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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理工网院2019-2020学年第一学期《司法文书》期末试卷(A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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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11 13:26: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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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北京理工大学远程教育学院2019-2020学年第一学期
《司法文书》期末试卷(A卷) 教学站               学号                  姓名            成绩             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一审刑事判决书(100分)
一、犯罪嫌疑人情况:
1. 赵某某,绰号毛咦,男,1979年12月3日出生于河北省xx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xx市xx县。
2.2016年3月1日因寻衅滋事被河北省xx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
3. 2019年3月18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河北省xx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xx县看守所.
二、基本案情 ??2019年3月21日1时许,在xx县xx镇xx村,赵xx等十二人(均另案处理)因怀疑苏某1赌博时作弊,带其到冯某老宅不让离开,被告人赵某等人对其实施殴打,苏某1以返还赌资名义给付5.99万元钱后得以离开。赵xx分得的3900元已经退还被害人苏某1并予以赔偿,取得了谅解。
三、证据材料
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证人张某、冯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及证人对被告人的辨认,转账记录截图、抓获经过、前科劣迹证明、情况说明等证据。
四、其他
公诉机关河北省xx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编号为清x检公诉刑诉〔2019〕xx号。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xx出庭支持公诉。
法院依法于2019年9月xx日开庭审理此案。
检察机关认为赵xx伙同他人非法拘禁并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由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已退还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院接受公诉机关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赵x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审判长薛x    审判员许xx  人民陪审员武xx 书记员李xx
[注]:
1.文书制作日期根据材料中提供的填写。
2.文书编号统一为(2019)冀xxxx刑初xxx号。
3.文书暑名不得出现具体姓名,均应以“姓××”代替,否则答卷作废。 答题要求:
文书符合法律规定,格式规范,应具备的事项齐全。
请求或答辩事项清楚,事实、依据论证充分。
文字简炼通畅,无语法错误和错别字。本内容由易百网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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