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大18春季学期《比较政治制度》资料
东大18春季学期《比较政治制度》资料古希腊雅典民主政治制度的局限性解读
古希腊的雅典曾创立了古代史上最充分的民主政治,并在此基础上创造了辉煌灿烂的文化。但当我们理性地考察这段历史时遗憾地发现,它在百年之后迅速走向了衰亡,这值得我们深思。民主,最早见于希罗多德的《历史》一书。在古希腊文中,“民主”(demokratia)是人民(demos)和权力(kratia)两个词的合成。即人民的权力,人民的统治的意思。西方近现代民主制起源于古希腊的雅典。西方学者称之为一种“历史的奇迹”。
1、不合理的多数人统治原则
伯里克利在其著名的阵亡将士公葬仪式上的演说中为民主下了一个明晰的定义:“我们的制度被称作民主政治,那是千真万确的,因为政权不是在少数人手中。而是在多数人手里。”这就是雅典最著名的民主理念:多数人统治原则。它本身反映了民主的本质,但是存在弊端。公元前406年六位雅典将军被公民大会宣判死刑。
当时,雅典海军打了一场大胜仗,然而,统帅被指控不必要地让士兵在残破的小艇中溺亡,一些不怀好意者煽动民众的情绪,导致公民大会违反了正当审判必要的程序。最终六位将军未经正当的司法审判程序,甚至没有机会陈述辩词而被宣判死刑。多数决定固然是政治民主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在雅典,只强调多数决定,而不懂得保护少数的必要性,非常片面。雅典民主制不包含少数原则,没有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言论、信仰自由,不少优秀的思想家、科学家如苏格拉底、普罗太戈拉等先后受到公众法庭的错误判决。这是雅典人单纯强调多数原则所造成的悲剧。后来,多数原则更成了党争的工具,造成了极大的危害。雅典之所以在伯罗奔尼撒战争中失败,其重要原因之一正是极端的多数原则造成的国内政局动荡不安和做出错误决策的结果。
2、理念上的法律体系
雅典从理论上形成了一套简约、具有弹性的法律体系。然而,法律的颁布只是理念上的:直接民主制强调的是民众利益高于一切,这必然造成民众的意识超越,法律蜕化成一种专制。城邦的一切问题都要在公民大会上当场表决,公民对每一个问题都须持明确赞同或反对的立场。这就使他们缺乏必要的调查研究、冷静思考和分析比较。这种决策过程事实上是鼓励人们诉诸一时的情绪而不是理性判断,他们容易受能言善辩者的蛊惑而不辨真伪。它在程序上缺少过滤和纠错机制,其决策往往是造成混乱和错误。绝对的人民主权蜕化为一种专制主义。使政治野心家能够煽动和利用民众的突发情绪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法治的制度性前提是司法必须独立,它要求司法、立法及行政部门在权限上分立,并相互制衡。如果权力没有限制就必然腐败,会给社会带来灾难性后果。虽然公民大会的权力受到一定的法律限制,但由于它又是立法机构,所以它可以变更法律,让法律为其现政服务。这是法制形式下的人治,这种理念上的法律体系根本起不到制衡和约束的作用。
3、民主主体的狭隘性
“在民主统治的国家里,公民范围除了暂住居民和证明不能照顾他们自己的人们以外,应当包括一切服从法律的人们。但是古希腊民主主体却具有狭隘性,体现在它的排外和封闭上。在城邦内部,能够享受民主权利只是小部分成年男性公民,而妇女和长期居住的外邦人被排除在外,更不要说那些处境悲惨的奴隶了。其次,古希腊城邦民主对外也具有排他性。在古希腊人眼中,民主只存在于同一城邦的成员之中。至于那些非希腊人,自然就更不在考虑范围之内。这种民主的封闭性和排外性给古希腊带来的影响是全面和深刻的:它在希腊公民和其他居民之间设立了坚深的界限,由于公民集团人数少,其内部的分化会变得很刺目,任何利益与权力的冲突都会造成较大的社会震荡。公民内部的对立往往没有缓冲余地,内部的党争动辄采取极端的形式。各城邦过分的独立精神和自我封闭,使希腊世界难以实现统一。于是,各城邦之间便发生无尽无休的纠纷与争战。这对城邦生活无疑是一种巨大的内耗。
4、雅典民主政治运行机制上的缺陷
雅典的民主政治只是在形式上是赋予全体公民参加公民大会和大多数公民出任公职的权利,在官员选任问题上存在许多缺陷。从获得选举权占全体公民的数量来说,还远不是普选,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才拥有选举权,奴隶、外邦人及妇女是没有选举权的。同时,对被选举权的获得方面有严格的限制,比如,年满30岁以上的公民才有资格充当陪审法院法官的候选人;一些重要的官职,如十将军委员会中的将军一职由于没有薪给,所以,一般公民是很难企及。
民主政治的决策机制同样存在许多缺陷:一是公民大会虽然名义上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但实际拥有的立法权是有限的。公民大会通过的议案,如经陪审法院判决与城邦基本法相抵触,不仅法案要被撤消,而且提案人还要受到严厉制裁。这使得公民大会的城邦最高权力机关性质在形式和内容上相脱节。二是陪审法院采取的集体表决方式以及无上诉的审判程序在客观上不利于使犯罪分子得到严惩和无辜者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雅典的陪审法院的成员既是陪审员又是审判员。在诉讼时,诉讼双方必须亲自提出他们的案件,法院先就是否有罪进行表决,如果有罪,在各方提出自认为公正的惩罚之后,再就定决。这种审判的决定是最后的决定,不能也无法上诉。使得有罪者因能取悦于众而可能被重罪轻判或逃脱法律的制裁;无罪者或轻罪者可能获罪或被轻罪重判。如此众多的审判员、陪审员集体表决以定罪、量刑往往使审判结果不是依法律得出而取决于众人的心理取向。这样做的结果可能“使冤狱增加,逍遥法外的犯罪分子增多,从而城邦的凝聚力下降、不稳定因素增加,最终使城邦走向解体。”通过上述雅典民主政治的主要特征我们可以看到,雅典民主政治是属于奴隶制体系之内的,有他特定的时代性和阶级性。我们应当客观地看待雅典的民主政治,既要承认它在古代世界中的先进性,也应当看到它的诸多局限性,这样才有利于我们真正地认识民主和更好地建设现代民主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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