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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引用他人的论文著作等作品才不算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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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 22:00: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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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引用他人的作品才不算违法?
转自FindLaw.cn

引用他人作品进行创作,是公民在创作中常用的手法。法律允许公民为了说明自己的观点,评论某部作品等目的,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引用要求客观准确,不能任意篡改和歪曲他人作品的原意。

      对于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行27条规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引用的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

    2)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这主要是一个引用适量的问题,例如某人写了部法学专著,为使内容更充实、有趣、具有吸引力,该作者将一部案例专著中的案例引用于作品文中,作品完成以后计算为80万字,其中案例专著中案例就占了50万字,这样引用他人作品,不仅在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其引用的目的也不符合法律的要求。

    3)引用作品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这里主要是指引用作品的风格、意图和表现手法,不能任意歪曲、篡改、割裂原作品,并应按《著作权法。的规定,在作品中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的名称。不能借引用为名达到剽窃和抄袭他人作品的目的,更不能借引用作品而擅自公开他人未发表的作品,从而侵犯作者的著作发表人身权。

(2)法定许可使用:所谓法定许可使用是指使用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同意,但须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著作权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法定许可的情况主要有:

    1)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表演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声明不许使用的除外。

    3)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除外。

    4)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可以不经营著作权人许可,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除规定可以不支付报酬的以外,应当按规定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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