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制度层位论
文学制度层位论——兼述“制度与文学”命题的设立及缺陷
摘 要:历经三十多年的学术积累,文学制度研究已自成格局,达到一定的广度深度,取得引人瞩目的成绩。但也存在问题,这主要表现为:学理探索不够清通,学术定位不甚明确;文学制度的层位理论尚未确立,未能将诸层位联通为有机整体;个案的分段的研讨居多,而总体的通代的研判不足。要做稳健的文学制度研究,就需适宜到位的理论方法:首先必须尊重文学自身规定性,其次要确立文学制度层位理论,使外中内三层位既有分别,又成为联通互动之有机体。理想的文学制度研究须照应三层位,并最终要落实在文学的内在规制上:既拓充于外层文学制度,又据实于中层文学制度,终归趣于内层文学制度,臻至文学制度整体研究。具体说,未来的中国文学制度研究,应处置五对对立统一关系:受动与自生;边界与自足;作用与自性;回应与自适;变异与自化。
关键词:文学制度;层位理论;对治;关系范畴
历经三十多年的学术积累,文学制度研究已自成格局。不论是理论构建还是学术实践,不论是资料发掘还是知识储备,不论是分段研讨还是通代描述,不论是个案分析还是总体把握,都有一定的广度深度,取得了引人瞩目的成绩。但同时也存在若干问题,这主要表现为:学理探索不够清通,学术定位不甚明确;文学制度的层位理论尚未确立,未能将诸层位联通为有机整体;个案的分段的研讨居多,而总体的通代的研判不足。兹就其要者,论列辨析如下:
一、迄今相关研究之回望
若以傅璇琮撰《唐代科举与文学》为嚆矢算起[注]①傅璇琮:《唐代科举与文学》,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迄有许多研讨某项制度设施与文学关系的论著,计有王勋成《唐代铨选与文学》(2001年)、傅绍良《唐代谏议制度与文人》(2003年)、陈元锋《北宋馆阁翰苑与诗坛研究》(2005年)、祝尚书《宋代科举与文学考论》(2006年)、曹胜高《汉赋与汉代制度——以都城、校猎、礼仪为例》(2006年)、李德辉《唐代文馆制度及其与政治和文学之关系》(2006年)、林岩《北宋科举考试与文学》(2006年)、吴夏平《唐代中央文馆制度与文学研究》(2007年)、叶晔《明代中央文官制度与文学》(2011年)、霍志军《唐代御史制度与文人》(2013年)等等,及至本世纪初以来,又有专研文学制度并以“文学制度”题名的论著多种问世,是为王本朝《中国现代文学制度研究》(2002年)、《中国当代文学制度研究(19491976)》(2007年)、饶龙隼《上古文学制度述考》(2009年)、罗家湘《先秦文学制度研究》(2011年)等[注]这些论著版本信息如下:王本朝:《中国现代文学制度研究》,重庆: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王本朝:《中国当代文学制度研究(19491976)》,北京:新星出版社,2007年;饶龙隼:《上古文学制度述考》,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罗家湘:《先秦文学制度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由此可说,近三十年来研治“制度与文学”以及“文学制度”,已成中国文学研究一个重要而不容忽视的学术领域。
除了以上所列论著,还有许多相关论文。兹据中国知网查询,以“文学制度”为篇名关键词,所得检索结果竟多达241篇论文[注]检索日期为2016年7月22日,对此检索结果应作保守估计。因在这241篇论文中,有些篇名虽有“制度+文学”字样,但实际上与“文学制度”并无关联,如《农村统筹提留制度必需改革——与中共中央政研室李文学一席谈》(《瞭望新闻周刊》1994年8月22日),但这种情况并不多见,不影响数据准确性。此外,还有很多涉及“文学制度”而不以“制度”题名的论著,因无从获其统计数据,兹暂悬置而不予讨论。。从这些论文的时段分布看,自远古殷周以至中国当代,涵盖中国文学发展全程,具有相当的时长和面广;再从这些论文的题旨关涉看,有直接对应某项制度设施的,也有论涉文学社会性及其自身规制的,全方位多层面地涵盖文学的方方面面。其所论涉的“制度”,有社会制度、法律制度、宗法制度、礼乐制度、选官制度、文官制度、科举制度、荐举制度、御史制度、乐籍制度、音乐制度、藏书制度、出版制度、稿费制度、签约制度、组织制度、审查制度、奖惩制度、英模制度等等;其所论涉的其他层面,有近现代性、文学主体、文学生产、文学批评、文学传媒、文学评奖、文学管制、文学社团、民间秩序、书院教育等等。
综观以上所论列的著作与论文,不论所涉文学制度有多么繁复,却非杂乱无章、毫无头绪,而是可作若干层面的区分。大抵说可分三个层次,即外层、中层、内层。外层制度,是指间接作用于文学的社会建置,如社会制度、法律制度、宗法制度、礼乐制度、选官制度、文官制度、科举制度、荐举制度、御史制度、乐籍制度、音乐制度、藏书制度、民间秩序、书院教育、科技推广,等等,这些大都是外在于文学的规约体制;中层制度,是指直接作用于文学的制度设施,如馆阁制度、翰院制度、侍御制度、出版制度、稿费制度、签约制度、组织制度、审查制度、奖惩制度、英模制度、文学传媒、文学社团、文学评奖、文学管制、意识形态,等等,这些大都是中介于文学的动力机制;内层制度,是指恒常稳定的文学自身规定性,如文学本原、文学本体、文学主体、文学体式、文学边界、文学发展、文学语言、文学意象、古典形态、近现代性、文学生产、文学创作、文学批评、文学消费、审美形态,等等,这些大都是内在于文学的自身规制。
若以几种代表性论著来衡量,傅绍良《唐代谏议制度与文人》、霍志军《唐代御史制度与文人》等所论,大体系外层文学制度;傅璇琮《唐代科举与文学》、陈元锋《北宋馆阁翰苑与诗坛研究》等所论,基本为中层文学制度;王本朝《中国现代文学制度研究》、罗家湘《先秦文学制度研究》等所论,主要属中层文学制度;饶龙隼《上古文学制度述考》、《中国文学制度论》及黄霖撰书评等所论[注]饶龙隼:《中国文学制度论》,《文学评论》2010年第4期;黄霖:《评〈上古文学制度述考〉》,《文学评论》2010年第2期。,重点是内层文学制度。当然,这种区分不可能是整齐划一的,外中内三层之间会有交叠迁移。比如,唐代以诗赋取士,诗赋为科举试目,而诗赋是文学主导样式,故科举制度在唐代属中层文学制度;明代以时文取士,时文为科举试目,然时文是反文学之官样,故科举制度在明代属外层文学制度。再如,礼乐制度本属政治教化范畴,是外层文学制度的重要节目,其对秦汉以后文学事业,大抵是可以这样定位的;但两周时期由盛转衰的礼乐制度,因其是《诗》篇创制演述的依托,且催生了“辞达”“言志”等观念,而成为中层文学制度最关键的创设。又如,篇章体式是内层文学制度的事项,却与科技进步和物质文明相关联:《诗》篇转换成书面传写的形式,必须借助简帛书写形制方能实现;而永明体诗歌所讲求的人工声律,是文学主要依赖纸媒传播的产物。简帛和纸张本来都外在于文学,竟能引起文学内在的深度变革,这说明文学制度的内外层息息相关,两个层位之间并无迥然之分隔。由此可知,文学制度的分层不会是简单固化的,需依其在文学发展中的作用来定位。
另有一种制度哲学著作对文学制度研究产生较大影响,那就是辛鸣所撰《制度论——关于制度哲学的理论建构》。该书首见人民出版社2005年10月第1版,比《中国现代文学制度研究》晚三年。王本朝当初研究现代文学制度时,应该未及参考辛鸣的《制度论》;但在2007年版《中国当代文学制度研究》中,王本朝已将辛著《制度论》列为参考书目;且在台湾出繁体版《中国现代文学制度研究》(2013年)《后记》明言“在方法上借鉴文学社会学和制度理论”[注]王本朝:《中国现代文学制度研究》,台北:台北秀威资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191页。。由此可见,辛著对王本朝有关文学制度研究,实际上是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的。此外,辛著所作理论建构对文学制度研究的影响,主要发生在罗家湘《先秦文学制度研究》。辛著第三章一(一)小节认为,制度系统是由规则、对象、理念、载体四大要素构成,任何一个制度必须具备这四要素而不可缺少其中某个[注]辛鸣:《制度论——关于制度哲学的理论建构》,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85页。。罗家湘据以论断说:“从制度的构成要素观察,先秦时代已经具备了文学制度的各项要素。辛鸣说:‘我们认为,规则、对象、理念、载体,这四大要素构成制度系统’”;“首先,古代‘绝地天通’的传说中包含着文学制度规则的萌芽”,“其次,舜的时代,孝作为中国文学制度理念稳定了”,“第三,西周初年,礼乐作为中国文学制度的对象清晰了”,“第四,战国时代,中国文学制度形成了完备的文学载体”,“四要素具备,中国文学制度走向成熟”[注]罗家湘:《先秦文学制度研究》,第2434页。。不论王本朝在方法上的借鉴,还是罗家湘在理论上的挪用,辛著对文学制度研究的影响,毋庸置疑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不过,辛著是从哲学层面来研究制度,旨在建构制度哲学的一般理论;故无意就某项具体制度作专门研讨,其所构建理论未必适用于文学制度。它依据《词源》解释,列举“制度”的义项,一为法令礼俗总称,另一为规定、用法;并由此认为,两项释义“都包含了‘规矩’的意思,也就是说,把‘制度’作为一种约束人行为的‘规’与‘矩’”[注]辛鸣:《制度论——关于制度哲学的理论建构》,第24页。。它还通过中英文“制度”的语义学分析,推导出中西方有关“制度”的一致认识:“不论‘制度’的定义该如何确定,至少应该包括‘制’与‘度’,即‘限制’与‘标准’两方面内涵,而且还应该以组织色彩与系统轮廓为保障。”[注]辛鸣:《制度论——关于制度哲学的理论建构》,第29页。为此它吸收了古今中外有关制度的思想资源,并从哲学层面对制度给出较周延中肯的定义:“制度,就是这样一些具有规范意味的——实体的或非实体的——历史性存在物,它作为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中介,调整着相互之间的关系,以一种强制性的方式影响着人与社会的发展。”[注]辛鸣:《制度论——关于制度哲学的理论建构》,第51页。这些论断揭示了制度的若干通则,诸如规矩、限制、标准、中介等。此诚切中制度肯綮,但也犹有可商之处:1.过于强调制度“强制性”的中介作用,而对制度自身的规定性认识不够到位。其下文说:“制度是一个具有中介作用、整合功能的关系范畴。……如果没有制度这一中介存在,人和社会都将不再具有其自身的规定性。”[注]辛鸣:《制度论——关于制度哲学的理论建构》,第58页。只关注中介所系两端(人与社会)的规定性,但对中介自身(制度)的规定性反不甚关切。2.更看重制度的人为设计因素,而忽略制度的历史生成实质。其下文虽论及制度形态的历史必然性,从社会历史和自然历史两个方面着眼,前者取决于五大社会经济形态,后者混同于习俗、道德、法律;这不仅消解了制度自身规定的独立性,而且忽视了制度因历史生成之绵延性。3.基于制度的人为设计与强制性,又有内在制度和外在制度之分。其下文说:“内在制度是群体内随经验而演化的规则,外在制度是设计出来的,并依赖正式的、有组织的机制来实施。”[注]辛鸣:《制度论——关于制度哲学的理论建构》,第105页。推寻其意,内在制度是历史生成的,外在制度是人为设计的;然则,内外如此支离,怎能使之融通?可见,辛著的制度哲学有明显的理论缺陷,其对文学制度研究的效用实属有限。
二、对治及其理论、方法
考评上述文学制度研究,其所获的成绩是主要的;但也要正视从中暴露的问题,并用适宜的理论方法来对治。兹择其尤著者,分别论列如下:
关于“制度与文学”命题。径以“制度与文学”命题的论著,有李德辉《唐代文馆制度及其与政治和文学之关系》、吴夏平《唐代中央文馆制度与文学研究》、叶晔《明代中央文官制度与文学》;还有标举“制度与文人”的论著,如傅绍良《唐代谏议制度与文人》、霍志军《唐代御史制度与文人》;另“制度”“文学”标示不全者,则有傅璇琮《唐代科举与文学》、王勋成《唐代铨选与文学》、曹胜高《汉赋与汉代制度——以都城、校猎、礼仪为例》、祝尚书《宋代科举与文学考论》、林岩《北宋科举考试与文学》、陈元锋《北宋馆阁翰苑与诗坛研究》等。综观之,不论题名如何各式各样,只要是论涉制度与文学,均属“制度与文学”研究范围,且都隐含“制度与文学”辞式。“制度与文学”这个辞式,可以表达为A与B的格式。也就是说,A是A,B是B;A不等同于B,但A和B相关;A是施动项,B是受动项。基于这个逻辑分析,制度是外在于文学的,两项不可能是同一的;“与”不是并列之意,而是“作用于”之意,且偏向制度作用于文学,而偏离文学作用于制度。所以,上列“制度与文学”研究,既不是专注研讨某项制度,也不是专心研讨文学制度;而是研究制度与文学的关系,且偏重制度作用于文学方面,却忽略文学作用于制度方面。这种研究当然是单向而片面的,只见中外层制度对文学的施动,而忽略内层文学制度之抗拒策应。
这种单向与片面,不论其程度如何,均非著者人为造成,而是命题本身之缺陷。它不仅导致构撰之思理不周,而且会阻滞认识之深切到位。兹以叶晔著为例,来考察此中情实。叶晔《明代中央文官制度与文学》中的“制度”,是作为具体文学现象或事件的制度背景来呈示的。其详论制度与文学,主要有这么些节目:应制作品的题材类型及制度背景(章一节二目二)、庶吉士馆选的制度背景与文学影响(章二节一目一)、阁试与馆课的制度背景及差异(章二节三目一)、翰林雅集的制度背景与诗会传统(章三节一目一)、六部诸司的制度背景与文学环境(章三节二目一)、明代同年会的制度背景(章三节三目一)、明代礼乐制度与乐章体词曲(章四节四)、宴乐制度与俗文体乐章的兴起(章四节四目二)等。从这些节目的设置及其立意来看,各项制度是作为文学背景来展示;有的制度很明确,有的制度较宽泛;有时所明示或隐含的某项制度可能只是某种特定的社会背景,类“京师同乡会的社会背景与诗会类型”(章三节四目一)。像这样把制度作为文学活动的背景,来考察某项制度设施对文学的影响,较以往笼统分析文学的社会因素,的确能落到实处并多有真知灼见。但亦无须讳言,其识度仍是社会学的,而未能切入文学本体。如云:“‘谪翰林’因其经历遭遇,易衍生出一种反馆阁的文学观。”[注]叶晔:《明代中央文官制度与文学》,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141页。此论断似有两处可疑,一是何谓“反馆阁的文学观”?二是“反馆阁”专属谪翰林吗?将文学观区分为馆阁的与反馆阁的,是给文学贴上馆阁制度标签的表述,这已悄然滑向庸俗社会学的边缘,且违离文学自身规制和批评传统。其情实是,文学自身的规定性决定了这样的事实:当不再受馆阁制度约束,文学就会回归自身规制;而一旦回归文学本体,就无所谓“反馆阁”。
当然,若当叶著不偏执制度背景,亦能较平实公允地看问题,不仅能够关注制度对文学的施动,还会看到文学对制度的抗拒策应。如论庶吉士分省定额制度对馆阁文学的影响,就能据实判断出“这种趋势是非常细微的”:“一来庶吉士限年选拔,单薄的地方文学经历尚不足对中央上层形成实质冲击,二来馆阁文学自有一套内在的理路和模式,绝不是几股寻常外力就可以左右的。故从学理上讲,其影响只是一种可能性,而非必然性。”[注]叶晔:《明代中央文官制度与文学》,第116117页。这正说明,“制度与文学”命题的先天缺陷是可以弥补的,关键在把握内层与中外层文学制度的互动关系。
关于文学制度分层的理论。如上所述,文学制度外中内层位的理论认知,是基于对已有的研究实践的总结;援引该论,不仅可科学地定位相关学术成果,而且可推进未来的文学制度研究。以此衡之,迄今关于文学制度研究,明显存有两种学术偏向:
(一)专治中外层文学制度较多,而研涉内层文学制度很少。前文所列论著大都属中外层文学制度研究,而专意研究内层文学制度的仅饶龙隼一家;甚至有些学者混淆文学制度的层位概念,用中外层文学制度来消泯内层文学制度。如徐正英序《先秦文学制度研究》,称:“除20世纪80年代程千帆先生的《唐代进士行卷与文学》、傅璇琮先生的《唐代科举与文学》、90年代陈飞先生的《唐代试策考述》,对具体的科举制度与唐代文学发展关系有所涉及外,学术界并没有正面研究中国的文学制度的成果面世。提醒不要误会的是,中华书局近期出版的饶龙隼《上古文学制度述考》一书,实际上并不是文学制度研究,与一般意义上的文学制度无关,正如作者在该书导论中所界定的,‘所谓文学制度,质言之,就是文学自身的规定性。它由文学自身生成,不为外力强加’。也就是说,该书讲的是文学内部自身发展规律,说白了还是文学基本原理。因此严格说来文学制度研究还是一片尚未开垦的处女地。也正因此,罗家湘教授的这部从源头上做起的《先秦文学制度研究》是一部填补学术空白的原创性成果,其意义之大就不言而喻了。”[注]徐正英:《序》,罗家湘:《先秦文学制度研究》,第8页。该序写作于2010年10月,罗著出版于2011年3月。若非序作者不经意忽视已经面世的相关学术成果,就应知道王本朝研究现当代文学制度的两种论著;何况此前还产生了大量研讨“制度与文学”的学术成果,如前述王勋成、傅绍良、陈元锋、李德辉、吴夏平等著。这就不免引发一些疑问:1.“制度与文学”命题是否属文学制度研究?2.王本朝更早出的两书算不算文学制度研究?3.文学制度研究可否脱离文学自身的规定性?
窃以为此疑是不可回避的,因为若廓清了这三个问题,不仅不会影响对罗著的高度评价,反而能更好地对之进行学术定位。基于已有的成果,我们可以判断说,“制度与文学”命题即使有缺陷,也理应纳入文学制度研究的范围;中外层文学制度研究盛行,大多数成果都在这个层面;内层文学制度研究虽仅见,却是不容忽视的学术方向。特别是,若没有内层文学制度的深入研讨,文学自身规定性未得到应有认证;中外层文学制度研究就没有着落,定会流为庸俗社会学而荒亡失位。在这一点上,有需反思者。王本朝研究现当代文学制度,提出现当代的制度写作论题,将制度写作与潜在写作分别对待,并以为制度写作是制度化的结果[注]参见王本朝:《中国现代文学制度研究》,第16页。潜在写作的提法,是引述陈思和所说:“被剥夺了正常写作权力的作家在哑声的时代里,依然保持着对文学的挚爱和创作的热情,他们写作了许多在当时客观环境下不能公开发表的文学作品。”(陈思和:《中国当代文学史教程》,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年,“前言”)。而与制度化的写作相反,潜在写作当属非制度化。正是出于这个判断,王本朝后来推论曰:“文学的本质是自由、非功利的,但也有社会功利性和公共性,非制度化是艺术的内在本质,制度化也是文学的社会属性。”[注]王本朝:《中国当代文学制度研究(19491976)》,第11页。像这样将制度化与非制度化对立,实大不利于校正认识和解决问题:难道潜在写作就无文学制度根源?难道制度写作就不触及艺术本质?据实言之,不论是制度写作还是潜在写作都是三层位文学制度互动结果。若说潜在写作是为内层对中外层文学制度的抗拒;那么制度写作则是内层对中外层文学制度的策应。抗拒也好,策应也好,都出自文学自身规定性,并无制度化与非之分别。因之,亟需构建文学制度的层位理论,在三层位互动中研究文学制度。
(二)文学制度诸层位边界模糊,文学自身规定性未受尊重。由于文学制度层位理论尚未确立,就容易模糊文学制度诸层位边界——不仅模糊了中外层与内层文学制度的边界,甚至外层与中层文学制度的边界也模糊了。如前所述,既然内层文学制度的概念未获普遍接受,文学自身规定性就被悬置成非制度因素;其所谓文学制度,均为外在的要素,主要指中外层制度设施,而不含内在的文学规制。其后果是要么忽视文学自身的规定性,要么用中外层来消泯内层文学制度。例如,罗家湘《先秦文学制度研究》,其所论列的先秦文学制度系统,主要有生产、传播、消费诸环节,却竟然没有文学本体和话语形式;又论宗教类职官与文学制度、人文类职官与文学制度、士人与文学制度,下列巫官文学制度、祝官文学制度、乐官文学制度、史官文学制度等项;而所论各项文学制度的具体内涵,则不外乎职掌、档案、文献之类;至于文学实际性状,即文学自身规定性,却往往语焉不详,缺乏应有的描述[注]罗家湘:《先秦文学制度研究》,第3440、117259页。。甚而,即便是罗著着重论涉的文学制度,其中外层之分界也是含糊不清的。前引有关先秦文学制度四要素之论,就颇有时序延误和逻辑混乱之嫌疑。它提示文学制度四要素的形成,是个历时两千多年的漫长过程:规则要素,萌芽于远古“绝地天通”时;理念要素,稳定于舜时代出现的孝观念;对象要素,清晰于西周初年的礼乐文化;载体要素,完形于战国时代的众体兼备。此中疑窦,容有二端:一者,其所提示的四要素实分属不同层位,人神交通、孝观念是外层文学制度,礼乐文化是中层文学制度,众体兼备是内层文学制度;既然四要素分属三个层位,岂能容纳入同一文学制度?二者,其与文中各项文学制度亦自相矛盾,既然四要素延至战国时代才称具备,那么此前就不可能产生具体可指的文学制度,又怎么会有巫、祝、乐、史诸官文学制度呢?
推原其疑窦难掩及表述不协,乃因于忽略文学自身规定性,也就是中外层与内层文学制度相脱节,用外在的制度设施消泯文学自身规制。所谓文学自身的规定性,是那些稳定绵延的形质,其基本要素经久不灭,其思理结构恒常不变。前者如言用、用象、情志、理道、意味等等,后者如文与质、言与意、雅与俗等关系范畴,不论经历多少世代,不论处于哪种环境,哪怕遭受极端的压制,甚或赋予异常的阐释,这些要素、结构都不会消失,而能与时推移并获适度转释。由此可知,要做稳健的文学制度研究,就需适宜到位的理论方法:首先必须尊重文学自身规定性,其次要确立文学制度层位理论,使外中内三层位既有分别,又成为联通互动之有机体。其动态关系可描述为:中外层对内层文学制度构成策动与规约,内层对中外层文学制度产生策应或抗拒。
三、“文学制度”的范围
前已论定,有关“制度与文学”的命题,应该纳入文学制度研究范围,再加上专题的“文学制度”研究,文学制度研究领域就有两个方向。这两个方向是一体未分的,共同支撑文学制度三层位。再就文学制度三层位构造来说,每层位都有许多论题值得研究,也可以多层位结合在一起研究,或者对三个层位进行综合研究。但不论哪个层位的选题设计,文学自身的规定性必受尊重;如若忽视文学自身规制的选题,就不应该纳入文学制度的范围。
关于这个识度,傅璇琮以开创之明,早先就有清醒认知。他说:“鉴于社会是在不断的发展,社会生活又是如此的纷繁多彩,研究方式也应有所更新,要善于从经济、政治与文化的相互关系中把握住恰当的中介环节。由此,我想到了科举制度。”[注]傅璇琮:《唐代科举与文学》,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序”第3页。又说:“从科举入手,掌握科举与文学的关系,或许可以从更广的背景来认识唐代的文学。……我想,研究中国封建社会,特别是研究其文化形态,如果不着重研究知识分子的历史变化,那将会遇到许多障隔。……我只是把科举作为中介环节,把它与文学沟通起来,来进一步研究唐代文学是在怎样的一种具体环境中进行的,以及它们在整个社会习俗的形成过程中起着什么样的作用。”[注]傅璇琮:《唐代科举与文学》,“序”第57页。这明确提出,他想在社会生活与文学之间,把握科举制度这个中介环节,以使科举制度与文学自身沟通起来,打通中外层与内层文学制度的障隔。其所创设的中介环节,应属于中层文学制度。在当时庸俗社会学依然流行的环境下,傅璇琮这个创意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他就是通过研究中层与内层文学制度的关系,来探讨唐代文学的主体构造与创作风习问题。不过也应看到,傅璇琮“中介环节”之设定,虽能注重制度与文学的关系,但偏重制度作用于文学方面,而忽略文学作用于制度方面;故其学术理路是单向而片面的,仍属“决定论”文学观之绪余;虽对扭转庸俗社会学倾向居功甚伟,却尚未达文学制度层位理论之进境。
嗣后有关文学制度的研究,大都是沿着傅氏理路展开;直待饶龙隼研究上古文学制度,这个理路才得到一定程度调正。他标举中国本土固有的文学制度观念,以与艺术哲学和审美心理观念相调剂。他自称:“近年来,我因研习上古文学,尝试引入文学制度的观念……随着中国文学全球化进程加深,其文化特征和民族标识将凸显,从而诱导中国文学研究本土化。而在当前学术多元化的格局中,本土化又以弱化决定论为前提。如若淡化近世以来流行的决定论,文学自身的规定性就会自然呈露……它将规避艺术哲学观念的玄学倾向,拯救审美心理观念的鄙俗倾向,坚守文学制度观念的中庸之道……既不建立在形而上学基础之上,也不建立在世俗实用基础之上,而是建立在文学自身规定性上;因此中国文学制度研究,既不同于艺术哲学的研究,也不同于审美心理的研究,它只遵循文学自身规定性。”[注]饶龙隼:《上古文学制度述考》,“卷首”第1、11页。这一识度源自《周易》,《周易·节》卦辞曰:“节,亨。苦节,不可贞。”其彖辞又曰:“苦节不可贞,其道穷也。说以行险,当位以节,中正以通;天地节,而四时成;节以制度,不伤财,不害民。”节卦最基本的精神意向,就是要求遵循有节原则。反之,既不能苦节,也不能无节;因为,苦节会过刻失正,无节会泛滥失中。唯其有节才中正合道,使行事能以制度为节。此一人类行事原则,落实到文学活动上,就是要以文学制度为节,即遵从文学自身规定性。
如今在文学制度层位理论观照下,文学制度研究范围就应有所拓充。理想的文学制度研究须照应三层位,并最终要落实在文学的内在规制上:既拓充于外层文学制度,又据实于中层文学制度,终归趣于内层文学制度,臻至文学制度整体研究。此即是说,在原有文学内在规制的维度下,再添加文学外在规约维度。兹就饶龙隼早前所论,将各项补充修正如下:
(一)受动与自生。从本原上来说,文学是自生的。一方面,表征为文学自身规定性坚确充实,能够经受外来势力的干扰和侵蚀。也就是说,内层文学制度是亘古绵延不绝的,始终抗拒中外层文学制度的侵扰,并在对抗侵扰中保持自身规定性,使历代文学生生不息而永不衰竭。另一面,文学又不断承受外来势力的刺激,以使自身生长机能不断激发更新。也就是说,中外层文学制度是施动的,而内层文学制度是受动的,若无外来势力永不间歇的刺激,文学自身规定性就会衰歇消亡。这样就产生文学制度的层位互动,使内中外层形成对抗妥协之统一:从自身规制看,文学是自生的,内层制度必始终抗拒中外层制度的侵扰;从外在规约看,文学是受动的,内层制度需源源接受中外层制度的刺激。由此推展看来,有关文学起源的种种学说、生活是文学的唯一源泉论、纯美与功利二分的文学观……诸如此类常识套论,均需重新加以检讨。
(二)边界与自足。从本体上来说,文学是自足的。一方面,表征为文学自身规定性独立完粹,能够接受外界色素的皴染与渗透。也就是说,内层文学制度既坚守自身规定性,又能适度地放开文学本体的边界,从边界吸收来自中外层的补养,使文学自足的本体不至封闭。另一面,这种开放只限于文学本体的边界,并不以放弃背离自身规制为代价。也就是说,在内层与中外层的边界上,留存一个缓冲交互的空间,使中外层补养能进入文学本体,而文学又不因外来渗染而失性。像这个留存在层位中的空间,就是文学制度所蕴藏的间性;且唯此间性才在开放与封闭的临界点,设置了能保全文学自身规定性的屏障。故而文学边界越是开放,文学本体就越显自足;而文学本体越显自足,其自身规制越趋稳定。恰如古贤所说:“作诗者,实写理事情,可以言言,可以解解,即为俗儒之作。惟不可名言之理、不可施见之事、不可径达之情,则幽渺以为理,想象以为事,惝恍以为情,方为理至事至情至之语。”[注]叶燮、沈德潜著,孙之梅、周芳批注:《原诗·说诗晬语》,南京:凤凰出版社,2010年,第38页。其理事情之可言可解者,是为文学间性以外意涵;其不可名言施见径达者,是为文学间性以内意涵;其幽渺想象惝恍之至者,是为文学间性所蕴意涵。
(三)作用与自性。从主体上来说,文学是自性的。一方面,表征为文学自身规定性浑朴天真,能够消释外加作用的刻苦与焦虑。也就是说,文学作为作家创造性的产物,固然会留下人工造作的痕迹;但其创造力的发挥不容刻意伤性,而要因任自然以使文学返璞归真。另一面,作家高妙的创造力并非与生俱来,而有赖后天广泛阅历和勤苦练习。也就是说,文学的主体自性并不否弃人工作用,否则文学会因主体不振而自行消亡。主体自性缘自内层文学制度,人工作用借力于中外层制度,这就要求在文学制度诸层位间,来重新认证作家的主体创造性。此即作家创造力的发挥,不在乎其学识超群、才华横溢,也不在于气质高妙、自别众庶;关键在于委弃自我,克除成心,虚心纳物,因任自然。也就是说,文学创作并不依赖作家师心自用,而期待作家能深切体认主体自性。
(四)回应与自适。从功用上来说,文学是自适的。一方面,表征为文学自身规定性随顺委蛇,能够适应外部环境的迁移和变化。也就是说,内层文学制度具有适用性,既不逐外式的唯功利是图,也不证内式的纯审美自溺,故能随其境遇而各适所用。另一面,文学又必须直面关切社会现实,回应来自文学外部的种种挑战。也就是说,内层与中外层文学制度息息相通,中外层制度向内层传递外来需求,而内层通过中外层制度作出回应,并在这回应中彰显文学的适用性。对此情实,刘勰尝说:“渊乎文者,并总群势;奇正虽反,必兼解以俱通;刚柔虽殊,必随时而适用。若爱典而恶华,则兼通之理偏,似夏人争弓矢,执一不可以独射也;若雅郑而共篇,则总一之势离,是楚人鬻矛誉楯,两难得而俱售也。是以括囊杂体,功在铨别,宫商朱紫,随势各配。”[注]刘勰著,范文澜注:《文心雕龙注》卷六《定势》,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62年,第530页。随时适用、随势各配,说的就是文学之自适。要之,文学之自适,可适一己之用,可适一体之用,可适一时之用,可适一世之用。
(五)变异与自化。从通变上来说,文学是自化的[注]通变实属于文学发展论范畴,同属该范畴的还有其他论调,如文章衰变、质文代变、代有一代诸论。文章衰变论,如屠隆曰:“虞夏之书浑浑尔,商书灏灏尔,周书噩噩尔,汉文典厚,唐文俊亮,宋文质木,元文轻佻,斯声以代变者也。”(《鸿苞节录》卷六《诗文》)质文代变论,如刘勰曰:“时运交移,质文代变,古今情理,如可言乎!”(《文心雕龙·时序》)代有一代论,如王国维曰:“凡一代有一代之文学:楚之骚,汉之赋,六朝之骈语,唐之诗,宋之词,元之曲,皆所谓一代之文学,而后世莫能继焉者也。”(《宋元戏曲考·序》)。一方面,表征为文学自身规定性流易圆转,能够顺应外间时空的替变与延展。也就是说,文学也要融入大化流行之中,随时序物色变迁而因革损益,实现内层文学制度的自我更新,以与中外层文学制度协同演进。另一面,文学规制为应对种种特殊情势,会依据自身规定性来改装变异。也就是说,文学通变从来都是一个自化进程,古今一体、源流相贯、变犹不变,既出于对内层文学制度的依循,又是对中外层文学制度的顺从。自来文学通变论,有两个理论来源:一是老庄道论。道自然化生,恒久不衰,无始无终。文学本原于道,自当古今一体,既不古贵于今,亦非今胜于古。二是周代易论。易生生不息,循环往复,虽变不变。文学依循于易,自当古今一体,既不食古不化,也不师心自用。对此,清方东树尝设喻曰:“古今之水不同,同者湿性;古今之文不同,同者气脉也。”[注]方东树:《仪卫轩文集》卷七《答叶溥求论古文书》,清同治七年(1868)刻本。要之,文学自化既古今一体不分、源流相续、气脉贯通,又须待当代作家融摄古今、因革适度、自然天成。
总之,经由对“制度与文学”及文学制度相关研究的回望,得知该领域已获丰硕成果并形成较稳健的学术路数。其成绩是主要的,值得让人欣羡的;但所存诸多问题也不容忽视,需要适宜的理论策略来对治。兹吸收诸家有关文学制度的见解,尝试着建构文学制度的层位理论;并在内层与中外层文学制度互动联通下,展望未来的文学制度研究之方法与范围。至于文中引证评议多家所论,只是就事论事,并无贬抑之意;知我罪我,诸君谅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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