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鹏网院作业 发表于 2019-7-1 17:23:19

山东大学 民法总论(二)

山东大学 民法总论(二)
一、单项选择题
1、张某因工厂锅炉爆炸而死,该死亡在民法上是()
A、民事法律行为      B、民事法律事件
C、生活事实    D、偶发事实
2、下列不属于民法基本原则功能的是()
A、评价功能    B、约束功能
C、指导功能    D、补充功能
3、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表述哪一个是错误的?()
A、抵消权是一种形成权
B、知识产权是一种支配权
C、债权请求权是不具有排他性的
D、支配权不存在对应义务
4、下列关于法人机关的表述哪个是错误的?()
A、法人机关无独立人格
B、财团法人没有自己的意思机关
C、法人的分支机构为法人机关的一种
D、监督机关不是法人的必设机关
5、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已经存在但未清偿的债务,对外()
A、承担有限责任    B、承担按份责任
C、承担连带责任    D、不承担任何责任
6、甲乙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若甲的儿子2010年考上大学,则甲将房子租给乙。此约定属于()
A、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
B、无效民事行为
C、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D、附生效条件的民事行为
7、意思表示不包括下列哪个要素()
A、表示行为B、效果意思C、目的意思D、主体适格

二、名词解释
1、民事法律关系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3、无效民事行为
三、简答题
1、欺诈行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2、民法上物的概念与特征。
3、法人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参考答案:
1.欺诈行为的概念:是指一方当事人因受对方的欺诈而陷于错误认识所为的民事行为。构成要件:
(1)欺诈方有欺诈的故意。
(2)欺诈方有欺诈的行为。
(3)须受骗方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认识。
(4)须受骗方因错误认识而为意思表示。
2.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满足权利主体的利益需要,并能为权利主体所支配和利用的物质实体。
特征:
(1)存在于人体之外。
(2)须为有体物。
(3)能为人力所实际支配。
(4)能够满足人们的生产或生活的某种需要。
3.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成立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经费或财产。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题
甲住A地,常往来于A、B两地经商,自2003年7月起离开A地住所后有无音讯。甲有妻乙及10岁的女儿丙。邻居丁在此期间对乙、丙时常照顾。到2008年6月,丁请求与乙结婚,并收养丙,要求乙对甲申请死亡宣告。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乙、丙、丁三人中哪些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死亡宣告?
(2)法院宣告死亡时,应当通过什么样的程序确认甲死亡及死亡时间?
(3)如果甲失踪后,居住在B地,且2009年购买了戊的房子,而后楼房涨价,戊能否以甲已被宣告死亡无权利能力为由,而否认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4)如果甲于死亡宣告后返回A地,发现乙与丁已经结婚,丙已由丁收养,此时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如何?
参考答案:
(1)甲妻乙有权向法院申请死亡宣告。因为根据《民通意见》第25条的相关规定,只有甲妻有权提出死亡宣告申请。
(2)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院在接到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时,应当对外发布公告,公告期为一年。如公告期满后甲仍未出现,或仍未有甲的下落,法院可推定甲已死亡,做出死亡宣告,判决宣告之日为甲死亡日期。
(3)不能,这是关于死亡宣告效力范围的问题。被宣告死亡的公民,事实上果然死亡的,其权利能力归于消灭。实际上尚生存的,其权利能力仍然存在,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都不受影响。所以戊不能以甲已被宣告死亡为由,否认甲的权利能力,主张合同无效。
(4)这时甲与乙的夫妻关系,甲与丙的父女关系应当消灭。而丁与乙的夫妻关系,丁与丙的父女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即使当丁去世后,甲、乙之间原有的夫妻关系也不能自行恢复,甲与丙之间的父女关系经丙同意后可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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