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养老”:社区居家养老产业创新发展路径
“共享养老”:社区居家养老产业创新发展路径易艳阳1,周 沛2
(1.南京林业大学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南京 210037;2.南京大学 政府管理学院,南京 210023)
[摘 要] 社区居家养老产业发展可依循“共享经济”思路,打造“共享养老”的创新产业化发展路径。“共享经济”与“社区居家养老产业”在产业周期、实践领域、介入主体与功能导向方面具有逻辑契合性。在传统“非共享”思路下,社区居家养老的产业化运营呈现供给低效、供需失衡、资源闲置、沟通不畅、发展无序的多重困局。打造“共享式”的社区居家养老发展路径,可克服社区居家养老产业的供给困境,实现社区居家养老产业的“协同化”“精准化”“分享式”“专业化”与“有序化”发展。夯实“共享养老”的政策基础、场域基础、技术基础与社会基础,是“共享型”社区居家养老产业推进发展的实践保障。
[关键词] 共享养老;共享经济;社区居家养老;养老产业
“以居家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满足老年人“原地安老”诉求的主要途径。在我国未富先老的背景下,非营利性质的养老服务供给是满足大部分老年人基本需求的主要路径。但是养老服务具有福利性与市场化双重属性。在效率与竞争的市场逻辑下,以商品化形式供给个性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满足老年消费者差异化需求,实现“银发红利”,推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产业化,亦是养老服务发展的重要方向。近年来“共享经济”迅速崛起,虽然发展过程中面临某些风险与挫折,然而具有资源聚合与叠加效应的“共享发展”模式仍是推动经济与社会事业创新发展的重要途径。作为商品化与市场化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也可基于“共享”理念与思路,拓展与优化服务供给方式。在引导“共享经济”健康理性发展前提下,以社区为平台,整合资源,促进养老服务的市场化、效率化、个性化供给,形成创新性的“共享型”社区居家养老产业运营方式与发展路径,打造社区“共享养老”产业,是本文研究的基本出发点。
一、“共享养老”的基础:“共享经济”与“社区居家养老产业”之逻辑契合
本文所论述的“共享养老”专指在“共享经济”发展背景下,“以居家为基础,为社区为依托”的养老服务体系构建原则基础上,以“共享”为思路的创新性社区居家养老产业化发展路径。其本质是以“共享经济”思路运营“社区居家养老产业”。“共享经济”是基于互联网技术,以社会信任为基础,整合闲置资源,匹配供给与需求,使供给方与需求方获得双赢的经济新形态。“社区居家养老产业”是养老产业的表现形式,指注册于工商部门的企业性质的各类组织以社区为依托,基于市场交换的逻辑,以商业化的运营方式,主要为居家老年人供给各类养老服务与养老产品,满足老年人个性化多层次需求的同时,给组织带来利润,实现经济与社会双重效益的产业类型。“共享经济”与“社区居家养老产业”同属于朝阳产业或产业形态,两者在产业周期、实践领域、介入主体与功能导向方面具有逻辑关联性,社区居家养老产业发展亦可依循“共享经济”思路,实现商品化的养老服务的供给优化。
从产业周期来看,“共享经济”与“社区居家养老产业”均为新型经济业态,处于产业发展的成长期。“共享”并非全新理念,社会个体或群体之间的实物借用与信息沟通,都可视为“共享”的表现形态。然而此类“共享”只是基于熟人社会的非营利导向的民间自发互动形式。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第三方支付、智能终端等的迅速发展与普及,“共享”突破了时空限制,“共享”对象从熟人圈扩展至陌生人。在创新型企业的推动下,以各类专业共享平台为依托,“共享理念”与“经济收益”发生直接关联,“共享经济”蓬勃兴起。国内的“共享单车”“共享充电”等均是“共享经济”发展的典型范例。显然,“共享”是契合信息技术与网络社会的新型经济发展理念。我国亦于2017年专门出台《关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推进“共享经济”的发展,“共享经济”成长态势显著。“社区居家养老产业”是我国在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进程中的重要实践。“积极老龄化”理念以“权利观”“资源观”(p167-180)与“效益观”重新审视“老年”,养老服务产业化是利用“老年”资源,实现“老年红利”的重要路径。不同于开办民办养老院等机构式养老产业形态,“社区居家养老产业”以居家老年人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托于社区,以市场化、商业化逻辑供给各类老年服务与商品,以满足居家老年群体多层次需求。在深度老龄化背景下,“社区居家养老产业”具备庞大消费者人口基数,具有广阔的市场潜力与发展前景。因此,“共享经济”与“社区居家养老产业”的发展周期相重叠,两者同属于“朝阳产业”。
从实践领域来看,“共享经济”可涵盖“社区居家养老产业”的老年商品与服务资源供给范畴。在我国,“共享经济”发端于交通出行服务领域,涉及打车、单车、租车、代驾等多个业务范围。在“共享交通服务”引领下,其他领域的“共享”形式也不断涌现,具体包括日常用品、房屋住宿、运输物流、知识技能、网络众筹、生产能力(p20-24)等多个产业领域。“共享经济”基于整合分享理念,充分挖掘闲置资源,理论上讲,人类生活的各类需求,均可通过“共享”而非“独占”的形态得以实现,“共享经济”可渗透至生活生产的方方面面,以实现商品与服务“共享式”供给。社区居家养老产业的本质即各类“涉老企业”为社区有需求的老年消费者供给内容多元、形式多样,多层次、个性化、精准化、商品化的老年产品与服务。社区居家养老产业与其他产业类型的不同之处即在于其消费者年龄上的特定性,老年人是其商品与服务的购买者与使用者。随着智能终端的使用普及,“共享经济”对于老年人的技术壁垒逐渐消除,针对老年消费者的“共享”服务供给完全可以实现。“共享经济”可向“社区居家养老产业”领域拓展,实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供给创新。
从介入主体来看,“共享经济”与“社区居家养老产业”均涉及多方主体共同参与。在“共享经济”运营中,其介入主体包括四方面:服务供给方、服务需求方、平台方与监管方。服务供给方是指闲置资源所有者,其通过相关渠道将闲置物品与服务临时让渡于其他需求方,提升资源利用率的同时获取相应经济收益。服务需求方即消费者,在一定信用担保机制下,服务需求方直接从供给方或间接通过中介平台购买一定时期内的商品或服务的使用权。平台方即沟通供给方与需求方的中介桥梁,在移动互联与第三方支付的技术支撑下,供给方与需求方可在平台方尽力消除信息不对称,并实现供需的高效对接。监管方是供给方、需求方与中介方以外的履行监督、管理、调解等职能的第三方公共力量,比如工商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以维护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维系“共享经济”良性运营。与“共享经济”类似,“社区居家养老产业”所涉及利益相关主体也可涵盖供给、需求、中介与监管四方力量。相关养老企业作为供给方,结合市场热点与老年人需求供给老年人生活照料、医疗护理、文化娱乐等服务性资源以及老年保健食品、老年辅助器具等实物性资源。社区老年人作为需求方,依据自身需求与支付能力,购买相关社区老年产品或者服务。目前“社区居家养老产业”虽鲜有专业化的中介平台企业参与运作,但在具体实践中,社区居委会组织可视为中介方,或结合老年人需求评估而引入相关企业,或向老年群体进行宣传推荐,激发老年人购买意愿。“社区居家养老产业”同样需经由相关政府部门以及民间机构的监管,以保障社区居家养老产业化运作的有序性。
从功能导向来看,“共享经济”与“社区居家养老产业”均蕴含经济与社会双重效益。“共享经济”首先是一类新型商业模式,具体表现为商品与服务的租赁与买卖行为,其初衷则是“盈利”,以有效降低交易成本,匹配供给需求,为供给方与中介方等带来经济收益。“共享意味着‘公平享有’与‘共同发展’”(p129-136),除了市场效益以外,“共享经济”的“共享”特征使其具备了显著的社会效益。比如“共享交通”方便了普通居民出行,同时倡导绿色生态的生活方式,节省资源消耗,构筑环境友好型社会。盈利导向与社会功能使“共享经济”成为市场属性与公共属性的交汇点。“社区居家养老产业”是以老年人口为主要消费人群的产业类型,必然具备一般产业所共有的属性,相关涉老企业介入社区居家养老产业的首要目标即获取商业利润,分享“银发红利”。“社区居家养老产业”服务对象是广大老年群体,是社会的重点关爱对象,这决定了其也应兼具公益性与福利性特征。“社区居家养老产业”健康发展是多赢的。养老企业可通过市场化、商品化、精准化的社区居家养老产品与服务的销售以获取商业收益;社区老年人通过购买相应老年商品与服务,满足自身需求,提升生活质量,同时减轻家庭照顾压力;社区居家养老产业化发展亦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举措。“共享经济”与“社区居家养老产业”所兼具的经济社会双重功能属性,为“社区居家养老”成为“共享经济”的新辟产业空间提供可能。
二、“共享养老”的动因:社区居家养老产业运营困局
2013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养老服务产品更加丰富,市场机制不断完善,养老服务业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的要求,养老俨然成为朝阳产业。作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点之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也成为企业介入的重点领域,社区居家养老的产业化运营已初具规模。然而在传统“非共享”思路下,社区居家养老的产业化运营中,凸显出市场经济的盲目性等局限,呈现出多重运营困局:
其一,社区居家养老产业的供给方之间缺乏协作,导致供给低效。社区居家养老所涉及的产业化供给主体是多元的,涵盖各类形式与规模的养老企业,具体表现为注册为企业性质的社区老年助餐点、社区老年居家照料中心、社区中医馆、社区嵌入式小型养老公寓、社区老年健康会馆、社区老年用品销售公司等。各养老企业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基于企业自身的业务范围,遵循市场规律,分别为社区老年人提供日托照料、护理康复、家务助理、文化娱乐、家居改造、老年产品等各类商业化性质的服务或产品。然而,社区养老企业之间竞争有余而合作不足,缺乏有效的利益协同机制,信息封闭,沟通不良。大量中小规模企业在国家养老产业政策引导下,基于利益驱使,一哄而上,低水平重复地供给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小、散、乱”现象突出,甚至存在“唯低价取向”“劣币驱逐良币”等倾向。各养老企业主体之间“非协作式”的供给局面,导致社区养老服务资源的重叠浪费与不足的状况并存。企业较高的前期成本投入,可能无法换取可观或者对等的经济效益,供给“低效”问题突出。
其二,社区居家养老产业的供给方与需求方之间信息不对称,导致供需失衡。社区各类养老企业基于商业逻辑,销售各类产品与服务于需求方即社区老年人。然而由于缺乏有效的供需对话机制,加之市场调研的粗放性,致使社区居家养老的供给方与需求方之间信息不对称。一方面,养老企业等供给方难以精准识别老年消费者的需求、能力与意愿,所供给之产品或服务的同质性明显,并不契合老年人个性化诉求。一些企业一味贪大求全,过分追求设施与环境的高档化,定价远超出老年人的支付能力,而导致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与老年人的有效需求不匹配。另一方面,需求方即老年消费者并不真正理解社区居家养老企业的服务质量、服务价格、服务特色等,即使老年人有消费需求与消费意愿,但是由于认知缺乏而导致信任缺失,使得他们不愿或者不敢接受社区养老企业所供给的服务。社区居家养老产业的供需双方之间互为信息不对称的局面,致使社区居家养老产业化供给未与社区老年人的需求精准对接与匹配,服务供给不能使老年人的意愿需求转化为有效需求,呈现出供需失衡局面。
其三,社区居家养老产业的需求方消费方式传统,导致资源闲置。社区居家养老产业的需求方是广大选择居家型养老方式的老年群体。基于文化传统与生活经历,我国大部分老年人生活节俭朴素,他们对于自费购买老年服务的接纳度与意愿度并不高。另外,大部分老年人对于新兴事物的接受程度明显低于青年群体,对于“共享经济”下的产业形态,他们并没形成全面而正确的认识,也不熟悉以手机APP为依托的共享平台的使用方法,这些因素共同导致了老年群体对于“共享型”服务的使用率较低。比如相关数据调查显示,共享消费中最常见的方式——餐饮服务,北京老年群体中仅有7.6%订过外卖,并且趋于低龄化(p108)。大部分老年人并不理解“共享”服务的优势,也基本未亲自体验“共享经济”带来的便利。基于保守观念,老年人往往依循传统消费方式。购买老年保健品、医疗康复器械、参加老年旅游团等是常见的老年人消费领域。此类消费方式大多属于传统的一次性购买模式,不具“分享”特质。个别老年人热衷于花费大量金钱购买各类保健品与医疗设备,但购置使用不久后即处于闲置状态。传统“独占式”消费模式带来了大量的养老资源浪费,同时增加了老年人经济负担,亦不利于老年人生活品质的提升。
其四,社区居家养老产业的专业化中介平台缺失,导致沟通不畅。区别于“共享经济”下由专业化创新型企业所运作的“共享平台”,目前社区居家养老产业运营过程中,类似“滴滴出行”等专业化的平台中介方缺失,社区居委会组织一定程度上充当了“中介者”角色。但我国社区居委会组织具有浓厚的行政化色彩,决定了其在实际工作中充当了政府“代理人”角色,仅是自上而下被动贯彻执行政府的行政指令,而鲜有工作创新。在社区养老服务实践中,不少社区居委会组织热衷于自我孵化民办非企业机构,内部承接项目化运作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而对于其他服务机构或者企业,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的态度微妙,很少积极主动地帮助宣传推荐。此外,虽然个别社区在相关互联网企业的推介下,探索“智慧养老”“智慧社区”等智能化服务实践,但是此类“智能化”基本处于发展初级阶段,更多只是一种社区营销或者社区宣传平台。多方沟通、多边对接、供需匹配等功能并未实现。专业性、体系化且运作成熟的社区居家养老产业的信息化平台缺失,致使利益相关方信息不畅、沟通不良、效率低下。
其五,社区居家养老产业的监管机制不成熟,导致发展无序。目前与养老产业相关的政府政策文件大多表现为原则性指导意见,而缺乏明确的实践规范①这些政策文件主要包括《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33号)、《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民发〔2017〕25号)、《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88号)等。。尤其在社区居家养老产业化领域,相关供给主体的身份定位、机构的建设标准、服务的运营规范、企业的利润分红等均处于制度真空的状况。一些涉老企业自我标榜为“社会企业”,以“慈善”“公益”为名号,而组织的实质目标仅是“牟利”。一些组织“多壳化”运作,表现为“一套班子,两块牌子”运营,既在工商部门注册为商业企业,又在民政部门注册为社会组织,在“公益”与“盈利”之间摇摆。针对这些情形,政府部门均未出台明确而细化的管理规范与监督措施。另外,社区居家养老产业缺乏规范有序、标准统一、良性竞争的行业环境(p159-164),即便个别地区成立了社区居家养老行业协会,但这些协会通常官方色彩浓厚,形式化倾向明显,缺少专业性、深入化、常规化、制度化的活动,更无法直接为社区居家养老的产业化运营提供规范的行业监管。政府层面的制度缺失与行业层面的规范缺乏,导致针对社区居家养老的产业化运营的管理、引导与监督不力,准入与退出机制不健全,行业发展的“无序化”倾向显著。
三、“共享养老”的优势:协同、精准、分享、共赢与有序
基于以上分析,在传统常规的发展模式下,社区居家养老产业的相关参与者并未构筑形成沟通顺畅、协同合作的利益共同体,致使产业发展陷入低效化、非精准化与无序化的困境。将“共享经济”理念与思路导入“社区居家养老产业”,创新打造“共享养老”的社区居家产业发展路径,可克服社区居家养老产业的供给困境,形成供给方之间、供给方与需求方之间、需求方之间的双边多维共享机制,实现社区居家养老产业的“协同化”“精准化”“分享式”“专业化”与“有序化”发展。
“共享养老”协调服务供给方,实现“协同供给”。“共享经济”首先强调“供方”之间的“共享”,其核心关键词之一即“协同”,强调产品或者服务的供给方之间的沟通对话、资源共享、协调合作,以降低成本,提升效益。在“共享经济”背景下发展社区居家养老产业,即强调构建各养老供给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整合社区养老资源,以促进“协同供给”。“协同供给”一方面可通过“协作”模式,比如企业性质的社区老年日间照料组织与社区老年医护机构,签订合作协议,通过整合社区照料与医护资源,共享老年服务对象的基本状况与具体需求等信息,构建各类社区涉老企业之间的平等合作机制。另一方面可通过“嵌入”策略,比如社区老年医护/康复机构可直接嵌入于社区日间照料组织内部发展运营,共享场地、人员、设施等资源,节省建设与运营成本,拓展企业的业务范围,提升企业利润,同时满足老年服务对象的多元化需求,亦与我国“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发展战略相契合。总之,“协同供给”是整合多方资源,使“福利达至最大化”的过程(p54-60)。
“共享养老”对接供给需求,实现“精准匹配”。“共享经济”强调供方与需方之间的高效共享与对接,其直接优势便在于拥有某项物品或服务的个体或组织与需要该项物品或服务的潜在消费者,通过有效信息沟通机制,在可接纳的时间与金钱成本范围内,达成对接,形成匹配。在“互联网+”背景下,基于移动网络平台的支撑,供需双方可进一步减少彼此间信息不对称,降低搜寻成本,以达至高效精准匹配。依循此逻辑,作为社区居家养老产业供给方的养老企业首先应精准调研与识别社区老年消费者的特征、需求与意愿,进行适销对路的商品与服务规划设计。在此基础上,通过社区展点、熟人推荐、免费试用等渠道精准营销,同时借由网络化信息平台,将企业产品与服务信息高效传递于社区老年群体,纠正社区老年人对于社区养老产业的偏差认知,将潜在需求转为意愿需求,并以理性的市场定位与定价吸引老年人购买,将意愿需求转化为有效需求。作为社区居家养老产业需求方的社区老年人可通过相关中介平台所发布的组织规模、组织性质、产品或服务内容、价格体系、质量评价等公开信息,结合自身需求,自主选择购买所需要的产品或服务。在“共享经济”思路下,社区居家养老产业供需双方的沟通屏障逐渐被消除,降低供给方营销成本与需求方搜寻成本,达到供给与需求之间“精准匹配”。
“共享养老”宣扬绿色消费,实现“分享互助”。“共享”的本质即消费者之间资源的“分享使用”,是指“将自身的物品分配给他人使用,或者从他人处获得物品与服务并使用的过程”(p116-125)。转售、租赁、交换、捐助、赠送等均是“共享”的主要表现形式。“共享经济”并不提倡传统“占有式购买”的消费方式,而倡导低碳环保的绿色消费观,充分提升物品与服务的利用率,使资源的使用价值得到充分发挥。在此理念下,以老年群体的“共享消费”意识提升为基础,一方面社区居家养老产业转变传统销售思路,发展老年用品“租赁”业务,比如“共享轮椅”“共享康复仪”等,以降低老年需求者的使用成本。另一方面,老年人可通过中介平台转让、转租或转借个人的部分闲置物品。在“共享”情境下,所有权并非老年消费者的最终需求表达,而是获取一定时期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使用权,以满足即时需求。社区居家养老产业的“共享消费”观,可使养老资源物尽其用,减轻老年人经济负担,同时拓展社区养老产业的业务范围,增加养老企业的利润增长点,同时也带来了资源节约、社区互动、社群互助等社会效益。
“共享养老”构筑专业平台,实现“多方共赢”。不同于传统经济形态下供给者与需求者之间的双边市场关系,“共享经济”的突出特色即在移动互联技术支撑下构建专业化的“多边平台”,形成由供给方、需求方、平台方、第三方支付机构、广告商、监管方等共同参与的多方沟通互动机制。基于此,专业化的“共享养老平台”建设是推进社区居家养老产业发展的基本要素。社区居家养老平台由专业互联网企业进行设计、建设与运作,以“共享养老平台”为信息基础,优化距离、价格等大数据,相关涉老企业作为供给方可与需求方即社区老年人进行有效信息沟通与即时互动交流,高效达至供需匹配,同时降低搜寻与营销成本。通过“共享平台”,老年需求方可直接对比各主体所供给服务的内容、价格与质量,增进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共享平台”也具备评价、投诉等功能,可一定程度上作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主体评估监管的依据,起到辅助监督的作用。此外,“共享养老平台”建设本身即是社区居家养老产业发展的重要环节,是养老产业的重要领域。由此,基于专业化共享养老平台的搭建,“共享养老”可实现养老企业、社区老年人、平台企业、监管部门的多边互动与多方共赢。
“共享养老”倡导公开透明,实现“有序发展”。“共享经济”实现供需双方多维共享的基本前提即信息的顺畅化传递,尽力消除信息壁垒与信息不对称,实现“协同化”“精准化”的生产、服务与消费。专业共享平台的引入是高效化沟通的技术基础,公开透明是“共享经济”的基本特征与运作保障。由此,相关利益主体尤其是养老服务供给方的信息公开,是将“共享经济”思路导入社区居家养老产业化运作的必要前提。养老企业需通过“共享养老平台”公开其组织性质宗旨、组织工作人员、组织经营范围、组织设施资源、组织服务项目、组织收费标准等,吸引老年消费者的购买,亦是养老企业规范化运作的前提。此外,共享平台通过服务购买方的评价反馈机制,以综合评分形式呈现出各养老服务供给方的服务质量,以供老年消费者参考与选择。共享平台也具有监管方登录入口,可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监督功能。“共享养老”的公开透明特性,有助于社会各方对养老服务企业进行监督与评估,同时消费者的评分反馈有利于形成针对优质服务的激励机制,倒逼供给方提升其服务质量,由此形成社区居家养老产业的多元监督、良性竞争、优胜劣汰的有序化发展格局。
四、“共享养老”的推进保障
将“共享”思路融入社区居家养老产业发展的“共享养老”模式,具有多重优势,可促进社区居家养老产业的协同、精准、有序运作,实现“多赢”与“分享”。基于“共享经济”的社区居家养老产业之具体实践,需夯实制度基础、场域基础、技术基础与社会基础,具体推进社区“共享养老”发展:
制定共享规范,优化监督管理,奠定制度基础。我国现有法律规范滞后于“共享经济”发展。跨地域、网络化的“共享经济”分离了物品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对现有法律规范中物权产权的界定以及基于传统思维的行政监管构成了挑战(p93-98)。由此,基于“共享经济”的社区居家养老产业化运营首先需以相关法律规范的制定为基础,打破传统立法与监管思维,打造有利于“共享养老”运营的包容、开放、合理、有序的政策环境。“共享养老”的制度规范应坚持排除安全隐患、保护个人隐私、防止市场垄断的底线原则,制定“共享”社区居家养老产品或者服务供给的强制性安全规范与评估性服务标准,明确市场化供给主体的法人结构、性质定位与权责界限。制定老年用品分享使用的所有权归属、质量权责划分的统一规范,尽量避免“共享”过程中的矛盾纠纷与利益纠葛。优化“共享”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供给的监管机制,探索政府部门监督、行业协会自律、服务对象反馈的多重监管模式。在此基础上,积极鼓励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供给模式创新,激活与拓展社区居家养老产业发展思路,以满足社区老年群体个性化需求。明确细化的制度规范与宽紧适度的监管方式,是“共享养老”发展推进的政策环境与制度基础。
打造共享社区,增进社群互动,构筑场域基础。社区是以共同地域为载体,由一定数量人群所构成的具有长期稳定互动关系的人类生活共同体。作为老年人生活的主要公共空间,社区是“共享”型居家养老产业推进发展的场域环境。各类养老企业所提供的老年服务,均需下沉并嵌入社区,以社区为基础平台,实现资源的有效供给与传递,社区成为整合各项共享养老服务资源最佳的综合性中介桥梁。作为社区本质属性的表征,社区居民之间的相互信任、关心与支持亦是“共享”理念的具体表征。社区“共享养老”的实现除了外部养老企业的资源供给与社区的资源传导以外,改善城市社区居民之间的“原子化”“冷漠化”状态,重构社区自然属性,复建社区互助功能,营造社区关系网络,增进社区内部居民尤其是社区老年群体间的信任、沟通与互助,是“共享”型社区居家养老产业化运作的社会心理基础。社区应充分发挥出宣传、引导、凝聚、沟通、互助等功能,促进社区老年社群之间的互动,营造共享型社区环境,构筑“共享养老”推进的场域基础。
建设共享平台,消弭信息壁垒,夯实技术基础。专业化“共享型养老平台”(p46-47)是“共享养老”的信息载体与技术保障。共享养老平台是以资金投入与科技发展为基础,以专业化的高科技信息服务企业为依托,以手机APP应用等为表现形式,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利用大数据资源、计算机算法与互联网技术汇集社区老年对象的基本信息,对接相应老年服务信息与资源,以实现供需匹配。共享养老平台采用“多边”端口,共享养老服务的供给方、需求方、监管方均有不同的登录入口与权限。老年人或家属通过平台的客户端发布相关需求信息,共享平台自动将相关信息推送至注册登记的服务供给方,服务供给方可通过“自主接单”方式为发布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共享养老平台同时强调信息反馈与评估,以消费者评价等方式呈现供给方的服务质量,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运作机制。共享养老平台在开发阶段应充分考虑到老年群体的身心特殊性,交互界面、字体大小等需适应于老年人的使用;同时通过代际沟通、老年大学、社区互助等手段向老年群体普及智能终端设备的使用,从客观层面与主观层面逐渐消除老年人对于共享养老平台的运用障碍,消弭信息与技术壁垒。专业化信息平台的搭建是智慧养老的集中体现,也是实现共享养老的技术基础。
倡导共享意识,完善信用体系,牢固社会基础。“协同”“合作”“互助”“分享”等均是“共享经济”的核心价值。针对老年群体对于“共享经济”的认知缺乏的现状,“共享养老”的推进首先需宣传“共享”理念,构筑形成开放化分享的社会心态,倡导绿色环保的消费方式,提升老年消费者对于“共享”型的社区养老产品与服务供给的认同。另一方面,应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社会公德意识,提升公民道德素质,增进社会信任,培育社会诚信的良好氛围,提升社区凝聚,实现共享发展。整合政府部门、金融系统与共享平台的信用数据资源,依托利用大数据,建立专业的交易信用评级体系,以此作为共享养老供给方与需求方交易匹配的依据,同时对可能的交易风险进行预警、劝导与纠正。总之,通过宣传引导,促进老年消费者认同“分享”社会美德,形塑“绿色”消费意识,接纳“共享”消费方式;同时构建完善社会信用数据体系,约束公众的失信行为,防范“共享养老”中的道德风险与交易风险,从公民自我意识与社会外部规制共同构筑“共享养老”的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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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180/j.cnki.1004-0544.2020.03.011
[中图分类号] D6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0544(2020)03-0088-08
基金项目:2018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协同治理视域下‘社区化医养结合’城市养老服务模式研究”(18YJC840050);2017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残疾人家庭与社会支持机制构建与案例库建设”(17ZDA115);2017年度江苏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协同治理视角下‘社区化医养结合’养老模式研究”(2017SJB0117)。
作者简介:易艳阳(1983—),女,江苏兴化人,管理学博士,南京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社会学系讲师;周沛(1955—),男,江苏南通人,哲学博士,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 杨 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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