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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淮东南部税粮问题管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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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20 14:06: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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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淮东南部税粮问题管窥
曹 猛
[摘 要]在元代赋税体系中,税粮制度是最为主要且最具代表性的一种。由于地理条件与历史传统的影响,元代淮东地区税粮制度南北相异。与北方税区不同,淮东南部施行两税之法。元代传世文献与明代方志所载滁州、崇明等地官民赋税信息,反映出元代淮东南部税粮征收的两个特征:在自宋至明的长时段中,元代税粮呈现出总额独轻的特点,而在单位负税中又表现出三代相承的一面。就元代较低税额而言,除却元前期所行农业恢复政策的正面影响外,地区内侧重于军事与盐政的总体管理原则亦是其重要原因。而宋、元、明三朝较为相近的单位负税则暗示了淮东南部征税传统的重要影响。
[关键词]元代;税粮;淮东南部;负税比率
“淮东”一词,由来已久。自北宋熙宁五年(1072年)分淮南路为东、西两路,西邻淮西、南至长江、东界大海、北接徐邳,四届之内皆称淮东(1)参见脱脱等:《宋史》卷八八《地理志四》,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2178~2182页。。中原兴兵以来,淮东久为战守之所,更兼大运河贯穿其中,因而颇征“扬楚要冲”之誉(2)参见孙梦观:《雪窗集》卷一《丙午轮对第一札·结人心》,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81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影印本,第66页;脱脱等:《宋史》卷一六七《职官志七》,第3978页;刘应李等编,郭声波整理:《大元混一方舆胜览》,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91页。。宋亡,元廷于南宋旧地建淮东道宣慰司以统之,其辖区大体不变,而稍有增损(3)参见宋濂等:《元史》卷五九《地理志二》,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1413~1417页;李治安、薛磊:《中国行政区划通史(元)》,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33~136页。。本文所指之淮东便是元代淮东道宣慰司所辖二路(扬州、淮安)一府(高邮)之地。关于元代本区社会经济诸题,学界前贤间有涉及,但就官民租税而言,尚无专文论述(4)相关研究参见耿占军:《元代人口迁徙和流动浅议》,《唐都学刊》1994年第2期,第36~41页;陈衍德:《元代农村基层组织与赋役制度》,《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4期,第10~15页;陈贤春:《元代粮食亩产探析》,《历史研究》1995年第4期,第175~180页;张金铣:《蒙元时期淮河流域的农业生产》,《中国农史》2000年第4期,第18~26页;王曾瑜:《宋元时代的淮南经济述略》,《隋唐辽宋金元史论丛》第1辑,北京:紫禁城出版社2011年版,第295~347页;潘清:《元代江淮流域水利建设述论》,《学术研究》2014年第12期,第105~111页。高树林:《元代赋役制度研究》,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3~45页;陆德阳:《流民史》,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97年版,第80~83页;吴松弟:《中国人口史》第3卷(辽宋金元时期),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07、518~527页;陈高华、史卫民:《中国经济通史(元)》,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2007年版,第399~428页;李幹:《元代民族经济史》,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1281~1286页。。今考虑到资料分布与地区重要性等因素,本文拟以淮东道淮河以南区域为主体,兼及淮北州县,重点运用万历《滁阳志》与正德《崇明县志》等方志文献中所载元代赋税信息,略考元代淮东官民租税,就教于方家同好。
一 淮东税制的南北区分与南部税法溯源
元代税粮之法南北异制,沿革不同。大体而言,江淮以北的北方内地以丁口、田地为基本单位,依照不同比例征收赋税;江淮以南则以南宋旧有两税制为主体,田地成为赋税征理中的核心单位(5)宋濂等:《元史》卷九三《食货志一》,第2357~2360页;陈高华、史卫民:《中国经济通史(元)》,第399~418页;李春圆:《元代华北的民户税粮政策再探》,姚大力等主编:《清华元史》第3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第241~276页。。元代淮东地跨淮河南北,情况特殊,查之前贤著述,多未做深究(6)参见陈高华:《元代税粮制度初探》,《文史》第6辑,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113~126页。后收入《陈高华文集》,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5年版。顾寅森:《元代北方税粮制度辨析》,《中国经济史研究》2010年第2期,第12~17页。陈高华、史卫民:《中国经济通史(元)》,第402~404页。白寿彝总主编,陈得芝主编:《中国通史》第8卷(中古时代·元时期上),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780~786页。周良霄、顾菊英:《元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403~406页。,既未明言其税制如何,又未界定其南北所属。如要探讨淮东地区的赋税制度,首先便需要辨明淮东地区的税区分属问题。
《元史》载,泰定元年(1324年)张珪诣上都奏事时曾言赋役事。其文曰:“世祖时,淮北内地,惟输丁税,铁木迭儿为相,专务聚敛,遣使括勘两淮、河南田土,重并科粮;又以两淮、荆襄沙碛作熟收征,徼名兴利,农民流徙。臣等议:宜如旧制,止征丁税,其括勘重并之粮,及沙碛不可田亩之税,悉除之。”(7)宋濂等:《元史》卷一七五《张珪传》,第4082页。前辈学者曾援引此条史料中“止征丁税”等语,默认两淮为北方丁税区(8)参见陈高华、史卫民:《中国经济通史(元)》,第403页。。然而忽略前引文中的“淮北内地”,而将“两淮”通作丁税区,显然是有欠妥当的。就张珪文中所言,则自世祖以降,淮北之地为丁税区,即属于北方税区无疑,而下文“重并科粮”、“宜如旧制,止征丁税”亦应是就此而言的。
实际上,淮东并不存在统一的税制。与淮北地区不同,作为两淮主体的淮河以南部分,其税制一直是南宋旧有的两税制度,这在诸多记载中皆可得见。如《元史·食货志》“税粮”条记江南两税时曾言,“其在官之田,许民佃种输租。江北、两淮等处荒闲之地,第三年始输……凡官田,夏税皆不科”(9)宋濂等:《元史》卷九三《食货志一》,第2359页。。文中两淮官田不科夏税显系对应民田需纳夏税而言,可为淮南两税之确证。又《元史·食货志》“赈恤”条载,延祐七年(1320年)“江淮夏税所免之数,与外郡丝绵同”(10)宋濂等:《元史》卷九六《食货志四》,第2472页。。另据《元典章》记载,仁宗延祐七年,元廷重定南方两税税额,在中书省下发给江西行省的文书中,明确地将两淮、荆襄与其他两税区一体而论(11)陈高华等点校:《元典章》卷二四《户部·科添二分税粮》,(北京)中华书局、(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950页。。考诸典籍,崇明、来安两处地方志中亦有元代两税税目与税额的详细记载,更为淮南两税说提供了佐证(12)参见正德《崇明县志》卷三《田赋》,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27页;万历《滁阳志》卷七《田亩》,中国方志丛书第687号,台北:成文出版社1985年影印本,第297~301页;天启《来安县志》卷三《赋役志》,中国方志丛书第642号,第211页。。
元代淮北地区的丁地税制有其固有的原因。就制度层面而言,元朝混一后,建淮东道宣慰司以统淮河南北,这样原来南宋的淮南东路地区实际上成了元代淮东地区的一部分。淮河以北州县的划入,使得我们在探讨淮东地区赋役问题时须持更谨慎的态度。以海宁州为代表的淮北州县,早在蒙古灭金时便成为蒙元领下“北方内地”的一部分,施行与北方一致的丁地之法自然在情理之中,所以张珪才会在奏疏中径言“淮北内地,惟输丁税”(13)宋濂等:《元史》卷一七五《张珪传》,第4082页。。就农业条件而言,作物结构的转换应对本区赋税制度有着重要的影响。江南地区之所以施行两税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南方以稻为主、稻麦轮作等两熟制度的推行。淮北之地原亦以稻作为主,本非旱地谷物耕作区(14)参见闵宗殿:《江苏稻史》,《农业考古》1986年第1期,第255页。。宋金以来,黄河夺淮对淮北地区的农业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水利、土壤等条件的变化使得本区耕作制度出现了明显的变化。学者曾据道光《铜山县志》所载明代劝农文,推测淮北在宋、元之间,耕作制度已由稻作为主转为旱谷为主,但尚无直接史料佐证(15)池源、汪汉忠:《黄河夺淮与苏北耕作制度的逆变》,《江苏地方志》2002年第3期,第29~30页。。今考诸典籍,南宋初年,叶梦得在《奏措画防江八事状》中曾言,“淮北虽近秋成,本不产稻”(16)叶梦得:《石林奏议》卷一一,续修四库全书第474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年影印本,第458页。。如此,则至迟在南宋初,淮北地区耕作制度的逆变便已完成。而淮北“不产稻”无疑与元代此地不行两税法有相当之关系。
与淮北税法不同,虽然同邻淮河,淮南的赋税之法却以两税为宗。淮南地区两税法的施行首先得益于较好的气候条件与作物结构。迟至宋代,稻麦两熟制在淮南一带已经相当普遍(17)参见葛金芳:《南宋全史》第5卷(社会经济与对外贸易),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版,第251~253页。。史料记载,“淮民种麦甚广”(18)脱脱等:《宋史》卷一七三《食货志上》,第4174页。,“土豪大姓、诸色人就耕淮南”者“岁收谷、麦两熟”(19)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三《营田杂录》,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版,第7673页。。同时早稻种植亦有一定的推广,“三月间多早禾,六七月间成熟,可济艰食”(20)吕颐浩:《忠穆集》卷二《上边事善后十策·论经理淮甸》,宋集珍本丛刊第31册,北京:线装书局2004年影印本,第746页。。就其制度渊源而言,淮南两税之法可前溯至五代十国时期。据南宋洪迈《容斋随笔》所采《吴唐拾遗录·劝农桑》记载,“吴顺义年中,差官兴版簿,定租税”,田分上中下三等,皆以不同比例征收税钱,“如见钱不足,许依市价折以金银”,且另有“丁口课调”之征。后因宋齐丘上书力争,以“江淮之地”屡遭兵燹,直言折金银、征丁口之不便,才改为官府“虚抬(绢、绵等)时价”,听民将税钱折以绸、绢、绵等为本色,缴纳夏税(21)洪迈撰,孔凡礼点校:《容斋随笔·续笔》卷一六《宋齐丘》,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版,第418页。。两宋以降,以税钱为率折纳夏税,遂成定制。宋代淮南东路之两税,实为三色(谷、帛、钱)之征。夏税有麦、帛、钱之征收,帛又有绢、绸、布、丝绵、罗、绫之分(22)参见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四《匹帛》,第7733~7740页。。秋税则以纳米为大宗(23)按,宋代淮南东路所谓“纳米”者,需区别看待。淮河以南地区因盛产稻米故所纳为米无疑,但淮河以北地区如海州、朐山之地因气候条件限制,并不产稻,故所言纳米者,并非稻米而是白米,即粟米(参见王曾瑜:《锱铢编》,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41页)。,兼有其他杂项。除此而外,夏秋两税皆有杂钱之征,此为五代十国以来之弊政,宋代总为一项,名曰杂钱(24)参见王曾瑜:《锱铢编》,第344页。。
由宋入元,淮东地区的赋税征收,大体沿袭宋代旧制。至元十三年(1276年),元廷在征讨南宋流亡朝廷的同时,开始对新附区的赋税政策做调整。同年十二月,忽必烈诏谕浙东西、江东西、淮东西、湖南北之府州军县的官吏与军民,“其田租商税、茶盐酒醋、金银铁冶、竹货湖泊课程,从实办之。凡故宋繁冗科差、圣节上供、经总制钱等百有余件,悉除免之”(25)宋濂等:《元史》卷九《世祖纪六》,第186~187页。。并命各地官守检核新旧钱谷。其实,所谓从实办理在当时的情况下是颇难真正“从实”的,在元廷集中整顿江南以前,地方政府的赋税征办,除“诏谕”所除杂项外,大抵是因宋之旧的。
二 两税征理
前文已揭示淮南地区元代征纳两税的史实,然元代江淮以南两税的起征问题颇为复杂,淮南两税亦难断其始。《元史·食货志》载,“秋税、夏税之法,行于江南。初,世祖平宋时,除江东、浙西,其余独征秋税而已”。“成宗元贞二年,始定征江南夏税之制”(26)宋濂等:《元史》卷九三《食货志一》,第2359页。。据此,似可认为淮南地区起征夏税应是元贞二年(1296年)以后的事,而非与江东、浙西一样先期起征。然仔细分析,疑惑之处尚多。其一,元贞二年新征夏税地区,施行的是粮钞折算体系,即据粮石折收夏税中统钞(27)按,《元史·食货志》于此处剪裁失当,陈高华先生已予辨正,认为元代江南夏税大抵分作两类:一类是元贞定制以后“全征钱钞”模式,如浙东、福建等地;一类是先期开征的“实物为主”模式,江东、浙西即属此类[参见陈高华、史卫民:《中国经济通史(元)》,第415页]。本文基本同意上述观点。。而淮南崇明、滁州等地的赋税信息则反映出本色夏税(麦)的特点,这与元贞定制颇为抵牾。其二,先期起征夏税的江东、浙西是以布、绢、丝、绵等实物形态存在的,其中不乏有稻米及大、小麦的征纳(28)参见俞希鲁著,杨积庆等点校:《至顺镇江志》卷六《赋税》,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0年版,第232~235页;张铉:《至正金陵新志》卷七《贡赋》,中华再造善本,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6年版,第19、31页;成化《重修毗陵志》卷七《食货》,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第21册,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0年影印本,第522~525页。,这又与崇明、滁州等地的记载颇为相似。其三,据元人虞集所撰《平江路达鲁花赤黄头公墓碑》记载,至元末年,淮西安丰路属县有“秋夏之税”的两税征纳。而在黄头任职期间,首任“镇南王出征,道出其境”(29)虞集:《道园类稿》卷四四,元人文集珍本丛刊第6册,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85年影印本,第323页。。考之典籍,此间镇南王南征、迁镇等凡可视作“出征”的活动,都在元世祖统治后期,成宗元贞以前(30)按,《元史》所载镇南王脱欢最后一次迁镇,即“诏江淮行省遣蒙古军五百、汉兵千人从皇子镇南王镇扬州”,是在至元二十八年二月,距离元贞二年起征夏税尚有数年之遥(参见宋濂等:《元史》卷一三《世祖纪十》,第267页;卷一四《世祖纪十一》,第295页;卷一六《世祖纪十三》,第345页。孛术鲁翀:《菊潭集》卷二《参政王公神道碑》,元人文集珍本丛刊第6册,第489页)。。这表明淮西两税征纳早在元贞二年夏税定制以前便已存在,而宋元以来“两淮”一直是以一个完整的地理、赋税单元存在的,淮南是否亦同此制,值得怀疑。综合以上信息,或可认为,淮南夏税的起征之始远非《元史》所载“元贞二年”那样明确,而具体时间则需更多的史料来进行考证。
元代淮南两税之征,大类有二:一曰麦,一曰米。麦者又有大小之分,稻米另有早晚之别。就作物结构来说,淮东地区以淮河为界,大抵淮河以北不产稻米,而淮河以南则是稻米产区。以地理水文条件言之,境内高阜之地,不便引水者多作麦地,兼种豆类;境内平坦少洼者则稻麦兼种,一年两熟。而淮东“平博膏腴,有陂泽水泉之利”(31)脱脱等:《宋史》卷四〇一《刘传》,第12171页。,高阜者甚少,故夏税麦、秋税米的两税制度得以长期存在。
世祖以来,淮南赋税无明文可查,考诸史书,唯崇明、滁州等地方志书中有关于元代赋税的记载。分而论之,崇明赋税当本于州尹程世昌所修至正州志。史载,“其立凡例名目,精粗巨细,靡不毕录,可谓综核而不芜者矣”(32)张士坚:《前崇明州志初编序》,康熙《崇明县志》卷首,张利钧主编:《上海府县旧志丛书·崇明县卷》,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161页。。后虽散佚,但明清诸志皆一一备载,尤为可贵。滁州,亦名“滁阳”“永阳”,其地元时是否曾修有郡志已无明文可考,但就万历《滁阳志》所引元代官师之详(33)按,万历《滁阳志》载元代官师甚详,自至元十四年始,至至正八年终,贯穿元代始终。所录长贰正官80余人,皆注散官。显非后人辑补,当有所本(参见万历《滁阳志》卷一〇《官师志》,第462~469页)。,当是亦有地方政书、史籍可供参校。永乐《永阳志》序文所言陈琏“取史传,参以碑碣”,凡“文字有足征者,较其讹驳,芟其繁芜”,而“续以前元故实”(34)陈琏:《旧永阳志序》,万历《滁阳志》卷首,第5页。,当非虚言。此后滁州诸志及属县来安等志所记元代田土、赋税皆本此书,亦可证其要(35)参见万历《滁阳志》卷七《田亩》,第1~16页;康熙《滁州志》卷一一《田赋》,中国方志丛书第685号,台北:成文出版社1985年影印本,第299~300页;光绪《滁州志》卷二之四《食货志四·田赋》,中国地方志集成·安徽府县志辑第34册,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影印本,第269页;天启《来安县志》卷三《赋役志》,第211~215页。。试以上述地区为例,略释本区两税。
表1 元明时期崇明州(县)田亩与两税统计简表(36)按,本表及表2所引数据,凡小数部分超出三位者,皆取至小数点后三位;不足三位者,则依原文位数,不再以“0”增补。“备注”栏未标出处者俱引自正德《崇明县志》。详见正德《崇明县志》卷三《田赋》,第27页;万历《崇明县志》(又作《新修崇明县志》)卷三《户口志》,第89~90页;康熙《崇明县志》卷四《赋役志》,第222页;民国《崇明县志》卷6《经政志·赋税》,第287~291页(以上诸志俱见《上海府县旧志丛书·崇明县卷》);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苏松备录》,黄坤、严佐之、刘永翔主编:《顾炎武全集》第13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版,第624页。

表2 宋元明时期滁州田亩与两税统计简表(37)按,本表据万历《滁阳志》“田亩”条相关内容制作,引自他处者皆在备注内注明。详见万历《滁阳志》卷七《田亩》,第297~298页;天启《来安县志》卷三《赋役志》,第211~215页。

续表2

表内所载大体反映了元代本区两税的一些特点。就征收税项而言,夏税麦、秋税米应是计征的主要内容。前文已揭示淮南米、麦兼作的事实,具体到崇明、滁州两地,亦有所征。元代崇明诸沙中,东沙“最贫”,“西沙稍出粟米”。麦收前后,最不喜雨,故每当“春夏之交,阴雨鲜霁”,便会有“二麦不登”之忧(38)姜渐:《崇明州常平仓记》,钱谷编:《吴都文萃续集》卷一〇《公廨》,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385册,第268页。。滁州田地分水、陆,水田种稻,陆地则以麦作为主(39)参见葛敏问:《滁州学田记》,《安徽通志稿·金石古物考》,石刻史料新编第3辑第11册,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82年版,第174~176页。。值得一提的是,表内所见两地夏税皆纳实物,并无折色之征。据史料记载,至元十九年(1282年)曾有“江南税粮依宋旧例,折收绵绢杂物”之令(40)宋濂等:《元史》卷九三《食货志一》,第2359页。,但随着阿合马于年内被杀,此项政令的后续情况颇不明晰。就崇明州而言,元代前至元年间有“奏准粮不起运,止收米麦豆本色”(41)康熙《崇明县志》卷四《赋役志》,第223页;正德《崇明县志》卷九《流寓》,第56页。的记载。揣摩文意,既是“奏准”之后方许止收“本色”,则在“奏准”之前,理应有折色行为存在。据此推定崇明州折色之征为上引“折收绵绢杂物”之令的实施结果,或许尚有武断之嫌,但在相近时间段内二者同时出现,恐非巧合,而是暗含着某种联系。
就两税税额而言,所涉问题则更多。元代两税之征,本无统一税率。各地税额往往因地力、水利条件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其具体则例虽或不及“三二十等”(42)《元典章》卷二四《户部·科添二分税粮》,第950页。,但等则繁多当是不争的事实。这一特点在崇明州颇为明显。崇地田土多由沙涨而成,根据沙涨时间的长短又有所区分:初涨期曰荡;荡土坚实可筑圩成田,则曰止田;止田作熟,则升民田。各类型田地往往科则不同:“民田每亩起科五升三合五勺。止田每亩起科三升二合一勺。三升荡每亩起科三升。二升荡每亩起科二升。一升荡每亩起科一升。五合涂每亩起科五合。”(43) 康熙《崇明县志》卷四《赋役志》,第222页。同一类型田地,地力不同科则亦不同。崇明曾行称土定赋之法,其大略以本地田土与扬州等地田土称重对比,然后定其赋税。因“扬土重,崇土轻,故起科不比内地”(44) 康熙《崇明县志》卷四《赋役志》,第222页。。虽然我们已经无法还原两地在宋、元、明各朝的具体征税则例,但学者关于两宋以来官方田亩统计数字逐渐沦为纳税单位的观点(45)参见何炳棣:《中国历代土地数字考实》,北京:中华书局2017年版,第22、42~56、72~76、85、119~127页。,仍给我们以启示:即总体税额与纳税单位(田亩)之比率,虽不能准确反映具体的税则,但却可以大体反映不同时期的单位负税情况。就崇明与滁州两地来说,虽同属扬州路,却差异颇大,兹以两州单位负税之值略观其概(46)按,文中凡以“升/亩”“斗/亩”为单位者,或以“亩均若干升(斗)”表述者,皆为单位负税比率或亩均负税比率之标示,运算式为“赋税额/田亩数”,为避烦冗,后文不再附写运算过程。。
据表内所引正德《崇明县志》及万历《滁阳志》的记载,至元年间,崇明州的两税均额在6.25升/亩以上(47)数据引自“表1元明时期崇明州(县)田亩与两税统计简表”。,而滁州却仅为4.23升/亩(48)按,据万历《滁阳志》记载,元代一州通管夏秋田地172 400亩,夏秋两税合计7296石,单位负税比率为4.23升/亩。数据引自“表2宋元明时期滁州田亩与两税统计简表”。,亩均负税相差两升多。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了两地税率的差距呢?我们或可从崇明作物结构中找到答案。崇明四面环海,坍涨不常,仅有的田地又因海水浸渗,而难作吴中、扬州之粳稻。元人言其“地不宜五谷,居民恒逐鱼鳖之利”(49)姜渐:《崇明州常平仓记》,钱谷编:《吴都文萃续集》卷一〇《公廨》,第268页。。故长期以来,所种稻米“性硬而无纯白者”(50)正德《崇明县志》卷九《物产》,第54页。,如赤稻等皆是其类。后人论之,亦言“崇土咸风劲,秋深稍寒,晚禾辄萎,惟此二种(赤谷、白赤谷)早稔,故遍植之”(51)康熙《崇明县志》卷六《风物志》,第250页。。赤稻,亦曰赤谷、赤米,属稻米次品之一种。程大昌《演繁露》载:
赤米,《国语》曰:“越大夫种谋曰:今吴既罢,而大荒荐饥,巿无赤米。”注曰:“米之恶者也。”(《御览》三十五)案,赤米今有之,俗称红霞米,田之高卬者乃以种之,以其早熟且耐旱也。然则越时已有此米矣。《南史·任昉传》,昉解新安太守去,惟载桃花米。即赤米是也(52)程大昌:《演繁露》卷三《赤米》,文渊阁四库全书第852册,第95页。。
如上所述,则赤米早在春秋时期便已存在,因其早熟耐旱,故常为温饱之资,宋人陆游亦曾在诗中多次提及(53)参见陆游著,钱仲联校注:《剑南诗稿》,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第1269、2057、3046、3355、3835页。。崇明以品质颇次的赤米交纳赋税,当是其亩均负税高于滁州的一个原因。
滁州耕地自宋代以来便分为陆田与水田两种。考虑到复种指数及水陆田地的差异,兹以两税、田亩总数作商求其均值,以览其概。通观表2所载滁州各属县,元代两税的单位负税情况体现了高度的一致性,其中最低值出现在清流县,为4.22升/亩;全椒县最高,达到4.25升/亩;来安县以4.23升/亩居中。亩均负税的变化幅度仅0.01升~0.03升。事实上,滁州地区单位负税情况自有其渊源可以追溯。若将这一比率放诸宋、明两税中进行考察,还可揭示出更多信息。
就宋代而言,万历《滁阳志》所载水陆田地共为543 020宋亩,两税粮额以35 588.4宋石计(54)此系“表2宋元明时期滁州田亩与两税统计简表”中清流、全椒、来安三县宋时夏税秋粮之总额。,则亩均负税在6.55升以上。又以宋行文思院量器计,宋每升约为元代的2/3升(55)按,宋元斛量比率主要有三种:7∶10、10∶15以及6.85∶10。换算后,其比率约在66.66%~70%之间[参见陈高华、史卫民:《中国经济通史(元)》,第410页]。,则宋代亩均两税额换算成元代斛量后当在4.37升~4.59升。这与元代亩均负税(4.23升)仅有0.14升~0.36升的差距,体现了滁州负税在整体配额上的一致性。观之明代,洪武年间滁州赋税出现了大幅上涨,在税粮普遍增高一倍的前提下,土地却仅比元代增加了27%,这导致明初7.14升/亩的较高单位负税比率(56) 数据引自“表2宋元明时期滁州田亩与两税统计简表”。。但这一情形并未持续太久,至迟在永乐时已经重回宋元时期的标准,这从来安县永乐元年的两税数字中可以得到反映(57)按,万历《滁阳志》所载永乐年间数据有州管总数与全椒县两组数据,但因其未能载入洪武以后因民户养马而得到豁免的税粮部分,数据不具备完整性,故不以其为参校。。史料记载,永乐年间来安县共有官民田土塘54 884亩,两税粮额2356.675石,单位负税比率降至4.29升/亩,与宋、元数据极为接近。
至此,我们或可以说,自南宋至明代永乐年间,滁州一地单位负税比率的长期一致性,反映了地区税粮分配中单位配额固定化的趋向(58)按,滁州一地在永乐以后的土地统计中增加了“塘”的条目。就来安县来说,永乐元年加入“塘”后与洪武二十九年田土差距甚小,约提高120亩(0.2%),对于后文单位负税比率的统计影响甚微。明中期以降,因赋役改革的展开,赋与役的配额已与前代大不相同,不具有比较之意义。。何炳棣曾言,“(方志的)目的既是防止增加税役,一般方志对有利于保持低税额的种种古老习俗,照例是讳莫如深”(59)何炳棣:《中国历代土地数字考实》,第46页。。滁州一地是否也有此般“古老习俗”,显然并不容易证明。我们或可换个思路来看待这个问题。宋元明时期,在较为安定的南方,各地施行保护财政收入、防止胡乱增税的“元额主义”,无疑有助于地方赋税的均平。然而淮东地区在宋、金、元、明朝代的屡次更迭之际,户口、田土多次出现剧烈增减现象,如何恢复与开发才是中央和地方所关心的问题。此种情境之下,“元额主义”显然不如上文滁州税收征纳中“固化单位配额”的方法更为灵活有效。而这一动乱年代中另类意义上的“古老习俗”的诉求,无疑亦是“防止增加税役”的具体手段。
三 官田租入再考
有元一代,依土地用途与管理方式之不同,官田可分为专用与普通两种。前者专管专用,如屯田、赐田、职田、学田等皆属此类;后者则划归国家统一管制,地方政府具体负责,如江南所收南宋旧有官田等(60)参见孟繁清:《元代江南地区的普通官田》,《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84年第3期,第70页;陈高华、史卫民:《中国经济通史(元)》,第418~428页。。元代淮东地区可以稽考的官田主要属于前者,即专用公田。囿于史料的不存,淮东地区元代的官田税粮岁额与征税则例亦不能明确得知,但我们仍能从一些记载中窥其大概。
1.屯田
以屯田言之,淮东地区军、民屯皆有。军屯为洪泽屯田万户府,辖淮安路洪泽湖南北屯地,共有屯军15 994名,田3 531 221亩(61)参见宋濂等:《元史》卷一〇〇《兵志》,第2566页。,具体粮石与科则尚无明文可考。民屯则有淮东淮西屯田打捕总管府(以后省作“两淮民屯”)辖下的淮安、高邮、招泗、安东海州、扬州通泰五处提举司并淮西所属三提举司,共有户11 743,田1 519 339亩(62)参见宋濂等:《元史》卷一〇〇《兵志》,第2563页;苏天爵:《国朝文类》卷四一《经世大典序录·屯田》,北京:商务印书馆1958年版,第597~598页。。就民屯来说,其租税采用分成制,“种者有牛,官给种,税十四;牛、种皆官,税其半”(63)许有壬:《至正集》卷三七《两淮屯田打捕都总管府记》,元人文集珍本丛刊第7册,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85年影印本,第188页。。元代两淮亩产并无明确记载,陈贤春曾以江浙下田为例,认为本区亩产在2石左右(64)参见陈贤春:《元代粮食亩产探析》,《历史研究》1995年第4期,第177页。。这与南宋所记产量相埒。史载,南宋“淮南官庄四十三,耕田二百二十五顷,官得万九千九百九十八石”(65)林:《古今源流至论(续集)》卷一《屯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942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影印本,第353页。。方健据此估测淮南亩产在2.2石左右(66)参见方健:《南宋农业史》,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338~339页。。葛金芳则将淮南陆田考虑在内,认为亩均产量约为1.5石(67)参见葛金芳:《南宋全史》第5卷(社会经济与对外贸易),第268~269页。。综合各方观点,元代本区1.5石~2石的亩均产量当基本可信。以此计算,则元代两淮民屯租率约在每亩6斗到1石之间。就淮东滁州、崇明而言,此一数值已经远远高于普通民田的税率(68)详情参见本文“两税征理”部分。。然而以上分成地租只是粮米实物税的一般做法,租米以外“他钱又不下五万定”(69)许有壬:《至正集》卷三七《两淮屯田打捕都总管府记》,元人文集珍本丛刊第7册,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85年影印本,第188页。,即其他收钞税目仍占相当大的比重。据此粗略计算,户均占田130亩左右的民屯人家,除地租等实物税外,尚需均负4.26定/年的其他税目。
元中期以来,民屯逃户、匿地不断,弊端滋甚。在由核田江南而起的延祐经理大潮中,两淮民屯亦成为重点整治的对象。据载,延祐年间宣徽副使回会与两淮屯田总管李廷皆曾莅治两淮。回会治绩卓著,任职期间,“核田千七百有余顷,粮千四百余石,牛七百余头,起钞六万二千三百余定”(70)刘岳申:《申斋刘先生文集》卷八《资善大夫大都路都总管兼大兴府尹回会墓志铭》,元代珍本文集汇刊,台北:“国立中央”图书馆1970年影印本,第364页。。李廷亦治理有方,将“田之没于民者为顷余二十,户之入于他籍者千二百五十有三,逃于他郡者九十有六,皆复之。粮之重于民者为石六千四百有六十,皆除之”(71)揭傒斯:《洛阳郡公墓志铭(节文)》,光绪《畿辅通志》卷一六六《顺天府·通州》,续修四库全书第636册,第32页。。文中两组数字颇值得玩味。以屯户均占130亩计算,则回会墓志所载屯田170 000亩,与李廷墓志所载复正屯户1253户是大体契合的,可证二人当是同时在官,一同负责此次经理(72)按,回会经理江淮屯田在延祐三年,后有旨召回,延祐五年以前已拜辽阳参政。李廷经理两淮屯田且出实绩,当在延祐四年十月十六日“给两淮屯田总管府职田”以前。考虑到此时治绩已经上闻,并获得仁宗屡次遣使嘉奖,而秋粮征收的相关统计在末限十二月结束后才可完成,则至迟在延祐三年李廷已经在职,而具体治绩亦当在此时取得[宋濂等:《元史》卷二六《仁宗纪三》,第581页;揭傒斯:《洛阳郡公墓志铭(节文)》,光绪《畿辅通志》卷一六六《顺天府·通州》,第32页;刘岳申:《申斋刘先生文集》卷八《资善大夫大都路都总管兼大兴府尹回会墓志铭》,第36页]。。然而在租入记载方面,二者却各有侧重。在分成制下,官民之间的最低比率为4∶6,如若将回会墓志所记“粮千四百余石”看作是170 000亩的租税,则亩均0.8升的租率明显过低,显非1253户的应缴租税,而应看作是此次经理中追理逋欠、新增租入。“粮之重于民者为石六千四百有六十,皆除之”则表明,此次经理中减重租与追逋欠、增租入是同时进行的。实际上,两个记载分别强调了墓志书写与此次经理的不同侧面:回会墓志重视田亩与租入的增加,即重点在于强调政绩;李廷墓志则以抚治百姓为重点,意在突出其为政期间宽民力、均赋税等以儒饰吏的形象。
除上述信息外,以上两则墓志所记征钞部分的变化还可为我们理解淮南乃至淮东的民屯负担提供一些线索。上引文所载延祐间回会等经理两淮民屯,岁得起钞62 300余定,与常额“五万定”相较,多出约1/4。这12 300余定的增量中理应含有追缴逋欠的部分,但不会太多。据许有壬记载,后至元二年(1336年),同佥宣徽院事赛因不华奉旨整治两淮民屯,“得隐地为顷三千五百三十四,逃亡为户六千七百八十四,逋钞为锭六千五百八十”(73)按,此处“锭”与“定”含义相同,皆为元代宝钞的同级计量单位(参见许有壬:《至正集》卷三七《两淮屯田打捕都总管府记》,第188页)。。此次整顿,较之延祐经理,多查出屯地约180 000亩、户5400余,两项指标皆高出1~4倍。依此计算,延祐间所查逋钞或在后至元逋钞总数(6580定)的半数以下,至少不会高过此数。如此,则延祐经理中的12 300余定增量,除去逋钞部分,其岁入钞额仍至少增加了5720余定,增幅达10%以上。结合上文关于亩均租率的估测,则“(屯田)不论是定额租还是分成租,其租率都低于一般民田租额”(74)张金铣:《元代两淮地区的屯田》,《第二届淮河文化研讨会论文集》,合肥:学术界杂志社2003年版,第110页。的论断显然并不确切,至少在淮东是不能成立的。
2.学田
元代庙学承宋之旧又有所发展,“荒陬僻壤有州县之名者未尝无学”(75)段天祐:《重修鄞县学记》,《两浙金石志》卷一七,石刻史料新编第1辑第14册,第10631~10632页。。地方庙学赖以维系的物质基础不外乎赡学常产与官民捐助,而学田更是占据着主导地位(76)参见申万里:《教育、士人、社会:元史新探》,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6页。,因此学田的多寡、租入的高低往往左右着庙学的盛衰。据史料记载,扬州路学旧有“学田九万一百九十亩”,后经理隐占,共得田“十万三千三百六十亩”(77)苏天爵:《滋溪文稿》卷二《扬州路学田记》,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22~23页。。滁州儒学“叁县水陆地田共陆拾贰顷伍拾贰亩伍分捌厘,米麦伍佰玖拾肆硕玖斗陆升贰合”(78)葛敏问:《滁州学田记》,《安徽通志稿·金石古物考》,第175页。。崇明州“赡学田”有儒学、蒙古字学、书院之分,其中“儒学田,二十二顷八十六亩七分”,“蒙古字学田,荡一顷四十亩三分”,“崇明书堂田,本沙、三沙共一十四顷八十八亩”(79)正德《崇明县志》卷九《古迹》,第56页。。淮安路于泰定年间重修儒学,除路官捐俸外,“余尽出学帑”(80)叶景伯撰,魏崇武点校:《淮安路儒学修造记》,李修生主编:《全元文》卷1588,南京:凤凰出版社2004年版,第52册,第6页。,是亦有相当之学产。为下文分析计,现将崇明、滁州等地学田租税数据汇总制表如下。
表3 淮东部分州县学田租税简表(81)按,表内数据分别引自葛敏问:《滁州学田记》,《安徽通志稿·金石古物考》,第174~176页;正德《崇明县志》卷九《古迹》,第56页。

续表3

依表内所见,元代滁州学田亦分水、陆两种,征收稻米与小麦。这与本州两税的征纳内容并无二致,但不同的是学田作为“官田”的一部分,原则上不征夏税,只纳税租,故表中所记,无论米麦皆收一色,并无夏秋之分。
就亩均负税情况而言,官府两税与学田租税差距颇大。具体表现为州管两税仅4.23升/亩(82)参见“表2宋元明时期滁州田亩与两税统计简表”。,而学田租入则为9.52升/亩,较两税高出一倍有余。这应该不是巧合,而是反映了滁州本地官私租税在计征原则上的某些特点。就学田内部而言,米、麦租率亦不尽相同。除来安县水田米租高于陆地麦租外,其他各县皆是麦租高于米租,这在总数中亦有体现,表现为亩均1.5升的差值。此外,不同县份所负担的米麦整体租率亦有相当大的差距。全椒县租率最高,达到13升以上,而来安县则不足其半,仅为6升多。以上所见来安县的独特数据或可探得其因。就学田租税而言,无论是分成租,还是定额租,皆是依据所在地区的农业水平而定,尽管不排除有个别多收学租的现象,但总体上不会超出农业生产水平太多,地区整体的学田租率仍可大体反映区内农业生产的情况。以此论之,滁州属县学田租率的差异当是境内农业生产水平的反映,来安县较低的学田租率揭示了其在元末农业发展中相对落后的状况。这一结论还可以通过对本区户口的考察来进行验证。古代农业生产中,人口资源一直都是最为核心的要素,人丁的多寡往往对地区农业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至元二十年(1283年),元廷据户口众寡勘定州县等级,来安县成为滁州唯一的下县,此时便已体现着其在人口方面的不足。逮至皇庆年间,经过三十余年的发展,来安在籍户口不过2061户,仅占全州人口的14%(83)按,元皇庆三年一州总计“一万四千四百九十三”户(参见万历《滁阳志》卷六《户口》,第280~281页)。,难言有多大发展。结合上引本县两税情况,我们有理由相信元代来安县的农业生产应是长期处在相对较低的水平,而这也造成了其与相邻各县在学田租税上的较大差异。
崇明州学田租率则要高出很多。以州学亩均3.2斗计,则与富产稻米的上海学田相埒(约3斗/亩(84)参见赵孟:《大德修学记》,正德《松江府志》卷一三《学校下》,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第5册,第693页。),租率显然过高。除前文所论本州“赤米”代“粳米”的特殊情况外,学田兼收豆类作物应该是租率过高的另一原因。崇明书堂所征税目为米、麦两项,与滁州学田相同。较其租率,亦与滁州高值相近。有理由相信,亩均1.5斗以上至3斗以下的租率,应是本州学田租率的合理估值范围。
那么淮东学田租率究竟处于怎样的水平呢?鉴于不同区域间作物种类与亩均产量相差很大,本文无意与长江以南高产区或腹里等不同作物区通同比较,谨将淮河以南之两淮故地及邻壤路份略做比对,以撮其要。以庐州路言之,属州无为儒学拥有“学田”“渔湖”“柴地”等诸多产业,其中“田以亩计,该一百一十九顷有奇。米麦以石计,该六百九十四石有奇”。渔湖、柴地则专收钞定,“柴鱼钱每岁元收中统钞七十锭,今增为二百一十三锭有奇”(85)李森卿:《重修学记》,嘉靖《无为州志》卷九《碑记》,北京图书馆藏明嘉靖四年增补正德刊本,第11页。。计其租率,则亩均超过5.8升。集庆路与滁州隔江而对,互为邻壤。路学拥有田土最多,“总二万八百五十九亩”余,“粮斛总五千二百三十五石六斗二升九合五抄”,亩均租率在25.1升;属县句容土地条件较好,县儒学拥有田地山塘共2344亩,租入米麦共340余石,亩均负税14.5升。溧水州偏处路南,儒学田地3797亩,共收米麦296.2石,亩均负税7.8升(86)按,集庆路学田数据俱引自《至正金陵新志》,详情参见张铉:《至正金陵新志》卷九《学校志》,第28、32页。。与上述学租相较,麦租最高的全椒县虽大大低于集庆路学的租率,却与句容县学相差无多,而来安县之低值则与庐州路无为州大致相同,滁州学田总体租率大抵在中等水平徘徊。扬州路学虽无具体数据可资参考,但通过“郡学有田十万余亩,岁入租入若干万石”(87)苏天爵:《滋溪文稿》卷二《扬州路学田记》,第23页。的记载,似可认为其租率至少在1斗/亩以上,应与崇明学田亩均1.5斗以上的税率一起同属本文讨论区间内的中等以上水平。
3.江淮营田
除以上屯田、学田外,元代淮东地区还存在一种较为特殊的官田,即江淮营田提举司所辖大护国仁王寺田产。关于此提举司,虽然前辈学者已据《江淮营田提举司钱粮碑》做过较为详尽的论述(88)参见王勤金:《元〈江淮营田提举司钱粮碑〉》,《考古》1987年第7期,第622~628页;顾寅森:《元代佛教经济研究的珍贵史料——扬州出土元〈江淮营田提举司钱粮碑〉的重新录文与考释》,《中国经济史研究》2016年第2期,第154~165页。,但关于田土的性质与租税的考察等问题似仍有再论之必要,这里拟就其田粮问题略做补充。
表4 江淮营田提举司所领田土、税粮简表(89)按,此表据顾寅森《元代佛教经济研究的珍贵史料——扬州出土元〈江淮营田提举司钱粮碑〉的重新录文与考释》内之录文制作。

在探讨元代寺院经济时,我们不可避免地要遇到官办寺院与民间寺院的区分、辨析问题。就本文而言,对官办寺院田土性质的探析则显得尤为重要。与前代不同,元代官办寺院施行的是寺产官营的经营方式。官寺得到的拨赐土地,实际上只是名义上的转移,并不意味着土地所有权的变更,寺院往往不能直接经营这些田地,而是由政府设置专门机构代为管理,因而官寺田地实质上仍是官田的组成部分(90)参见陈贤春:《元代官田的数量与成因考析》,《湖北大学学报》1987年第4期,第29~30页;曹旅宁:《元代的寺产官营问题》,《佛学研究》1996年第4期,第226~230页。。职是之故,王勤金以华北民田租额与之相较,顾寅森将其与江南普通寺院田租进行对比,皆失之偏颇。
以上表所列数据分析,江淮营田司的租佃税率要高于民田,而低于宋、明官田。以前文元代滁州(4.23升/亩)、崇明(6.25升/亩)两地税率来看,江淮营田亩均12升的租税水平显然要高于普通民田。若以营田司辖下扬州一路9.08升/亩计,则本路官民田地的税额差距虽不小,但不如江南地区之大。关于元代淮东地区的单位产量我们已无从知晓,若依北宋淮东亩产1.5石的最低均值估计(91)参见葛金芳:《中国经济通史》第5卷(宋辽金元时代),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11页。,则营田租率当在8%左右。若以南宋绍兴十八年(1148年)淮南官庄田亩产1.78宋石~2.22宋石(合元代的1.19石~1.48石)计(92)参见葛金芳:《南宋全史》第5卷(社会经济与对外贸易),第268~269页。,元代江淮营田租率在每亩8%~10%,与上文所差无多,远未到邻郡镇江路“输纳正米五斗”之数(93)《至顺镇江志》卷六《赋税》,第246~251页。。当然,这只是就其大宗税粮计算的,除此之外,营田司又有房产、酒肆、湖泊等收入,然因其与本文主旨关涉甚少,故不再讨论。
四 余 论
版籍明、赋役平一直是古代社会衡量地方治乱与否最为重要的标尺。金人定考课之法时有言,“赋役均平,田野加辟,为牧民之最”(94)脱脱等:《金史》卷五五《百官志一》,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228页。。元人亦曰,“牧民之道莫若于赋役”(95)《元典章·新集至治条例》之《户部·差役验鼠尾粮数依次点差》,第2115页。。所谓“版籍明故上有定征,疆土别故下有定输”(96)《钦定续文献通考》卷二《田赋考》,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26册,第62页。之论,大抵揭其意矣。以淮东治理论之,元廷在统一初期的屯田、劝农政策无疑是成功的。就税粮水平而言,淮东滁州、崇明等地则体现了其异于“江南”的一面。这在官租、民赋的征收上体现得最为明显,较之江南民田重赋、官田重租的赋税形态,其官私租税可谓轻简(97)详见《至顺镇江志》卷五《田土》与卷六《赋税》,第188~243页;《至正金陵新志》卷七《田赋志》,第7~31页;《至元嘉禾志》卷六《赋税》,宋元方志丛刊第5册,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影印本,第4455~4456页;《延祐四明志》卷一二《赋役考》,宋元方志丛刊第6册,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影印本,第6285~6292页;《至正四明续志》卷六《赋役》,宋元方志丛刊第7册,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影印本,第6511~6519页。参见陈高华、史卫民:《中国经济通史(元)》,第407~417页。。以此言之,则淮东治效是值得肯定的。
然而,我们也应看到,元代淮东地区较轻的税粮负担与本区管理侧重不无关系。淮东道宣慰司的建立与变迁、镇南王在扬州的出镇,彰显着本区的军事意义。而作为元代财政支柱的两淮盐业,则是淮东、河南行省,乃至中央财政重要的关切方面。职是之故,元代淮东的税粮之于地区治理的意义无疑要逊色很多。其粮政之侧重,亦往往限于地区军粮的补给,难有余裕。史料记载,“江淮屯戍军二十余万,亲王分镇扬州,皆以两淮民税给之”而仍有不足之虞(98)宋濂等:《元史》卷一七六《谢让传》,第4110页。。也正是在这样的架构之下,“吏治简率而军政尤横”才可能成为现实,致使“淮东万户府出猎,为民害者十五年”(99)元明善:《大中大夫中山郡焦侯碑》,咸丰《武定府志》卷三五《艺文》,中国地方志集成·山东府县志辑第22册,南京:凤凰出版社2004年影印本,第152页。,“守将侵守令之职”、“长吏妄称民乏不能耕”而私其租税、“灶户占民田而取民之妇”(100)虞集:《道园类稿》卷四三《湖南宪副赵公神道碑》,元人文集珍本丛刊第6册,第302页。等问题长期不能治理。以上军政、吏治、盐政的诸多弊端,无疑使元代中期以后的淮东治效减色不少,这也是我们探讨淮东税粮问题时应予以充分考虑的。
Study on the Grain Tax Issue of Southern Huaidong in the Yuan Dynasty
Cao Meng
Abstract:In the tax system of the Yuan dynasty,the grain tax system was the most important and representative one.Influenced by geographical conditions and historical traditions,there was a difference in the tax systems of southern and northern Huaidong in the Yuan dynasty.Unlike the taxation in north China,there were two taxations in the southern part of Huaidong.The extant historical documents of the Yuan dynasty,as well as the official and civil tax information of Chuzhou and Chongming recorded in the local chronicles of the Ming dynasty,reflect the two characteristics of the grain tax collection in southern Huaidong in the Yuan dynasty:compared with the Song and Ming dynasties,the total grain tax of the Yuan dynasty was lighter,but as far as unit levy was concerned,there was a kind of continuity from the Song dynasty to the Yuan dynasty,and then to the Ming dynasty.Regarding the lighter tax in the Yuan dynasty,it’s partly attributed to the positive effect of the agricultural recovery policy implemented in the early Yuan dynasty,and partly due to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ve principle which placed more emphasis on military and salt administrations within the region.The relatively similar unit tax in the Song,Yuan and Ming dynasties simply indicates the great influence of Southern Huaidong’s taxation tradition.
Keywords:Yuan Dynasty;Grain Tax;Southern Huaidong;Tax Rate
[中图分类号]K2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83-0214(2020)02-0016-11
收稿日期 2019-03-22
作者曹猛,南开大学历史学院博士研究生。天津,300350。
【责任编校 汪维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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