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鹏网院作业 发表于 2019-9-26 16:46:05

天津大学19秋学期《刑事诉讼法学》离线作业考核(手写)


刑事诉讼法学
要求:
一、独立完成,下面已将五组题目列出,请任选其中一组题目作答,
每人只答一组题目,多答无效,满分100分;
二、答题步骤:
1.使用A4纸打印学院指定答题纸(答题纸请详见附件);
2.在答题纸上使用黑色水笔按题目要求手写作答;答题纸上全部信息要求手写,包括学号、姓名等基本信息和答题内容,请写明题型、题号;
三、提交方式:请将作答完成后的整页答题纸以图片形式依次粘贴在一个Word
文档中上传(只粘贴部分内容的图片不给分),图片请保持正向、清晰;
1.上传文件命名为“中心学号姓名科目.doc”
2.文件容量大小:不得超过20MB。
提示:未按要求作答题目的作业及雷同作业,成绩以0分记!
题目如下:
第一组:
一、案例分析题
1.市郊公路上凌晨发生车祸。现场有被害人的尸体和被害人骑的摩托车,尸体旁有被害人的血迹,不远处有汽车急刹车留下的摩擦痕迹。戴在被害人手腕上的手表已摔坏,时针指在5点50分。公路边里程碑记明事故发生地距市区中心30公里。侦查人员赶到后,勘验、检查现场,拍摄一张现场全景照片,并制作了笔录。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系被汽车撞击而死。有妇女王某告诉侦查人员,她听丈夫说,当时他正走在离事故现场40米处,目睹一辆解放牌卡车撞倒被害人后逃离。市交通局证明,5点50分曾有三辆解放牌卡车经过事故现场,其中有市灯泡厂(位于市区中心)的一辆车。调查发现该车上有一处漆皮新脱落的痕迹。市灯泡厂值班员证明:司机刘某当日凌晨驾车回厂,下车时神色慌张。出车登记表记明司机刘某当日凌晨5点55分回厂。侦查人员询问司机刘某和同车的赵某、盛某,三人均否认他们当天凌晨发生过交通肇事。
问题:(1)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有哪些?本案中证明的主要对象是什么?
(2)本案收集到的证据有哪些?分别属于法定证据中的哪几种?
(3)本案证据中,哪些属于辩护证据?哪些属于控诉证据?
(4)结合本案论述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的规定。
(40分)
2.被告人李岩,男、36岁、金岭饭店经理。因强奸本饭店一名女工而被县检察院起诉至县法院。由于李岩的父亲是当地县委领导,故法院重罪轻判,判处李岩4年有期徒刑。在法定期限内县检察院没有抗诉,被告人没有上诉,判决生效。被害人不服,多次向当地有关部门申诉,称李岩利用职权奸淫数次,情节恶劣,理应严惩,一审判决显然量刑不当。但由于当地“关系网”复杂,一直没有结果。无奈,被害人只好向市中级法院申诉,刚刚到任的新院长看到该案材料后异常气愤,当即决定由本院提审此案。市中级法院组成合议庭后,按第一审程序进行了审判,判处被告人李岩有期徒刑13年。李岩不服,提出上诉。上一级法院经过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1)本案中,公安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有哪些违反诉讼程序的地方?
(2)结合本案论述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审判监督程序。
(30分)
3.被告人男甲婚后与未婚女某乙恋爱并欲结为夫妻,两人商量在男甲逼迫妻子离婚之后立即结婚。两人的关系被男甲的妻子丙发现,丙对男甲多方劝阻,甚至通过男甲的单位领导对男甲进行教育。但男甲执意要和女乙结婚,在要求离婚受到领导和家人批评而离婚不成的情况下,男甲租一间房子,与女乙公开在该处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丙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向法院以重婚罪提起诉讼并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与男甲离婚。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男甲重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判处男甲有期徒刑1年。对于丙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该诉讼不能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将案件转送民事审判庭处理。
问题:(1)法院不受理丙要求离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是否违法?
(2)结合本案论述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30分)
第二组:
一、案例分析题
1.2000年8月初,王某辞去公职应聘来到某中外合资企业总经理办公室任文秘职务,由于王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不仅精通二门外语,而且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加上年轻漂亮,尚为单身,深得—些男同事的宠爱,尤其受到总经理的器重。王工作不到2个月时间,即因工作需要陪同总经理去美国、香港各一次。这引起了同事刘某的不满,刘某认为如果没有王某,这些机会本应属于自己,故在工作上开始与王某发生摩擦,进而发生争吵。10月下旬,刘某因琐事又与王某发生争执,王某无心吵架,随即到总经理处作了汇报。总经理将刘某叫去进行了批评,刘亦表示改正,不再在工作中刁难王。但下班后,刘却将王拦在大街上,并大骂王是“专门勾引领导的狐狸精”等,引来围观群众近百人。王开始—直沉默不语,后实在不堪侮辱即抓住刘的衣服向后猛推,致刘和其自行车一齐摔倒。刘受轻伤,在治疗中花去医疗费用两百余元。王的精神也受到严重刺激,休息一周多。后刘某以故意伤害罪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诉讼中,刘某委托甲律师为诉讼代理人,王某委托乙律师为自己的辩护人,得到人民法院的准许。人民法院于受理案件后第10天开庭审判。在法庭调查中,本案被告王某以侮辱罪对自诉人刘某提起反诉,并提出刘某对自己的侮辱行为造成了其身心和名誉的极大损害,要求法庭判决刘某赔偿名誉损失费。法庭辩论结束后,合议庭进行了调解,但调解无效,合议庭经合议后作出了判决。
问题:(1)刘某以故意伤害罪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受理本案之后,是否可以先行进行
调解?
(2)此案是否可以独任审判,为什么?
(3)本案被告人王某可否以侮辱罪对自诉人刘某提起反诉?
(4)如果本案自诉人刘某与被告人王某在法庭外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刘向人民法
院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5)结合本案论述反诉条件。
(6)结合本案论述第一审简易程序的特点和适用条件。
(40分)
2.被告梁斌怀疑其妻与自己的同事朱平通奸。2010年10月的一天,单位加班,梁斌发现朱平没来,就找来自己的好友刘松一同去捉奸。把屋门踢开后,发现其妻果真与朱平睡在一起,于是顺手抄起一根木棍朝朱平的身上猛打。这时刘松也过来对朱平拳打脚踢。朱平求饶,两人仍不罢手,继续殴打,并强令朱平写出与梁斌妻子通奸的书面材料。朱平不肯写,梁斌又用棍子击打朱平多下,并与刘松一起对朱平谩骂、殴打,折磨了两个小时,后发现朱平呼吸困难,就急送医院。由于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朱平于次日上午死亡。经法医鉴定,朱平系多发性软组织损伤并发出血,外伤性休克死亡。
本案经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斌犯故意伤害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依据我国刑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判处梁斌死刑缓期2年执行。宣判后,梁斌服判,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中级法院将梁斌移交监狱执行。
问题:(1)中级法院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审理程序?为什么?
(2)结合本案论述我国刑事诉讼的执行制度。
(30分)
3.法院对一起共同抢劫犯罪案件的罪犯进行宣判。主犯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主犯余某被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2万元人民币;从犯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自案发被羁押至判决生效已过去6个月,邱某剩余2个月有期徒刑刑期;从犯邹某被判处管制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问题:对本案四名罪犯的刑罚应当由哪些执行机关执行?如何执行?
(30分)
第三组:
一、案例分析题
1.被告人刘冬琼(女)的长子贾亮结婚后与父母分居生活5年,贾亮游手好闲,多次持凶器到其父母家闹事,无端打伤其父母,并数次持刀要砍杀其胞弟,以此向其父母索取财物。一日,贾亮又一次到刘冬琼家,用匕首威胁其父亲贾某,向其要钱。在贾亮与父亲厮打时,刘冬琼从地上拣起一木棒向贾亮的头部猛击数下,贾亮当即倒地,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当地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刘冬琼犯故意杀人罪,应被判处无期徒刑,即向中级法院提起公诉。中级法院受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冬琼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其原因是不堪忍受其子贾亮的长期打骂、滋扰,是出于义愤将贾亮打死,其杀人行为情节较轻,且能够投案自首,判处被告人刘冬琼有期徒7年。
问题:(1)检察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违背程序法的规定?
(2)结合本案论述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审判管辖制度。
(30分)
2.姜霸天(男,汉族,1970年出生)等32名被告人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故意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妨害公务、故意毁坏财物、盗窃、寻衅滋事以及行贿等罪行被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姜霸天等人黑社会组织自2002形成以来,打死打伤50余人,毁坏财物价值120万元,持有大量枪支弹药,而且经常在市区寻衅滋事、进行抢劫、敲诈勒索10余起。2008年11月姜霸天被抓获,但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脱逃,被公安部列为A级逃犯。被告人姜霸天之所以能够脱逃,是因为其父亲系该市副市长,该市的现任公安局长是其部下,在对该案进行侦查期间,该市公安局长多次为被告人通风报信,干扰公安机关办案。事发后,经上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指令市公安局长在对被告人姜霸天等人犯罪一案的侦查中回避,并责令其立即停止侦查。
问题:(1)本案中上级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做法是否正确?
(2)结合本案论述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制度。
(30分)
3.被告人国磊潜入一居民家中对女主人欲行强奸,女主人奋力反抗并大声呼救。恰好路过的区法院审判员常魁将国磊抓获扭送公安机关。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检察院以强奸(未遂)罪向同级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案件后,以审判员常魁为审判长与两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此案。在法庭审理中,国磊对指控的犯罪供认不讳,并主动交代一年前自己实施的抢劫罪。合议庭经评议,当庭宣判:以强奸罪判处被告国磊有期徒刑4年,以抢劫罪判处被告国磊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宣判后,告知国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2日起5日内上诉于市中级法院。市中级法院接到国磊的上诉状后,经审查认定,原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过轻,于是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原审法院接到案件后,以常魁为审判长与两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此案。经审理,以强奸罪判处国磊有期徒刑8年,以抢劫罪判处国磊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宣判时,告知国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
问题:(1)本案在诉讼程序上有哪些错误,并简要说明理由。
(2)结合本案论述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的特点。
(40分)
第四组:
一、案例分析题
1.犯罪嫌疑人沈建因怀疑其经营的“金山饭店”看门人赵林盗窃财物,于2009年9月19
日上午9时许,纠集犯罪嫌疑人刘通、于永对赵林捆绑、殴打,逼问是否偷盗。赵林不
承认,三名犯罪嫌疑人用铁锨把、皮带抽打被害人4个小时。当日下午3时,赵林被家
属解救并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2009年9月21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赵林系被殴打
全身致重型颅脑损伤,颅内血肿、脑疝形成,挤压综合症,肾功能衰竭死亡。案发后犯
罪嫌疑人刘通外逃。县公安局于2009年9月23日传唤犯罪嫌疑人沈建、于永,二人供
述了殴打赵林的全部事实,县公安局将二人拘留。2009年9月27日,县公安局以“主
犯在逃,证据不足”为由,收取犯罪嫌疑人沈建、于永各4万元保证金后将二人取保候
审。2009年10月8日,县公安局从沈建、于永的保证金中扣除5万元,赔偿被害人赵
林医药费后结案。被害人家属多次控告均无结果。2010年4月26日,被害人家属到县
检察院控告。检察院受理案件后,经过认真调查,向县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
通知书。县公安局回复“主犯在逃,证据不足”。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
成立,并通知县公安局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立案侦查,将三名犯罪嫌疑人报请批
准逮捕,县检察院在2010年5月26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经过通缉,检察院协助公安
机关将在逃犯罪嫌疑人刘通抓捕归案。案件经起诉、审判,三名罪犯分别被判处死刑、
死缓等刑罚。另外,县检察院还查办了县公安局刑警队长刘瑾处理本案时的徇私枉法犯
罪行为,刘瑾已被逮捕并提起公诉。
问题:(1)检察机关在处理本案时的活动有无违法之处?
(2)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主要行使哪些职权?
(30分)
2.2009年8月9日中午12时许,犯罪嫌疑人樊永路过某县城关镇某店时,见店内无人,
萌生窃意。潜入店内窃走挂在墙上的黑色挎包一只,内有现金2000余元,手机一部,
金手链一条(重7克),盗窃总价值4800元。事后,樊永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县公安
局对该案侦查终结后,移送该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该县检察院依法查明:作案后,犯罪
嫌疑人樊永将手机以900元销赃给维修点,将金手裢以800元销赃给打金店。案发后,
公安机关追回了手机和金手链,已归还给所有人。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樊永以非法
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嫌疑人樊永在案发后能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经过检察人员询问,犯罪嫌疑人樊永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检察院决定向法院起诉,同时制作由检察长签发的该县检察院《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该建议书称:犯罪嫌疑人樊永盗窃一案,经本院审查,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的规定,建议你院对此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问题:(1)本案中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是否错误?
(2)结合本案论述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审查起诉内容和提起公诉条件的规定。
(30分)
3.张某、王某系某高校同学。一日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殴打,王某情急之下抓起一玻璃杯打向张棠,造成张某左眼球破裂、失明,脑功能遭到严重损害。后经鉴定属于重伤。张某的父亲向该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控告,要求立案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不需采用特别的侦查手段,遂让张父直接去法院起诉。而张父认为这是一起明显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不属法院直接受理案件范围,法院不会受理,就向检察院申诉。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后,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依法通知其立案。
问题:(1)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哪个机关管辖?
(2)张父能否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
(3)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对本案的处理有无错误?
(4)结合本案论述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
(40分)
第五组:
一、案例分析题
1.犯罪嫌疑人杨富贵,男,61岁,某村农民。杨富贵有一子杨来村,因为是家中惟一的男孩,又系杨富贵老来得子,夫妻二人对之溺爱有加。因此,杨来村自小即骄横跋扈.为所欲为.无人能管。从16岁起,杨来村即纠集一帮“乌合之众”,不断地偷村里人家的衣物钱财,甚至鸡、鸭和庄稼。杨富贵得知后教训他,他竟然举起拳头撵着其父打。村民向其所在学校反映,老师教育他,他索性退学回家。此后行为更加无法无天。1999年5月25日晚,杨来村为庆祝自己20岁生日,勒令父母为其置办了一桌酒菜,与“手下”共享。酒足饭饱之后,杨来村提出要与他一块喝酒的杨来仁、杨来安。杨来斌等人将同村女子杨丽霞弄来,作为生日贺礼,供他“玩玩”;。三人满口答应,当即去往杨丽霞家,将被害人杨丽霞骗到杨来村家。杨丽霞一踏进杨来村的房门,就被杨来仁等三人捆绑起来,并被堵上嘴巴。随后,杨来村借着酒性将杨丽霞强奸。事后,杨丽霞强忍羞辱跑回家,向其父母诉说了此事。其父当即纠集自家几个亲戚找杨富贵评理。杨富贵得知此事后,觉得杨来村虽是自己的儿子,但对自己和老伴并无任何情分可言,在村里,更是危害四方。如不除去他,大家都不会有好日子过。自己是族长,理应“大义灭亲”。于是,杨富贵向杨丽霞之父表示自已将主持召开家族大会,并将其子交由家族大会处置。1999年5月28日晚,几个杨姓村民将杨来村带到杨家祠堂,经家族大会讨论,一致认为杨来村犯有“弥天大罪”,应当处死,到会人员均在处死杨来村的文书上签了字。会后,杨富贵带领几个杨姓村民将杨来村带到一蓄满水的粪池边,将杨来村扔进粪池淹死。问题:(1)本案杨富贵和有关村民的做法主要违背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哪项基本原则?
(2)简述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这项基本原则的法律规定和基本含义。
(40分)
2.市公安局对本地近来连续发生的几起强奸案立案侦查,在案发地附近摸排可疑分子。根据群众揭发,化工厂外来打工仔龚星与犯罪分子特征相似,公安人员组织几名被害人辨认,她们分别指认龚星是强奸犯。为取得证据,公安人员到龚星所住的集体宿舍检查,发现龚星作案时穿的衣服放在床下脸盆内,裤子上还留有泥土和青草痕迹。一个木箱未加锁,内有匕首一把,与几名被害人陈述的一模一样。经化验,裤子上、匕首上所沾泥土和犯罪现场泥土成分完全一致。于是公安机关遂决定将龚星拘留。执行拘留时由于匆忙,公安人员未携带拘留证,龚星被拘留后,由于本市又发生一起爆炸案,公安机关忙于处理新发生的案件,无暇顾及到龚星一案。龚星在拘留所呆了两个月,也未通知其亲属或所在单位。后来龚星在本市打工的兄长通过其他途径得知其下落时,遂向公安机关提出意见,要求公安机关立即释放龚星。但公安机关以案件尚未查清为由拒绝释放龚星。问题:(1)本案中公安机关执行拘留的诉讼行为存在哪些违法之处?
(2)结合本案论述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拘留的法律规定。
(30分)
3.犯罪嫌疑人王某,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走私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于2009年11月1日拘留犯罪嫌疑人王某,王某提出聘请律师,公安机关以涉嫌黑社会犯罪为由拒绝了王某的要求。2009年12月6日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某,由于案情重大,经上级检察院的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公安机关于2010年5月1日侦查终结,向检察院移送起诉。检察机关认为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后,检察院仍认为王某涉嫌走私罪证据不足,迟迟不提起公诉,在公安机关的催促下,于2010年11月1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问题:(1)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对本案的处理上有哪些错误?
(2)结合本案论述侦查终结的条件和处理。
(3)结合本案论述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制度。
(30分)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天津大学19秋学期《刑事诉讼法学》离线作业考核(手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