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师2018年秋季《国际私法(高起本)》期末考核-国际私法(高起本)
期末作业考核《国际私法》 满分100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胡伯三原则
2. 最惠国待遇
3. 间接反致
4. 域外调查取证
二、简述题(每题10分,共40分)
1. 各国在国籍生来取得上的原则或主张有哪些?
2.准据法的特点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3. 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4. 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哪些?
三、论述题(共20分)
1. 试述解决特权法律冲突的“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四、案例分析题(共20分)
李某与白某于1974年11月结婚,婚后生一女孩。1980年11月,李某赴日本留学,从此以后,双方感情逐渐淡漠。1988年1月,白某也获准赴日本留学,双方在日本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之后,于同年底开始分居。1989年秋,白某向日本大阪府地方法院起离婚诉讼,日本国大阪府地方法院受理并进行了调解。经调解,双方于1991年2月27日达成调解协议书。调解离婚后,双方按照日本国法律规定,还到大阪府丰中市市长处领取了“离婚申请受理证明书”。此后,白某准备回中国,向日本国大阪府地方法院要求提取李某已交付于法院的生活费、抚养费。大阪府地方法院提出,丁、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协议书得到中国法律的认可后,才能将上述费用交给白某。因此,李某、白某分别向其出国前所在地的中国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要求承认日本国大阪府地方法院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调解协议。
请问:
l)中国法院应否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协议书?
2)我国法院对本离婚案有无管辖权?
奥鹏作业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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