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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辩证矛盾的思维方式

论辩证矛盾的思维方式
卢 影,赵 欢

(武汉大学 哲学学院,湖北 武汉430072)

[摘 要]辩证法在哲学史上的地位十分重要,但同时也颇受争议。要对辩证法进行深入理解,就必须结合相关的哲学学说对辩证法的核心即辩证矛盾中所体现的哲学思维方式予以揭示。从形式上看,不同的哲学学说对辩证矛盾的阐释具有相似性,但它们之间又具有重要区别。其中,黑格尔式的辩证矛盾是模糊的和虚构的,马克思对矛盾的揭示则是清晰的和源于现实的。

[关键词]辩证法;矛盾;黑格尔;马克思

一、引言
辩证法起源于苏格拉底的“对话”,其目的不是要宣布某种真理,而是要通过辩论启发人们打破自己的成见,从而接近真理。所以,这种方法也被称为“精神助产术”。柏拉图提出了“通种论”,进一步发展了辩证法。“通种论”体现了辩证法的基本特点,即概念彼此之间不是不相容的,而是可以转化的。虽然辩证法在后来取得了巨大发展,但这一基本特点始终没有改变。辩证法的集大成者黑格尔认为:概念是存在和本质的真理,同时,它又是存在和本质的展开。概念不是静止地保持它的存在,而是体现为一个充满生机的发展过程。正是这样,概念才不会成为客体的外在规定性,不会成为知性的抽象形式。借此,黑格尔完成了一项空前绝后的伟大工程,即揭示了概念的演化史。黑格尔的高明之处在于,他不仅推演概念,而且能够把哲学史的每一个阶段安排进他的概念序列。

以黑格尔哲学为代表的传统形而上学在思想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它的影响如此深刻,以至于人们绕开它就无法谈论哲学。然而,自从传统哲学解体之后,许多哲学家对辩证法不屑一顾,甚至大加批判。其中的代表人物有尼采、阿多诺、波普等,他们反对辩证法的理由也不尽相同。

波普关于辩证法的观点极具代表性。他认为:依靠辩证法所进行的推理具有模糊性,可以轻而易举地把自己的解释强加于完全不同的事物。对于符合辩证法所认为的一般状况的事物,它可以完满解释;对于那些出乎辩证法的预期的状况,它也总能找到解释的办法。所以,辩证法其实没有说出任何有意义的内容。虽然辩证法的正、反、合这一三段式有时候可以说明思想史中的某些现象,但这并不能表明辩证法是可行的方法。所以,辩证法不是超越知性的更高层次的逻辑,而只是一种特殊的关于思想发展的历史学说。

值得注意的是,在辩证法的反对者中,不乏深受马克思主义影响的人,甚至是“西方马克思主义”的领军人物,如阿多诺和科恩。阿多诺主张用非同一性瓦解辩证法的同一性。尽管他提出了“否定辩证法”,但这种辩证法已经与一般意义上的辩证法大相径庭了。阿多诺认为,辩证法坚持同一性,结果就是主体始终对客体显示出压倒性的优势(p181)。辩证法对同一性的坚持还造成了对普遍性的片面强调,辩证法进而用这种普遍性抹除差异性与个别性。当同一性在思辨中达到顶峰的时候,它就暴露出自相矛盾的一面,因为异质结构无法被这种普遍概念消除。相反,这种异质结构将会在概念的分析与综合中显现出来。可见,同一性只是暂时的,并非辩证法所认为的真理。阿多诺认为,辩证法被同一性所贯穿,它表面上是批判性的、否定性的,但实际上依然是肯定性的。如果说阿多诺对辩证法的消解带有对人的个体的价值关切的话,科恩则是完全站在科学方法论的角度看待辩证法的。科恩认为:“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不认为马克思主义拥有一种有特色并有价值的方法。”(p34)科恩也认为辩证法具有某种“模糊性”,甚至“辩证法”这个词本身就被不明确地使用着。所以,并不存在与分析推理并肩站立的所谓的辩证推理。

辩证法所面临的责难使我们必须严肃地考虑辩证法的合法性问题。尽管马克思主义哲学继承了德国古典哲学的辩证法传统,但仅凭这点就绝对信奉辩证法则会陷入独断论。我们必须重思辩证法,并对其意义进行合理的判定。

然而,要重新认识辩证法就要首先解决“如何认识辩证法”这一问题。抽象的辩证法是不存在的,辩证法总是与哲学家的学说密切结合着。所以,脱离具体的学说,我们很难谈论辩证法。当我们把包含辩证法的哲学理论考虑进来的时候,便发现它们是极不相同的,比如黑格尔的学说与马克思的学说就不同。在这种情况下,要对辩证法进行考察,就必须联系相关的学说。学说之间彼此具有差别,如果我们希望对这些具体学说的考察能够说明辩证法的一般特征,就应当选择那些可以为多数人所接受的学说。这样的学说有黑格尔的学说和马克思的学说,他们二人的哲学理论都是辩证的理论。这样,对辩证法进行考察所需的材料就选定了。

接下来,我们要确定的是“如何考察辩证法”,也就是以什么角度、站在什么立场上来对辩证法进行思考。一个不能回避的事实是,任何思考都必定建立在某种思维背景之上,对辩证法的考察也不例外。所以,当我们要对辩证法加以重新认识时,虽然试图做到客观,但也总是受着某种思想的指引的。正是因为这样,我们对辩证法的考察才不会是单纯的对辩证法的辩护。那么,这个指导思想是什么呢?这个问题与哲学的本性相关。从词源上看,哲学是“爱智慧”,但“爱智慧”不能成为一个对哲学的定义,因为它过于宽泛。哲学的定义众说纷纭,但有一点恐怕是难以否认的:无论何种哲学理论,即便是非理性的哲学,也必然要用观念形态表达自己。所以,任何哲学都是一种理论构造,而且是一种追求精密的理论构造。既然哲学不是常识,它就必定要借助抽象概念,哲学理论便是一系列概念的结合。这些概念之所以能够结合为理论,是因为概念之间是相互联结的。要达到这一点,需要哲学式的思维方式,即一种基于哲学概念的推理方式。当然,理论不同,推理的方式不尽相同。我们所要做的,就是分析这些推理方式。对于辩证法来说,就是分析辩证法的独特的思维方式。这么说似乎给人一种空洞的感觉,但实际上它是很具体的。无论是辩证法还是它的对立面,作为一种方法论,它们同样都应当以论证取胜。所以,要考察辩证法,就要看它在哲学理论中的表现,即这一理论如何实现对自身的证明。

需要指出的是,黑格尔和马克思的理论所包含的内容十分丰富,所以我们只能选取其中的一些关键点。但这些关键点足以表明辩证法的特点——矛盾,即概念的差异性的统一。黑格尔说:“思辨的阶段或肯定理性的阶段在对立的规定中认识到它们的统一,或在对立双方的分解与过渡中,认识到它们所包含的肯定。”(p182)我们所要考察的就是这种对立中的统一,看看有差异的双方是如何实现联结与过渡的。

二、矛盾的逻辑结构
康德对知性与理性的区分被黑格尔继承和发扬。在黑格尔看来,理性扬弃了知性。既然是“扬弃”,那就表明它们属于同一个序列,因此具有可比性。所以,考察辩证矛盾的特点可以联系知性的特点。只有在比较中,辩证法的特点才能凸显出来。毫无疑问,包括黑格尔在内的辩证法家都认为辩证法是一种更高层次的逻辑。既然如此,我们就需要考察辩证矛盾的逻辑结构的特点。

辩证法热衷于寻求差异中的统一和统一中的差异,辩证矛盾因而具有对立和统一两个方面,这是与形式逻辑所不同的地方。在传统形式逻辑中,对立的双方是不可能相容的,一方为真就意味着另一方一定为假。辩证矛盾的双方并非如此,它们是同样真实的,而且相互包含和渗透。因此,它们才能够相互转化。尤其是在黑格尔的哲学中,矛盾双方总是最终结合为一个更高的规定,也就是合题。如果我们用P和非P表示矛盾双方,可以看到,在形式逻辑中,P和非P只能出现一个,而在辩证矛盾中,两者同时出现了。然而我们已经知道,P和非P在辩证矛盾中是同样真实的,那么,问题在于它们为什么都是真实的。显然,这种真实性在形式逻辑看来是无法理解的。但辩证法并非直接取消了形式逻辑,相反,任何辩证的学说都不应该是自相矛盾的。那么,在不至于陷入自相矛盾的情况下,辩证矛盾中的双方为什么既相反又相成?人们说一物与另一物相反或相异时,意思是一物具有的性质另一物不具有。那么,如果说辩证矛盾的双方是相异的,那么同样是这个意思。但是,辩证矛盾中的双方又是统一的,这就似乎表明它们具有某种相同的性质而非不同的性质。要认识辩证法这种看似自相矛盾的思维方式,我们可以联系黑格尔的逻辑学中的开端范畴进行说明。

黑格尔把“有”建立为逻辑学的开端,这是因为“有”是无规定性的单纯的直接性。“……最初的开端不能是任何间接性的东西,也不能是得到了进一步规定的东西。”(p189)黑格尔认为作为逻辑学开端的“有”必须是绝对抽象的,而不能是诸如“我即是我”这样的同一性,因为这样的同一性之中已经包含着初步的规定性。当“有”确定为开端时,它立刻就不再是它,而成为“无”。“但这种纯有是纯粹的抽象,因此是绝对的否定。这种否定,直接地说来,也就是无。”(p192)这样,黑格尔就揭示了逻辑学开端的原初矛盾,也是逻辑学的第一个正题与反题,即“有”和“无”。对于这个矛盾,我们所要关注的是其辩证的形式。我们要问,“有”和“无”是如何相互转化的?

为了弄清这个问题,我们应当回到黑格尔对“有”的界说上。黑格尔在表述“有”的时候,直接就说它是一种无规定性的直接性。可见,在黑格尔对“有”的界说中,一开始就包含着一种“无”,即“有”在“规定性”这个方面是“无”。当黑格尔后来提出“无”的时候,这个“无”之所以是“无”不过是因为规定性的空乏而已。也就是说,黑格尔所说的“有”是最空洞的东西,是毫无内容的。因为它没有内容,所以它就是“无”。可见,“有”之所以可以转化为“无”,正题之所以具有反题,其根源就在于黑格尔在提出“有”的时候直接赋予它以一种反向的性质。当然,按照黑格尔的理论,我们不能说这是一种性质,因为“有”和“无”是没有任何性质上的规定的。这些概念及论证体现着黑格尔哲学的言说方式。在这种言说方式中,两个相反的东西合而为一。借用形式逻辑的语言来说,就是P中包含非P,所以P就不再与非P势不两立。具体来说,这两种相反的东西就其各自而言,是同一个物的不同方面,所以它们其实并不是不相容的。“有”虽然没有任何规定,但终究是“有”,终究是要去获得规定的。因此,“有”是一个积极的东西。当这个“有”因其空洞而成为“无”时,这个“无”也是积极的而非消极的。所以两者并不相悖。

然而,“有”与“无”这样的表述会让人以为两者是对立的。像黑格尔这样的辩证法家总是有意识地使用了一些模糊化的手段,将实际上并不相反的东西通过相反的词语表达出来。在一般的理解中,“无”是消极的,它与“有”是绝对不能混淆的。但黑格尔所说的“无”其实不是这种消极的“无”,所以它就不与“有”形成相反关系。如果读者非要执迷于这种“有”与“无”的相反关系,那就掉进了辩证法的迷雾之中。不过,需要注意的是,黑格尔确实没有说“有”与“无”是相反的,而是说二者存在差异。在辩证矛盾中,差异也是对矛盾双方关系的一种描述。“但‘有’既只是纯粹无规定者,而‘无’也同样的没有规定性。因此,两者之间的区别,只是一指谓上的区别,或完全是抽象的区别,这种区别同时又是无区别。”(p194)黑格尔所说的差异,也就是“有”与“无”的不同,具体来说,是两者指谓的不同。但从另一个方面看,两者又是相同的,因为它们都是无规定性的。通过这种分析可以看到,两者的差异与统一之间的关系是错位的,说两者的差异与说两者的统一的时候所依据的标准是不同的。这就是这对矛盾的深层结构。

由于“有”和“无”的辩证关系中存在的这种错位,所以作为它们的合题的“变易”就值得商榷了。在黑格尔的理论视野中,“变易”是从“有”和“无”的辩证关系中必然被引出的。但是,当我们发现了“有”和“无”的秘密之后,这种必然性就消逝了。所谓“变易”,就是“有”和“无”的相互过渡。过渡的前提是差异,没有差异的东西也就谈不上过渡。然而,黑格尔已经指出,“有”和“无”的差异仅仅是指谓上的区别。所以,“变易”的范围就只能在指谓之内,而不能超出指谓。这样,“变易”也就不能获得黑格尔所说的那种规定性。“有”和“无”的结合只能造就绝对的不变和指谓上的空洞的变化,而不是黑格尔所说的那种“变易”。

三、矛盾的结构与黑格尔的感性确定性
我们通过黑格尔的逻辑学的开端部分发现了矛盾的结构,即矛盾双方的差异性与统一性之间的交错关系。那么,我们就可以利用这一点对《精神现象学》的开端进行分析。马克思把精神现象学看作黑格尔哲学的诞生地和真正秘密。这样的话,《精神现象学》的开端则是黑格尔哲学的秘密中的秘密。在《精神现象学》的开端中,就隐藏着贯穿黑格尔整个庞大体系的思维方式。如果我们解构了这种思维方式,便消除了黑格尔的体系的唯心主义性质。

在讨论“感性确定性”一章的开头,黑格尔就说道:“此外感性确定性又好像是最真实的知识……但是,事实上,这种确定性所提供的也可以说是最抽象、最贫乏的真理。”(p63)这里,黑格尔揭示了感性确定性中所包含的原初矛盾,即它的丰富的外观与贫乏的本质之间的矛盾。感性确定性是丰富的,它是直接的存在物,在广度和深度上都对人表现出无穷的性质;感性确定性又是贫乏的,因为当人们面对感性的事物时,只能说它是存在的,此外再也不能说出更多的东西了。所以,感性确定性的两个方面,即丰富的一方面和贫乏的一方面都是真实的,它们成立的条件不同。当黑格尔认为感性确定性是最为贫乏的时候,他所说的这种贫乏性建立在一种可言说性的标准上,而如果我们不以可言说性来评价感性确定性,就不能断言它是贫乏的。但是,黑格尔没有把这两种情况看作是平等的,事实上,他使其中的一种在地位上优于另一种,具体来说,是把可言说性看成是一种更为重要和真实的标准。“语言是较真的东西:在语言中我们自己直接否定了我们的意谓;并且既然共相是感性确定性的真理,而语言仅仅表达这种真理所以要我们把我们所意谓的一个感性存在用语言说出来是完全不可能的。”(p66)

黑格尔对感性确定性进行批判,并且把他所认为的那种更真实的东西从感性中分离出来。我们需要分析的是他是如何做到这一点的。黑格尔认为,当我们要认识感性的东西并对其进行言说时,我们所得到的只能是一个普遍的“这一个”。对于意谓来说,“这一个”似乎什么也没有表达出来,但这恰好说明意谓在认识过程中被超越了。例如,我们说这是一棵树,但当我们转过身,这棵树就被一所房子所取代,我们又可以说这是一所房子。在这两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说它们都是真的,它们都是我们亲眼所见的直接的东西,但其中的一种确定性却消失在另一种确定性中。所以,当我们指出了某种“这一个”的时候,它就已经不再是“这一个”了。黑格尔得出结论:“不错,这时诚然曾经存在过。但是,凡是曾经存在过的东西,事实上都不是真实的;它已不存在……”(p69)这样,黑格尔就发现了感性确定性之中的矛盾,指出感性确定性必将上升为普遍性。当我们试图去把握特殊个体时,我们所得到的只是共相,而意谓则消失在“这一个”的不断变动中。精神现象学是关于意识的经验科学,它揭示了理性的发展过程。从这个角度看,黑格尔对感性确定性的批判是无懈可击的。然而,如果超出这个角度对这一批判的思维方式进行考察,便可以发现其中的片面性。

上文已经说过,黑格尔在对感性的“丰富”和“贫乏”这两个方面进行说明的时候就已经表达了自己的倾向性,即对可言说性的单方面强调。而在黑格尔对“这一个”的分析中,我们可以明显感觉到这种强调所带来的片面化的结果。他正确地指出了在意谓的变动中所保留下来的“这一个”只是一个普遍性的语词,却没有对这种普遍性加以批判的考察,而是直接将其当作“感性确定性应当被扬弃”这个命题的明证。我们所注意到的是,既然意谓只能靠我们的感性来把握而不能用普遍性的“这一个”来将其固定,那么前者就不可能完全消融在后者中。我们虽然用具有普遍性的语言来描述感性中的东西,但每一次这样的描述都能穷尽这些东西,因而也就不能取代这些感性事物。语言给无限的感性以有限类型的标记,所以普遍总是比个别更少而不是更多。语言的价值就在于它使人们通过这种附在感性事物上的标记来体验和回想感性事物,而不是使人们彻底远离感性。从辩证法的角度看,“这一个”里面包含着感性确定性的固有矛盾,而这个矛盾之所以产生,就在于感性和理性的本质差异。当黑格尔要求用思维的理性结构去规范意谓的时候,这一矛盾就达到了顶点。黑格尔“将感性活动所获得的丰富意谓扬弃和消融在抽象意识的概念、共相之中,将一切不可说的东西(或不如说:不可规范、不可穷尽的东西)在科学和理性的蒸馏器中蒸发掉——这就是思辨哲学的秘密”(p160)。在对普遍性的信仰中,黑格尔走上了通往理性天国的飞升之路。他走上这条路的根源在于,他总是片面地抓住矛盾的一方面而忽视矛盾双方的不可通约性,并最终让一方去吞没另一方。

四、马克思的辩证矛盾
对黑格尔的辩证法的分析似乎印证了一些人对辩证法的批评。确实,逻辑学的开端表明了辩证矛盾的双方缺乏严密和准确的界定所造成的问题,《精神现象学》的开端则表明了这种状况的结果——矛盾双方的独特立足点被忽视以致矛盾被不合理地扬弃。那么,在马克思那里情况是怎样的呢?下面,我们根据马克思对商品这一资本主义经济的细胞的论述加以分析。

马克思揭示了商品中所包含的矛盾,即商品的自然性质和社会性质的分离。商品的种类千差万别,它们的自然性质是不同的。但是,商品的特性意味着它必须能够根据一定的比例进行交换,获得其社会性的存在,这就是商品的价值。“价值是商品的社会关系,是商品的经济上的质……作为价值,商品按一定的比例同时是其他一切商品的等价物。作为价值,商品是等价物;作为等价物,商品的一切自然属性都消失了……”(p89)作为价值,商品在质上相同而仅仅在量上不同,这是一种与商品的自然存在不同的存在。其结果是,每种商品在质上不同于它自己的价值,商品的价值被从商品中区分出来。这样,商品取得了二重存在,即它在自己的自然存在之外获得了经济上的存在。至此,马克思揭示了商品中的基本矛盾,即它的自然存在和经济存在的矛盾。那么,马克思对矛盾的分析是否具有和黑格尔同样的问题呢?

由于马克思和黑格尔一样都是在阐释辩证矛盾,他们的言说方式在形式上必然具有很大的相似性。两者的矛盾概念的共同之处在于,虽然矛盾双方具有统一的源头,但它们各自都具有不可等同的立足点。比如,虽然黑格尔的“有”和“无”都是从逻辑学的源头中引出的,但它们又是不同的,“有”只有在“无规定性”这一点上是“无”。马克思所揭示的商品中的矛盾也是这样。商品的自然存在和经济存在都源自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商品的存在本身,但商品的自然存在和它的经济存在又是不同的。可见,黑格尔的矛盾概念与马克思的矛盾概念具有相似的外观。但是,外观的相似不能掩盖马克思的矛盾概念的特殊之处,即马克思的矛盾概念可以排除黑格尔的矛盾观念中的谬误与虚构性。这是因为,黑格尔的辩证法是一种抽象思辨和缺乏严密性的概念游戏,总是忽视矛盾双方在概念界定上的不可通约性并夸大它们的统一性,最终在思辨中取消矛盾;相反,马克思的辩证法始于对现实历史的考察,揭示出了在人类社会中真实存在的对抗性力量并将其观念化,因而不会忽视矛盾双方的独特性。例如,黑格尔的“无”是无规定性的,这是“无”的不可逾越的存在范围。但是,为了达到抽象的统一性,黑格尔在事实上将“无”的内涵加以模糊化,将其看作“有”的对立面,进而与“有”结合为“变易”。如果精确地运用“无”,就可以看到,它不可能给“有”带来什么新的东西,不能过渡到真实的“变易”,因为真实的“变易”意味着在其中能够分化出质的规定性。与此不同,马克思所说的商品中的矛盾源于商品的现实存在,它们的真实性在于它们在经济运行中所表现出的持续的对抗性。随着社会运动的展开,这种对抗性也随之表现为一系列矛盾运动。“商品的发展并没有扬弃这些矛盾,而是创造这些矛盾能在其中运动的形式。一般说来,这就是实际矛盾赖以得到解决的方法。”(p124)这样,商品中的矛盾双方并没有在思辨中走向统一,而是在保持其特殊性的基础上贯彻下去。

可见,马克思的矛盾概念在思维方式上扭转了黑格尔主义的概念的虚构性,真正使理论与历史实现了统一。从这个意义上讲,马克思为辩证法带来了新的曙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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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伟.在马克思主义和分析哲学之间——访G.A.柯亨教授.哲学动态,20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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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十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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