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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环境、契约密集度与出口企业价格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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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8 12:41: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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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环境、契约密集度与出口企业价格加成

摘 要: 采用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计算了中国企业价格加成,并同中国海关数据库匹配,从契约执行效率角度,研究了法制环境对出口企业价格加成的影响。研究发现,法制环境的改善可以通过提高契约执行效率提高出口企业价格加成,并且提高程度随着契约密集度提高而增加。进一步研究发现,法制环境对加工贸易出口企业影响不显著,对一般贸易出口企业和混合贸易出口企业影响较大;法制环境对国有出口企业和民营出口企业价格加成影响最大,而对外资出口企业价格加成影响较小。研究结论为研究企业价格加成的影响因素提供了一个新的理论视角,对我国“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提高出口企业价格加成、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的理论和政策意义。
关键词: 法制环境; 契约密集度; 价格加成; 出口企业
一、引言
价格加成(Markup)被定义为企业产品价格与边际成本之间的比值[1],它是衡量企业定价权及市场势力的关键指标,出口企业价格加成的高低决定了一国在国际贸易中所获得的福利大小[2]。Melitz和Ottaviano通过引入产品水平差异的拟线性需求系统,首次将企业的价格加成内生化,研究得出出口企业价格加成更高[3]。基于国外数据的实证研究符合Melitz和Ottaviano(2008)的理论模型的研究结果,出口企业的价格加成显著高于非出口企业[4],企业的价格加成会随着企业进入出口市场而提高,随着企业退出出口市场而降低[5]。不同于国外文献,中国企业出口的一个奇怪现象是:出口产品价格远低于国内价格,出口企业价格加成低于非出口企业[6];整体而言,中国企业并未因为进入出口市场而获得更高的价格加成[7]。例如,联想电脑由于其在美国的售价低于中国售价,多年来被网友冠以“美帝良心企业”之称。长期的出口退税、补贴等政策,以及出口企业行业内部的过度竞争是导致中国出口企业价格加成过低的重要原因[6]。
出口退税、补贴等政策一方面是扶植行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的需要,另一方面可能也是我国企业价格加成较低、企业竞争力较弱所致。过高的出口退税率,不仅增加了我国的财政负担,还促使比较优势行业出口企业的恶性竞争,导致出口价格过低而引发反倾销诉讼[6],外国对华反倾销调查的数量与中国的出口退税成正比[8]。截至今日,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已经超过16年,对华“替代国”做法已应于一年前终止。但是美日等国拒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欧盟也于2017年12月19日通过反倾销新法案,引入“市场扭曲”概念,并发布报告称中国市场存在严重扭曲。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我国仍面临反倾销诉讼增加的压力。因此,如何提高中国出口企业价格加成,增强出口企业国际竞争力,降低出口退税等补贴政策尤为重要。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强调制度质量(特别是法制环境等正式制度)和经济长期增长之间的关系,认为良好的制度可以通过促进技术进步、提高人力资本和实物资本积累、深化劳动分工等方面,进而促进经济长期增长[9-14]。制度质量作为经济活动重要的外部环境,影响到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必然也会影响到企业价格加成,而鲜有文献从契约执行效率角度研究制度质量对企业价格加成的影响。根据Williamson(1985)、Grossman和Hart(1986)以及Hart和Moore(1990)等人开创的不完全契约理论,制度质量的改善或者契约执行效率的提高会降低中间产品的生产成本[15-17],如果企业面临同样的竞争环境,那么制度质量越好或者契约执行效率越高的地区,最终产品的生产成本也就越低,因此应有更高的价格加成,并且企业价格加成应随着契约密集度的增加而增加。
实际上,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契约能否有效执行,不仅取决于是否有法可依,而且还依赖于法律能否有效执行。在我国虽然施行国家统一颁布的法律,但是由于现有法律体系并不完善,而且各地区文化与经济发展水平、领导的执政能力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各省市在契约执行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正如世界银行发布的《中国营商环境报告2008》(Doing Business in China 2008)中所指出的,“尽管中国的基本法律是全国性的,但是各地法院在强制执行契约的效率方面差异很大。在东南沿海地区,审理一件普通的商业纠纷案件平均花费230天时间,而在东北地区则需要363天时间,地方法院系统的执行效率和透明度上都存在明显差异。”樊纲等在《中国市场化指数——各地区市场化进程2011年报告》中也指出,虽然各地区在法律制定和颁布方面是一致的,但由于旧体制在各地区改革程度不一,加上法律执行和政府的效率在各地区之间存在较大差异,使得各地区中介组织的发育程度和法制环境存在较大差异[18]。中国各省市之间法制环境的差异,为研究法制环境对企业价格加成的影响提供了良好的样本。
企业价格加成是企业市场势力的具体表现,有效竞争理论认为适度的市场势力是“创新性竞争行为”的前提。在出口市场上,企业拥有一定的国际市场势力将带来超额利润及资源,从而促进企业自主创新,进一步维持和加强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产品定价能力并提高相应的优势地位[19]。党的“十九大”提出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研究法制环境对出口企业价格加成的影响具有重要的理论及政策意义。具体而言,本文从契约执行效率角度研究了法制环境对出口企业价格加成的影响,一方面丰富和扩展了不完全契约理论,另一方面也为提升出口企业价格加成,增强出口企业国际竞争力提供了政策依据。
另外,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对外贸易获得了惊人的增长,2010年中国超越德国成为世界上出口规模最大的国家,2013年超越美国成为世界上总体贸易规模最大的国家。然而事实上,外资企业和加工贸易给中国的出口增长提供了巨大的推动力,加工贸易出口额自1995年起站到了中国出口总额的50%以上[20],外资企业出口额占出口总额的比重也从1992年的20%迅速增长到2006年的60%[21]。中国由制造大国向制造强国的转变意味着中国出口模式要实现由加工贸易向一般贸易转变,由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民族制造业的发展需要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进一步发展。研究法制环境对不同贸易方式和不同所有制出口企业价格加成的影响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文献综述和理论假说
较早研究有关价格加成的理论文献主要来自产业组织理论和国际贸易领域,Krugman的模型表明贸易自由化会通过竞争效应降低了行业的价格加成[1];如果行业内企业能将产出减少至至少合谋状态下的数量,从而避免同行业企业间的激烈竞争,将收取较高的价格加成[22]。随着国际贸易考察对象深入到企业微观层面,众多学者将企业异质性加入到模型中,但是Melitz基于CES框架的需求弹性是外生决定的,因而企业价格加成相同[23]。Bernard等在伯川德竞争的假设下,研究得出生产率较高的企业更具成本优势,并收取更高的价格加成[24]。Melitz和Ottaviano通过引入产品水平差异的拟线性偏好,首次将企业价格加成内生化,市场规模和国际贸易将通过影响市场的竞争程度而影响企业的生产与出口决策;模型预测,行业的生产率和平均价格加成将随市场竞争程度及贸易自由化程度的变化而变化,企业价格加成与企业生产率正相关,而与国内市场规模、贸易自由化程度负相关[2]。另外,还有部分学者从产品质量和要素市场摩擦等角度研究了出口企业价格加成较高的原因[25-26]。
虽然有关研究企业价格加成的理论框架较成熟,但企业价格加成难以直接观测,如何计算企业价格成为了一个难点。研究前期,部分学者采用会计方法近似计算行业或企业层面的价格加成[6, 27-28],然而该方法由于缺乏严格的经济基础以及会计变量与经济变量存在的差异性而受到质疑[29-30]。Hall通过建立基于Solow的生产函数,首次直接估算了行业层面的价格加成[31-32],De Loecker和Warzynski在Hall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计算了企业层面的价格加成[5],有关企业加成价格的实证研究开始兴起。De Loecker和Warzynski利用斯洛文尼亚企业微观数据,研究发现相较于非出口企业,出口企业将收取更高的价格加成,企业退出或者进入出口市场,也会相应的降低或提高企业价格加成[5];Lu和Yu利用中国企业微观数据研究了贸易自由化对企业价格加成的影响,研究发现贸易自由化程度的提高将显著降低企业价格加成[33];国内学者也分别从生产率[34]、创新[35]和中间品贸易自由化[36]等角度研究了影响中国企业价格加成的原因。
制度质量作为经济活动重要的外部环境,影响到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必然也会影响到企业价格加成,而目前关于制度质量(特别是法制环境)对出口贸易的研究多集中于研究制度质量对一国或地区出口规模的影响[37-40],认为制度质量是一国或地区比较优势的来源,制度质量对出口贸易的影响已经超过了资本、人力资本以及自然禀赋[38]。该类文献的理论基础源自不完全契约理论。根据不完全契约理论,由于有限理性、信息不对称或者或然事件的影响,契约往往是不完全的;专用性投资(Relationship-Specific Inverestment)往往具有很大的沉没成本,契约的不完全性使得事前的专用性投资无法写入契约或者无法向第三方证实,结果导致事后的谈判过程中投资方会面临敲竹杠(Hold-Up)的风险。当预期到存在这种敲竹杠的风险,投资方在事前就会投资不足。当中间产品的生产需要专用性投资时,契约的不完全性导致专用性投资不足,使得最终产品的生产成本较高。Levchenko最早将该观点进一步扩展到国际贸易领域,阐述了契约执行效率影响比较优势的作用机制,指出不同行业由于契约密集度不同,从而对契约执行效率的依赖性不同,认为法制环境较好的国家在生产契约密集度较高的产品上成本较低,契约执行效率或者制度质量可以作为一国的比较优势,进而影响一国或地区的贸易结构;并利用赫芬达尔指数(Herfindahl Index)度量产品对制度或者契约的依赖性,指出由于不同行业的契约密集度不同,各行业对契约或者制度的依赖性存在差异,契约执行效率或者制度质量较高的地区将更多地出口契约密集型产品[37]。Nunn测算了不同行业的契约密集度指数,指出法制环境较好的国家将更多的出口契约密集度高的产品,并且研究得出,契约执行效率的影响超过了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的总和[38]。李坤望和王永进利用中国各省市28个行业数据得出,法制环境较好的地区更倾向于专业化生产和出口契约密集度较高的产品[39]。黄玖立等也发现中国的经济特区在契约密集型行业更具有比较优势[40]。另外,也有学者研究了法制环境对出口产品质量的影响[41-42]。
制度质量是否可以提高出口企业价格加成呢?目前,研究制度质量对出口企业价格加成影响的文献较少。根据不完全契约理论,法制环境的改善可以提高契约执行效率,降低专用性投资不足的问题,进而降低中间产品生产成本,从而降低最终产品的生产成本;并且,最终产品的生产越多的使用契约密集型中间产品,那么最终产品的生产成本受制度质量或者契约执行效率的影响也应越大。如果出口企业面临相同的竞争环境,对同一种产品制定相同或者相似的价格,那么生产成本越低价格加成应该越大,即,法制环境越好,契约执行效率越高,则价格加成越大。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假说1。
假说1 法制环境的改善可以更好的促进契约密集度较高的行业出口企业的价格加成。
在我国一般贸易(Ordinary Trade)和加工贸易(Processing Trade)构成了对外贸易的主要部分,95%以上的出口和80%以上的进口都来自这两种贸易类型[43]。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是中国加工贸易最主要的两种类型:来料加工是指本国企业免费从其国外贸易伙伴处获得原材料和组装配件,加工后的成品必须出售给制定的同意国外进口商;而来料加工则为自行进口原材料并加工后,可以将产品出售给任意国外企业。与一般贸易相比,加工贸易“两头在外”,企业从国外进口零部件作为中间投入,加工、组装后再讲产品出口到国际市场,生产技术、产品定价等方面都表现出一定的特殊性[44]。现实中,虽然加工贸易的产品一般比较复杂,但契约密集度较高的零部件或半成品往往依靠进口,中国的企业可能出在契约密集度相对较低的组装环节[40],因此,一般贸易可能受法制环境影响较大,而加工贸易可能受法制环境影响较小。为了研究法制环境对不同贸易类型出口企业价格加成的影响,本文按贸易类型将出口企业分为三类:加工贸易出口企业、一般贸易出口企业和混合贸易出口企业,其中加工贸易出口企业为其出口类型完全为加工贸易的企业,一般贸易出口企业为出口贸易类型完全为一般贸易的企业,混合贸易出口企业为出口贸易既有加工贸易又有一般贸易的企业。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假说2。
假说2 法制环境对一般贸易出口企业价格加成影响较大,对混合贸易出口企业价格加成影响次之,而对加工贸易出口企业价格加成影响可能不显著。
所有制差异是中国经济的一个典型特征,法制环境可能对不同所有制出口企业价格加成的影响可能是有差异的。在我国,不仅存在一般意义上的契约不完善,而且还存在基于所有权的契约歧视,民营企业的契约实施环境明显差于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45]。在我国国有企业与政府有着“天然的联系”,司法系统也依赖于政府的任命和预算,从而使得国有企业面临更有利的法制环境[46, 47](马俊英等,2015;干春辉等,2015)。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地政府通过各种方式进行招商引资,吸引外商来华投资,政府有动力为外商营造更良好的法制环境以促进外商投资;世界银行2003年和2005年所做的投资环境调查(Investment Climate Surveys)均表明,我国地方政府在契约实施环境方面对外资企业存在“超国民待遇”的现象[48]。这使得在面临商业纠纷时,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更倾向于通过正式的法律途径解决,而民营企业更倾向于采取私人关系进行调整。但是,很多外资企业在华投资设厂主要是利用中国廉价劳动力从事加工贸易活动[7],这可能使得法制环境对外资出口企业价格加成的影响较小。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假说3。
假说3 法制环境的改善可能对外资出口企业价格加成的影响较小,而对国有出口企业和民营出口企业价格加成的影响较大。
三、计量模型设计及数据说明
(一)计量模型设定
本文考察对象为出口企业的价格加成,企业出口数据有地区和行业两个维度,出口企业的价格加成受到地区法制环境和行业契约密集度的影响。本文使用契约密集度和法制环境的交乘项对其进行估计。最早使用这一方法的是Rajan和Zingales,他们用此方法研究了关于金融发展和产业增长之间的关系[49],之后众多学者用此方法考察了制度质量和一国比较优势之间的关系[50]。具体计量模型如下
lnmarkupit=α0+α1×zg×legalst+α2Xt+ηt+μst+εit
(1)
其中,下标i、t分别代表企业和时间,下标g为i企业所在行业,下标s为i企业所在地区,lnmarkupit表示出口企业价格加成的自然对数,zg代表行业契约密集度,legalst为地区法制环境代理变量,Xt为其他企业或行业控制变量,ηi为企业层面固定效应,μst为地区-时间固定效应。Nunn使用截面数据,在控制了地区固定效应和行业固定效应后,采用法制环境和契约密集度的交乘项进行回归,实际上是采用了连续变量DID(Difference in Difference)的方法[38]。由于本文采用的是2000-2006年的面板数据,控制省份固定效应难以反映2000-2006年间各省份法制环境的变化,因此需要在回归中加入法制环境的单独项或者地区-时间固定效应。一方面,本文关注的是从契约执行效率角度研究法制环境对出口企业价格加成的影响;另一方面,加入地区-时间固定效应还可以控制地区禀赋等对企业价格加成的影响。基于此,本文选择加入地区-时间固定效应,预期回归系数α1>0,α1>0意味着法制环境改善可以更好的提高契约密集度较高的出口企业的价格加成。
(二)指标测度
1. 法制环境
契约能否有效执行,不仅取决于是否有法可依,还取决于法律能否有效执行。法制环境的改善可以有效提高契约执行效率,但法制环境难以直接度量。借鉴相关文献[51-52],用法律专业人士的存在作为法律诉讼和法律内容质量的代理变量,以度量地区法制环境。该变量为各省市每万人拥有的律师执业人数(包括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数据来源于全国各省市地区历年统计年鉴和历年《中国律师年鉴》。
为了保证结果的稳健性,本文参考相关文献[53-54],采用樊纲等编制的中国市场化指数中“律师、会计师等市场组织服务条件”作为法制环境的替代变量(记为laywer),该指标的数据来源于企业的调查问卷,由企业回答“当地律师、会计师等市场服务条件如何”,该数据也很好的反映了各地区契约执行效率或者法制环境。该数据的缺点是2005年以后未做更新,因此本文用该数据作稳健性检验。
2. 契约密集度
考虑数据的可得性,对契约密集度的度量采用Nunn的数据[38]。Nunn根据Rauch的分类方法[55],将生产要素根据交易的市场化程度分为三类:如果要素投入是在交易所交易的(Sold on an Exchang),则表明要素的交易市场较厚(Thick),容易在市场中购买,不需要向中间产品厂商订制,这种要素不是专用性的,要素使用过程中能够避免“敲竹杠”的风险;如果要素不在交易所交易而是以公开出版物中参考定价的(Reference Priced in Trade Publications),则市场的厚度和专用性都处于中间水平;如果中间投入既不在交易所交易也不按照参考价格交易,难以在市场中购买,可能需要向中间产品厂商订制,表明该要素是专用性的,要素使用过程中易受到“敲竹杠”的风险。然后通过美国1997年的投入产出表计算出每个行业生产中使用的中间投入种类和使用比例,并使用如下方法计算得到契约依赖度指标

(2)

(3)
其中,θgh=ugh/ug表示部门g使用的部门h的投入量占总投入的比例,ug=Σhuhg表示部门g所使用的所有部门的投入总和表示部门h既不在交易所交易,也没有参考价格的产品所占比重;表示部门h中不在交易所交易,但有参考价格的产品所占比重。这两个指标反映了行业g的中间投入品的契约密集度情况,其取值越高表明该行业契约密集度越高,越容易受到不完全契约的影响。鉴于式(2)构建所使用的中间投入品契约依赖型更高,本文主要使用式(2)所计算的契约密集度指标对假说进行检验,而用式(3)所计算的契约密集度指标进行稳健性检验。另外,Rauch将产品分类时使用了“宽松型”和“保守型”两种划分标准[55],Nunn利用这两种标准构建两类契约密集度指标[38],本文分别使用这两类指标对假说进行检验和稳健性分析,将两类指标分别z1、z2和Z1、Z2。
3. 企业产品价格加成
本文参考De Loecker和Warzynski来计算企业价格加成[5]。根据相关文献[5, 31],企业价格加成可以表示为
markup=θx/αx
(4)
其中,αX为可变要素X的支出占企业总产出的份额,θX为可变要素X的产出弹性。企业价格加成估计的关键在于如何得到可变要素的产出弹性。为了得到要素的产出弹性,需要估计厂商的生产函数,假设厂商生产函数采用希克斯中性生产技术,则厂商生产函数可表示为
Qit=F(Xit,Kit;β)exp(ωit)
(5)
其中Qit为企业产出,Xit为可变要素投入,Kit为资本,ωit为技术,β为需要估计的参数。对上式取对数即可得到要素的产出弹性,并且要素的产出弹性与企业生产技术无关,进而可利用Olley和Pakes[56]以及Levinsohn和Petrin[57]等人的方法得到β的一致估计。
由于企业面临外部环境的冲击εit,观察不到企业的产出Qit,但可以观察到企业实际产出的Yit。假设企业实际产出的对数yit=lnQit+εit,并且企业观察不到外部冲击εit,并且企业生产函数形式为超越对数生产函数,即

(6)
其中l、m、k分别为劳动、中间投入和资本的自然对数,β=(βl,βm,βk,βll,βmm,βkk,βlm,βlk,βmk,βlmk)为所要估计的参数。为了得到ω的一致估计,参考Levinsohn和Petrin[57],企业中间投入m是取决于企业生产技术ω以及资本k,即
mit=mt(kit,ωit)
(7)
那么,企业生产技术ω可以对上式求反函数得到,即
ωit=ωit(mit,kit)
(8)
进一步假设企业生产技术遵循一阶马尔科夫过程,即
ωit=E(ωit-1)+ξit
(9)
其中,ξit为企业生产技术的随机冲击,与kit无关。进一步利用Ackerberg等[58]的方法构建矩条件

(10)
采用非参数的GMM(Generalized Methods of Moment)估计方法,得到得到参数的一致估计量,进而得到中间投入要素的产出弹性

(11)
然后将计算得到的中间投入的产出弹性以及经产出调整的αmit代入到式(4)即可得到企业价格加成。
估计企业价格加成是,首先对企业工业总产值和资本存量等指标进行了平减处理,平减指数主要来源于Brandt等(2012)的研究[35, 59],然后分行业估计得到企业价格加成。另外,为了避免异常值或者极端值对估计结果的影响,本文在估计出口企业价格加成的过程中,按年份行业剔除了资本、中间投入、产出等变量上下1%分位的数据。
4. 控制变量
为了解决由于企业异质性等因素对出口企业价格加成的影响,本文在回归中加入了有可能影响出口企业价格加成的企业微观变量以及行业变量。具体选取的控制变量如下。
企业生产率(lntfp):Melitz和Ottaviano通过引入产品水平差异的拟线性偏好,首次将企业价格加成内生化,理论结果表明生产率较高的企业将收取更高的价格加成[3]。
平均工资水平(lnwage):本文采用应付工资总额/全部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的对数来衡量企业平均工资水平。
资本密集度(lnCI):采用固定资产净值年平均余额与全部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之比的对数值来衡量企业的资本密集度。
企业规模(size):采用工业总产值的对数值刻画企业规模。
行业规模(ind_size):Melitz和Ottaviano理论模型表明,市场规模越大,企业价格加成越低[3],本文用4分位行业总销售额的对数来刻画行业规模。
行业4分位赫芬达尔指数(hhi):赫芬达尔指数衡量了市场的集中度,一定程度上刻画了市场竞争程度,市场集中度有可能影响到企业价格加成。
出口贸易类型:不同的出口贸易类型有可能价格加成不尽相同,本文将企业分为加工贸易企业(process)、一般贸易企业(ordinary)和混合贸易企业(mix)。
企业所有制差异是与中国出口企业价格加成密切相关的另一个影响因素,本文将企业分为国有企业(state)、外资企业(foreign)和民营企业(private),国有企业包括登记注册类型为110、141、143、151的企业;外资企业包括登记注册类型为200、210、220、240的港澳台资企业和登记注册类型为300、310、320、330、340的外国投资企业;对于登记注册类型为130股份合作企业、159其他有限责任公司、160股份有限公司的三类企业,根据企业时候资本判断是否为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国家资本金和集体资本金占实收资本比例超过50%的定义为国有企业,将港澳台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占实收资本比例超过50%的定义为外资企业。其余企业均定义为民营企业。
以上数据来自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和海关数据库。
(三)数据说明
为了研究法制环境、契约密集度对出口企业价格加成的影响,本文将2000-2006年中国海关数据和工业企业数据库合并。
海关数据库包括了从2000-2006年之间所有HS8分位上的进出口数据,包括进出口价格、数量、单位、来源地或目的地、企业信息等(包括企业名称、电话、邮编、联系人等)以及贸易类型(如一般贸易、来料加工装配贸易等)。在我国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构成了对外贸易的主要部分,95%以上的出口和80%以上的进口都来自这两种贸易类型[43],鉴于此,本文仅保留出口贸易中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以研究法制环境对不同贸易类型出口企业价格加成的影响;然后,由于大量贸易中间商的存在,贸易中间商的出口并不能反映生产企业的信息,因此本文删除企业名称中包含“进出口”、“贸易”、“外贸”、“经贸”、“外经”、“工贸”、“科贸”的企业,并剔除出口价格、数量、单位为0或缺失值的数据和目的地为缺失值的数据。
企业微观数据来自2000-2006年工业企业数据库,该数据库包括了中国所有国有企业和规模以上(即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非国有企业。参考相关文献的处理方法[60-61],删除工业总产值、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合计、中间投入合计为空值或小于等于0的观测值,以及从业人数小于8、资产合计小于流动资产、资产合计小于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小于本年折旧的观测值;同时删除1949年以前成立的企业样本,年龄小于0的样本以及利润率小于0、大于100%的样本。
为了合并海关数据库和工业企业数据库,参考相关文献的处理方法[62-63],删除没有企业名称、电话和邮编的样本,首先根据企业名称匹配这两个数据库;然后,保留原样本中匹配成功的数据,对于没有匹配成功的样本,本文选择使用电话的后7位以及邮编进行匹配;最后将两次匹配成功的样本合并。
最后由于Nunn有关行业契约密集度数据为第三版ISIC3分位的数据[38],将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2分位码与第三版ISIC3分位码相匹配,得到行业契约密集度指标。
四、回归结果分析
(一)基准回归结果分析
表1报告了使用2001-2006年非平衡面板数据得到的法制环境、契约密集度与出口企业价格加成的基准回归结果,标准误为地区-行业层面聚类的稳健标准误,其中列(1)、(2)未加入控制变量,列(3)、(4)加入了控制变量,回归中控制了地区-时间层面的固定效应和企业固定效应。从表1中可以看出,法制环境与契约密集度交乘项(z1×legal和Z1×legal)的系数均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为正,说明法制环境的改善可以更好的提高契约密集度较高的行业出口企业的价格加成,符合本文预期。
表1 法制环境、契约密集度与出口企业价格加成基准回归结果

注:回归中加入了企业层面的固定效应以及地区-时间固定效应。*、**、和***分别表示在10%、5%和1%的显著性水平,小括号内为地区-行业层面聚类的稳健性标准误。
其他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基本符合现有研究结果。企业生产率(lntfp)的系数显著为正,说明出口企业生产率的提高可以显著提高价格加成,这与Melitz和Ottaviano理论模型的结论一致[3];出口企业资本密集度(lnCI)、出口企业规模(size)的系数显著为正,出口企业资本密集度越高、规模越大,其价格加成也越高;出口企业平均工资水平(lnwage)的系数显著为负,符合价格加成的定义,劳动成本是企业成本的重要组成成分,劳动成本的提高理应降低企业价格加成;行业规模(ind_size)的系数显著为负,符合Melitz和Ottaviano理论模型的结论一致,行业市场规模越大,企业加成价格越低[3];4分位行业的赫芬达尔指数(hhi)的系数虽然为负,但并不稳健,这与盛丹和王永进的研究结果相同[6];控制了其他影响企业价格加成的因素后,不同贸易类型企业和不同所有制出口企业价格加成差异可能不大。
表2 法制环境、契约密集度与出口企业价格加成(不同贸易类型)回归结果

注:回归中加入了企业层面的固定效应以及地区-时间固定效应。*、**、和***分别表示在10%、5%和1%的显著性水平,小括号内为地区-行业层面聚类的稳健性标准误。
(二) 异质性分析
1. 不同贸易类型企业分组回归结果
为了研究不同贸易类型出口企业价格加成受法制环境的影响,本文将企业分为一般贸易出口企业、加工贸易出口企业和混合贸易出口企业,分组回归,研究法制环境对不同贸易类型出口企业价格加成的影响。表2为不同贸易类型出口企业分组回归结果,从表2中可以看出,一般贸易和混合贸易类型回归结果中,法制环境与契约密集度交乘项(z1×legal和Z1×legal)的系数均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为正,而加工贸易回归结果中法制环境与契约密集度交乘项(z1×legal和Z1×legal)的系数虽然为正,但结果并不显著;并且,回归结果中,一般贸易出口企业法制环境与契约密集度交乘项(z1×legal和Z1×legal)的系数最大,混合贸易出口企业较小。说明,法制环境对一般贸易出口企业价格加成的影响最大,混合贸易出口企业次之,而对加工贸易出口企业价格加成的影响可能不显著,符合本文预期。
2. 不同所有制企业分组回归结果
为了研究法制环境对不同所有制出口企业价格加成的影响,本文将出口企业分为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三类,分组回归。表3为不同所有制企业分组回归结果,从表3中可以看出,法制环境与契约密集度交乘项(z1×legal和Z1×legal)的系数均至少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为正,;并且,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回归结果中,法制环境与契约密集度交乘项(z1×legal和Z1×legal)的系数较大,而外资企业该系数较小。说明,法制环境对国有出口企业和民营出口企业价格加成的影响最大,而对外资出口企业价格加成的影响较小,基本符合本文预期。
表3 法制环境、契约密集度与出口企业价格加成(不同所有制类型)回归结果

注:回归中加入了企业层面的固定效应以及地区-时间固定效应。*、**、和***分别表示在10%、5%和1%的显著性水平,小括号内为地区-行业层面聚类的稳健性标准误。
(三)稳健性检验
1. 法制环境替代变量
为了保证结果的稳健性,本文参考相关文献[53-54],采用樊纲等编制的中国市场化指数中“律师、会计师等市场组织服务条件”作为法制环境的替代变量,该指标的数据来源于企业的调查问卷,由企业回答“当地律师、会计师等市场服务条件如何”,较好的反映了中国各省市的契约执行效率和法制环境。
表4为采用市场化指数作为法制环境替代变量的回归结果,可以看到契约密集度和法制环境交乘项(z1×laywer和Z1×laywer)的系数均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为正,说明契约执行效率较好的地区,契约密集度越高的行业出口企业价格加成越高,即改善法制环境可以更好的提高契约密集度较高行业出口企业的价格加成,与基准回归结果基本相同。
表4 法制环境、契约密集度与出口企业价格加成(法制环境替代变量)回归结果

注:回归中加入了企业层面的固定效应以及地区-时间固定效应。*、**、和***分别表示在10%、5%和1%的显著性水平,小括号内为地区-行业层面聚类的稳健性标准误。
2. 契约密集度替代变量
为了保证结果的稳健性,本文还选取了更为宽松的契约密集度指标(z2和Z2)作为契约密集度的替代变量。表5即为使用更宽松契约密集度指标的回归结果,可以看到契约密集度和法制环境交乘项(z2×legal和Z2×legal)的系数至少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为正,说明契约执行效率较好的地区,契约密集度越高的行业出口企业价格加成越高,即改善法制环境可以更好的提高契约密集度较高的行业出口企业的价格加成,与基准回归结果基本相同。
表5 法制环境、契约密集度与出口企业价格加成(契约密集度替代变量)回归结果

注:回归中加入了企业层面的固定效应以及地区-时间固定效应。*、**、和***分别表示在10%、5%和1%的显著性水平,小括号内为地区-行业层面聚类的稳健性标准误。
3. 工具变量
由于测量误差、遗漏变量、互为因果等因素的影响,模型很有可能存在内生性。特别的,法制环境本身就很有可能是内生的。内生性问题会造成估计结果的有偏与非一致。为了降低内生性导致的偏误需要对内生性进行控制,而解决内生性问题的一个有效的计量方法就是工具变量估计法。一个合适的工具变量应该满足以下两个基本条件:一是与模型中的内生变量高度相关,二是与残差项不相关。具体的,参考相关文献[39, 54, 64],选取三年自然灾害时期的死亡率、三大改造前私营经济的比重作为法制环境的工具变量,进行两阶段最小二乘估计。一方面,三年自然灾害时期的死亡率和三大改造前私营经济的比重均为历史数据,与当前时间间隔较长,不会影响到当前对外贸易和经济发展水平,满足外生性假定;另一方面,三年自然灾害时期的死亡率和三大改造前私营经济的比重均与当时各地制度质量相关,由于制度具有较强的路径依赖性,因此也与当前的法制环境相关,满足相关性假定。为了避免工具变量可能存在弱工具的问题,本文采用有限信息极大似然法(Limted Information Maximum Likelihood Method,LIML)进行回归。
表6 法制环境、契约密集度与出口企业价格加成(工具变量)回归结果

注:回归中加入了企业层面的固定效应以及地区-时间固定效应。*、**、和***分别表示在10%、5%和1%的显著性水平,小括号内为地区-行业层面聚类稳健性标准误,中括号内为相应检验的p值。
表6为工具变量回归结果,从表6中有关工具变量的检验可以看出,应该拒绝识别不足检验、弱识别检验,并且都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接受过度识别检验,工具变量为外生的,工具变量的选择有效。从表6中可以看到,契约密集度和法制环境交乘项(z1×legal和Z1×legal)的系数均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为正,说明契约执行效率较好的地区,契约密集度越高的行业出口企业价格加成越高,即改善法制环境可以更好的提高契约密集度较高的行业出口企业的价格加成,与基准回归结果基本相同。
五、结论
本文采用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计算了企业价格加成,并同中国海关数据库匹配,从契约执行效率角度究了法制环境对出口企业价格加成的影响。研究发现,法制环境的改善可以显著提高出口企业的价格加成,并且随着契约密集度的提高而增加。进一步研究发现:(1)法制环境对加工贸易出口企业影响不显著,而对一般贸易出口企业和混合贸易出口企业影响较大。(2)法制环境对国有出口企业和民营出口企业价格加成影响最大,而对外资出口企业价格加成影响不显著。
党的“十九大”提出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本文的研究结果具有重要的理论和政策意义。如前所述,价格加成是市场势力的具体表现,有效竞争理论认为适度的市场势力是“创新性竞争行为”的前提。在出口市场上,企业拥有一定的国际市场势力将带来超额利润及资源,从而促进企业自主创新,进一步维持和加强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产品定价能力并提高相应的优势地位[19]。提高出口企业价格加成,有利于提升中国企业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有利于中国在国际贸易中获得更多的利益,如何提高出口企业价格加成具有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提高出口企业价格加成,也有利于政府制定合适的出口退税政策,缓解政府财政压力的同时也可以避免过多的反倾销诉讼。因此,坚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改善法制环境,对我国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另外,分组回归结果也具有一定的政策意义。
第一,随着经济全球化以及国际分工的发展,发达国家占据着产业链的高端并主导产品定价权,而中国出口企业通常以加工贸易的方式融入到国际分工体系中,缺乏核心技术和产品定价权。中国由制造大国向制造强国的转变意味着中国出口模式要实现由加工贸易向一般贸易转变,由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本文研究发现,法制环境的改善可以显著提高一般贸易出口企业的价格加成,有利于中国改善出口结构,促进中国对外贸易由加工贸易向一般贸易转变;也有利于一般贸易出口企业增加研发投入,从而促进中国制造业由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提升中国出口产品竞争力。
第二,中国制造业的发展离不开民营企业的发展,而我国民营企业由于其所有制性质发展受到限制,特别是在融资方面面临严重的所有制歧视。本文研究发现,法制环境对民营出口企业价格加成的影响较大,意味着改善法制环境可以更好的提高民营出口企业的利润率,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促进民营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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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Environment,Contract Intensity and Markups of Exporting Firms
LIU Kai-feng, DUAN Sheng-nan
(School of Economics, Nankai University, Tianjin 300071, China)
Abstract:In this paper, we estimate the markups of firms using the Industrial Enterprise Database, and match with the Chinese Customs Database to examine the effect of legal environment on the markups of exporting firms. The empirical study shows that the improvement of legal environment can improve the markups of exporting firms, especially for the firms whose contract intensity are much higher. Further study shows that the impact of legal environment is relatively larger for the ordinary trade, the private enterprises and state owned enterprises. The conclusion provides a new theoretical perspective for studying markups of firm, and has important theoretical and policy implications for China’s basic strategy of “rule of law in governance” and for increasing the markups of export enterprises and enhancing their international competitiveness.
Key words:legal environment; contract intensity; markup; exporting fir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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