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专升本《法理学》A模拟题及答案
《法理学》模拟卷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并将其代码填在题干的括号内)
1.在历史上,法律关系的观念最早来源于()。
A.伊斯兰法 B.教会法C.英国法 D.罗马法
2.把法律行为分为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的根据是()。
A.行为主体的特性不同 B.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
C.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 D.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
3.权利界限的决定因素毫无疑问是( )。
A.经济因素 B.政治因素C.历史因素 D.宗教因素
4.将法律概念分为涉人概念、涉事概念、涉物概念的依据是()。
A.法律概念涉及的内容 B.法律概念的确定性程度不同
C.法律概念涵盖面大小 D.法律概念的严谨程度
5.在我国,负责监督宪法实施,认定违宪责任的机关是(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 D.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6.下列国家中属于大陆法系的是()
英国 B.新西兰 C.德国 D.美国
7.立法程序包括提出议案、( )、表决议案和公布法四个步骤。
A.审议议案 B.征求意见 C.修改议案 D.完善议案
8.我国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须经全体代表的( )以上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A.二分之一B.三分之二 C.五分之三 D.五分之四
9.下列执法行为中属行政制裁的是:
A. 行政拘留B.强制扣缴 C.强制划拨 D.强制检疫
10.在下列机关中,宪法规定的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是:
A.全国人大常委会B.人民法院C.人民检察院 D.监察部
二、材料分析
1.“法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
2. 司法权是终极性权力。
参考答案:
1.“法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
答: 法学史上很多思想家论述过法是一种意志,即具有意志性。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认为这种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法的意志性表现在法律对社会关系有一定的需要、理想和价值。法的意志性是不可否定的事实,但是法的这种意志性决不是任意或者任性。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的内容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受客观规律制约的。客观规律中最重要的是客观存在的经济生活,即一定的经济关系。所以法具有规律性,它是在对客观规律的认识和把握的基础上制定的。
但是我们也不能把法律与规律等同起来。规律是客观的,而法律不完全是客观的——法律可能反映规律也可能违背规律。即使尊重规律和反映规律,也不等于把客观规律完全照搬到法律里面。立法者根据一定的意志,除了客观地规定一些符合规律的内容之外,也可能有意识地规定一些不完全符合规律的内容。
2. “司法权是终极性权力”。
答:司法权是终极性权力是由其性质决定的
立法权不是终极性权力
行政权不是终极性权力
三、简答题
1.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
2.权利界限的表现?
3.法律行为构成的客观要件?
4.人权的保障方式?
5.执法的原则?
参考答案:
1.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
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
第一,整体性原则。即以整个法律体系为划分对象,划分结果必须囊括一国现行法律的全部内容,使法律体系中的所有同类法律都归属于某一法律部门。
第二,均衡原则。即划分法律部门时应当考虑各法律部门之间法律规范的规模或数量之间保持大体上的相对均衡。
第三,以现行法律为主,兼顾即将制定的法律。因为法律是发展的,法律体系的内容也在不断发生变化,所以不能不考虑法律的发展变化。
2.权利界限的表现?
第一,权利具有时间性。一些权利可供人终生享用,如姓名权,即使被判处死刑,姓名权仍不被剥夺。而有些权利却只是一时的,法定行使时间一过,权利性便悄然逝去。
第二,权利具有空间性。相邻权只对发生相邻关系的对方才具有约束力;诉权只有服从管辖权才能有效行使,集会、游行的请求权总是有着行政区的制约。空间的划定,有些权利是固定的或绝对的,而有些权利的空间是不固定或相对的。
第三,权利具有对人性。权利对人的范围一般应分为普通对人范围和特殊对人范围两种界限。一般范围是指向所有人的范围,具有对世性。特殊范围是指向特定人的范围,即权利的效力表现在只有特定的人才承担义务上,这个范围是极其有限的。此类有限范围内的权利叫作对人权或相对权。
3.法律行为构成的客观要件?
法律行为构成的客观要件,是法律行为外在表现的一切方面。
第一,外在的行动(行为)。即人们通过身体或言语或意思而表现于外在的举动。
第二,行为方式(手段)。这是指行为人为达到预设的目的而在实施行为过程中所采取的各种方式和方法。
第三,具有法律意义的结果。没有结果的行为,一般不能视为法律行为。判断法律行为结果,主要有两个标准:(1)行为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2)该结果应当从法律角度进行评价,即由法律根据结果确定行为的法律性质和类别: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是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行为?等。
4.人权的保障方式?
人权的保障方式,自人权有制度以来,大致采用如下六种方式:
第一,一是人权宣告制度,即人权宣言。
第二,是公权力制衡的机制,公权力间的制约机制起初即是为保障人权而设的。
第三,是人权障碍的排除机制,人权要求国家为人权实现提供条件,特别是经济权、环境权、教育权、生存权等。
第四,是人权的司法救济机制。司法的价值,首要的是对人权的守护。
第五,是人权的国际保护。人权保护的国际间对话与合作已取代了旧时的指责与对抗,这一保障方式使人权受到世界更广泛的关注。
第六,是人权主体对侵害的抵抗制度。这一制度是人权主体的自我保障方式。世界各国刑法中普遍采用的正当防卫制度即是基于人权保障的原理而设定的。
5.执法的原则?
合法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
效率原则
四、论述题
1.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2.司法权的性质?
参考答案:
1.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可以概括为对立统一关系。表现在:
第一,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对应、相互依存,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的。对应是说,任何一项权利都必然伴随着一个或几个保证其实现的义务,而不管这个义务是权利人自己的还是他人的。依存是说,权利以义务的存在为存在条件,义务以权利的存在为存在条件,缺少任何一方,它方便不复存在。转化是说,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要承担义务,义务人在一定条件下要享受权利,法律关系中的同一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从一个角度看该主体是权利人,从另一角度看,该主体是义务人,也可能他既是权利人又是义务人。
第二,在一个社会中,权利总量与义务总量是相等的。如果把权利作为数轴的正侧,把义务作为数轴的负侧,则权利每前展一个刻度,义务必向另一方向延展相同的刻度,权利的绝对值总是等同于义务的绝对值。
第三,权利和义务之间存在着价值的一致性与功能的互补性。价值的一致性是说无论是权利还是义务,都是主体所需要的,它们是主体所执左右两柄,共同构成了主体支配客体的手段。功能的互补性是说权利与义务对同一主体同时贡献着启动与抑制、激励与约束、主动与被动、受益与付出两种机制。
第四,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具有守恒特性。这具体表现为:在权利义务总量不变的前提下,私权利义务与公权利义务间成反比例关系;私权利主体间的权利义务成等比例关系;权利义务相对于一国经济、社会文化及民主的状况成正比例关系。
2.论司法权的性质
被动性。
中立性
程序性
判断性
终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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