离其本身应有的职能。靠刑法解决社会问题,与其说是社会问题司法化,倒不如说是刑法的过度社会化。其结果,当社会默许刑法功能的这种扭曲时,便会有更多的刑法以外的力量介入刑法的修订、解释和适用。于是,扭曲的也许会更加扭曲,规则本身的逻辑却被淡化[36]。社会制度的改革有助于从根本上保障权利,也有助于缓和刑事司法与民意的紧张关系。
首先,对于涉民生问题等基础性权利的社会制度,应及时推进相应的改革。要系统梳理当前权利保护缺失的现状及涉及的制度,例如,人身自由是最为基础性的权利,陈超诉劳动教养委员会案,推进了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但是,《关于卖淫嫖娼收容教育的办法》也同样存在不当侵犯人身自由的问题,应及时废除。理论上要求废除该办法的呼声也较为强烈,“由于对收容教育的适用条件缺乏限定,实施程序缺乏保障,事后救济又相对匮乏,以及收容教育所的管理方式刻板粗暴,收容教育制度已经沦为中国法治和人权的一个幽暗角落”[37]。
其次,要关注权利诉求发展的新方向。当前经济社会高速发展,也必然会反映出相关领域的制度对权利保障的缺失,例如,近年来金融领域、市场领域、企业家保护这些新型问题较为突出。样本案件中,该类案件有逐步增多趋势,如全国首例电商平台打假案、e租宝非法集资案、组织刷单入刑案、北京最大倒卖公民信息案,相关的社会制度的改革应及时推进。顾雏军案,2005年、2017年两度成为影响性案件,2005年成为影响性案件时,更多地是强调保障国有财产,将顾雏军入罪得到了公众的认同。而2017年顾雏军案再审,又再度入选影响性案件,此时更强调对企业家的保护。2018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顾雏军案再审,判决撤销原判对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挪用资金罪的量刑部分。顾雏军案再审改判说明产权保护的根本之策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运用好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完善平等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注]凌锋:“顾雏军案改判的意义究竟是什么”,载2019年4月11日《法制日报》第7版。2018年的原物美集团董事长张文中再审改判无罪案,同样反映了我国当前对企业家权利保护的缺失,该案是在全面依法治国、加强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保护大背景下最高法院依法纠正涉产权和企业家冤错案件第一案。
“十二五”期末,全国原煤入选能力超过26亿t,原煤入选量25.4亿t,入洗比例达到65%以上;新建选煤厂180处,能力约8.5亿t。
(四)规范权利诉求的过度扩张
人类社会发展史,本质上是一部权力与权利博弈的演进史。权力与权利的变量既是社会矛盾引发与化解的根本滥觞,也是政治认同考察的核心义理。权利与权力的博弈过程,实际上是二者不断寻求最佳配置的过程,即博弈均衡过程。要根据中国社会发展的需要来确定权利与权力的契合度,不可一味地扩大权力,也不可一味地强调权利,只有实现二者具体性与历史性的有机统一,才能促进社会和谐发展[40]。权利限制是权利理论的重要内容,是权利保障的一个部分,是权利得以实现的前提。样本案件中,无论是具体个案的主体权利,还是公众舆论所呼吁的权利,内容及方式上都夹杂着过度扩张性,值得警醒。例如,对于防卫权,应该在何种限度内行使,以于欢案为例,网络舆论所充斥的“于欢是正当防卫而不构成犯罪”的呼声,至少难以得到社会的普遍共识,也与既往认定正当防卫的做法相去甚远。主张赵春华持枪案无罪的诉求,更多地是基于对个体权利的诉求,而忽略了集体利益、社会安全、国家权力对管控枪支的要求。“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之所以会引起社会各界的质疑,进而引发司法实务界及理论界的广泛争论,其症结在于司法实践中缺乏集体法益刑法保护的从属性思维。基于维护公共安全的需要,国家对枪支进行严格管理,其正当性应当得到肯定”[41]。2018年影响性非刑事案件南京旅客穿越铁道被挤压致死案,杨某横穿轨道,在列车车头前向站台攀爬,被列车挤压致死。其父母要求铁路部门承担80%赔偿的诉讼请求被驳回,本案旗帜鲜明地对漠视规则、破坏秩序的行为给予否定评价,强调权利诉求也不应突破法律规定。即便是合理的权利诉求,也应回归法治的程序,而不应该走向无序状态,否则会强化通过非法方式获得权利主张的做法。背离法治的权利诉求,无论是对个体,还是对国家、社会,都是一种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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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德]阿图尔·考夫曼:《法律获取的程序——一种理性分析》,雷磊 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32] 陈璇:“正当防卫、维稳优先与结果导向——以‘于欢故意伤害案’为契机展开的法理思考”,载《法律科学》2018年第3期。
[33] 朱力、杜伟泉:“从底层群体利益抗争到中产阶级权益抗争——社会矛盾主体迁移及治理思路”,载《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3期。
[34] 姚伟:“当代中国社会矛盾冲突研究回顾与展望”,载《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7年第3期。
[35] 雷磊:“从‘看得见的正义’到‘说得出的正义’——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解读与反思”,载《法学》2019年第1期。
[36] 白建军:“中国民众刑法偏好研究”,载《中国社会科学》2017年第1期。
[37] 何海波:“论收容教育”,载《中外法学》2015年第2期。
[38] 徐光华、艾诗羽:“从影响性刑事案件反映的社会问题看刑事司法与民意——以 2005 年至 2013 年的 119 个影响性刑事案件为例”,载《法学杂志》2014年第10期。
[39] 侯猛:“进京上访的社会管理——从“黑监狱”现象切入”,载《法学》2012年第5期。
[40] 张群梅:“权利域中的权力制约: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的自由主义解读”,载《兰州学刊》2012年第9期。
[41] 孙国祥:“集体法益的刑法保护及其边界”,载《法学研究》2018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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