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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视域下数字劳动的含义辨析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视域下数字劳动的含义辨析
□郑礼肖

(中山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广东 广州510275)

[摘 要]数字劳动作为一种新型劳动形式,对其含义进行准确界定是深化研究的重点所在。然而,相关研究仍处于较大分歧之中,分歧主要集中于数字劳动是否属于物质劳动与是否属于生产劳动两个方面。产生上述分歧的重要原因在于学者们主要从传播学或社会学的研究视角进行研究,缺少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研究视角。运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能对上述分歧作出科学分析,并对数字劳动的含义作出科学界定。从劳动资料数字化变革的研究视角出发,数字劳动可被定义为以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为劳动对象,以数字技术和数字平台为关键性劳动资料,生产数据、数字产品与数字服务的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

[关键词]数字劳动;劳动资料;生产劳动;非生产劳动

一、问题的提出
2000年,意大利学者泰拉诺瓦(Terranova)发表《免费劳动:为数字经济生产文化》一文,在学术界首次明确提出“数字劳动”(digital labor)的概念,掀开了数字劳动研究的新篇章。之后,斯迈兹(Smythe)、舒尔茨(Scholz)、福克斯(Fuchs)等人也对数字劳动进行了研究。国内学术界对数字劳动的研究起步较晚,原创性研究成果较为缺乏。总体而言,国内外学术界对数字劳动含义的研究尚处于起始阶段。

国外学术界对数字劳动的研究主要存在两条路径(p117-128):一是借用意大利自治主义马克思主义(Autonomist Marxism)的“非物质劳动”概念阐释数字劳动,把互联网用户的数字劳动理解为一种非物质劳动。例如,泰拉诺瓦从“非物质劳动”出发将数字劳动理解为一种免费劳动;舒尔茨认为各种网络媒介进行“时间盗窃”(time theft)的互联网活动是一种非物质劳动(p10)。二是沿着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逻辑理路,把数字劳动看作一种物质劳动。福克斯批判了意大利自治主义马克思主义者从物质与精神相对立的维度阐释数字劳动的做法,认为信息时代的劳动仍未脱离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交换,主张从物质劳动的角度理解数字劳动。基于对数字劳动含义的不同理解,国外学术界将数字劳动的表现形式理解为互联网的专业劳动、无酬劳动、受众劳动、玩劳动等,并由此出发研究数字劳动的运行模式、数字劳动与数字资本的关系等。由于价值立场与研究视角的差异,国外学者对数字劳动含义的理解存在较大差异,使得关于数字劳动的研究较为分散且难以达成普遍共识。

国内学术界对数字劳动的研究尚处于起始阶段,其研究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对国外相关研究成果的翻译与介绍。例如,周延云与闫秀荣于2016年出版的《数字劳动和卡尔·马克思——数字化时代国外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研究》一书较为系统地介绍了国外学术界关于数字劳动的研究成果。国内学者们还重点介绍了福克斯、泰拉诺瓦等人的观点。二是对数字劳动及其引发的一系列问题的探究。学者们大多继承了国外学术界的研究思路,注重研究数字劳动的内涵、数字劳动的异化与剥削等问题,并取得了较为丰厚的研究成果。然而,学者们对数字劳动的含义与基本特征的探讨相对不足,且大多是在分析数字劳动的具体表现形式时对其作出特定环境下的概念阐释,难以准确揭示数字劳动的一般性含义。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数字劳动研究的推进。

针对国外学术界数字劳动的研究状况,福克斯曾作出精准评价:“在数字劳动争论中存在一个未被关注的问题,即如何最为恰当地定义数字劳动。”(p22)福克斯的评价对当下的国内学术界同样适用。数字劳动作为一种新型的劳动形式,对其含义的准确界定是其他一切研究的基础。然而目前学术界对数字劳动含义的理解尚不够准确,也未形成统一的认识。这不仅容易造成相似或相近概念之间的混淆,例如有学者将数字劳动等同于免费劳动,也使得对数字劳动的研究较为分散、分歧较大,难以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随着数字劳动在中国重要性的不断提升,对其含义进行精准概括既是理论上深化对数字劳动认识的起点,也有助于在现实中正确辨析围绕数字经济和数字劳动所生成的各类流行观点,并以辩证的态度审视数字劳动所引发的社会变革。

二、对数字劳动含义的几种认识
对于数字劳动含义的研究,国内外学术界的研究尚不充分。国外学术界关于数字劳动含义的研究有三个核心概念贯穿于其中,即受众劳动、非物质劳动与物质劳动(p84-92)。国内学术界在批判性地继承国外学术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中国数字经济日益发展的现实,对数字劳动的含义作出了积极探索,其主要贡献在于从生产力层面探究了数字劳动的一般含义。目前,国内外学术界对数字劳动含义的理解还存在较大分歧,甚至处于对立之中。这就需要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出发,对这些解释作出科学评析。概括而言,国内外学术界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一)数字劳动是受众劳动的当代表现
斯迈兹指出,在大众媒体领域,广告商从电视台、广播台等传统媒体购买受众劳动力或受众商品,受众群体为广告商进行的免费劳动就是受众劳动(p1-27)。学者们普遍认为,斯迈兹的受众商品思想适用于阐释互联网平台商品化用户劳动的行为。也就是说,在数字化媒体时代,受众劳动发展为数字劳动这一新的形态。

这种观点看似合理,实则不利于深化对数字劳动含义的认识:一是受众劳动的当代表现形式不能涵盖数字劳动的全部形式。斯迈兹的受众商品思想主要以电视、广播等传统的大众媒体与它们的受众为分析对象。他认为听众、观众与读者等受众本身对于传统媒体而言是一种“商品”,传统媒体可以把受众的注意力作为“商品”出售给广告商,而受众则将注意力集中于广告商发布的广告,这种行为构成了受众劳动。受众劳动的形式在数字化媒体时代不断发展,并主要表现为互联网用户的点击、浏览、查询等行为,但它们并未构成数字劳动的全部形式。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整个社会已经高度沉浸并运转于数字化环境之中,互联网行为或活动更加丰富,数字劳动形式变得更为多样,例如软件工程师、数据标注师、数据分析师、供应链管理师等的专业劳动都属于数字劳动。因而,作为受众劳动当代表现形式的数字劳动形式只是全部数字劳动形式的一部分,且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其他形式的数字劳动会大量出现。如果仅将数字劳动作为受众劳动的当代表现形式,必然导致对数字劳动含义理解的偏差。二是斯迈兹的受众商品思想具有局限性。它探究的是大众媒体如何在消费领域将受众进行商品化以实现资本积累,缺乏对资本家如何在受众劳动过程中获取价值的研究。换言之,斯迈兹关注的是“受众劳动力如何被商品化的问题”,忽视了对受众劳动过程的研究,其直接结果是难以关注到受众劳动的剥削问题,而其后继者也未能加以补充。若遵循这种研究路径展开对数字劳动含义的研究,必然忽视对“数字劳动过程是如何进行的”这个问题的研究,从而使得数字劳动的含义不完整。三是斯迈兹的受众劳动与数字化时代的受众劳动在内涵上不完全相同。在劳动主体上,前者是静态、可被测控的集体,而后者是处于动态发展过程中并不断塑造自身形象的主体;在劳动能力上,前者只需具备注意能力,而后者要求拥有情感与智力维度的能力;在受众劳动生产的使用价值上,前者完全被资本家占有,而后者增加了满足受众的社交需求的部分(p84-92)。这种变化决定了斯迈兹的受众劳动理论只能为认识数字劳动的含义提供一些启示,而不能将数字劳动作为受众劳动的当代表现形式。

(二)数字劳动是一种免费劳动或无酬劳动
泰拉诺瓦认为数字劳动是互联网用户的活动形式,主要指浏览与创建网页,阅读与发送邮件,修改软件包,写博客等活动,实质上是一种自愿给予但没有报酬的免费劳动,属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免费劳动的一种形式(p33-58)。还有学者认为,数字劳动是人类花费自身时间、体力与脑力在互联网或终端设备上,系统化地组织或表达知识、信息与情绪等,从而为资本创造利润但没有获得相应劳动报酬的免费劳动(p5-15)。这种把数字劳动看作免费劳动的观点以意大利自治主义马克思主义的非物质劳动理论为理论基础,是学术界分析数字劳动含义的重要维度。

这种观点从文化的角度出发,把互联网用户的文化消费活动看作一种免费的生产性行为即数字劳动,具有一定的理论启示,但它还存在以下不足:一是窄化了数字劳动的含义。把数字劳动仅仅看作互联网用户的免费劳动,忽视了正是由于数字劳动才创造了互联网以及基于互联网而发展起来的各种经济形式。造成这种看法的原因主要是在互联网发展早期,互联网用户的各种活动形式较为常见且直观,而互联网创造者、运营者等的数字劳动较少见且隐蔽,使得一些学者重视研究显性层面的互联网消费者的数字劳动,忽视了其他形式的数字劳动尤其是互联网创造者等的数字劳动的存在。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数字劳动的其他形式表现得更加明显,重要性更为突出,例如软件工程师、程序员、物联网安全研究专家、数字平台运营者等的数字劳动。如今,数字经济已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新动能,中国数字经济规模也正在快速增长,2019年数字经济增加值规模达到了35.8万亿元,占当年GDP比重为36.2%。数字劳动作为数字经济最主要的劳动形式,在数字经济的价值创造环节发挥了重要作用。如果仅将数字劳动理解为一种免费劳动或无酬劳动,不但忽视了数字劳动创造价值的能力,也难以解释为何专门从事数字劳动的程序员、软件工程师等能够获得劳动报酬。二是这种观点建立在非物质劳动理论的基础之上,而非物质劳动理论自身存在问题。以哈特和奈格里为代表的自治主义马克思主义者认为,马克思主义的物质劳动论在当下的资本主义社会缺乏解释力,创造知识、信息、情感反应等的非物质劳动已经取代物质劳动成为主导的劳动形式。按照这种解释方式,创造价值的劳动不再是传统的物质劳动,而是智力、发明与创造等活动,因而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已经过时。哈特和奈格里根据商品的物理性质提出了非物质劳动的概念,试图使非物质劳动成为生产过程的一个独立部分,从而超越马克思的劳动理论。实际上,非物质劳动仍然处于马克思劳动理论的视域之内,哈特和奈格里等人的最大错误在于不理解劳动二重性。他们不懂得具体劳动创造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创造价值的理论,错误地认为物质劳动和体力劳动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基础,混淆了价值创造与财富生产。其实,非物质劳动作为一种具体劳动,只生产商品的使用价值即财富,而不创造价值。泰拉诺瓦等人继承了非物质劳动理论,认为智力、发明、创造等活动是互联网价值创造的来源,互联网用户的活动不创造价值,因而是一种免费劳动。非物质劳动理论的错误立场决定了把数字劳动当作一种免费劳动的看法存在“先天不足”。三是将数字劳动归结为一种免费劳动,没有涉及劳动的本质。马克思认为,劳动在本质上是人的一种“积极的、创造性的活动”(p177),是人的体力和脑力的耗费,是价值创造的唯一源泉。劳动报酬在目前仍是社会大多数成员主要的收入来源。数字经济主要是由数字劳动创造出来的,是数字劳动的展开形式,即数字经济无非是数字劳动的静态表现,而数字劳动是数字经济的动态过程。将数字劳动归结为一种免费劳动,就不可能解释数字经济大多数从业者的劳动报酬来源,甚至有陷入否定劳动价值论的危险。

(三)数字劳动是无酬劳动与有酬劳动的结合
福克斯认为,数字劳动有广义与狭义两种定义。广义上的数字劳动涵盖数字媒介技术与内容在生产、流通以及使用过程中涉及的所有劳动形式;狭义上的数字劳动是以数字技术为终端的社交媒介领域的用户劳动。前一种形式的数字劳动包含有酬劳动与无酬劳动,后一种形式的数字劳动是无酬劳动(p103-104)。这种观点从马克思劳动理论的立场出发批判了非物质劳动理论,在国内外学术界有较强的代表性。

福克斯将泰拉诺瓦等人的定义理解为狭义上的数字劳动,同时突破了他们对数字劳动认识的局限性,将创造与使用互联网技术与内容的劳动看作广义上的数字劳动。福克斯从广义与狭义两个层面理解数字劳动,既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前人的研究成果,又有针对性地解决了已有的问题,扩展和深化了数字劳动的含义。但福克斯对数字劳动含义的解释还存在以下不足:一是扩大了数字劳动的范围。福克斯基于ICT全球价值链生产方式分析了数字劳动的具体形式,将数字技术使用和生产过程中所需要的一切物质产品与信息的创造活动都看作数字劳动,从而把生产数字媒体与设备所需要的采矿劳动和硬件装配劳动等都看作数字劳动的一种形式。这种概括混淆了工业劳动与数字劳动,导致理解上的混乱。事实上,数字劳动作为数字化生产方式的产物,诞生于工业劳动之后,其依赖于工业劳动为其提供的物质基础,但不等于工业劳动本身。二是福克斯主要从批判立场出发展开对数字劳动的政治经济学批判与意识形态批判。例如对非洲采矿业存在的奴隶劳动,对美国硅谷工程师和印度软件工程师的数字劳动等的批判,使得数字劳动具有鲜明的意识形态属性。这种做法忽视了对数字劳动的一般性含义的探究,不利于深化对数字劳动及其劳动过程的理解,也难以对发展中国家如何发展数字经济提供正面的理论启示。三是没有科学认识马克思关于物质劳动与精神劳动的辩证观点。福克斯通过批判意大利自治主义马克思主义的非物质劳动理论,展现了马克思劳动理论和政治经济学批判理论在数字经济时代的解释力,构建起马克思主义的数字劳动批判理论,这是其理论的进步性。但福克斯为了驳倒作为免费劳动理论基础的非物质劳动理论,完全否定了把数字劳动看作一种非物质劳动的主张,而是把数字劳动仅仅作为一种物质劳动。这种观点实际上不符合马克思的原意。需要指出的是,马克思没有提出过非物质劳动的概念,但非物质劳动近似精神劳动,即脱离了物质生产领域而专注于科学、文艺等的精神活动。马克思肯定了人类劳动过程存在着有意识的精神活动,认为人不仅直接从事物质生产,还从事精神生产,并多次明确提及“精神生产”(p96)“精神劳动”(p536)等概念。精神劳动虽与由感官感知的物理对象不一致,但“实质上都是人的脑、神经、肌肉、感官等等的耗费”(p88),应正视精神劳动的存在。“最蹩脚的建筑师从一开始就比最灵巧的蜜蜂高明的地方,是他在用蜂蜡建筑蜂房以前,已经在自己的头脑中把它建成了。”(p208)同时应认识到,精神劳动不可能脱离物质劳动的特定的、具体的、历史的形式。因而,应以辩证的视角看待物质劳动与精神劳动的关系,而非将两者对立起来。福克斯全盘否定“非物质劳动”的存在,不仅削弱了马克思在非物质劳动争论中的主导地位,也不利于深化对数字劳动含义的认识。对于数字劳动是物质劳动还是非物质劳动的不同认识,形成了国外学术界定义数字劳动含义的不同道路。按照马克思的理解,无论是物质劳动还是非物质劳动,都只是劳动的具体形式,涉及的只是使用价值的创造而非价值创造。换言之,这种争议实际上没有触及数字劳动的本质内涵,在这种争议过程中基于自身判断而作出的结论也不可能真正揭示数字劳动的含义。

(四)数字劳动是一种数据化和网络化的工作形式
这种观点认为,数字劳动是智力成果依靠数据信息组成的无形资产,是凭借数据信息、数字技术和互联网的支撑,包含工业、农业、经济、信息与知识等劳动形式在内的,存在一定空间且消耗人们时间的网络化工作形式(p7-11)。这种观点基于数字技术的发展而对数字化时代的典型劳动形式即数字劳动作出了含义界定,在国内学术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这种观点试图从劳动对象、劳动资料、劳动形式以及劳动范围等数字劳动的一般要素与基本特征出发定义数字劳动,不同于国外学术界主要从批判出发研究数字劳动含义的立场与思路。数字劳动作为一种新型劳动形式,本身不具有意识形态属性,既能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也能存在于社会主义社会。但是国外学术界对数字劳动的研究基于发达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现实,主要从传播政治经济学批判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批判两个维度展开对数字劳动的研究,研究也聚焦于数字劳动中的异化、剥削等问题,忽视了对发展中国家数字劳动问题的研究。当下,在以中国为代表的广大发展中国家,数字经济与数字劳动正得到快速发展。如果仅仅从批判立场出发展开研究,便会忽视数字劳动的积极意义,而这不利于数字劳动在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因而,对数字劳动的理解不能仅从生产关系的角度进行阐发,更需要从生产力的角度去探究一般层面上的数字劳动的含义。这种观点从生产力层面对数字劳动的含义进行了界定,既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数字劳动的内涵,也有助于广大发展中国家加深对数字经济与数字劳动的理解。然而,这种观点还存在一些不足:一是在形式上过于追求全面。对数字劳动含义的界定应抓住数字劳动的基本要素与本质特征,简洁明了,而这种观点将劳动形式、劳动范围等都纳入数字劳动的定义之中,在一定程度上混淆了数字劳动的本质与表现形式的关系。二是没有揭示数字劳动的本质。这种观点主要从劳动对象、劳动资料等数字劳动的表象出发,没有深入数字劳动过程之中,没有揭示数字劳动与价值创造之间的关系,从而使得这种观点缺乏理论深度。

(五)数字劳动是一种生产劳动
这种观点认为,数字劳动在本质上是人的认知劳动,是人们借助数字媒体和销售平台提供数字产品和数字服务的生产性活动(p106-111)。按照马克思的观点,生产性劳动创造价值,非生产性劳动不创造价值。这种观点试图从价值创造的角度定义数字劳动,触及数字劳动的本质问题,具有一定的理论启示。

但这种观点存在以下不足:一是将数字劳动仅仅认定为提供数字产品与数字服务的劳动,窄化了数字劳动的范围。数字劳动是人们借助于数字媒体与数字设备进行的劳动,那么它应当包括数字媒体使用者或用户的劳动。例如,网络平台的用户通过点击、浏览、分享各类网络资源,生成了大量的数据,这些用户的活动也属于数字劳动范畴。但这类数字劳动没有提供任何一种数字产品或数字服务,只是为其他形式的数字劳动提供了数据这个劳动对象。因而,数字劳动应是提供数字化劳动对象、数字产品和数字服务的劳动形式,但其主要目的在于提供数字产品与数字服务。二是把数字劳动的本质规定为一种认知劳动,存在用语不严谨与易导致理解偏差的问题。从一般意义而言,认知属于一种心理过程,认知劳动在学术界没有取得普遍共识,不适宜用于经济学领域。实际上,这种观点是把数字劳动的本质理解为一种脑力劳动,但这种理解容易割裂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联系。马克思认为,创造价值的劳动是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统一,作为价值实体的抽象劳动是“人的脑、肌肉、神经、手等等的生产耗费”(p57)。劳动力的耗费必然是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总和,区别只是在于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何者的耗费程度更大。而且,把脑力劳动或认知劳动作为数字劳动的本质,事实上曲解了数字劳动的本质,一种劳动能否创造价值才是本质性问题。三是把数字劳动仅仅看作一种生产劳动,忽视了数字劳动同时也是一种非生产劳动。马克思从单纯劳动过程、资本主义生产过程、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单纯表现形式三个方面考察了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问题。(p59-75)以下主要从单纯劳动过程的角度分析数字劳动是生产劳动还是非生产劳动。马克思认为:“如果整个过程从其结果的角度,从产品的角度加以考察,那么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二者表现为生产资料,劳动本身则表现为生产劳动。”(p211)这是马克思从物质生产角度对生产劳动进行的最初定义,表明只要是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都是生产劳动,它分为个体生产者的劳动过程与社会化的集体劳动过程。后者的含义是指从事生产劳动的人不必直接将自身劳动加于劳动对象,而只需要完成总体劳动中的某一个职能即可,即参加物质生产过程的一切成员,无论是体力劳动者还是脑力劳动者都属于生产劳动者。在总体劳动过程中,“有的人多用手工作,有的人多用脑工作,有的人当经理、工程师、工艺师等等,有的人当监工,有的人当直接的体力劳动者或者做简单的辅助工,于是劳动能力的越来越多的职能被列在生产劳动的直接概念下”(p521-522)。数字劳动不直接生产物质产品,但作为其产物的信息产品和信息服务能直接在物质生产中发挥作用,例如数字化流水线可以快速提升生产效率,智能系统能快速发现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问题等。因而,数字劳动作为“总体工人”劳动中的一环在物质生产中发挥作用,具有生产劳动的性质。但是,并非所有的数字劳动都是生产劳动,数字媒体的用户在互联网上的点击、分享、制作音频视频等活动,都不参与物质生产过程,应归属于非生产劳动。若按生产关系的角度来考察,马克思认为凡是能给资本家带来利润的雇佣劳动都属于生产劳动。依照这种理解,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凡是能给雇主或平台所有者带来利润的劳动都属于生产劳动。那么,数字媒体的用户制作音频视频等的数字劳动属于生产劳动,因为音频视频产生的流量给平台所有者带来了利润,但数字媒体用户的点击、分享等活动只是产生了数据,并不直接创造利润,因而仍属于非生产劳动。总之,数字劳动既是一种生产劳动又是一种非生产劳动。

(六)数字劳动既是生产劳动也是非生产劳动
这种观点认为,数字劳动是在数字经济背景下,以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作为关键生产资料的生产性劳动和非生产性劳动(p67-79)。这种观点不仅揭示了数字劳动所处的时代背景与所用生产资料的特征,还从劳动性质着手把数字劳动定义为一种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结合体,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

关于数字劳动既是生产劳动又是非生产劳动的判断,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劳动、非生产劳动划分的基本依据,也契合数字劳动的发展现实,因而正确把握了数字劳动的本质。然而,这个定义还存在一些不足:一是表达存在不严谨之处。数字劳动产生在数字经济形成之前。按照G20杭州峰会的定义,数字经济指的是以使用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由这个定义可以看出,数字经济是一系列经济活动的总和,是在数字劳动的持续作用下才逐渐形成的经济形式。将数字劳动仅仅理解为数字经济背景下的劳动,既对数字劳动所处的时空环境产生了误解,也不利于从历史生成的维度把握数字劳动的含义。二是表达存在不完整之处。按马克思的理解,“劳动过程的简单要素是:有目的的活动或劳动本身,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p208)。这个定义指出数字劳动以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即数据为关键生产资料,只是指出了数字劳动的劳动对象,没有指出劳动资料,使得整个定义不完整。而且,“生产方式的变革,在工场手工业中以劳动力为起点,在大工业中以劳动资料为起点”(p427),劳动资料的数字化是生产方式变革的起点,也是数字劳动得以生成的关键所在。劳动工具是劳动资料最重要的部分,因而,对数字劳动的定义应兼顾劳动对象与劳动工具。按照这个思路,数字劳动的含义可以被定义为:以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为劳动对象,以数字技术和数字平台为关键性劳动资料的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

三、劳动资料的数字化与数字劳动的含义
学术界对数字劳动的含义进行了有益探索,取得了一定的理论成果,但尚未取得普遍共识,主要还存在关于数字劳动是物质劳动还是非物质劳动、是生产劳动还是非生产劳动的争论。之所以存在这些争论,主要是学者们持有的不同的价值立场与理论倾向使得他们采取了不同的研究路径,因而对数字劳动含义的界定各有侧重。他们或从传播学或从社会学的学科视角,或从文化或从生产力的研究视角研究数字劳动。通过分析可以发现,学术界较少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角度来界定数字劳动的含义。马克思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对劳动及其过程进行了深入分析,深刻揭示了劳动的本质。因而,科学界定数字劳动的含义离不开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研究视角。

马克思曾经指出:“各种经济时代的区别,不在于生产什么,而在于怎样生产,用什么劳动资料生产。”(p210)在分析工场手工业向大工业过渡时,马克思以机器这种劳动资料的产生与应用为主线,指出工场手工业的发展生产出了机器,机器的广泛应用“使生产资料在更大程度上集中起来,并与此相适应,使工人在更大程度上集结起来”(p546-547),由此消灭了以手工业和分工为基础的协作,实现了从现代工场手工业和家庭劳动向大工业的过渡,最终使得人类社会由工场手工业时代迈入机器大工业时代。“机器生产发展到一定程度,就必定推翻这个最初是现成地遇到的、后来又在旧形式中进一步发展了的基础本身,建立起与它自身的生产方式相适应的新基础。”(p439)劳动资料的变革成为机器大工业时代到来的指示器,原因在于其构成了生产方式变革的起点。劳动资料的变革通过驱动生产方式的变革,进而推动了旧的劳动形式的消失和新的劳动形式的生成。因而,我们有必要从劳动资料变革的角度来考察数字劳动。

依照马克思的观点,劳动资料的数字化构成了生产方式数字化变革的起点,也因而成了新的劳动形式生成的起点。劳动资料的数字化主要指的是劳动资料呈现为非物质形态与数字技术形态,而非传统的物质形态(p136-145)。马克思认为,无论社会形式如何变化,劳动者的劳动、劳动资料与劳动对象始终是构成劳动过程的基本要素。劳动资料处于劳动者和劳动对象之间,是劳动者把自身活动传导到劳动对象上去的中介。劳动对象的数字化必然要求改变传统的劳动者活劳动与劳动资料的结合方式。同时,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凭借对劳动资料的使用使得劳动对象发生预期变化,劳动资料的数字化也必然导致劳动对象的数字化。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的数字化对提高劳动者的数字素养提出了迫切要求。总之,劳动资料的数字化通过推动劳动者、劳动对象的转变,不仅直接导致劳动形式的改变,即产生了数字劳动,也规定了数字劳动的成果形式,即数据、数字产品与数字服务。数据主要是互联网用户进行数字劳动的成果,数字产品与数字服务则主要是互联网专业劳动者进行数字劳动的成果。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数字劳动的本质特征是劳动资料的数字化。劳动工具是劳动资料中最重要的部分,“更能显示一个社会生产时代的具有决定意义的特征”(p210)。在数字劳动过程中,数字技术和数字平台成为关键性的劳动工具和劳动资料,数字化的知识与信息即数据成为劳动对象。从这个角度出发,数字劳动可以被理解为以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为劳动对象,以数字技术和数字平台为关键性劳动资料,生产数据、数字产品与数字服务的劳动形式。

以劳动资料的数字化为起点分析数字劳动的含义,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坚持从生产力角度出发,探究数字劳动的一般含义,有助于数字劳动含义的界定摆脱不同的价值立场与理论倾向的影响。二是揭示了数字劳动的产生根源与根本特征。劳动资料的数字化促进了生产方式的数字化变革,进而促进了数字劳动的产生,即数字劳动以劳动资料的数字化为起点。劳动资料的数字化又引发了劳动对象的数字化,使得劳动者活劳动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数字化,结果是数字劳动及其过程呈现出数字化这个根本特征。然而,这个分析视角尚未直接涉及数字劳动的价值创造问题,而数字劳动是否创造价值以及在价值创造中所起的作用是决定数字劳动性质的关键,也直接决定了数字劳动者能否获得劳动报酬。只有从劳动资料数字化的视角出发,并深入分析数字劳动的价值创造问题,才可能对数字劳动的含义作出较为完整的阐释。根据上文的分析,数字劳动既是一种生产劳动也是非生产劳动。因而,数字劳动的完整含义应是,以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为劳动对象,以数字技术和数字平台为关键性劳动资料,生产数据、数字产品与数字服务的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

四、结语
界定数字劳动的含义是数字劳动研究的重要部分和进一步研究的出发点,国内外学术界从文化、生产力,传播学、社会学等角度进行了研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仍需进一步的研究。综合国内外学术界关于数字劳动的研究现状以及中国数字劳动发展的现实,下一步对数字劳动的研究应着重从以下方面展开:

第一,突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分析框架的主导地位。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是理解数字劳动的重要理论资源,它不仅具有极强的时代穿透力,而且兼顾人民立场与批判立场,以之作为分析框架来研究数字劳动有助于透视数字劳动的本质特征与发展趋势。目前国内关于数字劳动的研究大多从传播学、社会学等方向展开,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出发进行的研究还较少。在接下来的研究中,应坚持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马克思劳动过程理论等出发对数字劳动的内涵、表现形式、时代特征等作出科学阐释。

第二,注重从生产力层面出发界定数字劳动的一般含义。国外学术界大多从文化角度研究数字劳动,把数字劳动看作是一种与数字媒体的生产与消费相关联的文化劳动。而且由于价值立场的不一致,他们对数字劳动含义的界定存在较多争议。国内学术界试图从生产力的角度研究数字劳动含义,但仍处于起始阶段。在下一步研究中,一是要回应争议,对数字劳动研究中广为存在的物质劳动与非物质劳动的争议、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争议、广义与狭义层面数字劳动的争议等作出科学解释。二是注重从生产力的角度研究数字劳动,通过分析数字劳动的基本要素、要素结合方式、劳动过程、价值创造等,总结出数字劳动的一般性含义,进而建立起有助于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数字劳动理论。

第三,从数字劳动的一般含义出发,探讨数字劳动的具体表现形式以及可能产生的各种问题。数字劳动作为一种劳动形式,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不同的经济运行模式下会发挥不同的功能,因而需基于不同的现实条件展开对数字劳动的研究。在接下来的研究中,一是要通过研究数字劳动在不同社会制度下的具体表现形式以及不同作用,总结数字劳动过程在不同社会制度下表现出来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加深对数字劳动的理解。二是要重点研究数字劳动在中国的发展。数字劳动作为一种新型劳动形式在中国正日益占据重要地位,应充分认识到数字经济和数字劳动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学术界要深入研究数字劳动在中国数字产业化与产业数字化过程中的作用,为避免数字劳动中的异化与剥削等问题,促进和谐数字劳动关系的形成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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