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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语18春《国际结算》导学资料二(第五章到第八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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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24 16:38: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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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语18春《国际结算》导学资料二(第五章到第八章)一、本阶段学习内容概述
《国际结算》课程第二阶段学习的主要内容为:
第五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介绍了票据的种类及票据法,三种票据的含义、内容、特点、种类及用途,以及三种票据的区别与联系;
第六章 国际结算方式——汇款方式——介绍了国际结算方式的种类及汇款当事人及相关关系与汇款种类,汇款的偿付与退汇,国际贸易中的汇款类型;
第七章 国际结算方式——托收业务——介绍了托收的当事人及其相互关系、托收的分类及流程;了解跟单托收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第八章 信用证业务——介绍了信用证的特点及内容,信用证业务的操作程序、信用证业务的当事人及相互关系,信用证的审查和修改,信用证的种类,信用证项下的贸易融资方式及信用证的风险防范以及信用证结算的优缺点及使用背景。二、重难点讲解
第五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一节 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含义
票据是各种票据类型的统称。一般认为,按期无条件地支付一定金额,并且可以自由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即为票据。
二、票据的种类
在狭义基本上划分,票据一般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而在广义基础上,除上述三种票据类型以外,还包括商业上的一些权利单据,如提单、仓单等。
三、票据的特征
票据作为一种广为流通的支付工具,具有不同于其他商业文件、契约与单据的特征。票据的特征既反映了法律对票据的规范,又体现了票据自身具有的鲜明特点。
(一)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
(二)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
(三)票据是一种设权证券
(四)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
(五)票据是一种流通证券
(六)票据是一种文义证券
四、票据的作用
(一)作为体现和清偿债权债务的凭证
(二)作为结算工具
(三)作为融资工具
第二节 票据法
一、主要国家的票据立法
(一)法国的票据立法。
(二)德国的票据立法。
(三)英国的票据立法。
(四)美国的票据立法。
(五)我国的票据立法。
二、关于票据的统一法
(一)两大票据法系
目前,世界各国的票据法基本上分属以英国《票据法》为基础的英美法系和以《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两大票据法系。
(二)联合国关于统一票据的公约草案
20世纪70年代以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为规范和便利票据的跨国流通,积极致力于促进票据法规在世界范围内的统一,先后公布了《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草案》和《国际支票公约草案》。
第三节 汇票
一、汇票定义
英国《票据法》:汇票是由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要求对方于见票时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来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
我国《票据法》关于汇票的定义是:“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实务中,我们通常将汇票简称为: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
二、汇票的当事人
根据我国《汇票法》及英国《汇票法》的规定,一张汇票必须具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注意:① 汇票当事人是汇票起源时的主要人物。
② 己收汇票:指出票人与收款人同为一人的汇票,也叫指己汇票。
三、汇票的要式项目
汇票是一种要式证券,出票人在签发汇票时,必须按照票据法的规定,使汇票具备必要的形式及内容,即汇票的必要项目(Requirements)。否则,要式不具备的汇票将不产生任何票据效力。如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一)标明“汇票”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命令
(三)收款人
收款人又称汇票抬头人,是汇票的主债权人,应明确记载。根据英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收款人一栏有三种记载方法:
1、限制性抬头
2、指示性抬头
3、持票来人抬头
英国《票据法》允许汇票做成持票来人抬头,但《日内瓦统一票据法》持否定态度。
(四)载明一定的货币金额
(五)汇票的出票日期和地点
(六)付款人姓名及付款地点
第四节 本票
本票与汇票在许多方面相同或类似。各国票据法一般对汇票的规定较为详细,对本票的规定相对从简,即只对其与汇票的不同之处进行规定,而其与汇票的相同之处则适用于汇票的有关规定。
一、本票的定义
英国《票据法》关于本票的定义是:本票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保证于见票时或定期或在一个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来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承诺。
我国《票据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二、本票的要式项目
(一)本票样式
同汇票一样,本票的制作人也须按照票据法的有关规定,签发符合法定要式的本票。否则,要式不具备的本票不具有票据效力。我国《票据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本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
本票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二)本票的必要项目
1、标明“本票( Promissory Note)”字样
2、出票人(Maker)及其签章
3、收款人名称(Payee)
4、一定金额
5、付款期限
6、出票日期及地点
7、付款地点
8、无条件的支付承诺
由于本票也是一种体现债权债务关系的有价证券,因而本票的支付不能带有任何附带条件。
三、 本票的性质及与汇票的区别
本票是由出票人签发,保证按照本票所载明的日期,地点无条件地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承诺。根据本票的这一基本性质,可归纳出其与汇票的主要区别:
(一)汇票是出票人对付款人签发的无条件支付命令;而本票则是出票人自己作出的无条件支付承诺。只要一张票据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为同一人,其即具有本票的性质,
(二)汇票必须具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而本票只有两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和收款人。
(三)远期汇票须经承兑才可确定付款人的债务责任;而本票的出票人(实际上即付款人)一经签发符合法定要式的本票,既已确认并承担了债务责任,故本票无须承兑。但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本票仍应由持票人向出票人提示见票,以确定本票的付款到期日。
四、本票的分类与应用
与汇票相比,本票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使用并不多见。但在国际信贷、国际融资以及其他领域中,本票的应用相当广泛。
(一)银行本票(Banker’s Note)
(二)国际限额本票(International Money Order)
(三)商业票据(Commercial Paper)
(四)商业本票(Trade’s Note)
此外,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还流通着一些具有本票性质的有价证券:如可转让定期存单(Negotiable Certificate of Deposit )、国库券(Treasury Bill)、旅行支票(Traveler’s Check)等。
五、旅行支票
旅行支票(Traveler’s Check )虽名为“支票”,但就其性质而言,应属本票范畴。
(一)旅行支票的定义及当事人
旅行支票是一种不指定付款人和付款地点,具有固定票面金额的票据,多由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旅行服务机构发行,购买人可在其他地点凭票兑付现款或用于支付。旅行支票可在国际范围流通,较多地使用在非经贸活动中。
旅行支票的业务运作通常涉及如下当事人:
1、出票人(Issuer)
2、购票人(Purchaser)
3、售票人(Selling Agent)
4、兑付人
(二)旅行支票的特点
1、面额固定,形似现钞
2、便于兑取
3、携带安全
4、流通期限长
5、发行机构有利可图
(三)旅行支票的兑付
旅行支票的兑付,对于持票人来说,是凭票到发行机构或代兑机构兑取现款的行为;而对兑付机构来说,则是实现付款承诺或垫款买入外币票据的行为,因此,兑付机构在办理旅行支票的兑付时,既要遵照旅行支票业务的通行规则,又要给予持票人必要的便利。
第五节 支票
一、支票的定义
英国《票据法》关于支票的定义是: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详细地说,支票是银行存款客户向其开立账户的银行发出的,授权该银行向某人或指定的人或持票来人即期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
我国《票据法》关于支票的定义是:“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支票的必要项目
支票是银行客户对银行发出的付款指示,客户须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并存入一定金额。银行应根据法定要式规定设计支票格式,并向存款户(出票人)提供使用。根据《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的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标明“支票”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命令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银行名称及地点
(五)出票日期和地点(未载明出票地点者,出票人地址视为出票地点)
(六)出票人名称
(七)可标明“即期(On demand )”字样(若未标明,视为见票即付)
(八)收款人或其指定的人
我国《票据法》对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也有类似规定。
三、支票的性质及与汇票的区别
在某种程度上,支票可以被看作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其与汇票有诸多相同或类似之处,如两者均有三个基本当事人等等。尽管如此,支票与汇票仍有所区别:
1、汇票有即、远期之分,远期汇票必须提示承兑;而支票一般均为见票即付,无须提示承兑。
2、汇票的付款人可以是公司、企业、个人、也可以是银行;而支票的付款人仅限于银行。
3、远期汇票的主债务人是承兑人;而支票的主债务人是出票人。
4、承兑人对汇票的付款责任是不可撤消的,法律上汇票止付无规定,而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后,根据法律规定,可授权银行止付支票,或做支票的挂失。
5、汇票可开出一式多份;而支票只能开出一张。
四、支票的分类
(一)记名支票(Cheque payable to order )
(二)不记名支票(Cheque payable to bearer)
(三)划线支票(Crossed Cheque)
(四)保付支票
(五)银行支票(Banker’s Cheque)第六章 国际结算方式——汇款方式
汇款是商业银行最基本的传统业务之一。汇款方式便利、灵活、收费低廉,在经贸易及非贸易领域中广为应用。
第一节 国际汇兑
一、国际汇兑(International Exchange )
是指通过国际间银行的“汇”与“兑”,实现国与国之间债权债务的清偿和国际资金的转移。“汇”是指货币资金在国际间的转移,“兑”是指不同国家货币的相互兑换。
(一)广义的国际汇兑——指国际结算行为
(二)狭义的国际汇兑——国际银行间的汇款业务
(三)国际汇兑的目的——资金授受与债权债务的清偿
(四)国际汇兑业务与国内汇款业务的区别
1、国际汇兑的资金
2、国际汇兑中的收款人
3、国际汇兑中的付款人
4、关于第三国货币的汇兑
5、电子汇兑
二、顺汇与逆汇的概念
(一)顺汇(Remittance)——汇付法,结算工具传递的方向与资金流动的方向相同。
(二)逆汇(Reverse Remittance)——出票法,结算工具传递的方向与资金流动的方向相反。
第二节 汇款方式
一、汇款方式及其当事人
(一)汇款方式(Methods of Remittance)
汇款方式是指付款人委托付款方银行通过自己的海外联行或代理行,使用各种结算工具,将款项汇交收款方银行,再由该行解付给收款人,以完成两国间债权债务的清偿和资金授受。
(二)汇款业务的当事人
1、汇款人(Remitter)
2、收款人 (Payee or Beneficiary)
3、汇出行 (Remitting Bank )
4、汇入行也称解付行 (Paying Bank)
5、转汇行(国际汇款业务中的中间行)
(三)汇款业务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1、汇款人与收款人之间的关系——债权与债务关系
2、汇款人与汇出行的关系——委托与被委托关系
3、汇出行与汇入行之间的关系——代理关系及委托与被委托关系
4、收款人与汇入行之间的关系——账户往来关系或没有关系
二、汇款方式的种类及特点
(一)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 ,T/T)
1、电汇的定义
2、电汇的业务程序
3、电汇的控制文件:密押(Test key)
4、电汇的特点:①属于顺汇。②汇款速度快。③汇款工具——电报、电传、电话、SWIFT系统。④银行无法占用客户的资金。⑤电汇成本下降。⑥电汇业务在银行业务中的比例在逐渐增加。
(二)信汇(Mail Transfer ,M/T)
1、信汇的定义
2、信汇业务的程序
信汇业务的程序与电汇业务基本相同,所不同的主要是银行采用的工具不同,电汇时银行用电传,SWIFT等电讯工具,而信汇是通过航空邮寄信汇委托书(M/T Advice)或支付委托书。(Payment Order;P.O)
3、信汇的控制文件:印鉴样本(Specimen Signatures)
4、信汇的特点:
①费用低;
②速度慢;
③银行可以占用客户的资金。
(三)票汇(Remittance by Banker’s Demand Draft, D/D)
1、票汇的定义
2、票汇的业务程序
3、票汇的控制文件:印鉴样本
4、票汇的工具:票根,银行汇票
5、汇票的特点
①取款灵活
②票汇汇款所用的工具——汇票可以代替现金流通
③收款人无须被通知,登门自取
④票汇的工具在银行外部传递
三、中心汇票汇款
(一)中心汇票的定义:指各家银行开出的以汇票票面货币的清算中心所在地的银行为付款行的汇票。
(二)中心汇票的优点:
1、中心汇票的流通性较强。
2、中心汇票不占用汇出行的资金。
3、中心汇票方便了银行的客户,还可以拉直汇款路线。
第三节 汇款的偿付
一、汇款头寸的偿付
(一)偿付的含义——拨头寸,资金真实划拨。
(二)头寸拨付的方式
1、先拨后付——汇出行先划拨资金,汇入后解付头寸。
2、先付后偿——汇入行先解付头寸。然后向汇出行索偿头寸。
二、汇款头寸偿付的转账方法
汇款头寸的偿付有四种转账方法
(一)汇款双方银行建立往来账户关系
(二)汇款双方银行在同一代理行开有往来账户关系。
(三)汇款双方银行分别在不同的海外代理行开有往来账户关系。
(四)汇款双方国家签订了贸易支付协定,各自设有专门的清算账户(Clearing Account)汇款的偿付按双方银行间的规定办理。方法与(一)相同,只是所记载的账户不同。
第四节 汇款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一、预付货款(Payment in Advance)
(一)预付货款的含义
在国际贸易中,出口商因为没有运出货物,而已经收到一部分款项,因此对出口商而言称为先结后出。
(二)预付货款的特点
1、对出口商有利
2、对进口商不利
(三)预付货款的适用范围
1、进出口商初次成交
2、进口商对货物迫切需求
3、进出口商双方关系密切,进口商给出口商资金融通。
二、货到付款(Payment after Arrival of Goods)
(一)货到付款的含义
它是指出口商先发货,进口商后付款的结算方式。
它属于赊账交易(Open Account Transaction)或称延期付款(Deferred Payment)结算。
(二)货到付款的特点
1、对进口商有利。
2、对出口商不利。
(三)货到付款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1、售定 ①售定的含义——对出口商而言为先出后结。②售定业务的范围:我国对港澳地区出口鲜活商品。
2、寄售(Consignment)①寄售的含义——对于进口商而言称为先进后结。②寄售业务的范围:为新产品打开国际销售市场;是滞销商品的一种出口结算方式。第七章 国际结算方式——托收业务
第一节 托收业务的基本原理
一、托收的定义及其分类
(一)托收的定义
托收(Collection)是债权人或收款人签发票据或提交有关单据,委托银行向国外债务人或付款人收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
在托收定义中应把握的几点:
1、国际托收业务遵循国际商会制定并颁布的第522号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URC522》)
2、托收属于逆汇结算业务
3、托收属于无证结算业务
(二)托收的分类
1、出口托收与进口代收
2、光票托收与跟单托收
3、直接托收(Direct Collection)
指由出口商直接委托进口方银行办理货款代收的业务。
二、托收业务的主要当事人及相互关系
(一)主要当事人
1、委托人(Principal)
2、托收行 (Remitting Bank)
3、代收行(Collection Bank)
4、付款人 (Drawee)
5、提示行 (Presenting Bank)
6、需要时的代理人 (Case-of –Need)
(二)主要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1、委托人与付款人之间的关系——债权债务关系
2、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的关系——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
3、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的关系——通常有联行关系或代理行关系,就这笔业务而言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
4、代收行与付款人之间的关系——无契约关系,但有时有账户关系。通常,代收行有义务向付款人收取款项,以完成委托。
三、跟单托收的业务程序
四、托收款项的转账划拨
五、银行在托收业务中的免责事项
托收属于商业信用,付款人是否付款完全取决于付款人付款的愿望和付款能力,银行信用没有加入到托收业务之中,因此银行在托收业务中仅起到催款的作用,根据ICC《URC522》的有关规定,银行的免责事项有:
(一)未经银行同意,货物不得发给银行。
(二)银行对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没有义务采取任何行动。银行为了保护货物而采取了相关行动,其对货物的下落和状况不负责任。
(三)银行为了执行委托人的指示,使用了其他银行的服务属于代委托人办理,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四)银行必须核实其所收到的单据与托收指示所列的内容表面是否相符,若缺少单据,银行需要通知委托人,除此之外,银行没有进一步审核单据的义务。
(五)银行对于文电、信件、单据在寄送途中的延误、丢失所引起的后果或其他错误,以及由于天灾、暴动、内乱、战争、罢工等不能控制的任何原因,致使托收业务中断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义务和责任。
六、托收的性质与特点
(一)托收是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之上的一种结算方式。基本特性为:“收妥付汇,实收实付”。
(二)银行对款项能否收妥概不负责。
(三)银行在托收业务中的责任、义务是有限的。
(四)托收业务的风险主要集中在出口商。
第二节 跟单托收的条件
一、跟单托收的交单条件
(一)付款交单 (Document against payment, D/P)
(二)承兑交单(Document against Acceptance, D/A)
二、跟单托收的利息条款
(一)罚息条款
(二)利息扣减条款
第三节 托收业务中的资金融通
一、托收出口押汇(Collection Bill Purchased)
(一)托收出口押汇的含义
是由托收行买入出口商开立的以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及随附的商业单据,从汇票金额中扣除利息及费用后,将净款付给出口商。托收行承做出口押汇之后,成为出口商的债权人托收行将汇票和单据寄至代收行,并通过其向进口商收取款项,从而收回垫付的出口押汇款项。
(二)托收出口押汇的作用
(三)托收出口押汇的风险
二、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 T/R)
(一)适用的范围
1、远期付款交单情况下(我国不采用此作法)
2、付款到期日前货已到达进口地
(二)信托收据的含义
信托收据是适用于远期付款交单的一种融资便利。在远期付款交单方式下,进口商若想先于付款到期日取得货物,即可开出信托收据,凭其向代收行借出商业单据提货。进口商在信托收据中承认代收行对货物仍享有所有权,并保证货物销售后立即还款并赎回信托收据。
(三)信托收据业务流程
(四)信托收据业务项下的权责状况
1.代收行的权利:
(1)可随时取消信托,收回借出货物的所有权。
(2)若货物已销售,可随时收回货款。
(3)如进口商倒闭,银行对货款享有优先权。
2.进口商的义务:
(1)凭信托收据提取的货物的所有权仍属于代收行,进口商处于代保管货物的地位,并且要把此货与其它货物分开保管。
(2)货物销售后,单独立帐保管货款,到期付款给代收行。
(3)不得将凭信托收据提取的货物用于抵押,并随时接受代收行的监督与核查。
(五)D/P,D/A,T/R的异同
1.D/P与D/A相比
相同点:(1)均以商业信用为基础
(2)同属于逆汇结算
(3)同属于跟单托收结算
不同点:(1)交单依据不同
D/P以即期付款为交单依据;D/A以远期承兑为交单依据
(2)出口商承担的风险不同
D/P结算对出口商的风险较小,D/A结算对出口商的风险较大,容易造成钱货两空。
2.D/A与TR相比
(1)两者给予代收行的风险不同,对银行而言,TR的风险大于D/A的风险。因为TR是代收行给予进口商的信用融通,而D/A是出口商给予进口商的资金融通。
(2)两者的法律约束不同。D/A项下要求进口商承兑,可依据《票据法》对进口商进行约束。而TR业务则无法律约束。
第四节 托收风险的防范
一、委托人(出口商)应如何防范托收风险
(一)出口商面临的风险
(二)出口商采取的防范措施
1、加强对进口国的风险监控
2、坚持对进口商进行资信管理
3、坚持以对己方有利的贸易术语成交
4、尽量使用付款交单方式
5、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
6、在进口地安置可靠的代理人
二、付款人应如何防范托收风险
(一)付款人(进口商)面临的风险
(二)进口商采取的防范措施
1、深入了解出口商的资信及经营作风
2、严格审核出口商提交的单据
3、坚持单据与合同一致
4、采取对自己有利的交单方式
三、商业银行应如何防范托收风险
(一)银行应谨慎行事,避免失误
(二)银行要防范托收融资中的风险第八章 信用证业务
第一节 跟单信用证概述
一、信用证定义
跟单信用证是一种有条件的银行付款承诺。它是一家银行(开证行)根据买方(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卖方(受益人)开立的具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实现支付的书面保证。
信用证定义的要点:
1、谁进口谁开立:L/C
2、谁出口谁开立支付命令—-汇票。因此L/C是典型的逆汇方式。
3、有条件付款的条件指的是:单证相符,单单一致。
二、信用证的历史演进及功能
三、银行在信用证业务中的角色地位
(一)支付中介
(二)融资提供者
(三)风险承担者
四、信用证的性质
银行根据进口商的请求,对出口商发出的、授权出口商签发以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保证交来符合条款规定的汇票和单据必定承兑和付款的保证文件称为信用证。它具有下面三个基本特性:
(一)信用证是由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书面承诺。
(二)信用证是自足文件。
(三)信用证是凭单付款的文件。
第二节 信用证的形式与内容
一、信用证的形式
(一)信开
(二)电开
(三)SWIFT开证
二、信用证的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如信用证的编号、种类、开证日期等。
(三)信用证金额与所使用的货币(Amount and Currency)。
(四)汇票条款 (Clause on Draft or Bill of Exchange),即汇票的出票条款。
(五)信用证议付有效期和到期地点(Validity and Place of Expiry)。
(六)单据条款(clause(s)on documents),主要规定应提交哪些单据(如发票、提单、保险单、装箱单、重量单、产地单、商检证书等),各种单据的份数,以及这些单据应表明的货物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包装、单价、总金额、运输方式、装卸地点等。
(七)货物说明(Description of Goods)。一般包括货名、数量、规格、单价、价格条件、总值、包装等。
(八)装运条款(Clauses on Shipment),关于货物装运的要求。
(九)保险条款(Clauses on Insurance),关于货物保险的说明。
(十)特别条款(Special Clauses/Conditions),根据具体交易的需要,记录一些特别要求。
(十一)开证行保证(Warranties of Issuing Bank),即开证行对受益人及汇票持票人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
(十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文句。
第三节 信用证业务处理及当事人
一、信用证业务处理程序
①申请开立信用证②开证③通知④交单⑤垫付(议付)⑥寄单⑦偿付⑧提示⑨付款赎单
二、信用证业务主要当事人及其权责
(一)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二)开证行(Issuing Bank)
(三)受益人(Beneficiary)
(四)通知行(Advising Bank)
(五)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
(六)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七)付款行(Paying Bank)
(八)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
(九)承兑行(Accepting Bank)
三、信用证主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一)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
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在一笔信用证业务中的关系是建立在买卖合同基础上的契约关系,买卖合同是约束其在合同项下行为的基础契约,其必须履行合同义务并享有合同赋予的权利。
(二)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
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关系为契约关系。
(三)开证行与通知行
开证行与通知行间属委托代理关系,两者间通常订有业务代理协议。开证行是委托信用证通知的委托人,通知行是接受开证行的委托履行信用证通知义务的受托人。
(四)开证行与受益人
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虽然不存在直接的契约关系,但开证行一旦以开出不可撤销信用证的形式,向受益人承担对表面合格单据不可推卸的付款责任后,双方之间即产生了事实上的契约关系,其权利与义务建立的基础即信用证条款。
(五)通知行与受益人
若通知行不承担保兑责任,其与受益人无直接或事实上的契约关系。
(六)保兑行与开证行
保兑行与开证行之间属根据业务代理协议产生的委托代理关系。
(七)开证行与议付行
开证行与议付行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契约关系,两者关系的确立须依据信用证条款的规定,议付行以汇票及/或单据持有人的身份对开证行有索偿的权利。
(八)议付行与受益人
议付行与受益人之间属票据关系和融资关系。
(九)保兑行与受益人
保兑行对受益人具有与开证行相同的权利义务,两者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契约关系。
(十)开证行与付款行
开证行与付款行之间为业务代理关系。
在信用证业务中,所有当事人均应根据信用证条款规定严格履行责任义务,并享有相应权利。若当事人之间发生分歧与纠纷,应以信用证条款、相关的国际惯例及法律为基准,予以处理,裁定和判决。
第四节 信用证的类型
一、光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
二、可撤销信用证与不可撤销信用证
三、保兑信用证与不保兑信用证
四、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与议付信用证
五、即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与预支信用证
六、可转让信用证与不可转让信用证
七、背对背信用证
八、对开信用证
九、循环信用证
十、SWIFT信用证
第五节 信用证业务中的资金融通
一、预支信用证融资
预支信用证是开证行授权通知行或其他指定银行,向出口商预支全部或部分信用证金额的信用证。当出口商出口营运资金不足时,可考虑通过预支信用证获得银行的贸易融资。
二、打包放款
打包放款(Packing Loan)是信用证项下出口地银行向出口商提供的资金融通。出口商为获得出口货物装运前的资金支持可以以正本信用证作为抵押和还款凭据,向出口地银行(多为通知行)借取信用证金额一定比例(一般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80%)的贷款,用于履行出口合同义务的各项开支。出口商装运货物后,持单据要求贷款银行议付时,由贷款银行从议付金额中扣除贷款本息后,将余款付给出口商。一般而言,打包放款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信用证有效期后21天。
三、出口信用证押汇
出口信用证押汇简称出口押汇(Negotiation under Documentary Credit/Outward Documentary Bills Purchased),即信用证的议付业务,故只发生在议付信用证项下,其是信用证的议付行给与受益人(出口商)的资金融通。
议付信用证分为即期议付信用证和远期议付信用证,在符合出口押汇条件的情况下,议付行对两种不同期限的信用证均可提供融资便利,但出口押汇计息天数的计算方法有所不同:
四、贴现
五、进口押汇
进口押汇是开证行向进口商提供的资金融通。
第六节 信用证的风险防范
一、对所有当事人而言
尽管信用证当事人在信用证业务中的角色不同、权利与义务不同、利益所得也不同,但所有参与信用证业务的善意当事人,均希望信用证业务得以安全、有效地运行,各取所需。因此,所有当事人均应严格遵守与信用证有关的法律规范,尤其是要遵守《UCP500》的规定,严谨、审慎地处理一切业务环节,履行信用证义务。
二、对银行而言
银行是信用证业务的主要角色,不论是承担第一性有条件保证付款责任的开证行,还是其他所有当事银行,均应按照《UCP500》的规定及银行间的业务代理协议,合理、谨慎地履行信用证义务。尤其应注意的是,在国际信用证业务领域,以信用证当事银行为欺诈目标的犯罪活动相当猖獗,其作案手段隐蔽、涉案金额高,危害极大。因此,经办信用证业务的银行必须具有高度警觉性,自觉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
三、对进出口商而言
通过银行的中介服务,使进、出口商之间的国际贸易交易得以顺利实现,因此,维系与银行良好的业务往来关系,对拓展跨国经贸事业具有重要意义。在信用证业务中,进、出口商应根据国际惯例和信用证业务规程履行各自义务,正确处理与所有当事银行的关系,此外,尽管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购销及相关事项与信用证当事银行无关,但对进、出口商双方而言,正确、合法地运用信用证支付方式及妥善处理与货物相关的一切事项,均是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重要内容,也是风险防范的必要措施。因此,在参与信用证运作的同时,进、出口商应严格按合同规定处理国际货物买卖的所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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