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鹏网院作业 发表于 2022-9-4 20:32:27

企业养老保险缴费率、缴费基数与就业效应

企业养老保险缴费率、缴费基数与就业效应*
邱志刚 苗 萌 王子悦 杨 真

[提 要] 本文以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法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变动对企业申报的缴费基数、就业规模等决策的影响和具体机制。在给定监管力度和法律环境下,在法定缴费比例上升时,企业会减小申报基数;反之则增加申报基数。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缴费基数是企业与员工共同商量的结果,并且法定缴费比例变动对企业就业规模的影响具有不对称性。在对不同企业类型进行分析后发现:(1)当法定比例降低时,省份社会平均工资水平较低的企业逃费程度降低的幅度大于省份社会平均工资较高的企业。(2)当法定比例上升时,资本密集的企业相比于劳动密集的企业会更多地减少就业规模。(3)当法定比例上升时,非国有企业减少就业规模,而国有企业不会。

[关键词] 养老保险;企业缴费基数;就业效应

一、引言
中国养老保险体系面临诸多挑战。首先,中国企业的社会保险缴费支出相较其他国家(1)例如马来西亚社保缴费约为用工成本的12%,印尼社保缴费约为用工成本的10%~15%。偏高,在各项法规监管的落地实施下,企业逐步从不缴纳养老保险的阶段进入了参保但不足额缴纳的阶段(2)数据来自《中国企业社保白皮书2016》,http://politics.people.com.cn/n1/2016/0828/c1001-28670596.html。,许多文献(封进,2013;Han & Meng,2021)指出社保体系内存在员工和企业合谋逃避社保缴费的激励。2019年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发布《中国养老金精算报告2019—2050》,预测到2035年社保基金有耗尽累计结余的可能性,引起了社会各界关注。相关部委随即表示国务院已结转部分国有资本到全国社保基金账户来缓解担忧情绪。研究不同的政策调整会如何影响社保基金的平稳运行,离不开微观企业层面的行为分析,而其中一个重要问题是法定缴费比例变动通过何种机制综合性地影响企业逃费程度和其他劳动力成本决策,本文试图提供一些新的看法。

本文以上市公司为样本,讨论外生法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变动如何综合性地影响企业缴费基数申报、员工人数等决策。用企业法定基数(工资总额)和实际申报基数之差除以法定基数衡量逃费程度,该指标与封进(2013)、赵静等(2015)的逃费程度指标,即法定缴费比例与实际缴费比例的相对差一致。申报的缴费基数是在给定监管力度和维权法律环境下,企业与员工共同商量的结果。企业的逐利动机使其在法定比例上升时,减小申报基数,增加逃费程度。相比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企),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非国企)的逃费程度更高,故其进一步减小申报基数带来的边际违规成本更大。因此,当法定比例上升时,虽然非国企也增加逃费程度,但增幅低于国企。尽管如此,调整后的国有企业逃费程度仍比非国企低。

企业与想要更高申报基数的员工讨价还价,该机制使企业在法定比例下降时,增加申报基数,减小逃费程度。由于未来养老金取决于申报基数和省份社会平均工资之比,低省份社会平均工资地区的员工有更大激励提升申报基数,故当法定缴费比例下降时,低省份社会平均工资地区的企业增加申报基数的幅度更大。赵静等(2015)发现年龄更大的员工在法定比例下降时获得的申报基数增幅更大,这与年龄大的员工更重视养老金,更愿意提升申报基数的解释相吻合。

同时,调整劳动力规模的法律成本和逐利动机使企业在法定缴费比例上升时会立即减少员工控制成本,而在法定缴费比例下降时不会急于增加员工,故法定缴费比例变动对企业就业规模的影响存在不对称性。对于资本密集型企业,其劳动力需求弹性大,故在法定缴费比例上升时,为控制用工成本,其减少员工的幅度大于劳动密集型企业。

综上,企业控制成本的各种决策间存在一定替代性,并依据自身特征选择最优组合策略。故综合性地考虑企业不同调整方式,对研究法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等其他成本上升冲击如何影响企业决策具有重要意义。当法定缴费比例上升时,国有企业逃费程度的增幅大,但并不减少员工规模,这可能是由于国企更难裁员,而非国企逃费程度的增幅小,但会减少员工规模;资本密集型企业的裁员幅度大于劳动密集型企业,而后者更倾向于提高逃费程度来控制成本。未来的理论或实证研究可考虑更多的决策比如投资、工资等。此外,当期法定缴费比例变动只影响企业的当期上述决策,且长期中不会被逆转。

为进一步验证法定缴费比例变动的外生性,本文考察了法定缴费比例变动是否与过去的经济状况相关,结果表明地区层面经济变量无论对变动的规模还是上调与下调的概率均无显著影响。为验证主要结论的稳健性,本文重新估计关键变量、剔除董监高工资的影响,并利用2016年5月降低缴费比例的外生冲击估计政策效应,且验证了平行路径假设。

本文的创新主要有两方面。首先,考察了法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对企业申报基数的具体影响机制,为现有文献(封进,2013;赵静等,2015)对逃费程度的分析提供了具体的经济内涵,并讨论法定缴费比例对企业申报基数的影响机制。这有利于分析2016年以来的不断减税降费对微观企业申报基数和宏观社保收支运行的影响。其次,对于实证结果的解释,以往文献更注重于解释法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上升的影响机制(马双等,2014;赵静等,2015;唐珏和封进,2019a),且样本期大都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但随着近年来法定比例不断下降和法律环境的变化,本文发现法定比例上升和下降对企业就业规模决策的影响有不对称性,且在法定缴费比例下降时企业不会急于扩张员工规模。

余文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描述了近年来中国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以及相关文献评述,提出了可验证的假说;第三部分给出了实证模型设计和描述性统计;第四部分罗列了实证结果;最后两部分分别为稳健性检验和结论。

二、背景介绍和文献回顾
(一)背景介绍
1.中国养老保险体系的近期发展。养老保险体系正不断完善。2009年,国家出台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2011年,《社会保险法》的颁布落实养老保险的实施;2014年,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15年,全面推广事业和企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并轨施行;2018年,正式实行中央调剂基金统筹。

本文研究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中国养老保险体系第一支柱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具体缴费来看,实缴的基本养老保险数额取决于两方面:一是对于政府要求企业负担的法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中央允许各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地动态调整;二是企业上报每个员工缴费基数,规定是上年度实际工资,有上下限,分别为上年度的省份社会平均工资的300%和60%。但企业低报基数来逃费的现象普遍。职工养老金与所报基数和省份社会平均工资之比正相关。

此外,2016年以来,相关文件相继出台降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政府希望此举措能大大降低企业的社保负担和劳工成本,帮助企业发展,本文有利于更好地理解这些举措对企业行为的影响。

2.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诸多挑战。首先,养老保险没有足额缴纳的现象在我国企业间较为普遍。而且部分低收入、高流动职工在短期利益驱使下,有动机与企业合谋,企业通过与职工签订不合规劳务合同,瞒报职工人数,减少养老金缴纳(袁志刚等,2009)。再者,降低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引起对于社保基金能否平稳运转担忧。因此,研究养老金如何收取、收取比例,对社会各主体的影响有重要的政策意义。

(二)文献回顾
现有养老保险制度的研究内容包括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与改善,与代际福利、企业行为和宏观就业状况的关系。

关于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赵耀辉和徐建国(2001)指出养老保险体系的全国统筹成本过高,个人账户的资金占比低、回报率低等。封进(2013)、赵静等(2015)、Han & Meng(2021)表明员工和企业存在逃避社保缴费的激励,发现在养老金保险缴费率较低地区的企业参保程度更高。彭雪梅等(2015)、赵绍阳和杨豪(2016)发现社保征缴存在欠费逃费,例如不为低收入群体和流动性强的员工缴纳“五险一金”、报最低缴费基数等。而对于养老保险制度的改善,沈永建等(2017)认为2008年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强化了养老保险的执行力度。唐珏和封进(2019b)则发现社保征收机构转换为税务部门有助于社保政策的落实。

关于如何收取养老保险以及代际福利转移的影响,封进(2014)基于福利经济学标准模型的结果表明,现收现付制在一定条件下增益社会福利。程永宏(2005)研究了收付实现制与人口老龄化之间的相互关系,预测了2001—2060年中国的老龄化进程。何立新(2007)聚焦养老保险政策或缴费率变化对养老金收益以及代际间、代际内收入分配的影响。

大量研究探讨了养老保险制度对于微观企业行为的影响。对于员工工资,马双等(2014)、封进(2014)、赵健宇和陆正飞(2018)发现养老保险缴费有挤出效应,特别是低教育程度、非技术员工;对于用工规模,陶纪坤和张鹏飞(2016)发现社保缴费对民营企业劳动力需求具有挤出效应,唐珏和封进(2019a)使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据,验证了资本替代劳动力的假说,而Lubotsky & Olson(2015)基于美国数据,认为上述挤出效应不显著。但在考察企业用工成本与社保缴费比例关系的多数研究中,对于综合性地考虑企业如何通过改变逃费程度、员工工资和就业规模来应对劳动力成本上升冲击,以及当社保缴费比例下降时,企业是否会对称性地做出反应等问题仍不足。

对于企业价值,沈永建等(2020)以事件研究法分析发现社保征缴机构转换造成负向冲击,而冲击强度与企业逃费方式等相关。对于企业生产,David et al.(2007)基于美国1970—1999年的各州数据,发现不当的劳动保护政策会降低企业的全要素生产率,同样赵健宇和陆正飞(2018)分析2007—2015年A股上市公司数据后发现社保缴费比例对企业全要素生产率和创新有负向影响。最后,降低缴费比例有助于提升社会就业(Kugler & Kugler,2009;Zhou & Han,2019),但也有文献指出增加社会保险缴费能提振就业(Wang,2015)。

然而,现有文献对于法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通过哪些机制影响企业申报的缴费基数和就业规模,以及该影响的不对称性的分析有所欠缺。本文对现有文献进行有效补充。进一步地,企业在面临法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上升时有多种控制成本的方式,本文探讨了企业的异质性如何影响其选择方案等问题,具有重要的政策意义。

(三)研究思路和假说提出
本文探讨了外生的劳动力成本冲击如何影响企业申报的缴费基数和就业规模的决策。首先,在法定社保比例对企业的参保率或逃费程度的影响方面,封进(2013)和赵静等(2015)以2004—2007年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为样本发现法定社保缴费比例与企业参保意愿负相关,而且国企和法定缴费比例较低地区的企业遵守政策的程度更高。其逃费程度的衡量指标为法定缴费比例和实际缴费比例之差除以法定缴费比例,该值越大,则逃费程度越大。

本文进一步探讨法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对企业申报的缴费基数的具体影响机制。通过法定缴费比例和应付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估算出企业所申报的缴费基数(3)由于企业实际社保缴费(应付职工养老保险额)是企业实际申报的缴费基数与政府法定缴费比例的乘积,故企业实际申报的缴费基数为职工养老保险缴费额与法定缴费比例的比值。,并参考赵健宇和陆正飞(2018),用扣除高管薪资的应付职工薪酬,即工资总额,估计企业的法定缴费基数。由此,用法定缴费基数和申报基数之差除以法定缴费基数衡量企业的逃费程度,该值越大,则逃费程度越大。该指标与上述的法定缴费比例和实际缴费比例的相对偏离是在数学上完全一致的。(4)封进(2013)和赵静等(2015)发现缴费比例越低,企业的逃费程度越低,即申报的基数与法定基数的相对偏差越小,但此结果并不能简单地被企业逐利动机解释。给定工资总额,为什么利润最大化的企业在法定缴费比例降低时会提高申报基数,本文将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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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选择的逃费程度,即法定缴费基数和申报基数的相对差,受到三个主体决策的影响。首先是监管部门,其监管力度影响企业的逃费决策,但这并不是本文考察的重点。其次是企业和员工,他们共同商量决定所申报基数。对企业来说,若员工和企业都想要申报更低的基数,那么企业面临的权衡是:申报基数越小,成本越低,但逃费程度越高,故潜在的违规成本高,一个合理的假设是违规成本的边际上升程度随着逃费程度的增加而增加。

然而,当企业和想要更高未来养老金的员工进行讨价还价时,若员工维权越困难,讨价还价能力越弱,则申报基数越低,逃费程度越大;另外,给定两方的讨价还价的能力,若法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越低,则企业增加申报基数的成本越低,商量出的申报基数越高,逃费程度越低。故当法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上升时,出于逐利动机,企业会减少申报基数,其减小幅度取决于边际收益和边际违规成本;当法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降低时,企业会为想要更高养老金的员工提高申报基数。由此提出以下假说:

H1a 保持其他条件不变,当法定养老缴费比例上升(下降)时,企业会增加(减少)逃费程度。

但企业改变申报基数的背后机制并不相同。依据上述解释,可得到如下推论:首先,当法定缴费比例上升时,企业由于逐利动机降低申报的基数。但受到潜在监管成本的约束,原先逃费程度低的企业,其低报基数的边际违规成本更小,故其申报基数会下降更多,而原本逃费程度高的企业,其低报基数的边际违规成本更大,故其申报基数下降得少,甚至难以进一步低报基数。现有文献(封进,2013;赵静等,2015)均表明国企的逃费程度更低,忽略监管力度在各区域间的差异。(5)封进(2013)表明人口老龄化程度高、财政紧张的地方政府的监管力度可能更大,但也指出这些地区的地方政府为了增加竞争力吸引投资,可能会降低监管力度,故难以从数据或理论上确定各地区监管力度差异。由此提出以下假说:

H1b 保持其他条件不变,当法定缴费比例上升时,国企的申报基数下降幅度更大,即国企增加逃费程度的幅度大于非国企增加逃费程度的幅度。

另外,当法定缴费比例下降时,企业的申报基数会增加。前文提到申报基数与该省份社会平均工资的比值会影响未来的养老金。例如,给定其他变量不变,同样增加100元的申报基数,在省份社会平均工资为100元地区的指数增幅大于在省份社会平均工资为200元的地区,但员工个人多缴纳的税费均为100×8%=8元。由此提出以下假说:

H1c 保持其他条件不变,当法定缴费比例降低,省份社会平均工资较低的企业会更大程度地增加申报基数,即其逃费程度降幅大于省份社会平均工资较高的企业。

其次,在法定社保比例的变动对企业的就业规模决策的影响方面,现有文献一致认为法定社保缴费比例的上升对于员工规模存在挤出效应(马双等,2014;陶纪坤和张鹏飞,2016;钱雪亚等,2018;唐珏和封进,2019a)。虽然现有研究大都以法定缴费比例上升挤出就业来阐述估计结果,但这些结果也意味着当法定比例下降时,企业的员工规模可能会增加。考虑到2008年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以及法律环境的变化,尽管企业仍可通过“三调”减少辞退福利的支出(紫丹,2007),但调整劳动力规模的成本是增加了。(6)例如辞退福利以及企业员工维权环境的变化(张五常,2009;沈永建等,2017)。故法定比例变动对企业提供就业的员工规模的影响有不对称性:一方面,当法定比例上升时,企业会急于减少员工来降低劳动力成本;另一方面,当法定比例下降时,企业并不急于增加员工数量。由此提出以下假说:

H2a 保持其他条件不变,当法定比例上升时,企业会减少员工数量;但当法定比例下降时,企业并不会增加员工数量。

另外,唐珏和封进(2019a)以省份转变养老保险征收机构作为企业人均社会保险缴费的工具变量识别出法定社保缴费比例上升会减少员工数量,提出了资本替代劳动力的机制。考虑到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劳动力需求弹性小,而资本密集型企业能更灵活地调整劳动力需求,故提出以下假说:

H2b 当法定比例上升时,资本密集的企业相比于劳动密集的企业会更多地减少员工数量。

最后,非国有企业相较于国有企业更容易调整员工人数,且调整逃费程度和就业规模决策间存在一定的替代性。结合H1b的假说可以推出,非国有企业在劳动力成本上升时减少员工人数,而国有企业则不会缩减员工,故提出以下假说:

H2c 保持其他条件不变,当法定比例上升时,非国有企业减少员工数量,而国有企业不会。

三、研究设计和数据描述
(一)样本选取与变量设置
本文参考赵健宇和陆正飞(2018)计算企业实际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于2008年存在较多数据缺失,本文选取A股非金融业上市公司2009—2016年(7)从2007年开始,中国上市公司的财报附注中才披露应付职工薪酬的明细科目,本文利用了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的数据,而2008年大部分公司的该科目数据为缺失值。同时,200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显著影响了员工的维权能力,加强了《社会保险法》的执行(沈永建等,2017)。故本文样本期间从2009年开始。的数据作为研究样本。在剔除其他数据缺失的样本后,本文有7 645个观测量。公司层面变量来自CSMAR数据库,地市级变量来自中经网数据库。参考马双等(2014),通过人工浏览当地政府网站、百度搜索等,搜集到243个地区共1 163条地区—年度“法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数据、238个地区共1 163条地区—年度“法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数据。基于此匹配公司层面数据和其对应地市级行政区的法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数据,并对所有连续变量在上下1%处进行缩尾处理以避免极端值对结果的影响,最终企业年份的观测量为3 926个。

(二)识别方法和变量定义
为研究各地级市行政区的法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外生变化如何影响公司相关决策,借鉴Heider & Ljungqvist(2015)、赵健宇和陆正飞(2018)的模型:

Δyijkt=βΔcityratejt+γΔXijkt+αk+εijkt

(1)

式中,下标i,j,k,t表示公司、地级市行政区、行业和时间。被解释变量y有两种:第一种为公司的逃费程度,即法定缴费基数(工资基数)减去实际申报的缴费基数后,除以法定基数,该变量在计算上等同于封进(2013)和赵静等(2015)的逃费程度,即法定比例与实际缴费比例的相对差。另一种为员工人数对数;cityrate为该行政区的法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这是面板数据一阶差分后的模型,通过差分消除了企业和地区等固定效应的影响。

本文的关键解释变量为法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变动,在文献中被认为具有良好的外生性(赵健宇和陆正飞,2018)。控制变量的设定参考了黎文靖和胡玉明(2012)、Heider & Ljungqvist(2015)、王雄元等(2016):首先,加入了公司层面的规模、杠杆比率、市账比、控股情况、盈利能力、行业与时间交乘的固定效应以控制行业和企业随时间变化的因素,这些控制变量可减小估计标准误;其次,参考马双等(2014),加入地市级层面的人口数量、产出规模和就业情况,以缓解可能由地区经济环境的变化引起法定比例变动和企业决策变化的内生性问题。文章主要变量的定义如表1所示。

表1 主要变量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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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描述性统计分析
首先,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分析见表2。该样本中,企业每年的实际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平均为法定比例的一半,即依据各个行政区每年的法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平均为18%来计算,企业每年的实际缴费比例约为9%,与赵健宇和陆正飞(2018)的计算接近。

表2 文章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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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如图1、图2所示,各地区的平均法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在样本期间呈现逐年递减的趋势,降低了约2%,同时平均企业的实际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与法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绝对差也减少了近1%。另外,法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与企业的平均用工人数和工资为负相关,与沈永建等(2017)发现的五险一金占劳动力成本的比例在2011年后不断下降,且员工到手工资所占比例不断上升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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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法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时间趋势(上)、实际与法定缴费比例的绝对差(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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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法定比例和平均对数员工人数(上)、法定比例和平均对数工资(下)

再者,考察核心解释变量法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变动的条件分布,如表3所示。其中,2013年上海和昆明降税,深圳和宁波增税;2014年东莞和佛山增税,厦门、广东、黑龙江等降税;2015年广州、佛山、湛江、珠海和中山等地区增税;2016年由于相关政策,北京、上海等全国多地均降税1%。综上,原先缴费比例高的地区趋于降低缴费比例,反之亦然。

表3 法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变化分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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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回归样本中(8)由于被解释变量在回归方程中需要差分,故用于回归的样本量为2 234个,其中法定比例变化不为0的样本量为439个。,面临法定比例发生变化的公司年份观测比重约20%,法定比例变化值的差异程度大,且样本中企业在各省份分布较分散,有利于参数估计。但法定比例变化值并不是非常连续的,比例上涨的幅度大都为1%和2%,占比约60%,其余经历了3%的比例上调,而比例下降的幅度大都为1%,占比约90%,其余一些公司经历的下降幅度为2%到8%。这种不连续性可能影响对法定比例变化的边际影响效果的估计,因此参考Heider & Ljungqvist(2015),在回归模型中使用了相关的哑变量。

四、实证结果
(一)法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变动对企业遵守政策程度的影响
首先,想要观察横截面上的变动情况,利用Fama-macbeth估计方法(9)选择了滞后2阶的异方差自相关调整的标准误,但估计结果不依赖与滞后阶数的选择。,借鉴了封进(2013)和赵静等(2015)的模型,在每个横截面上考察企业的政治性质、地区的缴费比例水平与企业逃费程度的关系。如表4所示,缴费比例高的地区的逃费程度更高,且国企(state=1)与非国企(state=0)的遵守政策程度差异在缴费比例越高的地区越大,即国有企业遵守政策的程度更高。

其次,考察外生的法定比例变动对企业逃费程度的政策效应,结果列于表5。由于地区的法定比例变动幅度不太连续,参考Heider & Ljungqvist(2015),将不同程度的法定比例变动设置为虚拟变量,并考察企业对于比例上升和下降的反应。(10)表5列(1)~列(4)的回归结果的标准误均在行政区层面上聚类。表5列(2)考察了企业层面的变量选择对于估计结果的影响。在表5的列(5)中,还在年份和行政区上进行双重聚类,以考虑横截面和时间序列上的相关性。

表4 地区法定养老缴费比例水平与逃费程度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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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括号内的值为回归t统计量。***,**和*分别表示在1%,5%和10%的统计水平下显著。

表5 法定比例变动对于企业的逃费程度的政策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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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括号内的值为回归t统计量。***,**和*分别表示在1%,5%和10%的统计水平下显著。

表5的结果证实了假说H1a。给定其他变量不变,当法定比例上升使劳动力成本增加时,企业会通过增加申报基数与法定工资基数的相对偏离来降低成本;而当法定比例下降时,企业会提高申报基数,减小逃费程度。这种反应不存在明显的不对称性,且与法定比例变动幅度不完全呈线性关系。表5列(2)结果表明,当法定比例上升(下降)1%时,企业的所选基数与法定工资基数的相对偏离程度会增大(减少)约4%,在1%的水平上显著。赵静等(2015)以2004年到2007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为样本,在其样本期间,强制企业参保的执行力度较小,但他们仍发现在已参保的企业样本中,当法定比例上升(下降)1%时,企业申报的基数与法定工资基数的相对偏离程度会增大(减少)约1.15%,在1%的水平上显著,同时法定比例的上升(下降)会显著降低(提升)企业的参保概率。而本文样本期间内由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和员工维权能力的提升,上市公司很难选择不参保,所以可能法定比例变动对缴费基数的调整幅度影响更大。

需要注意的是,现有文献大都没有解释为何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会在降低法定比例时提高遵守政策的程度,特别是非国企。根据前文,提出一个可能的解释是:当员工在选择与企业讨价还价确定申报基数时,实质上面临当期消费和未来消费的权衡(何立新,2007),因为当前缴费基数影响未来养老金。故当法定比例降低时,那些原本希望缴纳更高基数的员工可以与企业讨价还价,从而提高了缴费基数,这一机制可能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随着员工维权意识提高而增强。从员工层面的数据看,赵静等(2015)的分析表明当法定比例降低时,年龄越大的职工有更高的参保概率和更低的逃费程度;当法定比例上升时,年龄小的员工缴纳更小的基数。这可能是由于快要退休的员工希望缴纳更高基数增加退休消费,而年轻员工由于借贷约束所以降低缴费基数以增加当期消费。而假说H1c则从企业层面数据支持了该解释。

为检验机制,本文将企业按类型分类,分组情况如表6所示。首先,依据实际控制人的性质将企业分为两组:国企(state=1)和非国企(state=0)。表6反映了法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变动在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的分布情况。可以看出,两组遇到上升冲击的企业的分布是类似的。其次,为检验H1c,本文按照省份社会平均工资的均值分布中位数将企业划分为位于省份社会平均工资高和低两组。再者,考察法定比例变动对于企业就业规模决策影响的异质性。由于样本是上市公司,参考沈永建等(2017),依据企业人均销售收入的均值分布中位数将企业分为劳动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两组,发现资本密集组有更高的人均资产对数、人均可支配收入对数和国有企业占比,且员工人数对数更低。

表6 法定比例变动在不同分组内的分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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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表6的分组基础上,本文依次进行回归分析。表7给出国企和非国企的分析结果。由于两组遇到上升冲击的企业分布近似,而且差分后的样本中,国企和非国企的观测数量接近,故可以比较法定比例上升的哑变量在两组中的差异。表7中的结果均不受到企业层面变量的影响,其标准误在行政区层面上聚类,且同时在年份和行政区上聚类不影响估计结果。在表7列(1)~列(2)中,国企面临法定比例上升1%时,申报基数与法定工资基数的相对偏离程度增加了6.5%(11)如表6所示,由于国企平均法定比例上升为2%,因而利用表7列(1)的结果计算可得,当法定比例上升1%,国企逃费程度平均增加6.5%。非国企逃费程度变化的计算方法相同。,而非国有企业的相对偏离程度增加了约3%,且二者的反应差异在10%的水平上显著,与假说H1b一致。所以可以看出,相比于非国企,由于国企本身逃费水平低,所以当法定比例上升时,国企提高逃费程度的边际违规成本的增幅小,故能更大幅地提高逃费程度来降低劳动力成本,这与横截面上国企比非国企的逃费程度更低的机制是不同的。

表7 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对于法定比例上升的

逃费程度调整的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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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括号内的值为回归t统计量。***,**和*分别表示在1%,5%和10%的统计水平下显著。

同时,在法定比例上升后,受冲击的国企的平均逃费程度约为42%,而非国企逃费程度约为43%,故即使国企增加了逃费程度,其逃费程度仍比非国企低。从结果看,企业调整偏离程度的反应对于法定比例上升应该不完全是线性的,当偏离程度过大,企业会面临非常高的监管成本的惩罚,但该非线性关系会如何影响企业决策,有待进一步研究。

另外,本文未发现国企和非国企在法定比例降低时的反应存在显著差异。如前文所述,逃费程度下降的幅度取决于企业和希望提高缴费基数的员工之间的讨价还价,即国企和非国企的员工异质性。赵静等(2015)利用2002—2009年的中国城镇住户调查数据发现非国企员工并不会在法定比例下降时提升参保概率和降低逃费程度,只有国企员工会这样做。但考虑到2009年后法律环境变化,员工维权意识增强,这可能提升了非国企员工的讨价还价能力,促使非国企也在法定比例下降时提升缴费基数。(12)由于低缴费比例地区的企业遵守政策程度高(封进,2013),将企业分为高和低缴费比例地区两组,发现后者在法定比例上升时的逃费程度增幅更大。

用表7中的分组回归模型考察省份社会平均工资高和低组的结果。在法定比例下降1%的时候,发现高省份社会平均工资地区的企业的逃费程度减少1.23%,但并不显著;而低缴费基数地区的企业的逃费程度减少2.43%,在1%的水平上显著,该差异在10%的水平上显著。由于两组中法定比例下降1%的观测占比均高达70%,本文以下降1%的样本来比较两组企业的反应差异,结果稳健。由于低省份社会平均工资地区的员工有更大的激励选择高申报基数(低逃费程度)以增加未来养老金,他们可以与公司讨价还价。当法定缴费比例降低时,公司的成本降低,故提高了最后商量出的申报基数,支持了假说H1c。

综上,本文分析了外生法定比例变动对企业逃费程度决策的影响,发现法定比例上升(下降)会增加(减少)逃费程度。其次,国企和低缴费比例地区的企业由于原本逃费程度低,所以在法定比例上升时以更大幅度提升逃费程度来降低劳动力成本,但这并不改变国企、低缴费比例地区企业遵守政策程度更高的趋势。最后,在法定比例下降时,低省份社会平均工资地区的企业会更大地降低逃费程度,这符合企业与想要高养老金的员工讨价还价的解释。

(二)法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变动对企业的就业规模决策的影响
现有文献的分析主要集中在法定比例上升对企业的就业规模有挤出效应。但当法定比例下降时,企业会增加就业规模吗?在2009年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员工维权能力及意识不断提高(沈永建等,2017),企业调整就业规模的成本随之上升,这又如何影响企业的反应呢?

通过设定哑变量,分别考察了法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上升和下降时对企业就业规模决策的影响。其中,表8列(1)~列(3)的标准误在地区上聚类,而列(4)的标准误同时在地区和年份上聚类时发现:与文献结果(马双等,2014;刘苓玲和慕欣芸,2015;钱雪亚等,2018;唐珏和封进,2019a)一致,法定比例上升确实对于企业的就业规模有挤出效应。但当法定比例下降时,企业的就业规模并不会增加,验证了假说H2a。当把法定比例变动视作连续变量且标准误同时在地区和年份上聚类时得到了类似结论:当法定比例上升1%时,员工人数对数平均下降4.96%,在1%的水平上显著;当法定比例下降1%时,员工人数对数平均下降2.01%,在10%的水平上不显著。(13)关于企业为何在法定比例下降时减少员工规模,发现该结果主要是由于2016年多家大规模的国企兼并重组,减少就业规模导致的。该事件与2016年5月的降低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政策在时间上重合。http://www.zqcn.com.cn/qiye/201612/30/c490897.html 2021/3/28。陶纪坤和张鹏飞(2016)利用2009—2014年的宏观省级面板数据,指出当社会保险缴费率上升1%,将挤出劳动力需求4.95%。

表8 法定比例变动对于企业的就业规模的政策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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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括号内的值为回归t统计量。***,**和*分别表示在1%,5%和10%的统计水平下显著。

另外,同唐珏和封进(2019a)的结果类似,未展示的结果表明当法定比例上升时,员工可支配收入和人均固定资产上升,均在1%的水平上显著,这支持了在面临外生的劳动力成本上升冲击时,企业当期内就会通过资本替代劳动来减少员工,尽快降低劳动力成本的观点。但当法定比例下降时,由于调整劳动力规模成本的存在,企业不会急于增加员工规模,特别是当下降幅度小的时候。

表9考察企业按劳动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分组的结果。由于劳动密集型组受到的法定比例上升冲击的均值略小,本文用了连续变量作为自变量,结果如表9所示。在未展示的结果中,参考马双等(2014),人均工资更高的企业偏向于资本密集型企业,结果稳健。结果表明,当法定比例上升时,无论资本密集还是劳动密集企业均会减少员工规模,且资本密集型企业会更大程度缩减员工规模。该结果与假说H2b一致,支持了资本密集型企业对劳动依赖度小,资本替代劳动力的效应更强(唐珏和封进,2019a),故有更大的余地来缩减员工规模,降低成本。陶纪坤和张鹏飞(2016)以2012—2013年的上市公司为样本,发现第二产业比第三产业的挤出效应更强,且第二产业侧重于资本密集型,而第三产业对劳动力的依赖度更高。不过,马双等(2014)、唐珏和封进(2019a)以2007年以前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为样本,发现劳动密集程度较高企业中才存在显著的挤出效应,故该估计结果的差异可能是由于法律环境变化或上市公司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差异造成的。

表9 法定比例上升对于资本密集和劳动密集企业的就业规模的政策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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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括号内的值为回归t统计量。 ***,**和*分别表示在1%,5%和10%的统计水平下显著。

最后,表9列(4)~列(5)中给出了国企和非国企在法定比例上升时对于员工人数的调整,标准误在行政区和年份层面上双重聚类。可以看出,当法定比例上升1%,非国有企业减少约6.77%的员工,在10%的水平上显著;而国有企业减少约1.76%的员工,在10%的水平上不显著,该结果不受到2016年国企大规模裁员的影响。这一方面反映了国企的冗余雇员问题(薛云奎和白云霞,2008);另一方面结合假说H1b,表明不同调整劳动力成本的方式间存在一定替代性。然而,企业如何在不同调整方式中做出最优选择的问题仍有待进一步研究。

综上,当法定比例上升时,企业会减少员工来降低劳动力成本;而当法定比例下降时,可能是考虑到调整就业规模的成本,企业并不会在当期增加员工规模,所以法定比例变动对企业的就业规模决策的当期影响存在不对称性。进一步,当法定比例上升时,资本密集型企业有更强的资本替代劳动的能力(唐珏和封进,2019a),所以会更大程度地减少就业规模以缩减成本;而且非国企的挤出效应显著,但国企则不会裁减员工,这可能反映了不同调整成本的方式间存在一定替代性以及国企更难裁员的问题。

(三)法定缴费比例变动的长期影响(14)限于篇幅,详细分析可向笔者索取。
考虑法定比例变动对于企业逃费程度的长期和当期影响,发现企业不会在下一期回调或者进一步增大反应,即申报基数和就业规模决策的调整在长期中不会被反转。

(四)2016年后全国阶段性降低法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政策影响(15)限于篇幅,详细分析可向笔者索取。
在2016年后,国家提出全国范围内的阶段性地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该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要部署,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随后,各部门连续出台在全国范围内阶段性地不断降低法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规定,并设定了每一阶段所保持的时间。在2016年5月1日,国家提出法定比例高于20%的地区将法定比例降低到20%,部分地区可降至19%,维持两年,但在2018年5月1日,政策要求之前的方案再维持一年。

在2019年5月1日,再次提出法定比例高于16%的地区将法定比例降低到16%,并暂定保持。对于低于16%的地区,例如广东和浙江和部分地市,需要尽快提出过渡办法,要求各省份最终与国家保持一致。不同于前文的研究,低于16%的地区法定比例虽然暂时不变,但它们也受到政策的间接影响。同时,由于未来法定比例的上升是逐步的,假设这些地区法定比例在2019年增加到16%也不太合理。这些问题显然会影响政策效应的识别,因此前文是基于2009—2016年的政策变化来进行研究。

考虑到2019年政策调整的重要性,使用前文模型和2017—2019年的数据,分析该政策对于法定比例下降地区企业的影响。首先,如图3所示(16)法定比例低于16%的地区主要是广东和福建的某些地区,其平均逃费程度更高,这可能是这些地区的民营经济占比更大。从样本数据来看,法定比例低于16%的地区的国企占比约17%,而法定比例高于16%地区的国企占比约36%。,本文发现在2019年的政策下,法定比例下降组的年度平均逃费程度下降,而法定比例暂时不变地区的年度平均逃费程度上升,但两组的平均员工规模没有明显变动趋势。其次,回归结果表明当法定比例下降1%时,企业申报基数与法定基数的相对偏离减少约2.4%,即申报基数增加,逃费程度降低,估计的系数在5%的水平上显著。另外,该政策对企业的员工规模没有显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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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2019年政策对于平均逃费程度的影响

由此估计,给定其他变量不变,若法定缴费比例从20%下降至16%,那么企业的逃费程度会降低约10个百分点,实际申报的基数大大增加,因此社保缴费降幅较小。

当下多地社保基金入不敷出(17)http://finance.sina.com.cn/china/gncj/2017-12-10/doc-ifyppemf6155976.shtml 2021/5/28。,黑龙江省养老金支付缺口只能靠中央财政转移补贴,而湖北、陕西、天津、河北也陷入支付能力不足的困境。目前降低法定缴费比例可能会加重社会各界对于社保基金的平稳运行的担忧,但本文的研究结果表明该政策可以提高企业缴费基数,带来一定的积极效应。若该政策能促进更多企业创立,则社保基金收入还能有所增加。本文的结果可以为各地社保收入的改善提供一些思路,例如维持且不急于提升目前16%的缴费比例、提升员工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等等。同时,在目前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带来负向影响的情况下,政策制定者希望尽快恢复经济增速、拉动就业规模等,但本文结论表明,单纯降低法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对就业规模的正向影响很小。

五、稳健性检验(18)限于篇幅,详细分析可向笔者索取。
(一)数据处理和变量替换
首先,剔除了被特殊处理或者员工人数少于100人的企业年份观测并不影响估计结果。其次,依规定公司所报基数一般应为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参考了赵健宇和陆正飞(2018),实际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变量的计算以剔除董监高薪酬总额的应付职工薪酬合计为分母,包括工资总额和应计提的五险一金、职工福利等等。(19)这可能导致所选基数和法定基数的相对差距偏大。为了减小估计误差,没有剔除董监高薪酬总额,直接以应付职工薪酬作为法定基数(工资总额)来计算逃费程度,重新定义adjustratio变量,其中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由应付职工薪酬中养老保险贷方发生总额除以法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计算得出,这并不改变本文的主要结论。另外,参考了Heider & Ljungqvist(2015)的处理方法,估计结果不依赖于变量法定比例变动的设定或者标准误差的聚类方式。

最后,除了上文提到的异质性分析外,还以东部和中西部地区分为两组,东部地区分组包括3 078个企业年份观测,而中西部地区包括836个企业年份观测。在样本中,后者的法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更高,但两组的逃费程度差不多。由于西部地区的法定缴费比例的变动范围略小,为[-1%,1%],以该变动范围内的东部分组企业为对比,发现两组的反应无显著差异。此外,以每个省份在2015年底的社保征缴机构是税务部门还是社保部门进行分组,发现税务部门征收的地区从未增加过社保缴费比例,这可能是由于这些地区原本缴费比例高。同时,两组企业的逃费程度的差异很小,而其申报基数对于法定比例下降的反应没有显著不同,这可能是由于税务部门负责的地区征收难度大,且征收社保费并非税务部门的本职工作,或两个部门的合作效率不高等等。

(二)内生性问题
参考Heider & Ljungqvist(2015)对于地区缴税比例变动的外生性问题的阐述,本文并未发现法定缴费比例变动的概率或者变动的幅度与可观测地市的经济发展环境存在显著的相关性,支持了法定比例变动是一个比较外生的变量的说法(马双等,2014;赵健宇和陆正飞,2018)。其次,充分利用2016年5月的外生政策冲击,检验了平行趋势假设,如图4所示,发现当政策冲击使法定缴费比例下降时,企业在当期降低逃费程度,调整幅度无论在经济规模还是统计上均显著,但未发现对员工规模有显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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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企业逃费程度的平行趋势检验

六、结论
本文分析企业养老保险缴费率如何影响企业缴费基数与就业效应,并得出以下重要结论:首先,法定缴费比例变动对企业申报基数影响的机制不同,当法定缴费比例上升时,逐利动机使得企业减小申报基数,增加逃费程度;当法定比例下降时,企业与想要更高基数的员工讨价还价,故商量出的申报基数增加,降低逃费程度。其次,由于《劳动合同法》影响了企业调整劳动力规模的成本,当法定比例上升,企业为了降低劳动力成本,可能通过一些特殊方式规避辞退福利支出并减少员工规模,但当法定比例下降时,企业并不会急于增加员工,就业规模对于法定养老保险比例变动的反应具有不对称性。

不同调整劳动力成本的方式之间存在一定替代性,而企业依据自身特征选择出最优组合策略,因此综合性地考虑不同调整方式,对于研究养老保险等其他成本上升冲击如何影响企业决策具有重要意义。国企原本申报基数高,逃费程度低,当法定缴费比例上升时,其更大程度地降低申报基数来减少成本,但未减少员工,这可能与国企更难调整就业规模相关,而非国有企业降低申报基数的幅度小,倾向于减少员工来控制成本。资本密集型企业对劳动力生产要素的需求弹性大,在法定比例上升时减少员工的幅度大,而劳动密集型受限于行业特征,减少员工的幅度小,倾向于更大地提升逃费程度来控制成本。

最后,本文强调了近些年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不足”的问题,认为申报的缴费基数是在给定监管力度和维权法律环境下,企业与员工共同商量的结果。与本文的解释一致,省份社会平均工资低地区的员工有更大激励增加申报基数,故省份社会平均工资低地区的企业在法定比例下降时会更大程度地提高申报基数。这为利润最大化的企业愿意在法定缴费比例降低时增加申报基数和养老保险支出提供了一个合理的解释,当然制度环境和监管机构的变化也会使得均衡发生移动,具体机制有待更严谨的理论模型分析以及员工层面数据的实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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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RIBUTION RATE, REPORTED PAYMENT BASE AND EMPLOYMENT
QIU Zhigang MIAO Meng WANG Ziyue YANG Zhen

(School of Finance,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Abstract:Using the data of listed companies, this paper studies how the changes of statutory pension insurance payment ratio affect the payment base declared by enterprises and employment. When the proportion of legal payment rate increases, the enterprises reduce the declaration base; otherwise, they increase the declaration base. Afte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Labor Contract Law, the payment base of enterprises is the result of bargaining between enterprises and employees, and its impact on employment is asymmetric. Classifying enterprises into several categories, further analysis shows that: (1) when the legal proportion decreases, the enterprises in low wage areas reduce the degree of fee evasion more than those in high wage areas. (2) When the legal proportion increases, capital-intensive enterprises reduce the employment scale more than labor-intensive enterprises. (3)When the legal proportion increases, non-state-owned enterprises reduce the scale of employment, while state-owned enterprises do not.

Key words: endowment insurance; payment base; employment

* 邱志刚,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国际货币研究所,邮政编码:100872,电子信箱:zhigang.qiu@ruc.edu.cn;苗萌、王子悦(通讯作者),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杨真,中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本文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关于基金行业组织结构的理论与实证研究”(批准号:71773127)的资助。感谢匿名评审人提出的修改意见,笔者已做了相应修改,本文文责自负。

(责任编辑:杨万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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