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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航】18年4月补考《公共政策导论》考核要求-公共政策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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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22 09:34: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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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航《公共政策导论》考核要求


案例分析: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指国家为了完善税收体制,更好的进行税制改革,而制定的税收制度。2011年4月2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召开,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拟调至3000元。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公布了自4月25日16时至5月31日24时期间,社会公众对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见,“原汁原味”地向公众梳理呈现了来自82707位网民的237684条意见、181封群众来信、11位专家和16位社会公众的意见。
  这次草案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2000元提高到3000元。网上共有82536人对这条发表意见。其中赞成以3000元作为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占15%;要求修改的占48%;反对的占35%;持其他意见的占2%。
  网上一些意见认为,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应提高,其中较多建议提高至5000元。有些意见提出,北京、上海、广州等一线城市的生活成本及房价都很高,3000元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不符合“基本生活费用不必缴税”的原则。专家建议应根据地区收入差异规定不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
  草案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将工薪所得的适用税率由原来的9级修改为现在的7级。网上一些意见建议将草案第1级数不超过1500元的月应纳税所得额5%的税率降为3%,体现国家普惠工薪阶层。有些意见建议降低起征点的同时降低适用税率,即工资收入1000元至5000元的月应纳税所得额适用1%。或者1%的税率。
  有关专家提出,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可以照顾到纳税人的不同负担情况,有关部门应尽快推进这一改革。增加直接税在税制结构中的比重,是税制改革的方向之一,一味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减少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总收入中的比例,不符合改革方向。
  燕京华侨大学校长华生提出,这次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不应在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上做文章,而应通过适当扩大减免税范围,增加与民生相关的特殊减免税项目,如扶养人口、房贷支出、教育支出等达到减税的目的。
  网上有些意见提出,国家财税部门应尽快创造条件,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收制度,考虑家庭抚养、赡养人口、教育费用、大病减免等综合因素,实行法定免税、申请减税、退税制度。有些意见提出,财税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税收使用情况,让老百姓清楚税收是否真正用于改善民生,帮助了贫困人群。有的意见提出,财税部门要加强执法力度,不能借口执法力量不足不主动追究偷、逃、漏税行为,给国家造成损失。
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再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个税草案3000元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不变第1级税率大幅降低。 6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召开,听取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草案维持一审稿的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2000元提高到3000元不变,考虑到公开征求意见中的多数网民要求再提高减除费用标准的意见,主要是希望进一步降低纳税人中中低收入人群的税负,草案将第1级税率由5%修改为3%,加大对较低收入人群的减税力度。
鉴于二审仅仅是将最低税率从5%下调到了3%,对于起征点却未作任何改动,几乎大家都相信,个税法修正案就这样二审通过,但最终结果出人意料。个税起征点提高至3500元——134票赞成,6票反对,11票弃权。这也意味着中国个税纳税人口最终减少了6000万。
请运用本课程所学知识,从不同角度分析以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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