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概念体系重构:一致行动关系的提出
在行为与主体的解释学循环困境下,我们不妨换一个角度思考:“共同收购”这一概念是否已经被充分解构?“共同收购”事实上包含着两项内涵,即“共同”和“收购”,而这两者中只有“共同”才是一致行动人成立的必要条件。一致行动人的形成本身即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数个主体相互沟通,形成特定的牵连关系,其后这些具有牵连关系的主体的行为不再被独立评价,而是作为一个法律拟制的整体实施收购行为。特殊牵连关系的成立是构成“共同”的充要条件,具备该种牵连关系的主体实施的收购才是“共同收购”。 美国1971 年GAF Corp.v.Milstein,453F.2d 709 判例即明确了一致行动关系的核心判断要素在于持有股份的“团体”是否通过明示或默示的协议而形成目标公司控制权转移之虞,至于是否取得额外股份或意图取得额外股份则在所不问①See GAF Corp v. Milstein,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Second Circuit,453 F.2d 709. 1971.。因此,一致行动人的形成时点应该在于牵连关系形成之时,而与后续收购行为无涉,一致行动人的关键应在于“一致”而非“行动”。
(一)一致行动构成典型立法模式的缺陷
在比较法层面上,世界各国对一致行动构成的立法模式存在分歧,国际常见立法模式可概括为主观合意型、积极合作型两种。值得一提的是,虽然我国立法文件中使用了“一致行动人”的表述,但这一概念在不同的立法例中有不同的称谓,美国法上的措辞是“团体视为一人”和“受益所有人”,即group as a person,beneficial owners;日本法上称为共同持有人;英国法称为一致行动的人,即persons acting in concert;我国香港地区则沿袭了英国法上的称谓。尽管称谓不同,但含义和功能都是相似的。
1. 主观方面。(1)合意的成立。基于意思表示而达成合意(an agreement to act in concert),是一致行动主观方面的要求。合意的达成是由双方或多方主体通过先后发出意思表示而实现的,要约—承诺、交叉要约、同时表示都是达成合意的方式。民法理论通常从意思主义立场出发,对意思表示构造作心理学上的分析[6](p136)。依据意思表示构造上的“三要素说”,意思表示的成立需要经由某种动机,经由效果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行为三个阶段方可形成[7](p171)。一致行动关系在主观方面需要达成的合意内容是彼此之间协同一致交易目标公司股份;或在关于交易目标公司股份的股东大会提案、董事会提案与表决中采取相同意思表示,事先达成一致的表决意见。(2)合意的形式。合意是否需要具备特定形式的要求?这个问题却没有形成国际上的统一。从比较法的视角看,有要式型立法例,如我国《证券法》“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股份的上市公司收购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与强制要约义务的规定”;也有不要式型,如美国法上“确定团体存在之关键因素在于持有股份的‘团体’是否通过明示或默示的协议成立”①See GAF Corp v. Milstein,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Second Circuit,453 F.2d 709. 1971.。由于合意要件关注行为主体的主观意志,而采取特定形式与否无非是证明力大小的问题,因此本文建议在我国未来的《证券法》修订过程中,明确合意无须以书面等特定形式为要件。(3)合意的目的。按照目的不同,一致行动人可以分为普通投资者和财务投资者。财务投资者是不具有控制目标公司意图,仅将获取股票收益为作为投资目的的投资者。在一致行动关系的认定方面,普通投资者自不待言,而财务投资者是否属于该范畴仍存在较大争议。
其次,当近亲属之间声明不存在一致行动时,需要如何处理?正是由于亲属关系缔结、解除的任意性,近亲属之间的一致行动推定并不具有太强的说服力,且近亲属为利益反目的案例数见不鲜。在美国的某些案件中,法院认为,投资者间的亲属关系未必构成一致行动关系②See Torchmark Corp. v. Bixby,708F.Supp.1070(W. D. Mo. 1988)。。因此在当事人举出相反证据反驳时,实际操作中应综合下列因素进行判断:其一,考察当事人是否力图规避监管,有无规避慢走规则、要约收购、重组上市等一致行动义务的动机。其二,考察当事人之间的资金流转是否显失公平。如果有股权转让行为,则要考量交易价格和资金来源情况。如果交易价格远低于市场水平,或者资金来源于亲属间借贷,则大概率属于一致行动人。其三,考察当事人之间的表决权行使机制是否存在协同,历史表决情况是否完全一致。其四,考察当事人的历史股权交易,是否存在一定时段内步调一致地同方向增减持[12](p48)。
[3]Ghetti,Riccardo.Acting in Concert in EU Company Law: How Safe Harbours Can Reduce Interference with the Exercise of Shareholder Rights[J].European Company and Financial Law Review(ECFR),20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