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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高起专中国法制史3模拟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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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9 12:20: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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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模拟题3

一、填空题
    1、_______是夏朝中央监狱的名称。
    2、《法经》中对定罪量刑从轻从重等的法律原则,规定在________中。
    3、秦朝的________是中央最高司法官,是专管司法的行政官吏。
    4、北魏、南陈时确立的________制,是封建法律关于官吏用官职爵位抵当徒罪的一种制度。
    5、隋代立法的主要成就集中于隋文帝杨坚时制定的《_________》。
    6、___________是宋代最为重要的立法活动,也是宋朝法律变化的集中体现。
    7、_________是元朝最高的宗教管理机关和宗教审判机关。
    8、明太祖朱元璋颁布________的目的,主要好似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树立善恶标准,预防和减少犯罪。

二、名词解释
1、七出
    2、录囚
    3、五刑
    4、《大清新刑律》

三、简答题
    1、简述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及其意义。
简述汉代“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主要内容。
简述唐朝的主要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
    4、简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性质及特点。
参考答案:
1、春秋中叶以后,各诸侯国在新兴地主阶级的推动和支持下,相继进行了法律制度的重大变革,即公布了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中心的成文法。主要有:
    (1)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这是我国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2)公元前501年,邓析自行修订了郑国原有的刑书,并把法律条文写在竹简上,史称“竹刑”。
    (3)晋国把范宣子所作并予以公布的刑书铸之于鼎。
    成文法的公布是春秋时期法制改革的一次重大胜利,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结束了法律藏之于官府,其威不可测的秘密状态,打破了旧贵族的司法垄断,使法律走向公开,为新的社会制度的孕育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2、是汉代确立的一项定罪量刑的原则,即法律允许亲属之间可以首谋藏匿犯罪而减免刑事责任。汉朝统治者将孔子的“父子相隐”原则引入律条。汉宣帝地节四年诏:“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根据这一规定,卑幼首匿尊长者,不负刑事责任。尊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汉律这一规定,对其后封建刑事立法具有重大影响,为此后历代封建法典所继承。
3、唐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格、式四种。
    律是关于定罪断刑的法规,实际上律所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不仅仅限于刑事方面的规定;令是关于国家各种制度的法规,几乎包括了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各个方面的制度;格是皇帝对国家机关分别颁行的、以及因人因事随时发布的敕,经过整理汇编的法规,又称为敕格;式是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
    违背令、格、式以及其他犯罪行为,一律按律的规定断罪量刑。因此,这四种法律形式构成唐代前期立法的整体,处理国家和社会各方面的问题,是封建法制协调发展的反映。
4、《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在“南北议和”的过程中由南京临时政府匆忙制定的。
性质:《临时约法》具有中华民国临时宪法的性质,在宪法实施前,它有与宪法相等的效力。它也是中国近代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性的文献。
特点:其主要特点是从各个方面设定条款,对袁世凯加以限制和防范。(1)规定了责任内阁制。即约法虽也确认了大总统的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的地位,但同时又以责任内阁制对其加以约束和牵制。(2)进一步扩大了参议院的权力,加强了国会对总统的监督。(3)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
《临时约法》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积极成果,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特别是它使民主共和的观念深入人心,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四、论述题
试述清末预备立宪的基本原则、《钦定宪法大纲》的主要内容及其实质。
参考答案:
清廷于1906年9月1日颁发了《宣示预备立宪谕》,确立了清政府预备立宪的基本原则是“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即立宪的根本,在于巩固朝廷既有的一切统治大权,给予舆论即社会大众讨论的仅是“庶政”。
    《钦定宪法大纲》是由“宪政编查馆”编订、由清政府于1908年8月27日颁布的宪法性文件,这是清政府“预备立宪”活动的一个重要步骤。
    《大纲》共23条,分正文“君上大权”与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君上大权”14条,确定了皇帝拥有的广泛权力。(1)皇帝行使对帝国的最高统治权,皇帝的神圣尊严不可侵犯。(2)皇帝作为行政、立法、司法各项之上的权力,分别行使最高行政权、召集和解散议会之权,总揽司法权等。(3)皇帝拥有统率陆海军的权力和外交权等。附录部分列举了“臣民权利义务”共9条。权利包括:任命文武官吏和议会议员的权利,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权;诉讼权;财产不受无故侵扰权;非按照法律不受逮捕、监禁及处罚权。义务为纳税、当兵及遵守国家法律的义务。
    《大纲》无论在结构形式上在条文内容上,都充分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精神,是一个以确认君权为核心的钦定的制宪纲领。这说明清政府的预备立宪,只是为了以宪法的形式确认皇帝至高无上的全力与地位,因此该大纲颁布以后,立即遭到了社会各界的批评和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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